金融犯罪案件,会计帐簿怎样在嫌疑人自首但受害人没有报案的自首材料中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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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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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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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案 违 法 案 例
档 案 违 法 案 例 丢失档案案例 伪造、涂改档案 偷窃、私藏档案 扣押、拒绝移交档案 擅自销毁档案 倒卖档案 不按期归档、归档不全 档案查询、利用一、丢失档案案例档案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它将往复不断的现象真实记录下来, 使瞬 间变成永恒。它与人类文明的产生、发展相伴相随,并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对档案利 用需求的增长, 越来越深入地渗透到人类活动的方方面面。 更通俗地说, 档案记录无处不在, 大到国家机器的运转,小到每个人从出生到就业甚至到死亡,都有相应的档案伴随左右。这 些记录人生轨迹的档案如果出现了缺失, 我们的人生经历就缺少了证明, 这不仅仅是单位领 导或者档案干部的责任, 更是会深深影响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下面我们收录的关于档 案丢失的案例,就是从“人事档案、证书、基建档案、司法档案”等档案不同的种类,不同 的视点体现出档案在个人就职升迁、福利待遇、甚至司法凭证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旦丢失, 将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案例 1 谁动了我的档案? 林劲标 凌 蔚 辛勤劳作 20 年,退休时却发现工龄“缩水”一半。老汤怒把老东家推上被告席。近日,这 起离奇财产损害纠纷尘埃落定。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判令被告佛山照 明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 万元。 工龄飞了 档案惹祸 原告老汤年轻时曾就读于贵州省水电学校学习技术, 后被安排进入贵阳市一家单位担任水利 技术员。1962 年,刚满 24 岁的原告随父亲回祖籍地广东省佛山市。 1978 年,老汤以临时工的身份,被安排到被告单位工作。由于吃苦耐劳、成绩出色,在进 入国企的第 9 个年头即 1987 年,老汤转为合同工。后来,老汤又先后担任被告的煤气站的 副班长和石油气站的管理员。 根据原告从事的职业情况,属于重体力及高温作业,属于特殊工种,可以在 55 岁提前退休。 但被告并没有受理原告的退休申请。直到 61 周岁,企业才为老汤办齐所有退休手续。 更让老汤纠结的是,他发现自己将近 20 年的工龄,突然变成了 10 年 9 个月。按照社保系统 显示的这个工龄,老汤的退休工资将大幅“缩水”,连正常的医疗保险都没办法享受。 经过多方了解, 老汤终于找到了问题所在: 原单位一直扣留自己的工作档案未移交给相 关社保单位,导致自己不能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为此,老汤到处投诉,并走进了佛山市禅 城区法院,第一次把老东家告上了法庭要求移交档案。 不告不知道,一告吓一跳。这十年的档案竟然不翼而飞了。 2009 年 4 月 13 日,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老汤的东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 为老汤补做职工档案。 挨罚判赔 东家栽了 一审判决生效后,由于老东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老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终在法院施压之下,老东家向老汤移交了佛山市“挂钩”企业效益工资浮动升级呈批表、 (合同工)转正与定级工资呈现批表、清理档案工资调整工资结构审批表、退休人员申请表 和待业人员就业证等一系列材料,却唯独没有提供任何能够证明老汤 9 年临时工经历的材 料。 经过法院再三催告,原单位还是无法补充上述临时工的档案材料,最终被处以 20 万元的司 法处罚。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2010 年 11 月 29 日,老汤以老东家没有为自己补做职工档案,造 成自己转制费、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合计 15 万元为由,再次来到禅城区法院起诉。为了证明 自己所言非虚,老汤当庭提供了 6 份 1978 年在老东家领取工资的工资单。 面对老汤的指控,原单位表示,老汤在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时,明确承认其是在 1984 年 3 月才进入单位工作的,自己并没有非法抹去老汤的工作经历。 诉讼中,法院依法到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调查。模拟一名 1978 年 1 月参加工 作,累计缴纳保险费年限为 17 年 1 个月的参保人,在 1999 年 9 月至 2011 年 3 月期间收到 的养老金,并将之与老汤实收的养老金相比,发现老汤这段时间少收了 1 万多元。 今年 4 月 28 日,法院认为,按照有关规定,企业招用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作的,其从事临 时工的时间与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可以合计计算为连续工龄。 因此, 老汤的工龄 可以从 1978 年开始计算。 由于被告在处理老汤档案中存在过错, 导致其工资从 1984 年起计, 应当承担由此给老汤造成的损失。 但考虑到老汤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 禅城区法院 酌情判决被告单位向老汤赔偿经济损失 5 万元。 被告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1 月 28 日,佛山中院作出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外评点: 档案凭什么“绑架”人生 现代社会中,档案记录无处不在:户籍档案、学籍档案、医疗档案、人事档案等等。从出生 到就业再到死亡,档案伴随左右。 众所周知,无论档案以电子媒介还是以文纸媒介保存,都是记录人生故事的第一手材料,但 是这些年因为档案的无序和混乱,改变了一些人的命运,甚至几乎毁掉他们的人生。 有落榜考生买通学校、派出所篡改档案、偷梁换柱,冒名顶替上榜考生上大学;还有学历低 微的临时工 “搞定” 人事部门, 通过伪造、 变造档案材料, 摇身一变成为硕士、 博士甚至 “海 归派”,一夜之间走上重要领导岗位;车辆档案被泄露,导致******肆意,真正车主饱受损 失。本案中,人事档案的缺失就这样抹掉了老汤十年的艰辛,更让老汤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面对前述形形色色的“X 档案”事件,我们不得不问一句:寒窗十载、奔波半生,是为了知 识与经验之本身, 还是为了那放在档案袋里的几张薄纸?如果没有那几张薄纸, 是不是就白 忙了一场?档案凭什么就能让人生如此黑白颠倒?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档案与个人升迁、福利待遇等息息相关,档案的妥善保存管理对于维护 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因为档案频发的纠纷案件足以敲响我国档 案管理方面的警钟 但更值得思考的是,档案凭什么来“绑架”人生? 究其原因, 法官分析, 主要是档案的管理混乱以及档案本身和被记录对象相分离的制度造成 的。大部分人是没有机会见到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的档案的。而更深层次的原因,与我国在 社会管理上过分依赖于档案这种落后的手段有关,更是执政者“懒政”的表现。 让被记录者有机会实时监督自己的档案,并对不公平的档案记录提出异议,是治标之策。最 根本的是改革目前的档案制度, 建立统一便捷的个人诚信系统, 让每个公民成为自己命运的 真正主宰。 (摘自《人民法院报》) 案例 2 证书丢失损失有多大 本案宣判后,记者采访了上海一中院主审法官杨奇志。他说,求职时被用人单位收取学历证 书原件的情况在职场中不算少见, 一般是用于验证学历的真伪, 也有部分单位用以防止员工 跳槽。作为单位来说,为防止应聘者提供假学历、假资历,进行一些必要的验证并无不妥。 但是与此同时,单位也应当妥善保管应聘者的学历原件。 本案中出现证书原件灭失的情形, 应聘的周某作为证书原件的权利人, 有权根据民法通则和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要求单位方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至于直接向周某收取学历证书原件 的杨某,由于杨某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其有权为公司对外招聘保险代理人。杨某向周 某收取毕业证书原件,系代表保险公司所为,其行为后果应由用人单位保险公司承担。故杨 某不应当向周某承担责任。 由于毕业证书原件已灭失而无法返还, 周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 6 万元的索赔请求, 这一数额 究竟是否合理呢? 周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首先是折价款 2.9 万元,具体指就读的学费 2800 元、就读的误工 费 2.6 万余元。但是,学历证书原件这一物品具有特殊性,原件的灭失并不代表周某中专学 历的丧失。事实上,周某提出的费用花费是指她获得知识、学历相对应的对价,而并非是毕 业证书原件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款。故对周某提出的学历证书原件折价款 2.9 万元的主张, 法院难以支持。 周某主张的第二项是经济损失 5000 元。 她表示, 这一数字具体包括因毕业证书原件遗失后, 与杨某、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上级单位沟通发生的交通费 2000 元,以及毕业证书遗失不能 就业的工资收入损失 3000 元。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酌定周某为交涉花费的交通费 1000 元, 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至于周某所主张的因毕业证书遗失不能就业而导致工资收入损失 3000 元, 由于周某并未举证证明招聘单位是因其无学历证书原件而不予录用的事实, 而且周某自 身也可通过向原颁发证书的学校申请出具学历证明予以补救, 故对周某的此项诉请法院也未 予支持。 此外,周某还主张了精神损失费 2.5 万元。法院认为,虽然毕业证书原件遗失后,可通过向 原来发证学校申请出具学历证明予以补救, 但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特定纪念物品, 具有一 定的实用价值和资格象征意义。 在原件永久灭失的情况下, 给周某的精神确实造成了一定的 损害。故原审法院酌定保险公司赔偿周某精神损失费 4000 元,也是比较合理的。 (摘自《人民法院报》) 案例 3 档案失踪 20 年 被除名职工获赔 1.5 万 在上海某机器厂工作的徐先生被单位除名后,单位迟迟不把他的档案转出,直到 20 年后才 将他的劳动档案转移到其所在的街道社保中心。 今天上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 起职工被单位除名后不移交职工档案的案件。 法院经过调查认定, 单位的行为已侵犯了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判定该机器厂赔偿徐先生经济损失 15000 元。 徐先生于 1966 年进入上海某机器厂工作,1984 年 3 月机器厂以徐擅自调拨材料为由,给予 徐行政记过处分。1985 年 5 月 29 日徐提出辞职,机器厂未同意并限其于 6 月 2 日前先来厂 上班。但是徐未到岗上班。1985 年 8 月 4 日机器厂对徐作出除名决定,同年 8 月 21 日徐签 收了处分决定书。 但自从被除名后,徐便一直找不到档案,询问机器厂,该厂一直以档案材料不在其处推拖。 特别是 1993 年成立了社保组织后,机器厂依然不把档案移交到相关部门,以致徐在被除名 后近 20 年,因不能申领劳动手册而无法正常再就业。2004 年 9、10 月间街道居委会来人通 知,徐才知道档案于 2004 年 9 月寄到了街道的社保中心,据此,徐要求机器厂赔偿自己从 1993 年至 2005 年 12 年的经济损失 72000 元(每月按 500 元计算)。 被告方上海某机器厂辩称, 徐收到除名通知后, 应主动至地区联系就业问题, 发现档案不在, 也应及时到企业查询,但徐一直未来过,故不同意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1985 年 8 月 4 日上海某机器厂对职工徐作出除名决定,根据当时的有关 规定,徐的档案暂由单位保管。但 1992 年 6 月 9 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了《企业职工 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 号】,该规定明确: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 劳动合同或被开除、 辞退等, 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 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 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至此,上海某机器厂应按规定及时为徐办理退档手续,机 器厂直至 2004 年才为徐移转档案,期间,对徐正常就业、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有一定的影 响,故机器厂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徐被除名后,在机器厂下属的协作单位 工作, 有一定的经济收入, 且长期以来徐未及时与原单位联系, 落实档案问题, 其也有责任。 本案系基于劳动关系解除后未退档产生的争议, 适用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 徐主张的损失从 其起诉之日往前追溯依法保护的时间为 2 年。 现上海某机器厂同意赔偿原告 15000 元, 显属 合理,予以采纳。徐要求上海某机器厂赔偿 12 年的损失 72000 元,缺乏依据,法院未予支 持。 (稿源:中国法院网 ) 案例 4 单位丢失职工的人事档案被判赔六万 王光宗 原告李某称,被告单位丢失其人事档案,导致原告无法正常领取养老金、报销医疗费用,故 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补偿养老金,承担医疗费。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 被告研究所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六万元。 原告李某诉称,其于 1979 年到北京某时装厂工作。1988 年 5 月 9 日,原告档案自北京市时 装厂转至被告处。2006 年 1 月原告得知被告将其档案丢失,由于原告 2008 年 4 月 1 日起已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无法正常领取养老金,报销医疗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 被告养老金,并承担原告死亡之前的医疗费。 被告某研究所辩称,首先,原告在本次起诉之前 2006 年 4 月 10 日已就养老金、医疗费起诉 过被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同一事实及理由,提出 相同的诉讼请求,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其次,无论从劳动争议或是民事侵权上讲,原 告起诉均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及办理其 他事务的重要凭证。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原告人事档案于 1988 年转至被告处,被告 出具的介绍信中表明原告档案丢失, 其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 偿。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养老金, 并承担死亡之前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一次性给予原告一定数额的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研究所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六万元,并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稿源:法律网 ) 案例 5 深圳人事档案丢失案 1998 年 4 月 17 日, 深圳档案局向深圳尊荣集团有限公司发出 《档案违法行为处罚通知书》 , 对该集团丢失 27 名员工人事档案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一)责令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 任的人员予以行政处分;(二)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档案管理人员;(三)建立健全档案管 理制度;(四)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这是深圳市档案局首次依照法律、法 规查处档案违法案件。 1998 年 3 月 25 日,深圳尊荣集团有限公司 27 名员工联名向深圳档案局投诉集团公司 丢失他们的人事档案。投诉材料反映的事情经过是:1998 年 2 月 21 日中午,尊荣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局主席赵某通过某司机王某口头通知人事部, 称其要看去年从学校毕业分配进公司 的员工档案。 人事部负责韩某将此事口头请示了集团直接主管人事的副总裁俞某, 俞某本该 了解档案管理制度,却无原则地当即同意将档案交司机王某带走。随后,人事部部长助理兼 档案管理员王某,在末办理任何手续、末作任何登记的情况下将 27 名员工人事档案交给司 机王某。 司机王某将这些档案随便放入小汽车的后备箱中, 回到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某的住所 后并未及时把档案移至屋内,而是于当晚将档案随车载至停车场,然后离车去买酒喝。当王 某回来后发现车已被盗,这样 27 名员工的人事档案也一同丢失。 案发后,司机王某就车辆被盗之事向派出所报案,但未报告丢失档案一事。事后,集团 公司一直未就档案一事报案,也未登报查找,更未向市档案局等主管部门报告。事隔 26 天, 即 1998 年 3 月 17 日下午, 集团公司人事部才召集部分受害员工开会, 透露丢失档案的经过。 受害员工感到震惊,向深圳市档案局投诉,要求依法进行处理。 深圳市档案局接到投诉后,局领导非常重视,指示要认真查处,并在 3 月 27 日批准对 该事件进行立案。3 月 30 日深圳市信访办给市档案局转来了受害员工的上访材料,要求市 档案局阅处。立案后,局里组织力量,分别对尊荣集团人事部和受害员工进行调查,制作了 调查笔录。通过调查证实:受害员工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档案丢失 后,公司曾在报纸上刊登寻车启事,但未对丢失的档案一同登报寻找;作为公司人事档案管 理员的王某是该公司聘用人员, 非中共党员; 在公司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中只有员工调动后 人事档案有偿保管的规定,却没有人借阅登记的制度。4 月 2 日,尊荣集团向市档案书面承 认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调查和处理。该集团认识到&作为干部档案管理单位,保证档案材料 完整无缺、完好无损是我公司责无旁贷的义务。出现丢失二十多份档案的事情,我公司负有 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公司一定处理好挽救事宜,尽全力将此事的不良后果消弭至最小程度&。 调查结束后,行政执法员写出了《档案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和《档案违法案件处理意见》, 拟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对违法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局领导审批同意,并 指示要请新闻单位进行采访报道,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宣传《档案法》。 向违法单位宣布处罚决定之前,市档案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告知 被处罚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4 月 17 日,市档案局派员至尊荣集团公司宣布《档案违法行为处罚通知书》,新闻记者一同前 往进行现场采访。 在宣布并送达处罚通知书的同时, 也告知违法当事人; 如有服从处罚决定, 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广东省档案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违法单位当事人表示服从深圳市档案局的处罚决定,并于 4 月 27 日送回了《处理决定 回执》,报告了处理意见:第一,给予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总裁俞某行政政记大过一次;给予 人事部副部长韩某行政记大过一次; 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司机王某和档案管理员王某行政记 大过和严重警告。 第二, 调整档案管理人员, 对档案管理制度及具体执行措施全面加强规范、 强化。第三,全力支持被丢失档案的员工回有关单位补办被盗档案材料或获取证明,公司在 费用和时间上予以补助、安排。 (摘自“江阴档案信息网”) 案例 6 弄丢“档案”,安徽一法院副院长被撤销职务 安徽省宿州市一法院副院长唐某在办理两起刑事案件时, 竟将卷宗丢失。 有关部门日前给予 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此前当地人大常委会已撤销其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法庭庭 长和审判员职务。 经查, 唐某在任法院刑事一庭庭长期间, 分别于 2001 年 8 月和 10 月受理被告人谢某等三人 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案和被告人吴某受贿案两起刑事案件, 并担任审判长, 保管两案 卷宗。2003 年 4 月初,唐升任副院长,在调整办公室后,两案卷宗是遗失。由于案卷丢失, 案件既不能判决,又不能放人,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对那丢失卷宗的两个刑事案件,有关 部门作出决定, 终止审理, 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 予以监视居住, 同时根据公安、 检察机关的证据目录,重新补充侦查相关证据材料,尽最大可能地进行弥补,待证据材料补 齐后抓紧恢复案件的审理。 (摘自《北京青年报》) 案例 7 银行丢失职工人事档案被判赔偿损失 4 万元 徐珊珊 近日, 安微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档案丢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案, 某银行因丢失职工档案, 被判赔偿 4 万元。 1992 年 4 月份,张某从外单位调到被告银行工作,其档案材料亦一并转入被告银行 存放。张某于 2006 年 5 月辞职,2007 年元月份,张某回到银行提取其档案,被银行告知其 档案已找不到了。 2008 年 5 月 10 日,张某申请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委员会以人事档案丢失不属于 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故张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其与银行之间存在档案保管关系。关于档案是否转移 问题,银行负有举证责任。因银行未提供出张某已将档案提走的证据,现又提供不出张某的 档案,应认定银行已将张某档案丢失。人事档案是记载公民个人履历,获得社会评价,进行 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的重要凭证, 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 银行将张某的人 事档案丢失,影响了张某就业及享受的相关待遇,给其取得相关利益造成了可预见损失,同 时也带来了精神压力,银行应承担人事档案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稿源:湘潭档案资评网 ) 案例 8 平江县查处档案丢失事件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应平江县档案局申请, 依法对拒不履行档案行政处罚的平江县龙门镇 政府实行了强制执行。 平江县龙门镇近年来档案管理混乱,造成部分属于永久保管的档案遗失。平江县档案局在 2002 年底的法制检查中,按照《档案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向龙门镇政 府提出了整改要求,随后又相继向该镇政府发出了“档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 决定给予该镇政府罚款 1 万元,责令赔偿档案损失 3000 元,同时予以限期整改、建议处分 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龙门镇政府接到处罚决定后,既不采取整改措施,也不进行陈述和 申辩,不履行处罚决定,藐视国家档案法律。为维护法律尊严,平江县档案局向县人民法院 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还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摘自《中国档案报》) 案例 9 派出所丢失居民档案被判赔八万 本报北京 11 月 23 日讯 北京市民刘某因丧失劳动能力,需办理退休手续,但保管其档案 的派出所却把档案给丢失了。11 月 22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派出所赔偿刘 某 8 万元。 据刘某介绍,他 1991 年被单位除名,单位将他的档案移交到某派出所。2010 年,经北京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办理退休。刘某去派出所查找档 案,却被告知档案已丢失。因为没有档案,刘某至今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刘某诉到法院,要 求派出所赔偿经济损失 20 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民的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 办理调动、 聘用、 核算工资标准、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乃至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以及享受养老保险福利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 证。派出所接收了刘某的档案,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由于档案遗失,使刘某无法顺利办理 退休手续,同时由于刘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依靠劳动获取基本收入,使得刘某目前的 基本生存及养老问题均面临困境,该损失后果的形成,派出所负有责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故判决派出所赔偿刘某 8 万元。 (杨清惠)(摘自《人民法院报》) 案例 10 学籍档案竟当废品处理 教育局众官员受到处分 一年一度的高考是牵动人心、 举国关注的大事情, 一个县教育当局的招生办公室竟然在 高考大幕即将开启之前丢失了千余名高三毕业生的学籍档案册, 这可非同小可, 接下去的是 无法收场的尴尬。 说来很荒唐,档案丢失的原因极其简单,即该县招办在办公场所迁址过程中,工作人员 未认真核实,将部分高中毕业生学籍档案册遗失在原办公地,新租房户将其作为废品处理。 于是,学生愤怒了,家长愤怒了。 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和安定有序等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 而档案工作方面的玩忽职守是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愿人们引以为戒。 新闻梗概: 今年6月17日, 陕西省华县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了对该县教育局所属招办丢失考生档 案一案的调查处理情况。此前,从华县教育局曾有模糊信息传出:分属于华县7所中学的1 596份高三毕业生学籍档案, 原本存放于华县招办旧办公地点, 在今年三四月招办搬迁期 间丢失。6月17日公布的新情况是:调查小组确认丢失档案的数量为1407份,否定了 此前华县教育局所统计的1596份的数字; 认定考生档案丢失是一起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 失职事件,并对华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招办主任等六名责任人作出了处理。 被丢失学籍档案的高三毕业生和其家长面临即将开始的高考心存忧虑和恐慌, 而教育当局则 极力掩饰。“现在可以肯定,丢失的学籍档案册,不会影响高三毕业生的高考录取。”华县 教育局党委书记王正江认为。他说,高考录取都是在网上进行,不会涉及纸介质档案。所谓 “纸介质档案”,由学籍档案册、体检表和填报志愿信息表等共同组成,都是录取学生到高 校报到时,自己带到学校的。 学生家长可不这么认为。学籍档案册,记录着学生的个人资料、家庭情况、学习成绩、操行 评语等,对于即将升入大学或走向社会的高中毕业生来说,是一张极为重要的“信誉卡”, 怎能说丢就丢了呢? 看来只有补救了,但是补救并不容易 “要补救,就要最大限度地还原学生高中三年的本来面目。”华县教育局党委书记王正 江说,“最困难的,是每个学生高中三年的成绩和老师每学期的评语,6个学期的成绩,是 不是还有存档?6个学期的老师评语,当时的班主任还能不能找到?这些都不容易。” 西北政法学院姬亚平副教授认为,我国现有的档案法律法规存在立法空白,无论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还是《陕西省档案管理条 例》,都没有对档案补救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档案补救工作无法可依。 华县7所中学的学生学籍档案册丢失事发后, 华县县委、 县政府成立了以常务副县长杨森明 为组长,纪检、监察、公安、教育等部门参与的专题调查小组。经过4昼夜紧张工作,查明 今年2月下旬,华县招办在迁址过程中,工作人员未认真核实,将部分高中毕业生学籍档案 册遗失在原办公地址,新租房户将其以废品处理。 此后一段时间中, 档案丢失案件再生枝节: 华县招办高考组干事侯某作为高三毕业生学 籍档案册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并没有将丢失档案的情况及时上报华县教育局。 6月9日上午, 侯某将自己印制的全新学籍档案册,私自交给了7个学校的负责人,让他们拿回去由学生、 老师重新填写。该事件后被媒体曝光。 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失职事件。 华县纪检委、 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提出处理意见: 对直接责任人侯育民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给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招办主 任薛渭洛党内严重警告、 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负有一定责任的招办副主任曹宁行政记大过处 分,给招办副主任马智科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华县教育局党委书记王正江、局长汪 明生党内警告处分。 调查组还责令教育局写出深刻检查,在系统内全面整改。教育部门还对招办主任、副主任作 出停职检查、深刻反省的决定。 (摘自《北京档案》2006 年第 11 期) 案例 11 遗弃档案案例 某区档案局业务指导的同志在市某医院检查工作时, 偶然发现院会议室门前过道上放着一个 文件柜, 铁锁已锈迹斑斑, 问其来由有的说是财会档案, 有的根本不知道。 后经局领导查看, 才知是 “文革” 卫生系统造反派从市人委卫生科搬来的市卫生协会在建国初期形成的文书档 案和中医专业的重要资料,经清理有各种专业技术资料 455 卷(册),其中 90%是清代木刻 版线装书,最早是明朝木刻《本草纲目》,最迟的也是民国初商务书馆出版的医务书籍,还 有属于名医名人 50 年代所献的秘方和验方汇编, 这些属于珍贵的文化遗产由于长达 20 年时 间无人问津,虫蛀、损坏已十分严重,有的已经成为纸砖,不经修裱根本无法使用。 处理: 发现后立即组织进行抢救;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及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对单位通报批评,令其立即抢救档案,并承担抢救档案的必要费用。 案例 12 “丢失档案责令赔偿”案 韩德秋 孙伯超 2003 年 3 月 14 日,长春市档案局向共青团长春市委员会送达了《责令赔偿损失决定书》, 对该单位丢失 18 卷文书档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 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该单位赔偿档案损失 2200 元;(二)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1)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尤其是借阅制度和登记制度,并纳入本机关管理制度中认真 加以执行。 (2)对机关全体人员进行普遍的档案普法教育,树立保护档案人人有责的意识。 (3)对档案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目前,此案已经结案。这是长春市档案局直接查处的第一 起丢失档案责令赔偿损失的案件。在查处此案中,我们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作为本案的承 办人,我们想把这个案件及遇到的问题,原原本本地介绍给大家,以共同探讨档案行政执法 中的问题,提高我们的档案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治档工作的开展。 案 情 2001 年 11 月下旬,长春市档案局档案馆指导处在档案工作年度考评中发现,团市委现存
年的档案中缺少 39 卷, 长春市档案局有关工作人员当即向团市委提出口头整改 意见,在口头整改不见成效的情况下,市档案局于 2002 年 3 月 5 日,下达了书面的《档案 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团市委接到该通知书后,非常重视,立即成立了有团市委领导参加 的追缴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库存档案立即进行了清点,对借出未还的档案进行了查询, 摸清档案去向,予以追缴。2002 年 5 月 8 日,团市委向市档案局报了整改情况报告,结果 是追回档案 21 卷, 有 18 卷档案无法追回。 市档案局馆室指导处将案件移交给市档案局综合 法规处。 查 处 长春市档案局于 2002 年 l0 月 15 日对本案立案调查,2002 年 11 月 15 日调查结束。在 调查中,团市委书记、办公室主任、档案人员及有关当事人都主动配合,愿意接受调查和处 理。通过对当事人、有关人员的调查及现场勘察,取得了充分的证据。查实团市委共丢失文 书档案 18 卷(永久保管档案 14 卷、长期保管档案 4 卷),在丢失的 18 卷档案中,有 15 卷是 1992 年 11 月一 2001 年 11 月借给团市委青运史研究室,在编写青运史过程中丢失的,另 3 卷是 1995 年 8 月 15 日、16 日,由本机关 2 位同志借出用于工作查考时丢失的。该单位没 有认真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没有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没有执行点库检查交接制度,档 案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其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条、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 《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 十条的规定。 调查结束后, 市档案局写出了 《关于共青团长春市委员会丢失档案的调查报告》 及其处理意见,一拟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团市委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 处分, 但本案涉及的 7 名当事人均已调离本岗位多年或调出本机关多年, 已超过行政处罚追 诉期,无法再由团市委给予行政处分。二拟按《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 团市委赔偿档案损失。三责令团市委纠正档案违法行为。关于赔偿档案损失的标准,档案法 律法规没有规定,市档案局组织档案专家,召开档案价值鉴定会。 市档案局非常重视此案,为了慎重起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局领导班子专门 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了本案的处理意见。在下达责令赔偿损失决定书之前,市档案局按 照档案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向团市委下达了事先告知书,该单位没有意见。2003 年 3 月 14 日市档案局向团市委下达了《责令赔偿档案损失决定书》(决定书所载内容见本文开头)。 团市委表示服从本处理决定, 并于 2003 年 3 月 28 日, 向市档案局报回了 《处理决定回执》 , 报告了履行处理决定纠正违法行为的结果: 一、 到指定银行缴纳了赔偿档案损失的款项; 二、 建立了档案工作制度、 对机关全体人员进行了档案普法教育展了档案工作检查, 建立了正常 的档案工作秩序。 对几个关键问题的处理 这起案件是长春市市直机关迄今为止丢失档案数量较多、 损失较大的一起严重的档案违 法案件,我们既要严肃档案法纪,惩治纠正档案违法行为,又要依法办案。在本案的处理中 我们遇到了 3 个问题。 1.关于是否超过两年追述期问题。我们认为团市委这个案件虽然分别于 1992 年、1994 年和 1995 年起因,但十年来该单位一直未能采取点库、检查、催还等有效措施进行制止, 使得违法行为一直延续到 2001 年 11 月,导致 18 卷案卷长期失控,直至丢失,给国家造成 了损失。 而该错误行为的终了时间认定在 2001 年 11 月, 并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两年的规定。 2.责令由谁赔偿档案损失的问题。经档案专家鉴定、 集体讨论, 长春市档案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责令团市委赔偿档案损失 2200 元。是让单位 赔,还是让当事人个人赔?我们认为本案涉及的 7 个当事人均已出本单位或调离本岗位多 年,未再发现其有违法行为,所以,从行政处罚来看,已超过追述期,不但不能按《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给予行政处分,追究行政责任,也不能按《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再让个 人赔偿档案损失,追究其民事责任。团市委作为独立存在的社会组织,从 1992 年案发开始 到 2001 年 11 月,违法行为被发现,这期间该单位一直未采取任何措施中止违法行为,因此 追究其单位的法律责任并没有超过行政追述期, 但有人说团市委是国家财政开支, 让单位赔 偿损失等于是国家赔国家,但我们认为档案法律法规中没有讲什么样性质的单位赔偿损失, 什么样性质的单位不赔偿损失。 3.赔偿的标准及其执行操作问题。责令团市委赔偿国家档案损失,赔多少?国家的档 案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档案赔偿损失标准和赔偿额度的明确规定, 只有罚款额度的规定。 如 果有档案分级保管标准或可作为赔偿价值高低的参考, 但又不是赔偿金额的规定。 由于没有 赔偿标准和赔偿额度的法律规定,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上就不能直接进行操作, 做了会 引起纠纷,甚至败诉。我们查找了其他一些省、市的档案法规,可能查得不全,也没有这方 面的规定可以参考。只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 定: “档案损失赔偿标准, 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人员共同评估确定。” 这里虽没有赔偿标准, 但指出了一个操作途径――专家鉴定会。 那么专家到底依据什么来定 档案的价值?就成了鉴定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专家和我们都认为这是个严肃的问题, 虽然 没有明确的标准,但也必须要有遵循。经过专家和我们的共同商讨,决定以《吉林省档案管 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长春市档案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罚款额度为 参照,研究了团市委所丢失档案内容的重要程度、档案可能存在的版本数量,考虑了单位的 实际赔偿能力,综合这些因素,作为鉴定确定赔偿金额的参考。我们认为在法律法规没有明 确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的情况下,这样做是比较合理的。 (摘自《中国档案》2003.10)二、伪造、涂改档案案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 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着重大的影响。 随着国家民生工程建设的开展, 社会保 险、城乡低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惠民政策要得以正常推进,必须借助参保人详实的档 案资料, 档案便成为了社保等的主要依据。 于是形形色色的伪造、 涂改档案案件也逐年增多。 为严惩伸向档案的黑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对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有 明确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莫伸手,伸手 必被捉!”以下私涂、伪造档案的案例,正是印证了这一真理。 案例 13 私涂档案 法律不容 河南省焦作市档案局依法查处了一起在利用档案时私自涂改档案的违法案件, 依法对当事人 崔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2004 年 6 月 18 日上午 10 时左右,崔某来到焦作市档案馆查阅档案,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 了他,并根据他的要求提供了所需的招工档案。崔某看到利用档案的人员较多,趁机涂改了 其招工表上的年龄,可他的所作所为没能逃过工作人员的眼睛,当场指出了他的不法行为, 并及时上报市档案局领导。 市档案局的领导接到报案后, 立即责成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立案查 处,经调查、取证,崔某对私自涂改招工档案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崔某系本市某厂工人,想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就报着侥幸的心理涂改档案,以达到自 己的目的。崔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市档案局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和 罚款,及时维护了《档案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摘自《中国档案报》) 案例 14 调档改档 收取好处 原南宁市邕宁区城建档案馆办事员班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推上了南宁市良庆区法院的被 告席。一个办事员,也有理由受贿吗?然而,法庭上披露出的事实令人吃惊:班某利用职务之 便,私自调出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存根拿给他人随意篡改,从中收取好处费。 今年 33 岁的班某大学本科毕业,原是南宁市邕宁区城建档案馆的一名办事员。她走到今天 这一步,与一名叫莫某(已另案处理)的人有关。2006 年的一天,莫某找到班某,要求对方帮 忙调取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存根给他,每份付好处费 5000 元。班某答应了,但她 要求每份给 1 万元。几天后,莫某回复她,同意以 1 万元“成交”。 公诉机关指控,从 2006 年夏天至 2007 初,莫某两次找班某调档案。班某则利用自己负责档 案收集、整理、查阅的职务便利,偷偷帮莫某调取了 10 份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存 根,并先后两次收取莫某送来的现金 9 万元。莫某拿到这些审批单的存根后,在存根的审批 意见栏内添加了“同意加建楼层及面积”的内容,并加盖了伪造的原邕宁县规划建设局、原 邕宁县建设局的公章。篡改后,莫某再将档案还给班某拿回档案馆保存。 经查,莫某也是在受托办事。原来,2005 年前后南宁市进行城区调整,新城区成立后,相 关部门在此期间内停办原属邕宁县辖区的房屋增减、 扩建手续。 一些增建房屋的业主为了取 得合法的建房手续,动起了歪心思。莫某曾在城区规划建设部门担任要职,很清楚规划审批 的程序,自然成为人们眼中的“能人”。于是,“生财之道”产生了――莫某通过一个名叫 黄某的测绘公司职员收集房主需求, 然后通过班某调取城建档案, 按各房主的需要进行篡改, 房主们则分别支付数万元不等的报酬。 2010 年 8 月,私取档案一事败露,班某被逮捕。案发后,班某向侦查机关供述了收受 9 万 元贿赂的经过,并交还了 9 万元赃款。然而在 2011 年 1 月 11 日的法庭上,班某称,她“印 象中只收过 4 万元,另外 5 万元不是事实”,法官问她,既然不是事实为何要那样说?班某 称, 她当时受到了诱供――侦查人员称只要那样说就没事。 她的辩护律师也对班某受贿的数 额提出了异议,认为另外 5 万元没有充足的证据证实。 公诉人反驳说,班某的这个说法显然站不住脚, “既然只收了 4 万元,为何要退 9 万元的赃 款呢”?况且,班某是正常的成年人,她应该很清楚承认犯罪意味着什么,不可能因为别人 说她没事就受到诱供。 在作最后陈述时,班某一下子泣不成声:“我知道我收钱已经构成了犯罪,我错了!我小孩才 两岁,他离不开母亲,请法庭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吧!” 庭审暂无结果,法院将择日宣判。 (摘自“新浪博客―梨树档案”) 案例 15 对安徽怀远县“虚假健康档案事件”的反思 姚志成 2011 年 1 月 26,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谁让“健康档案”离了谱》为题,对安 徽省怀远县“层层截流卫生经费,假造档案完成指标”问题进行了报道。卫生部日前通报安 徽省怀远县“虚假健康档案事件”有关情况。经安徽省卫生厅调查核实,怀远县万福镇卫生 院刘圩村、陈安村、刘楼村卫生室存在编制虚假居民健康档案行为,万福镇有 4.6 万居民, 共建立健康档案 11214 份,其中有 1680 份填写不规范或属于虚假档案。根据调查结果,该 事件相关责任人已受到查处。 2011 年 1 月 26 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播出了《谁让“健康档案”离了谱》, 栏目记者采访安徽怀远县层层截流卫生经费造假档案完成指标的新闻, 爆出了基层利用编造 假档案获得国家基本卫生服务项目专项经费的事实和过程。 他们自编 “健康档案” 漏洞百出, 未见病人却有详细的检查身体记录和生理数据;造假到了“荒唐的地步”,已故三年的人还 有当前接受体检的记录。造假目的是为了“完成任务而不被罚款”。其主体涉及该县卫生等 行政管理部门和镇、村医疗机构。他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借了档案的名,造了真的“假档 案”,获得了利益,其实与档案实体并无直接关系。但是,这一事件暴露出的问题,的确给 档案行政机关和档案人甚至是全社会提了一个大醒。 为什么有人、有机构敢于造假档案?笔者认为,究其原因不外乎三点:首先因为档案是历史的 真实记录,具有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七种证据中,将 “书证”列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 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 权制作的公文书证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 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由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档 案的权威性有多高。二是档案造假者看准了某地的社会条件,不怕被查,不怕被揭露“有胆 有谋”为之。三是当地有关卫生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条件宽松”,该假健康档案自然得以 大摇大摆地顺利产生。编造假健康档案的背后,当然是利益的诱惑,这点不言自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明确规定,伪造档案违法。假档案是由虚假的内容构成,严重亵 渎了档案作为凭证的权威性地位。 如果社会上的假档案泛滥, 将直接影响档案部门的声誉从 而危害档案事业的发展。 虚假的健康档案, 不仅后续的防病治病带来隐患, 而且还会给国家宏观卫生政策的制定造成 误导。所以,档案行政部门面对已经出现的专业档案造假现象,应当积极行动起来,站在依 法管理国家档案事业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档案完整真实的责任、维护社会诚信、保证国家惠 民政策的落实的角度出发,与相关专业部门沟通与合作,出台相关管理规范,把住档案事业 行政管理的重要关口。 (摘自《中国档案报》) 案例 16 伪造印章制作假档案 温岭郑某被判刑 为了达到房产过户的目的, 温岭市的郑亚仑伪造印章制作假档案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 家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太平居的郑亚仑, 通过看到街上张贴与****人联系电话号码的小 纸条,便与****人取得联系,提供给****人盖有温岭市档案馆印章的离婚婚姻档案一份(复 印件),要求****人依样刻制温岭市档案馆的印章一枚。而后,郑亚仑利用伪造的印章,制 作了一份“关于郑亚仑、齐素琴离婚补充协议书”假婚姻档案,并盖上伪造的温岭市档案馆 的印章。郑亚仑利用这份假档案,提供给温岭市房管处,将与齐素琴共同所有的太平街道北 门街 10 幢 4 单元 309 室的房产所有权单独地转移到自己名下。 案发后温岭市公安局于 2003 年 4 月 3 日将郑亚仑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30 日依法逮捕。温 岭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 2 款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 年。 (摘自《中国档案报》) 案例 17 档案是你的,但也不能想改就改 “档案末尾的三个签名,字体一模一样。”成都市档案局出示了一份造假档案,这份 25 年 前的档案上, “单位意见”、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审批机关意见”三栏中分别盖着“四 川省养蜂学会”、“四川省蜂业管理局”、“四川省农牧厅畜牧局”的公章,填写日期也从 1985 年 12 月 17 日跨到 1986 年 1 月 15 日,但三栏中签署的“同意”字样,不仅笔墨粗细 相似,连字体也一模一样,明显出自一人之手。 而在另一份造假档案上,单位公章竟出现了“街道办事处”字样,明显是私刻的公章。 据了解,市民来查阅自己的档案时,档案部门会复印一套交给市民,有些市民就利用档案在 手的机会钻起了空子。“涂改手法多样,有的是私刻单位公章,有的是自己填写相关意见, 更有人涂改日期,延长工作时间。”成都市档案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档案局相关负责人分析说,由于历史上的一些原因,档案管理有些混乱,但依照办理社保要 求又必须出具原始工龄档案,计算工龄,因此一些人就作假改变时间,以增加工龄,多领取 社保。 由于目前正处于市民办理社保查找自己原始工龄档案的高峰期, 档案局提醒市民:擅自涂改、 伪造档案属于违法行为, 除由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外, 还将处以 对单位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对个人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损失的, 还要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摘自《天府早报》 ) 案例 18 档案装神秘“处分” 大学生将公司告上法庭 新华社记者 杨金支 自从 2001 年 10 月离开上海非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得公司”),陈磊再也没有 找到工作。现在,颇有些心灰意冷的他赋闲在家。造成这一切的原因,是那个他永远看不到 的档案袋里神秘的“处分”决定。 2001 年 3 月 15 日,上海理工大学四年级学生陈磊来到非得公司实习,主要从事展览设计工 作。同年 3 月 28 日,陈磊、非得公司和上海理工大学三方签订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协议规定:陈磊受聘两年,见习期 3 个月。陈磊说,后来因为要进行毕业设计,5 月上旬到 6 月上旬耽误了一些时间,双方实际约定的见习期是 4 个月。到 2001 年 7 月 28 日,陈磊已经 是非得公司的正式员工了。 2001 年 9 月,陈磊提出要离开公司。他后来对记者解释说:“当时公司里有好几个和我年龄 相仿的员工都离开了,我也认为自己应该找更有发展潜力的工作岗位。”10 月 22 日,陈磊 正式离开非得公司。离开的时候,公司允诺会及时支付他的设计提成费和工资。 离职过程中, 陈磊既没有提交书面的辞呈, 非得公司也没有为他办理退工手续。 对于这一点, 陈磊说:“一方面,是我的社会经验不足,没有保护自己的概念;另一方面,公司里平时做事 也没有那么正儿八经的,老板说‘好,同意’,我就离开了。” 到 2001 年 12 月, 陈磊还没有收到非得公司的设计提成费和工资, 于是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状。 仲裁委员会对双方进行调解, 非得公司同意为陈磊办理退工 手续,退工日期确定为 2001 年 10 月 20 日,退工理由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同时,非得公 司向陈磊支付设计提成费和工资 4000 元。 对于劳动争议这件事,双方各有说法。非得公司总经理毛哲伟说:“他是弱势群体,我们很 照顾他。”陈磊则说:“我当时心里有一种担心:如果我闹得太凶,他们说出去,对我今后的 发展肯定不好。把这件事情了结,从此再无瓜葛,以后清清爽爽做其他事情。” 但是,陈磊所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从 2002 年初到 8 月,一直在找工作的陈磊没有得到 一家公司的青睐。有几家公司在口头答应录取他之后,在最后关头又忽然改口,向他关闭大 门。直到最后,有人善意地提醒他:“你的档案可能有问题。” 通过律师,陈磊得知自己的档案袋里有两份来自非得公司的杀伤力极强的材料。一份是“关 于陈磊同志旷工的处理决定”,其中写道:“鉴于陈磊同志于 2001 年 5 月 10 日-6 月 10 日未 经批准,擅自不来上班,旷工 1 个月。经教育认识较好,为教育本人,公司研究决定,给予 行政记大过一次。”落款日期是 2001 年 6 月 12 日。 另一份材料是“关于解除陈磊同志用工合约的决定”,其中写道:“陈磊同志自进入公司上 班以来,从不遵守公司作息时间。于 2001 年 5 月 10 日-6 月 10 日未经批准,无故旷工 1 个 月。由于认识较好,公司也考虑到其年轻,给予一次改过的机会,只给予行政记大过一次。 但陈磊同志并未吸取教训,于 2001 年 10 月 22 日又故伎重演,连续旷工。为严肃公司纪律, 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对其除名。”这份材料的落款日期是 2001 年 11 月 1 日。 陈磊 5 月 10 日-6 月 10 日未去上班,10 月 22 日离开公司,都属事实。但是他表示:在公司 期间从未听说有这样的处分。他告诉记者:“五六月间我在做毕业设计,口头跟公司请假, 公司也准了。这是明摆着的,即将毕业的大学生肯定要做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要牵扯精 力。作为用人单位,在这方面一般都会准许实习期间的大学生请假,以完成学业。”至于除 名决定,陈磊更觉离奇:“根据劳动仲裁结果,我和他们是在 10 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11 月我已经不是他们的员工,怎么能对我做处分?我也不是被他们除名才离开公司的。” 对于这两份材料,非得公司总经理毛哲伟坚持认为:“第一,一个单位总有自己的规章制度。 我们公司所有的文件都在, 所有的奖惩制度都规定得很明确。 对陈磊的处理是严格依据这些 规章制度定的。 第二, 既然做出决定, 当然要放在档案袋里。 这是我们作为独立法人的权利, 也是履行义务。法人是一级组织,我们有把单位队伍带好的职能。他那时候爱来不来,已经 严重影响我们的工作流程了。不光是我这个总经理了解这个情况,全公司的同事都知道,领 导没法管他。是我们毁了他,还是他毁了我们的项目?” 2002 年 8 月 22 日, 陈磊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非得公司消除两份 “处分” 决定,恢复档案原样,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 非得公司在 2001 年 6 月 12 日做出的行政记大过处分没有事实依据, 也没有告知陈磊;第二,在 10 月 20 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之后,非得公司再于 11 月 1 日 在陈磊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他做出除名决定,处理是错误的,理应撤销。2003 年 1 月 20 日, 长宁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两份处分决定,非得公司赔偿陈磊经济损失 7130 元。此后, 陈磊和非得公司都没有上诉。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非得公司执行得很及时,但这不代表他们没有想法。公司总经理毛哲伟 说:“我们肯定是做了处分决定。陈磊说决定没有自己签字,那是不是所有单位的每一个处 理决定都要员工签字才能执行?”案件判决后,陈磊也感慨良多:“员工犯了错,老板可以开 除他;老板犯了错,谁来监督他?碰到这种事我肯定不是第一个,但是第一个站出来的。一次 可以打官司,两次、三次都要上法庭吗?” 华东政法学院吕淑琴教授认为, “陈磊档案事件”暴露出市场经济环境下,个别市场主体在 道德和法律意识上的缺失。她说,非得公司至少侵害了陈磊的三种权利:名誉权、一般人格 权和知情权。首先,非得公司在陈磊的档案中塞入无法证实的“处分”材料,影响了陈磊的 就业, 陈磊的社会评价被贬损, 名誉权受到侵犯。其次,作为社会人的陈磊享有自由、尊严、 独立等权利,是为“一般人格权”,这是独立于生命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之外 的独立权利。 即使非得公司的行为没有对陈磊造成实际的损失, 也侵犯了陈磊的一般人格权。 第三,吕淑琴教授一再强调:“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非得公司做出“处分”既 没有告知陈磊,更没有给陈磊申辩的机会,在程序上即不公正,剥夺了陈磊的知情权,导致 结果的不公正。 “陈磊档案事件”同时暴露出传统人事档案制度的弊端。一方面,正如吕淑琴教授所说,档 案的形成过程缺乏程序公正,暗箱操作无法对事实负责;另一方面,档案的“越位”和“缺 位”现象严重,多的是“陈磊式”的档案,少的是个人信用记录等更实用的档案。审理陈磊 案件的法官季立辉说:“涉及档案的案件主要有三类:其一是丢了档案,主要集中在转制、破 产企业里;其二是少了档案,一些当事人的档案出现几年断档;其三是多了档案,以陈磊案最 为典型。”这正说明,当前的人事档案制度急需完善。 (摘自“人民网”) 案例 19 档案人员伪造婚姻档案案 重庆市某区档案局档案查阅接待人员李某法制观念淡薄, 为牟取私利, 利用职务之便与社会 闲散人员屈某某合谋,于
年间,采取伪造结婚证书,开假婚姻证明等方式,为当 地搬迁户、拆迁户提供虚假婚姻证明 82 份,牟利 18000 多元,其中李刚分得 8000 多元。 2009 年案发,李刚和屈某某被公安机关逮捕,经审查,两人犯罪事实成立。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李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并无自首情节。 2010 年 7 月,被告李刚被判处有期徒刑 9 个月。 案例 20 私刻公章伪造档案案 2011 年 1 月,一对老年人来到重庆市某区档案局要求补办离婚证明,工作人员仔细查找未 果,当工作人员进行解释时,二老说:“去年我们曾经委托 XX 中介前来办理过两人的离婚证 明, 并且凭借证明已经分别贷款购买了房屋, 这次只是把以前共有的房屋打算出售才来办理 第二份的而已,不可能查不到。”工作人员再次仔细查找,仍然无法找到相应证明,于是向 两位老人询问离婚事件、地点等相关内容,两位老人却说:“上次都是只提供身份证就找到 了,这么久得事情,谁记得啊”。这就引起了档案局工作人员的注意,在档案工作人员的耐 心劝说解释下, 两位老人出示了上次由 XX 中介办理的离婚证明复印件, 通过认真阅读比对, 发现证明格式及印鉴均与档案局的不符。经报告领导后,他们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 机关侦察, XX 中介自 2001 年起, 就通过网络购买了档案局、 民政局等七家单位的私刻公章。 通过代开证明、开虚****明等方式来方便自己的客户进行房屋买卖和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 策。目前法院已将此案进行立案,并择期审理。 救助站长伪造档案骗国家专项资金 社会救助管理站站长与医院合谋,伪造救助档案,骗取国家专项资金 5 万多元。记者近日从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获悉,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枣阳市社会救助管理站原站长吴明亮一 审获刑 5 年。 1996 年 9 月 10 日,为解决枣阳市退伍军人优抚对象精神病患者看病难的问题,枣阳市民政 局与襄樊(现为襄阳)市安定医院共同协商,在枣阳市成立襄樊市安定医院枣阳分院。 双方约定:由枣阳市民政局无偿提供医疗场地,并负责房屋、场地改造、维修和后勤保障, 襄樊市安定医院提供医护人员,配备一定医疗设施,双方共同管理。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至今,原襄阳市安定医院职工郭建明、李建设承包襄樊市安定医院枣阳 分院。 2008 年 9 月 1 日,吴明亮被任命为枣阳市社会救助管理站站长。 2010 年 3 月至 2012 年 2 月,枣阳市社会救助管理站共送 10 名精神病人到该市中医医院治 疗,国家拨付 8 万多元医疗费。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2 月,吴明亮以救助站经费紧张为由,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先后 5 次从枣阳市中医院领取现金 14838 元,并据为己有。 按国家相关政策,对救助流浪乞讨精神病人会给予一定的补助。看出发财门道后,吴明亮与 襄阳市安定医院枣阳分院“合作”更为紧密。 枣阳市社会救助管理站在接送救助对象时,都是无偿使用襄阳市安定医院枣阳分院的车辆, 同时吴明亮本人也一直使用该医院的车辆。为了弥补车辆费用,2010 年 4 月,吴明亮与郭 建明商量,双方共同做几个虚假救助档案套取公款。郭建明、李建设和另一承包人商量后, 表示同意。 2010 年 4 月至 2011 年 11 月,吴明亮与郭建明、李建设亲自或指使他人先后伪造 12 人的虚 假救助档案资料,从枣阳市财政局骗取国家专项资金 5.6 万余元。其中,吴明亮分得 1.5 万 元,余款被郭建明、李建设据为己有。 另外,2002 年 7 月,吴明亮在任枣阳市光荣院(亦称福利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未经 过招投标,个人决定将本单位综合楼工程交给曹某承建。同年 11 月,为了感谢吴明亮在工 程中的关照,曹某送给吴现金两万元,吴明亮将此款用于个人购房。案发后,吴明亮将赃款 退还。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吴明亮犯贪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5 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5 年。 此外,同案被告人郭建明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4 年;李建设犯贪污罪,被 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 伪造户籍档案招收学生徇私舞弊 被告人张某,男,生于 1975 年 10 月,汉族,大学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副 所长。 2008 年 8 月 22 日因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被取保候审。 2006 年 11 月份, 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咸阳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内勤兼户籍警期间, 受人请托、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好处费 4500 元。 以人口信息补录的方式先后为刘某等十名外省高考考生伪造了户籍档案, 该十名外籍考生依 据张某所伪造的户籍,分别在该县多所中学报名参加了 2007 年高考。5 人分别被大学录取, 其中 1 名考生在高考结束后被查出系高考移民, 被取消了当年的录取资格, 其余 4 名均未被 录取。2008 年考生刘某又继续在该县报名参加高考,在资格审查时,被有关部分发现系高 考移民并被取消参加当年高考资格。赃款已被纪检部分追缴。 2008 年 8 月 10 日,咸阳市人民***受理线索初查后,交由某县***办理,同年 8 月 22 日, 该县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张某以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案立案侦查, 同年 10 月 13 日侦查终结 并移送审查起诉,11 月 20 日提起公诉。2009 年 3 月 30 日该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张 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高考工作本应该严厉客观、 公然公正, 而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职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 徇私舞弊,不仅破坏了国家对高考工作的治理秩序,而且损害了广大考生的亲身利益,引起 了广大群众的极大不满,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张某以招收学生徇私舞 弊罪立案后,有力地震慑了高考工作中违法违游记为,有效地规范了高考治理秩序。同时, 检察机关及时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 市上开展了高考招生的全面整顿工作, 制定了各项 措施,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使得高考招生工作在公平廉洁的环境中得以顺利进行。该案是 我市近年来在高考招生工作中查办的第一起典型徇私舞弊案, 该案的办理, 不仅拓宽了检察 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领域,而且在社会各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三、偷窃、私藏档案案例虽然作为“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 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 的历史记录”的档案具有无要替代的作用,人们也逐渐感受到了它的价值,慢慢地开始重视 它,但由于档案法制宣传覆盖面还不够开阔,以至有的人档案法制意识十分的淡薄,将本属 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作为谋一己之利的工具,这才有“窃取司法档案”、“私藏档 案”、“偷窃档案”等违法行为的产生。如何杜绝?除档案工作人员要提高职业操守之外,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还要加大档案法制宣传教育, 使档案及档案法制意识深入人心, 进而做到 有法必依、依法治档。 案例 21 宁波一男子因不服判决盗窃案卷被判刑 宁波市鄞州区一男子因不满法院判决结果,居然动起了盗窃法院案卷的歪脑筋。2005 年 3 月 14 日,鄞州法院以窃取国有档案罪依法判处盗窃案卷的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据悉,35 岁的章某因不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大嵩法庭对原告汪某诉其及鄞州区某塑胶 模具厂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判决结果,为逃避履行判决义务,遂起意盗窃该案卷宗。 2004 年 9 月 3 日上午 7 时许, 章某来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大嵩法庭, 乘法庭工作人员尚未上 班,办公室无人之际,上楼溜门进入案件承办法官办公室,将放置于抽屉中的原告汪某诉其 及鄞州区某塑胶模具厂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卷宗盗走, 藏放在瞻岐镇西城村岳母家中。 案发后, 该卷宗已被追回。 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其行为已构成 窃取国有档案罪。案发后,章某能自愿认罪,卷宗也已追回,且家属又代为支付了原民事判 决书中判决的赔偿款 25 万元,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摘自《人民法院报》 案例 22 偷梁换柱 申报专利 化公为私 侵权违法 中国物资储运沈阳公司组织人员开发研制的 “吊车、 矿车二功能安全定位器” (以下简称 “定 位器”),经公司组织现场应用试制鉴定成功。但由于该公司不重视科研档案的管理,使该 项成果长期存放在项目设计人刘××个人手中,1995 年 4 月 16 日,刘××采取偷梁换柱的 手法,以其爱人隋××个人的名义向国家专利局申报并获得批准“定位器”的专利。这起专 利侵权行为,使公司蒙受了很大损失,虽经市中级法院裁决,使公司获得了“定位器”的专 利权,但教训是深刻的,构成这一侵权案的重要原因是该公司疏于档案的管理,对此,市档 案局依据市政府《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 100 元罚款(刘××的个人处 罚因该公司已向市法院提起诉讼,应由司法部门处理)。《处罚通知书》下达后,该公司对 市档案局的处罚决定既不向辽宁省档案局申请复议, 又不按时交纳罚款, 市档案局依据处罚 程序之规定,于 1995 年 11 月 11 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市法院依法 对该公司传讯,该公司于 1995 年 11 月 20 日依法交纳了罚款。 ――――摘自《中国档案》1996 年第 2 期 案例 23 私藏档案受处罚 湖南省江滨机器厂前不久前对一名私藏档案的工程师作出了行政处分和罚款的处理决定, 在 厂里震动很大。 工程师范某是一个有着几十年厂龄的老同志,人快退休了,却办了一件不光彩的事情。近半 年来,范某将本厂主导产品的铸造、理化技术资料和盖有“机密级”的图纸和设备维修技术 标准等档案资料私藏,并准备分批带出厂变为己有,以便退休后有条“后路”。在其将档案 资料带出厂区时,被门岗截获。 范某私藏的档案和技术文件材料, 一部分是范某向厂档案室借阅后久拖不还的, 一部分是应 当归档而范某拒不归档,长期放在个人手中,还有的是从生产现场拿取的。范某私藏的是该 厂的拳头产品的档案, 打算据为己有并在退休后利用这些产品图纸的工艺技术为外厂提供技 术服务牟利。他这样做违反了《档案法》,严重地损害了本厂的利益,因此,受到了厂里给 予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摘自《湖南档案》1993 年第 4 期 编者评议: 退休工程师开展技术服务, 并取得合理的报酬, 是现行政策所允许的。 但是范工程师不应该。 在退休之前私藏本厂的产品档案,不应该打算在退休以后以损害本厂的利益去换取个人利 益。老范这样做是违法的,幸而厂里发现及时,未造成实际损失。否则,老范将会受到法律 的追究。所以,我们要奉劝有的同志一句:违法的事做不得!案例 24 偷配钥匙掉包馆藏名画 刘汉泽 珍藏多年的名画《苍山洱海》,竟然在北京被拍卖出 100 多万元,而馆中的画作却变成了赝 品! 发生在荆州市荆州区档案馆的这件蹊跷事,让各方震动。原来,早在 3 年前,包括该画在内 的 4 幅馆藏画作,就被荆州区档案局地方志编研科原科长张国良掉包。他请人炮制赝品,换 出真品,然后以低价出售。 张国良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财产、涉嫌贪污一案,在荆州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 他和另外 2 名嫌疑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镇馆之宝在京拍卖 7 月,荆州市荆州区文联一位负责人在网上查阅资料时,无意看到一则消息:著名画家吴冠 中的名画《苍山洱海》,在北京拍卖出 100 多万元!“怎么可能!这幅画不是一直收藏在荆 州区档案馆吗?难道档案馆把这幅画卖了?”他十分惊讶,继续搜索,发现早在 2008 年, 这幅画就在陕西被拍卖过一次。 吴冠中是 20 世纪我国绘画的代表画家之一, 一生致力于油画民族化和中国画现代化的探索, 曾任中央工艺美术学院教授、中国美术家协会常务理事、全国政协委员等职,在中国画坛享 有很高声誉。特别是今年 6 月他去世后,其作品价格更是一路飙升。 荆州区档案馆能够收藏《苍山洱海》,还有一段故事:1983 年,原江陵县(现荆州区)被 评为历史文化名城一周年之际, 该县邀请了一批国内著名的书画家前来采风, 其中就包括吴 冠中。其间他创作了《苍山洱海》相赠,由该县文联收藏,2002 年转交荆州区档案馆。 荆州区档案馆负责人称,这幅画作是该馆价值最高的收藏品之一,可谓“镇馆之宝”。 管理科长掉包名画 接到情况反映后,荆州区档案馆十分重视,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这幅画仍在馆中。 难道另有一幅《苍山洱海》,或者在京拍卖的是赝品?馆方请来专家鉴定馆中画作,得出的 结论恰恰相反:馆藏的《苍山洱海》是赝品! 荆州区档案馆向当地警方报案。 经调查, 该馆的藏品馆共有三道门, 而藏品柜有两道锁, 钥匙分别由两名工作人员保管。 民警传唤了保管钥匙的张国良和另一名工作人员,真相很快水落石出。原来,张国良趁另一 名保管钥匙的工作人员不备, 偷偷配好钥匙, 先后将 《苍山洱海》 等 4 幅馆藏真品画作盗出, 交给同伙售出,所得赃款由 3 人瓜分。 张国良,44 岁,鄂州市人,在荆州区档案馆工作多年,案发前任荆州区档案局地方志办公 室编研科科长,负责保管该档案馆 156 幅名人字画。 百万画作低价抛售 张国良交待,他也是爱画之人,知道自己保管的藏品价值。看到那些字画长年无人问津,甚 至连内部人员也分辨不出真假,便打起了歪算盘。 2007 年初,他与个体户朋友张登炳、刘勇商议,决定将名人字画掉包后卖钱瓜分。经 过策划,他趁另一名保管藏品柜钥匙的同事不备,悄悄配得另一把钥匙。 同年 9 月,张国良将《苍山洱海》和著名画家关山月的画作《冷****》盗出。随后,他 请当地一名美术老师分别临摹了两幅赝品,偷偷放回原处。张登炳、刘勇将真品带到广州, 两幅画共卖得 35 万元,由 3 人瓜分。 作案之初,张国良还有些害怕,但随着时间推移,一直无人发觉,他的胆子越来越大,又想 故伎重演。 2007 年 12 月,他与张登炳以同样的手段,盗出画家刘文西的作品《日本新娘》、画家陈大 羽的作品《雄鸡》,一共卖得 10 万元。 当地检察机关查明:以 2007 年的市场价格,《苍山洱海》约 118 万元、《冷****》 约 10 万元、《日本新娘》约 8 万元、《雄鸡》约 7 万元。 三嫌疑人供认不讳 庭审现场,张国良等 3 名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在分赃等细节上有些分歧。审判长 审理后宣布,该案将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庭审后,记者采访了荆州区档案馆负责人罗永锰。他表示,此事与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馆内没有相关鉴定专家有关。另外,该馆场馆老旧,准备择新址搬迁,所以一直未在场馆区 安装监控设备。 罗永锰称,事发后,该馆严格了管理制度,决定对馆中藏品进行定期检查,且投入 10 多万 元安装了监控设备, 同时调换了相关责任人。 今后他们将举一反三, 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摘自“荆楚网”) 案例 25 简阳市教育局人事档案被盗案例 简阳市教育局(原教委)机关人员、科室多,办公用房紧,各种档案资料多,档案库房更紧, 档案管理工作困难大,历年被列为档案局行政执法和业务指导工作的重点单位。至 2001 年 该局档案规范化管理仍未达四川省三级标准。 全市教育系统 10000 多名教职工人事档案都集中统一在教育局保管。1998 年全部搬至局对 面租用原物资局闲置房中,极不安全。2001 年“五一”长假期间,存放在原物资局房屋中 的部分档案被一吸毒人员盗走并作为废品卖掉。后经查实,被盗人事档案共 5286 袋,其中, 离退休教师人事档案 2711 袋,死亡人员、精简人员及人事资料 2575 袋。 2001 年 5 月 8 日,教育局档案人员上班时发现档案被盗,通过局领导先后向简阳市公安局 和资阳市教委报案。5 月 21 日简阳市公安局依照刑法 152 条将犯罪嫌疑人方智抓获并刑事 拘留。在省市检察院的督促下,简阳市检察院批捕了犯罪嫌疑人方智。2001 年 8 月,进行 了立案侦察,2005 年 4 月,以“不予以起诉”作结。 与此同时,由原简阳市委副书记付文洪同志牵头,召集市纪委、档案局、公安局等相关单位 负责人开会专题研究此事。资阳市档案局和教委主要负责人亲临现场了解情况和解决问题, 省档案局也多次督促资阳、简阳两市档案局作好行政执法和处理好此事。6 月上旬,由简阳 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档案局、保密局相关人员组成的专案组通过进一步调查,最后作出 了书面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报市委和市纪委。 2001 年 7 月中旬,市委分管副书记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再次组织以上相关单位负责人对照 《档案法》、《行政处分条例》、《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进行反复研究,并 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意见报市委。 市委形成了专题会议纪要将此事作了书面通报, 并责成市档 案局、保密局督促市教育局限期整改。 在此期间,到各级告状的也不少。2002 年 5 月,简阳市教育局经济案发,后教育局主要领 导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档案事件,最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对分管领导作了行政 记过处分。这之后,简阳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了《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强调了 档案工作的重要性。简阳市委组织部、简阳市档案局、简阳市人事局都根据文件要求,在自 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了行政执法检查和业务指导。 各单位尤其是教育局积极贯彻相关法律法 规和上级有关精神, 针对本单位具体情况及时进行整改。 很快教育局的档案库房在机关内部 整修好,并配置了档案保管保护的相关设施,把档案全部搬回了机关。很多单位纷纷要求将 档案移交给综合档案馆来保管。 (摘自《四川档案》2011 年第 2 期) 笔者对本案处理后的思考是: 一、单位领导对档案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档案法》的具体内容了解少,学习走过场。 本市档案局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教育局的会议记录本上有记载, 他们组织职工学习了 《档 案法》,五一节前夕主要负责人还开会强调安全的重要性。节中有两次值班领导到现场检查 档案室,结果还出大事。 二、人事档案多家都在管。有人认为人事档案只有组织人事部门才能管,不该档案局来管, 档案出了问题却不向档案局报告,只是到档案局询问查找处理此类事情的法律依据。 三、处罚依据不详给量刑和处分带来了困难。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部门等都叫档案部 门给他们提供法律依据,至于给予什么处分却指代不明。 四、应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法治建设,把行政执法落到实处。由于平时对违法行为处理 过轻,所以单位对档案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一旦出现大问题,再谈重视已经紧急晚矣。 案例 26 法官窃取档案案 姚志成 一、案 情 1999 年 12 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县人民法院在开展档案管理达标活动中,对归档案 卷进行系统整理。负责案卷整理工作的王某将准备重新装订的刑事案卷 25 卷、执行案卷 2 卷共 27 卷, 放置于该院图书室内。 该院助理审判员兰成仕、 李兆斌借机盗出这 27 卷档案后, 由兰成仕谎称该 27 卷档案为“废纸”,送往周某某家存放。事后,兰成仕、李兆斌草拟了 一封信,让人重新抄写后,复印数份发往有关部门,控告该院院长用人不当致使法院档案丢 失,还在事后包庇丢卷人。2000 年 12 月,兰成仕、李兆斌得知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该法院 档案丢失一案, 遂将藏匿于周某某家的案卷取走, 丢弃在该县法院门口一理发站屋顶上。 2001 年 1 月 8 日,经李兆斌指认,公安机关将被丢弃的案卷追回。该被盗的 27 卷档案,经该县 档案局证实属于国家档案。经该县保密局鉴定,绝密级 2 卷,秘密级 4 卷。 二、审 理 案发后,李兆斌于 2001 年 1 月 11 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窃取国有档案罪逮捕。兰成仕被以 同样理由于 2001 年 1 月 22 日逮捕。此后,该案侦查终结,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 检察院向哈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哈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兰成仕、李兆斌因对本院领导不满,为诬陷他人而采取秘 密手段窃取国有档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 329 条第 1 款的规定,构成“窃取国有档 案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兰成仕既积极预谋策划、又主动实施了窃取档 案、拟写匿名信及转移赃物等一系列行为,归案后在证据面前仍不认罪,其无罪辩解不予采 纳。李兆斌积极配合兰成仕实施犯罪行为,故其关于自己是从犯的辩解不能成立。但李兆斌 归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该被盗的国有档案,确有悔罪表现, 故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据此,哈密市人民法院于 2001 年 9 月 17 日判决:被告 人兰成仕犯窃取国有档案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被告人李兆斌犯窃取国有档案罪,判处有 期徒刑 3 年,宣告缓刑 5 年。判决宣告后,两被告均不服,以事实不清,量刑不当等理由向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于 2001 年 11 月 20 日 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 析 这一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 年第 3 期公布的,也是人民法院已 审结并交付执行的全国首例窃取国有档案案。 它的公布, 不仅给人民法院在审判有关涉及国 有档案犯罪的案件中提供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而且对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行 政执法人员具有极重要的参考价值。 《刑法》第 329 条第 1 款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第 3 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 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条规定的“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国家所有档案 的行为。该罪主体可以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侵犯的客体 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侵害的对象是属于国家所有档案,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 2 条规定的范围;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窃取,客观方 面表现为实施了自以为不会使档案管理人员等发现的方法秘密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 本案两被告窃取的国有档案中,有秘密级及其以上密级的案卷。他们实施的一个行为,触犯 了两个罪名,即一行为“竞合”了“窃取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刑法》 规定: “窃取国有档案罪” 的法定刑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的法定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 329 条第 3 款关于“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对两被告人以“窃取国有档案罪”定罪处 刑是正确的。另外,两被告人实施窃取国有档案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陷害本单位领导,但一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陷害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后果,故法院没有给两被告人另行定罪 (两被告人的行为尚未构成“诬告陷害罪”)。 那么,被告人窃取档案后其被窃档案被追回, 该档案物质载体并未消失或残缺而产生国有档案毁损的后果,为何还要对被告人定罪处刑 呢?因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就是 说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第 329 条第 1 款的规定的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的 既遂,不要求有档案被损毁的危害结果,只要有犯罪行为就要惩戒,这体现了《刑法》对国 家所有的档案保护的严厉程度。 这一案件看起来简单,但实际很复杂。两级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另外,这一案件发生在人民法院内部,经有关主管机关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 当地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作了“说明”,以证实被盗档案为“国有”,为本 案正确审理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但如果类似案件被人举报到档案行政机关或者由档案行政机 关在工作中发现,则应当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01 年 7 月 9 日国务院第 310 号)依法移送给有关机关处理。 注:本文有关事实等材料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 年第 3 期。 (摘自《中国档案》2003.3) 案例 27 隐匿会计凭证可立案侦查 财务人员多次编造虚假会计帐簿阻碍正常审计工作 齐中熙 单位财务人员隐匿、伪造会计资料是审计人员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过去,由于缺乏必 要的手段,审计人员往往无可奈何。审计署近日公布的绵阳机场财务负责人隐匿、伪造会计 凭证案件表明,今后此类案件审计部门可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最近审计署成都特派办审计绵阳机场案件。 机场财务负责人袁虹故 意隐匿帐务资料,涉及金额超过 457 万元。由于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袁虹最终被判处有期 徒刑 2 年,缓刑 2 年,并处罚金 4 万元。 2002 年 4 月, 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办派出审计组对绵阳南效机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发现, 南郊机场建设管理局在机场建设中, 将向施工单位收取的投标资料费和在有关银行、 信用社 存放定期存款获得的高额利息以及税务机关付给的代征税金手续费等大量收入未计入单位 财务,而是存放在帐外。而当时身为南郊机场账务处主要负责人的袁虹却将会计资料隐匿。 在经过审计大量内查外调并再三催促下,袁虹又多次编造虚假的会计帐簿提供给审计。 袁虹的上述行为严重阻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就在此时, 审计组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 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 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意见》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 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匿、销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 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成都特派办根据此项规定,于 2002 年 8 月将袁虹案移送四川 省公安厅依法处理。2003 年 3 月,该案经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终结,袁虹被依法移 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04 年 4 月,经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决袁虹犯隐匿 会计凭证罪。后袁虹不服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摘自《北京青年报》)四、扣押、拒绝移交档案案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才的流动性越来越强,人才流动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有的 用人单位以扣留档案作为留下员工及惩罚员工跳槽的手段, 也有的人认为档案无用, 主动弃 档跳槽。 以下几个案例从几个侧面向我们大家介绍了档案流动受法律保护的特性, 也希望大 家能了解档案对个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性。 案例 28 上虞处理一宗拒交档案事件 浙江省上虞市档案局 丁培良 近日, 浙江省上虞市档案局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了本市章镇镇下叶村村会计在办理移交工 作中拒交各类档案一事。 年初上虞市根据全市村级会计文化水平低,年龄老化,专业知识差的状况,对村会计进行调 整。在整个过程中发现章镇镇下叶村会计叶树铨在办理移交时拒交本村
年的各 类档案,并将该村的各类档案擅自拉回家存放,以此条件要求镇、村为其安排工作。 事件发生后,镇、村两级管理机构多次上门做思想工作,但都未有结果。事后,镇党委、政 府向市档案局作了汇报,市档案局对此事十分重视,及时组织市农业局农管理站、章镇镇政 府、派出所有关人员到该村做工作,并将《档案法》、《会计法》、《刑法》的有关条款进 行摘录整理,复印后送达本人,对其进行面对面的法律知识教育。通过二次说服教育,该同 志认识到拒交档案、将档案占为己有是违法行为。事后向本村移交了 10 年任职期的档案共 218 卷及有关资料,同时向镇、村两级管理机构作了检讨。 (摘自《中国档案》2003.12) 案例 29 单位拒绝转档案 法院明查判侵权 2000 年 2 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事档案侵权纠纷案。被告潍坊市机械 工业供销总公司被责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将原告王海涛的人事档案移交给潍坊市 人才交流中心,并赔偿原告王海涛经济损失 7278 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海涛系被告潍坊 市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职工。 1997 年 9 月 15 日,被告因故将原告予以除名,但未按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 门移交其档案材料。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解决,被告以原告所经营的有关业务贷款未收回、销 货收据未交接、经营设备未入库等为由予以拒绝。原告 1997 年拟调入现单位工作,因人事 档案不能及时交接,致使其只能作为临时工使用,月收入为 120 元,比正常调动后的收入减 少五百余元。 潍坊市中院认为,原告系被告的职工,被告将原告除名后,应当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有 关规定, 在原告被除名后一个月内将原告的人事档案移交给潍坊市人才交流中心。 被告未按 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原告多次向其索要的情况下,仍拒绝移送原告的人事档案,致使 原告不能联系新的工作单位,给原告造成了工资收入的损失,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原告要求 被告立即将原告的人事档案移交有关人事部门,并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 此作出上述判决。 (摘自《法制日报》) 案例 30 毕业生不要“空档” 档案跟户口一样重要 最近小海被那份毕业 6 年都未见过的个人档案烦透了, 因为单位购买养老保险须提交个人档 案,他不得不四处打听,自己的个人档案如今身在何处?可一连打了 20 多个电话仍旧无 果??这反映了一个值得关注的现实:现在毕业生“空档”现象较为普遍,有的个人档案在 托管机构这一躺就是十多年,迟迟无人认领,其主人的理由是“档案不影响工作”。那么, 是否意味着个人档案可有可无甚至可以取消? 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处副处长唐瑛表示: “认为个人档案不重要,是个认识误区,个人档案不 可漠视,在一定程度上,个人档案比户口还要重要。一个人的人生重要经历,都记载在这个 档案里,在很多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记者了解到,如果没有个人档案,将无法报考公务员,有的因此无法升职,不能评职称,还 有的不能办理出国签证,不能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人事部门建议,对于 找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生,档案可直接转到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如果单位不能接收档案,毕 业生可将档案存入当地人才市场,由其代管。如果毕业后没找到接收单位,最好将档案转回 生源地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不能弃之不管。 (摘自《云南日报》) 案例 31 档案转送不及时 无缘招工获赔偿 高志海 李蔚林 原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孙先生,由于单位在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及时将档案转出,造成 自己失去工作机会, 于是双方因此走上法庭。 5 月 11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驳回出租汽车公司的上诉, 维持一审朝阳法院的判决, 由出租车公司支付孙先生损失费 4752 元。 1999 年 2 月 11 日,孙先生与某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到 2003 年 2 月 10 日的劳动合同 及运营承包合同。后来出租车公司于 2002 年 8 月 28 日与孙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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