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律由谁制定制定的越来越多 国家越来越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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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世界上拥有反腐败法律法规和规定最多的国家
中国是世界上拥有反腐败法律法规和规定最多的国家
腐败:变“不敢”为“不能”
郭国松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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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从应急的治标措施到治本制度的转变。1月16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下发更以书面形式表明了制度化反腐的方向。
  令人难以置信,一方面是社会各界不断呼吁制定反腐败专门法律,另一方面,中国又是世界上拥有反腐败法律法规和各种规定最多的国家,仅省部
级以上部门制定的规范就有2000多件,都未能取得“令行禁止”的效果。
  清华大学任建明教授说,我们过去对腐败分子的谴责基本是停留在对人性和世界观的层面上,但忌讳说体制上有问题,结果陷入投鼠忌器的两难境地。虽然制定了大量的反腐败规定,却未能系统性地从制度层面考虑治本的手段。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官员们贪污受贿的风险是巨大的,立法者的本意是希望依靠严刑峻法,产生让官员们不敢腐败的效果。但并没有使贪官们望钱却步,腐败的纪录一再被刷新。
  中国政法大学蔡定剑教授认为,如果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上,而且不受监督,要让掌权者不敢腐败是很难的。而让人不敢腐败恰恰是我们过去反腐败的主要思路。真正的治本之道,是设计一套让官员们不能腐败的制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要将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权力交到老百姓手中,这样才能有千百双眼睛盯着他,没有腐败的机会。要建立一套现代公共财政制度,将少数人甚至一个人决定的暗箱操作,变成公开、阳光的程序。(《21世纪经济报道》2.21)
腐败:变“不敢”为“不能”
这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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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是根本
人治还是法治?
说的有道理!具体怎么做呢?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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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世界上拥有反腐败法律法规和规定最多的国家
既要“不能”,更要“不敢”!
中国是世界上拥有腐败.最多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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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股市一样,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套你没商量,
Originally posted by 天蓬元帅 at
说的有道理!具体怎么做呢?难啊!
不难。只要共产党回到群众中来,依靠群众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这就是一个看管一百个和一百个看管一个的简单问题,关键是共产党是不是真的想做。
和股市一样,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套你没商量。
Originally posted by lp8196 at
不难。只要共产党回到群众中来,依靠群众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这就是一个看管一百个和一百个看管一个的简单问题,关键是共产党是不是真的想做。
先腐而后败是必然的,作者授权&&本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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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反腐面临的八个关系和八个转变
《中国科学报》(第7版智库)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参加中纪委全会会议。这说明反腐是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进行的。从讲话中可以感受到,中央的反腐是基于跳出历史周期律考虑的反腐,是从加强国家安全和执政安全角度的反腐,是提高中国凝聚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反腐。最近几年,一些欧美国家对中国的发展唱衰歌,主要的一个原因是中国的官场腐败现象比较突出。一个国家的强大不仅仅是物质积累和科学技术的强大,还应当基于其凝聚力和竞争力。一个廉洁的政权则是最具有战斗力和发展力的政权;一个腐败的政权是没有凝聚力、竞争力的。腐败的官员一旦成为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和要挟的对象,政权就会慢慢腐蚀,社会会不稳定。要实现国家的强大和复兴,须全面评估腐败面和腐败程度,并予以克服。要攻击一个国家,也需对这个国家的腐败程度进行评估,并采取催化行动使这个国家更加腐败,丧失战斗力。二战前,日本就对我国的腐败情况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调查,形成了详实的调研报告,之后对一些重要的官员进行腐蚀拉拢。由此可见,无论是在被侵略时期,还是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反腐都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是执政党保持生命力的根本,也是国家平稳发展的保障。新形势下反腐要妥善处理几个关系腐败主要是现行的制度、机制,被落后制度遗留下来的糟粕,如个人主义、自私自利主义所侵蚀甚至取代所引起的。腐败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危害无穷。在新形势下反腐,遏制和消灭这些糟粕,应克服情绪化,采取理性思维,通过法治的方法统筹解决。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应采取一定的策略,妥善处理以下几个关系。一是源与流的关系。处理源与流的关系就是从源头和表征两个环节上去找问题、找对策。源是腐败的源头,指的是我国制度、体制中存在导致腐败的问题与不足。人们经常提及的党、政府、司法体制问题,讲的这个要负责那个要负责,实际上讲的就是源的问题。何为流?指的是腐败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即腐败外显的形式,如被社会热议的公款吃喝就是腐败的流的经典表现。自从中央提出"八项规定"以后,公款吃喝得到了遏制,但是其腐败的表现形式也随之发生了新的变化,由公款吃喝转变为送卡送现金,所以反腐措施应当根据腐败表现形式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流的另一具体表现就是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招投标,如很多立法项目不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征集主持单位和主持人,而是直接被相关关系户而非最佳人选收入囊中,甚至为了堵住社会舆论的口通过表面招投标的方式进行,这些项目往往金额较大甚至巨大。二是标与本的关系。人民群众对于腐败分子深恶痛绝,往往在情感上希望其受到最严厉的刑罚,但是严峻的刑罚不足以解决腐败。明代朱元璋为惩治贪官,采取了严厉的治标措施--剥皮示众,虽然刑罚严峻但是贪官仍然层出不穷,效果不好。仔细观察,会发现"老虎"都是"苍蝇"变的,"苍蝇"存在是因为有腐败变质的东西在,所以反腐的关键是打掉苍蝇存在和发展的环境和基础,即治本。在法治语境下,治本就是通过周密的制度来反腐、减腐和防腐。近日中央提出了要限制权力、规范权力、监督权力,使人行使的国家权力在制度的规范下运行,这是反腐工作的下一步重点。反腐工作既要治标更要治本。如何治本?要求在制度设计时不仅要约束行政权力,更要限制各级党委(党组)书记的权力。在政府机关工作的人都会有所感受,党委(党组)书记的权力极大,在很多重大事项的决定上尤其是经费、人事方面,往往是一言谈。现在的很多治本反腐建议都是学院派的,不接地气。对于学者来说,去政府部门任职或者到政府部门挂职有必要。有丰富的理论研究为基础,再通过行政历练,能够发现国家体制、制度、机制在运转中出现的不足,从而为制度反腐献言献策。三是纪与法的关系。要处理好党纪反腐和法律反腐的关系,首先要使约束权力和制裁违章的党内法规与国家立法相互予以衔接。2013年,中共中央废止了原来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暂行条例》,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并发布了党内法规的制定规划,这是党为加强反腐从党内法规的角度作出的积极举措。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作为学者,应当尊重和服从这一事实,立足于我国现行的体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而不是仅认同国家法律的效力,而盲目地指责和否定党的法规。目前,我国已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务员管理等方面开始探索党政同责、联合"立法"的路子。在加强反腐的问题上,应通过党内立法和国家立法的有效结合,来实现对腐败问题的全方面覆盖。四是远与近的关系。"远"是要制定反腐规划,"近"是要做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腐败恶化的趋势,要用猛药来遏制腐败。目前,一些官员已经形成了腐败的习惯和思维模式,将收礼和其他腐败作为其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的条件,针对这种情况,应当通过猛药来遏制。由于现在腐败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由公款吃喝转为送卡送现金,更需要用新的猛药来治。远的反腐措施,是指反腐措施应当一环扣一环,一个阶段一个重点,采取重点突破和全面推进相结合,取得长远的效果。五是新与老的关系。反腐要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现办法的措施。在反腐的实际工作中,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市场主体的第一桶金的问题。过于纠缠法制不健全期第一桶金的合法或者非法问题,不利于市场和政府的团结。但是对于权力腐败或者市场与权力的勾结问题,必须无穷尽地追究。在过去的一二十年,腐败在人情社会已经沦为官场的潜规则。此届中央有针对性地加大了反腐力度,这种官场潜规则已得到遏制,但为了避免这种风气重新抬头,必须对官员的财产进行监督。我们应当承认,基于我国的国情要实现全面的财产公开很可能做不到,即使强行全面实施,弄虚作假的也较多。基于此,从发展的角度,可以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现办法的机制,即对于新提拔的干部和新进入体制内的人要公开财产,接受体制内的组织监督和体制外的社会监督;对于未能得到提拔的干部,则通过现行的办法和制度进行反腐。这可以保障新人和新干部的廉洁性,逐步提高体制内廉洁力量的比例,遏制和缩小既有腐败力量的比例。这种制度如若实行10~20年,就可以逐步把未暴露的腐败分子淘汰出权力队伍。六是损与益的关系。由于腐败的现实利益与利益期盼很高,且发现的概率很低,加上一些处理不严,导致腐败高发。正确处理损与益的关系,要求我们既要提高腐败的成本,还要提高守法的收益。如何提高腐败成本?可以采取对于部分扣除甚至全部扣除腐败分子养老金的方式提高违法违纪成本。如何提高守法的收益?可以通过高薪养廉的方法,予以支持。在国民政府时期曾经实施过高薪养廉,但是最终流于形式,效果不好。主要是那时的社会保障措施不完善,法治文化欠缺。而现在的人文、法制环境和社会保障条件完全不同了,可以开始实施高薪养廉。高薪养廉实施之前,需要建立奖与惩结合的机制,否则,高薪难以养廉。七是轻与重的关系。用法学术语讲,轻与重就是违与罚的关系。首先,应将色情贿赂纳入犯罪的表现形式之中。其次,对于贪污和受贿的判处死刑的太少。在我国提倡保障人权减少死刑的呼声下,新修订的刑法减少了适用死刑的情形。特别是最近几年的司法审判实践表明,对特大贪污受贿判处死刑的情形极少。但是,对于暴力犯罪的死刑并没有减少多少。保障罪犯的生命人权最终沦落为主要保障贪污受贿者的生命人权,这会降低对贪污腐败分子的威慑力。可见,人权学者不考虑中国的国情,没有认识到任何法律改革都应当为社会现实服务的宗旨,在司法程序中对贪污腐败分子过分提出人权保护是不妥当的。八是上与下及大与小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的讲话中提出坚决查处腐败案件,"老虎"和"苍蝇"都要打。最近,在调研中还发现,有些地方还提出了"打蚊子"的口号。在近期的反腐工作中,落马的干部主要集中在省部级和厅处级,在必要的时候要打上面的"大老虎"特别是更高层的老虎,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来说,就是要打"害群之马",打掉部分高层官员"刑不上大夫"的幻想,从而上行下效,对各级尤其是基层干部产生威慑力,使其不会形成逃脱的侥幸心理。加强反腐在模式和方法上应作出的转变加强反腐,正确处理以上关系可以建立新的策略。新的策略的实施,必须对现有的反腐模式和方法进行转变。模式和方法如不当,轻则导致工作停滞,重则危及社会稳定。在模式和方法上应做到以下八个转变:一是在法治模式上,应从治民治市的管制模式到治官治吏的管制模式转变。在我国目前的法治体系中,主流的立法思维模式和法律实施模式仍然以治民为主。我国法律的可操作性总体不强,官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下级一般不敢对上级进行监督,使得腐败越来越严重之后才被发现。为此必须建立防微杜渐的机制,对权力行使的全过程予以规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二是在反腐战略上,应从行为管制到文化自觉的转变。无论是行为管制还是文化自觉,都是自己在跟自己斗争,看正和邪的欲念谁最后占上风。反腐的目的不是处罚人而是引导人的念头、规范人的行为。在反腐工作中,通过正确处理罪与罚、损与益等关系,如通过实际案例,宣传廉洁的效益与影响、贪腐的成本与影响,来加强反腐的文化建设。应注意的是,现在官场中出现一股辞职潮,为什么好好的工作不做了?不是社会说的不能腐败了,而是工作能力强的人在官场潜规则下既难以发挥自己的作用,也难以晋升。通过反复,现在官场环境比以前清洁了,能干的官员辞职之后进入市场,可以有大的作为。以北京为例,已有几个能干的副局级干部辞职或者转行。三是在权力约束上,应从无限权力到有限权力的转变。在国家机关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运转的,各级机关的党委(组)应当为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和本单位的腐败问题负责,因此,应当建立党委(组)的权力清单和权力行使程序。除此之外,还要为各级国家机关特别是一把手制定权力清单和权力行使程序,降低权力的过度集中,防止权力的滥用。只有权力得到制度的约束,权力才听话,才忠实于权力的主人--人民。四是在制度作用上,应从反腐的制度"墙上挂"到制度时刻运转的转变,不要让制度"睡觉"。反腐问题历来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为解决腐败问题,党和政府也制定了不少反腐的措施,但是腐败分子层出不穷的现实说明,这些措施大部分停留在贴在墙上或者储存在电脑里的阶段,根本没有得到运转。在反腐工作中,不应只重视举报、巡视等点上问题发现机制的建设,还应重视制度的全方位运转和实施,使制度发挥作用,24小时值班。五是在监督方式上,应从重视组织性监督向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并重转变。在廉政建设方面,我国目前侧重于体系内的组织监督。组织监督有时可以是主动的,如中央巡视组到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巡查,就是主动发现问题的有效方式。但其存在巡视时间短,无法深入调查的不足。目前,我国对社会监督和政党监督的重视不够。政党监督之所以难以发挥作用,主要原因在党外人士不能成为各级权力机关和部门的党委(组)成员,接触不到所在单位的关键事项和核心问题,也因此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不被重视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社会监督,无论是政治斗争、"拔出萝卜带出泥"、情人举报、对手举报,还是房价和自然资源价格下跌由利益相关方牵扯出的腐败问题,作用都不小。但是担心社会监督的无序化,目前没有被格外重视。只要工作适当,这个担心是可以避免的。强调社会监督,可以使腐败由被动发现到主动发现,使腐败得到全天候的监督。六是在选拔用人上,应从内部繁殖向公开选拔、公开遴选、竞争上岗等减少发生腐败机会的方式转变。公开选拔、公开遴选、竞争上岗尤其是高层干部的公开选拔是从"根"上减少腐败的有效方式,通过公开选拔可以使一部分"屁股干净"的官员晋升,并掺沙子,以减少腐败。公开选拔是一个好办法,但是很多地方干部没有正确理解中央的初衷,凡公开选拔,即使基层干部的选拔,都在全省甚至全国公开选拔,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选拔,可以使有追求的廉洁干部发挥作用,使庸官、懒官、贪官无晋升的机会。七是在查处程序上,应从党内纪检先调查再移交司法的模式向党内机关和国家机关并立启动调查的方式。对于党内腐败的调查方式,主要先由党内纪检部门调查,情节严重的再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种方式使得很多应得到重罚或是应该得到法律严厉追究的贪污腐败问题,在地方党委的掩盖之下被淡化,最终大事化小甚至不了了之,使得腐败分子有恃无恐。为此,应实行党内监察和司法监督联合且独立发挥作用的机制。这意味着,在反腐工作中,首先介入调查的不一定是纪检机关,检察机关也可直接介入,从而无缝隙地打击贪污腐败分子。八是在查处重点上,应从查"显"到查"隐"的转变,从查现实利益到查利益预期的转变。公款吃喝是腐败问题的显性表现,自中央"八项规定"提出以来已经得到有效的遏制,但是一些隐性的表现,如违规招投标、礼金的收受、官商一体、官商勾结等,未得到有效的查处,需要以后加大工作力度,使官不好当成为一个常态。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何种策略和转变,都应当体现其姓"社"和姓"中"的本质属性,都应当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政治制度相适应。脱离这点,盲目参考和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反腐措施,效果只能适得其反。作者简介:常纪文,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研究方向为依法治国、环境法和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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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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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律之争──论中国之反腐败
  [内容提要]腐败是各个国家政府和人民都可能面临的挑战,古往今来,反腐败的问题一直是民主不变的国策。中国有着悠久的反腐败的传统与,本文从思想理念,行政方针,法律构建三方面分别着手,分析腐败的原因和应对措施,然后回归到一点中心-依法行政防止腐败。原由是历史的,过程是艰辛的,对策是明显的,相信中国反腐败之路的前景是光明的。  [关 键 字]反腐败
廉政建设  中国的腐败问题一直以来受到国内外的关注,也许是因为他的历史悠久:乾隆朝代的“大贪”-何珅可谓家财千万,远近闻名,中外知晓。也许是因为中外的社会体制差异,使得西方将世界普遍存在的权力的腐化堕落归结到意识形态,以此作为手段,当作炮弹。抑或是中国的法律与行政的特色运作体系带来了不可避免的漏洞。反正中国的,再扩大点说,世界的历史就是一段腐败与反腐败的历史。  虽然腐败是根源于权利的社会现象,但是也我们应当清楚的认识到腐败的问题不可以单单抽象的定义到某些具体的观念,制度的设计和操作上。首先,腐败的存在是客观的,有权力就有腐败,权力的滥用就必然的滋生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1其次,腐败伴随国家的产生而,国家同时也运用自身行政手法进行权力的限制。最后,人民依靠法律约束自己,控制权利的实现,以法制腐,是法治社会应有的题中之意。“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利约束权力。”2  思考讨论中国的反腐败问题,溯本清源,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其原因不外乎有那么几点:  (一)、公务员自认为薪水偏低,物质欲难以满足,取之于民,用之于我的观点成为时尚。  比如:公务员买套普通的房子,非七万八万的是买不到的,而一般公务员的薪水才多少?得攒几十年?这还未排除他们赡养父母、抚养儿女等项正常开支。当然,全国还有许多生活水平更低得多的,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父老乡亲和无数下岗职工,但老百姓对公务员的要求真的不高,他们认为公务员应该拿的多拿点,只要为他们好好为人民服务,多办点好事、实事,也就行了。但真正“拿”到腐败的水平了,公务员的那一杆称还摆了平吗?能摆了稳了吗?有的地方大搞“一家言”、“一家行”,真正的目的就是通过消除所谓的“杂音”(即不同意见、不同想法等)将自己的权力绝对化,达到行使权力的随心所欲化。一个人这样做了,大家都向他看齐了,那腐败怎么反下去。这是一个观念更新的价值。公务员代表公家,服务人民,手上是有一点的权力,但有没有思考过这些权力是哪里来的?莫名其妙的生出来的吗?还是什么人赋予的呢?这一点值得我们去好好的思考。这是腐败者聊以自慰的理由。  (二)、国家和地方对于腐败的打击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腐败现象随着改革开放,逐渐明朗化、公开化、固定化。这些现象以前在暗处,不了解情况的老百姓不可能知道,这些年媒体的力量上来了,公民的观念也前进了。腐败越来越多的受到社会的关注。国家一直都在防,在治,但是力度还是不够,范围还是不明确。国家在管,地方也在管,为什么反腐败就是不见成效呢?你不管,我贪,你管了,我小心点贪。方式问题,态度问题,队伍问题这些都应该好好的思考。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基层作用的配合就是要在这里体现出来的,需要挖下去,深进去,治起来,比如说像对打击犯罪的机关和人员的赎职罪的定义范围要扩大。纪委、监察、检察、公安等机关或工作人员明知某些人有犯罪行为,但为了人情,还是民不举,官不理。自身没有建设好,拿什么来服人,用什么来管人,严于律己就是这么一个道理。  (三)、法律体系不健全,规定过于笼统,腐败分子抱有侥幸,能拿就拿,能多拿就多拿。  中国的法律需要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仅仅有关反腐败的法律结构上,《刑法》规定了6种基本罪名,但比起社会上千奇百怪的腐败现象,那估计只能是沧海一粟,管中窥豹-毫无作用。更何况是没有达到刑法惩治的程度呢?法律上没有措施来限制,眼看着权力的腐败、堕落,出现一个无法填满的黑洞。比如:有的腐败分子贪污受贿几百万元,证据确凿了,但坐几年牢就完事了,更有甚者还不定罪。所以需要制定更加严格的反腐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好比制定贪污受贿共计10万或者50万元以上,证据确凿者,从严惩治,从某年某月开始执行。执行此法以前贪污受贿所得的一律不追究法律责任,但以前的贪污受贿所得财产不得继承、不得馈赠、不得转移。这样从严的法律才能执行得下去,腐败才能控制得住。反腐败方能成为有法可依的大计。  腐败的原因明白了,怎么来“反”呢?问题提出来,就需要解决。从原因入手,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是一种整体的思维方法。  (一)、廉政建设  “为政清廉”这个词常被人们提起,它又常和“勤政为(爱)民”等并列一处,或者直接被称为“廉洁勤政”。由此容易得知“廉”,在许多的与“政”的结合中,不仅属于行为与品质的范畴,也是属于的,可以说是与“为政”、为政者“紧密相连的。  “吏治上的、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为政,执法,反腐败,就当从倡清导廉做起;同样的,为政者、执法者要保持不腐不败,也就要从身清体廉做起。须知,为政要清廉,清廉方可为政。  所以用利益的观点探索廉政建设措施、创新廉政制度,是从源头深化廉政建设、遏制腐败行为的一条新路,也是通过行政改革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的重要途径。  首先,在行政官员选拔上“廉”。做到平等竞争,公平上岗。优胜劣汰,建立起一套能吸引人才、发现人才、任用人才的选拔机制3.加大透明度和公正性,摒弃靠命令,依关系任命官员的制度。  其次,我认为要保证从政人员权力行为的廉洁,应该调整现有利益格局,逐步建立合理的公务员收入增长机制,有效地解决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问题,为从政人员廉洁奉公创造良好的客观条件。“高薪养廉”正是这一理念的技术设计,当时与之配套的需要一种行之有效的淘汰机制,这种机制以社会对官员的充分监督、制度对权力的充分制约为基本框架。在社会监督和权力制约充分有效,整个社会支付的行政成本不致过高的前提下,高薪养廉就具有了现实的可操作性。  有了高素质的人材掌控权力同时设计行之有效的淘汰机制,充分监督、限制,相信廉政制度的实行不会是无稽之谈。  (二)、行政服务  权力的来源问题,一直是各国、各界人士争论激烈的话题。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笔者认为人们为了保障自由、安全等基本人权,进一步促进公共利益,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组成国家权力,因此国家权力的最终归属于人民大众,而不属于高高在上的政府官员。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只不过是人民授予的,其性质是一种服务权,4它服务于公共利益,受制于公共利益,这是公共权力行使是否合法的唯一标准。现代政府的价值取向是服务社会,角色定位是社会服务者,所以“有必要逐步给行政部门灌输一些新的精神,因为行政部门已表现出某种倾向。它们对历史抱残守缺,始终认为自己是一个实行统治的权力机关,它们对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lwl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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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最新更新是:“腐败乃是通过关系而有意识地不遵从,以图从该行为中为个人或相关的个体谋取利益。”(Tanzi,1995)
  国际透明组织对腐败含义的解释是:“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国际透明组织,1995)
  迈克尔·约翰逊采用广义的腐败定义,认为腐败是指对公共角色或资源的滥用,或公私部门对政治影响力量的不合法的使用形式。(引自Elliott,1997)这一定义更接近于政治腐败的含义。
  大多数社会科学学者遵循《牛津英语词典》的腐败定义,从本质上与公共职位的责任联系起来。戴维·H.白利认为,腐败一词意味着不正当地使用权威以得到个人利惠,这种利惠不一定是金钱。但很多学者倾向于坚持认为“公共利益”的概念对阐述腐败这样的概念不仅是有用的,而且是必不可少的。为个别利益侵犯共同利益的行为是腐败。(引自王沪宁编,1990)
  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腐败是“党和国家公务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从而违反当时社会公认的纪律、法律和道德规范,并形成一定社会危害的一种畸型的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2]
  而我则认为,腐败就是利用公权公职采用不合法、不道德的手段,为自己、自己的家族、自己所属的小集团谋取私利的现象,简言之“腐败就是用公权谋取私利。”
  古今中外的无数事实说明,因腐败而导致“人亡政息”、导致政权的垮台、灭亡,肯定是一个规律。
  为什么?
  因为对一个政权来说,腐败是一种无形的、但是能量又是极大的内蚀力、破坏力。
  因为当一个统治集团权力腐败泛滥、过于强大、无法抑制时,就会使整个统治机器衰落、腐败、变朽,其结果就是政权的灭亡。
  因为腐败是祸国殃民的,人民是这种权力腐败的最大的、最终的受害者,所以,必然会激起广大的人民反抗、暴动、起义(武装起义)等多种反抗形式。
  它说明可怕的不是单个官吏腐败时,而是“阶层性官吏腐败”或“群体性的官吏腐败”。一般来说,在一个政权中单个官吏的腐败并不可怕,不管他权高位重到何种程度,都会被统治集团内的“健康力量”清除、消灭掉,然而当一旦当一个政权形成“群发性官吏腐败”或“集群性官吏腐败”时,其腐败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就会产生危及政权安危的“腐败了的既得利益集团”和强大的腐败势力,这时的政权内部,就会缺乏制约腐败发展的“健康力量”,最后只能导致政权的垮台,前苏联和前东欧社会主义政权的垮台就是最好的例子。
  总之,就像美国政治评论家所评论的那样:“一个政权,一种已经确立了的制度,极少是被革命运动所推翻的;它通常都是由于自身的虚弱和腐败而倒塌的,革命运动随之在这片废墟上兴起,接管了已经成为真实的权力。”[3](文章来源:光明网-光明观察)
  [1]享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第54页。
  [2]《古今中外反腐败要览》天津人民出版社、人民日报出版社,第372页。
  [3]转引自《政治的智慧》警官教育出版社,第122页。 · · · · · · · · ·
:连载42 第41楼   第3章 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不存在“既得利益集团”
  (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究竟存在不存在江泽民同志所说的“既得利益集团”?
  那么,在社会主义的中国社会中究竟存在不存在江泽民同志所说的“既得利益集团”呢?
  我的答案非常明确:“既得利益集团”的存在不是“可能式”,也不是“将来式”,现实生活中,从中央下来的、由上至下的、全系统的、组织性极强的还没有,但是,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一些部门、一些单位,那种“小的、然而能影响‘局部政治气候’的既得利益集团”不仅存在,而且还“相当严重”。
  这就是当今中国与前苏联在关于“既得利益集团”问题上的一个“本质的差异”。
  前苏联是怎么解体的?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在苏联共产党內已经形成从中央下来的、由上至下的、全系统的、组织性极强的与“既得利益集团”。
  而在当代的中国,我的观点是,说在中国的上上下下已经形成像前苏联那样的庞大“既得利益集团”,这既无事实,也无可能的,甚至还有点危言耸听,甚至还可以说是别有用心,然而在“一些部门”、“一些领域”、“一些地方”之中“既得利益集团”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这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二)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胡鞍钢先生的观点
  就以“一些部门”来说,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胡鞍钢先生曽发表过这样的观点:“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形成的行政性垄断,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自利动机,寻求本行业、本部门、本集团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全社会财富或人民福利最大化。(2)属于分利集团,借助政治资源并以国家的名义来进行经济资源的瓜分和占有。尽管垄断行业的从业人员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很小,但占有的各种经济资源非常巨大。如电力系统累计投资额达8000亿~12000亿元。但仅有200万从业人员,每年仅象征性地向国家上缴利润70多亿元;(3)排他性。排斥其他利益集团参与竞争,妨碍要素自由流动,从而进一步强化其垄断地位。如银行界的工、农、中、建“四大家庭”,为了维护其垄断地位,不仅限制外资银行的进入,也压制民营金融业的发展。(4)具有强大的政治影响力,制造所谓的“政府失效”,一旦要改革,打破垄断,他们会首先站出来反对。(5)既得利益具有刚性,其绝对利益必须增加不能减少,相对利益的份额必须上升不能下降。”[i]胡鞍钢先生还指出:“中国的行政性垄断,已经发展成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成为中国经济长期持续高速增长的最大的制度性瓶颈。”
  就以“一些领域”来说,譬如证券领域,易宪容先生指出:“很清楚,国内股市发展了十几年,早已形成了一个非常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股市上的哪一次异动都留下了它们的身影”[1],他们是一批“食利层”,是一批“暴发户”,弄虚作假,翻手云雨,兴风作浪,无所不为,当他们得知中国高层下决心整治证券领域,并付诸实施时,为了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便下定决心要与高层的行动较量一番:你要监管,我就砸盘,不是硬砸,而是利用高层的“决策错误”——国有股减持,你越坚持,我就砸得越狠,造成整个股民的空慌心理,于是整个大盘从2300点急泻到1300点,受损害的当然是广大股民。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既得利益集团”是不是也获利呢?非也。但是,为了显示“力量”,为了让股市混乱使你无法监管,因而即使利益暂时受损也要这么做。所以在证券业有一种奇怪的观念:将高层的加强监管作为“利空”来对待,每当监管措施出台,大盘即应势而落,这简直是不可思议。加强监管,只能使证券走向有序,只能保护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怎能是“利空”?就像国家严厉打击腐败一样,祸国殃民的腐败分子被一个个揪了出来,大量侵吞国家资财的蛀虫被清理出去,江山不会变颜色了,人民的利益不被侵吞了,经济建设有了保障,怎能是“利空”?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只能是“利好”又怎会是“利空”呢?!当然,我们不能将股指急泻1000余点全都归之于它,但是证券业里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兴风作浪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
  就以“一些地方”来说,譬如,就以被查处的广东的湛江、福建厦门和沈阳慕绥新三大腐败集团来说,从另一层意义来说,就是由党內一些有权有势的腐败分子构成的“既得利益集团”——“腐败利益集团”,他们借助于对权力、地位和对资源的垄断而轻轻松松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年深日久,形成牢不可破的“关系网”,盘根错节,积重难返,互相“提携”,近亲繁殖,从而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上枉国法,民怨沸腾。这样,轻而易举地将共产党的政权异化了,他们代表的决不是人民,不是先进的文化,不是先进的生产力,而是一小撮腐败分子、不法奷商、黒社会分子和走私分子,所以我将没有垮台的这三个地方政权,称之为局部性的和平演变。为什么查处这三个腐败集团那样艰难,那样惊心动魄?为什么一定要动用中央的力量才能比较彻底解决它们?这,既与那些党内有权有势腐败分子的殊死反抗有关,也与这三个地方腐败分子基礎——“既得利益集团”——的垂死挣扎有关:好不容易才获得的既得利益怎能让它轻易丢失?所以,在沈阳出现了那样一种“景象”:慕绥新、马向东等一大批腐败分子被送上了历史审判台,然而相当一部分官员还在那里“缅怀”昔日腐败分子分给他们的“残汤剩羹”,因而“出工不出力”,办事效率极低,似乎是对失去“既得利益”的一种“消极抵制”。
  (三)钟岩先生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
  钟岩先生在《我国部分腐败分子完成原始积累出现利益集团》一文中指出:当今腐败的四个新特点,他说:“近年来查处的一系列案件表明,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腐败本身也在不断发展演化。腐败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有些腐败分子已经基本完成原始积累,出现了某些‘既得利益集团’。在一些部门一些地方,已经形成程度不一的既得利益集团,或者说,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既得利益集团已经渐成气候。腐败分子的原始积累主要是通过6个方面来完成:大批量、多层次的土地批租;利用权利大量违规放贷;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转包分肥;违规减免税收;股市'圈钱';走私放私。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地方出现了‘送配偶子女出国、亲属海外定居……把腐败赃款转移出境……自己外逃’的新情况,对于这一腐败‘三部曲’的新动向,必须高度警惕。”[2]
  总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既得利益集团”并不是一个虚构的神话,只要你能正视现实,你就会发现在“一些部门”、“一些领域”、“一些地方”和“一些单位”这个“既得利益集团”还相当“活躍”,还时不时地“显示力量”。
  注释:
  [1] 易宪容:〈股权全流通应还富于民众〉日中国经济时报
  [2] 瞭望东方周刊
  [i] 胡鞍钢:《中国战略构想》 浙江人民出版社 207页。
02:52:44 :连载43 第42楼   第4章 “既得利益集团”与“局部性和平演变”
  (一)从本质上说腐败与反腐败斗争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
  阶级斗争观点是理论中的一种。中国共产党依靠了它,嬴得了新民主主义的革命,也使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获得了初步的成功,所以这一理论功不可没。
  不过,从五十年代后期开始,整个社会将阶级斗争理论当作治国的“纲”,一个又一个的意识批判运动,一个又一个的政治运动,而“文化大革命”又将这个理论推到了极端,由于它的存在中国就没有安宁过,中国社会为此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使广大的中国人民吃了很大的苦头,从此之后,这一阶级斗争理论的名声就不太好听,我们的社会便不由自主地远离了这个理论,如今的理论家一个个都离它远远的,惟恐沾了它的光。
  这个阶级斗争理论究竟如何?凭心而论,错误似乎并不在这个理论本身,而是用错了对象,用错了时间,用错了地点,甚至将它作为治国的纲就大错特错的了。
  其实,就像邓小平同志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阶级斗争是一个客观存在,不应该缩小,也不应该夸大。实践证明,无论是缩小或是夸大,两者都要犯严重的错误。至于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历史时期是否始终存在某种阶级斗争,这里包括许多理论上和实践上复杂和困难的问题,不是只靠引证前人的书本所能够解决的,大家可以继续研究。总之,社会主义社会目前和今后的阶级斗争,显然不同于过去历史上阶级社会的阶级斗争,这也是客观的事实,我们不能否认,否认了也要犯严重的错误。”
  邓小平同志的这段话说得很中肯,很值得我们学一学。
  依我之见,对阶级斗争理论,过去是极端夸大,而当前存在着这样的倾向:一是“缩小”,大家都对它故意的回避,有的干脆来一个彻底的否认;二是拒绝研究,拒绝研究在新的历史阶级斗争的存在,它的表现规律。
  譬如,怎样解释当今社会泛滥的腐败现象?这既是一个现实问题又是一个理论问题,很值得研究。很多人将寻求问题的答案瞄准了国外,用外国人发明的理论来解释,那个红得发紫的“寻租理论”就是一例。依我之见,用它来解释权力腐败就有点不伦不类。东西是自己的,将它租出去,寻点租金花花,又何不可?可是权力这个东西是自己的吗?它是姓“公”的,就根本不存在租不租的问题。所以寻常人(如干部和群众)听了这个理论之后除了感到深奥、难懂之外,别无所获。我也算是一个文人了,但是思量了半天仍有一种别扭、灰涩之感。我问了一些对理论尚感兴趣的政府官员,问他们能不能理解这个“寻租理论”。他们的回答倒是很坦率:何必这样咬文嚼字呢,将一种谁都懂的“权钱交易现象”用一个很难懂“寻租”的概念来解释,何必多此一举呢?这位官员说得很坦率,用简浅的语言能解释清楚复杂的社会现象,这是理论家的“能耐”,现在倒好,来一个颠倒,用一种谁都不懂的语言来解释大家关心的现象,将人们搞得稀里糊涂,这哪能算是理论呢?
  我以为,用阶级斗争的理论倒是能解释清楚这个最终能亡党亡国的腐败现象的。
  譬如,过去我们常用阶级斗争理论来解释社会主义时期发生的“和平演变”现象。我看,这个和“和平演变”论并没有过时,前苏联不是舒舒服服地“和平演变”过去了。而中国呢?这个危险依然存在。主要危险来自谁?过去常说这种和平演变的危险可能发生在“第三代”身上,或是那些“知识分子”身上。现在想一想,这种想法幼稚得很,没有权怎么演变?所以邓小平同志说:“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所以这个“共产党内部”当然不是指广大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干部,而是指一批特权化了的腐败阶层。和平演变的主要危险就在共产党内,就在特权化了的腐败阶层。它们需要“和平演变”,希望“和平演变”,而且希望这个“和平演变”来得越快越好。为什么?因为他们需要被“和平演变”了的制度去保障整个腐败阶层的利益。
  也许有人认为这是耸人听闻,是故弄玄虚。不是的,这不是理论家的无病呻吟,也决不是理论家论说的一种理论可能性。恰好相反,这种“和平演变”在在一些局部地区已经变成了现实。譬如,举国震惊、举世震惊的湛江和厦门远华腐败大案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当地的被腐败分子窃取的政权性质发生了蜕变,地方的主要领导权被一小撮腐败分子窃取了,党的、公安司法的、银行的系统都掌握在腐败分子的手中,整个地区被搞得乌烟瘴气,简直就是腐败分子的乐园。请问,在这些地区究竟是谁专谁的政?是共产党的天下还是腐败分子的天下?是人民的政权还是资产阶级的政权?我想,只要头脑正常,这些答案是不难回答的。大量被揭出来的触目惊心的腐败黑幕清楚告诉我们,在这个问题绝对不能太书生气了。
  在过去,我们经常用毛泽东同志的这样一段来提醒我们不要忘掉阶级斗争:“因为胜利,党内的骄傲情绪,以功臣自居的情绪,停顿起来不求进步的情绪,贪图享乐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可能生长。因为胜利,人民感谢我们,资产阶级也会出来捧场。敌人的武力是不能征服我们的,这点己经得到证明了。资产阶级的捧场则可能征服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中国的革命是伟大的,但革命以后的路程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苦。这一点现在就必须向党内讲明白,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现在重温毛泽东同志的这段话,发现一点都没有过时,说得完全对,完全正确。看一看现实,如今的大腐败分子也好小腐败分子也好,说句良心话,有不少原本都是好人,都是“根正苗红”的人,都是为社会作出一定贡献的人,有不少真还是些“不愧为英雄的称号”的人,但是,因为思想上少了一根阶级斗争的弦,结果被“糖衣裹着的炮弹”击中了,被金钱、美女、权力迷了心窍,在“糖弹”面前打了败仗,就像成克杰、胡长清那样,成了不耻于人类的千古罪人。我想,这个教训是深刻的,怎样防止这类悲剧重演?我想最好是不要忘掉阶级斗争的理论,它是一服最好的清醒剂。
  邓小平同志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它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当今的腐败与反腐败斗争实际上是邓小平同志说的“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
  总之,依我之见,“和平演变”是一种舒舒服服的“颜色革命”,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
  (二)“局部性的和平演变”不是虚的、抽象的,三个腐败案的本质是“局部性的和平演变”
  一个是广东湛江腐败案,一个是福建远华远华走私案,一个是辽宁沈阳腐败案,涉及官员之多,层次之高,腐败金额之巨,问题之严重,影响之广泛实是触目惊心,实是震惊中外,它的确将当代中国的腐败发展提到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它使人震惊,使人可怕,使人窒息。
  那么,这三个腐败案的本质是什么?我的一个“说法”是八个字:“局部性的和平演变”。
  过去,一提“和平演变”这四个字,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总是觉得很虚很抽象,总要拿前苏联的例子来教育大家,总是说“和平演变”发生的可能性……总之,因为没有切身的体会,听到也后来就听烦了,听腻了,教育的效果自然就不好。
  前国家主席刘少奇同志曾说过这样一段话:“我们的个别地区、个别部门的组织已经变质了,中央的什么口号来了他们应付一下,平平淡淡,也不反党,可是几个书记勾结起来,停滞、腐化、堕落,这不是变质?”将湛江、厦门远华、沈阳三案与刘少奇同志的这段话对照一下,就可以发现这个“个别地区、个别部门的组织”的“变质”活生生地展现在人们的面前,很现实也很生动,为此,我就想到这样一个问题:“和平演变”已经不再是理论上的可能性了。
  在湛江走私案中重要涉案人员有湛江原市委书记陈同庆、湛江海关原关长曹秀康、湛江市原常务副市长叶振成、湛江市原“打私办”主任郑炳林、湛江公安边防分局原局长邓野、政委陈恩等。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批二十五宗案件的事实,并且一审判决八十四名被告,其中十一人被判死刑。在案中涉及有市委副书记、海关关长、公安局局长、银行行长及武警等干部也参与和受贿赂。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五百三十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三百亿元,数字相当巨大和惊人,到后来还牵出一个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
  在沈阳腐败案中,除了曾任辽宁省建设厅厅长、省长助理、副省长兼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的慕绥新和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之外,还将市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国有企业内的一批“蠹虫”挖了出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原局长郭久嗣,市烟草专卖局原局长周伟,市政府原副秘书长迟若岩、泰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贾永祥和原副院长梁福全、焦玫瑰,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实,市国家税务局原局长赵士春,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田英杰,市财政局办公室原主任马声等。
  谁敢说在腐败分子控制下的那时的湛江、厦门、沈阳政权还是无产阶级性质的?是共产党性质的政权?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权?
  的确,谁都不敢说,也没有这个胆量说。为什么?因为在他们控制下的政权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蜕変,他们保护的是腐败分子的利益,保护的是大奷商的利益,保护的是靠走私等非法手段暴富起来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保护的是黒社会(或黒社会势力)的利益,成了他们的“黒后台”和“保护伞”,譬如,在沈阳市一度呼风唤雨,为非作歹的刘涌,就在他们的保护下由昔日一个地痞流氓摇身成为拥有资产总额达数亿元的嘉阳集团董事长。
  的确,在腐败分子控制下的湛江、厦门远华、沈阳,也有一套监督系统,有纪委、监察、法院、公安等等,但是,遗憾的是就些系统都缺乏应有的独立性,都只是腐败了的第一把手的工具,他们只对自己的顶头上司负责,他们不敢、不可能、也没有就个能力对腐败了的顶头上司进行监督或是惩罚。为什么?因为这些执法或专政机关內的领导者本人,或是蜕化变质腐败分子的“自己人”、亲信,或是被威逼利诱后被拖下了的。想一想,当社会主义的执法机关失去了它应有的职能之后,是属什么性质?不是“和平演变”又是什么!
  而且更为可怕的是,这些案子不仅仅是“几个书记勾结起来”,而是共产党的一些“地方性高级干部”与“有钱人”勾结起,是“红道”、“黄道”和“黑道”这三股势力勾结起来了,形成了强大的“地方性腐败势力”,这就是说,当今的反腐败,已经不是在与“单个的、零星的腐败分子”斗,与“单个的、零星的腐败分子”斗,没有什么了不起的,出一个就抓一个,不会很费什么劲的,可怕的就是腐败分子“相互扎堆”,“相互抱团”,“相互结伙”,构成了一种“势力”,形成了一种“气候”,问题的性质就而同了,若是这些“相互扎堆”、“相互抱团”、“相互结伙”的总头头是当地位高权重的“第一把手”,那么问题就变得非常之严重,它会轻而易举地将一个单位的“面貌”改变了过去,变成了腐败分子的天堂,变成了蜕化变质分子的乐园,若是在这些单位反腐败,那就显得异常之艰难。
  (三)可怕的是“一群由掌了权的腐败分子组成的腐败团伙”
  其实,我们再往深处想一想,湛江腐败案、厦门远华腐败案和辽宁慕马案等这些大案、要案,不都是由一些“相互扎堆”,“相互抱团”,“相互结伙”的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组成的吗?这不就是“放大”到地区一级的“窝案”
、“串案”吗?与一些“单位性”的“窝案”
、“串案”相比,其不同之处就是它的腐败级别更高,腐败的后果更严重,腐败的影响更恶劣,腐败的势力更强大,我们反起腐败来就更困难。于是,我们就看到了这种现象,对这种“地区性的‘窝案’、‘串案’
”,非得要中央“插手”不可,非得要中央组织抽调全国的“精兵强将”,非得要花上很长的时间去查不可,非得要花大力气去排除各种各样的腐败势力干扰不可,非得要……想一想,在这样历史条件下的反腐败怎能不艰巨、不复杂?
  其实,若是从社会学来看所谓的腐败“窝案”、“串案”,其实质就是“一群由掌了权的腐败分子组成的腐败犯罪团伙”,就是一个依靠权力非法获得利益的“利益共同体”。这个“腐败团伙”组成的基本原则就是遵循按对腐败的“贡献”进行分赃的“利益共享原则”。这个“腐败团伙”为什么要拼死抵制反腐败?说到厎就是为了维护“自己一伙人”借助权力获得的“经济上的、政治上的既得利益”,就是为了保持“自己一伙人”头上的官帽、自己所坐的官位,就是为了“自己一伙人”不受审判、不进大狱、不掉脑袋,因而在“共同命运”下,对社会反腐败的抵制就显得“特别主动”、
“特别自觉”、
“特别卖力”……所以,当今社会的反腐败,并不仅仅是和单个的腐败分子斗,而是在和“腐败团伙”斗,在和一个个“靠腐败获得利益的既得利益者的小集团”,在和“大大小小的腐败利益集团”斗。
  这个“大大小小的腐败利益集团”,指的是某个地区的一些权贵通过“权力性结伙“的方式,利用共产党已有的组织系统建成一个跨系统、跨行业、跨省市,实施境内外勾结,对社会财富实施疯狂惊夺的一种体系内的腐败。
  这个“大大小小的腐败利益集团”
,会巧妙地利用共产党现行制度(如现行人事制度、公安司法制度、贸易制度、银行制度等)中的弊端或漏洞,为其腐败服务。这种“制度性腐败”简单、方便而且“高效”,因为都是在制度内的腐败,还安全而不用冒多大的风险,因而腐败的金额一个个都是天文数字。譬如,湛江腐败案为100多亿之巨,厦门远华案中的走私物品高达530亿,偷税漏税300亿元。这就是“制度性腐败”的“优越性”,既保证了腐败分子能在短期内就能攫取巨大的财富(厦门的作案时间是从1996年开始的),同时腐败的暴利又反过来加速了“制度性腐败”的发展,在如此丰厚的利润下结成了腐败分子的神圣同盟。
  在这个“大大小小的腐败利益集团”中,它的重要组织特征是各口都有重要权贵把持,分工严密,上下有序,腐败一条龙,“清一色”,形成了一股强大的腐败势力。这股腐败势力既有来自“红道”(即制度内)的纵容,也有来自“黑道”(腐败恶势力)的支持。以厦门远华案来说,卷入到这一案权势人物有: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钱、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庄如顺、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叶季谌等,真是“一夫当关,万夫莫开”。腐败势力在权贵的支持、纵容下,利用它用腐败得来的经济实力,千方百计向当地的各种“公权”渗透,甚至通过赎买手段将一些“公权”变成了“私权”,“黑道”在“红道”的支持下摇身一变,变成了“黄道”上的大企业家、实业家,既是官又是匪又是商,红的黄的黑的三股势力混在一起,在地方上形成了一股看不见但能时刻能感觉得着的强大腐败恶势力。湛江的走私犯有上亿元的船队、专用码头和炼油厂,走私油竟占全国消耗份额的十分之一。而在厦门,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都能感觉到所谓“远华影响”,远华集团、远华影视城、远华足球队、88层远华大厦……到处都有远华两字,到处都烙上了远华的痕迹,腐败恶势力的影响在厦门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由于这个“大大小小的腐败利益集团”的存在,会使制度内的所有监督都会变得无效。在湛江、厦门案发之前,当地的那些制度内的监督制度都应该说是完整的、具全的,但是面对这种“制度性腐败”,它不过是权力机构内的一个必须的装饰品,一件装装门面的摆设物。面对猖獗的腐败恶势力,面对执法部门掌握在腐败分子手中的现实,谁敢去监督?谁又能去监督?若没有中央的强烈干预,那么,谁想要依靠当地制度内的监督体系去监督,那简直是天方夜谈,是一种美妙的神话了。
  总之,这个“大大小小的腐败利益集团”的性质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然而它的最终后果更为可怕:它使某个地方政权的性质发生蜕变,使政权为一小撮腐败分子把持,从红色的人民政权变成了黑色的腐败政权。而且,政权的这种蜕变是舒舒服服的变,是慢慢地、和平的变,是不流血的变,是将公权变成了腐私权的变。变的结果是什么?将当地的政权最终变成一个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独立王国。于是,我就不由自主地记起了毛泽东同志的一段话:“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为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
  就也就是西方敌对势力最希望我们出现的“颜色革命”。
  (四)重温毛泽东同志的“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
  所以,我们有理由去重新学习毛泽东同志早在1956年时就发出的警告:“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而这个“大大小小的腐败利益集团”就是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
湛江、厦门、沈阳这些腐败集团实际上已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以腐败分子为主体的“贵族阶层”。
  当然,当我们谈到这种“大大小小的腐败利益集团”的特点时还得指出,这种“制度性腐败”,不是“整体性”的而是“个别性”,不是“全局性”的而是“缺陷性”的,不是“根本性”的而是“一时性”的,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整体性的制度性优势”去战胜“局部性的制度性腐败”。湛江、厦门、辽宁慕马案三大案的被彻底曝光、揭露,不仅仅体现的是党在反腐败方面的决心和信心(仅在厦门远华腐败案的一审中就宣判了14个人的死刑),而且更重要的体现了我们“整体性的制度性优势”,谁搞腐败,不管腐败分子的权势是多么地大,多么地厉害,共产党可以用制度将彻底地将其查处,直至送上断头台。
  于是,我又突然想起了邓小平同志曾说过的一段话:“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邓小平同志在这里所说的“改变面貌”,当然指的是和和平平地、舒舒服服地、不快不慢地、不通过流血方式的改变,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和平演变”。这些人手中拿的是人民给予的权力,然而谋取的却是个人(或小集团)的私利,经受不起糖衣炮弹的引诱,贪赃枉法,疯狂敛财,奢侈腐化,哪有半点儿的共产党人的味道?这些人不是变又是什么?
  当然,由于中央政权掌握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手中,我国不可能、也不会发生全局性的、整体性的和平演变,但是,地方性的、局部性的和平演变会不会发生呢?湛江、厦门远华、沈阳腐败三大案的发生证明了,这种和平演变的发生在当今不是会不会的问题,而是发生的多少、规模的问题。的确,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决不是一句空话。
  湛江、厦门远华、辽宁慕马案的实质就是局部性的和平演变!就是地方性的和平演变!想而对我们党来说,够得上“大问题”的有很多很多,但是,在诸多的“大问题”中有什么问题能大过于亡党亡国亡社会主义的腐败呢?我想,都不能。
  总之,依我之见,像广东湛江、福建厦门远华、辽宁慕马案这类“腐败了的既得利益集团”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毒瘤”,实际上是邓小平同志说的“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
  所以,在反腐败斗争中我们不必忌讳“阶级斗争”这四个字。
02:53:32 :连载44 第43楼   第5章 社会转型期“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及其特点
  (一)从邱晓华提供的一个数字看“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那么,存在于“一些部门”、“一些领域”、“一些地方”、“一些单位”的“既得利益集团”是怎样形成的?
  先看一个由原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著名经济学家邱晓华(那时的他,正是他“风华正茂”的“上升时期”)“提供”的一个数字。日,他在赴重庆作了一场经济形势报告中提出:“我国富人群体主要有9大主要成因。一是企业推行承包制,一批敢于承担风险的人走上‘先富起来’的道路;二是国家落实各项政策而得到一笔补偿资金所惠及的一批人;三是国家鼓励私人经济发展、先‘下海’的人;四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国家实行部分生产、生活资料和贷款价格的‘双轨制,特殊群体因此而享用了价差带来的6000亿元财富;五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最早涉足证券市场的投资人和证券从业人群;六是房地产业投资人;七是倒卖各种指标、出口配额等人群;八是特殊职业者,如影视明星、体育明星、作家等;九是科技技术成果转让获益者。”[i]
  在邱晓华“提供”的众多数字中,我最为“关心”的是“国家实行部分生产、生活资料和贷款价格的‘双轨制,特殊群体因此而享用了价差带来的6000亿元财富”这个数字,它让我“激动不已”。为什么?因为关于“既得利益集团”存在与否在社会上、在学术界争论颇大,且无定论,“定性”分析多,因缺乏实实在在的数据,谁都说服不了谁。而邱晓华“提供”的“6000亿”这个数字则给了我们一个明确的回答:这个“既得利益集团”恐怕不是正在形成中的问题,而是早就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
  胡鞍钢先生在《中国90年代后半期腐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腐败类型分为4类,分别是各类税收流失型腐败损失,走私等大规模非法经济导致“黑色收入”,腐败直接造成的大量公共投资和公共支出流失,垄断造成大量的租金损失等。通过大量数据并作保守的估算,90年代后半期,仅以上4种主要类型的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比重的13.2%至16.8%之间。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笔巨额财富相当一部分落入既得利益集团手中。
  为什么?因为在80年代“万元户”就是中国富豪的象征,想一想,这“6000亿”能“制造生产”出多少个“万元户”来啊!6000万个“万元户”,多么巨大的一个群体,说它客观存在,一点错都没有。而这个“特殊群体”,其实就是一个“特殊的既得利益群体”,就是一个“特殊的既得利益集团”。为什么?就在这“特殊”两字上,因为一般老百姓、没有特殊的权力背景的,是无论如何沾不到这个“光”的。“资本来到人间,从头到脚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这句话还是蛮有有道理的,我不能说这“6000亿”都是“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但是,我可以肯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马海滨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预防职务犯罪专业委员会年会的发言中指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改革采取渐进方式,经历了原轨、易轨、双轨、并轨等阶段。从原轨至双轨期,‘寻租’活动十分活跃,贪污、受赂等职务犯罪活动异常猖獗。”这段话说明什么?至少说明这“6000亿”是与“原轨、易轨、双轨、并轨等阶段”的“贪污、受赂等职务犯罪活动异常猖獗”联在一起的。
  (二)“双轨制”给既得利益群体提供“腐败的机会”
  有人不同意我的观点,他们认为:“不能把‘特殊群体’与‘既得利益群体’混为一谈。原文中的‘特殊群体’,是指与国家实现‘双轨制’政策相关的行业、部门、企业、人员,不能等同于‘既得利益集团’,更不能说‘是一个特殊的既得利益阶层’。由一个单纯的经济学指代引申为一个政治学概念,直接导致得出中国既得利益群体‘早就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其论点当然是错误的。其次,原文提到的‘6000亿财富’不仅不能被理解为用于分配的资金,‘享用’的主体也不仅仅是个人所得,还应包括行业和单位利益,包括国家和集体积累,包括相关业务的正常运转费用。”还说:“邱晓华已经指出,富人群体的获得有合理的因素也有不合理的因素,应承认历史的局限性。对待历史问题,不能搞事后诸葛亮。‘改革是一场革命’,是革命就会有牺牲,不能在事后因处于探索阶段的改革举措存在瑕疵而全盘加以否定或曲解。‘双轨’是历史的产物,不能把‘双轨制”仅仅理解为给既得利益群体提供‘腐败的机会’和‘对腐败的宽容’
  这段话藐视有理,实质大谬。谬在何处?主要有以下四点:其一,我认为,对“6000亿”这个数字,不应该也不能够将它作为一个“单纯的经济学”的概念来思考,因为经济从来就是与社会、政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想一想,我们在公布每一个重大经济数字时,有哪一个是不作为政治上的“大好形势”来宣传的?其实说句心里话,这“6000亿”在我心目中,它也仅仅只是一个“象征性的数字”,我只是将它当作“价格双轨制”产生腐败并得以蔓延的一个“大致上的数字根据”,而且凭它作了“政治学概念”上的延伸,这个“延伸”是建立在对“双轨制”“为这个‘特殊群体’提供了‘致富’的机会”进行科学反思的基礎上的。其二,我对“价格双轨制”的反思根本不涉及到对“探索阶段的改革举措存在瑕疵而全盘加以否定或曲解”,若是对改革阶段存在问题的反思就是一种“搞事后诸葛亮”,那么要我们这些搞社会科学的干什么?所以,我只能说在这个问题上戴秦先生的“言重”就有过去有些人习惯用的“戴帽子”、“打棍子”之嫌。其三,我从来都没有否定邱晓华先生的关于“富人群体的获得有合理的因素也有不合理的因素”这个连三岁小孩都懂的“常识性知识”,其实,只要认真读一读邱晓华的全文,你就不难发现,邱晓华的这个观点指的是所有致富群体的“九类人”,而不是专指“双轨制”下的一种人。若是借助权力利用“价格双轨制”致富(即当时人称的“官倒”)是“合理”的话,那么岂不是承认如今许多大贪官倒卖土地批文、倒卖银行信贷指标也都是“合理”的,那就干脆,我们就不要反腐败算了。
  在这个问题上我倒是与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的观点是一致的。
  吴敬琏先生在谈到当前腐败现象产生根源时说:“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商品是天生的平等主义者。因此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平竞争立法上就规定不能有任何价格和其他歧视,而不能像在价格双轨制下那样,有批文的和没批文的、有权的和没权的价格不一样。那不是市场经济原则。双重体制下的经济既是货币经济,又有行政管制,权力有价,于是产生大量的寻租行为。这才是目前腐败蔓延的原因。”他又说:“‘双轨制’:一条是计划轨,在这条轨道上运行的调拨物资的价格是低廉的;另外一条是市场轨,在这条轨道上买卖的商品价格是随行就市的。由于转轨经济通常仍然是短缺经济,因此双轨之间有一个很大的价格落差。于是拿到了物资调拨‘批文’有权按调拨价购买的人们就可以取得额外的差价收入。‘官倒’这个名称表明,一般老百姓虽然没有学过经济理论,但他们从千百次的经济活动中认识了‘官倒”这种经济现象的本质。人们发现‘倒爷’们并不需要把调拨物资到手、再‘倒”到市场上去卖,他们‘倒’的只是调拨指令、批文,买卖的是权力。当时外汇买卖也实行官价和市场价的‘双重汇率”,银行贷款则实行官定利率和市场利率的‘双轨制’,这两者也是‘官倒’的生财之道。”[iii]吴敬琏先生的这两段文字恰到好处地证明了我的那个对“‘双轨制’是给既得利益群体提供‘腐败的机会’和‘对腐败的宽容’
”这一表述是正确的。
  辛鸣先生在的《经济参考报》发表了这,样一段话:在“我国社会改革过程中,不同利益群体的发育是极端不均衡的。其中极少数的利益群体利用体制转轨中的不完善和政治生活中的漏洞,形成了具有特殊利益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或者因为市场经济的不规范而得到了好处,或者利用所处的垄断地位牟取暴利,或者利用政府行政管制的漏洞而损公肥私,有的甚至直接运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这些既得利益集团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最大的受益者,他们的活动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原则,他们的存在损害了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更为可怕的是,由于我们前期改革中的不成熟、不完善,又客观上让他们的利益原则在一段时间内成为了社会改革的某些原则。因此,在我们改革进一步深化的过程中,他们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力图维持现状,防止改革深化打破现有对他们有利的格局,剥夺他们的利益。”
  (三)“暴富群体”与“既得利益集团”
  其实,在学术界还有一些类似于“既得利益集团”的“提法”,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于祖尧先生指出:“毋庸讳言,当前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个特殊社会阶层——“暴富群体”。这个群体包括:部分不是靠诚实经营和劳动起家的私营企业主;少数公有企业的承包人和买主;收取非法高额出场费或投机钻营的文艺界明星、穴头;政界的贪官污吏;少数新生的洋买办等。这个社会群体混杂在改革以来靠诚实劳动而富裕起来的高收入阶层之中,但他们是一伙鱼目混珠的靠发不义之财致富的暴发户,决不能把他们与政府倡导和鼓励的‘部分人先富起来’混为一谈。”[iv]多年来,围绕土地这一核心,已经形成了一个以“某些政府官员”以及“地产大鳄”、“官商”组成的复杂利益集团体系,土地寻租行为和圈地运动的大量滋生,而土地暴利和政绩驱动则是腐败滋生的最根本的动力。譬如,《人民日报》
日就曾报道,全中国176座高尔夫球场,仅1座经正式审批。
  总之,在“一些部门”、“一些领域”、“一些地方”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出现决不是偶然的。
  (四)“既得利益集团”形成的必要条件
  “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是有一个历史过程,有一些必须条件。
  我的观点是,“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一定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绝对的权力垄断,绝对的对资源的垄断,这是为权力进入市场的先决条件;
  (2)善于钻政策空子的“官商勾结”,在有权的和有钱的之间一定存在不可见人的权钱交易;
  (3)无论是在官场或是商场,都有“龙头老大”这类重量级人物的存在,他们是“地头蛇”、“太上皇”;
  (4)“暴利的获得”,小利、大利还不行,一定是暴利,一定是制造出一大批“食国家利益”的寄生虫,是一批暴发户。譬如,据安徽阜阳有关部门介绍,自1996年以来,经阜阳市委前书记、安徽省前副省长王怀忠之手批出的土地,明显属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就高达10亿元,在国有土地收益的源源流失中,至少有10个大款应运而生。手段卑鄙而恶劣,这既是“既得利益集团”出现的诱因又是他们发展的动力,所以,在这些地区(或领域)一定会产生一帮“暴发户”,基本上有两类人,一类是不三不四的违法商人,另一类则是有权有势的当官者及其衙內;
  (5)“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即“潜规则”,在这些地区或领域,法定的“游戏规则”被破坏殆尽,代之出现的不成文的、又无法拿到台面的“行规”或“业规”,约束力极强,它的“权威”不能受到任何挑战,谁若是对它提出挑战,哪怕是半点的违背,必遭到“群体”的“集体惩罚”,让你无法在这一地区或领域生存下去。总之,在某一个地区或某一个领域的官员们在上述条件下再加上没有有效监督机制的制衡,就很容易形成对利益的垄断,很容易形成“排他性的分利集团”——“既得利益集团”。
  “既得利益集团”不是一个组织性集团,它是无形的、精神性的,你看不见却能实实在在感受得到,既得利益者因为得到菲薄的“既得利益”,因而都极其忠于这个“集团”,忠于这个“利益共同体”,一旦这个“既得利益集团”受到“生存的威胁”,就会本能地去“誓死捍卫”,用不着动员,就会各显其能,就会发威,就会显示其力量,拼命地维护“既得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因为是贪官们“造就”一批“富翁”,因而当他们听到安徽省前副省长王怀忠被立案审查时,阜阳的属于这个“既得利益集团”一些“大款”(实是“奷商”)叫嚣,就是倾家荡产也要保王过关,有的人更是一次拿出200万巨款欲为王“解套”。
  (五)足球圏与这一领域“既得利益集团”
  以下,我想以足球圏为例来说明这一领域“既得利益集团”形成的特点。
  一般而论,凡“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必须是腐败泛滥的领域,而且必须“具备”以下二个要件:一是要有足够的、用来交易的“物质资源”(金钱资源);二是要有绝对的权力垄断。我想,每年有几十亿投入的足球圏和充满了行帮色彩的中国足球领域,基本上“满足”了这二个腐败发生的要件。的确,若是在腐败泛滥的当今社会,足球圏、体育界没有腐败那才是一件怪事呢!
  一般而论,凡腐败泛滥且又难以撕开的领域也必须“具备”以下二个条件:一是数目大得惊人的金钱交易,形成了一帮专吃足球腐败饭的“既得利益层”,因而结成了由腐败结成生死悠关的“利益共同体”,它们有足够的力量(物力、财力)去化解遇到的难题;二是具有足够“驾驭”局面的绝对权力控制:即便是触犯了法律也必须在自己的行帮中解决,所以,那种“凡是能够主动向中国足协讲清问题、退回收受俱乐部钱款、检查深刻的裁判,足协将不予曝光并继续使用他们”的“说法”之所以盛行,决不是无缘无故的;以及炉火纯青的权术玩弄:你不是要反腐败吗,我就说足球圏的形势是绝对大好,你不是要揪几个腐败分子吗,我就说广大的裁判和体育工作者都是好的和比较好的,若是逼得急了,便拿出最后的“杀手锏”——请你拿出证据来。总之,不管风吹浪打,我总能“化险为夷”,这也就是过去足球圏內查不出问题的根本原因。对于中国人爱恨交加的足球王国来说,基本上是“满足”了这两个条件的。
  一般而论,凡在腐败泛滥的领域能掀起反腐风暴的也必须“具备”以下二个因素:一是腐败已经泛滥到了“惨不忍睹”的不治就要“亡党亡国”的程度,而且就其腐败圏内部已经是矛盾重重甚至达到接近分崩离析的程度了;二是有比“腐败王国”还要强大得多的权力干预(在震惊中外的腐败案中有哪一个不是由中纪委直接干预的?靠本地、本单位,那是在做梦),以及形成了一帮专与腐败过不去的积极力量。我想,当今足球领域之所以能如此这般形成反腐声势,其原因也在于此。譬如说,吉利集团董事长、俱乐部总经理桂生悦和浙江绿城足球俱乐部董事长宋卫平一起联合的反腐,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足球腐败矛盾激化的一种“必然表现”;而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体育竞赛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部、公安部联合成立“黑哨调查专案组”的介入,极大地鼓舞了本来就在摩拳擦掌人士(包括媒体)的反腐的斗志。
  所以,就这三个“一般而论”来说,龚建平在甲B吹一场球拿个几万元钱是无论如何算不了什么事的,与残酷的、血淋淋的甲A相比,那不过是“水货”,甲A才是货真价实的“买卖”,真正的“战场”应该是在那里!以2001年为例,有媒体在当年的甲A联赛开打之前为各俱乐部的财政状况算了一笔账:比如,算上转会费、主场广告费、球员胸前背后广告以及球票收入,云南红塔队的总收入预计为1500万元;而赢球奖金、球员工资以及其他开支加起来,红塔集团对该队的计划投入将达4000万元;沈阳海狮队当年的收入预计达3500万元左右,总投入则在4000万元左右;重庆力帆队的总收入为2200万元,总投入则在3500万元左右……所以,就那个可怜的龚建平,也算不上是一个多么了不起的人物,足协(某些人)+裁判(某些人)+俱乐部(某些人)+“经纪人”才是完整的“一台戏”。
  最后,我还得强调一点,这个“既得利益集团”并不存在于中国的最高层,而是存在于一些在“一些部门”、“一些领域”、“一些地方”之中。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当今反腐败斗争的特点执政党领导全中国人民与这个“既得利益集团”进行了艰苦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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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重庆商报》11月1日记者文章
  [ii] 戴秦《检察日报》日
  [iii] 吴敬琏:《腐败与反腐败的经济学思考》,《中国监察》,2002年17期。
  [iv] 于祖尧:《经济研究》 1998年第2期。
02:54:12 :连载45 第44楼   第6章 “既得利益集团”与地方腐败势力
  (一)什么是势力?
  所谓势力,指的是一种控制、影响、改变他人的思想、行为的力量。它是人的力量的聚合,不是1+1=2,而是1+1&2或是1+1&&2。
  势力这个东西,既是精神的,又是物质的,你看不见摸不着,但却能让人实实在在地感觉得到它的存在。在某个(如个人的、群体的、政党的)势力范围内,尽管你的心里不想听、不想说或不想做,然而你不得不听,不得不说,不得不做,若是不听、不说、不做,那么这个势力一定会给你点颜色看看,轻者,给你穿一穿小鞋,没有好日子过,重者则会剥夺掉你工作的权利、坐牢甚至家破人亡。所以,势力是一种不得违抗的强制力量,有时很可怕,具有“生杀大权”。
  有各种样的势力。譬如,权势、财势、流氓恶势力、黑社会势力、腐败势力、民间势力、家族势力、旧的习惯势力、个人势力、地方势力、社会势力、民族势力、国家势力……究竟有多少种?谁都说不清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每一个人都生活在某种势力圈子之中,它是无所不在,无所不包。
  (二)腐败势力与“腐败利益集团”
  当今的社会腐败为何那样凶恶?为何那样难斗?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以“腐败利益集团”为核心,将很多落后的、腐朽的势力扭在一起了,拧成了一股绳,成了气候了,形成了一股难以摧毁的腐败势力。
  譬如,先举一个被法院判处死缓的深圳城建集团原董事长李育国索贿买官的案例。李育国为了保持城建集团董事长的“肥缺”,居然能在一天内筹措到100万元;为了从正局级迈向副市级,“贿托”的“中间人”开出了1000万元的价码,李不仅欣然接受,而且迅速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筹集美元50万元、人民币和港币各100万元,加起来高达人民币600多万元。这么多的钱从哪儿来?并非来自李育国的口袋,而是来自李育国的周围所形成的“单位型的既得利益集团”。在这个“利益集团”看来,李育国能不能在权力体系中保住、并取得更重要的职位,是这一“利益集团”能不能继续获得利益的“重中之重”,李育国爬得越高,就越能获得巨大的收益,因而就不惜代价,也不顾什么党纪国法,这些单位,名义上是姓“公”,实际上落到了少数人组成的“利益集团”中去了,在他们认为,只要是其集团中的人获得重要权力,那么,就等于这个“利益集团”获得了利益。
  首先,“腐败既得利益集团”将权力圈内的腐败权力者与腐败权力者眹在一起,形成权力层中的腐败势力。
  何谓权势?简单地说,它就是当官者拥护有的影响力、控制力,它存在于权力之中,是法定的。除了昏官庸官之外,一般的规律是大官有大的权势,小官有小的权势。
  当今社会的腐败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的腐败有何不同?主要一点是,五十年代初期像张子善、刘青山这样的腐败,还只是单个权力者的腐败,东一个西一个,零星分布,他们之间还没有结合起来,还没有形成腐败势力,与它斗,好办得很,中央一动员一号召,群众一发动,好像瓮中捉鳖一样,没费什么吹灰之力,似乎就取得了决定性胜利。如今呢?但是,从改革开放初期就开始反腐败,中央反贪会议开了一个又一个,中央红头文件发了一个又一个,大小贪官杀了一个又一个,战果倒是很辉煌,然而却是“杀了成克杰,自有后来人”,腐败却呈现一种“前腐后继”的态势,形势严峻得很。为何?因为当今权力者的腐败已不是一个二个人腐败,而是一窝人腐败,是一串人腐败,是扎堆腐败,而且都是“关键部门”的“关键人”的腐败,像湛江、厦门腐败案那样,从市委书记、市长、海关关长、银行行长、公安局长等都是腐败的要员,充分利用共产党现行制度中的“制度优势”,要什么有什么,一伙人说了算,真是“兵强马壮”,权力互补,资源同享,有利同分,有难同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结成了“利益上的、命运上的共同体”,在腐败权势控制下的地区,厉害得很哪!谁敢反腐败?除非这些人不要自己的“小命”。
  其二,“腐败利益集团”将“红道”、“黄道”与“黑道”实施“三结合”,更加“壮大”了地方性腐败恶势力。
  如今的腐败势力为什么那样厉害?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红道”、“黄道”与“黑道”这三股道跑到一起来了。吉林长春市有一个被判死刑的黑社会头子梁旭东为何那样嚣张?据他自己声称,因为他手上有“三把刀”:“第一把刀,我是警察,谁敢不怕我;第二把刀,我是黑社会,谁敢不服我;第三把刀,我有关系网,上面有人罩着我,谁敢把我咋样。”这段话说明什么意思?说明当今的腐败现象已是要权有权(权势),要钱有钱(财势),要暴力就有暴力(黑势),想一想,除非政权机关出动全力,谁有能耐要同时与这三股道上的势力斗?。
  那么,为什么这“红道”、“黄道”与“黑道”三股道上能“跑到一起来了”呢?很简单,因为它们有各自的需要。
  对“红道”上的腐败分子来说,为了保护他们腐败来的既得利益,除了依靠自己的权力去镇压“反叛者”之外,有许多是自己权力之内做不到的,怎么办?就很自然想到了“黑道”,要利用“黑道”的力量去消灭自己的“反对派”,为什么如今会频频发生官场凶杀案?其原因就在于此。对“黄道”上的不法商人来说,如今最为时髦的是在“红道”和“黑道”上都有他的人。“红道”上有人,便于将国有资源变为自己的资源,而“黑道”上有人,则便于“黑吃黑”,因而拼命地用金钱与“红道”、“黑道”联姻。而对“黑道”上的犯罪分子来说,他们已经很明白,靠暴力谋取利益只是犯罪的“初级阶段”和“原始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分子用暴力的手段去做“生意”,用犯罪的方法去办“实业”,在形成气候的同时,将手伸向权力部门,寻找“保护伞”,寻找“后台老板”……
  一般来说,当三股道上的势力联手以后,是很难对付的。
  其三,“腐败利益集团”用“利益均沾”的方式,在官场中形成一股以“腐败利益集团”为核心的“既得利益势力”。
  这种社会上的“既得利益势力”与“传统势力”不同,它不是几千年流传下来的,而是“腐败利益集团”用“利益均占”的方式亦让官场中的一些人成为腐败现象的“既得利益的获得者”,这一帮人,是“间接受益者”,属权势人物,官不大但是势力却不容低估,平时是“松散方式”存在着,当他们的“既得利益”被触动、并感到受威胁时,这帮人就会本能上联合起来,就会群起而攻之。目标对准谁?对准那些锐意进取的反腐败的改革者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三)“强龙”縁何难斗“地头蛇”?
  “强龙难斗地头蛇”,这是中国民间智慧对一种社会现象的形象概括。
  “强龙难斗地头蛇”这种现象过去存在,现在亦不乏此例。《瞭望东方周刊》第39期刊登的全国政协副主席霍英东开发广州南沙遭遇“地头蛇”刁难的长篇文章,就是一个非常生动、典型的例子。
  霍英东这三个字在中国恐怕是极负盛名的三个字;从理论上讲,就他的“全国政协副主席”这个头衔,大概亦属于“国家领导人”之列了;至于他的个人财产,应该算是世界级富豪的了,稍稍夸大一点地说真可以是“富可敌国”的了;至于当霍英东拿着400多亿元人民币去投资开发番禺和南沙的举动,无论如何是属“爱国”之列的……所以,说霍英东是一条“强龙”,是一点错都没有的,然而,就是这条“强龙”,在其1993年到2003年长达10年的投资中,却受尽了南沙开发区第一任党委书记、番禺区委书记、番禺区政协主席的梁柏楠的敲诈勒索、盘剥刁难。如:霍英东在南沙开发了东发码头,梁家硬逼霍英东掏2000万元给他们搞个同样的南伟码头,并交由梁柏楠的亲信管理,货物就往自己的码头运送;霍英东想把港前路修到地方所属的山后面成环岛路,钱交出后没有下文,对方说是用作“搬迁费”了。霍英东要建个小型的蒲洲花园,对方在邻近山脚挖来了一堆黄泥,在山上拔来一堆小草,栽几棵小树,便拿走了1500万元。所以,霍英东说:“我一生搞工程,从未见过这样离谱的事。”
  精明的霍英东在不同制度的香港闯荡了几十年,就其“洞察、驾驭社会能力”而言,实是一般人所能比的,就其个人同中国最高层的“关系”而言,亦非寻常,我想,只要他在中国领导人面前稍稍吐吐“苦水”,解决梁柏楠这个人的问题恐怕亦非难事……然而,霍英东选择的是一个“忍”字,而且一“忍”就是十年,而且只是在梁柏楠其它腐败案件牵出来之后,霍英东被敲诈勒索、盘剥刁难的事才被披露出来。
  精明、老练的霍英东为什么要选择一个“忍”字?我非霍英东本人,就只能猜,我想主要还是在于“利害得失”这四个字:对霍英东来说,真要是选择“摊牌”必须要有必胜的把握,没有足够的把握是无论如何不会冒这个险的。你告梁柏楠敲诈勒索,梁柏楠说我是为了地方利益,到头来就是一场说不清、道不明的官司;即便是梁柏楠本人被弄下去了,还有梁柏楠周围的一帮人呢?弄得不好的话真还得要把“老本”都赔上,那可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霍英东毕竟是一名商人啊!什么都得要“利害关系”去考虑。霍英东是一个明白人,他投资的地盘是梁柏楠苦心经营多年的“蛇岛”,不仅仅只有,而是“一窝蛇”,梁柏楠就是一条极其厉害的“眼镜王蛇”,霍英东更明白的是,梁柏楠这条“眼镜王蛇”之所以能在番禺、南沙为非作歹十年(如耗资百万在乡下修建祖屋,富丽堂皇,极尽奢华;每年都摆4场生日宴——本人生日、妻子生日、母亲生日和外孙女生日,收取四方“贡品”,
在澳门赌博赌输被扣作人质,打电话叫某公司经理带20万元港币去将其赎回……),恐怕没有一点“社会势力”的支持,没有很硬的“权力后台”作靠山,否则的话,他出了那么多的丑闻,民愤又是那么大,然而十年间仍然是“我自岿然不动”……
  所以,作为“强龙”的霍英东对作为“地头蛇”的梁柏楠,只有一个“忍”字!与一条
  “地头蛇”好斗,与“地头蛇”之背后的“红道”、“黄道”和“黑道”纠缠在一起的腐败恶势力难斗。
  这就是当今在一些个别地区之所以黑恶势力猖獗、反腐败难以进行、一些能干的“改革家”兵败“滑铁炉”、上级领导不换“一帮领导人”就根本推不动之原因所在!
  的确,“文化大革命”之前的中国社会,“强龙难斗地头蛇”这种现象不能说没有,但决不是太多。为何?因为当时的中央具有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对下级而言,每一个“上级”都具有绝对的权威,具有绝对的指挥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下级”即使有什么异常的想法,也是不敢轻举妄动的,更不敢进行“权力性对抗”。而现在呢?社会进入了一个并不完善的、基本上还属于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中国的社会控制因为刚经历过一个“文化大革命”而变得比较地松散和软弱,社会经济体制转型中的无序和腐败的泛滥,在一些地方“不健康的地方势力”异常地活跃起来,变得很有“实力”,经常将自己控制的地盘变成一个針插不进、水泼不进的“独立王国”,因而变着法地与“上级”斗,与中央制定的方针政策斗,所以,“强龙难斗地头蛇”尽管是一句古语,然而,它仍然是一个令政治家困惑的难题,也仍然是一个令政治学家、社会学家需要很好研究的课题。
  必须看到,在一些地方上像梁柏楠式的“地头蛇”是非常难斗的,什么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1)这是因为如今的“地头蛇”已经不仅仅是昔日意义上的地痞、流氓、无懒,而是腐败势力、黑恶势力之间已经结成了牢固的“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2)如今的“地头蛇”既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已经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与“强龙”们对抗;(3)又因为是“朝中人”,很懂得共产党的政策,很会用共产党的一套来对付“强龙”们,很会用权力的手段去制约“强龙”们;(4)更为重要的是,如今的“地头蛇”们的权术应用水平几近发展到炉火纯青的地步了,他们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排斥异己,经过多年的“考验”、“组织”和“提拔”,他们已经将自己的队伍变成了“清一式”、“一条龙”的了,他们依仗自己上有靠山,下边对自己“绝对忠诚”、“绝对保持一致”,因而使他们总是这样地过高估计自己:他们认为自己有足够的资本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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