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外移民民关注的FATCA和CRS,到底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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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真,CRS与FATCA到底哪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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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美国FATCA与全球CRS的区别 - 简书
美国FATCA与全球CRS的区别
因美国并不属于OECD发布的已经签署或者承诺签署CRS的国家或地区,被列为非CRS参与国,其通过FATCA法案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那么,同为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制度,CRS与FATCA法案有什么不同呢?为增加税收收入,打击美国纳税人利用海外账户偷逃税行为,美国国会于日通过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法案),该法案使得美国有能力在全球范围内收集纳税人的海外账户信息。截至2014年7月份,已经有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西班牙和澳大利亚等39个国家或地区同美国就FATCA法案达成了政府间协议,另有包括中国在内的60个国家或地区与美国就协定的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欧盟《利息税指令》和美国FATCA为OECD出台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标准提供了参照。信息交换模式不同FATCA模式:美国VS金融机构FATCA法案的信息交换则包括两种合作模式:一是由缔约国政府承诺向其金融机构搜集信息并自动移交给美国国家收入局(IRS);【金融机构—缔约国政府—美国IRS】。这里又分单边或双边交换模式。中国与美国协定的是双边交换模式。二是要求缔约国的金融机构直接向IRS报告美国纳税人的账户信息。缔约国应当保证其金融机构与美国签订合作协议。【金融机构—美国IRS】要求金融机构其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展开尽职调查,辨别并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国账户(包括自然人账户以及美国纳税人持有比例超过10%的非金融机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美国纳税人的姓名、地址、纳税识别号、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以及账户总收入与总付款金额。不愿意加入FATCA游戏规则的,美国也有自己的“流氓政策”,即对于不配合的外国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美国的包括股息、利息在内的收入将会被强加30%的预提所得税作为惩罚。CRS模式:国家VS国家CRS是基于完全互惠模式的自动信息交换。这主要体现在CAA文本中。第一批实施CRS的54个国家和地区中,已经有48个成功参与了“配对”,剩下6个国家目前仍在进行本国CRS立法或者对CRS实施所需要的数据保密和安全操作以及IT系统进行完善。不同对象的不同标准FATCA主要影响的是在美国外有账户的美国人、美国跨国公司及缔约国外国金融机构。若缔约国与美国签订FATCA法案,并选择双边模式,即对等交换信息。但由于FATCA法案是美国的国内法律,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履行美国法案下的合规义务,面临着跨国间的法律障碍。CRS影响的是100多个签约国的非税务居民,影响范围更为广泛。有些人即使不需要根据FATCA上报财务账户,但是在CRS下,就需要上报。FATCA只针对余额超过50000美元的个人账户,以及不同限制的公司账户。而CRS没有最低金额限度,存量账户,个人低净值账户按照账户持有人的地址来确定税收居民身份;(同一家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600万美元),个人高净值账户根据记录检索和客户经理程序来识别税收居民身份(加总余额超过600万美元)。CRS是统一报告准则。CRS对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与报告义务作了统一规定,承诺实施CRS的国家或地区执行单一标准,使得程序简化、高效,且大大降低管理成本。而FATCA作为美国国内法案,其执行必须通过美国逐一与各国谈签协议才能实现。而且,不同的协议执行标准未必一致。金融机构分类范畴不同FATCA或者CRS下对于实体(Entity)的分类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该实体在FATCA或CRS下是否需要承担以及承担何种合规义务的问题。任何实体,如果不属于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的范畴,则应分类为非金融机构(Non-Financial Entity, “NFE”, 或者FATCA下的Non-Financial Foreign Entity, “NFFE”)。非金融机构本身并没有任何FATCA或者CRS下的合规义务。根据非金融机构的业务类型,又可以进一步将其分类成积极非金融机构(Active NFE)和消极非金融机构(Passive NFE)。与积极非金融机构不同,消极非金融机构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和细分类,而是一个默认的类别。原则上,如果一个非金融机构不属于积极非金融机构,则其应被分类成消极非金融机构。需要注意的是,与美国FATCA的双边信息交换机制不同,CRS属于全球性的信息交换,为了防止个人通过在非CRS参与国设立投资机构 (Investment Entity) 而不合理避税,CRS特别增加了一类消极非金融机构,即位于CRS非参与国的投资机构(Investment Entity)。作为非金融机构,消极非金融机构本身没有任何FATCA或者CRS下的合规义务,不存在识别金融账户并搜集和申报金融账户信息的问题。但是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另外一家金融机构的金融账户时,该金融机构不仅需要识别该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身份,同时需要“穿透”该消极非金融机构,识别出其实际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s, 或 Substantial Owners), 看其是否属于需要申报的情形。
摘要 “CRS”的降临是为了攻克“跨境征税”的难点 对已经移民但仍然保有中国护照的人群, 将会产生巨大的冲击 第一种是拥有海外资产的中国税收公民; 第二种是金融资产在中国境内的非居民; 海外投资的中国高净值人士的资产裸奔: 交换的资产信息仅限于金融资产 房地产相关信息是不在...
2016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来,经合组织(OECD)《统一报告标准》(CRS)成为热点话题,保险公司以此为卖点,大卖其保险,美其名曰避遗产税。土豪跟进,花了不少冤枉钱,买了很多其实不具备避税功能的理财产...
导读 自日起,CRS(全球税务账户申报标准法案)即将大规模生效,中国将成为第二批实施CRS的国家(地区),该条款旨在规定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非中国税收居民(包括个人和企业)的账户信息,对于高净值客户而言,其在海外的资产将不再隐蔽,并且极有可能被各国的税务机关进...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美洲小国(”巴国”)事件在中国大陆似乎并没有引起多少人的注意,但是在西方国家,这件事不仅成了媒体连续一周的头条新闻,并且还在持续发酵中。在此我们不探讨有哪些人牵扯其中,咱们换个角度来看,这件事情对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倡导的“税务透明和信息交...
“中国有钱人那么多,要查也查不到我头上。”过去跟客户谈CRS,最常讲听到这样的话。
继续“掩耳盗铃“,隐匿收入;利用亲戚朋友来进行“代持”;抓紧时间办理那些 “避税天堂”护照;将账户金额减少至100万美元……
然而,时代在变,这些举措未必奏效,还可能面临巨大的法...
村庄靠着马路, 马路笔直, 那么急切地热恋远方! 蜿蜒曲折的小河, 钻进十万大山, 沿途拜访了村庄! 村庄住着母亲, 黄土地中收割的太阳! 我曾沿着马路走了很远, 炊烟升起, 我又绕着小河走回了家! 我去过了无数的城市, 永远回去的却只有一个村庄!
最近闲的很,如是写下了本篇博客。 自定义控件基本步骤如下,反正基本上我觉得按我这个套路来写,基本上都能很快上手。 推荐按顺序阅读。。第一部分,构造函数,我相信这个大家都应该是明白的。初始化和自定义属性无关必要的成员变量,mDensity是屏幕密度,将dp转px时要用到。 第...
一、变化是时代的主旋律
全球化、信息化带来生活方式、交际方式、思维方式的改变,随之带来教育教学方式的改变,虚拟世界控制了实体世界。
人类发展的变化,间隔的时间越来越短,网络时代也就20几年,但变化快得无法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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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法 利用winrar等解压缩软件,打开Sublime安装路径下Packages中对应语言的package文件(以.sublime-package结尾) 找到相应的snippet文件(以.sublime-snippet结尾)文件进行修改然后保存 实例:C++ 中的 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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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CRS来了,隐身还是裸奔,你要怎样选择
CRS是什么?为什么会有CRS这个议题?& & & & CRS源自于美国的FATCA法案,是美国税法的一部分。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缩写,中文翻译为“统一报告标准”,它是2014年7月OECD发布的Standard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Matters(AEOI标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一个构成部分,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的,用于指导参与司法管辖区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的准则,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为。& & & & CRS是一个全球版本的FATCA法案,在讲CRS之前我们要看看什么是FATCA。FATCA是美国政府公布的一个法案,主要源于一个瑞士银行被美国政府罚款的一个事件(事件内容大家可以自行查阅),美国政府追查瑞士银行多达400多个美国居民的信息,而后很多家机构为了避免被罚款,就主动的将本机构的美国居民的信息交换给美国政府。使得美国政府成功的追缴到这些海外资产的税。因此美国就出了这样的针对全球的金融机构的法案。& & & & FATCA要求全球的金融机构把背后的账户持有者,也就是“客户”只要是美国人,美国税务居民,都要把具体的信息交换给到美国政府,以便于进行全球征税。& & & & FATCA刚刚出来时候,在欧洲地区有很多机构觉得很不妥,他们质疑美国政府的这种行为不会被大众接受,质疑全球又有几家机构愿意配合?但最后经过几年认证时间,美国政府还是做到了,原因是在于美国政府在此法案上采取了很多措施,包括罚款、限制生意往来等。& & & & 大家知道现在美国人如果去银行开户,或者做一个基金的投资,首先就是要填写一张W8或者W9的表格才可以开户,那这张表格需要客户要填写个人信息,最终这些信息(美国税务居民)都会通过金融机构交换到美国政府,以达到全球征税的目的。& & & & 其实在发达国家,关于全球征税已经是一个非常成熟且常规的一个法律。所以提前做好税务规划是不可避免的一件事情,也是是跟家庭的资产传承密不可分。尤其对于拥有跨国背景的客户尤为重要。& & & &美国在这个法案上成功了,欧洲有一个组织叫OECD(经济发展合作组织)它就发起了一个共同申报准则,他是FATCA引用过来的,法规里面的内容有7成到8成是几乎是一样的。& & & &CRS则是OECD发起的时候形成的一个议题,它并不是一个法律,其发起的目的是让全球各个不同的国家来参与,其实每个国家都很想做这个事情,因为每个国家已经配合美国税务局找寻美国人来进行FATCA,那为什么不能让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配合我(国家)来进行这个事情呢,于是一呼百应就有超过100多个国家参与了CRS。& & & &CRS执行的区域包括两个:一些是先行者区域,已经于日开始实行了CRS,包括BVI、开曼群岛,欧盟国家等。在那个时候大家还都不太清楚,在2016年下半年才开始频繁听到这个话题。那其他非先行者的国家,包括香港,新加坡、中国等的国家,在日理论上要执行CRS,但由于执行这个CRS需要把CRS的框架写到自己的本地法里面,所以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没有真正的开始。香港在2016年的6月份已经完成本地法的设定,在2017年的1月1日,香港地区便执行了CRS。CRS到底对高净值人士有什么影响?& & & 如果你们在香港准备开银行账户,就会面临这个问题,开户时候会有一张CRS的自我声明的表格要求填写,填写开户人是哪一个国家的税务居民,税务编码是什么。虽然大陆地区现在为止还没有正式的写进法律,但是已经有了很多意见稿,这些意见稿已经非常成熟,基本到了最后审批的阶段。所以预计国内是会在日(还剩下3个月)以后,会在真正的开始执行CRS。如果中国开始执行CRS,那就是意味着香港跟大陆地区的信息交换的渠道就被打开了。所以说,目前中国的税务居民自有的资产,特别是海外资产就会面进入到这个信息交换的环境里面。大家要明确一点:中国税法的体制是全球征税(中国籍人走到全球所有地方全世界的收入理论上都要缴税)那么现实情况来说中国在全球征税的系统和法律上是空白的。那么CRS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中国拥有了一个非常正规的渠道,可以掌握中国居民在外国的一些金融资产的讯息,以达到全球征税的目的。那很多人问到“钱从哪里来,又向哪里去”这个问题会不会去追寻。答案是:不清楚。& & & &&信息一旦交换给中国政府谁也没有办法控制到底会去查询什么内容,而且目前还没有这个法规,还没有先例可询。所以如果谁告诉你不会查,那一定是错误的信息。不要恐慌,合理看待CRS才是硬道理& & & 小编想告诉大家,不要恐慌,也不要盲从。CRS不是说有额外的税产生,它只是一个信息交换的环境。不会因为CRS的产生,会链接到任何一个人去多交税。原本怎样缴税,现在仍是怎样缴税。& & & &因为恐慌没有用。也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政策和法律。CRS来临,不是世界模式,你担心的也是其他人所担心的。我们要把眼光放长远。& & & &中国刚刚开始执行CRS,目前人力物理较为有限,而我国的数据库又很庞大,还是需要一定时间来进行完善。中国签署CRS的时间是日,申报的时间是在2018年5月,距离现在还有一些时间,可以利用这个时间去合理的做好资产的规划和计划。通过某一些架构,去改善自己的资产状况。把自己的税务状况做到明朗,清晰,并且可以尝试去做税务的递延,以及合理的规划,利用合理的金融工具提前做好准备,把自己的资产变成不需要缴税,这样就算政府拥有这部分信息,但不属于法律需要缴税的部分,这样能够合理的合规的降低税务的负担。移民可以规避CRS,答案是错误的& & & & 很多人看到这个法案后想到的对策是去办理移民,改变自己的税务身份,如果不做中国居民了,是不是可以规避CRS?答案是错误的。& & & & 改变税务身份才是个本质的改变,不是说拿了一个国外的护照,就不是中国的税务居民。首先,在CRS底下,有多重税务居民身份的概念,成为别国的税务居民比较简单,但是不作为中国税务居民却很难,搞不好还要成为双重税务居民。除非放弃中国户籍,搬到国外居住,生意更倾向于国外,才有可能做到避免中国的CRS,但这个是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还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并不是可以在一年内或者现在马上能够实现的事情,况且你有常常能舍弃国内的家人,生意呢?也有人提出移民到非参与国,这个理论上是可以的,但并不适合每个人。BVI是不是可行?& & & &其实大家能想到的,法规都想到了,除非BVI是做实质运作(生产、贸易)这类的公司。否则,CRS是需要纰漏到BVI公司的个人股东的。如果公司用一家公司做BVI的股东,追询上去虽然没有实质的个人,但法律上会追究高级管理层来进行披露的,CRS的法规是进行穿透检查的。特别提醒CRS是管理金融资产,房地产必须在个人名下,如果是公司持有,是不行的。还是要受到CRS的监管。所以想办法逃离CRS,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办法,也不是一个解决方案。那么需要的就是结实一位优秀的理财师,用他的专业帮你去做合理的规划和配置。提前正确的面对好这件事情。&那么到底如何去做规划能够合理的面对CRS,欢迎留言与小编进行探讨。欢迎扫码关注我们!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不作为实际操作参考。本文为原创,转载需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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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FATCA申报经验谈应对CRS
作者:Elton Wang
摘要:日,美国政府通过《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这是一个旨在追查美国纳税人在海外偷税漏税或隐匿申报金融账户的法案,从日正式实施。随后,美国国税局(IRS)在日与全球大部分国家签订全面性政府间协议前,发布了10多个修订通知,FATCA法案日趋完善。
日,美国政府通过《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这是一个旨在追查美国纳税人在海外偷税漏税或隐匿申报金融账户的法案,从日正式实施。随后,美国国税局(IRS)在日与全球大部分国家签订全面性政府间协议前,发布了10多个修订通知,FATCA法案日趋完善。
日开始,与IRS签订协议的外国金融机构FFI开始识别美国纳税人的金融账户,并于日前填报8966表格向其报告美国纳税人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之后,IRS从日开始,对不合作金融机构和金融账户扣缴总款项30%的预缴税。就在日和4日,IRS又连续发布新的通知,修订了新的外国金融机构FFI协议。
这个进程,与现时的CRS 是何等相似!成熟的美国FATCA经验也告诉我们,CRS在进入第一批实施阶段后,将会参照FATCA法案实施过程中打补丁修订规则的方式,不断织出一张严密结实的天罗地网。
中国政府与美国国税局于日签订政府间替代性正式协议IGA模式一(MODEL I)。截至日,中国共有1038家金融机构在美国国税局注册了GIIN涉税信息申报号码,两国税务合作进入一个新纪元。
备受瞩目的FATCA IGA模式一,最早是在2012年7月美国与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国(G5)签订的,其为世界经合组织(OECD)修订1988年制订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提供了新思路和新范本。2014年9月,OECD 正是以该模式为蓝本,推出了国际共同申报准则CRS。
因此,现在当很多国家包括中国已承诺实施CRS并开始履行尽职调查程序,我在FATCA法案中曾给予许多高净值纳税人的申报建议就成为一份颇具实操性参考意义的宝贵经验。
五花八门的灰色建议
正如当初FATCA刚刚推出时,许多灰色建议让人们如看到救命稻草一样,面对CRS,很多人的应对方式同样五花八门,最常见的主要有:
一是撤销账户,走为上策。但在OECD公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操作手册》(下称《手册》)的第三部分的第100页,就专门针对撤销和关闭账户的操作指引采用了美国FATCA法案同理的处理方式,将当年撤销或关闭的金融账户列为优先报告和尽职调查的名单,称之为&逃跑中名单&。这和主动投案自首没有实质性区别。
二是买本护照,暗度陈仓。最近一段时间,许多移民机构的护照移民项目突然红火起来,一个很大的噱头就是,帮助移民拿到一些国家护照,理由是它们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改变移民法律身份可以有效规避CRS的反避税信息申报。
与第一种情形同理,在《手册》第三部分的第87页和93页,专门参照对比和采纳了美国FATCA法案和《美国联邦税法典》第7701条款对税务居民的定义,尤其是在2004年之后修订的第877条款,就是为防止以逃避税为目的放弃美国国籍或绿卡的税法条款,针对此将启动随之10年的弃籍税务调查程序。该税法条款将国籍管辖权重新定义为居民管辖权,为目前大多数国家接受,并成为国际税法的通用规则。移民国籍身份的改变并不一定能改变之前或现时的税务居民身份。
三是移民美国,远走他乡。美国并没有参加CRS,日彭博社曾发文称,在全球反避税浪潮中,美国反而成为新的避税港,人们更愿意选择移民美国,进入它不与其他国家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单向申报披露机制。在2014年1万个申请美国绿卡名额中有86.9%的投资移民来自中国内地,近年排期逐年延长,从2014年的12个月内到2016年平均42个月。投资移民美国除了时间久外,美国复杂细致和执法严厉的税务体系也让许多人望而生畏。
四是资债信托,金蝉脱壳。设立离岸信托,特别是资债类信托,成为目前很多财富管理机构和律所的推荐性建议。
不过,信托架构在美国和英国的法律法规已经非常完善。在吸取FATCA法案经验后,CRS同样有专门针对信托架构的申报机制。在《手册》第二部分的第6章,就以大量篇幅阐释信托在CRS实施时如何界定是金融账户FI,还是非金融实体账户NFE,并对实际控权人有非常详尽的判定原则。而中国香港在日通过新《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后,也发现人们会选择信托规避CRS。于是,香港税务局于去年9月9日发布《金融机构进一步操作指南》,专门在第17章对信托作出穿透申报的决定。
避免反避税调查是关键
CRS的目标本质是反避税,核心目的是反洗钱。面对CRS,如果没有优先制订合规的税务筹划避免反避税调查,任何财务税务规划都将非常脆弱。尤其是中国政府在提交给OECD的反避税行动方案中,根据OECD在2015年8月公布的《各国税务合规进程主动披露方案原则最新修订书》,中国政府暂时没有如瑞士等国家实行的主动披露和自首行动的平稳过渡条款,被查缉的惩戒力度非常之大,甚至有刑事责任。
基于10多年来在美国数以千计的高净值客户税务筹划实操性经验,尤其是为跨境资产配置和跨境身份的客户在FATCA 中的海外金融资产申报和披露方面的丰富经验,我总结出如下主要建议:
第一,合规的税务筹划,不以逃避税为目的获取额外税收利益,避免遭到反避税调查。
第二,跨境资产配置仍然以稳健增值为目标,保持财富进一步积累。资产配置在多样化、全球化和区间化中寻求增值和传承的平衡。
第三,跨境资产配置需注意境内资产境内配置,境外资产境外配置。
第四,跨境资产交叉配置或是纳税人拥有两个以上国家税务管辖区身份时,需筹划&税法三角形&分析,了解&一个账户,两国税制,三类申报&,也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或赠与税),和海外金融资产申报三类税务情形下的税务规则。
第五,在CRS时代,商业资产需与个人资产相剥离,没有剥离就没有隔离,同时,需架设多主体法律结构下的第三方协议平台。
责任编辑:仪梦
(原标题:从美国FATCA申报经验谈应对C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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