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收小学生和幼儿园的区别学生算违规吗?

上小学年龄不够要“留级”幼儿园不收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林刚曹凯杰
4日下午记者去采访时,薛家岛中心幼儿园大门紧闭。  “孩子幼儿园大班该毕业了,却不得不留级,但是原幼儿园又不要。”家住黄岛的王女士最近遇到这样一件愁事。7月4日记者采访了解到,在王女士孩子就读的薛家岛中心幼儿园,有同样遭遇的共有20多个孩子,因为这些孩子都是日之后出生的,升入小学的年龄不够,但在7月 10日又即将大班“毕业”,所以孩子暂时无学可上。  孩子大班毕业要留级  4日,家住黄岛区的王女士向本报反映,她的孩子在薛家岛中心幼儿园上大班,今年就该“毕业”了,但是孩子年龄不够无法上小学,而幼儿园又称不能继续在这里上幼儿园大班了,结果7月10日孩子一毕业就没处可去。  王女士告诉记者,2011年,她的孩子到了上幼儿园的年纪,到薛家岛中心幼儿园报名时被告知,孩子因为长得比同龄的孩子高大,担心上小班会伤到其他孩子,建议孩子直接上中班 ,这样孩子最终在幼儿园上了两年,大班即将毕业,不久前幼儿园告知,毕业后不能继续在这里上幼儿园了,可以去找别的幼儿园。王女士说,跟她的孩子情况一样的有20多个孩子,听说去年也有一个孩子是类似情况,后来直接就在大班里又上了一年,“去年可以,为什么今年就不行了?”  入园年龄限制不严导致  7月4日下午2时,记者赶往黄岛区天目山路的薛家岛中心幼儿园,恰逢孩子们上课时间,幼儿园大门紧锁,保安没有开门,并称“领导去开会了”。记者随后拨通了开发区教体局托幼办的电话,一名女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此事现在并没有好的解决办法。  记者了解到,按照相关规定,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但这样的规定在薛家岛中心幼儿园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最终导致现在的这种情况。这位工作人员还称,该幼儿园中班幼儿升入大班后,已经占满了该园大班几乎所有的名额,如果这20多个孩子还要继续留在幼儿园,无论是从教学设施、师资力量还是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都不允许,所以只能动员家长尽快转园。“这样的通知在一个月之前已经下达,教体局还专门协调了一个辛岛幼儿园来接纳这20多名学生,但家长因为距离远等种种原因,迟迟不愿意办理转园手续。”工作人员这样告诉记者。  推荐幼儿园已近满额  记者随后来到了位于嘉陵江东路与衡山路交会处附近的辛岛幼儿园,此处距离薛家岛中心幼儿园大约有两公里。据该幼儿园一位姓王的老师介绍,下一年的大班最多也就能再容纳10个孩子,全额接收这20多个孩子也是不太可能的事情。  “人数上是个问题,距离上也会存在问题。”王老师表示,由于这里距离薛家岛中心幼儿园有些距离,这也会影响家长们的选择。王老师的担心,记者也在部分孩子家长那里得到了证实。  父母“拔苗助长”不可取  青岛市教育专家侯修圃表示,现在学龄前儿童家长通常是白领上班族,之所以过早地送孩子入园有两种原因,一是白领很少有空闲时间,把孩子交给父母看管却担心不能受到正规的教育,所以托管在幼儿园;二是望子成龙心切,总觉得早上学的孩子可以早出来找工作。根据权威的科学研究,通常情况下儿童智力发育完全的时候在7岁左右,过早提前开发并不一定是好事,但个别极聪明的儿童除外。  文/图 记者 林刚曹凯杰
(责任编辑:王晓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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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0102X4 CF-00500
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神农架林区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日通过)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违法违规行为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9.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10.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11.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12.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13.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4.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1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16.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17.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18.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9.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20.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21.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2.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23.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4.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5.责令停止招生; 6.吊销办学许可证。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制定本系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受理(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存在涉嫌违法违规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提出《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和有关证据呈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 6.《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7.《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责任事项依据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对其他教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进行调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详细陈述所查明的事实、应当做出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并应附上全部证据材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在做出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应当告知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一、责任分工 区县级:对辖区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二、相关依据 1-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五条 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教育科
、、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教育科,邮编:442400
监督投诉方式
、、神农架林区教育局监察室,邮编:442400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价费〔2015〕13号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推进本市教育综合改革,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上海市定价目录》,现就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
代办服务性收费是中小学(幼儿园)为在校学生(幼儿)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性项目时,按照非营利原则,在学生(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收取的相关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目前高中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教学服务类、代收类、生活类三大类14项;义务教育阶段主要有课外教育活动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校服费、餐费和校车费5项;幼儿园阶段包括保育服务类、教育服务类和其他类收费项目三大类9项。各阶段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
二、关于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标准按照本市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由中小学(幼儿园)结合办学实际,按照非营利原则自主制定。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于秋季学期开学起执行。
(三)中小学(幼儿园)目前执行的收费标准仍然有效,如调整原有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应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1.按照中小学(幼儿园)自身办学实际,在明确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范围内选择收费项目,将有关事项提前告知学生(幼儿)家长,听取意见。
2.根据学生(幼儿)家长反馈意见,召开学生(幼儿)家委会专题会议讨论审议学校(幼儿园)代办服务拟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形成具体意见。家委会应按照本校制定的家委会制度或章程,充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体现家长对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维护学生(幼儿)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3.依据家委会意见明确的收费标准,中小学(幼儿园)选择提供代办服务的单位,或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公开招募的供给单位中选择。供给单位确定后,需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政府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提供代办服务的单位确定后,应作为中小学(幼儿园)&#8220;三重一大&#8221;事项决策审定,在开学收费前向社会公示,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报告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
在向社会公示前,家长委员会、学校(幼儿园)以及区县教育部门任何一方对拟调整的标准表述异议的,视作调整标准工作不成熟,仍按各中小学(幼儿园)原有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执行。新建中小学(幼儿园)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上述程序执行。
三、关于代办服务性收费公示
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定期发布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各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做好代办服务性收费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本校(园)实际执收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学校(幼儿园)向学生(幼儿)家长收取代办服务费时,应事先书面征求学生(幼儿)家长意见,并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由其自愿选择,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未经告知,一律不得收费。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代办服务性收费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的咨询。
四、加强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
(一)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各区县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幼儿园)调整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的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
(二)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幼儿)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幼儿园)和教师不得在为学生(幼儿)代办服务的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侵害学生(幼儿)利益。确有折扣,应按实计入中小学(幼儿园)账户,与学生(幼儿)家长按实结算,不得挪作他用。
(三)代办服务性收费应按公示标准收取,据实结算,在学期结束时向学生(幼儿)家长发放用款清单,多退少不补。
(四)代办服务性收费应当由中小学(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使用规定的票据。代办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代办服务性收费资金。
(五)要继续做好各项帮困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对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有条件的逐步加大对在校(园)贫困学生(幼儿)的减免和资助力度。
(六)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工作政策的培训宣传,完善提供代办服务单位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中小学(幼儿园)家委会参与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工作加强指导,细化家委会审议并形成具体意见的程序;对中小学(幼儿园)上报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分析研判,对标准异常的收费项目及时开展专项调查,保持区域内公办学校校际间代办服务性收费水平基本相当。各区县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收费的管理,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范围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外,对相关人员和学校(幼儿园)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8220;一票否决&#8221;,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逐步建立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自查与检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认真制定工作计划,自觉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行为,自觉接受各级价格、教育、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表
附件2:上海市幼儿园年度体检项目清单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高 &中 &教 &育
教学服务类
课本和作业本费
每生每学期
课外教育活动费
每生每学期
春秋游、参观社会场馆
卫生保健费
每生每学期
国防教育费
指餐费。按规定的教学计划执行
民防教育费
指餐费。按规定的教学计划执行
指餐费。按规定的教学计划执行
社会实践费用
指餐费。按规定的教学计划执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每生每学年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目前按照沪府办发〔2012〕71号执行。现行收费标准为90元。
招考资料费
包括:高考指南、高校招生专业录取人数及考分、招生专业目录、高考志愿填报手册、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上海卷)考试手册、艺术类专业考生报考指南、高考英语口试手册、计算器、2B涂卡专用笔。
高校招生体检费
住宿学生生活用品费
新生入学时收取
义 务 教 育
课外教育活动费
每生每学期
春秋游、参观社会场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每生每学年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目前按照沪府办发〔2012〕71号执行。现行收费标准为90元。
学 前 教 育
保育服务类
每生每学期
体检项目详见附件2
延时服务费
延时服务每生每次
使用税务发票,寄宿制幼儿园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双休日及国定节假日每生每天(餐费、点心费另收)
教育服务类
课程配套标准材料费
每生每学期
图画纸、图画笔、剪纸、橡皮泥
课外教育活动费
每生每学期
春秋游、参观社会场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每生每学年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目前按照沪府办发〔2012〕71号执行。现行收费标准为90元。
上海市幼儿园年度体检项目清单
既往病史(先天性心脏病、癫痫、高热惊厥、哮喘、过敏史等),近期发热、咳嗽史或其他明显不适症状。
内科检查项目(心、肺、肝、脾、血压)、眼科检查项目(裸眼远视力、沙眼、急性传染性结膜炎)、口腔检查(牙齿、牙周)、外科检查项目(头、颈、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形态指标(身高、体重)等
血红蛋白、淋巴分型
外观、酸碱度、蛋白定性、镜检
编辑: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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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9-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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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小学向幼儿园家长收升学费 求学之困何解
10:41:00 来源: 桂林生活网—桂林晚报
核心提示:八里街第一小学与当地一家民办幼儿园实行“联合办学”,向幼儿家长收取“升学费”,家长按该小学个别老师的要求交钱后,孩子的入学问题却未能落实。联合办学虽已被“判”违规,但也看到八里街工业园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滞后的尴尬。
八里街第一小学的外景
八里街第一小学校园
&&&&讯(记者 蒋扩 文/摄)现在读个书到底有多难?这个问题恐怕很难有具体的答案,因为不同的家长遇到的难题各有不同。
&&&&暑假快结束,近日一些满怀希望想让孩子进县直小学&&&&八里街第一小学就读而不得的家长,感觉到的却不是困难,而是愤怒。因为他们分别按该小学个别老师的要求交纳了数量不等的&升学费&,而孩子的入学问题却未能落实。
&&&&八里街第一小学与当地一家民办幼儿园实行的&联合办学&,因为牵涉到了向幼儿家长收取&升学费&的问题,引起县教育部门的注意。
&&&&小学与幼儿园的&联合办学&,是一种怎样的办学模式?其背后又有着怎样的利益纠葛?
&&&&而透过家长们&欣然&交纳&升学费&的迫切心情,我们也看到正在高速发展的八里街工业园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滞后的尴尬。
&&&&&&&&●&升学费&引发的投诉
&&&&又快到新的开学季,近日,一些外来务工人员纷纷为孩子上学的事前往灵川县八里街第一小学打听消息。&学校哪天开学?已经交了&升学费&的孩子是不是能被接收?&
&&&&但家长们能见到的只有两个守校工友,他们安慰家长们:&还没开学,现在不好回答。&
&&&&一名姓桂的外来务工人员告诉记者,他的2个孩子曾在粑粑厂一家幼儿园入园,据说这家幼儿园与八里街第一小学是&联合办学&的。去年9月,他为2个孩子交了3000元&升学费&给八里街第一小学的一名黄姓老师。他说,该老师对他作出口头承诺,说个孩子可以同时升入该校一年级。
&&&&桂某说,虽然&升学费&交了,但他还是放心不下,因为现在都快开学了,但黄老师的电话却总是打不通,就忍不住来学校问问。
&&&&另外几名外来务工人员王某、梁某、张某、郑某等人告诉记者,他们也在去年9月向那名黄老师交纳了1660元至1700元不等的&升学费&,都是为了孩子能在这学期顺利升入八里街第一小学。
&&&&据知情人透露,粑粑厂这家幼儿园在去年9月,共有40多个幼儿的家长交了&升学费&给黄老师,他们都是外来务工人员。知情人称,该老师声称钱是代学校收的,她在一个本子上作了记录,但没有开收据给家长。
&&&&当一些家长在得知即使交了&升学费&也不一定能顺利升入八里街第一小学后,就要求黄老师退还,但遭到拒绝,于是,他们向县里有关部门反映了情况。
&&&&这些外来务工人员在给县教育部门的投诉报告中称:&当时大家为了小孩能有个好的公办小学读书,只好掏钱。&&特请求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为我们主持公道,严肃查处这一违规违纪行为,并追回我们的血汗钱。&
&&&&八里街第一小学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证实,该校上学期已严重超员,有些交了&升学费&的人这学期可能也难升入该校,况且现在县教育局正在查处有关收取&升学费&的事。
&&&&●&联合办学&被&判&违规
&&&&据了解,八里街第一小学是灵川县县直小学,有教职员工40多人,上学期一至六年级在校生有850多人,分为14个班,每班有60多名学生。
&&&&这所学校为什么会和民办幼儿园&联合办学&呢?
&&&&记者曾联系该校原校长高某,高某在电话里说,他已调离学校,不便再对此事作出答复。
&&&&那位知情人介绍,其实近几年来,八里街第一小学与那家幼儿园的&联合办学&一直断断续续存在,到2010年9月则&全面公开化&。
&&&&记者了解到,2010年9月,那家幼儿园门口首次挂出&八里街第一小学幼儿园&的招牌。
&&&&&什么叫&联合办学&?讲穿了就是为了多赚钱!&该小学附近另一家幼儿园的负责人感叹。
&&&&八里街第一小学的一名老师向记者坦言,&联合办学&期间,虽然能多分一些钱,但有的老师还是有意见。意见是什么呢?他说,以前,除了住校老师外,老师们是可以在早上8点才到校的,但&联合办学&后,老师们每天早上7点就要赶来,协助幼儿园分发早餐。而中午放学后,老师还要协助幼儿园分发午餐,辅导学生午学、监督学生午休。
&&&&&我们也担心,这样的&联合办学&是违反《教师法》有关规定的,迟早会被叫停。&该校另一名老师对记者说。
&&&&就老师们的这种担心,记者走访了灵川县教育局。
&&&&该局党组书记王开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局接到过学校的有关请示,经过讨论认为,考虑到开设早餐、午餐以及午托,学生和家长都有需求,就同意学校进行尝试。
&&&&但今年3月初,县教育局、食品卫生监督所接到&联合办学&提供的部分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反映,曾对此进行调查,认为就餐的整体环境卫生不能达标,就停止了早餐、午餐,只保留了午托。
&&&&&这次反映主要是有些老师对&联合办学&收益分配不均有意见,认为学校领导不该拿钱比其他老师多,应该平均分配。&县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这样说。
&&&&据了解,在小学与幼儿园的&联合办学&中,双方有口头协议,幼儿园方面将把开餐收益的15%,午托收益的18%付给小学。
&&&&8月24日,灵川县教育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局最近已对八里街第一小学&联合办学&拿出处理意见。
&&&&一是认定&联合办学&是违规行为,学校应停止与幼儿园的合作协议。二是对该校原校长撤职,降为一般教师调离该校;对该校的一名副校长降职,调离该校。三是对学校收取的&升学费&,责令退还;对黄老师收取的&升学费&,如是个人行为,建议幼儿家长跟她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县教育局经调查核实后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四是开学后,要在全县各中小学校开展一次教育活动,杜绝以后发生类似行为。
&&&&●基础设施滞后是症结
&&&&事实上,记者注意到,在八里街,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就学难的问题,是集中在对公办学校的需求上。
&&&&外来务工人员桂某跟记者算了一笔账:他的2个孩子如果在八里街的民办小学读书,每人每学期要交700元左右,读完6年要花近2万元,而在八里街第一小学这样的公办小学,则会少很多。
&&&&桂某说:&所以,听第一小学的老师说交&升学费&就能入学,我考虑到2个孩子在公办学校读完小学可节省一万多元,就答应了交3000元。&
&&&&在这起&升学费&事件中,那些外来务工人员为帮孩子争得求学的机会,说他们轻信也罢,盲目也罢,任老师撺掇几句,就动辄掏出他们来之不易的血汗钱,足见其被动和无奈,也折射出八里街工业园区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基础教育设施建设滞后的尴尬。
&&&&据了解,我国外出务工人员今年已突破2亿大关,很多外出务工人员的子女都跟随在父母身边。为解决这些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的上学难问题,国家还专门出台了&就近入学&的规定。
&&&&但在八里街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要实现&就近入学&的愿望,显然不是很容易,否则不会以交&升学费&的方式去争取一张课桌。
&&&&八里街第一小学的一名老师向记者透露,就从上个学期情况看,该校超过半数以上的学生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虽然现在八里街的民办小学已增加到6所,但民工子女上学仍然很难。&
&&&&据了解,八里街作为灵川县近十几年重点开发的工业园区,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推进该县工业化、城镇化的领头羊,正在成为产业聚集、人口密集、消费活跃的集中发展经济新区。
&&&&但随着园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逐年增多,园区社会功能不健全的矛盾日渐凸显,反映在教育上,就是资源日益匮乏。
&&&&早在2009年,灵川县政协课题调研组就在调研中指出,八里街基础教育设施严重不足,园区居民子女就近入学难。
&&&&当时统计,八里街6所学校占地面积仅为40余亩,容纳就读学生3500余人,其中公办学校2558人,每学生占地仅10平方米。而按照教育部规定的生均占地18平方米的标准,八里街学校已超容量2013人,也就是说,每所学校的容量都极度饱和,却仍无法解决当地居民子女就近入学难的问题。2008年,因本学区无法容纳而转到外学区就读的就有1296人。
&&&&据统计,八里街学校学生近年来的增长率都超过100%,增长非常迅速。按此推测,到2015年当地适龄儿童将达4505人,初中生将达到2975人,当地学校的现实容量根本无法满足这种增长。
&&&&因此,加大投入,扩校增容,已成为满足当地居民子女就近入学需求的迫切要求,这也是平衡教育资源供求关系,杜绝义务教育中的利益交换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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