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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最新劳动法规与员工关系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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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提出3年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落实同工同酬
  上海力争用2年到3年时间逐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务派遣,降低劳务派遣员工比例,落实同工同酬,推动劳务派遣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等。这是记者从上海市政府5月底召开的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在今年初上海召开的“两会”上,市总工会就劳务派遣工权益受损问题在政协大会上作专题报告,引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两会”结束后,上海即成立了由劳动、工会、企联等组成的联合调查小组,启动了专项调研。
  调研显示,近两三年来,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规模上升较快。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有近千家,使用劳务派遣的单位有4万多家,全市劳务派遣员工总数达到100万人,和2008年相比,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些领域、一些单位、一些岗位劳务派遣员工比例过高;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出现了工资分配上的新“二元”结构;40%的劳务派遣员工没有参加工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渠道不畅。
  对此,上海市委、市政府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和市工商业联合会组成的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三方组织,认真组织力量,明确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把规范劳务派遣作为当前劳动关系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上海市政府还专门发出《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控制派遣规模,逐步降低比例。要以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为契机,指导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业、企业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合理确定本行业、本企业适合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范围,引导用工单位合理使用劳务派遣,逐步减少非“三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形成优秀劳务派遣员工转为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机制。要积极推动劳务派遣员工参与用工单位的集体协商,将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纳入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建立劳务派遣员工正常工资调整机制,实行内部统一的薪酬分配制度,落实同工同酬。有条件的用工单位要将劳务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纳入集体协商内容,逐步改善劳务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
  记者还了解到,此次规范治理,国有企业将率先尝试。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工问题则要进行具体分析,其中教育、卫生领域中这一用工形式体量较大,将先易后难、稳步推进。(记者张路)
【编辑:杨威】
----- 经济新闻精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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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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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新劳动合同法7月1日实施 临时工有同工同酬权利|新劳动合同法|临时工|同工同酬_新浪财经_新浪网
&&& &&正文
新劳动合同法7月1日实施 临时工有同工同酬权利
  □晚报记者&&钱朱建&&报道&&制图&&邬思蓓
  同一家单位,编制竟多达5种。从事一样的岗位,员工却被分三六九等。上述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在许多企事业单位普遍存在。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编制不同收入差一半
  最近一段时间,闵行区一家大型事业单位的员工正在进行一年一度的体检。然而,在这里干了多年的保安刘师傅却没有收到体检通知单,因为他没有编制,只是“临时工”。
  “不要说体检,我们连饭贴也没有,去食堂吃饭,都要自己充钱进去的。&”刘师傅说,和保安队伍里的“正式工”相比,他们这些“临时工”除了基本工资,就只有少得可怜的奖金,其他诸如交通补贴、饭贴、通讯补贴等各类福利一概全无。刘师傅说,大家一样站岗巡逻,“临时工”的收入只有“正式工”的一半还不到。记者采访中发现,在上海不少大型国企以及企事业单位内,用工形式十分复杂多样。有的同一家单位,编制竟多达5种。从事一样的岗位,员工却被分三六九等。甚至有事业单位的员工戏称,“一等编制喝茶看报,旱涝保收;二等编制干多干少,福利不愁;三等编制,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四等五等编制,空有名头,收入不多。&”
  据介绍,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
  新政对劳务派遣进行约束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新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并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作为补充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主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新《劳动合同法》对“三性”工作岗位作了具体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工作岗位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政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然而不少人认为,目前严格实施这一新政的难度较大。有网友指出,一些国有单位的编制控制特别严格,不少单位的工作运转又依靠劳务派遣人员。在整体劳动成本上升的基础上,大幅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以及把这些人转成正式员工,短期内较难实现。
  专家解读
  “十问”劳务派遣
依法劳动维权
  针对大家关注的劳务派遣,本报邀请上海律师协会劳动法专委会主任、上海蓝白律师所主任陆胤律师对新政进行解读。
  Q1,什么是“劳务派遣”?
  A: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的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提供给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Q2,劳务派遣与正式用工及外包的区别在哪里?
  A:一般来说,劳动关系是一个双方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这种用工形式最为典型,我们称之为“直接用工”。而在劳务派遣和外包的用工关系中,会涉及到三方,即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或外包公司)和用工单位,无论是派遣和外包,都是由服务商(派遣公司或外包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商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的都是商业合作关系,发生争议按照民事纠纷有关规定处理。因此,两者的实质区别就在于“管理”究竟由谁实施。在派遣关系中,管理由用工单位实施,而在外包关系中,从员工组织到劳动过程的管理都由外包商负责实施,用工单位仅对工作成果进行掌控。
  Q3,哪些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
  A:与《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采用的倡导性规定不同,《修正案》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明确将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限制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对三性岗位做了具体界定。将临时性的岗位界定为“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的一定期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Q4,“辅助性”如何确定?
  A:如何明确定义“辅助性”一直饱受争议。《修正案》中将其表述成“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但究竟什么是主营业务却未再细化。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倾向性意见是,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适用于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和岗位职责、任职资格要求等信息,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
  Q5,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确定了吗?
  A:《修正案》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Q&6,劳务派遣要求同工同酬究竟如何体现?
  A:《修正案》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这里所谓的"同酬"并非是指数额上的绝对等同,而是要求在企业的薪酬福利制度方案中,不能通过区分员工的身份而适用不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的差异化分配现状。
  Q7,已签劳务派遣协议如何处理?
  A:《修正案》公布前(日)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不受《修正案》中关于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要求的限制。&《修正案》公布后(日)至正式施行前(日)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须符合新法关于适用范围、用工比例等的要求。《修正案》实施后就自然不用说了,要严格依法执行。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自日起都必须执行。也就是说,尽管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于新法公布前,在继续履行期内,如果相关内容不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也必须自7月1日起进行调整。
  Q8,违法派遣如何处理?
  A:《修正案》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Q9,劳务派遣公司将遭受何种挑战?
  A:《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于近日公布,将自日起施行,其中就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行政许可的申请及审批、未取得许可经营派遣业务以及派遣单位违反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修正案》为派遣单位取得行政许可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即派遣单位须在日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Q10,派遣员工如何加入工会?
  A:《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者可以选择加入派遣公司或者用工单位的工会。值得关注的是,集体谈判、集体协商机制在未来可能是一大趋势,工会的作用可能会发生质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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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行为,即要求在同一单位,对同样劳动岗位,在同样劳动条件下,不同性别、不同身份、不同户籍或不同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之间,只要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相同,就应给予同等的劳动报酬。  2009年10月底,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统一立法。其中主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工资的内涵。此前各项工资有关法规中,工资都等于货币。而今后将加入例如期权等内容的相关规定;二是同工同酬将写入法规。此前工资有关法规规定了按劳分配,今后将加入同工同酬。这表示,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后,企业的非正式合同工即劳务派遣工等,与正式工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都应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即报酬在同一工资区间内浮动。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执行。  政策条件  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具体内容  1、男女同工同酬。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4、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相关介绍  一、同工同酬的含义、条件、内容  1、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  2、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2.1、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2、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2.3、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3、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男女同工同酬。  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3.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  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  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4、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  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  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5、在管制中的犯罪分子的同工同酬。  我国刑法第3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注:  1、同工同酬作为一项分配原则也有相对性,即使相同岗位的劳动者之间也有资历、能力、经验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劳动报酬只要大体相同就不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2、《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同一工种已不再有农民工与正式工的差别,在同一企业工作的农民工与非农民工,同工同酬。  3、在微观经济学中,如果工作对于教育、培训、经验和责任感水平方面的要求都相似的话,即使工作的具体内容不一样,雇主也应该付给雇员们相同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  第63条解读本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中,有的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工干一样的活,劳动报酬却低很多,这样很不公平。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目前劳务派遣领域中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身份歧视的问题比较突出,集中体现为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虽从事相同的工作但工资待遇相差较大。有的企业中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基本工资相差30%至40%。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也有差别,正式上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缴纳的,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有的用工单位是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和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费一并交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自己的薪酬制度确定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待遇,因此对于用工单位而言,无法做到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同工同酬。  某市总工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同样从事一线岗位工作,劳务派遣工的平均工资收入仅为正式工的81.52%。在一些企业中,从事同样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工资与正式工工资最多要差一半。据对某矿区的调查,劳务派遣工在原煤一线生产人员中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大多已成为熟练工人和中坚力量,但他们的工资实际和全民工、合同工有明显的区别,突出表现在:基本标准工资低;看病要自费;没有病假、探亲假等。不论作表现如何,都不能评先进。没有疗养、休养的权利,也不能申请困难补助。  用工单位大量使用派遣员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派遣员工工资水平较低,且没有正式员工的福利,使人工成本大大降低。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  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做到同工同酬。  适用注意事项:  1、同工同酬的权利是劳动者的宪法权利,必须贯彻执行。  2、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有同类岗位的,劳动报酬应大体相同;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附:《劳动合同法》第63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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