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可以用于哪些支出?监管部门抽调和临时聘用的监管人员可以列支吗?

PPP背景及常见的运作模式
以下内容为:财政部的PPP管理中心委托某四大起草的会计处理指引(草稿,后来没有正式发布)见附件,仅供参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以下简称“PPP”)是指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基于合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旨在利用市场机制合理分配风险,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数量、质量和效率。其中,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行业以往通常是由政府负责建造、经营和维护,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支出。近年来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在融资、运营管理方面的优势,PPP方式被逐步运用到上述领域,且日益广泛,成为政府改善公共设施、提供高品质公共服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常见的PPP项目列示如下: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信息系统等项目;
(4)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石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6)供水、供气、供热、供冷、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停车场(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地下管道、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内公用设施项目;
(7)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PPP将社会资本引入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行业的融资、设计、建造、经营中,为公共服务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应用PPP的主要目标包括:提供更多的公共资产(即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度同时保证建设质量,降低公共服务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成本,通过风险分配提升项目价值,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及管理水平,推动相关行业的改革等。PPP通过要求社会资本承担自身资本风险,并向公众长期提供层次分明的服务,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效率和专业技能,同时也使得社会资本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利润回报。同时,PPP有助于政府有效实现政策目标,更好的满足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且无需通过提高税收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
按照公共责任(规划、设计、建造、融资、运营管理、维护、用户服务)和项目风险(通常随同公共责任一并转移)向社会资本转移的程度,PPP分为不同的运作方式。
具体PPP项目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常见的PPP项目运作方式
委托运营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职责委托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负责用户服务的PPP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委托运营费。O&M通常采用中期合同的方式(一般不超过8年,可续签),目的在于引入运营管理公共资产的团体,以解决新建成的基础设施缺乏具备相应运营管理技能和经验的人员的问题。
管理合同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及用户服务职责授权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公共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管理费。MC通常采用中短期合同的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目的在于引入先进的运营管理技能和经验,改进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管理效率,通常作为后续与社会资本进行更为深入的转让-运营-移交(TOT)合作的过渡方式。
(Build-Operate-Transfer,BOT)
建设-运营-移交是指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社会资本通过政府或使用者付费实现投资运营回报。BOT的合同期限一般为20至30年,是政府获得可持续稳定运营的公共资产的一种有效路径。
建设-拥有-运营由BOT方式演变而来,与BOT方式下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承担的公共职责和投资运营回报机制基本一致。二者区别主要是BOO方式下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拥有项目所有权,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条款,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BOO方式的目的是政府通过该等项目获得持续稳定的公共服务而非掌握公共资产;在双方没有发生提前终止合同情形的情况下,可通过续约实现持续经营。
转让-运营-移交是指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合同期满后资产及其所有权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社会资本通过政府或使用者付费实现投资运营回报。TOT的合同期限一般为20至30年,其项目资产所有权/经营权通常会在运营期末无偿移交给政府,其目的在于政府通过盘活固定资产融资,同时引入先进的管理经营。
改建-运营-移交是指政府在TOT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改扩建内容的项目运作方式。ROT的合同期限一般为20至30年,除增加了建造和融资功能外,其他属性和特征均与TOT方式一致。
由于PPP安排涉及的会计核算通常较为复杂,我国财政部于2008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以下简称“解释第2号”)对BOT业务提出了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的具体核算指引,解释第2号与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2006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
特许服务权安排》(IFRIC
12)核算要求基本一致,故在后文中如未特别指明,我们所称的现行会计准则同时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上述解释公告的发布有效消除了实务中相同业务在会计处理和披露上的分歧,为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PPP安排提供了可比的核算数据,有助于政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了解PPP项目的进程及效果。
从社会资本的角度,以PPP中最为典型和完整的BOT运作方式为例,PPP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和细分业务流程
:(1)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阶段,具体包括项目发起、项目筹备谈判;(2)项目执行阶段,可细分为:成立项目公司,具体包括项目融资、项目公司成立;项目建设,具体包括项目建设、项目完工验收;项目运营,具体包括后续运营维护、资产更新升级;(3)项目移交阶段,具体包括项目移交、项目后评估。具体流程如图表1-1所示。
1:社会资本角度下PPP项目业务流程图
BOT以外的其他PPP运作方式可能仅涉及图表1-1中的部分流程,比如:
BOO方式不会涉及移交阶段,而TOT方式可能不会涉及项目建设阶段等。因而,为完整示范起见,图表1-2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对PPP业务各阶段的具体流程以及可能涉及的主要会计核算进行了概括。
2:企业会计准则在PPP业务流程中的应用
企业会计准则 体系下
主要经济事项及会计核算要点
13 或有事项
CAS 22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社会资本发起方式下,社会资本在项目发起阶段通常会发生调研费、咨询费、中介机构费、业务招待费等各类费用;上述费用通常情况下不满足资本化的条件,一般应在发生时直接进行费用化处理。
项目筹备谈判
15建造合同
13 或有事项
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项目合同签署之前,社会资本为准备响应文件以及进行谈判过程中,通常会发生调研费、咨询费、中介机构费、业务招待费等各类费用;上述费用在合同签署之前通常不满足资本化的条件,应在发生时进行费用化处理。
·&&&&&&&&
社会资本在提交响应文件时提交的投资竞争保函,属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在提交时应当将支付的保函金额确认为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在退还时冲回(或冲抵后续的建设期履约保函)。
·&&&&&&&&
项目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与建造合同直接相关的支出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予以资本化。
·&&&&&&&&
对于项目合同约定的尚未支付的现时义务,应预提准备或根据项目合同约定计提应付款项。
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股本金和其他权益融资:
项目公司的普通股股东和其他权益投资者向项目投资权益资本,项目公司按股本金或其他权益融资工具发行价格扣减符合条件的交易成本后计入权益,且无需对权益进行后续计量。
·&&&&&&&&
债务融资:
项目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或债务类优先股/永续债/永续中票或直接取得银行贷款时,初始应按公允价值并扣减符合一定条件的交易成本后计为负债初始成本,并按摊余成本法进行后续核算。
项目公司成立
02 长期股权投资
33 合并财务报表
·&&&&&&&&
项目公司:
股本金会计核算方法见本表“项目融资”部分。
项目合同签署后、项目公司成立前,为筹备项目公司而发生的费用,在项目公司的开办费中归集;在项目公司成立时,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
·&&&&&&&&
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控制项目公司时,应当合并项目公司。对于非全资设立的项目公司(如政府与社会资本分别持有一定股份,但社会资本控制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的合并报表应体现少数股东权益。
项目建设及完工验收
06 无形资产
07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3 或有事项
15建造合同
17 借款费用
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1)项目公司对建造的项目设施不具有控制权的情况 :
·&&&&&&&&
对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自行建造的情况下,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收入,同时根据收取对价类型的不同分别计入:
无形资产(在未来特定期间特许运营该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并就其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的权利);
金融资产(无条件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
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两者兼有的混合模式
·&&&&&&&&
对于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第三方施工单位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和社会资本均无需确认建造服务收入。但仍应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合同规定,根据从政府处收取对价的不同,分别计入如上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或两者兼有)。
·&&&&&&&&
项目公司在开始建设之前,通常需要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在提交时应当将支付的保函金额确认为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在退还时冲回(或冲抵后续的运营维护保函)。若保函期限较长时,应当酌情考虑对履约保函按实际利率确认融资收益。
·&&&&&&&&
借款费用:
无形资产模式下,借款费用应当在符合资本化条件时予以资本化;
金融资产模式下,借款费用不能资本化,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混合模式下,项目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应针对无形资产所占份额部分进行资本化,具体比例可以参照所确认的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对公允价值确定,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进行分配
(2)项目公司对部分或全部资产具有控制权的情况 :
项目公司应当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分析该部分资产交易的实质,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后续运营维护
06 无形资产
08 资产减值
13 或有事项
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对于建造期间确认的无形资产、金融工具或两者的混合模式,应分别摊销无形资产或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金融资产。
·&&&&&&&&
由于运营期间可能存在诸如运营、维修等多种收入类型,项目公司通常需要首先确定合同总对价的公允价值,然后在不同类型的服务中分配。
·&&&&&&&&
当基础设施的状态低于合同约定的移交时应达到的资产状态时,项目公司应计提相应的维护准备。
对于运营阶段的常规维修和日常维护支出,通常属于待执行性质,应在发生时确认。
·&&&&&&&&
对于合同约定的基础设施的改良或升级活动,属于单独的合同履行义务,应参照项目建设阶段的核算指引确认资产或收入。
·&&&&&&&&
项目公司在获得商业运营许可的同时,通常需要提交运营维护保函,在提交时应当将支付的保函金额确认为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在退还时冲回(或冲抵后续的移交保函)。若保函期限较长时,应当酌情考虑对履约保函按实际利率确认融资收益。
13 或有事项
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基础设施移交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直接费用化处理。
项目后评估
13 或有事项
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项目后评估主要由政府进行,通常无需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参与。若存在需企业承担的支出,应当费用化。
其他相关事项
09 职工薪酬
17 政府补助
在整个特许服务权合同约定期内,还需考虑员工薪酬、政府补助、当期及递延所得税费用等一般事项的会计核算,并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某些政府补贴实质是政府作为PPP安排的授予方,向项目公司支付的对价部分;此类补贴应作为提供服务的对价进行会计核算。
某些政府补贴实质是政府无偿支付给项目公司,具有无偿性和直接从政府取得的特征(如财政拨款、财政贴息、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等);应根据CAS
16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区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报表列示与信息披露
30 财务报表列报
31 现金流量表
32中期财务报告
35& 分部报告
36 关联方披露
37 金融工具列报
39 公允价值的计量
41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除上述业务中涉及的具体会计准则对于特定资产和业务有特定披露要求外,还要遵循一般列报和披露的准则要求。
业务的会计核算
对于PPP实务中常见的BOT
项目,解释第 2号对符合其范围 的BOT业务提出具体会计核算指引,明确指出社会资本及其项目公司对所建造的基础设施不具有控制权利,不应将其作为自有的固定资产。政府(即合同授予方)能够通过政策监管以及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该基础设施的使用以及期末剩余权益的转移实施控制,而项目公司仅代表政府经营该设施,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对控制的判断不会因经营方是否拥有基础设施的法定权利而发生变化。
对于需要自行建造基础设施的安排,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建造收入。由于BOT合同存在不同的收款安排,建造服务的对价可能存在以下确认模式:
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运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
,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无形资产模式
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对于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的安排(如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无形资产或两者兼有。
解释第2号的发布主要针对
PPP安排中最为常见的BOT项目,但其核算原理也可以适用于相似的
PPP安排,并且对于其他PPP安排也有一定的借鉴参考作用。
3: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模式下会计核算的比较
经营方以100万元的成本自行建造一条公路。建造利润是10万元,而在整个特许服务权期间内总的现金流量是200万元。不同资产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影响如下:
各阶段收入类型
建造收入(万元)
运营收入和利息收入
收入总额(万元)
净现金流入
在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提供实际建造服务的无形资产模式下,总收入重复确认的结果曾备受争议。虽然该结果貌似奇怪,但实质上是由于经营方在交换其建造服务过程中收到无形资产,产生两组而非一组资源(不同于现金流)的流入和流出。也就是说,在非货币性交易过程中建造服务交换为无形资产,之后又通过使用该无形资产而从公共服务使用者获取现金流入。其实这种情况并不只存在于特许服务权的核算中,任何涉及非货币性交易且所得资产能够带来未来现金收入的事项,都会产生类似结果。
PPP项目可以采用多种运作方式,因而会涉及不同的PPP业务流程阶段。以下仅就PPP项目的典型运作方式中,不同于第一章“三、(三)BOT业务的会计核算”中所述业务流程的部分进行简要说明,并于图表“1-4不同PPP项目运作方式各阶段会计核算矩阵”中汇总列示。由于实务中,PPP运作方式的具体安排可能更为复杂,社会资本需要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具体分析,而不应简单套用以下内容。
社会资本应当分析不同PPP项目合同下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判断其业务实质及如何进行相关会计核算;而不是仅仅以法律上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等条款的形式,作为其进行相关会计核算的依据。对于法律形式上相同的项目运作方式,可能由于其项目合同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性质存在实质上的区别,进而导致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同理,不同的项目运作方式也可能由于其项目合同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性质在经济实质上相同,而导致采用相同的会计核算方式。
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职责委托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负责用户服务。通常情况下,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从政府处取得的委托运营费,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会计核算。
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及用户服务职责授权转移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通常情况下,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从政府处取得的管理费,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会计核算。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公共资产规划、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移交给政府。项目合同中界定采用BOT运作方式,只是法律上的形式,其实质不一定与解释第2号中所规定的BOT相同。对于上述BOT运作方式下建造的项目资产,应根据本章“三、(三)BOT业务的会计核算”的内容判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使用权的权利性质: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控制该设施使用权的,应参照本章“三、(三)BOT业务的会计核算”的要求确认无形资产或/和金融资产;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控制该设施使用权的(例如,社会资本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提供的服务具有自由定价权),应按其它相关的企业会计准则
进行会计核算。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公共资产规划、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与BOT方式的主要区别是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拥有项目所有权,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条款,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对于社会资本拥有的项目资产,应根据解释第2号及本章“三、(三)BOT业务的会计核算”的内容判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是否对所“拥有”的资产具有实质控制权。对于具有实质控制权的,社会资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若无实质控制权(例如合同约定基础设施须在其全部寿命期内接受政府监管用于公共服务、不得转让),则应参照本章“三、(三)BOT业务的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承担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交回。对于项目资产初始移交的会计核算,应根据本章“三、(三)BOT业务的会计核算”中的内容判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对该项目资产的权利性质。项目公司对移交资产不具有控制权的,项目公司应以移交价款作为取得无形资产或/和金融资产的对价,进行会计核算。项目公司对移交资产具有控制权的,应按其它相关的企业会计准则
进行会计核算。
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承担改扩建、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交回。相关的会计核算,可以参照上述“3.
建设-运营-移交” 和“5. 移交-运营-移交”的讨论。
不同PPP项目运作方式各阶段的判断和会计核算可参照“图表1-4”处理。
4:不同PPP项目运作方式各阶段会计核算矩阵
PPP项目运作方式
是否适用解释第2号*
项目发起筹备
项目公司设立及前期融资
社会资本建造/改建/升级/扩建
政府将存量资产移交给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拥有项目资产
社会资本运营维护
项目终止社会资本将项目设施移交给政府
各阶段的会计核算
参照图表1-2“项目发起”和“项目筹备谈判”
参照图表1-2“项目融资”和“项目公司成立”
参照图表1-2“项目建设及完工验收”
参照图表1-2“后续运营维护”
参照图表1-2“项目移交”和“项目后评估”
参照图表1-2“其他相关事项”
委托经营(O&M)
管理合同(MC)
建设-运营-移交(BOT)
建设-拥有-运营(BOO)
转让-运营-移交(TOT)
改建-运营-移交(ROT)
组合运作方式
使用前提:
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先根据本章“三、(三)BOT业务的会计核算”中的内容判断上述各种PPP运作方式是否适用
“解释第2号”:对于适用的运作方式,参照本表各阶段进行判断及会计核算;对于不适用的运作方式,应根据各具体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符号说明:
该运作方式涉及本阶段,参照本表中“各阶段的会计核算”进行处理;特殊阶段根据“/”后符号对应的处理。
该运作方式不涉及本阶段
该运作方式可能涉及本阶段,若涉及,根据“/”后符号对应的处理。
根据本章“三、(三)BOT业务的会计核算”中的内容判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从政府承接的移交资产的权利。项目公司对移交资产不具有控制权的:属于有偿移交的,项目公司应以移交价款作为取得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或金融资产的对价,进行会计核算;属于无偿交付的,无需进行会计核算。项目公司对移交资产具有控制权的,需要根据合同规定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判断是否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本章“三、(三)BOT业务的会计核算”中的内容判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对其所“拥有”资产的权利:项目公司对“拥有”资产不具有控制权的,参照“三、(二)现行会计准则在PPP业务流程中的应用”和“三、(三)BOT业务的会计核算”
进行处理;项目公司对“拥有”资产具有控制权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社会资本从政府处取得的委托运营费(或管理费),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会计核算。
定义摘自财政部于2014年[&
]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合同指南》(财金[2014]XX号)。
主要运作方式参考财政部于2014年11月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号)。
参见附录一。
参见附录三。
解释第2号与IFRIC
12对于项目公司不参与实际建造服务的BOT业务处理有所差异,具体参见附录四。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号)附件中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从政府的角度,PPP项目的操作还会涉及其他流程,比如项目筛选、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流程。鉴于这些流程与社会资本的运作PPP项目的会计核算不甚相关,此处略去上述相关流程。
以下具体企业会计准则均简称为CAS。
具体参见解释第2号及本章第三、(三)部分。
参见本章第三、(四)部分
参见附录一。
对于担保的最低收款金额部分应确认金融资产,对于超出部分的收款权利可能会确认为无形资产。这种模式也称为混合模式,具体参见本书案例三和附录三:IFRIC
12中的示例三。
由于利息收入仅存在于金融资产模式下,为简化操作,本示例中没有将其单独区分计算。
根据合同规定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对项目资产的风险报酬转移时点的判断,可能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或其它相关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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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 财政部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9月起实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 & & & & & & &&财建〔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 &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成本核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成本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日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第三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 &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第四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 &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 &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 &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 &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 &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 &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 &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 &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 &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 &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 &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 &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固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六条规定。第八条& 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 &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 &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第九条& 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号)同时废止。附件2.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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