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是工科、研究生是法律专业,有法学硕士学位 英文,可以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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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完善.pdf 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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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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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研究生签名:研究生签名:
同期日期.≯峨3-.I譬。
东南大学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东南大学、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图书馆有权保留本人所送交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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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生院办理。
研究生签名:兰丛导师签名—邀R期:力,妒.3-.加
提到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我们自然会想到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这一制度为我国
法律人才的培养、筛选和法律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的
设计背景主要是着眼于传统意义上的核心法曹n3:律师、检察官、法官。随着社会的进
步,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种类不再仅局限于此,例如:法院的书记员、司法行政部门
的专职社区矫正社工、律所的专职法律秘书等。这些法律职业或者说法律相关职业,
显然法律专业性程度不如核心法曹,但同样以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为工作基础,且已经
成为一种常设性的工作。笔者认为这些职业主体也属于法律职业主体的范畴,同样要
纳入到规制化管理中来,建立一个包含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在内的全面的法律职业资格
本论文以现代职业资格制度理论为切入点,主要探讨我国现行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如何完善以便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对包含核心法曹和非核心法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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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应届毕业生可以选择往哪些专业对口岗位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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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了帮助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更多的了解本专业学生毕业后具体可以从事专业对口岗位,乔布 简历 专门整理了各个岗位的入门门槛以及该岗位未来发展方向,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读者更多的参考。这里要提醒一下,这里有的岗位并不是说出了大学门就可以踏上,因为还涉及到到一个资质取得的问题,这些职位只代表今后的发展方向,所以是一个现在做出选择将来发生效力的问题。
1. 社会律师
一般我们说律师时都是指的社会律师,之所以要强调社会律师是为了与公职律师和军队律师、公司律师区分开。要成为律师,即是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按照《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品行良好。
也就是说要成为律师有如下要点:
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必备要件,所以,有志于从事律师职业的毕业生应该争取在学校时通过司法考试;
应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必须供职于某一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现在市场上有非常多的律师事务所,有好有次,好所要求可能会很高,包括对学历、能力的要求,通过司法考试会成为律所的普遍要求,因为如果没通过,意味着律所需要在你入职后要给你一定的准备司考的时间;
进入律所后,工作满一年,便可以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级司法局申请律师职业资格证,递交材料真实齐全,通过审核颁发律师职业资格证后,便正式成为一名律师。
所以,初进入律所,应届毕业生一般被称为律师助理,正式成为律师后,才能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工作。
在律所内,同样有着身份的不同,一般来说:
应届毕业生开始是律师助理,一直辅助某一位律师或者某个律师的团队进行工作,即使取得律师执照后,在律所中仍然可能只是助理的角色;
随着独立办案能力的提升,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律师或者带领一个团队办理业务;
再向上发展,便是合伙人,可以在自己对律所贡献达到某一程度后,争取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成为律所的合伙人,成为律所的所有权人之一。
要更多的了解这个部分的内容建议参见:
2.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是供职于专门的公职律师事务所或者政府部门的律师,属于国家公务员系统,不参与市场竞争,只能为政府部门提供其所需的法律服务,比如信访和行政诉讼时代表政府参与解决纠纷。
公职律师现在在我国仅处于试点展开的阶段,国家没有统一的规范公职律师的法律法规,每个有公职律师的省份对于公职律师的资格取得规定可能会有差别。就目前试点中的北京和广东的情况来看,广东的规定是《广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
具备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干部身份,在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或在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担任公职,并能够在所在单位专门从事与单位有关的法律事务;
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并经所在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上报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品行良好;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以及第十二条,符合上一条前四项条件的,可在公职律师事务所领取实习证实习。申领实习证和公职律师执业证,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审核律师执业证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办理。
北京的规定来自于《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北京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公职律师试点:
具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具有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人员;
确有设立公职律师的需要。
以及第四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在申请单位专职或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品行良好;
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从这两个省的情况可以看出,法律职业资格证是必备资格,其次,申请人必须是政府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实习时间也就是司法局的考察时间是一年或者以上。
3.军队律师
要成为军队律师,你先的是军人,其次还要是律师。根据《关于军队法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军队法律顾问处的工作人员称律师、律师助理,凡取得国家律师资格,并从事军队律师工作的人员,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证(军队)》。
另根据《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已取得国家律师资格,并在法律顾问处专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等军内人员,经批准可以担任军队律师。军队人员获取律师资格,按司法部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要成为军队律师,首先应该是在军队法律顾问处专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同时也要取得律师资格,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与社会律师相同。
4.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现在在我国同样处于试点阶段,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是在试点企业里面从事法律事务,不对外提供法律服务的公司内部人员,取得律师工作证后,成为公司律师。根据该文件第二条,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包括: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各省都在制定适用于自己省份的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公司律师资格取得的具体不一定一致,就广东省来说,根据《广东省公职律师试点办法》第五条规定,具备设立公司律师试点条件的企业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担任公司律师:
具有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在申请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一年或曾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以上;
品行良好;
符合公司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根据《福建司法厅公司律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在具备公司律师试点条件企业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公司律师证: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品行良好;
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可见,现在只是一部分企业有权设立公司律师,而公司律师的申请需要一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同时,与社会律师和其他律师一样,需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或者通过司法局考试。
法务是在企业负责合同起草、审核、谈判,公司法制工作,法律风险评估和控制,参与公司诉讼和非诉讼事务的公司内部职员,在公司内部,尤其是大型公司内部,法务部门的工作成员在工作上可能有不同的分工,根据每个人不同的能力优势和公司的需求进行配置,但是在应届生的招聘中,一般只会注明招聘“法务助理”、“法务岗位”或者“法务专员”等,不会有明确的职位分工。根据对不同类型的公司的法务岗位招聘要求来看,可以总结出法务的求职要求主要是如下几点:
法律职业资格证对于法务来说不是必须的基本要求,但是对于一些大中型的公司来说,他们仍然看重求职者的这一资质,因为作为公司的法律专业人员,法务必须是熟悉国家的法律规范的,而法律职业资格证是求职者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情况的一个凭证;
学历,这依然是受市场引导的一个因素,很多金融、房地产公司要求应聘者拥有硕士学历,因为这些行业对知识的要求比较专业和精深,另外,大型企业也比较看重硕士生;
相关领域的法律知识认识程度,对于法学专业应届生来说,对某个领域在某个地区的法律规范有深入的了解和学习将在求职时占据优势;
软实力:英语能力是许多有涉外业务的公司的要求;而沟通协调能力几乎是所有法务招聘描述中必备的条款。
一般的小公司不会专设法务部门,在公司内部,法务被归位了公司运营支持的岗位之一,与行政等归为一个部门,但在大部分的公司有自己的法务部门,他们一般有完善的职业晋升体系,就目前来说,法务岗位普遍的晋升模式是这样的:
应届毕业生进入公司,一般会从法务助理做起,从事部门的辅助性工作;
法务专员相当于律所里的律师了,能够独立的处理具体的项目和案件;
法务主管是某一个法务部门的管理人员,除了业务上的工作还负责部门整体运营的管理工作;
法务经理在少数的公司存在,因为公司里面的法务部可能下面还分为好几个分管部门,负责不同的工作,法务经理则负责所有这些部门的管理。
这个部分的内容建议参见:
合规和法务是不同的,在英文里面,法务是legal,而合规是compliance,合规人员在一个公司需要做的是使指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因为合规并不只限于让公司运作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合规不只是法律专业可以做,可以说,更多的合规职位的需求是其他相关专业。另外,国内设置合规部的公司一般是金融类的公司,这一类公司国家有非常复杂和严格的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对应届生来说,这各岗位的应聘需求较少,应聘条件有如下特点:
学历要求一般是本科,有的金融企业要求硕士生学历;
通过司考是少数企业的必须要求,大部分企业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作为优先条件,一些企业不要求通过司考;
因为金融企业招聘较普遍,所以熟悉金融证券、投资等相关法律法规,能掌握市场风险,具有风险识别、分析和应对风险能力将具有求职优势。
就具体的合规人员的晋升途径来看,与法务非常相似,通常是合规助理到合规专员到主管再到经理的晋升路径。
7.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现在许多公司非常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管理,所从事的工作包括公司知识产权查询、申请、争议事务处理,侵权打假事务处理,包装、文宣品审核,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参与,知识产权事务的协调、监控,其实这个职位应该是属于法务这一类的职位,单列出来讲主要是考虑了其所从事的事务具有内容上的特殊性,同时一般招收这一职位人员的公司都会将其与法务区分开来。这一职位的招聘一般有如下的特点:
由于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相当于法务下划分出来的一个职位,其工作具有专业化程度比较高,所以,一部分公司需要应聘者有在这个领域(一般是在其他公司或者律所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工作经验;
法律硕士,尤其是本科是理工科专业的法律硕士比较受青睐,因为这一岗位的工作通常会涉及到专利的申请,识别等工作,需要从业人员有较强的专业能力而不仅是法律方面的能力;
专利代理人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都是求职的加分项。
8.法官、检察官
法官和检察官在我国是属于公务员行列的,他们是我国权力机构中的法律专业人才,是我国社会中保证法律实施以及平息各类社会矛盾的工作人员,地位如此重要,单人资格自然也定得很高,我们先来看《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中对于法官和检察官的从业条件分别是怎么规定的:
《法官法》第九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23周岁;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身体健康;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检察官法》第十条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二十三岁;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身体健康;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可以看出,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包括年龄和学历、工作经验等。应届毕业生要成为法官或者监察官,参加公务员考试是必经的路径,每个法院或者检察院的招录要求是不一致的,并不一定只是符合上述的标准就可以报考,因为随着人才层次越来越高以及人才队伍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提高应考条件是必然之势。结合现在公务员招录的情况,法官的情况是:
就学历要求来看,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般要求硕士及以上研究生,仅要求博士生的情况比较少见,但是放宽到学士学历的也比较少见;基层法院以学士学历为主,有的基层法院也要求硕士生及以上学历;有的专门法院,如铁路运输法院,对学历要求一般在学士学历;
工作经验。由于法官法有明确的工作经验的要求,本科生毕业需要两年的工作经验方能担任法官职位;
司法考试几乎成为所有法官职位的要求。所以,现在有要成为法官需要通过两大考的说法;
检察官的招录情况与法官是相似的,最关键的点依然是以上三点。
法院内有很多法官,他们一般有不同的职务,应届生能够通过公开招录考取的是审判员或者助理审判员,进入法院系统后的晋升去向包括副庭长、庭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主要是从实际审判经验中择优录取。同样的,检察院里面检察官也分为助理检察员、监察员、副检察长、检察长、副院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这样的职务级别,应届毕业生进入检察系统后的发展路径在这其中。
9.法律出版编辑
如果一个单位要出版一份法律专业的刊物的话,他们当然是需要专业的法律人才的,所以法律编辑同样是应届毕业生的一个可选择的去处,尽管因为需求量不会很大。法律编辑的工作相当于是结合了法律能力和编辑能力的一个职位,对于应聘者来说,通没通过司考或许反而不是必备的条件,它需要你有较强的法律功底,以使得在工作中你能够有专业的法律视角和思考逻辑,而不需要你拥有这个专业的资格证书。但光有法律方面的能力还不够,既然是编辑,还需要具有较强的文字能力、写作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同时具备一定的选题策划能力。所以,这个职位对于中文专业的学生来说同样适合,因为他们在编辑的能力方面有着优势,需要培养的是法律方面的能力。另外,法律编辑可能需要的不光是书面的表达能力,还需要有与法律实务工作人员的交流沟通的能力。
公证员可以说是法律专业的对口职业之一,因为公证指的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应届毕业生是可以选择成为加入某一家公证机构,成为一个公证员。根据《公证法》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所以,国家对于公证员的管理与对律师的管理是相近的,都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在公证机构有过一段时间的实习经历,这段时间相对于律师来说更长,而且要申请公证员资格,对于年龄还有一定的要求,这个应该是考虑到了公证事务需要较高的生活经验的原因。
年龄、通过司法考试、工作经验等虽然是成为公证员的必然要求,但是不意味着应届毕业生没有资格应聘公证机构的职位,事实上,公证机构基本都在进行校园招聘或者社会招聘,应届毕业生不能立马成为公证员,一般会从公证员助理的职位开始做起,在条件符合申请资格后,经过程序申请成为公证员。
11.调解员、仲裁员
社会上有很多的调解员,比如居委会里面设置的调解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里面的调解员,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纠纷解决途径,对于调解员的要求更多的不在于法律专业层面的要求,而在于其人缘或者说是协调能力,以及其在人民群众当中的正派可靠形象。当然,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里面的工作人员来说,就需要较高专业水准的工作人员,现在的消协里面需要一批能够进行法律研究和进行调查和调解的工作人员,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可以选择应聘。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纠纷解决途径,其仲裁结果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为这涉及到仲裁申请双方的高度信任问题,一经仲裁即发生约束双方的法律效力,所以仲裁员一般是在法律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者实务能力强,有较强的公信力的法律职业人,比如学者、律师等,以供申请双方进行挑选。应届毕业生要成为仲裁员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有志进入仲裁机构还是有可能的,因为每个仲裁案件的仲裁员需要有协助人员,这些协助人员是仲裁秘书或者叫做办案秘书,办理仲裁程序服务,仲裁庭审的记录和仲裁案卷的装订,各种仲裁文书的制作,结合办案实践进行仲裁业务研究等事宜。一般通过司法考试有优先考虑的优势,同时,需要对文字输入熟练。
12.法律教师
讲到高校的法律专业教师,那么我们说的应届生可以选择的岗位中的应届生就基本只包括博士研究生了,基本所有的高校对于老师的需求都是博士生学历,而一些实力较强的高校的要求还可能出现海外博士等。所以,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要想应聘这一职位,那么学历是你最大的门槛,当然不代表有博士学历就能进高校教学,还要充分考量自己的学术研究经验和能力,以及实践教学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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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专业学位教育概览
[摘要] 本文回顾了中国的法律专业学位教育即“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英文为Juris Master,简称J.M)的设置、招生和入学考试发展的历史,介绍了该学位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基本要求,特别是介绍该学位教育近年来的改革情况。
[关键词]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教育改革
(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
为培养适应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经过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学校的有关法学专家、学者的充分论证后,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中央政法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1995年5月30日在第13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决定设置并开始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由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8所重点大学进行试点。这一学位教育的设置和试办,标志着中国在培养高层次的应用性法律人才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使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的重点逐步向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转变,这也是与世界各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发展的历史和趋势相一致的。
1996年6月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第14次会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将“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名称改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英文为Juris Master,简称J.M),并一直沿用至今。
有关专家和学者在论证过程中,充分研究、参考和借鉴了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教育的做法和经验。各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J.D(Juris Doctor)的法律教育模式;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凭P.C.LL(the 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法律教育模式;三是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法律教育所(Legal Training)法律教育模式。可以说,中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模式是在参考、借鉴国外各种法律职业教育模式特别是美国J.D模式之后,自主设计和逐步发展起来的。各试点院校在办学的过程中,既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又注意借鉴世界各国在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有益经验,使中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具有一定的国际可比性和通用性,形成了与国外法律职业教育相接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专业学位教育体制。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和入学考试
《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确定的招收对象主要是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在职人员和应届本科毕业生。同时鼓励具有不同学科、专业背景(主要是财经、外语、理工类本科毕业生)的生源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1996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等8所试点院校开始招生。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招收对象均为非法学学科和专业背景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在职人员和应届本科毕业生。学生入学采取由各试点学校单独考试的方式进行。从2000年开始,学生入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每年1月份的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试的科目除政治理论和外语外,还有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刑法学和民法学。这类学生的学习课程和撰写论文实行学分制,学制为2―4年;后各办学院校统一为学制3年。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的需要,1997年11月1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司法部在试点院校办学进展顺利而且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发出《关于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决定培养大学本科毕业,在法律部门(如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等)工作五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比较突出,身心健康的人员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这类学生既可以有,也可以没有法学学科和专业本科毕业的背景。学生入学由试点院校统一组织联合考试,后逐步固定在每年10月份举行;考试科目为英语、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刑法学和民法学。这类学生的学习课程和撰写论文也实行学分制,学制为3―4年。
为进一步改变法学研究生教育存在的偏重学术性而对实务性注重不够,专业划分过细,培养规格单一的状况,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决定,从2009年9月起,招收具有法学学科和专业背景毕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继续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这类学生入学也是参加每年1月份的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试科目亦与非法学学科和专业背景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在职人员和应届本科毕业生相同。学生的学习课程和撰写论文同样实行学分制,但是学制为2年。
(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单位和学生的数量和分布
近十几年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和发展一直是中国法学教育的最重要工作之一,培养单位(包括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由1996年的8所,增加到2008年的80所,到2011年底,又增加到116所;占全国高等院校数量的十分之一强(见上图)。全国除西藏、新疆等少数省区外,均有培养单位。
同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也成为中国未来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在校生规模达4.5万人,已经有47600余人获得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在中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为包括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内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府主管部门。为保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有序顺利进行,早在1997年12月12日,即在试点工作开始1年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司法部就决定在法律专业硕士学位专家指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全国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
1998年1月8日,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按照该章程的规定,指导委员会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司法部批准建立的指导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性组织。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指导、协调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加强培养单位与法律实际部门的联系;推动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法律硕士学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十几年来,指导委员会从事的工作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政法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1)协助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政法部门制定有关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规划,提供建议和咨询;(2)协助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政法部门制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的资格标准和许可规程,并授权开展有关工作;(3)制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入学考试办法并组织入学联考。指导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的培养工作,监督检查教育质量:(1)指导制定培养方案,组织编写教学大纲、教材等;(2)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制定全国高等学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办法;(3)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各培养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4)组织、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研究工作。加强法学教育界与法律实际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协作。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政法部门的委托,开展其他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工作。
指导委员会成员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国家政法部门和有关单位、专家推荐,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司法部选聘。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国家政法部门的有关领导,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的有关专家、学者,法律部门的代表等。指导委员会由15至2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秘书长1人。另聘请顾问若干人。指导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到目前为止,已经成立了三届指导委员会。第一届指导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时任司法部长的肖扬;第二届指导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时任司法部长的张福森;第三届指导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现任司法部长吴文英。
指导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现在秘书处分别设在司法部和中国人民大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还设立了若干专门工作机构,如制度建设小组、考试改革小组、大纲教材建设小组、评估小组和对外联络部等。
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对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组成、任务、运行与管理,进行了统一规定。
根据《工作规程》的规定,指导委员会是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相应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交流合作的专业组织。指导委员会承担的任务包括:1.协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制订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制订和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制订和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标准等;2.受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以下工作:对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及单位是否具备办学条件进行核查、提出意见,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专业学位教学评估工作等;3.就本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状况、教育质量、社会需求等,进行监测、分析和研究,向主管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建议和咨询;4.研究并指导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衔接;5.研究并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实际工作部门的联系;6.组织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国内交流与合作,建设指导委员会网站;7.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8.其他相关工作。
指导委员会现在的网址为:。
目前,中国所有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单位,都建立了与指导委员会有联系、职能和任务相一致的组织,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研室、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心、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工作委员会等,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有关工作。
(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性质和培养目标
在中国,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定位为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它与现行的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是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该学位的获得者应当达到胜任政法系统和法律服务部门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与管理职位的任职要求:德才兼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较坚实和系统的法学理论基础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要求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
根据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设置,是按照法学一级学科和相关法学二级学科领域,根据上述培养目标和特定培养方向(如培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要求确定的。所以,学习课程基本覆盖了国内和国际的各主要部门法的理论和实务,包括法学理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课程。对于不同专业背景和职业目标的生源,要求在保持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分类制定培养方案,其课程结构也各有侧重。
教学方式以课程学习为主,重视案例教学;强调教学、科研和法律实务部门三方面的联系,加强法律实践的环节。
(三)法律硕士专业的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
根据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重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可以采用调研报告、重大疑难案例的解决方案或分析报告等形式。课程考试合格和论文通过者,可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提出的“不断优化高等教育结构”,“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的要求,2010年9月15日,教育部决定批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20所高等院校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的试点工作。2010年9月1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对包括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在内的所有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进行了总体规划,即:积极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大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是当前和今后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
根据《总体方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质量为核心,以培养大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法律人才为目标,统筹规划,优化结构,健全机制,创新模式,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努力开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蓬勃发展的新局面,积极促进法学学科研究生教育更好地为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根据《总体方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改革的原则是:(一)适应社会需求,强化与法律相关职业的导向;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紧密结合职业领域对法律实务人才的需求,紧密结合法律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二)创新培养模式,突出各校自身特色;充分借鉴、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法律职业教育的有益经验,着眼于我国的国情和教育的实际情况,勇于探索中国特色的法律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三)优化办学单位的布局和招生结构,按照科学、合理、适时原则,推进更多地方院校、特色高等学校积极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四)完善保障机制,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研究生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的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努力形成培养单位、教育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社会等多层面的、健全的质量监控体系。
根据《总体方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改革的目标是:到2015年,实现法学类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战略性转变,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社会适应能力日益增强。到2020年,实现我国法学学科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转变为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并重,即法学硕士的学术型人才与法律硕士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并重,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体系基本完善,研究生教育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培养质量明显提高,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法学学科研究生教育的需求。
总之,根据《总体方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改革是综合性、全方位、探索性的。这些改革需要从这些方面进行:加强教学条件建设,构建和形成一支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师资队伍,建立健全合理的教学科研评价体系;强化过程管理,建立和完善包括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各个环节的专业学位质量保证体系;切实加大投入,加强教学基础设施、案例库以及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树立服务意识,为学生学习、实践、创业等提供良好条件;充分调动社会、行业和有关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发挥学校、院系和导师的作用,积极争取各方面资源,拓宽就业渠道;积极探索全日制、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促进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健康、积极地发展。
中国开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20所院校,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可以分为这样一些类型:一是以北京大学为代表文理科并重的综合性大学,二是以清华大学为代表的以理工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三是以中国人民大学为代表的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四是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代表的以法学学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五是以中央财经大学为代表的以财政金融类学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六是以首都师范大学为代表的以师范教育为主的综合性大学。这些大学由于教育管理体制和地区分布等的原因,又可以分为重点大学和非重点大学、教育部直属院校和地方院校等。同时,这些学校还可以分为研究型大学和教学型大学,等等。总之,这些学校在长期的办学历史中,都形成了自身特色,因此在综合改革的过程中,这些学校都在上述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指引下,积极探索,力图突出自身特色,为其他非试点院校提供经验。
例如,有些综合改革试点学校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强化了目标导向,与法律实际部门(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建立了长期、稳定、实质性的联合培养机制,教学组织、教学过程、教师构成、教学方式、教学评价都紧紧围绕法律实务教学目标而实施,突出了法律实践教学(如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为此,有些学校还构建了“双师型”的师资队伍,即除本校教师外,还在法律实际部门聘请了一些有丰富经验的高层次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作为兼职导师,由他们承担专业课程的教学,参与法律实践的过程、论文考评等工作。
又如,有些综合改革试点学校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进行了重大改革,以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为导向,以满足法律职业需求为目标,以法律综合素养和法律知识应用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课程体系的设置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角度,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法学二级学科的界限。教学方法强调以学生为本、以能力培养为本、重视运用案例分析、现场研究等方法。论文写作则鼓励学生采用调研报告、重大疑难案例分析、实习报告的形式来完成。
再如,为大力推进国际化建设,让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开拓国际视野,进一步提高国际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有些综合改革试点学校学院还相继推出了海外杰出法学家课程项目、国际型比较法律人才培养项目、暑期海外游学项目、中外学生国际圆桌讨论会项目、国际模拟法庭竞赛项目、去国际组织实习项目等诸多举措。
[责任编辑& 王理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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