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牛马不相及还讲逻辑,是形式逻辑讲义还是辩证逻辑

扫二维码下载作业帮
3亿+用户的选择
下载作业帮安装包
扫二维码下载作业帮
3亿+用户的选择
因果联系属于形式逻辑、非形式逻辑还是辩证逻辑,应当属于哪一种?
作业帮用户
扫二维码下载作业帮
3亿+用户的选择
不是非形式逻辑查了下“从定律上看,普通逻辑(形式逻辑)主要有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等,而辩证逻辑主要是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思维律、分析综合法等.“感觉上应该是形式逻辑,我也不太肯定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扫描下载二维码论墨家逻辑的对象逻辑和元逻辑
日 15:02 来源:原载《哲学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杨武金
内容摘要:
作者简介:
  我这里所说的墨家逻辑是指在人类历史的“轴心时期”——中国先秦战国时代的墨家学派所创立和发展起来的系统逻辑学说。中国古代本没有“逻辑”这个词,更没有逻辑这个概念,如果要寻找类似的表达,则可以在墨学原典中找到“辩”这样的称呼。整个来看,墨学原典包含深厚逻辑思想,墨家确实提出并试图建立类似“逻辑”这样的学问。本文所要考察的就是,墨家逻辑究竟具有怎样的性质和特征,我们今天到底应该怎样科学地来认识墨家逻辑的现代价值。  一、墨家逻辑以批判性思维为对象逻辑  “墨家逻辑的元逻辑”这个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墨家逻辑”,相当于墨家原典中如何以实取名,以实定名,谈辩等,《墨子·小取》对之进行了系统总结;二是“元逻辑”,相当于墨家原典中关于推理和论证的根本要求的讨论。  元逻辑是关于逻辑的逻辑。逻辑可以是形式的,也可以是非形式的。在现代逻辑中,通过建立形式系统,可更好地研究逻辑的元性质。墨家逻辑虽然没有建立形式系统,但还是有其对象逻辑的。这种对象逻辑是一种非形式逻辑,但又不同于一般的非形式逻辑。一般的非形式逻辑主要以不构造形式系统等为主要特征,墨家的对象逻辑则不仅如此,它在本质上更类似于目前西方兴起的批判性思维、非形式逻辑或论证逻辑。墨家的元逻辑正是以其批判性思维为对象所进行的元研究。  “批判性”这个词的英文是“critical”,它有两个希腊词根:一是“kriticos”,其意指“判断”;二是“kriterion”,其意指“标准”。合在一起的意思是:基于标准的、有识别能力的判断力。《韦氏新世界词典》把“批判性”定义为“以仔细的分析和判断为特征的”“试图进行客观的判断,以确定正反两面”。“批判性思维”的英文名称是“critical thinking”。总的来说,批判性思维从根本上就是要通过对外界所给予我们的信息进行批判性考察,然后分清是非,同时也确定是非的标准,提高思维的技能。非形式逻辑(informal logic)这个名称意味着批判性思维不构造形式系统、不使用形式语言,而是使用自然语言,讨论非形式论证。论证逻辑(argument logic)这个名称意味着批判性思维不仅讨论推理,还需要讨论论证,而且着重是要研究论证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也就是说,批判性思维比形式逻辑所研究的问题范围更广泛。批判性思维是一种应用逻辑,它不仅要考察一个论证中所运用的逻辑形式和逻辑结构的有效性,还要着重考察论证的方式和方法的有效性,论据和论点的有效性,论证过程中所用到的概念的有效性等问题。  批判性思维和形式逻辑之间类似对象理论和元理论的关系。形式逻辑是对批判性思维或非形式逻辑的更高一级抽象,形式逻辑理论是关于应用逻辑的逻辑。墨家学派既有关于形式逻辑理论的讨论,更多地是关于非形式逻辑即批判性思维的理论和方法的阐述和总结。沈有鼎先生正确地指出:“和古代希腊、印度一样,古代中国的逻辑学是首先作为辩论术而发展起来的。” [1]墨家逻辑首先是作为一种批判性思维或者论证逻辑建立起来的。《耕柱》篇说:“为义犹是也: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墨子将“谈辩”作为“为义”的三件大事之一。《小取》篇说:“夫辩者,将…”,该篇可以说就是为了建立一门论证逻辑或者批判性思维,从而作为墨家弟子在“谈辩”活动中的方法、准则和要求。台湾东吴大学的李贤中教授曾经将《墨经》的基本内容分为名辩、自然科学、伦理三个方面,并认为在《墨经》中,“名辩思想是工具,科学思想是应用,伦理思想是价值方向。”[2]我认为这个看法是比较合理的,而且我认为,墨家的名辩思想实际上就是墨家的论证逻辑或者批判性思维,是墨家学者进行论证活动和批判性思维活动的重要工具。  分清是非是批判性思维的根本所在。墨子《小取》说“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将“明辨是非”作为辩学的首要任务。“‘辩’的目标就是要判明两边究竟谁是谁非,谁的话‘当’,谁的话不‘当’。”[3]要分清是非,就需要提出一定的原则、标准。《非命上》说:“然则明辨此之说,将奈何哉?子墨子言曰:必立仪。……故言必有三表。何谓三表?子墨子言曰: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墨子在这里所说的“仪”、“三表”,就是用来确定区分国家刑政方面的真假是非的标准。  批判性思维这种应用逻辑比形式逻辑的适用范围更广,它不仅要求用形式逻辑做基础,也要求用归纳逻辑、常识推理、非形式论证做基础。墨家在论辩活动中不仅涉及到了全称句和充分条件命题的推理,而且涉及到概称句和总称命题的推理。不仅涉及到了形式逻辑的推理,而且涉及到了模态逻辑、道义逻辑、语用逻辑、辩证逻辑等方面的推理。所以,《小取》说:“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批判性思维强调要全方位来考虑一个推理论证的有效性问题。  我们试来分析《公孟》篇中以下两段话的逻辑结构。  有游于墨子之门者,谓子墨子曰:“先生以鬼神为明知,能为祸人哉福?为善者福之,为暴者祸之。今吾事先生久矣,而福不至,意者先生之言有不善乎?鬼神不明乎?”子墨子曰:“虽子不得福,吾言何遽不善?而鬼神何遽不明?子亦闻乎匿徒之刑之有刑乎?”对曰:“未之得闻也。”子墨子曰:“今人有于此,什子,子能什誉之,而一子誉乎?”对曰:“不能。”“有人于此,百子,子能终身誉其善,而子无一乎?”对曰:“不能。”子墨子曰:“匿一人者犹有罪,今子所匿者若此其多,将有厚罪者也,何福之求?”  子墨子有疾,跌鼻进而问曰:“先生以鬼神为明,能为祸福,为善者赏之,为不善者罚之。今先生圣人也,何故有疾?意者先生之言有不善乎?鬼神不明乎?” 子墨子曰:“虽使我有病,何遽不明?人之所得于病者多方,有得之寒暑,有得之劳苦,百门而闭一门焉,则盗何遽无从入?”  上述两段话中,问者的推理似乎合乎逻辑,而墨子的回答不合乎逻辑。但事实上,问者的推理和墨子的回答在纯逻辑上都没有问题,问题在于问者将“为善者福之”、“为善者赏之”这样的句子当成了全称句,作为充分条件命题看待,而墨子则认为它们是概称句,当作一般命题看待。概称句或一般命题是能够容纳反例的。这样,即使问者做了许多善事而不能得福,也不能因此就说墨子所作的概称句不能成立;即使墨子是圣人也得病,也不能因此就说鬼神不明。  如果“为善者福之”、“为善者赏之”这样的句子所表达的是全称句,是充分条件命题,则问者的推理合乎逻辑。令A表示“鬼神神明”,B表示“做善事”,C表示“得福”,则问者的推理形式可以表达为:(A→(B→C))∧(B∧?C)→?A。  可以证明,该推理是重言式。证明过程如下:  (1)*(A→(B→C))∧(B∧?C)&&&&&&&& (假设)  (2)*A→(B→C)&&&&&&&&&&&&&&&&&&&&&&& ((1)∧销去)  (3)* B∧?C&&&&&&&&&&&&&&&&&&&&&&&&&&&&& ((1)∧销去)  (4)**A&&&&&&&&&&&&&&&&&&&&&&&&&&&&&&&&& (假设)  (5)** B→C&&&&&&&&&&&&&&&&&&&&&&&&&&&&& ((4)+(2)→销去)  (6)**B&&&&&&&&&&&&&&&&&&&&&&&&&&&&&&&&& ((3)∧销去)  (7)**?C&&&&&&&&&&&&&&&&&&&&&&&&&&&&&&&& ((3)∧销去)  (8)**C&&&&&&&&&&&&&&&&&&&&&&&&&&&&&&&&& ((6)+(5)→销去)  (9)*?A&&&&&&&&&&&&&&&&&&&&&&&&&&&&&& ((7)和(8)矛盾,所以假设不成立)  (10)(A→(B→C))∧(B∧?C)→?A&&&&& (→引入) 证毕。  墨子认为,问者做了善事却没有得福,并不能因此就说鬼神不神明,因为做善事和得福之间很可能不具有条件关系,而仅仅是因果关系。这样,“为善者福之”仅仅是一个概称命题而不是全称命题,即A不是假的,而B→C却不是真的。这就是说,“为善者福之,为暴者祸之”、“为善者赏之,为不善者罚之”这样的句子仅仅是一个一般的说法、一般的情况,总的说法、总的情况,具体情况不一定就是这样。墨子在哲学上具有浓厚的经验主义色彩。“为善者福之,为暴者祸之”是墨子根据大量的经验事实以及自己的切身体会总结出来的“真理”,这种“真理”具有一般性、总体性。墨家学派对于推理有效性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经上》第一条说:“故,所得而后成也。”这里的故是“大故”。《经说上》说:“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若见之成见也。”(从孙诒让校改)要保证推出正确结论,必须具备足够的条件,就像眼睛要见物的话,必须具备足够的距离、足够的亮度等各种条件。就是说,要保证必然能够得到福,除了要做善事以外,还需要各种情况都具备;同样,要保证自己不生病,除了要做善事以外,还需要其它各个方面如气候条件等,也要得到保障。《经上》第二条讨论的是“体”和“兼”的关系,即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很可能是为了说明推理的前提对于结论来说是一种整体性关系,或者论证论点的得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小取》篇所总结的“譬”、“侔”、“援”、“推”等推理和论证的方法实际上都是墨家所总结出来的批判性思维的根本性方法。《小取》说:“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推”是以对方所不赞同的论点,跟对方所赞同的论点是属于同类这一点为根据,来反驳对方的一种反驳方式。沈有鼎认为,“推”是归谬式的模拟推论(归谬法的一种情形)。即为了反驳对方的某一句话,就用这句话作为模拟推论的前提,得出一个荒谬的连对方也不可能接受的结论。这样就把对方原来的主张驳倒了[4]。墨家在实际的推理论证中大量运用了“推”这种论证方法。《经下》说:“以言为尽悖,悖,说在其言。”认为“所有的话都是假的”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这句话本身也是一句话。“所有的话都是假的”,这句话是“是”还是“非”呢?,如果是“是”,就会出现矛盾、冲突和不协调,所以,应该为“非”。墨家还运用归谬法,反驳了“非诽”(“圣人有非而不诽”)、“学无益”、“知不知”等谬论。墨子在《止楚攻宋》一文中,曾经要公输盘帮助去杀一个坏人,公输盘说杀人是不正义的,但是公输盘却又在给楚王建造攻城器械去攻打宋国,杀更多的人,如果前者不义,那么后者更为不义,二者都是“非”。这是墨子关于“推”式论证方法最精彩的运用。  总之,墨家逻辑的对象逻辑是批判性思维。墨家的批判性思维是以分清真假是非为核心,以“类”为根本原则,以名、辞、说、辩为基本范畴,以“譬”、“侔”、“援”、“推”、“止”等论式为根本的思维方法的一种应用逻辑。这种应用逻辑已经不是逻辑的应用,即不是在实际的语言和思维中包含着逻辑思想,而是在讨论和建立一门规范人们思维实际的逻辑学科。但这门逻辑学科又不是远离人们日常生活实际的高度抽象的形式逻辑,而是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尤其是与人们的日常思维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实用逻辑学。  二、墨家逻辑从根本上没有研究推理形式  许多学者以为,墨家逻辑的特长在于制定规则,而对于推论方式的研究比较贫乏。如梁启超说:“《墨经》论理学的特长,在于发明原理及法则,若论到方式,自不能如西洋和印度的精密。”[5]詹剑峰说:“墨子形式逻辑关于论式方面,不免简略。”[6]但实际上,墨家对推论方式的研究比较细致,也比较深入。如前所述,《小取》篇总结出了“譬”、“侔”、“援”、“推”等具体的推论方式,《经》和《说》中还总结出了“止”这样一种非常重要的反驳方式。对于各种推论方式,墨家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并且使用具体的事例来进行阐述和说明。但是,这种推论方式即推理和论证的方式并不是推理形式。墨家逻辑的根本缺陷在于,没有能够透过这些推论方式来研究背后所隐藏的推理形式,即墨家逻辑的主要缺陷不是对论式研究过少,而是没有研究这些论式背后所隐藏的逻辑形式。正由于此,墨家最终没能建立逻辑形式系统,因而其元逻辑研究不可能以形式化的逻辑为对象逻辑,而只能以批判性思维为对象逻辑。  就“止”这样一种推论方式来说,它是专门用于反驳的论式。“止”在物理学上有“停止”、“静止”等意思,在逻辑学上指反驳,即“止住、不许那样说”的意思。《经上》给出了“止”的定义,说:“止,因以别道。”即“止”这种反驳方式是用来区别和限制一个一般性道理的。《经说上》说:“彼举然者,以为此其然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若圣人有非而不非。”这墨家是关于“止”这种具体反驳方式的一种操作定义,即如果对方列举一个正面事例,得出这类事物都是这样的一个全称命题,这时我就可以列举反面事例来加以反驳。例如,如果对方举出某个圣人不批评别人,就推出圣人都不批评别人,那么我就可以列举某圣人批评别人来加以驳斥。具体用公式来表示,就是:  对方:&& Si是P(Si为S类中的某一分子)  ……&&&&&&&&&&&&&&&&&&&&&&&&&  所有S是P  我方:& Sj不是P(Sj为S类中的某一分子)  ……&&&&&&&&&&&&&&&&&&&&&&&&&  并非所有S是P  显然,对方是在进行归纳,即根据某一个别事物对象具有某种属性,推出这类事物对象都具有某种属性。这里的关键在于,P是一种什么样的属性,如果是S类对象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则归纳可以是完全正确的,这时的结论“所有S是P”是一个分析命题。但是,如果P仅仅是S类对象所具有的非本质属性,则归纳就是不正确的,这时的结论“所有S是P”是一个综合命题。一般来说,归纳推理仅仅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对方通过归纳得出的全称命题是否正确,可以通过找出反例来加以驳难。如果能够找出反例,则对方所归纳出来的结论就是不能成立的。这一点很符合波普尔的证伪主义精神,即对归纳推理的结论进行证明不具有必然性,但是对归纳推理的结论进行反驳却是必然的。对归纳推理的结论进行反驳具有必然性,说明客观事物的情况不一定所有的S是P,也不一定所有的S不是P,而是有些S是P,并且有些S不是P。客观事物情况充满了概率性。  对归纳推理的结论进行反驳之所以具有必然性,主要原因是其中包含着一个严格的三段论形式。这个三段论形式可以表示如下:  Sj不是P  Sj是S(Sj为S类中的某一分子)  有些S不是P  这是一个第三格的三段论式,又称为反驳格。沈有鼎先生说,墨家上述关于“止”这种反驳方式的阐述是对“第三格三段论的运用”[7]。举例来说,对方通过列举“某甲是自私的”得出“所有人都是自私的”这一全称命题,这时我就可以列举“某乙不是自私的”和“某乙是人”这两个命题做前提,通过第三格三段论即可得出“有人不是自私的”结论,这一结论就构成了对方全称命题“所有人都是自私的”的驳难,它们是互相矛盾的命题,必然有一个是假的。不过墨家并没有研究这个“为什么”,更没有从中总结出第三格的三段论形式,只是应用了第三格的三段论而已。  墨家还给出了“止”这种反驳方式的另一种操作性定义。《经下说》“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即对方从这类事物都是这样,推出这类事物之某物是这样,这时我只要举出这类事物并非都是这样,从而怀疑这类事物中某物未必是这样,即可动摇对方的结论。例如,对方推论说:“所有人是黑的,甲是人,所以,甲是黑的。”那么我就可以用“并非所有人都是黑的”,即“有些人不是黑的”来怀疑“甲是黑的”。用公式来表示,就是:  对方:& 所有S是P  ……&&&&&&&&&&&&&&&&&&&&&&&&&  Si是P(Si为S类中的某一分子)  我方:& 并非所有S是P(有些S不是P)  这种反驳方式与前一种反驳方式不同。前一种反驳方式的论战对方是使用归纳推理得出来的结论,我方可以直接反驳对方的论点即结论;但后一种反驳方式的论战对方则使用了演绎推理,即三段论推理,我方这时的反驳只能通过指向对方的大前提有问题来间接反驳对方的论点。对方的三段论用公式来表示,就是:  所有S是P  Si是S(Si为S类中的某一分子)  Si是P  该三段论形式为第一格形式的三段论,为有效式。既然这是一个形式有效的三段论,是一个演绎上有效的推理,如果前提真则结论一定是真实的,所以直接反驳结论是不恰当的,所以,我方正确的反驳方式应该是从否定对方的前提入手来怀疑对方的结论。从这个论式的分析来看,墨家应该是能够感受到了演绎有效性的特征,不过,演绎为什么就具有如此的有效性,显然墨家没有能够分析其中的推理形式,没有能够通过揭示演绎推理形式来揭示演绎推理的逻辑规律,而仅仅是停留在一种论证逻辑的上面,即进一步从论证的前提即论据的真实性来考虑推理的正确性。&  这就是说,墨家对论式的研究是非常具体的,不过并没有能够透过这些论式进一步研究背后所隐藏的推理形式,从而也没有能够研究由这些推理形式所构成的逻辑系统,所以,墨家逻辑不可能以形式化的逻辑为对象逻辑,当然基本上也就没有语形学或语法学的研究。  清华大学哲学系王路教授曾经说:“没有语形,语义和语用就无从谈起。”[8]认为语法学研究是语义学研究和语用学研究的必要前提,这种观点如果严格从现代逻辑的观点来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整个地看却具有极大的片面性。比如,林铭钧教授和曾祥云教授就认为,“中国古代逻辑缺乏语形的研究,但是有语义和语用的研究”。[9]当然,有了语法学的研究,才能更好地进行语义学和语用学的研究,但绝对不是说,没有语法学的研究就不能进行语义学的研究和语用学的研究。在现代逻辑研究中,不进行语法学的研究,单独进行语义学研究和语用学的研究是很少的,但是没有进行语法学研究之前,先进行一些语义学方面的讨论和语用学方面的思考也是很有意义的。比如,澳大利亚逻辑学家普里斯特(Priest)在1979年发表的论文“Logic of paradox”中,建立了一个悖论逻辑系统,该系统就是一个语义系统。在这一点上,我完全赞同林铭钧教授和曾祥云教授的观点。我认为,墨家逻辑中虽然缺乏语法学的研究,但是在语义学和语用学方面却有非常深入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大量地表现元逻辑理论和逻辑规律,也是墨家逻辑进入形式逻辑阶段的重要标志。  三、墨家逻辑在元理论层次上开始进入形式逻辑阶段  周礼全先生曾经指出:“《墨经》中没有应用对象语言来表示的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而只有应用典型的具体推理来体现的推理方式。但《墨经》中却有不少应用元语言来表述的逻辑规律,虽然这些是不够精确的,但表明《墨经》中的逻辑已开始进入形式逻辑的阶段。”[10]前已指出,墨家逻辑以批判性思维为对象逻辑,区分是非和确定是非标准是批判性思维的根本问题。墨家也非常重视关于推理论证的是非区分和区分标准的讨论,这其实已经涉及到了元逻辑理论层次的问题。关于推理正确性的标准,墨家提出了“故、理、类”这“三物”作为根据。《大取》篇说:“三物必具,然后(辞)足以生。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今人非道无所行,虽有强股肱,而不明于其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 墨家强调要论证一个命题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故、理、类”三物,即三种条件,缺了哪一个条件,论证或推理都会陷入困境。“故、理、类”这三个概念也是墨家逻辑最基本的范畴。沈有鼎曾经指出,《墨经》(《墨子》一书中的《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六篇的合称)“‘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十个字替逻辑学原理作了经典性的总括。”[11]“故、理、类”是一个论证要能成立所必须具备的三个必要条件,是从元理论层次上提出来的关于推理论证成立的必然要求。下面我们具体来考虑墨家对这些条件到底说了些什么。  首先看“辞以故生”。它是指一个结论或论题要成立必须具备充足的理由。建立一个结论或论题,如果说不出充足的理由,就是虚妄不实的,缺乏论证性和说服力的,“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说的就是这个意思。明确一个论证的“故”(前提,论据)对于“辞”(结论,论点)的成立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经上》说:“故,所得而后成也。”,“故”就是有了它就一定能够得出结论的那种理由。这里的“故”显然是指“大故”,即一个论证成立的充要条件。《经说上》说:“小故:无之必不然,有之不必然。体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若见之成见也。”[12]作为必要条件的“故”具有“无之必不然”的必然性质。“体”即部分,“小故”对于论点来说,就像点(端)和线的关系那样。作为充要条件的“故”更具有“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的必然性。比如说:“我们能够看到外界的物体,是因为我们具备了所应该具备的各种条件;如果我们不具备看见外界物体的某一个条件,那么我们就不能看见外界的物体。”整个来看,论据和论点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充要条件关系,墨家对推理或论证成立的理由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这种严格性用现代逻辑的公式来表示就是:A<<B。这样一来,推理的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系既是充分的也是必要的,于是有推理式:(A<<B)?A(R)B,(A<<B)??A(R)?B,等等。墨家对论证的理由的要求为什么如此严格呢?我认为原因主要是,墨家逻辑最主要的应用领域是论证或论辩,在这样的领域中,论证不符合推理的要求肯定是无效的,但是即使遵守了推理的要求,我们的论证未必就是成功的。  再来看“辞以理长”。它是指结论或论题的得出,其推论形式必须符合已经证明为真的一般规律或标准的法式(即推理形式有效)。《大取》用“道”(人走的路)来比喻“理”,认为人走路,如果不了解道在哪里,不知途经哪里可达到目的地,那么即使腿脚强劲,也要立刻遭到困难。在《墨子》一书中,“道”、“理”、“方”、“法”等字可以互相解释。《经上》说:“法,所若而然也。”法则就是遵循它即可得一确定结果的东西。如以“圆,一中同长也”的法则,以“规写交”的方式可以画出标准的圆形。《小取》说:“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效”就是提供标准的法式,这标准法式是供人们效法或模仿的对象。这里,效法、模仿即通常所说的套公式。如果据以套用的公式正确,能够得出正确的结果,则所用的推理就是有效的,即“中效”。如果据以套用的公式本身有错误,则所得的结果就是可疑的,那么所用推理就是非有效的,即“不中效”。这里,墨家强调,在有了充足的理由以后,推理论证还必须根据一定的方式、形式才能顺利进行。前已指出,墨家已经研究了许多推论形式,不过未能透过这些推论形式研究背后所隐藏的推理形式,墨家所发现的推论方式主要是一些用来进行推理和论证的方式、方法。同时,墨家的“理”可能更多的是指推论所必须遵守的逻辑规律或逻辑理论,即墨家所提出来的元逻辑理论和规律。  墨家认为,互相矛盾的命题具有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的性质,因此人们在思维中不能对互相矛盾的命题同时加以肯定或否定。这相当于逻辑学中通常所讲的矛盾律和排中律。《经说上》说,针对同一个动物,有人说“这是牛”,有人说“这不是牛”,这两个命题是矛盾命题,它们之间的真假关系是“不俱当,必或不当”,即不能同真,必有一假。这是关于矛盾律的基本规定。人们在思维活动中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就要犯“自相矛盾”(两可)的逻辑错误。《经说下》说:“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必有一个是真的。这是关于排中律的基本规定。人们在思维活动中如果违反了这一规定,就要犯“模棱两可”(两不可)的逻辑错误。例如,《经说下》指出,说“牛马非牛也可”和“牛马牛也可”,这就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而说“牛马非牛也未可,牛马牛也未可”就犯了“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所以《墨经》说:“而曰牛马非牛也未可,牛马牛也未可亦不可。”因为“牛马非牛”即“并非所有牛马都是牛”,与“牛马牛也”即“所有牛马都是牛”,二者为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不能同时加以肯定,也不能同时加以否定。在此,墨家成功地运用了他们所阐述的矛盾律和排中律来分析问题。  其实,墨家的推论形式相当于一种论证方法,其中隐藏着各种论证推理形式和逻辑规律。比如,《小取》说:“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所取者,予之也。”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选择一个与对方的观点是同类的,却又是荒谬的、连对方也不可能接受的命题,进而证明对方的主张是不成立的。该推论可以用公式表达如下:  被反驳的对方命题:A  证明:(1)令A真  (2)如果A真,则B真  (3)B不真  (4)所以,A不真。(隐藏着公式(A(R)B)??B(R)? A)  (5)所以,A假。(隐藏着矛盾律)  如前所述,墨家对于推论形式中所隐含的逻辑规律已经有了比较深入了研究,而对于其中所隐含的推理形式却没有能够发现出来。  最后来看“辞以类行”。它是指一个结论或论题的推出,要符合同类相推的要求。《经说上》说:“有以同,类同也。”“不有同,不类也。”“类”是由事物性质所决定的同异界限与范围。所以,墨家认为,建立一个论断,如果混淆事物类别,就会立即遭到困难(“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小取》提出“以类取,以类予”,就是要求搜求例证进行证明和反驳必须符合事物同异的类别。为此,墨家规定“异类不比”的原则。《经下》说:“异类不比,说在量。”《经说下》说:“木与夜孰长?智与粟孰多?爵、亲、行、价四者孰贵?”对于本质不同的事物,是不能根据它们在表面上的某种相同或相似来进行比较的。例如,如果要问“木头与夜晚哪一个更长?”“智慧和粮食哪一个更多?”“爵位、亲属、德行、价格哪一个更贵?”,这都是非常荒谬的。在进行“止”式推论过程中,墨家规定了“类以行之”的规则,这正好是同类相推原则在“止”式推论中的运用。实际上,关于推论中“类”的要求与“理”的要求是一致的,“同类相推”本身就是“理”的一个具体表现。墨家将“类”特别提出来作为一个推论的原则要求,可能主要是为了提醒在推论及论证中最根本地需要注意些什么样的问题。同时,墨家所讲的“类”,不仅仅是必然性的演绎推理,也不仅仅是模拟和归纳,应该二者都是。从这里来看,在墨家逻辑中,演绎和归纳,包括我们今天所说的模拟推理,都还没有从中分离出来,周礼全先生所说墨家逻辑还处于形式逻辑的初始阶段是完全正确的。  如前所述,从对象语言层次上看,墨家逻辑在本质上属于非形式逻辑或者批判性思维,是一种应用逻辑,主要体现为一种基于证明或论证的逻辑体系,它所要考虑的是证明或论证怎样才具有说服力,它要求用来证明或论证的论据必须是真实的。比较起来,墨家逻辑与亚里士多德逻辑中所强调的前提必须真实的“证明的推理”是一致的,不过,墨家逻辑与亚里士多德逻辑相比还存在着巨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亚里士多德逻辑着重研究了推理形式和三段论系统,墨家逻辑虽然研究了推理,并且研究了通过典型的具体推理来体现的推论方式,但是这种推论方式即推理或论证的方式并不是推理形式,墨家在根本上还没有能够透过推论方式来研究推理形式。墨家在实际思维中应用到了大量的推理形式,不过并没有能够把这些推理形式总结出来。  但是从元语言层次看,墨家运用元语言表达了许多逻辑理论和逻辑规律,从而表明墨家逻辑在理论层面上已经进入形式逻辑阶段。元语言分为语法语言和语义语言,前者如“肯定”、“否定”、“可证”、“定理”、“证明”等,后者如“真”、“假”、“重言式”等。《墨经》中说:“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若当犬。”“当”即“真”,“不当”即“假”。《墨经》在这里用语义学概念来表达了矛盾律理论。即“这是牛”和“这不是牛”两个命题不能都真,其中必有一假。《墨经》所说的“所得而后成也”、“有之必然”等,都是在用语法学概念来表达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要求。“所得而后成”的“故”也就是“有之必然”的“大故”。即有原因就一定有结果,有前提就一定有结论,肯定前提就一定能肯定结论。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都是具有根本性的逻辑规律,属于元逻辑规律。它们具有比作为推理形式的对象理论还普遍的真理性。《墨经》在用元语言来表达逻辑规律时,使用了“是”、“非”、“之”、“然”、“彼”、“此”等相当于变项的东西。这里,一方面我们要看到,这些东西不是字母,而是代词,与西方逻辑的表达有别。另一方面,墨家逻辑中的“变项”属于元语言层次的语法变项或语义变项,而不是对象语言层次的变项。墨家逻辑从对象语言的角度看没有着重研究各种论证形式所内涵的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因而主要体现为一种非形式逻辑或者论证逻辑,而从元语言的角度看则已经总结出了各种论证形式所应该遵循的元逻辑规律,已经属于形式逻辑的范围。如果说逻辑主要是形式逻辑,逻辑在根本上是形式的,那么墨家逻辑在本质上主要体现为用元语言来表达的逻辑理论和逻辑规律。  【注释】  [1]《沈有鼎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11页。)  [2]《墨子研究论丛》(六),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第501页。  [3]《沈有鼎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13页。  [4]《沈有鼎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47页。  [5]梁启超:《墨子学案》,第48页。载《饮冰室合集》第八卷,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  [6]詹剑峰《墨家的形式逻辑》,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67页。  [7]《摹物求比——沈有鼎及其治学之路》,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8]王路:《走进分析哲学》,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31~332页。  [9]林铭钧、曾祥云:《中国逻辑史研究的两个理论误区》,载《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994年第2期,第52~53页。  [10]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537页。  [11]《沈有鼎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36页。  [12]从孙诒让校改。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李秀伟)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条
查看全部评论
中国社会科学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C)
by www.css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形式逻辑三大定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