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供水时间车站给排水问题案例室外消防给水时间根据多少来定呢哥们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多少MM?_百度知道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多少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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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在设计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在建设初期,采用环状管网有困难时,可采用枝状管网,但考虑将来有连成环状管网的可能。同时在消防用水量较大的单位(例如消防用水量超过20l/s),应设消防水池。一般居住建筑和企业单位内,如果消防用水量不大,例如消防用水量小于15L/s,设置环状管网有困难时,可采用枝状管网,火场用水安全问题可由消防队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证。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三、为确保火场用水,避免因个别管段损坏导致管网供水中断,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管网上的消防阀门设置应在管网节点处按“n-1”原则进行(n为管网段数,如三通管处需布置的阀门数为3-1=2个),并以两阀门间的管道上消火栓数量不超过5个进行效核。若超过5个时,应增加消防阀门。四、在设计企业单位室外消防给水管网时,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将着火点消防用水量布置在管网的最不利进行计算。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高日最大小时流量时,仍应保证消防用水秒流量。五、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六、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内的流速不宜大于2.5m/s。七、在企业单位内消防管网与生产管网分为两个独立的给水系统时,在不引起生产事故的前提下,低压消防管网与生产管网可用连接管连接,或在生产管网上设置消火栓,将生产管网作为消防管网的备用水源。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时,启闭的阀门数不应超过两个,且不应超过5min。应该指出的是在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时,生产管网的水源不应作为消防用水的主要水源,消防管网的流量仍需满足用水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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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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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池用水量计算如题一栋5层丙类厂房,建筑高度18m,建筑体积15200m3(室外消防用水量为25L/s),市政给水管道只有一条进水管,建筑内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临时高压系统),回答以下问题.(1)、该建筑消防水池的容积至少为______.答:A.126 m³ B.216 m³ C.252 m³ D.378 m³麻烦说一下具体计算过程该题的计算都是根据室外和室内的供水时间为两小时计算,为什么呢,规范的规定为丙类厂房的消防水池供水时间是3小时,为何在这里取两小时呢.我认为的计算是室外25*立方米.室内10L\S*立方米请高手指点为何这里要取两小时供水时间.还是另外有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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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室外消防栓用水量:25*3.6*3=270M32、室内消防栓用水量:10*3.6*3=108M33、市政进水管没提供管径及流量,不考虑减去补水量,即水池容积为:室外消防栓用水量+室内消防栓用水量=270+108=378M3,应选D.
嗯,答案就是C,是根据两小时来算得,本来我也认为应该根据三小时来计算,可是算不对。
亲!消火栓的供水时间就是根据水池的供水时间来定的对吧?
当然是D啦,根据《建规》第8.6.3,三房的甲乙丙类类厂房火灾时间是3小时
嗯,书上的答案是C,不过我也觉得你说得也是有道理的,我也觉得应该按三小时算,之后再去确认一下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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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阐述多层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管网设计流速,应结合市政水压情况,以流速不大于2.5m/s进行设计,及阐述自动喷水灭火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两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以最不利点喷头工作压力不小于0.10MPa来计算。
关键词:多层建筑 设计流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水箱设置高度
 l、多层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管网设计流速的确定。
  对于底层带商业网点的多层住宅,多层综合楼,普通办公楼或厂房,库房等工程,在市政给水管道能够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情况下,同时按多层建筑立足于&外救&的原则,设计一般采用设置屋顶前10分钟消防水箱,及底层设置室外水泵接合器的消防供水方式,消防管网内平时水压较低,当发生火灾时,由消防车通过水泵接合器向室内消防系统加压送水,以达到消防灭火的目的,根据我国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以下简称(建规))第8.l.3条&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并注明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超过2.5m/s,而厦门消防部门规定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流速不能大于1.2m/s,笔者对此规定有不同的看法。消防部门的依据是市政部门所提供的市政管道流速为1.2m/s,故在选择室外消防给水管的流速也不大于l.2m/s,但笔者认为管道流速应与市政管道压力有关,只要市政给水管道压力足够大,室外消防管道流速又满足规范不宜大于2.5m/s的要求,既能满足消防流量的设计要求。
笔者最近设计了一个厂区内,一幢建筑面积3500m2的六层综合楼和一幢建筑面积3400m2的丙类五层厂房,综合楼室内消防流量为15l/s,室外消防流量为20l/s,厂房室内消防流量为10l/s,室外消防流量为25l/s,室个外消防流量均为35l/s,按同一时间内一
次火灾次数设计,室外消防给水管与市政给水管形成室外环状管网,并设有两个接口,在设计中室外消防给水管若按流速不大于1.2m/s计算时,应选择d200的供水管,按流速不大于2.5m.s计算时,选择d150的供水管即可,本工程室外消防管从市政引入点到灭火时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管长共50米,设计选用d150的铸铁管,管道流速V=2.01m/s,市政引入点至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管道沿程损失为:
  &Sh=Q2&A&L
  式中:Q&管道流量(m3/s)
本工程Q=0.035m3/s
A&铸铁管比阻; d150时
L&&管道长度(m)
  故:&Sh=0.&50=2.56m
管道总损失:H1=1.2&Sh=1.2& 2.56=3.07m
按&建规&第8.1.3条室外消防管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所以本工程需要市政所提供的水压计算如下:
H=10十H1=10十3.07=13.07米水柱=0.131MPa(这里市政给水引入点的黄海标高与最不利点消火栓黄海标高相同)。
而市政所提供的该地段市政水压不小于0.30MPa,远远满足室外消防管所需要的市政水压,所以本工程室外消防管网流速可按规范规定的不大于2.5m/s的速度计算,否则按消防部门所规定的不大于1.12m/s流速进行计算,本工程应选用d200的室外给水管,这样势必放大与市政接口的水表口径,即选用两个L&S150的水表,根据厦门自来水供水章程规定,给水增容费是以水表口径来收费的,而按规范所要求的不大于2.5m/s流速计算,选用两个L&S100的水表即可。这样选用l&S150比选用L&Sl00的水表增容费多12.8万元,还要加上管道,配件所增加的费用,即给开发商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笔者认为室外消防管道流速不必拘于消防部门所规定的不大于1.2m/s,而应结合市政水压情况,按规范所要求的流速不大于2.5m/s进行设计,这样我们在设计中既能满足规范要求,又能达到科学,节省投资的目的。
 2、自动喷水灭火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高位水箱设置高度的确定。
  我国现行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第7.4.7.2条对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有以下规定即&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通常设计中消火栓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共用一个高位消防水箱,即由此选定的消水箱的高度能否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要求?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以下简称《自喷》)第2.0.2条中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工作压力9.8&l04帕斯卡,最不利点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小于4.9x104帕斯卡(0.5公斤/厘米2)&的规定,高位水箱最低水位与最不利点喷头的几何高差计算如下:
  H&H1十H2十H3
  式中:H1&&最不利喷头工作压力(mH2O)
H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沿程水头损失(&h)和局部水损失的总和(mH2O)
H3&&报警阀的压力损失(mH2O)
  其中:H1按《自喷》第2.0.2条取5mH2O
&h=&ALQ2 (式中Q=K&P0.5=1.33&0.50.5=0.94 l/s,流量Q=0.94 l/s,亦符合(高规)第7.4.8条,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l l/s的规定)。
根据工程实例,当管道设计流量为0.94L/s时,主要管道沿程损失为管径DN25的给水管,当管>DN50以后的给水管管道损失可勿略不计,笔者是以较不利的喷头布置,计算得:
&h=2.0米  
H2=1.2&h=2.4米
H3=0.00869Q2d=0.01米(报警阀公称直径为DN150)
故 H=H1十H2十H3=5十2.4十0.1=7.41米
即高位消防水箱设置高度要满足最不利点喷头静压7.41米(0.074MPa)以上,若最不利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小管径选为DN32的给水管时,计算H&6.0米,即高位消防水箱满足最不利点喷头静压6.0米(0.06MPa)以上,比(高规)第7.4.7.2条消火栓水箱的设置高度还需提高1.0米左右(以最不处层层高计算),这样即不用增设增压设置。
  笔者以上计算对于中危级高层建筑设计具有较广泛的普遍性。但在实际工程验收中,当最不利点未端试水装置打开时,系统湿式报警阀存在迟迟不能动作,喷淋主泵亦不能及时启动的现象,若多开几个喷头或打开次不利层的末端试水装置,报警阀马上动作,启动主泵(这里采用的报警阀为合格产品)。分析各种原因笔者认为与报警阀的结构有关(见报警阀剖面图1),报警阀为防止因系统管网渗漏和水源压力波动或水锤现象至使报警阀的阀瓣时有开启而造成误报警,采取了在报警阀外加一单向旁通管路,当水源端压力波动上升,或系统端因管网泄漏(不大于15升/分,即0.25L/S)而使压力下降时,则连通报警阀上下腔的单向阀开启,平衡上下腔压力,稳定阀瓣,从而避免误报警,这里报管阀只规定了系统侧以&15L/分的流量放水时,不发生报警信号,而没有规定多少流量通过时,应发生报警信号,所以当最不利点喷头动作时,屋顶水箱通过报警阀的回流管及时给整个管网补压,补水,使得阀瓣前后压力稳定,压力开关不能及时动作,延误报警,不能及时启动主泵,这种现象表明当系统侧以0.96L/S的流量放水时,报警阀未能及时发生报警信号。笔者认为国家对消防器材广生产报警阀的检测标准应符合《自喷》第2.0.2条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值的规定,若由此引起报警阀灵敏度增加,容易产生误报警,那么《自喷》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最不利点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值应进行修正。
  因存在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在临时高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位水箱设置高度时应采用最不利点工作压力0.10MPa进行计算。若水箱达不到设计高度,应增设增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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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排水常见问题分析及解决方案
易犯通病:室外给水管道埋设太浅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第3.5.3条。“3.5.3 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车行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m。”改进措施: 给水管的埋设,对寒冷地区要考虑当地的最大土壤冰冻深度,加0.15m作为管顶至地面的最小覆土深度。另外还要考虑管道所处位置的地面上可能产生的地面荷载,并根据管道材质来确定需要的覆土深度,并取两者的大值。当在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小于0.7m或深度不能满足地面荷载时,可采取保护管道的措施。 易犯通病:市政给水与自备水源管道连接(如下图) 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第3.2.3条。(强制性条文)“3.2.3 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相连接。”改进措施: 丛条文内容中,强调了“严禁”二字,说明本条文规定任何单位使用自备水源(例如水井)的供水系统时,当要利用市政水作为备用时,两者的管道是不允许有管道连接之处的;当用户需要将城市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时,只能将城市给水管道的水放入自备水源的贮水(或调节)池,经加压后使用。放水口或水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具有有效的空气隔断。见下图。
易犯通病:室外消火栓用水量选用不对,在设计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时,室外消防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中8.2.1中的城市、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进行设计。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8.2.2条第2款。“8.2.2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数量确定;2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8.2..2-2的规定”改进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中的表8.2.1是在设计城区、居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时,确定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设计依据之一,而表8.2.2是各建筑物在确定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设计依据;设计城区及建筑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时,应取表8.2.1和表8.2.2-2两个表中的较大值。 易犯通病: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只按一座计算消防用水量,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只按一座建筑物计算,未按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中表8.2.2-2中的注1。(强制性条文)“注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火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改进措施:1 建筑物成组布置,是指其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的建筑群。火灾实例说明,防火间距较小时,往往造成火灾蔓延,火灾从一个建筑物蔓延到另一个建筑物,从而形成较大面积的火灾。为了保证消防基本安全和节约投资,不按成组建筑物同时起火计算消防给水量,而规定按成组建筑物中相邻两座较大建筑物用水量之和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 易犯通病:消防和生活(生产)合用管网,最大消防时用水量计算有误,在设计消防与生活(生产)合用管网时,消防时计算未计入生活(生产)最大小时用水量。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8.1.4条。“8.1.4 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的标志。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05版)第7.1.3条。(强制性条文)“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Kp(从室外地面算起)。”改进措施: 火灾只在局部建筑(或建筑中的消防部分)内发生,其他区域的生活(生产)仍在进行;城市、居住区、工业企业等的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生产、生活和消防合用一个给水系统时,应保证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生活、生产和消防合用的室外低压给水管网的水压,当生活和生产达到最大小时流量,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秒流量时,仍不应小于0.10MKp(从室外地面算起);按规范要求的设计水量选择管径和计算水压。易犯通病:室外消防管网未按规范布置成环状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8.2.7条第1款。“8.2.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改进措施:1 供水要安全可靠,因此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环形给水管道。但在建设的初期形成环状管道有时有困难,允许采用枝状,但应考虑今后有形成环状的可能。此时应在图中注明。2 当消防用水量较少,为节约投资亦可采用枝状管道。因此规定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15L/s时,可采用枝状消防给水管道。易犯通病:室外环状消防给水管网阀门设置不当使关闭的消火栓超过5个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8.2.7条第3款。“8.2.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 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改进措施:为保证室外环状消防给水管网的供水安全可靠性,官网上应设消防分隔阀门。在管道进行检修时被隔断的消火栓的数量不超过5个;按规范要求修改阀门设置。易犯通病:两条引入管之间未设置阀门,从市政同一条干管接出二条引入管,与小区或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环网连接时,在二条引入管之间的感官上未设置阀门。见下图。 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8.2.7条第2款。“8.2.7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 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改进措施:为确保环状给水管道供水的可靠性,规定环状管网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条。当一条管道检修时,其余管道应仍能供应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总水量;在两条引入管之间的干管上应有阀门,使两条引入管不会同时关断。见下图 易犯通病:室外消火栓位置不当,在布置室外消火栓时,距路边大于2m;距外墙小于5m;消火栓间距超过120m。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8.2.8条第3款、第7款。“8.2.8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7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改进措施:为保证消防车从消火栓取水方便,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为保证消防人员使用消火栓的安全,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保证沿街建筑能有两个消火栓的保护,规定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室外消火栓布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时,应当调整,使其满足规范要求。易犯通病:污水管和生活给水管相交叉时,措施不当,污水管和生活给水管道交叉时,污水管在给水管道上面,也未采取措施。违反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2006版)第4.13..2条。“4.13.2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 ”改进措施:给水管道与污水管、合流管道交叉时,按规范要求尽量将给水管道敷设在污水管道的上面,而且不允许有接口重叠。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而将给水管敷设在污水管下面时,给水管道应加设套管或漏洞,其长度为离交叉点每边不得小于1.5m。易犯通病:室外消火栓布置未考虑水泵接合器的要求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8.4.2条第5款。(强制性条文)“8.4.2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 高层厂房(仓库)、设置消火栓且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设置室内消火栓且层数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40m。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计算。”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4.5.3款。“7.4.5.3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改进措施:在进行室外消火栓设计时,应考虑距水泵接合器15~40m内布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水泵接合器宜分散布置),主要目的是方便消防取水和供水。易犯通病:消防贮水池有效贮水量不够,当设计需要设置消防水池时,有效贮水量满足规范要求的消防用水量。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8.6.2条第1款。“8.6.2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万分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05年版)第7.3.3条。“7.3.3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万分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改进措施: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他高层建筑可按2.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当市政给水管只有一条时,即使室外消防管网为环网时,也要考虑火灾时,市政管网可鞥检修而停止供水,所以消防水池贮水量应包括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如果有两条以上进水管,则在消防时根据进水管的数量、水压及管径(减去一条进水管),计算在火灾延续时间内能补充的水量,从而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中扣除后作为贮水池的贮水量;对于高层民用建筑,其消防贮水池不考虑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外消防管网具有的补水能力而要贮存全部室内消防水量。当室外消防系统不能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则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要满足室内消防用水量加上室外消防用书的不足部分。易犯通病:室外消防水池无消防车取水口,设置在室外的消防贮水池的出水量中包括了部分或全部室外消防用水量时,设计中未设置在消防时由消防车吸水的取水口。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3.4条。(强制性条文)“7.3.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100m。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8.6.2条第5款。“8.6.2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5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若有防止辐射热的保护设施时,可减为40m。”改进措施:在消防水池内贮存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就要考虑如何做到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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