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法属于行政法规吗里有哪些是是属于不合格的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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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1、《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3、《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5、《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小编推荐:点击这里查看想要顺利通过二级建造师考试吗?点击立即做题:本文网址:http://www.k51.com.cn/info/ejjz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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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的主体结构,怎样认定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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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房屋的主体结构?所谓房屋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踢结构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建筑物的主体工程是建筑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编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做了更实际的解释:第12条中所称的“房屋主体结构”问题,我们认为应作广义理解,作为一个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它既应包括房屋地下隐蔽工程的地基部分,也应包括房屋地上工程所涉及的部分。就是说地下与地上部分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部分。从高院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商品房的主体结构应该包括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地基基础工程中的地基,是指支承由基础传递的上部结构负载的土体或岩体。为建筑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首先要求地基在荷载作用下不致产生破坏,其次组成地基的地层因某些原因产生的变形不能过大,否则将会使建筑物遭到破坏,无法满足使用要求。建筑物的基础工程,是指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它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物的基础可以按照基础埋置深度、建筑材料、基础变形特征和结构形式进行分类。从以上可看出,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在建筑物整体构造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是影响商品房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屋面防水工程,是指建筑物的屋顶、墙壁以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等均防止出现漏水的工程。其他土建工程一般包括地面、楼面工程,门窗工程等。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主要指电气的线路、开关、电表的安装,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的安装等。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包括暖气设备、中央空调设备等的安装工程。二、怎样认定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在商品房买卖中如何认定主体质量问题比较复杂,开发商会在主体质量与非主体质量问题上打擦边球,拒绝按照主体质量处理。在通常情况下,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三种情况:(一)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二)虽然在交付前经过验收但验收不合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这两种情形,特别提醒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至少应当要求出卖人由出示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上述文件,就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三)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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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房产律师温馨提示:慎重要求退房,依法多提赔偿。实践中,购房人欲证明房屋主体不合格,须通过鉴定。但是鉴定费用过高,且何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亦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因房屋质量问题判决退房的并不多见。此时购房人追究开发商的一般质量保证责任,并要求其依法赔偿损失,效果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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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先验楼再缴费、办理入住手续是收楼的正常程序,但目前的做法是让业主先在收楼文件上签字,等业主验房时,发现货不对板,维权遇到难题。所以,买家应事先在购房合同中特别约定先验房后收楼,另一方面如已成事实,则可在收楼文件上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或"楼房状况未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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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根据《建筑法》,施工企业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情节尚不严重的,应当给予的处罚是()
A . 吊销资质证书B .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C . 责令停业整顿D . 降低资质等级
如果货运合同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关于运费支付的说法,正确的是()。 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运费由收货人承担。
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无权要求返还。
运费由承运人和托运人共同承担。
下列文物中,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 祖传文物。
我国领海毗邻海域中遗存的文物。
遗存于公海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民营企业家捐给国家的文物。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是( )。 书证只能提交原件。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当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经过公证证明的文书,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单位负责人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报告。
下列招标人的行为中合法的是() 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人可以限定或者指定将定的专利、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非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限定投标人必须为国有企业。
根据《建筑法》,施工企业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情节尚不严重的,应当给予的处罚是()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支付宝红包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从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关系来看,是一种合同责任。《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关于&责任者&的范围,该条并没有明确。《条例》第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可见,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包括了上述五个单位。因这些主体的原因产生的建筑质量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这些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损害人可以向上述主体中对建筑物缺陷负有责任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各方共同提出赔偿要求,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由真正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件》第1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而受到损害的除建设单位以外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建设单位要求损害赔偿。建设单位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再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其蒙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问题,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约定处理。
  (一)建设单位的赔偿责任
  根据《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造成损失的;
  2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造成损失的;
  3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造成损失的;
  4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造成损失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
  根据《建筑法》和《条例》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
  2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
  3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
  4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
  (三)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
  根据《建筑法》、《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 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企业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根据《建筑法》、《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建筑法》第79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造成的损失,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需说明的一点是,对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商的质量责任追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和我国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筑法》、《条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并不说明其无需负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一)损害范围
  因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害是指,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导致的人员死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这些损失都应获得赔偿。
  (二)赔偿范围
  对于财产损失,由侵害人按损失金额赔偿,可以金钱赔偿,也可以恢复原状。
  对于人身伤害损失,由侵害人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总之,由于建设工程涉及面广,使用期限长,直接涉及国家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对其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情形,必须规定严格的质量责任,以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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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上是否有:房屋未经验收,一经使用即视为合格的条例
建筑法上是否有:房屋未经验收,一经使用即视为合格(不管是否验收)的条例,如果有,具体在哪个条例第几条,求大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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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验收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采纳率:72%
同时组织重新验收。不存在什么【一经使用即视为合格】,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没有经过验收的房屋,禁止使用,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没这条相反,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中的相关条款,不验收即使用,属于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不能擅自使用,否则将导致不利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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