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死亡后如何申请债权凭证变更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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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变更申请执行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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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写明证据)。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的,写明:)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驳回的,写明:)驳回×××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时用。
2.权利人的变更要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也可以由权利的继受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应当主动变更申请执行人。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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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被执行人死亡如何变更执行主体_百度知道
案件被执行人死亡如何变更执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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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等被执行人的遗产继承完成,然后才能把继承人变更为被执行人,而且这些人也只能在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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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中止的情形消失后:&nbsp:&(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扶养费;&(四)追索赡养费,无收入来源应当中止执行,待继承完毕后恢复执行;  &nbsp,恢复执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法律依据《刑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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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三十五条【案件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因执行标的灭失、被执行人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1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修订)》【国税发(号】第七十条【税务稽查中的被执行人死亡的】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十条 【被执行人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条 【被执行法人合并】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被执行法人分立】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 【未经清算即注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实务要点及参考案例:1、实践中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进行审查时采取极为审慎的原则,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在被执行人公司歇业后,无偿接受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使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则不应追加该案外人为被执行人。【裁判原文】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接受的财务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上海雅尊家具有限公司歇业时两股东虽签订散伙协议,约定公司对外债务中申请复议人承担90万元,其余债务由蒲如军承担,公司现有的全部财产归蒲如军所有,但蒲如军是否无偿接受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还缺乏相应证据证明。对于本案追加申请复议人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复议人在被执行人歇业后,无偿接受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因此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在该案现有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追加张黔光、蒲如军为该案被执行人显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案例来源】《吴风须与上海雅尊家具有限公司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执复议字第51号】2、被执行人的法人主体资格并没有终止。其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而处于被吊销状态,并非被注销。因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故被执行人的法人资格并未终止。【裁判原文】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据前述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应当在导致其主体资格终止的事由出现时,依法变更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在审查孙延起申请变更兴工街道为被执行人的过程中,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异议申请人的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并无不妥,但结合诉讼法及其解释的上述规定,应对追加被执行人和变更被执行人的适用予以区别和进一步审查。被执行人变更和追加涉及的基础事实不同,法律后果不同,责任范围亦不相同。具体来说,变更被执行人是基于原被执行人已经不存在的事实,如自然人的死亡或法人的注销,而追加被执行人是基于原被执行人仍然存在却无履行能力的事实;变更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是由新的被执行人代替原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而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是让追加的被执行人与原被执行人共同履行债务;在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形下,新的被执行人往往只在受益范围内履行义务,而在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下,并不必然以此为限。本案中,从已查明的企业状态看,被执行人大连万利实业总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并没有终止。其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而处于被吊销状态,并非被注销。因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故作为被执行人的大连万利实业总公司的法人资格并未终止。因此,孙延起申请变更而非追加第三人兴工街道的异议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案例来源】《孙延起与大连万利实业总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执复141号】3、执行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后,未对相关当事人核实有关事实,径直以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死亡及留有遗产为由裁定驳回申请的,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判原文】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执行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后,未对相关当事人核实有关事实,径直以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死亡被执行人存在遗产,第三人继承了什么遗产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案例来源】《刘志勇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7)豫0122执异43号裁定一案执行裁定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执复104号】4、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该追加行为的适用情形应是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否则该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企业不应就此承担责任。【裁判原文】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在执行依据生效前接受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程序中追加为被执行人是否有法律依据的问题。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以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适用情形应当是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形。长久公司和海山公司与冶金中心合同争议案,武汉仲裁委员会日即作出(2011)武仲裁字第0001120号裁决,冶金中心其时并未注销。而在仲裁裁决之前,湖北省人民政府下文将原冶金中心在内的六个行业投资促进中心机构改革后的办公用房划转给省事务局统筹管理。显然,省事务局虽然从事实上接受了被执行人冶金中心的办公用房,但省事务局接受财产的行为发生在仲裁裁决之前,并不是在执行程序中。同时,省事务局并不是冶金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冶金中心其时也未注销,所以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武汉中院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省事务局为被执行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案例来源】《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北哲商财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执复99号】5、合并后的公司应当概括承受合并前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裁判原文】本院认为,“仙桃大立公司对本案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本案中,湖北大立公司与仙桃大立公司合并,合并后,湖北大立公司主体资格消灭,存续的仙桃大立公司应当概括承受湖北大立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即湖北大立公司应承担的本案债务应由仙桃大立公司承担。且仙桃大立公司在其日的股东会决议中,明确“湖北大立公司经工商部门批准注销后,还有2400万元,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也全部由仙桃大立公司全部承担,”即湖北大立公司除向其股东分配实物资产外,尚有其他资产和债权债务,仙桃大立公司作为吸收合并后的公司,应当继受湖北大立公司的债权债务。”【案例来源】《江阴钱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天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苏执复155号】6、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主管部门,在被执行人被注销时,承诺负责“清理”而非“清偿”该公司的债权债务,故申请执行人主张总公司应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裁判原文】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本案中,被执行人冶金经贸公司已被注销,经信委否是其相应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冶金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主管部门,在被执行人被注销时,承诺负责‘清理’而非‘清偿’该公司的债权债务,故申请执行人主张冶金总公司应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案例来源】《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大连冶金工业经贸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执复112号】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联豪论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看大盘 喊单 行情分析 操作建议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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