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门诊病种中肝癌、肝硬化结节与肝癌鉴别失偿有哪些药是药保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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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就医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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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
长期门诊就医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批转市医保局《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就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兰人社发〔2015〕11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根本权益,减轻特殊疾病患者的经济负担,保证医保基金的合理安全运行,现对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及对象
凡参加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含职工、居民),因特殊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原称特殊疾病门诊或长期门诊)。
二、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
(一)恶性肿瘤放疗;
(二)恶性肿瘤膀胱灌注化疗;
(三)乳腺癌或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
(四)抗肿瘤药物及相关检查;
(五)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六)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
(七)慢性肾衰竭(非透析阶段);
(八)糖尿病伴慢性并发症;
(九)原发性高血压(有合并症者);
(十)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十一)慢性活动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 (失代偿期);
(十二)血友病;
(十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四)肝豆状核变性;
(十五)癫痫;
(十六)精神分裂症;
(十七)重症帕金森氏病;
(十八)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十九)冠心病介入治疗术后;
(二十)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心病所致);
(二十一)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的抗凝治疗;
(二十二)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二十三)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期);
(二十四)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二十五)苯丙酮尿症;
(一)-(二十四)项为参保职工申办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一)-(十六)、(二十五)项为参保居民申办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其中,(二十五)项仅限于十八周岁及以下参保居民申办。
三、审批标准及诊疗范围(具体内容见附件1)
四、待遇支付时限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内容见附件2)
五、申报和确认
(一)申报流程。凡符合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的参保人员,需办理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治疗者,在兰州市人社局网站下载打印或到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窗口现场领取《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申请表》(附件3),按说明填写完整(患多种疾病的,应按所患主要病种填报,最多申报两种疾病),加盖所在单位或社区(限居民)及选定门诊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章,并附本人医保卡复印件和病情证明资料,按规定时间前报送至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
(二)申报所需的病情证明材料(具体内容见附件4)
1.初次申办或待遇期满续办者:须提供兰州市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定点医院半年内的体检资料(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异地安置人员提供安置地(或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的体检资料或住院病历。
2.所有初次申办或待遇期满续办高血压(伴合并症)或糖尿病伴慢性并发症的参保人员须提供近半年内认定体检医院的体检资料(除合并脑血管病变急性期或急性心肌梗塞者),住院病历不再作为申办资料申请特殊疾病长期门诊。
3.初次申办或待遇期满续办恶性肿瘤相关病种、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抗凝治疗、冠心病介入治疗术后、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心病所致)、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肝豆状核变性等病种须提供与所申报病种相关的住院病历。其中恶性肿瘤膀胱灌注化疗、乳腺癌或前列腺癌的内分泌治疗、抗肿瘤药物及相关检查须提供近半年内的住院病历,恶性肿瘤放疗须提供近一周内的住院病历。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初次申办时须提供近三个月的住院病历,待遇期满续办时可提供近一个月的透析记录单和肾功检查单,并加盖医院医保办公章。申办苯丙酮尿症者须提供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苯丙酮尿症诊断证明书》、确诊化验单。
4.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慢性活动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等病种初次申办或待遇期满续办者均须提供近三个月内的住院病历或体检资料(附门诊病历)。
5.确因身体原因(偏瘫、截瘫、恶性肿瘤晚期、下肢残疾、70岁以上患慢性病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提供上述资料者,须提供既往住院病历或体检资料及社区证明。
(三)审批确认
1.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将申办资料于每月10日前报送至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窗口,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申报信息填报《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花名册》(附件5)后交专家组初审,初审合格的资料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送至兰州市医保经办机构。
2.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科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资料报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由业务科室依据申报人社会保障卡号将审批信息录入社会保障系统,审批结果反馈至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打印《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治疗审批单》(见附件6),并通知参保人员。
3.部分特殊病种即时审批。申办恶性肿瘤放疗、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苯丙酮尿症、聚乙二醇干扰素(派罗欣或佩乐能)等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时,如无特殊情况,县(区)及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即时审批。
4.审批资料归档。复审确认后,市医保经办机构将所有审批资料全部返还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未审批通过资料退还参保人员,审批通过资料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存档,以备随时核查。存档期为所审批病种相应的待遇支付时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
5.从严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审
核专家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严格按照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审核标准及诊疗范围进行审批,确保审核的真实性、客观性。参保人员因资料不全或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复审申请,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再次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报送。
六、就医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1.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就医实行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参保人员,应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一家市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疾病门诊就医的就诊点。该医疗机构要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诊疗档案,并详细记录参保人员的诊疗情况。接诊医师应认真核实参保人员身份,杜绝冒名顶替现象发生,并依据&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在《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05版)、《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及《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三项目录)范围内,根据参保人员审批病种合理制定诊疗计划,并对参保人员在治疗期内需要使用的药品名称、规格、用量、用法等予以明确,一次处方给药量最长不超过30天。
2.部分特殊疾病病种的就医管理
(1)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放疗、乳腺癌或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膀胱灌注化疗、抗肿瘤药物及相关检查者,必须在市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具备放化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定点医疗机构肿瘤科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医师为患者制定详细的诊疗计划(化疗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疗程;放疗包括部位、次数、疗程;内分泌治疗包括药物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疗程等),并严格按照诊疗计划进行诊治。医疗机构要为患者建立门诊诊疗档案,并及时存档,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进行检查。
(2)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参保人员须在市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治疗定点医院。该类患者的抗排异用药及辅助用药必须由患者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的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医师开具处方并签字(一式两份),同时由所选定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盖章,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方可在选定的医疗机构或市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定点药店购药。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必须建立器官移植患者的用药档案,以备核查。
(3)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须在市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透析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保规定的标准收费,并为参保人员建立透析档案(包括每次的透析记录、辅助用药处方及收费清单均由参保人员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医保经办机构不定期进行核查。
(4)聚乙二醇干扰素(派罗欣或佩乐能)治疗。聚乙二醇干扰素(派罗欣或佩乐能)治疗,仅限于丙型活动性肝炎使用,须在市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派罗欣或佩乐能)治疗的参保患者,由定点医疗机构指定专家出具专用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由审核专家审批,住院期间每次最多审批2支,门诊治疗每次审批不超过12支,终身只审批48支。
(5)苯丙酮尿症的治疗。根据《甘肃省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实施方案》规定,甘肃省妇幼保健院为我市参保居民苯丙酮尿症诊断和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购买并管理替代食品,在药房单独设置专柜或专区存放,同时要确定专人负责苯丙酮尿症患儿诊疗项目及价格的公示,按要求填写《甘肃省苯丙酮尿症患儿管理卡》,留存患儿相关证件复印件、苯丙酮尿症诊断证明书、治疗处方、发票存根等资料。
3.乙类诊疗项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对确因病情需要使用《三项目录》内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时须征得患者同意并签字,并将签字单保存在门诊治疗档案内,以备随时核查。
4.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一经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有效待遇支付期限内不能变更。因居住地迁移、病情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7),并提供相关证明(居住地迁移者提供社区证明,病情需要者提供原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无法提供相关诊疗措施的证明并加盖医保办公章),经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变更一次。
(二)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定点药店管理
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为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的定点药店,须确保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用药的品种、质量和安全,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和药品价格,提高销售药品服务质量。须由执业药剂师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调剂给药,不规范的处方不予发药。无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章和外购专用章的处方,不予发药。不得冒用定点医疗机构处方为参保人员开药。
(三)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参保人员管理
1.参保人员就医程序。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参保人员就医时,须持《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治疗审批单》、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和购药。如需到药店购药者,须由已选定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具处方,并加盖该医疗机构医保办公章和外购专用章,方可前往市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的长期门诊定点药店刷卡购药。无医保办公章和外购章的,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2.特殊原因给药。因公出差、探亲等特殊原因外出的参保人员,填写《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超量带药申请表》(附件8),并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开具最长不超过180天的药量。苯丙酮尿症患儿家长凭治疗处方购买替代食品,原则上每次购买一个月的治疗量,路途较远的患儿,可酌情购买2-3月治疗量。
3.区域外购药。本行政区域内的参保人员不允许到兰州市行政区域以外购药,否则发生的费用个人自理。
4.异地人员门诊就医。参保职工异地安置人员应在居住地由本人所选择的三至五家定点医疗机构内选择一家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治疗的定点医院。异地安置人员应按参保地特殊疾病门诊的相关规定就医。
5.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参保人员住院。患者因病住院期间不能申办特殊疾病门诊。已经审批的,暂停享受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有关待遇。出院后在待遇支付期内可继续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的诊治。
6.建立退出机制。已审批为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的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享受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相关待遇。
  (1)治疗后所患疾病好转、康复,待遇期满未续办的;
  (2)审批后超过3个月未进行特殊疾病诊治的,或出现中断治疗达到3个月以上的;
  (3)未按医保相关规定按时缴纳参保费用的;
(4)违反医疗保险管理相关规定并受到市、县(区)医保局处罚的。
七、费用结算
(一)设定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治疗,按照相关的医保政策要求设定起付标准。城镇职工不分医疗机构等级,执行统一的起付标准,每年600元,按月分摊。城镇居民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治疗起付标准按所选医疗机构的现行住院起付标准执行。
(二)报销比例
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治疗严格执行《三项目录》。结算时按审批病种诊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个人使用《三项目录》以外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及《三项目录》内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自付费用(城镇职工自付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10%,城镇居民自付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20%,)后按比例报销。聚乙二醇干扰素(派罗欣或佩乐能)治疗费用,不计入慢性病毒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所确定的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本意见规定以体检资料进行初次申办或待遇期满续办的病种,在申办时提供了真实有效的门诊体检资料(附体检费用发票原件),并审核通过者,免除第一个审批年度的起付标准。
1.城镇职工。参保城镇职工报销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其中,肾衰竭透析治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2.城镇居民。参保城镇居民报销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其中,肾衰竭透析治疗及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苯丙酮尿症治疗限额内(2万元/人/年)报销比例为70%,每人每年实际补偿封顶线为1.4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报销参保年度内封顶线为3万元,用于支付当年的住院及特殊疾病长期门诊诊疗费用。居民大病政策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87号]执行。
3.两种特殊疾病门诊的支付方式。患多个疾病的参保人员,可同时申办两个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本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单一病种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执行高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4.公务员补助。市直及区属公务员长期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照《关于调整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兰人社发〔2012〕7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助。
(三)结算模式
患者在诊治、购药时刷卡自动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属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核拨给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除血友病、恶性肿瘤放疗按年结算外,其余病种均实行按月限额结算模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实行两个阶段两个限额的结算方式,术后两年内一个限额,两年后一个限额。血友病特殊疾病门诊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费用先由本人全额垫付,于次年3月31日前持购药处方、发票、清单前往市医保经办机构相关科室按比例审核报销费用。
(四)异地安置人员特殊疾病门诊结算
异地安置及长期驻外人员的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按本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申办,病种最高支付限额须按参保地标准执行。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每半年将资料报送参保地所属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医保经办机构结算一次。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聚乙二醇干扰素(派罗欣或佩乐能)治疗的参保患者治疗及药品费用按参保地标准执行。
(五)支付说明
参保人员审批后确定的病种按医保基金最高支付月(年)限额享受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待遇,未审批的病种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八、违规处罚
& (一)市医保经办机构加强对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监督和核查。如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有违规行为的,按照《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监督管理办法》(兰医保〔2012〕34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
(二)参保人员因弄虚作假取得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待遇,或违反《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三条中任意一项者,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停止其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待遇1年。
九、意见实施的相关说明
1.本意见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2.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初次申办或待遇期满续办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的参保人员,须按本意见规定申办并享受待遇。
3.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参保人员按原相关规定已审批的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支付待遇期未满的,可按原规定支付费用(居民起付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直至原支付待遇期满,也可按本意见的相关规定重新申办。取消的病种和诊疗项目,期满后不再审批。
4.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参保人员按原相关规定已审批两个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的,有一个病种支付待遇期满,或在一个病种基础上新增第二个病种的,无论另一病种支付待遇时限是否到期,两个病种均须重新提供完整资料,按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同时申办。
5.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修订后实施。
& 附件:1.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审
核标准及诊疗范围
&&&&&& 2.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待
遇支付一览表
3.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审批表
4.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申办需
提供的资料
5.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审批花
6.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治疗审批单
7.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定点医疗机
构变更申请表
8.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超量带药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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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肝硬化 轻症的转为肝癌重症的反而好转(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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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专家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科长、主任医师 周勇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肝病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 朱月永
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主任医师 李芹
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主任医师 郑玲
福建省立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林棱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 9黄丽芳
两个不惑之年的公司白领,同样被诊断患上乙型肝炎肝硬化。他们找同一个医生看病,治疗方案也相同。几年之后,一个人病情恶化发展为肝癌,另一个人病情逆转,变成轻度慢性乙肝。这是为什么?接诊了这两名患者的医生是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肝病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朱月永,他说,这都是因为患者听从医嘱程度不同。7月28日是“世界肝炎日”,今年的主题“这就是肝炎,认识它,面对它”。肝病科的专家们指出,乙肝患者中不规范停药、不定期复查现象很常见,导致乙肝复发的问题很严重,这真的让医生们很头疼。
找同一个医生看肝硬化
一个恶化一个却好转了
两个公司白领,都确诊患上了乙型肝炎肝硬化:一个41岁,处于肝硬化代偿期,另一个43岁,处于肝硬化失代偿期,相对病症更严重。
他们都在朱月永主任那边看病,朱主任同时给予两名患者口服“核苷(酸)类似物”进行抗病毒治疗。
但几年后,两人却有很大的变化。目前,41岁的患者由于病情恶化处于肝癌中晚期,正在接受肝癌的综合性治疗。而43岁的患者已经转为轻度慢性乙肝,只要按时服药定期随访即可。
这个结果在很多人意料之外。朱主任说,答案其实很明确,就是依从性的问题,从两人的治疗史中就能发现差异在哪里。
41岁的患者,病情较轻,平时吃药就吃吃停停,不按时服药。治疗了半年,当症状不明显了,乙肝病毒控制住了,生物指标检查都正常后,他就自行停药了,也不再到医院随访复查,而且开始寻找一些偏方来保肝。
2年后,这个患者出现了肚胀、反复双下肢水肿、眼睛黄等症状,于是再次找到朱主任看病。此时,一查肝功能,他已经转为肝硬化失代偿期,有严重低蛋白血症及高度黄疸。B超检查发现更为严重的情况,右肝出现了一个7cm×7cm大小的占位性病变,经检查证实并发了肝癌。
43岁的患者,病情相对更重,曾经出现了肝衰竭。但经过每天的按时服药,他在3个月后复查时,就从失代偿期恢复到代偿期。同时,这样的治疗,他坚持到了至今,整整5年,依从性非常好。目前,肝穿刺发现该患者病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肝组织学得到明显改善。肝硬化已经逆转为轻度慢性乙肝。
抗病毒治疗是长期的
定期检查也别忽视
朱主任指出,经循证医学表明,乙肝病程的发展是由于乙肝病毒复制引起的,经过抗病毒治疗,持久抑制病毒复制,是有效减少患者继发肝硬化、肝细胞癌的有效措施。
但目前所有口服抗病毒药物尚无法彻底清除乙肝病毒。停药后,乙肝病毒有可能继续复制导致慢乙肝复发。数据显示,目前临床上应用的口服抗病毒药物停药后复发比率在50%以上。因此,正在进行口服抗病毒治疗的乙肝患者应坚持长期、规范治疗,不要轻易停药、减药。
只是,坚持长期抗病毒治疗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于患者的依从性要求就特别高,强调遵医嘱及时治疗,定期随访检查。
肝脏是一个沉默的器官,发生病变是静悄悄的。特别是肝硬化的患者,发生肝癌的几率要比没有肝硬化的患者高达100倍以上,定期复查就显得尤为重要。
同时,福建省立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主任林棱指出,乙肝患者轻易停药,容易出现继发性耐药。与初治患者相比,乙肝复发患者再治疗复杂性增加。
据介绍,患者经过抗病毒治疗的,停药后复发再去就诊,此时有些患者已经产生耐药,或耐药风险较高。再治疗时,在治疗方案与初治就有所不同,需要医生根据以往病史给出联合用药的个体治疗方案。
另外,耐药性乙肝患者将耐药病毒株传染给其他人,就会导致一些原发性耐药病人的产生,虽然是初治,但治疗会变得复杂化。林主任提醒,有适应症的乙肝病人应该尽早用药,初治病人在接受抗病毒治疗后,就要长期坚持。
而再次开始抗病毒治疗时,建议病人主动将以往用药史、治疗效果以及停药情况和医生做充分沟通,以便医生制订有针对性的再治疗方案。
在日常生活中,其实乙肝的传染几率并不大;打几针就能转阴,其实还是个“传说”;检查出DNA转阴了,其实还得接着治疗……对于乙肝,大家依旧存在不少误区,专家认为普通民众也多了解相关知识,以免被传染或延误治疗。
DNA转阴了就没事了?错!
看看大伙对乙肝的3大误区
误区1 乙肝的传染几率很大
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主任医师李芹介绍,很多人认为,在日常生活中,乙肝传染几率很大,其实不然。乙肝病毒不经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因此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乙肝病毒。
提醒:修脚、穿耳洞、针灸要当心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科长、主任医师周勇介绍,乙肝传播途径主要有五种:母婴垂直传播、医源性传播、血液传播、密切生活接触传播和性传播。在我国,母婴传播显得特别重要,人群中40%以上乙肝是由其传播积累而成,但单用乙型肝炎疫苗阻断母婴传播的阻断率为87.8%。
不过,个人应避免不必要的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避免使用消毒不彻底的工具文身、文眉、穿耳洞、针灸、修脚等,避免和他人共用容易被血液污染的卫生用品,如牙刷、剃须刀等。遵守性道德,保持单一性伴侣,正确使用安全套;拒绝毒品,不共用针具静脉注射毒品。
误区2 盲信广告总期待转阴
有的患者对乙肝治疗的期望值很高,希望能完全清除病毒,这就给虚假的小广告有了可乘之机。
李芹提醒,“完全治愈,几针就能转阴”此类的广告是不靠谱的。乙肝患者应该树立正确的治疗观念,要到正规的专科医院进行正规的治疗,设定可以达到的治疗目标。最适合你的方案就是最好的治疗方案。
提醒:现有的治疗是最大限度控制
李芹提醒,许多乙肝患者知道自己患上了乙肝,就开始忧心忡忡,甚至对生活失去信心。其实,乙肝并不可怕。
但广大患者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乙肝与许多慢性疾病一样,是一种慢性、长期性、进展性的疾病,对于大多数慢性疾病来说,目前的医疗水平所能追求的目标不是治愈,而是最大限度控制病情,最大限
度减少慢性并发症给患者生命和生活带来的影响。
误区3 乙肝治疗应以保肝为主
李芹介绍,个别患者认为保肝治疗是乙肝的主要方法。在乙肝的治疗中保肝治疗是需要的,但抗病毒治疗才是慢性乙肝治疗的关键,这是中国乙肝治疗指南所有专家的共识,它可以阻断肝纤维化的发生,可以降低肝癌的发生率。
林棱也指出,不存在什么保肝药,所有的药物都需要在肝脏代谢。如果是一些肝功能不好的人群,盲目吃保肝药无疑是增加肝脏负担,甚至会加重肝损害。临床上就接诊了一些药物性肝炎的患者。另外,民间经验方目前没有相关的评估体系,建议慎用保肝偏方。
提醒:不是DNA转阴了就可以停药目前我国约十个人中就有一个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多数人没有症状,不需要接受抗病毒治疗,这类患者往往不定期复查也不就医。
朱主任指出,这一类的病人要重视定期随访,以及时发现免疫清除期。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免疫耐受期,不需要进行抗病毒治疗,但是一旦进入免疫清除期,就是抗病毒治疗最佳时期。一般来说,需要3-6个月进行一次肝功能复查,6-12个月进行一次肝脏B超。
“通过正确的抗病毒治疗,绝大部分患者病情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和好转。”李芹指出,即使不能转阴,也能够阻断病情进展。
不过,有的患者看到HBV-DNA转阴就认为没事了,自行停药。其实,停药有一定的指征,达到正常以后,至少用上半年至一年的药物,然后在医生的指导之下停药。
夏季大吃美食 请警惕甲肝、戊肝
夏季大排档生意火爆,海鲜、烧烤成了不少“吃客”的大爱。但一不小心,吃了被污染的食物,就可能患上急性甲型或戊型肝炎。
朱月永主任说,与乙、丙型肝炎通过血液传播不同,甲、戊型肝炎通过消化道传播。如果海鲜等食物卫生处理不干净,就可能被病毒污染,食用后可能致病。
当人体被甲肝或戊肝病毒感染后,多数病人的早期症状类似感冒或胃病,出现全身疲乏无力、食欲不振、恶心、呕吐、特别怕油腻等,且还会出现尿黄、眼黄、皮肤黄(“三黄”症状)、肝区疼痛等。如果出现上述症状,市民应及时到医院就诊。
一般甲、戊肝都是散发病例,夏季会略有增多。预防这两类肝炎,关键是要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防止“病从口入”。
本文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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