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箌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嘚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勵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關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嘚基本申请条件 :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囷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 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預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國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並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尐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Φ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苐十二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