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环境规划保护措施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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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措施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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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污染比较严重吧,安徽等地算不上经济发达地区,而且山多,过去对农村污水处理也不在意。当然从去年开始也开始投入了,江苏力鼎好像在安徽地区卖的LD污水处理设备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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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公告(第十九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一)私设暗管排放;
(二)将废水稀释后排放;
(三)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
(四)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五)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过批准的排污口排放。
第二十四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同步建设除磷脱氮设施;现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没有除磷脱氮设施的,应当限期增设,具体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合肥市各类工业园区未配套建设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在合肥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区域内,排水户应当将雨水、污水分别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
在公共排水设施未覆盖区域内,排水户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现有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排水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管由排水户负责建设。
第二十六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经费不足的,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
排污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对汇水范围内排污单位的排水进行取样检测时,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水水质超过排放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排污单位,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城镇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贮存、清运,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采取防渗漏等措施。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应当达标排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行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逐步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的收集和处理设施,并实行集中收集、分类处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使用缓释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组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指导化肥、农药的科学使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保护对水生态环境有益的水生生物和底栖生物,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污水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开发利用水产资源,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科学确定流域内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预防和减少水产养殖对水环境污染。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饵料、药物,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三条 在巢湖湖体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经营等开发利用活动,不得污染水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巢湖管理局的意见。
港口、码头应当设置污水污物收集、转运和处理装置。
入湖船舶应当设置污水污物存贮装置、集油或者油水分离装置,不得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危险废液,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安全处置。
第三十五条 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等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止渗漏的有效措施。
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和地下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章 生态治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加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建设生态保护带、隔离带。采取森林与湿地建设、生态清淤、水塘拦截等生态处理方法,降低氮磷等污染物入湖总量。
流域内水资源调度应当维持地表水的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生态功能。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建设调水引水工程,加快巢湖水体交换,改善巢湖水环境。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加强湿地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增强湿地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的能力。
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保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合肥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确定环巢湖生态建设布局,因地制宜建设环巢湖生态湿地,构建湖滨缓冲区。
第三十九条 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不得缩小水域或者滩涂面积。因建设防洪、抗旱、供水、水环境生态修复等项目确需占用的,应当科学论证,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同时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在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因保护需要建设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等,应当经省巢湖管理局审查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水污染防治技术,积极开展蓝藻防治技术的开发应用,推动科技成果在巢湖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应用。
第四十一条 省巢湖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巢湖湖体蓝藻的监测,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巢湖湖体蓝藻的预警和预报;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当地有关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打捞巢湖湖体蓝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减轻蓝藻对巢湖水环境质量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排污权交易,落实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垃圾收集处理等方面优惠政策,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三)未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的;
(四)未按规定公布水环境质量信息的;
(五)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关闭、停产的;
(六)接到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七)未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在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或者在水环境三级保护区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水环境三级保护区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大中型项目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水环境一、二级保护区新建、扩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项目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由省巢湖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在水环境一级保护区从事网围、网箱养殖,或者利用机械吸螺、底拖网进行捕捞作业的,由省巢湖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在水环境一级保护区设立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五倍罚款;未限期治理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建设排污口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间歇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排放水污染物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河流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十万元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强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罚款;逾期未整改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安全处置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危险废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十万元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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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环保督察曝出“巢湖之痛”
巢湖中庙景区湖面上聚集的蓝藻(8月4日,张端摄/本刊)
  ◆ 巢湖近年来虽经数百亿资金投入治理,但水体富营养化状态仍未完全遏制
  ◆ 南淝河和十五里河贡献了大部分的入湖污染物,二者穿过合肥城区,人类生产生活不断积聚的污染已远远超出了河流自身的承载能力
  ◆ 南淝河等流域污染的这一成因虽显而易见,却并未在近年环巢湖开发建设过程中引以为鉴
  ◆ 为巢湖划定一、二、三级保护区,延宕近3年之久,依然停留在基本原则的表述上,不仅各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覆盖哪些城镇至今没有对外公布,更没有针对建设项目明确的禁止或准入清单
  ◆ 当地也在行动,巢湖治理阶段性成果已然体现,然而大河大湖治理是一项世界性难题,并非一日之功,不容丝毫懈怠
  “破坏湿地、侵占湖面、入湖污染量大”、“以保护之名,行开发之实”。不久前,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安徽省进行督察反馈时指出,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形势严峻。作为受人类干扰强烈的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的巢湖,近年来虽经数百亿资金投入治理,但水体富营养化状态仍未完全遏制。
  近日,《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巢湖流域采访时发现,大量位于巢湖核心保护区的地产开发项目“与湖争地”,一大批谋划待建的开发项目将挤压环境容量,并势必抵消多年来之不易的治湖成果。
  据本刊记者了解,针对督察中存在的问题,合肥市正在积极整改并深刻反思。严守巢湖的生态红线,遏制沿湖开发刻不容缓,这也是合肥这座“大湖名城”拥湖发展必须完成的功课。
  环湖开发致湿地面积骤减
  由合肥滨湖新区沿环湖大道向巢湖市方向,先后经过巢湖两条重要的入湖河流——南淝河和十五里河的入河口。站在两条河的河口大桥上,《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看到,入湖河流与湖体颜色区分明显。入湖口的湖面上漂浮的大量蓝藻向湖区蔓延,目力所及,湖面犹如被刷上了厚厚的绿漆。
  近年来巢湖水华高发,环保督察组通报的一组数据凸显蓝藻治理的紧迫:2015年最大水华面积321.8平方公里,占全湖面积42.2%,为近八年最高;2016年水华最大面积为237.6平方公里,占全湖面积的31.2%。
  2017年一季度,巢湖湖体总磷浓度和富营养化状态指数同比均呈上升趋势。合肥市环保局专家介绍,南淝河和十五里河水质多年处于劣V类,贡献了大部分的入湖污染物,这两条河流流入的巢湖西半湖是巢湖富营养化和蓝藻泛滥的重灾区。“入湖污染量大”也是此次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之一。
  根据安徽省“水十条”的相关要求,经过治理,十五里河和南淝河分别要在2017年和2020年达到V类水。但在采访中,合肥市环湖办的一位专家坦言,要实现这一目标“目前来看难度极大”。今年4月,由于十五里河流域水质改善不力,合肥市被安徽省环保厅实行流域限批。
  环保专家分析,南淝河和十五里河治理难度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这两条河流穿过合肥城区,流域建设规模急剧加大、人口快速增长,人类生产生活不断积聚的污染已经远远超出了河流自身的承载能力。
  然而,南淝河等流域污染的这一成因虽然显而易见,却并未在近年环巢湖开发建设过程中引以为鉴。本刊记者沿着合肥市滨湖新区的方兴大道一路向西远望,一排排高耸的塔吊犹如横空出世的机械丛林,高层建筑鳞次栉比,濒临巢湖岸线。
  1000多年以前,巢湖的水域面积达2000平方公里。从清代开始,大规模围湖造田,上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是围湖造田第二个高峰,目前巢湖在常态水位下水域面积仅有780平方公里。新世纪以来,滨湖新区的建设对巢湖湿地空间的挤压仍在持续。
  督察组调查发现,2016年合肥市滨湖新区违法审批,将14万平方米防浪林台用作建筑垃圾消纳场,防浪林台内湿地已被填平,丧失生态功能。滨湖新区还将派河口天然湿地违规用作建筑垃圾消纳场,占用湿地60万平方米。
  环保专家指出,临近岸线大量围湖造城,势必增大巢湖本就严峻的生态压力。单从生活污水处理来看,即使排放水质达到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最高排放标准,多数指标也仅相当于地表水劣Ⅴ类标准。
  不仅如此,环保部门的一项调查显示,合肥市政管网收集的初期雨水COD高达800~1000毫克/升,远超污水排放标准10倍以上。一些来自大排档、洗车行的污水往往经过雨水管道直接流向巢湖,而这都与城市建设和迅速扩张密切相关。
  巢湖治污《条例》频频被“让路”
  2011年行政区划调整后,巢湖成为合肥的“内湖”,合肥“大湖名城”的加快建设和域内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巢湖面临更大的环境制约,污染风险加剧。
  2014年7月,《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条例》明确规定:巢湖湖体,巢湖岸线外延一千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万米及沿岸两侧二百米范围内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为巢湖划定一、二、三级保护区,是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法规的核心条款之一。延宕近3年之久,这项工作依然停留在基本原则的表述上,不仅各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覆盖哪些城镇至今没有对外公布,更没有针对建设项目明确的禁止或准入清单。”安徽省环保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本应成为巢湖生态环境保护的安全底线,却被束之高阁,以至于万达文旅城等位于巢湖一级保护区、《条例》颁布前开工的大型地产开发项目,在《条例》颁布后照样不需作任何调整而如期建成。
  难以阻挡的不只是地产开发项目。合肥市规划局、旅游局牵头编制的《环巢湖国家旅游休闲区总体规划》中谋划的8个旅游综合体和主题公园项目,也全部规划在巢湖一级保护区涉及的街道和乡镇。巢湖市新近规划的巢湖半岛国际健康城2016年下半年集中签约了38个项目,多家开发商纷纷抢占巢湖半岛,规划项目占地面积数万亩。
  环保督察组在通报中指出,2013年合肥市以实施巢湖沿岸水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工程的名义,将原本连成一片的湿地从中隔断,预留部分区域作为滨湖新区旅游码头用地。2014年又以实施滨湖湿地公园工程名义,在近两公里的湖岸违法建设“岸上草原”项目,还以建设防波堤名义围占湖面,以保护之名,行开发之实,其中约2000亩湖面已经用作旅游开发。
  对此,安徽多位环保专家指出,表面上是《条例》颁布与专项规划制定谁先谁后的问题,本质上还是环保与发展冲突时谁让路的问题。“环保问题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
  安徽省委在督察反馈后,对发现的问题明确表态“全面认账、全面整改、全面尽责”。据了解,合肥市已经积极开展整改措施,立刻制止湿地损毁行为,取缔巢湖堤边湿地冲滩拆卸船只的违法行为,加快滩涂生态修复,编制实施《环巢湖湿地总体规划》;完善提升四条重污染河流治理达标方案,确保按照既定计划如期达标;全面排查整改拟划定的巢湖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项目,配套建设、规范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或实施生态修复,杜绝污水直排巢湖。
  治污攻坚还须久久为功
  问题多多,并不表示合肥市毫无作为。《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合肥市“拥湖入城”后,为有效控污,在先期启动巢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基础上,又实施环巢湖生态保护与修复一至四期工程,已完成投资160多亿元。
  数据显示,“十二五”末期巢湖COD和氨氮排放量分别为13.2万吨和1.14万吨,相较于“十二五”初期分别下降了13.5%和19.4%,而在此期间巢湖流域经济总量提高53%,目前合肥市的月工业总产值相当于2005年全年总量。对此,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司长张波认为,在流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巢湖水污染没有加重,而且逐渐好转,作为发展中地区是难能可贵的。
  “巢湖治理阶段性成果已然体现,然而大河大湖治理是一项世界性难题,并非一日之功,不容丝毫懈怠。”采访中,安徽省环保厅副厅长贺泽群表示,当下巢湖入湖排污量已远远超过了水体环境容量。未来一个时期,巢湖流域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期,城市人口快速集聚,污染排放负荷仍将高位运行,污染增量压力十分巨大。
  “应该以全面控污与生态修复为核心,保护优先于发展。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划定生态红线具体范围,越拖只会越被动,也会消解治理的成果。”他告诫。
  安徽省环科院水环境研究所所长匡武认为,逐步消失的环湖湿地也是加剧巢湖生态恶化的重要原因,“把巢湖比作人的话,浅滩湿地对于湖泊来讲就是肾脏。现在肾脏功能衰竭,历史欠账一旦形成,要想恢复就不是一朝一夕的问题。”
  对于巢湖治理的经验教训,合肥市委、市政府也进行了深刻反思。认为绿色发展理念落实不够,存在重利用、轻保护现象,同时片面强调大湖治理需要一个过程,对环境保护产生畏难情绪,对治理的紧迫性认识不足,缺少危机意识,也没有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将生态环保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不够完善。
  针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合肥市制定了挂图作战的整改方案,研究出台巢湖“一湖一策”治理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巢湖管理局的职能作用,落实流域内环保责任;清理违规围占湖面旅游开发项目,加大环湖湿地保护和修复力度;在巢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获批和巢湖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具体范围划定前,暂停审批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
  合肥市委书记宋国权表示,未来要在生态环境容量上过紧日子,合理管控环巢湖区域城镇结构和人口规模,推动产业布局、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等协调联动,不断优化巢湖流域城市功能布局和空间形态。确立资源利用上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以水定城、以水定产,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强化生态环境硬约束。设定禁止开发的岸线、河段、区域、产业,实施更严格的管理要求,确保巢湖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日益向好。
  贺泽群说,治理巢湖是一场攻坚战和持久战,没有轻巧和一般化的捷径,现在放松今后则难以预期,唯有综合施策、久久为功、善作善成。
  (记者王立武 高敬 杨丁淼 刊于《瞭望》2017年第33期)
责任编辑:
中央第六环保督察组副组长翟青表示,第六督察组将坚持边督察、边移交、边督办的原则,把群众来电来信举报的环境问题转地方处理。同时,督察组将采取“双随机”方式,到现场了解地方查处的真实情况。
8月15日下午,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西藏自治区。
(记者付文)记者日前从甘肃省委获悉:截至目前,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1984件信访举报,甘肃已经办结1950件,办结率达98.3%,问责处理干部97人。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向安徽省反馈情况 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形势严峻_腾讯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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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察组 安徽 朝闻天下 CCTV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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