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津大学自考本科骗局被国家所认可吗

自考本科和成人本科一样么_百度知道
自考本科和成人本科一样么
自考本科和承认本科的社会认同一样么?承认的企业有哪些?帮忙详细说一下,谢谢
自考专升本和成人本科,成人系列高等教育的不同种类。但有一点可放心:两者的文凭和普高文凭一样,属于国家承认的,而且两者证书号都可在网上查询。自考不需要入学考试,直接报名以后按照所选择专业的科目一门门考即可,本科的话再加一个毕业论文,全部通过后即可申请毕业,因此每一次自考开考总有新生报名、也总有老生毕业。但自考的本科前提是必须先获得大专学历(可以是自考,也可以是其他种类的大专),不过这是在办理毕业时才需要的,有许多大专在读学生也同时在考自考本科同样可以。另外,一般国家规定自考全部科目通过的最长时限是8年(上海不限年份),因此相对比较自由。但由于考试基本为国家统一命题,所以难度比较大,有的地方会觉得你持自考毕业证书更不容易。当然,随着近年读大学的方向增加,自考的难度也比以前降低了不少,故也不必觉得如洪水猛兽一样难以逾越。成人本科其实有两种:一是高中起点本科,二是专升本。但两种都需要通过入学考试,也就是“成人高考”,专升本的科目通常为政治、英语、高等数学等等(根本专业不同略有差异)。通过后方可进入学校就读,一般高中起点本科必须读满5年、专升本一般是3年。通常只要你通过了成人高考,之后就由学校自行负责教学和考试了,因此难度相对小一些,只是时间上你不能自由控制。另外,成人本科也有三种就读形式:函授、业余(夜大学)、脱产(全日制),根据你选择不同的形式,学费也不一样,而且在毕业证书上也会注明你是哪一种形式的成人本科,这一点是成人本科毕业证书的一个弱项,毕竟如果一张文凭上写着“业余就读”的字样总不太好看。关于学位证书,两种教育形式都能提供。只是按照中国一般高校的惯例,在你的分数符合可以毕业的基础上,还需要加上一些额外的要求(比如平均分要达到70、英语要过4级,或者要通过几门学位考试课程等等)才给你学士学位。这一点,自考和成人本科都是一样的,而他们所发的学士学位都是注有“成人系列高等教育本科”的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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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没有年龄、学历的限制,你可以在报名期直接到你所在地自考办办理报名,自考不是在学校报名的。
首次报带着你的身份证和彩照到你所在地自考办办理准考证自考的含金量和社会认可度更高一些,以后在网上报就可以了。
自考在网上有很多免费的学习资料,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你可以看看zikao 365,上面有各地自考详细的政策介绍和专业介绍,上面的真题串讲有解析和专家音视频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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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的含经量大些,但这个难度比较大,企业都承认,自考本科和成教本科都是国家承认的学历
自考本科和成人本科是差不多的。都是取得学历的一种方式。认同的话还是自考的比成教的认识度高一点。
自考本科比成人高考含金量高,社会认可度也高,学历都是国家认可的,个别企业不认可不代表国家不认可
是国家认可的·
现在拿文凭的是方式越来越多了啊
全日制 的含金量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对于 现在已经进入社会的我们!
自考 VS 成考! 必须 顶自考!
成人高考简单 几年混个证书而已。
成考啊又分 什么大自考,小自考等
我武汉有朋友在银行上班!银行 不认可自考的
他们必须要全日制的文凭
如果自己有时间学习,最好选择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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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自考本科项目管理 和正式自考一样吗,,毕业证国家承认吗,是函数还是业余。可以考公务员吗
老师经常在介绍
我怕老师是个托儿,每节课都说,我估计他有提成,所以不太相信他
自考都一样。毕业证肯定认可,可以考研,考公务员。如果考的话,建议你还是多做做考察,天津好多的自考培训班呢,鱼龙混杂,多比较一下,切勿只听你们老师一面之词额……呵呵
采纳率:44%
你好同学, 天津大学自考本科项目管理属于大自考全国认可。毕业证国家承认。有全日制班和业余班两种学制。毕业后可以考研究生和公务员,国家承认学历。所获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在国家教育部网站只要输入本人的姓名和证书编号可直接查询。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相同待遇。 我也是读过天津大学高自考的。有疑问可以进一步交流,希望可以帮到你。
想考公务员需要拿到学位证
自考学位证需要成绩达到一定要求才能拿到
自己学校介绍的自考都属于小自考 推荐不要在自己学校读
天大自考应该和正式自考是一样的,国家承认学历。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五章第25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第七章第32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按编号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3)全世界有30多个国家承认中国的自考文凭。 你们老师说的应该是业余上课。
因各地规定的不同,公务员考试的报考条件也不相同,例如北京市要求必须为全日制统招生才能报考公务员,所以用自考的毕业证书不能报考北京本地的公务员,但其他城市也有允许非国民教育系列报考的,这样用自考的证书就可以报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 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 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 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 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办报告;  (二) 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 章程;  (四) 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 学校名称、校址;  (二) 办学宗旨;  (三) 办学规模;  (四) 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 教育形式;  (六) 内部管理体制;  (七)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 章程修改程序;  (十) 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 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 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拔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位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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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考本科的社会认可度怎么样?
发布时间: 10:05
http://www.tjzyyzs.net
一、关于自考  自考,全称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形式。通过考试的考生经本人申请可以获得本科学历证书,符合主考院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主考院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可见,通过自考,不仅可以取得学历证书,还可以取得学位证书。  自2015年上半年起,国家取消助学专业考试,想要取得自考学历证书,必须参加社会统一考试。这样,不仅增加了考试的规范性,而且增加了考试难度,所以无形中增加了自考学历的含金量。自考毕业证书在多数情况下和普通高等教育的毕业证书有同等的社会认可度,特别是在外企和国外甚至比许多统招学历更能得到认可,其社会认可度基本等同国家重点大学的学历。在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报名中自考学历与统招学历同等对待。  二、的认可度  首先,世界上现已有包括英国、美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等国在内的23个国家承认中国的自考学历,一是学历互认、二是学分互认。其中在美国内华达大学、休斯敦大学、洛杉矶大学;英国曼彻斯特大学、伦敦大学学院;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等国际知名大学允许持有自考毕业证书或自考单科合格证的学生进行学习或攻读学位,甚至允许免修、减修部分课程,其认可程度不比统招生低多少。  其次,中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的社会信用值和认可度是优于其他学历(成人高考、远程教育)的,自考毕业生越来越受到国内、国际的高度认可。  因此我们不必要担心通过努力考取的自考本科学历没有用处,其实这就是对我们学习能力的一种认可。自考本科学历和统招本科生一样,可以考国家公务员或研究生、硕士生等等,不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证书持有者还被微软等国际公司录用,而且可以作为出国留学的学历证明。  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规定了自考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工资待遇。第31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第32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通过以上文章可以看出,自考的社会认可度是很高的。通过自考学习可以改变我们的生活。自考学习可能很枯燥,但是,你的一生,除了自己谁也不能为你负责。相信自己能做的决定,养成认真学习的习惯,只要你认真做了,只要你比昨天做得好,就应该为自己喝彩,为自己加油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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