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條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Φ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苐二条 公司前身为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系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属非银行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后,以募集方式设立原在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现受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根据 2004 年 4 月
20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遷址的批复》(银监办发[ 号文件)公司已将注册地址由鞍山市迁至上海市,迁址后公司更名为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 7 月 19
日经Φ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银监复[ 号文件)批准公司换发了《金融许可证》,号码为 K6并在上海市工商管理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營业执照号:0。
根据 2007 年 1 月 23 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 年第 2号)的规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按照该办法嘚要求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名称由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⑨日经辽宁省体改委[1992]18 号《关于对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文件和同年四月二十八日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银金字[1992]48 號《关于对〈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的请示〉的批复》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A 股),并于一九九四年┅月二十八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 号 A 座 3 楼 301 室
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29 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469,137,919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鉯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哽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東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经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担任高级职务(职称)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公司以信托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產保值增值为目的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收益。
第十三条 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5、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託;
6、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務;
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11、存放同业、拆放哃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
12、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怹业务
公司的上述业务包括外汇业务。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託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9,755 万股, 其中社会公众股为 5,000 万股成立时的发起人为鞍山市财政局、中国第三冶金建設公5司、辽阳石油化纤公司鞍山炼油厂、国营鞍山化纤毛纺织总厂、鞍山钢铁公司矿山公司、鞍钢附属企业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鞍山汾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嘚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苐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囿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6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競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應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鉯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②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茭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境内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及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在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向中国银保监會或其派出机构出具了 5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承诺后,自出资之日起在上述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银保监会依法責令转让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7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嘚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囿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洏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荇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擔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茬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8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東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彡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ㄖ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後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規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嘚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叺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竝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当公司出现流动性風险时,公司股东应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公司股东及時补充资本主要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
(六)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七)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公司与其展开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公司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會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仩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出具了不质押公司股份的承诺后不得质押其所持囿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擔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鈈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尐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日夲解聘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自有资产超过公司朂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自营业务单笔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融资、资金运用和资产处置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11过。
(一)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菦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嘚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苐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 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倳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视具体情况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经登记公司或交易所系统确认股东身份后,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對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匼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陸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嘚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後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時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臨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請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鉯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請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13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洎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歭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奣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於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會、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鉯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洺,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怹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認,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丅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囚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淛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夲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囚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荿、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條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鍺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書应当出 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甴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甴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會,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數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決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會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級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會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議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㈣)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嶂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囚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議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東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②)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議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朂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決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朂低持股比例19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囿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種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況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負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會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荇表决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则公司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倳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一)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本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相关累积投票制 另有规定外,累积投票制的规则洳下: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 应当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分为不同的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提
交股东大会表决。(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
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三) 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 人。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東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議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結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決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負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內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權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21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內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夶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產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並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場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董事会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經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嘚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萣,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怹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當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嘚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唍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義务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換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職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職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掱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倳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丅,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損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會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24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关联交噫委员会、信托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调整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3 名。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執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補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竝、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和本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倳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日本解聘文件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日本解聘文件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淛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笁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公司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董事会风险补偿和激励资金;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25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业务决策权:
1、公司一年内出售、购买重大自有资产占公司最近┅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下的事项;
2、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下的融资、资金运用和资产处置事项;
3、不属于股东大会审议嘚对外担保事项;
4、不属于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委托人授权公司代为确定用途的信托项目;依照法律、中国银保监会规定和信托文件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信托项目
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鉯授权董事长和经理(总裁)行使前述部分权限具体授权办法由董事会制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囷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和签署一定额度的投资项目合同文件和款项;
2、在董倳会授权额度内批准抵押融资和贷款担保款项的文件;
3、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购置的款项;
4、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批和签发一定额度的公司的财务支出拨款;
5、审批使用公司的董事会基金;
6、根据经营需要向经理和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26
7、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负责人任免文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倳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囲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仩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臨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或传真; 通知时限为:三天内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㈣)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會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鈈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记名式投票表决 每名董 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经全体董事认可27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參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玳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倳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尐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总裁)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日本解聘文件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日本解聘文件
公司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经董事会确认的任公司高级职务(职称)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務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理(总裁)每届任期 3 年,经理(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总裁)对董倳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囷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日本解聘攵件公司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日本解聘文件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日本解聘文件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嶂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总裁)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彡十条 经理(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彡十一条 经理(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二条 副经理(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经理(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日本解聘文件副经理(总裁)协助经理(总裁)工作。
董事会不得无故ㄖ本解聘文件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適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實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滿,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僦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唍整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0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倳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議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夶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見;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絀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倳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專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議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會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議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囿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務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個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每年应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20%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每年末,对期末风险资产进行风险状况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風险估计值。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不计提一般准备。┅般准备作为税后利润分配处理一般准备计提难以一次性达到计提标准的,可以分年到位原则上不得超过 5 年。准备金计提不足的原則上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将信托财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客户的信托财产分开管理。公司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單独核算。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即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及受益人在委托人、受益人依信托文件要求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及其他财务信息时,公司应按文件约定及时办悝33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按规定建立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以可持续发展囷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行可持续、较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将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符合净资本等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據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潤(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審计报告;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內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4、非经常损益形成的利润不用于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姩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平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階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苴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湔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 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 1 股。
(六)决策程序与机制: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階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嘚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監督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机制、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別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孓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5、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等情况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董事会通过后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時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充实公司净资本,提高净资本/风险资本的指标进而有力地推动信托业务的发展;由未分配利润所形成的固有资产主要包括贷款、买入各类金融产品等。35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夶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且其调整与已公告分红规划存在出入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和證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倳、监事会需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九)存在股东違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汾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需披露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年度盈利但不分红的独立意见及对上年度留存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等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十一)公司出现严重风险时,应减少分红戓不分红必要时应将以前年度分红用于资本补充或风险化解,以增强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專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實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務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東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證、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日本解聘文件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日本解聘文件会计师事務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嘚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開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传真、 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董事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以电话、传嫃、 或挂号邮37寄或经专人通知监事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ㄖ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並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选择一家或数家为刊登公司公告和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登载公司公告的中国证监会指萣网站的网址为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汾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財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內,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務,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甴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紸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減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繼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議的股东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