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决议未到位股东借款利息可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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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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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大师和母公司一笔3年的借款,协议每月计息,3年后本息偿还,每个月做计提财务费用,请问是否税前扣除?
申报期前未支付取得票据的,不得扣除
有没有大神解答下,在线等。
我觉得不可以哦。应该前两年把预提的利息作为纳税调增,最后一年调减。
本帖最后由 polariswong 于
13:34 编辑
向关联公司的借款,其利息扣除必须在实际支付后再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前2年因为未实际支付,不能税前扣除,必须调增所得。
第3年在实际支付利息后,不是调减当年所得,而是将支付的前2年利息费用追补至前2年。
夏夜微微风 发表于
http://mp.weixin.qq.com/s/4jSHGFtErY36oXPmMxER5Q
至于关联企业是否要求实际支付尚不确定&&关联企业还应注意债资比问题,一般企业要求是不能超过2比1,另外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至于关联企业是否要求实际支付尚不确定&&关联企业还应注意债资比问题,一般企业要求是不能超过2比1,另外 ...
财税[,四次提到实际支付,很确定了,关联企业必须实际支付利息才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贵公司与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如果2013年度该个人尚未满足发票开具时间(即合同约定的利息付款日期),则你公司如果能够提供合法凭据证明利息费用是当期实际发生的,且利息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即可以在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应付利息年度的次月5月31日前,仍未取得发票,则利息支出则不能在税前扣除。以后5年内又取得补开发票的,则可以追溯至利息发生年度扣除。
具体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实际发生”是指经济业务的实际发生(如劳务已经提供、租赁期已经开发、资金已经占用等),而不是款项的支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施条例》第九条强调:“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一律执行权责发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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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前几年,在查账过程中,发现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差额较大,核查后是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而这期间公司又发生了对外借款的利息。当时无明文规定这部分利息不得列支。2009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该文不仅明确了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属于合理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且给出了不得扣除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至此,投资者未到位投资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终于有了可操作的依据。这类业务目前也常有发生,本文仅就实务操作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相关法律规定
  新《公司法》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分期认缴制度,即在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的同时允许股东分期缴纳注册资本。根据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 二、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的几种情形
  根据新公司法中相关规定,股东投资未到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投资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
  对投资者未按期缴纳出资额的情况,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未按期缴纳出资不仅包括违反公司法中分期出资应在两年内缴足的强制性规定(投资公司为五年,文中如未特指,均指非投资公司),而且,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期限短于法定两年,也应包括未按章程规定期限缴足出资的情形。例如甲乙两个自然人股东于2009年1月1日投资成立D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首次出资为甲乙股东各20万元,合计首次出资额40万元。D公司章程中规定,甲乙两名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足后续全部出资。2010年1月1日,如果甲乙两名股东仍未能履行160万元出资义务,则D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借款发生的相应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其次,《公司法》中两年出资期限的起算点为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之内。根据新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因此如果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后两年(或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仍未缴纳出资,则从次日起开始计算不得扣除利息。
  再次,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的投资者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也包括增资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新公司法第17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如果公司增资时,股东采取分期缴纳出资额的方式,如存在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同样应适用国税函[号文的规定。
  第二种,投资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
  由于首次出资不到位公司无法在工商局办理设立登记,因此实务中未足额缴纳出资多指分期出资中的后续出资。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中应该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果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约定数额缴纳出资,则应依据312号文中的规定,计算其投资未到位部分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数额。
  三、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的计算
  国税函[号文对不得扣除借款利息规定了明确详尽的计算方法。即:“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下面试举案例加以说明:
  假设A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注册时一次性到位120万元,7月1日又到位40万元,其余投资截至2009年底尚未到位。2009年3月1日该公司从C公司拆借款18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固定资产借款),利率9%(商业贷款利率为7%),贷款期限一年。则: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共发生贷款利息180×9%÷12×10=13.5(万元)。
  其中,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为100×9%÷12×10=7.5(万元);超过标准的收益性利息支出为80×(9%-7%)÷12×10=1.33(万元);2009年1月1日~6月30日不得扣除的利息为[(180-100)×7%÷12×4]×80÷80=1.87(万元);2009年7月1日~12月31日不得扣除的利息为[(180-100)×7%÷12×6]×40÷80=1.4(万元)。2009年合计不得扣除的利息费用为7.5+1.33+1.87+1.4=1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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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实收资本0元,章程约定日之前到位,但是一直没有按照章程规定补齐,请问,2016年度我公司从银行借款的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前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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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向股东借款吗 利息
公司注册资金50w,可以向股东借款总计300万元吗,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吗?如果可以,需要履行什么手续吗?
律师回复区
可以向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借款。具体如下:一、签订借款协议二、财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的:1.取得借款时:借:现金或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应付**人借款2.根据借款协议支付利息时:(根据税法的规定,支付利息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等于支付的利息乘以20%)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贷:现金或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如果利息不是按月支付,且一次支付的利息较大的话,也可以通过“预提费用”核算,即按月预提时: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贷:预提费用支付利息时:借:预提费用贷:现金或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3.归还借款时:借:其他应付款——应付**人借款贷:现金或银行存款企业向个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含银行)的借款,可以比照处理。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如果支付的利息费用超过税法规定列支限额的,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法不禁止,公司可以向股东借款,详谈电话联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应该可以向股东借款,税前扣除要有合法、合规的凭证。
法不禁止,公司可以向股东借款, 。rnrn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rnrnrn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法不禁止,公司可以向股东借款,详谈电话联系。
可以向股东借款,税前扣除要有合法、合规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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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未到位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 问:A企业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1月增加注册资本4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因股东个人原因不能出资到位。企业便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用于生产,发生利息145万元。请问,这笔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因此,A企业应将未到位的资本所对应的银行利息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税额计算:5&25%=18.125(万元)。
备案号:鄂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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