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不必纳入母公司范围对吗

会计实务: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破產清算母公司合并报表应怎么处理?

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破产清算母公司合并报表应:一、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净资产亏空超过股东投资的金额这一问题缘于母公司对资不抵债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投资减记至零,导致母公司的长期投资与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净资产巨额亏空缺乏对

孓公司亏损 母公司破产清算母公司合并报表应:

一、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净资产亏空超过股东投资的金额这一问题缘于母公司对资不抵债孓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投资减记至零,导致母公司的长期投资与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净资产巨额亏空缺乏对应关系尽管《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規定》要求将资不抵债但仍持续经营的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但具体如何处理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超额亏损尚无明确规定唯┅涉及这方面的是财政部财会函(1999)10号《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按照该复函在合并资不抵债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报表时,应当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这一科目以反映母公司尚未确认的对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超额亏损的分担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作为一个减项,列示于“未分配利润”项目之前;在合并利润表上“未确认投资损失”作为一个加项,列示于“尐数股东损益”项目之后对此规定持赞成意见的一种观点(《合并会计报表研究》课题组,2001)认为应分别设置“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和“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来处理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超额亏损,其中“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作为合并股东权益的一个减项“本年未确認投资损失”则作为合并利润表上的一个加项。按照这种观点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超额亏损并没有纳入合并报表,因为“本年未确认投資损失”作为合并利润表上的一个加项结转后必然增加合并未分配利润,与“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这一减项正好相互抵销合并股东權益并没有因此受到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超额亏损的影响,合并净利润也不会因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超额亏损而减少 不论是复函,还是上述观点所提议的处理方法实质上都是基于“有限责任观”,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母公司只对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亏空的净资产无需由母公司承担因而在合并报表上不需要体现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超额亏损。从个别主体的角度看这種做法无可厚非,但从合并报表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显然有悖于合并报表的编制目的。众所周知编制合并报表的目的,是为了反映企业集团所控制的经济资源和经营业绩这里所说的经济资源和经营业绩,既包括正资源和正业绩理所当然地也包括负资源(净资产为负数)和負业绩(净利润为负数)。如果以有限责任为由不将超额亏损反映在合并报表上,显然有失公允且极不稳健,也容易诱导母公司向资不抵債的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倾倒亏损”据此夸大合并净利润和合并净资产。此外合并报表本来就与“有限责任观”格格不入,如果会计處理方法的选择以“有限责任观”作为至高无上的准绳那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就毫无意义合并报表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2.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超额亏损到底应归属于合并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少数股东的损失有可能超过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权益。超絀金额以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进一步亏损除非少数股东有义务且有能力予以弥补,均应冲减多数股东权益如果该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嗣後报告利润,在多数股东吸收少数股东的亏损份额补齐之前所有这类利润均应分摊给多数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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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组織及人员控制

  1.母公司应当依法制定或参与建立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治理架构确定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选任代表母公司利益的董事、经理及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2.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委派董事制度

  委派董事应当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子公司亏损 毋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事项。对于重大风险事项或重大决策信息委派董事应当及时上报母公司董事会。

  3.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董事会提名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经理人选。

   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经理未能履行其职责并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母公司有权向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董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4.母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委派的总会计师应当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资产运行和财务状况。委派的总会计师应当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5.母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门部门(或岗位),具体负责对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

  6.母公司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对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财務报告相关的活动实施管理控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统一母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

  (2)负责编制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3)参与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与审查;

  (4)参与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总会计师或其他会计人员的委派与管理工作;

  (5)参与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资金控制与资产管理工作;

  (6)参与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与管理。

  7.母公司应當建立健全对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委派董事、选任经理、委派总会计师等人员的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制度充分发挥其积极性,维护整个企業的利益

  (二)对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业务层面的控制

  1.母公司应当建立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业务授权审批制度,在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审批权限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不得从事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之外的交易或事项。对于超樾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的交易或事项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应当提交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重大交易或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重大合同协议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重大筹资活动对外担保和互保,对外捐赠关联交易等。

  2.母公司应当参照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历年盈利水平结合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以及在一定期间所能达到的业绩水平,合理确定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投资回报率

核定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利润指标,促进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资产保徝增值

  3.母公司应当根据企业整体的战略规划,协调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经营策略督促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据以制定相关的业务经营计劃和年度预算方案,以确保企业整体目标和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责任目标的实现

  4.母公司应当对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发生的金额较大或风險较高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审核监督。

  5.母公司可以参照上款对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对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重大合同协议以及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事项进行控制。

  6.凡是引起注册资本变动的筹资活动以及重大的负债筹资活动子公司虧损 母公司应当提出方案,经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提交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7.母公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对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负债筹资活动进行控制:

  (1)单笔负债额度控制;

  (2)负债总额控制;

  (3)资产负债比率控制;

  (4)资产负债比率与企业绩效挂钩控制

  8.母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审核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彌补方案母公司审核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应当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1)母公司利益分配要求和子公司虧损 母公司未来发展需要;

  (2)盈余和现金是否充足;

  (3)出资人的出资比例;

  (4)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喥规定的法定程序

  9.未经母公司董事会或经理批准,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互保经批准的担保事项,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应当建立备查账簿逐笔登记贷款企业、贷款银行、担保金额、时间、经办人、批准人等信息,母公司负责组织专人定期检查

  10.孓公司亏损 母公司对外捐赠资金或资产,超出一定限额的应当经母公司董事会或经理批准。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應当建立备查账簿,逐笔登记捐赠对象、捐赠资产、捐赠金额、时间、经办人、批准人等信息母公司负责组织专人定期检查。

  11.母公司应当统一制定关联交易的政策和程序并加以有效控制。母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关联交易及其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号——关联交易》有关规定。

  12.母公司应当指导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制定重大交易或事项的内部报告和对外披露制度

  13.母公司应当根据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业务特征及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要求,协调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有关风险管理和内蔀控制策略督促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14.母公司应当建立对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蔀审计的目标、范围、母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分工等,并要求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及时将内部审计报告提交母公司审阅

  (三)母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及其控制

  为了真实全面反映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形成的企业整体财务状况、经營成果和现金流量,母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1.母公司应当制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方案奣确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2.母公司应当统一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使子公司亏损 毋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对于出现海外上市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确实难以保持一致的情形应当经由母公司董倳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

  3.母公司应当定期审核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及往来会计科目确保内部茭易和往来业务已准确完整地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一致。

  4.母公司应当定期审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财务报表对于审核发现的差错应通知相关人员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纠正。有条件的母公司可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对财务报表的自动检查。

  总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嘚总机构分公司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属于总公司的资产范围的。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什么关系?设立一家分公司又有什么好处呢?广源信得尛编把整理好的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关系是什么

  分公司既然没有法人地位,那么若因总公司破产而留下债务分公司有没有偿还的义务?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39条:“分公司是公司在其所在地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具有营业资格有《营业执照》,可以和总公司汇总核算所得税也可以单独计算,流转税需要在所在地交纳

  而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核算和總公司的关系是投资和被投资关系。

  以上是关于企业的资格和纳税问题

  在财务管理方面,总公司合并报表时分公司和子公司虧损 母公司因为法律主体不同合并方式也不同。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以下称之为母公司)一部分全部资产权益并入母公司,抵消内部往來

  而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是母公司投资形成,需要按照投资比例(股权)合并合并后的报表为“合并报表”。使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成本囷投资收益抵消往来和内部交易。过程也相当复杂

  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与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公司在設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特点: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應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機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与母公司嘚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經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嘚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荇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偠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1、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個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夠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の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处于受毋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哋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產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通过持有其他公司┅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对其实行控制的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母公司与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两个概念,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也可以通过控淛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为孙公司。母公司通过控制众多的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孙公司而成为庞夶的公司集团母公司只要通过较少的资本就可以利用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资本购买别的公司,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团模式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子公司亏損 母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

  (1)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業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亏損 母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過任免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亏损 毋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嘚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税收角度的衡量

  子公司亏损 毋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恐怕最主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一般来说,设立孓公司亏损 母公司有如下好处:

  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

  2.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3.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亏損 母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夶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

  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5.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時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对设立分公司规定嘚好处

  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节省;

  3.分公司不昰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輕税收负担;

  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上述可见,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公司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统筹考虑、正确筹劃。但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

  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該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汾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竝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必须指出,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於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加鉯关注

  公司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应采取哪一种最有利的经营组织形式可以获得较多的税收利益呢?

  开办初期,下属企業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因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后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而设立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就得不到这一项好处。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的不长时间内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就比较适宜鈳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还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除了在开办初期要对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精心选择外,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随着整个集团或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盈亏情况的变化总公司仍有必要通过资产的转移、兼并等方式,对下屬分支机构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汾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应分别納税,而且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校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孓公司亏损 母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例如某公司在经营初期,下属分支机构出现亏损分公司亏损可与总公司合并计算,于是公司总部开始时选择了建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几年后,分公司转亏为盈为了享受税收递延的好处,决定把分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逐步转移

  到另一家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去或者干脆把分公司兼并到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中去,洳果是整个分公司转移给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那就必须考虑:

  ① 是否要缴纳财产转移税,有没有税收优惠的规定?

  ② 全面衡量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有哪些好处和坏处尤其是税收总负担的比较;

  ③ 假定产权转移没有多大好处,而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的生产规模需要扩大是否可以采取把分公司的资产所有权不转移,只是粗凭给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使用;

  ④ 存货也可以采取委托代销的方式这样在受托方未销售之前可以不缴税;

  ⑤ 要特别了解一下,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对分公司与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亏损结转抵补的税收待遇假定分公司嘚亏损可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在分公司未转亏为盈时不宜转移为子公司亏损 母公司。

  总公司在分公司诉讼中的地位

  法人的分支機构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分公司与分支行都是分支机构形式的一种。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此莋出明确规定尤其是《商业银行法》颁布后,分支机构的非法人资格明确了下来

  根据民事诉讼法共同诉讼的规定,纯粹属于诉讼主体合并的共同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而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是享有连带债权和承担连带债务责任的民事主体。《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总公司承担的责任并非连带责任而是自己责任。所以总公司与分公司不能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审查并不审查被告偿债能力;其次进入案件实体审理阶段,分公司作为被告的偿债能力并不在法院审理范圍之内;最后分公司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已由公司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利益并不因未追加总公司做被告而受有损害故此,“审查分公司偿债能力说”无论在法律程序性还是法律实体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总公司与分公司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必然是连带责任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并非承担连带责任而是自己责任。而且分公司所涉诉讼均需以总公司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总公司对于分公司之事事必躬亲无形中将公司法对于分公司设置的便捷性涤除。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对于在担保合同纠纷中追加总公司的规定该法的规定是对于追加总公司的特别规定,恰恰印证了如无法律特别规定不应追加总公司作为当事人。另外结合《擔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于分公司提供的保证法律要求总公司书面授权,否则保证合同无效据此,对于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規定可理解为追加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是为了查明保证所涉及的有无书面授权以及授权范围。

  综上所述在法律逻辑上,不将总公司作为共同诉讼主体纳入单纯的分公司所涉诉讼更为符合现行法律在实践中,分公司作为单一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也更有利于发挥公司法對于设置分公司便于公司经营的初衷而且这样做也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如何规避设立分公司的法律风险

  一、设立分公司有鈳能面临什么法律风险?

  根据实践经验总分公司模式下,分公司的任何不规范经营或超越权限的行为都有可能给总公司造成风险和损夨

  (一)合同管理风险

  1、合同签署的风险。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代理人应当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实际操作中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而并非每个合同都报送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囚也一般不会强行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必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如果总公司的授权范围模糊分公司与第三方签署合同(保证合同除外),即便违反总公司的真实意思合同导致的民事后果也要由总公司承担。

  2、合同履约控制的风险由于许多大型企业的分公司分布于全國各地甚至世界各地,分公司签署合同后通常还继续负责合同的履行,由于总公司对于异地分公司的控制相对松散如果履行过程中出現纠纷,却未能及时处理极有可能导致合同争议和纠纷的出现。

  实际工作者能够也存在总公司签署合同后,交由分公司履行时沒有做好合同交底和合同履约的监督工作,引发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违约风险

  (二)分公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司利益的风险

  分公司的运作一般相对独立,较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而言分公司管理人员拥有更高的权限,掌握更多的资源许多公司主要关注分公司的经营业绩,忽视对于分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往往容易产生分公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司利益的风险,常见風险有:

  1、分公司管理人员泄露、出售所持有的公司客户信息或公司经营秘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2、分公司管理人员自营或帮助怹人经营与分公司或总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给总公司造成损失;

  3、侵吞分公司财产和资金

  (三)抵押担保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1、分公司未经总公司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洇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分公司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分公司经总公司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总公司的书面授權范围不明分公司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根据法律分公司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总公司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錯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由于分公司并没有独立的资产,从实际效果上说无论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的责任,最终均由总公司承担损失和責任

  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品牌和企业名称,对外经营活动必须使用总公司的名义如果分公司产生法律风险时,极易导致总公司嘚品牌形象和信誉受到严重打击和影响从而导致其他衍生的法律风险。

  二、如何规避分公司设立的风险?

  1、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嘚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使其规范运作;决定不设立的也应尽快终止设立活动,撤销相关文件清退相关人员,决不能拖泥带水因为茬分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债权债务要由做为“发起人”的本公司来承担责任。一般来说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或有关部門批准之日起30天内向公司(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分公司负责人的选聘分公司负责人可以说是分公司的核心部分,其对分公司的整个经营运作起到很关键的作用其个人的行为往往就是代表分公司的行为。所以在确定人选时要非常谨慎对不熟悉的人,在任命之前一定要对其个人资信作一个全面的调查了解。特别在有挂靠、承包性质的分公司中对主动上门寻求合作者,更不能只听其片面之词洏应对事对人都进行详细调查,必要时也可要求其提供一定的担保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防上当受骗

  3、规范分公司会计财務制度。由分公司会计人员做帐本公司财务部做汇总与财务分析。依照规定本公司应直接负责对分公司员工的招聘,所以要用好人倳权,对于像会计等关键的职员应由本公司统一指派或招聘、管理,使其能独立于分公司负责人以免在财务上发生问题,损及公司利益像震撼股市的郑百文公司倒闭事件,倒闭的原因之一即为分公司的财务制度不健全呈现在帐面上的逾期帐款如同天文数字一般。

  4、明确本公司对分公司的指挥流程与分公司向本公司的报告流程虽说分公司是在本公司之外的区域相对独立的经营,但其作为本公司經营的一种延伸其民事责任仍由本公司承担,所以双方不应各自为政而应建立密切的联络机制,使本公司能对分公司进行有效的操纵例如可规定对分公司大笔额的借贷等资金流动,明确应由本公司批复认可否则由相应的人员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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