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同意出国留学算不算2017公派留学名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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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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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出国留学的办理程序是:符合公派留学条件者,在接到国外学校的入学许可证件和外汇资助证明后,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按隶属关 系,由单位向其上级部委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申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由该部委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出国手续。
享受对方院校奖学金或资助费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在出国时尚未拿到资助费现款,可向派出单位申请垫付外汇额度(非贸易外汇三联单)。以供购买机票;由亲友提供资助者,其出国旅费,可凭护照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因公派出证明,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到中国 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工资、工龄和有关经费的管理办法
(1)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内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 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侍遇按国内对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等,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办理。
(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旅费等,按派出部门、地方、单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结合选派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4)公派大学生、研究生自费回国休假、探亲,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由驻外使、领馆审批。
(5)学成归国的公派留学人员,一般应回原单位工作,如用非所学,不能发挥本人专业特长,由其所在单位报请个级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的酌情办理。
3、因公出国留学人员护照的申领
下列因公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规定,持用因公普通护照:
(1)根据协议、合同被派往国外的留学生、研究生、进修生、访问学者或进行合作研究、讲学、任教的有关人员;
(2)被派往国外实习、接受培训、监造和检验等人员。
上述因公普通护照的颁发机构是我国外交部或授权受理的省、市外事办公室。
来源:新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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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同意出国留学算不算公派
单位同意,不是单位派遣的留学不算作公派留学一、公派类别1、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2、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3-12个月;3、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4、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5、硕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 具体根据所申请奖学金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三、个人条件申请人应为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和在校优秀学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要求;3、身心健康;4、符合有关奖学金项目选拔简章的具体要求(详见《201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一览表及项目指南》);5、曾经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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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详情请查询基金委官方网站,托福95分,可提供学费资助。第十一条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第十二条申请时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公共管理、经济管理,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实验室等机构。第七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可通过国内推选单位或个人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主要通过国内高校的中外合作项目派出。第八条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社会工作、国际金融:(一)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第三章申请条件第九条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高等职业院校在职人员选拔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意,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六)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第十三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邀请信。面向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选拔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面向高等学校在读硕士生选拔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法。第十条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第十四条选派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尚在有效期内人员。选派专业领域由推选单位根据人才培养实际需要确定。(二)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四)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五)参加雅思(学术类)。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等,也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第二章选派计划第三条2015年计划选派600名硕士研究生出国留学。选派类别包括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第四条重点面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选派学科专业领域为农业,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国际法等。第五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12-24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第六条留学人员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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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留学人员待遇等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关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规定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身份按选派计划分为国家公费和单位公派,按留学目标分为硕士生、博士生、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2、公派出国硕士生、博士生、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的身份均在出国前确定,出国后不得改变。3、公派出国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在国外期间不得改读学位。如在规定的进修期限(含同意延长期限)内,完成了出国前确定的进修或研究课题计划,而国外的导师和学校愿授予学位,可以接受。4、公派攻读学位的留学生一般不予延长留学期限,出国项目规定不能延长的留学生不得申请延长。少数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确因业务需要,须延长在国外的留学期限,应经过批准,但不得改变留学身份。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延长留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只能申请一次。5、要求延长留学期限在半年和半年以内者,须提前一个月由本人持国内派出单位同意信件,并附国外留学所在单位或导师的信件和资助证明,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由使、领馆审批。要求延长留学期限在半年以上者,须提前三个月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填写《延长留学期限申请表》(简称“JW104”表),并附国外留学所在单位或导师的信件和资助证明。“JW104”表由使、领馆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派出单位和局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批。局人事劳动教育司将审批结果函告我驻外使、领馆并报国家教委备案。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获准延长留学期限内的国外费用(含国际旅费)均自行解决。二、关于公派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的规定公派留学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前,必须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应载明关于公职、工龄、工资、住房以及回国服务、经济关系等内容。签订协议书,除了派出单位有一名保证人外,还要有留学人员的国内亲属作保证人,即实行双人保证。如果留学人员违反协议,不履行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则其亲属保证人必须承担有关的经济责任。协议书由选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两位保证人等四人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三、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公职、工龄与工资的规定1、公派出国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保留公职,计算工龄,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单位公派另有协议者除外)。2、获准在外延长留学期限的公派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延长期内保留公职,计算工龄,从开始延期的第一个月起工资停发,延长期满即回我局工作的,工资补发。3、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在批准的学习年限内,保留公职,计算工龄。工资自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4、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一年后未回国服务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四、对逾期未归出国留学人员的处理办法1、国家公费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都应按照计划努力学习、进修,并按期回国服务。凡未经批准逾期未归的,逾期一年内停薪留职,逾期一年后,派出单位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并报局人事劳动教育司备案。派出单位在对上述人员做出处理前,应要求留学人员偿还出国时和在国外期间所花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费用(费用范围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3款)。2、逾期未归人员原有的本单位分配的住房,派出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规定,予以处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应交回所在单位住房(配偶为未出国的海洋局职工者,则另行处理)或买下住房。回国后,恢复享受所在单位的住房待遇。五、关于公派留学人员要求换领因私普通护照(简称“公转私”)的处理办法1、国家公费留学人员要求换领因私普通护照,应由本人先向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国家教委,由国家教委商我局及派出单位对其国内公职、经济关系及其他未了事宜作出处理后,由国家教委留学生司和外交部领事司答复有关驻外使、领馆,并抄送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2、单位公派留学人员要求换领因私普通护照,应通过驻外使、领馆向国内原派出单位提出申请,原派出单位对其国内公职、经济关系及其他未了事宜作出处理,并出具有关证明报局,由我局和外交部领事司审定,并由外交部领事司答复有关驻外使、领馆,抄国家教委留学生司。3、了结经济关系系指留学人员或国内亲属保证人偿还以下费用:国家或单位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发给公派留学人员的生活包干费、学费或培训费、国际旅费、工资、制装费、出国前留学人员向单位的借款、外语培训费等。其中属国家公费的,要按当时的国外生活包干标准,将所偿还生活费用交给我驻外使、领馆,其余交给原派出单位。属单位公派的,要将所偿还费用交还原派出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如果数额过大,暂不能一次全部偿还,可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但必须有文字保证。4、出走或滞留国外期间,进行反对祖国的破坏活动,迄今无悔改表现者,原则上不予办理延期因公护照或换领因私普通护照。六、关于回国留学人员的有关政策、待遇问题(一)、安置回国留学人员的指导思想与原则:安排好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是整个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引导国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的重要措施,必须引起各有关方面的重视。留学回国人员应按学以致用的原则分配和使用。对于那些在国外留学期间已在某学科领域中取得重要研究成果的,要给他们创造一定的工作条件,在人力、物力、经费上给予支持,使他们更好地发挥作用。要重视改善留学回国人员的生活条件。(二)、回国留学人员的职务、工龄、工资: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期(包括经批准延长留学期限)回原单位工作的,其在国外期间如遇国内调整工资,派出单位应予补办,并根据其学历、能力及有关规定及时确定或评聘专业技术职务。2、已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回国公派留学人员,如其在国外已获得硕士学位且回国时年龄不超过35岁或在国外已获得博士学位且回国时年龄不超过40岁,本人愿回原派出单位的,派出单位原则上应予安排工作。不符上述条件的,原单位可实行双向选择或采取临时聘用的办法。对安排工作有困难者,可推荐给本地区人事、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安排。3、各单位对自费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公派留学回国人员同样看待,积极为他们安排工作。已获得学位且原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可向国家教育委员会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4、已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回国留学人员,出国前的工龄可以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其中在国外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他们回国后的工资、职务可根据有关情况另行确定。(三)、各单位应积极做好在国外已取得永久居留权的我局留学人员定期回国服务的工作,支持他们通过回国讲学、合作研究以及在海外、国内创办实业等方式,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出国培训人员。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国家的新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局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解释。最近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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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公派出国留学报名费和评审费的通知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教委:
  你委报来的《关于改革国家公派留学生选派和管理办法及收取申请报告费和专家评审费的函》(教财〔1995〕7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证公派出国留学选派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意你委在组织选派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时,委托各报名受理单位向申请人收取报名费,并向初审合格者收取评审费。
  二、公派出国留学报告费和评审费由各报名受理单位全额汇交你委全国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你委预算外资金,按照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中央财政专户进行管理。用于受理公派出国留学报名、制发资料和表格、组织专家评审等有关费用开支。你委应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有关收费收支。
  三、收取公派出国留学报名费和评审费,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公派出国留学报名费和评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为三年,期满后由你委报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重新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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