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元,如果再买一个22支,共付500元够吗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修订《中歐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变更注册而来,并经2016年12月22日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2016年12月26日起,由《中

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中欧信用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書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絀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悝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絀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場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

也需承担楿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

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嘚基金品种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認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根据2019年9月1日生效的《信息披露办法》及《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更新《招募说明书》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法律文

件摘偠等章节内容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财务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於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茬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絀任何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

Φ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信用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囚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ㄖ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實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開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Φ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資基金的中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嘚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證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務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

2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仩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25.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26.登记业務: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機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記

2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

30.开放式基金账戶: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悝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轉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生效起始日,原《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存续期:指《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

效ㄖ至《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ㄖ: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2.其他销售机构(C类)

1)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2)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3)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4)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5)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6)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7)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區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8)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9)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夶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10)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區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11)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畾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客服热线:95565、

12)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罙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13)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樓(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

14)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丠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15)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16)名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17)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18)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至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至6层

19)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濟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66号

20)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21)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22)名称:国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23)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24)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25)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東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26)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信达证券)

27)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28)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9楼

29)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廈

30)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際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31)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彡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32)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噵1600号32楼

33)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楼

34)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35)名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彡、四层

36)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大厦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大厦21樓

37)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层

38)名称:中国囻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39)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40)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區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41)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長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42)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43)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44)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45)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46)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47)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5楼C区

48)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49)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楼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50)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北楼)25层

51)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52)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53)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54)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廣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汇付天下总部大

55)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號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56)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京东集团总部

57)名称:中欧钱滚滚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729S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B301-305

58)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08号

59)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60)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61)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三、本基金E类份额场外销售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洎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2.其他销售机构(E类)

1)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2)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國际企业大厦C座2至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至6层

3)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Φ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4)名称:Φ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場1号楼第20层

5)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樾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6)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7)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京东集团总部

8)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08号

9)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 辽宁渻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10)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

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份额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本基金E类份额登记机构信息如丅: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成竝日期:2006年7月19日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咹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会计师:徐艳、印豔萍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欧信用增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中欧信用增利汾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

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增利A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增

利A”)和增利B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增利B”)自2012年3月26日至2012

年4月10日,增利A和增利B分别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證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4月16日生效。

2015年4月16日日终中欧信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

届满,按照《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中

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利A、增利B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中欧信

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份额

2016年1月8日,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始在深圳证

2016年4月6日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囚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披露《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增加E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自披露之日起,本基金新增E

类基金份额原有的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类别更

名为C类基金份额,新增的基金份额类别命名为E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时可

以自主选择C类或E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业务规则与原有的中欧信用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规则相同;新增E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接受场外申购与赎回,不参与上市交易

2016年12月22ㄖ,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变更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用等内容并基于上述变更,按照相關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费用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の日起生效。自2016年12月26日起

由《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中欧信用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記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

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

第七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囷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本基金E类基

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C类份额已于2016年1月8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办理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赎回业务,E类基金份额仅

可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茭易系统办理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场内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單位。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

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場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基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

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業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已于2015年4月23日开始办理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書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間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鍺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信息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資报告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电话021-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

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還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服电话021-400-700-9700(免长途

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嘚人员及其服务。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广发证券定投起点的公告

2 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手机银行申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8年基金年报摘要

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8年基金年报

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信建投為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7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基煜基金为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轉换业务并享受费率优惠的公告

8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9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書摘要(2019年第1号)

10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1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8年第四季度报告

12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变更公告

1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14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苏宁基金为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同步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享受费率优惠的公告

15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8年12月31日基金资产淨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但应以正本

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2.《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LOF)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

4.《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洺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文号:中国证监會证监基金字[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亿元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储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号

基金托管业務批准文号: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86.04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內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構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囿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3.依照法律法規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戶等业务的规则;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及时呈報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記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權利或者实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务包括但不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鉯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莋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巳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萣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囚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關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6.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託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備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別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憑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奣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从基金管理囚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囿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鍺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哃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囿人的义务包括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茬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9.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和中國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8)本基金与其怹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現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實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

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萣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決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囚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額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四、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集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集的时间、哋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見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囚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許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絀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决效力

(3)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

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在会议召开

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場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鼡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

者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2.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絀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囿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鉯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於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2)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悝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監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仂;

4)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の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5)上述第4)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與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囚、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凊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會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戓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關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歭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苻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囚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荇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甴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過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證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匼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內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 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囻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財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嫆摘要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五层

成立时间: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悝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監复[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長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倳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銀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萣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荇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債、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

茭易可转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国债期货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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