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打闹把门牙打架打掉了两颗门牙半颗那家孩子需要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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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同学玩耍,其中一个同学自己把牙齿摔掉了一半!我家孩子需要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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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之间发生这种事也很正常,为了孩子心理健康,建议三方还是座在一起协商为好,学校肯定是要负责任的。从这件事也要告诉孩子,今后互相玩不能推。如没换牙,问题应该不算大,换了牙,到让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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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被两个玩耍的同学把门牙碰掉半颗
用户:A111***
| 黑龙江-双鸭山 |
男孩,13岁,14日在补习班下课期间,另外两个男孩子打闹将用铁锹把13岁男孩门牙碰掉半颗,门牙已松动。对方家长及补习班老师没有什么积极的表现,现在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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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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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个问题应当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相关信息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而依据《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
首先,这个问题应当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相关信息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而依据《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两个条文的差别指出在于一个是“相应”,一个是“适当”,如何适用就成为这个问题的关键点。
在这个问题上,各级法院和各地法院也有不同的观点,一般认为和做法在于“相应”。
关于精神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如不涉及刑事,而只是诉请民事赔偿,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依据以上条文,你的问题可以回答。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其他答案(共7个回答)
应该有相应的责任的,因为孩子小,在学校期间学校对他的行为起到监督和管理义务。不过 ,主要责任有孩子家长负。
微笑PASTA有谁知道里,何群的手
由侵害方承担,学校负些管理上的责任。好在问题不是很大,协商解决吧。
如果对方狮子大开口,就以此理由对抗。
存不存在精神损失费,给你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7号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孩子多大了?未成年的话。学校监管有问题,孩子在学校内受伤的话学校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但是你能把学校怎么样?掉两颗牙又用不了多少医疗费,学校撑死了赔偿你一两百块,...
你好,由双方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校方未尽到相应的注意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谢谢,望好评!
首先、孩子在学校里被他人侵害受伤的,涉及学校的责任和第三人侵权人的责任。你孩子现年几岁了?如果是10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也要依据自身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当然学校有责任,找个律师,上法院起诉。
在上学时间内...学校内发生的伤害学校应该负责...
答: 一般情况下应该是没办法来请哺乳假吧,应该是产假都只有三个月左右吧,可能每个地方不一样,可以去咨询一下。
答: 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法律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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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学生课间玩闹一人磕掉半颗门牙 责任该由谁担?
如今,学生在学校里发生意外情况的不在少数,因此事引起的赔偿纠纷也比比皆是。
资料图片十几岁的男孩正是活泼爱动的年纪。曾就读五四路小学五年级的洋洋(化名),在课间被同班同学从身后抱住。原本是孩童之间的顽皮,而没有任何准备的洋洋因此摔倒在地,门牙被磕掉了大半颗。事发后,对方家长始终未承担赔偿责任,而洋洋的家长也质疑学校对此事处理不够得当。时至今日,距这场意外已经过去了近一年的时间,到底谁应该为孩子所受的伤害来买单?意外:同学玩闹一人磕掉半颗门牙这起意外还要从日说起。10岁的男孩洋洋就读于大连市五四路小学五年级。据洋洋回忆,当天上午第三节课下课时(约10:50分),他走出教室准备去卫生间,在教室门口被同班同学森森(化名)突然从身后抱住。森森的这个动作导致洋洋身体支持不住被压倒在地,当场使洋洋的前门牙被磕掉了大半颗。据洋洋的父亲黄先生介绍,当日10点56分,他接到洋洋班主任老师的电话。随后他赶紧带孩子到专业口腔医院进行检查。医生称磕碎的牙是一颗恒牙并且伤及神经,目前的治疗方式只能等洋洋二十岁左右,再进行种植牙齿的手术。伤口处理后,还要接受下一步后续治疗,今后需要每三个月定期看牙医。“孩子还那么小啊,门牙被磕掉了,这严重影响他以后的学习和生活。”黄先生说,孩子现在不爱说话,更不爱照镜子。这件事给全家人的身心都造成了不小的伤害。矛盾:这起意外谁该担责?此事已经过去近一年,可始终没有解决。黄先生认为学校处理的不够妥当。他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洋洋当时的班主任给他打了一个电话,但并没有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去校医处检查伤口,而且也没有及时通知对方学生的家长。事情发生多日后,在他的要求下,校方、双方家长在学校对此事进行了交谈,但并未对此事给出合理的解决方式。黄先生认为,事情拖到现在没有解决,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此外森森则是这起意外的直接引发者,对方家长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牙科专家做出了治疗方案,按现在医疗收费标准,从现在到洋洋20岁,基本医疗费至少需要2万元。律师解读造成洋洋伤害的学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大连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牟飞律师认为:对于洋洋受伤赔偿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首先,洋洋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学校有对未成年学生有进行监管教育的义务,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洋洋一方如果能证明学校有过错,根据法律之规定,学校作为在校学生的教育管理方应对学生的伤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对于造成洋洋受伤的同学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所以,造成洋洋伤害的学生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家长进行赔偿。如该学生自己有独立财产,则由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如没有财产,则应完全由监护人进行赔偿。新闻延伸孩子在学校伤了谁应该承担责任?如今,学生在学校里发生意外情况的不在少数,因此事引起的赔偿纠纷也比比皆是,对此话题,记者咨询了专业律师对各类情况进行了一一解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赔偿根据法律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3、未成年人遭受第三人的伤害赔偿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回应学校:校方一直在做工作昨日,记者联系了洋洋的原班主任王老师,她告诉记者,目前她已经调离了原单位,对于处理结果她也并不太清楚。随后,记者拨打了五四路小学校长室的电话,校书记对黄先生的说法并不很认同。她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校方一直十分重视并且很积极地协调处理。校书记说,元旦之前校方还与双方家长联系,但由于双方家长私下沟通不顺畅,导致至今没有达成赔偿协议。“我们会继续做对方家长的工作,争取尽快调解处理好此事。”校书记说。森森家长:拒绝记者采访对方家长对事情是如何看待的呢?昨日记者辗转了解到了对方学生家长森森同学父亲的联系方式。电话拨通后,说起此事,森森的父亲刘先生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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