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萍乡建筑、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定义单价是多少

鄂建文【 号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 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和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 费用项目组成》(建标【 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 定》(建办【2005】89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 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发布,并就执行中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作为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以及工程预、结算的依据,适用于我省境内建筑、 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大型土石方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二、本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办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 价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本定额,并供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参考;采用定额计价时,招标控 制价和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均按本定额执行。 三、本定额与 2008 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 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 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配套使用。 四、园林绿化工程仍执行 2003 年《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2003】44 号)的 有关规定,待颁发了新的《湖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时,再配套执行本 定额。 五、2006 年《全国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2006 年《湖北省建筑工程 概算定额统一基价表》、2003 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仍分别 按鄂建文【 号、鄂建文【 号、鄂建【2002】89 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六、费用定额全省统一管理,各市如需增加费用项目,应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查, 并报省建设厅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 七、本定额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按本定额执行,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前在建工程按原合同条款办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1 第一部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 直接工程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和构件增值税。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 i 酪 h 贴,住房补贴, 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 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 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 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 材料费: 成品及成品等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 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施 施工机械使用费: 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 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 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 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2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 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 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等费用。 工地间移动较为频繁的小型机械及部分机械的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已包含在机械台班单价中。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 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燃料及水、电等的费用。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 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4.构件增值税:是指施工企业非施工现场制作工程所使用的构件,应按构件制作直接工程 费收取构件增值税。 (二)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 措施费: 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措施费分为技术措施费和组织措施费。 技术措施费包括的内容: 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设备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 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和机械在施工现场进 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2.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排除 结构渗水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3.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 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5.各专业工程的技术措施。 组织措施费包括的内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购置、更新和安装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以及施工企业为 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的搭设、 维修、拆除费或摊销的费用等。该费用包括: (1)安全防护费:是指按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 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通道口防护、预留洞口防护、电梯井口防护、楼梯边防护、 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高层作业防护。 (2)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费:是指按国家现行的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改善 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内容包括 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五板一图、企业标志、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现场防火、垃圾清 运。 (3)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的费用等。3 临时设施包括:现场办公生活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配电线路、配电箱开关箱、接地 保护装置。 2.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 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在冬雨季施工,采取防寒保暖或防雨措施所增加 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保温及防雨措施费。 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施工生产所需的价值低于 2000 元、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 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补贴费。 6.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二、间接费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一)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内容包括了: 规费:1.工程排污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环境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按照超标的分贝数缴纳的噪声超标排污费。 2.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5)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 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二)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企业管理费: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 j 邮电、书报、会议、水电、 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电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 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 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 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 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4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 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 II 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职工为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 TI 资总额计提的 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趣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 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三、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四、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等。第二部分一般性规定及说明一、 《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8 年)》(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建设部《建筑安装:L 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 206 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 《湖北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311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省境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 的计价活动。 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 (一) 各专业工程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 各专业工程的适用范围如下: 1.建筑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临时性和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各种房屋、设备 基础、钢筋混凝土、砖石砌筑、木结构、钢结构及零星金属构件、烟囱、水塔、水池、围墙、 挡土墙、化粪池、窨井、室内外管道沟砌筑等及其单幢建筑物内单挖、单填在 6000m3 以下的附 属土石方工程。 2.装饰装修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包括楼地面工程、墙柱 面装饰工程、天棚装饰工程、门窗和玻璃幕墙工程及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等。 3.安装工程:适用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 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给排水、采 暖、燃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通信设 备及线路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等。 炉窑砌筑工程适用于专业炉窑砌筑和一般工业炉窑的砌筑工程(不包括金属锚固体制作安 装)。5 4.市政工程: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桥涵护岸工程、隧道工程、地铁工程、 市政管网工程、钢筋工程、拆除工程,小区内和厂区内的道路工程,及单挖、单填在 6000m3 以下的附属土石方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园林建筑及绿化工程。内容包括:园林绿化及养护 工程、打桩、围堰、基础垫层工程、砖砌筑、琉璃砌筑、石作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楼地面工程、木结构工程、屋面工程、抹灰、油漆、彩画工程、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单挖、 单填在 6000m3 以下的附属土石方工程。 6.大型土石方工程:适用于修筑堤坝、人工河、人工湖、场地平整,各专业工程中一次性 单挖、单填 6000m3 以上的土石方工程。 (二) 各专业工程的计费基础 二计费类别和 工程分类 专业 建筑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 钢结构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炉窑砌筑工程除外的安装工程 给、排水、煤气工程中的金属管 道、预应力管道、塑料管道、复 合管道、设备安装、刷油防腐工 程、交通标志、标线 炉窑砌筑工程 除“以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 为计费基数”所规定范围外 的市政工程 除钢结构工程外的建筑工程 以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 为计费基数的工程 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 为计费基数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及养护、琉璃砌筑、楼 除“以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 地面、 木结构、 屋面工程、 抹灰、 为计费基数”所规定范围外 油漆、彩画工程、小品工程 的园林绿化工程 大型土石方工程大型土石方工 程注:① 表中“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是指分部分项工程直接工程费和技术措施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及机 械费之和(下同) 。② 在 6000m3 以下的土石方工程随各专业工程计取费用。炉窑砌筑工程除外的安装工程 炉窑砌筑工程给、排水、煤气工程中的金属管道、预应力管 道、塑料管道、复合管道、设备安装、刷油防腐工程、交通标志、标线 除“以人工费与机械费 之和为计费基数”所规定范围外的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养护、琉璃砌筑、楼地面、木结构、屋面 工程、抹灰、油漆、彩画工程、小品工程 除“以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数”所规定范围外 的园林绿化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 本定额是 也是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 (四)检验试验费已计入材料价格中。 检验试验费已计入材料价格中。 检验试验费不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 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 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 应按实结算,由发包人承担。 (五)组织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以及税金是不可竞争性费用,应按规定计 组织措施费 取。规费中的 “ 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超标准排放的 噪音污染缴纳的费用。 (六)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应按照《建 非承包人原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相关条款执行。6 (七)其它项目费 1、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 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 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金额及发生的索赔及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 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3、计日工(包括用于计算的人工工种、材料、施工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 的零星工作,按合同中约定单价计价的一种计价方式。计日工约定的单价中应包括企业管理费 和利润。 4、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 管理、服务等所需的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 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和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也可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 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 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 3%~5%计算。配合 服务的内容包括: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调和施工配合等费用;施工现场水电设施、管线敷设 的摊销费用;共用脚手架搭拆的摊销费用;共用垂直运输设备,加压设备的使用、折旧、维修 费用等。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 1%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应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八)人工单价 八人工级别 工日单价 普工 42 技工 高级技工 60 48 注:普工的技术等级 1-3 级,技工的技术等级为 4-7 级, 高级技工的技术等级为 7 级以上。(九)构件增值税以构件制作直接工程费为基数,按工程所在地的税率计取,工程所在地 没有规定税率的,按 7.05%计取,构件增值税列入直接工程费。第三部分费率标准依据《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定额中费率分为按工程量清单计价 费率和按定额计价费率,表示为:①:工程量清单计价;②定额计价。一、组织措施费7 1.安全文明施工费 . (1)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的工程(单位:%) 建筑工程 专 业 计费基数 计价方法 费 率 其 中安全防护费 文明施工与 环境保护费 临时设施费 12 层以下 (≤40m) 12 层以上 (&40m)工业厂房市政工程① 3.0 1.8 0.9 0.6①:分部分项工程费+技术措施项目费 ②:直接工程费+技术措施直接工程费 ② ① ② ① ② ① 4.15 3.0 3.8 2.55 3.55 2.85 2.25 1.8 2.25 1.2 1.55 0.9 1.15 0.75 0.6 0.6 0.75 0.8 0.75 0.6 1.0 0.8 1.25 0.7② 3.45 1.1 1.5 0.85注:①影剧院、礼堂、体育馆、纪念馆、车站等及其相类似的工程,按工业厂房费用标准计取。② 炉窑 砌筑工程按工业厂房费用标准计取。(2)以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数的工程 专业 计费基数 费 率安全防护费 文明施工与 其 环境保护费 中 临时设施费 大型土石 方工程单位:% 市政工程 13.1 2.55 5.1 5.45钢结构 工程3.6 1.10 1.5 1.0装饰装修 安装工程 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10.55 9.45 13.8 5.5 5.35 5.45 2.55 2.5 2.1 2.0 3.0 5.352.其他组织措施费 . 专业 计费基数 计价方法 费 率夜间施工 二次搬运 冬雨季施工 增加费 生产工具用 具使用费 工程定位、点 交、场地清理 费单位:% 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 为计费基数的工程以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 为计费基数的工程①: 分部分项工程费+技术措施项目费 ②: 直接工程费+技术措施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机械费 ② 1.90 0.20 0.40 1.15 0.15① 0.50 0.05 0.10 0.30 0.05② ① 0.60 1.90 0.05 0.20 按施工组织设计 0.15 0.35 0.05 0.40 1.15 0.15其 中8 二、间接费1.规费 . 工程分类 计费基数 计价方法 费 率安全防护费 工程排污费 社会保障金 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 其 医疗保险金 中 工伤保险金 生育保险金 住房公积金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 保险单位:%以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为计 费基数的工程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 为计费基数的工程 ①: 分部分项工程费+技术 措施项目费②:直接工程 费+技术措施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机械费 ① 17.80 5.5 1.15 13.10 8.55 0.85 2.50 0.80 0.40 3.35 0.20 ②① 6.35 1.10 0.35 4.70 3.00 0.30 0.95 0.30 0.15 1.25 0.05②其 中注:大型土石方工程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基数,执行“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为基数的工程”费率,计 取各项规费。2.企业管理费 (1)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的工程专业 计费基数 计价方法 费 率 建 筑 市政工程单位:%炉窑砌筑工程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②:直接工程费+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 ① ② ① ② ① 4.95 5.45 4.95 5.45 4.25② 4.65(2)以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数的工程专业 计费基数 计价方法 费 率 ① ② ① ② 5.50 15.00 大型土石 方工程 钢结构 工程单位:%市政工程装饰装修 安装工程 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① ② ① ② 15.00 20.00①② 20.009 三、利润单位: % 工程分类 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 为计费基数的工程 ①:直接工程费 ②:直接费+价差 ① 5.35 以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为 计费基数的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② 5.15计费基数 计价方法 费 率注:① 建筑工程中的电气动力、照明、控制线路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给排水、采暖、煤气管道工程; 消防及安全防范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取利润。 ② 装饰装修工程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取利润。 ③ 大型土石方工程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基数,按 5.15%计取利润。四、税金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采用综合税率。各地税务部门有其他规 定时,由当地造价管理机构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补充,并报省造价管理站审核备案。纳税人地区 计税基数 市区 县城、镇 不在市区、县城或镇(农村) 不含税工程造价综合税率% 3.41 3.35 3.22 注:① 不分国营或集体企业,均以工程所在地税率计取。 ② 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建筑修缮单位,承包本单位建筑、安装和修缮业务不计取税金(本单位的范 围只限于从事建筑安装和修缮业务的企业单位本身,不能扩大到本部门各个企业之间或总分支机构之 间) 。 ③ 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实行分包形式的,税金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缴纳。第四部分一、说明工程量清单计价1、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 税金清单等组成。 2、工程量清单计价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 项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3、综合单价是指完成_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 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4、措施项目清单包括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和组织措施项目清单。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的综 价,按消耗量定额,结合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算。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按本定 额中的费率和计算方法计算。10 5、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费率实行动态管理。本定额费率,是根据消耗量定额编制期人、材、 机价平进行测算的,省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调整组 织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的费率。 6、材料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费按规定计算各项费用,但综合单价和含税工程造价中,不 应包含该部分材料费。 7、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的工程, 存编制招标控制价时, 应按本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二、计算程序1.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计算程序 .序 号 1 2 3 4 5 6 7 费用项目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 (1+2+3)× 费率 (1+2+3)× 利率 计算方法 以直接费 (直接工程费) 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计费 为计费基数的工程 基数的工程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1+3)× 费率 (1+3)×费率/(1+2+3)×利率风险因素 按招标文件或约定 1+2+3+4+5+6 1+2+3+4+5+6 综合单价 注:①建筑工程中的电气动力、照明、控制线路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给排水、采暖、煤气管道工程; 消防及安全防范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取利润。② 装饰装修工程以直接 费(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取利润。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程序序 号 1 2 3 4 5 6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以直接费 (直接工程费) 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计费 为计费基数的工程 基数的工程 ∑(人工费) ∑(材料费) (1+2+3)×费率 (1+2+3)×利率 ∑(机械费) (1+3)×费率 (1+3)×费率/(1+2+3)×利率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风险因素 按招标文件或约定 1+2+3+4+5+6 1+2+3+4+5+6 7 综合单价 注:①建筑工程中的电气动力、照明、控制线路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给排水、采暖、煤气管道工程;消 防及安全防范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取利润 ② 装饰装修工程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取利润。11 3.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计算程序 .序 号 1 1.1 1.2 2 2.1 2.2 3 3.1 3.2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以直接费 (直接工程费) 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计 为计费基数的工程 费基数的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费) ∑(人工费) ∑(机械费) ∑(技术措施项目费) ∑(人工费) ∑(机械费) 3.1 + 3.2 (1+2)×费率 (1+2)×费率 3.1 + 3.2 (1.1+1.2+2.1+2.2)×费率 (1.1+1.2+2.1+2.2)×费率分部分项工程费 其 中 其 中 人工费 机械费 技术措施项目费 人工费 机械费组织措施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 其它组织措施费4.其他项目费计算程序 4.其他项目费计算程序 其他项目费计算12 5、单位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13 第五部分一、说明定额计价1.定额计价是以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含未计价材)、机械费 为基础,依据本定额计算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2.价差调整包括人工价差、材料价差、机械价差的调整。人工价差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 布的人工单价调整文件执行; 材料价差是指市场材料价格与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中材 料取定价之间的差价,材料市场价格按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认可的材料价格或当地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格进行确认;机械台班价差只调整机械台班中的燃动费。 3.包工不包料工程、计时工按定额计算出的人工费的 25%计取综合费用。费用包括组织措 施费、间接费、利润等,施工用的特殊工具,如手推车等,由发包人解决。综合费用中不包括 税金。 4.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预算外费用, 承发包双方按签证办理竣工结算。 以实物量形式签证的, 按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计算,列入直接工程费。以“元”表示的签证,列入不 含税工程造价,另有说明的除外。 5.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按统一一基价表中的材料费进入直接工程费,按本定额的程序计 取各项费用,以发包人确定的材料价格与定额中材料取定价格计算价差;发包人供应的未计价 材料应计入直接工程费,按本定额的程序计取费用。计算各项费用后,从工程造价中扣除发包 人供应的材料费。 6.二次搬运费按施工组织设计计取,计入组织措施费用。 二、计算程序: 计算程序:14 15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311 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 2007 年 10 月 29 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二 O O 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 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 程造 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 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 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 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 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 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禁 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 一基价表与估价表) 、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 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进 行编制。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 行编制。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作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 破。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具有相 应资格的造价员,依据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进行 编制。16 第九条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十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 设工程,合同价和中标价应当一致。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不 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做出约 定: (一)工程合同价款; (二)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方式; (三)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索赔 方式、时限要求和相应价款的支付方式; (四)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返还时限; (五)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六)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 的调整办法; (七)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及发生工程计价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事项。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 7 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时,应 当同时提交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及时 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 14 日内将调整原因、金 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办理。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若承包人未 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或者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 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签证,应当是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代表和 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 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17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 28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有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审查,或 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逾 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应当客观、公正,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初步审查意见应当书面送达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发包人和 承包人在收到后 15 日内,应当反馈同意或修改的意见。逾期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已经认可。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后,发包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结算款,不得拖延 付款。 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九条在工程竣工结算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 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依照合同 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确认后 10 日内由 承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审查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结算文件; (三)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 (四)工程价款支付证明;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 5 日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 和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施工合同中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 (二)竣工结算是否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 (三)编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四)复核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缴纳情况。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结算文件予以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竣工 结算文件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和签章后,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 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签章并经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即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18 第二十四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 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应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及时、准确地为委托方提供信 息资料及有关报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 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编制。不符合的,不得用于本省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 展计价活动的,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的, 由工程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 成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 质或执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出具 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所签署或编制的工程造价 成果文件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建设 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 号 建标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 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 (建标[ 号) 执行情况的基础上, 我们制定了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以下简称 《费用项目组成》, ) 现印发给你们。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费用项目组成》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 《费用项目组成》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 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 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 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根据国家建立社 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统一 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 三、 《费用项目组成》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 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 (建标[ 号)同时废止。 《费用项目组成》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财政部 经济建设司。 附件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附件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20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见附表) 。 一、直 接 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 直接工程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 包括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 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 包括职工学习、 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 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 徒工服装 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 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⑴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 ⑵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⑶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⑷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 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⑸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 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 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 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21 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 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 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 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 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 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 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 、液体燃料(汽 油、柴油)及水、电等。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 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二)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 目的费用。 包括内容: 1. 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 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 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5.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 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6.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7.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 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 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22 8. 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 木模板、 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9.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 用。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11.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 发生的各种费用。 二、间接费 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一)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⑶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 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 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 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 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 设备 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 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23 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 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 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 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 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费附加等。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24 附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1.人工费 1.人工费 2.材料费 2.材料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1.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 2.文明施工 2.文明施工 3.安全施工 3.安全施工 4.临时设施 4.临时设施 5.夜间施工 5.夜间施工 6.二次搬运 6.二次搬运 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8.混凝土 混凝土、 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9.脚手架 9.脚手架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11.施工排水 施工排水、 11.施工排水、降水 1.工程排污费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3.社会保障费 ⑴养老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费 ⑶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管理人员工资 1.管理人员工资 2.办公费 2.办公费 3.差旅交通费 3.差旅交通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6.劳动保险费 6.劳动保险费 7.工会经费 7.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 9.财产 财产保险费 9.财产保险费 10.财务费 10.财务费 11.税金 11.税金 12.其他 12.其他直接工程费直接费措施费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规费间接费企业管理费利 润 税金25 附件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各组成部分参考计算公式如下: 一、直接费 (一)直接工程费(注:即定额直接费+主材费)直接工程费=人工费 + 材料费 + 施工机械使用费1.人工费人工费= Σ(工日消耗量 ×日工资单价)5 日工资单价( G )= ∑ 1 G i(1)基本工资基本工资(G 1)=(2)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平均月工资 年平均每月法定工作日工资性补贴( G 2)=∑ 年发放标准 ∑ 月发放标准 + + 每工作日发放标准 全年日历日 ? 法定假日 年平均每月法定工作日(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生产工人辅助工资(G 3) = 全年无效工作日× G1 + G 2) ( 全年日历日? 法定假日(4)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G 4)=(G 1 + G 2 + G 3) 福利费计提比例(%)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G 5)= 生产工人年平均支出劳动保护费 全年日历日? 法定假日2.材料费材料费=∑ (材料消耗量 × 材料基价) + 检验试验费(1)材料基价材料基价=[(供应价 格 + 运杂费)( + 运输损耗率(%))] ( + 采购保管费率(% ×1 ×1 )) (2)检验试验费检验试验费= ∑ (单位材料量检验试验 费 × 材料消耗量)3.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 (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 机械台班单价)26 机械台班单价台班单价=台班折旧费 + 台班大修费 + 台班经常修理费 + 台班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 台班人工费 + 台班燃料动力费 + 台班养路费及车船使用 税(二)措施费 本规则中只列通用措施费项目的计算方法,各专业工程的专用措施费项目的计算方法由各 地区或国务院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自行制定。 1.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费=直接工程费×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费费率(%) =2.文明施工本项费用年度平均支出 全年建安产值× 直接工程费占总造价比 例(%)文明施工费=直接工程费×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费费率(%) = 本项费用年度平均支出 全年建安产值 × 直接工程费占总造价比 例(%)3.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费=直接工程费×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费费率(%) = 本项费用年度平均支出 全年建安产值 × 直接工程费占总造价比 例(%)4.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有以下三部分组成: (1)周转使用临建(如,活动房屋) (2)一次性使用临建(如,简易建筑) (3)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管线)临时设施费=(周转使用临建费 + 一次性使用临建费 ) × 1 + 其他临时设施所占比例(%)) (其中: ①周转使用临建费周转使用临建费 = ∑[ 临建面积 × 每平方米造价 × 工期 ( 天 )] 一次性拆除费 + 使用年限 × 365 × 利用率 (%)②一次性使用临建费一次性使用临建费 = ∑ 临建面积 × 每平方米造价 × [1-残值率(%)] + 一次性拆除费③其他临时设施在临时设施费中所占比例,可由各地区造价管理部门依据典型施工企业的成本27 资料经分析后综合测定。 5.夜间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1 ? 合同工期 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合计 ) × × 每工日夜间施工费开支 定额工期 平均日工资单价6.二次搬运费二次搬运费 = 直接工程费 × 二次搬运费费率 (%)二次搬运费费率(%) =年平均二次搬运费开支 额 全年建安产值 × 直接工程费占总造价的 比例(%)7.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 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 一次进出场及安拆费× 年平均安拆次数 年工作台班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1)模板及支架费=模板摊销量×模板价格 + 支、拆、运输费 摊销量 = 一次使用量×(1+施工损耗)×[1+(周转次数-1)×补损率/周转次数-(1-补损 率)50%/周转次数] (2)租赁费 = 模板使用量 × 使用日期 × 租赁价格 + 支、拆、运输费 9.脚手架搭拆费 (1)脚手架搭拆费 = 脚手架摊销量 × 脚手架价格 + 搭、拆、运输费脚手架摊销量 =单位一次使用量 × (1-残值率 ) 耐用期 / 一次使用期(2)租赁费=脚手架每日租金×搭设周期+搭、拆、运输费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成品保护所需机械费 + 材料费 + 人工费 11.施工排水、降水费 排水降水费 = Σ排水降水机械台班费×排水降水周期 + 排水降水使用材料费、人工费 二 、间 接 费 间接费的计算方法按取费基数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 (一)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间接费=直接费合计 × 间接费费率(%)(二)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28 间接费=人工费和机械 费合计 × 间接费费率(%)间接费费率(%) = 规费费率(%) + 企业管理费费率(%)(三)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间接费=人工费合计 × 间接费费率(%)1.规费费率 根据本地区典型工程发承包价的分析资料综合取定规费计算中所需数据: (1)每万元发承包价中人工费含量和机械费含量。 (2)人工费占直接费的比例。 (3)每万元发承包价中所含规费缴纳标准的各项基数。 规费费率的计算公式 Ⅰ 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规费费率 (%)= ∑ 规费缴纳标准 × 每万元发承包价计算基 数 × 人工费占直接费的比例 (%) 每万元发承包价中的人 工费含量Ⅱ 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规费费率(%)= ∑ 规费缴纳标准 × 每万元发承包价计算基 数 × 100% 每万元发承包价中的人 工费含量和机械费含量Ⅲ 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规费费率(%)= ∑ 规费缴纳标准 × 每万元发承包价计算基 每万元发承包价中的人 工费含量 数 × 100 %2.企业管理费费率 企业管理费费率计算公式 Ⅰ 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企业管理费费率(%) =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 × 人工费占直接费比例(%) 年有效施工天数 × 人工单价Ⅱ 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企业管理费费率(%) = 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 × 100% 年有效施工天数 × (人工单价 + 每一工日机械使用费)Ⅲ 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企业管理费费率(%) = 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 × 100 % 年有效施工天数 × 人工单价三 、利 润 利润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29 四 、税 金 税金计算公式税金=(税前造价 + 利润) 税率(%) ×税率(注:这里的税率实际是指“综合折算税率” ,下同) (一)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税率(%)=1 3.3% 1 ?1 = ? 1 (= =3.41%) 1 ? 3.3% 1 - 3.3% 1 ? 3% ? 3% × 7%)? 3% × 3%) ( ((二)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1 1 税率(%)= ? 1 (= 1 ? 3%? 3%× 5%)( %× 3%) ( ? 3 1 ? 3 . 24 %(三)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1 =3.24% =3.35%) 1 - 3.24%1 1 3.12% 税率(%)= ?1 (= =3.22%) ?1 = 1 ? 3%? 3%×1 ? 3%× 3%) ( %) ( 1 ? 3 . 12 % 1 - 3.12%附件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根据建设部第 107 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包与承包 价的计算方法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程序为: 一、工料单价法计价程序 工料单价法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单价后的合计为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以人工、材 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直接工程费汇总后另加间接费、利润、税金生成工程发 承包价,其计算程序分为三种: 1.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序号 1 2 3 4 5 6 7 费 用 项 目 直接工程费 措施费 小计 间接费 利润 合计 含税造价 计 算 方 法 按预算表 按规定标准计算 ⑴+⑵ ⑶×相应费率 (⑶+(4))×相应利润率 ⑶+⑷+⑸ ⑹×(1+相应税率)30 2.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算基础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费 用 项 目 直接工程费 其中人工费和机械费 措施费 其中人工费和机械费 小计 人工费和机械费小计 间接费 利润 合计 含税造价 计 算 方 法 按预算表 按预算表 按规定标准计算 按规定标准计算 ⑴+⑶ ⑵+⑷ ⑹×相应费率 ⑹×相应利润率 ⑸+⑺+⑻ ⑼×(1+相应税率)3.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费 用 项 目 直接工程费 其中人工费和机械费 措施费 其中人工费和机械费 小计 人工费和机械费小计 间接费 利润 合计 含税造价 计 算 方 法 按预算表 按预算表 按规定标准计算 按规定标准计算 ⑴+⑶ ⑵+⑷ ⑹×相应费率 ⑹×相应利润率 ⑸+⑺+⑻ ⑼×(1+相应税率)二、综合单价法计价程序 综合单价法是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经综合计算后生成,其内容包 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措施费也可按此方法生成全费用价格) 。 各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的合价汇总后,生成工程发承包价。 由于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含量的比例不同,各分项工程可根据其材料费 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的比例(以字母“C”代表该项比值)在以下三种计算程序中选择 一种计算其综合单价。 (一)当 C &C0(C0 为本地区原费用定额测算所选典型工程材料费占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 费合计的比例)时,可采用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为基数计算该分项的间接费和利润。31 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序号 1 2 3 4 5 费 用 项 目 分项直接工程费 间接费 利润 合计 含税造价 计 算 方 法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⑴×相应费率 (⑴+(2))×相应利润率 ⑴+⑵+⑶ ⑷×(1+相应税率)(二)当 C &C0 值的下限时,可采用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基数计算该分项的间接费和利 润。 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算基础序号 1 2 3 4 5 6 费 用 项 目 分项直接工程费 其中人工费和机械费 间接费 利润 合计 含税造价 计 算 方 法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人工费+机械费 ⑵×相应费率 ⑵×相应利润率 ⑴+⑶+⑷ ⑸×(1+相应税率)(三)如该分项的直接费仅为人工费,无材料费和机械费时,可采用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该 分项的间接费和利润。 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序号 1 2 3 4 5 6 费 用 项 目 分项直接工程费 其中人工费和机械费 间接费 利润 合计 含税造价 计 算 方 法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人工费+机械费 ⑵×相应费率 ⑵×相应利润率 ⑴+⑶+⑷ ⑸×(1+相应税率)32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财建[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 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建设厅(委、局) ,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 、 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33 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 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 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 )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 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 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 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34 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 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 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 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 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 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 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 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 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 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 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35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 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 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 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10%,不 高于合同金额的 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 (GB5)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 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 开工日期前的 7 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 10 天内向 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 14 天后 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计) ,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 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 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 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36 报告后 14 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 1 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 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 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 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 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 天内,发包人 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 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 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 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 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 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 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 3、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 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 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 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37 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500 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20 天 2、500 万元-2000 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30 天 3、2000 万元-5000 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45 天 4、5000 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60 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 15 天内汇总, 送发包人后 30 天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 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 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 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 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 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 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 7 天内就用工数 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 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五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 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 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 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 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 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 请后 15 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38 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 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 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 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 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 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第十九条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 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 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 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 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 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 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九条进行处罚。39 第二十三条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 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 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 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 投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 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 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40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 印发 规定》 规定》的通知 建办[2005]89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 局: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 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 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41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 标[ 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 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 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 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 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 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 90%。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 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 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 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 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 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 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 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 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 主管部门反映情况。42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 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 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 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 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 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 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43 附件:建设工程安全防护、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类别 项目名称安全警示标志 牌具体要求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 标志牌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 1.8 m; (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 (1)道路畅通; (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 (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 (4)绿化。现场围挡五板一图 文明 企业标志 施工 与 环境 场容场貌 保护材料堆放(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 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 全要求。 (1)按照 TN-S 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 (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 的地沟。 (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 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 品; (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 箱中的漏电保护器。现场防火 垃圾清运 现场办公 生活设施临时 设施配电 施 线路 工 现 场 临 配电箱 时 开关箱 用 电 接地保护 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装置44 安全 施工临 边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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