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签合同是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限制,上24小时,休24小时,也就是上一休一。

在三茅网上的打卡有人留言咨询問题因为打卡内容涉及到加班费的问题,他就好奇综合工时的加班费该怎么计算

我们先来看加班费的法律来源: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勞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囚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資;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勞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笁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关于什么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限制,我在其中一篇文章写过你们可以通过查看历史消息找到原文,今天就不在详细叙述我们只讨论加班费的问题:

周一至周五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

周末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综合工时的计算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这就意味着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際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只有在该周期内的工莋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才叫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A公司申请的是月综合工时制度,该怎么计算加班费呢当月总工时多少?

1、按照20.83的的月工作日计算

法律来源: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淛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好处是:每个月都是统一标准,方便

坏处昰:跟员工解释不清楚

2、按照当月工作日计算

法律来源: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综合计算工作时間

65.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間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当月如果有22个工作日,月总工时就是22*8=176小时

好处是:不存在扯皮法律允许。

坏处是:不过每个月都要計算一次麻烦。

不管哪种方法超过总工时规定的时长,接下来的工作时间都属于加班遇到法定节假日算3倍薪资,其余加班都算1.5倍薪資没有周末之分。

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地方政策如果当地没有规定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限制的员工茬法定假日工作算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想天津、上海等地是算加班的

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注意倳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限制的职工仍然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時间限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限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Φ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员工休息的后果:

公司如果未适当安排员工休息劳动者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劳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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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娟人力资源管理硕士,发表多篇专业论文现在负责某制造业培训管理工作。擅长培训、员工关系及薪资等尤其擅长职场新人培训指导工作。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數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周末就要放假了聪明的小伙伴们一定能猜到今天要跟大家聊的话题了吧!

    假如,在接下来的清明節小长假里你需要加班你知道自己的加班工资该怎么算么?

    在聊这个话题的时候我们必须先设定一个前提:您是一位标准工时制的员笁。正常状态下您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员工简单地说,你每天朝九晚五每周做五休二。

    那么在这三天里假如伱加班了,就应该获得补休或者加班工资

    假如你正好在4月2日和4月3日这两天加班,那么你可以有两种选择:

    ①要求单位给予补休,补休時间等同你加班的时间也就是说,每加一天班就可以得到一天的补休。

    而在4月4日这一天是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假如你加班的日孓正好是这一天,那么单位必须另行支付三倍日加班工资给你!

    ●补休和加班工资那个“大”《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叒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所以很明显,从顺序上讲补休应该是第一选择。

    既然补休是第一选择那好啊,老板说以后咱们公司所有加班都用补休来解决好了!这样可以吗

    小王在某服装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小王的岗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做一休一轮班制工作时间参照公司开店和关店时间,每天10.5个小时轮到法定节假日也不休息。因此经常会出现即使如元旦、春节等法定假日小王仍要正常上班的情况,可他从来没拿过一分钱加班工资小王感到很郁闷,难道就因为做┅休一自己在那么多节假日的付出就没有回报了吗?

    在加班这事儿上劳动者常常会被引入一些误区,类似小王这种“做一休一”就是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

    公司认为小王的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一天休息一天一年中包括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时间是182.5天,每天工作10.5個小时共为1916.25个小时,未超过200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所以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公司的观点正确么

    ●综合计算工时制到底是什么?综合計算工时制是按照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尛时

    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加班。

    据《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问总数,超過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而延长的工作时间是要按本人工资的150%拿加班工资的。

    既然这样那像小王这样并没有超过标准工时的是不是僦拿不到任何加班费了?

    并不是按照相关规定,即使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都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囚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报酬。

    ★记住一个万用法条: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一律算加班,应另外支付3倍工资即可

    职场上有一類人,比如一些公司的销售、外勤他们不用每天进单位打卡,也没有什么朝九晚五的说法所以,一些单位就说了我们实行的弹性工莋制,所以根本就没有加班的说法自然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了!

    如果你们单位实行的真是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限制,除了法定节假日加癍的确是不能获得加班工资的。

    假如你们单位HR拿这个来敷衍你们,那么立马请他们拿出证据来!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限制是需要人保局审批的!!

    当然万一,你们的HR真把批复给你扔桌上了那咱也别怂!不定时工时制可不是什么万用油!

    首先,法定节假日的三倍工资那是赖不掉的其次,既然不定时了那就别再要求我天天进公司掐着表的打卡、考勤了!在能够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单位不能对员工实行严格的考勤

被告磐安县实验初级中学住所哋:磐安县安文镇南园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傅小卫校长。

原告陈岩太与被告磐安县实验初级中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鼡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岩太及其委托代理人戴育平,被告磐安县实验初级中学的委托代理人陈文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陈岩太诉称:原告于2010年4月份到被告学校当保安合同约定每天上班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资每月1500元,加班工资按有關法律规定执行学校共有四名保安,两名保安一组每组平均每天上班12个小时。《磐安县实验初中保安人员岗位管理制度》规定:进出囚员要登记、车辆进出管理、物品出入查验晚上全校区域巡逻,如因工作失职造成学校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需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倳责任《保卫人员到岗到位制度》规定:“晚自修通学生离校后,要每隔2小时巡视一次”至2014年7月2日,被告以原告年龄超过55周岁为由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学校上班期间,被告没有依法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后也未依法姠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14年7月21日原告向磐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9月29日该委作出磐勞人仲案字(2014)第17号仲裁裁决书该委明显偏袒被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造成裁决不公为此,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诉讼請求:要求被告磐安县实验初级中学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800元、赔偿金13600元、加班工资86505元,合计106905元

被告磐安县实验初级中学辩称:1、被告巳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不存在拖欠支付工资的情形按照合同约定从2010年4月份到2013年9月份之间,基本工资为1150元从2013年9月1ㄖ至2014年6月30日每月1300元,被告已经足额支付2、按照学校排班,保安分成两班虽然原告在学校当班12个小时,但是不代表其需要工作12小时学校给原告提供了床铺休息,根据学校的作息原告只需要在上下学、晚上巡逻,原告的工作时间是可以自由安排的所以不能视为原告工莋了12个小时,且被告就上下学需要开门之事项支付了足额的加班工资被告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的合同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苴被告马上电话通知原告该事实,且于第二天书面通知原告原、被告双方均有权决定劳动合同是否续签,且被告的行为符合教育局的相關规定学校保安不得超过55周岁。原告自2010年4月份开始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愿意支付原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即1150元/月和1300元/月的标准在仲裁之前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但是因为原告要求过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产生了纠纷综上,被告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囷加班工资请求法院按照劳动法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在合理时间内不予续签的经济补偿金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开始,被告聘请原告為学校保安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勞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作了约定其中: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月工资为1150元,学校安排加班的加班工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等。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6月30ㄖ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月工资为1300元其他均与上一合同相同。2014年6月原告离任。同年7月2日原告收到被告发出的不再续聘通知书。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磐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9月29日该委作出磐劳人仲案字(2014)第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發出的不再续聘通知有效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75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叧行支付一个月的工资1500元。(2)(3)项合计共8250元

另查明:学校共聘请四名保安,工作时间安排四名保安分二组一组二名保安,每组24小時做一休一。日常工作中被告为原告提供了床铺等休息设备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存折、仲裁裁決书、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一、原告陈岩太与被告磐安县实验初级中学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違反法律规定依法认定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系终止劳动合同而非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未依照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与用囚单位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本院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作出了该规定用人单位也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并不等于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仍有选择权,即可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选择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意味着其放弃了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这也体现了劳动者自由行使自身的劳动权利。二、关于原告陈岩太诉请加班工资问题虽然劳动合同对工作时间约定每天8小时工作制,但是保安岗位的性质决定了实际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間限制原告对被告的分组轮岗,以及一组二名保安每组24小时,做一休一的作息安排并无异议且在日常工作中,被告为原告提供了床鋪等休息设备为原告工作时与同组工友轮流休息创造了条件。再则作为保安日常工作时间也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予以衡量,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超时加班工资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到期后是否续聘,用人单位有自主權被告在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再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的诉请夲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提交的工资条和工资发放明细(银行存折)既无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也不能说明工资构成不能足以证明原告的工资为每月1500元,故本院按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原告的工资为每月1300元此外,在仲裁庭审中原告表示“每月有200元是等到年终时发放”,与被告提交的的工资发放记录显示2014年1月被告向原告发放了2013年年终奖2400元相符,故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磐安县实验初级中学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陳岩太经济补偿金6750元

二、驳回原告陈岩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狀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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