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触砷铅有毒铅酸电池有害物质规定的化验员是否属于特殊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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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目录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木材采运:集材工,索道工,编放排工,单漂流送工,木材收储工,集材拖拉机司机,汽车运材司机,公路养路工,森铁养路工。制材:木材搬运工。有毒有害作业制材:带锯工,圆截锯工。人造板:人造制胶工,木材削片工,合板组坯工。木才水解:蒸煮工,装料工,供液工,放料工、中和工,蒸发工,蒸馏工。活性炭:木素干燥工,炭化工,活化工,酸洗工。机械修造:电镀工。高温作业木材采运:蒸汽机车司机,蒸汽机车副司机,蒸汽机车司炉。胶合板:木材蒸煮工,单板干燥工。机械修造:浇铸工,翻砂工,锻工。?高空作业电业:送配线路架设工,线路检修工。建筑:专业架子工。附注:一、?原劳动部日中劳薪字第203号批复林业部的提前退休工种:?木材人力装卸工,水上人力搬运作业工。? 二、?原劳动部日中劳护字第49号批复林业部提前退休工种:采作工序的人力伐木工、油锯伐木工、电锯伐木工,伐区人力造材工,人力打枝工,山场人力锯材工,集材工序的伐区人力集材工、串坡工、滑道(冲雪、木轨、钢索)集材工、人力推平板车工,归楞工序的人力归楞工、人力捣楞工、人力吊卯工,林区长途捣背工。渔业、水产提前退休工种表序号工种名称工种性质劳动条件备注1船舱电焊工有毒有害?在船体分段焊接和船体合拢后,焊工在二层底和船舱内无法通风的舱室中焊接,占船舶总焊接量的70~80%。工作场地小,通风条件差,工人在焊接时在舱内爬进爬出,进行卧焊、仰焊。焊条药皮含有锰、萤石,焊丝含有铬、镍、铅等有毒成分,施焊时在高温的作用下产生的烟尘及气溶胶含有氟化物,氧化镍及锰粉尘,有的舱室工人爬进去作业时,需派人在旁监护,预防发生中毒事故。此工种接触的主要有毒物质:二氧化锰、氟化物、氧化铅。此工种原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护字批复六机部造船工业执行;农业部[86]农(渔人)字12号批复山东省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渔轮修造厂、山东省黄海造船厂执行。2船舱气焊工有毒有害?工作环境基本与电焊工相同,在船舶制作分段、直至分段合拢后的气焊、气割工作是在舱室内进行,特别是在舱内进行氧化锌管、紫铜排烟管气割、气焊过程中,烟雾大,在修船过程中,修船气割的钢口大都涂有红丹底漆和富锌底漆,产生铅蒸气,主要有毒物质:氧化锌、氧化铅。同上3船体装配工有毒有害?主要工作场地是露天作业,负责船体装配修理,常年同电气焊配合作业,其中还兼作部分电气焊工作,有时要在十几米高空吊板上作业,有时在狭窄舱内卧式打锤,操作难度高,劳动强度大。接触主要有毒物质:二氧化锰、氧化物、氧化铅同上4碳弧气刨工有毒有害?将应装配部件安排好之后,首先由碳弧气刨工气刨出边焊接的坡口,然后由装配工进行组立,在船舱的工作量占50~60%。气刨时,碳精棒产生有毒物质、氧化锰、氮氧化合物。 5船舶油漆工有毒有害?主要工作担负舱室内部的喷刷,舱室内喷刷面积占全部油漆面积的70%,船体水下部分,采用沥青、焦油防锈漆。接触有毒物质:有机剂笨、甲笨、二甲笨(以上三种为油漆的稀料)、沥青、焦油防锈漆。 6人力搬运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此工种也称坞台工,主要负责坞台上另部件人工搬运,船只上下水,人工手持大捶打墩和打箱,人工拖船进出船坞,人工搬动压载铁上下船,每块铁重100余斤。 7沾割泡沫工有毒有害?在舱室内间壁和帮板内部塑料泡沫沾割粘合及废旧泡沫用沥青粘合拼接利用,使用酚醛树脂酸沾粘,这种胶含有酚、甲醛、二甲苯和石油、酸等有毒物质。 8船舶管子工有毒有害?主要负责全船的清污水、燃油、滑油等各种管路的安装、修理和清洗,这些管路大部分安装在机舱狭窄部位,只能躺倒进行工作,受电焊烟尘危害,另外还要兼作电气焊工作,其受害程序与船舱电、气焊工相同。 9粗铜冶炼工有毒有害?主要从事化铜、铁、铝、铅、锡、锌等有色金属的冶炼,鼓风炉人工进料,并定时用钢钎捅风口、扒渣、放铜水,操作时环境温度达38℃以上,接触二氧化硫及铅、砷、镉、锌等有毒物质。?此工种原国家劳动总局以[81]劳总护字74号批复冶金部执行;农业部以[86]农(渔)人字12号批复青岛海洋渔业公司、山东省黄海造船厂执行。10浇铸工高温?这三个工种常年在大炉附近工作,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恶劣,一般温度在35~50℃左右,造型用的石英砂含有粉尘,易造成矽肺病。?原劳动部以[62]中劳护字第120号文批复冶金部执行;农业部以[86]农(渔人)字12号批复青岛海洋渔业公司、山东省黄海造船厂执行。11熔铁工高温12机动锻工高温13玻璃钢工有毒有害?此工种主要是塑料部件的制作,接触玻璃纤维、环氧树脂、乙二胺二丁脂、丙酮、甲苯、二乙氰酸等有毒有害物质。?此工种农业部以[88]农(渔)字第121号批复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执行。14除锈工有毒有害?此工种主要负责钢板机件、船体的除锈,手工操作打砂除锈,粉尘污染严重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一、综合类◇《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其含义是什么?答:《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指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调查处理制度。◇什么是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答: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动部劳部办发[号通知,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是指关于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分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哪些安全教育?答:安全教育可以促使劳动者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其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自觉性,也是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的一个组成部分。安全教育根据有关法规内容主要包括:1.对新工人实行“三级”安全教育。所谓“三级”,即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入厂教育即新工人到厂后由劳动工资或人事部门及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由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才准分配到车间(队);车间教育即由车间(队)主任(队长)或主管安全的负责人负责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到班组,班组教育即由班组长或班安全员负责,进行实际操作安全技术教育。2.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对入厂的新工人除了进行“三级”教育外,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他所从事的工作极易发生伤亡事故,不仅危害本人,而且还会危害他人安全的作业人员,如电工、起重工、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等作业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不仅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还必须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能独立工作。3.新岗位、新技术的教育,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岗位和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4.要经常对工人进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卫生法规制度的教育。5.对各级行政、技术管理干部的教育,对此主要是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教训的教育。◇什么是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国家规定的标准?答:“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和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是指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劳动部劳部发[号)◇如何理解用人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答: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一些国家标准,如:《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这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安全标志等。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必须经过安全评价认可,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方可投入运行,企业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安全认证合格的防护用品。(劳动部劳部发[号)◇什么叫劳动防护用品?答: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防御性装备。劳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部位有以下几大类:(1)头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帽;(2)眼睛防护用品。如各种防护眼镜等;(3)耳部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4)面部防护用品。如防护面罩;(5)呼吸道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自救器等;(6)手部防护用品。如手套、指套;(7)足部防护用品。如防砸鞋、隔热鞋、绝缘鞋、导电鞋等;(8)体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背带裤、雨衣、防寒服等;(9)其他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绳(索)等。◇哪些工种国家规定劳动者需要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资格?答: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号文“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类: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作业;5.爆破作业;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8.机动车辆驾驶;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和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动部劳安发字[1991]31号,对特种作业的范围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培训考核、发证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特种作业资格”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他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哪些?答: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国务院《工人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作安全技术规程》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即原所称谓的“三大规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除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外,法律还赋予劳动者什么权利?答:根据《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应如何处理?答: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苏劳护[1993]1号)规定,企业发生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和包性应当立即直接报告或逐级报告至企业负责人。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件,报至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公安、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卫生部门等。轻伤事故调查,由企业组织有关方面调查,拟订改进措施;重伤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业内部人员,还需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调查;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公安、检察院和工会组织调查;死亡二人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公安、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调查。一次死亡三人(含三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公安、监察、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调查。事故处理结案,由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或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结案。二、职业病及工伤界定◇什么叫职业病?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由于某种劳动的性质或者特殊的劳动环境而引起的疾病。通常指在工业生产中由于机械性刺激、化学药品刺激等原因引起的疾病。即由于人体受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影响,造成人的某些器官发生病变,或者引起全身性疾病。◇职业病包括哪些?答:职业病种类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凡符合以下规定均为职业病:1.职业中毒(1)根据卫生部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钒及其化合物中毒;(8)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9)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10)砷化氢中毒;(11)氯气中毒;(12)二氧化硫中毒;(13)光气中毒;(14)氨中毒;(15)氮氧化合物中毒;(16)一氧化碳中毒;(17)二硫化碳中毒;(18)硫化氢中毒;(19)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0)工业性氟病;(21)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2)四乙基铅中毒;(23)有机锡中毒;(24)羰基镍中毒;(25)苯中毒;(26)甲苯中毒;(27)二甲苯中毒;(28)正已烷中毒;(29)汽油中毒;(30)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1)二氯乙烷中毒;(32)四氯化碳中毒;(33)氯乙烯中毒;(34)三氯乙烯中毒;(35)氯丙烯中毒;(36)氯丁二烯中毒;(37)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38)三硝基甲苯中毒;(39)甲醇中毒;(40)酚中毒;(41)五氯酚中毒;(42)甲醛中毒;(43)硫酸二甲基酯类农药中毒;(44)丙烯酰胺中毒;(45)有机磷农药中毒;(46)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47)杀虫脒中毒;(48)溴甲烷中毒;(49)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0)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1)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2.尘肺(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3.物理因素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局部振动病;(6)放射性疾病;a.急性外照放射病;b.慢性外照射放射病;c.内照射放射病;d.放射性皮肤烧伤。4.职业性传染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5.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6.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烧伤;(2)电光性皮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7.职业性耳、鼻、喉病(1)噪声聋;(2)铬鼻病。8.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9.其他职业病(1)化学灼伤;(2)金属烟热;(3)职业性哮喘;(4)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5)棉尘病;(6)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7)牙酸蚀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职业病怎么办?答: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论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岗位,应在确定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检查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如职业病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以享受职业病待遇。(卫生部、劳人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发生问题,可以作工伤处理?答:根据一九六四年四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享受因工待遇。1.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了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执行临时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负伤、残废或者死亡。(3)从事与企业工作上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进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4)在企业的工作区域内工作时,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5)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因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而造成的职业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残废或者死亡。(6)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废或者死亡。(7)企业以临时工棚作职工集体宿舍,质量很坏,没有及时修理,工棚倒塌,职工负伤致残或被压死者。2.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1)因公出差或者因为调动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以及在因公出差期间,由于执行紧急任务而死亡者。(2)因在工作中受伤而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3)工人、职员因为工作而负伤,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伤复发或者因为旧伤复发导致成残废或者死亡。(4)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5)革命军人在作战中负伤,或由于在战争的艰苦环境中造成的严重疾病(有可靠的组织证明),转入企业工作后,因旧病伤复发造成残废或者死亡。(6)在各种政治运动和日常工作中,坚持原则,向敌对分子或各种错误现象进行斗争的职工,被坏人谋害负伤、致残或者死亡者。(7)因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使病伤恶化或者导致残废、死亡,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者。(8)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的责任者。(9)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一级)各种体育活动比赛、劳卫制测验或者正式代表本企业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各种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残废或死亡者。(10)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因职工本人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由于工作造成伤亡可否算工伤?答: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6]28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杀行为。◇司机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可否算工伤?答: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6]28号文规定,由于司机是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较大,所以司机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属无责任或少部分责任的,一般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发病可否作工伤处理?答: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号复函给山西省劳动厅《关于高血压病人在特殊工种现场犯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请示》说,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我们认为,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工人因搬运重物,被压伤吐血,算不算因工负伤?答:根据一九六四年四月《劳动保险解答》(江苏省总工会生活部):如果有可靠证明,并经医生检查证实,可以算因工负伤。职工骑自行车上下班,途中因自己不慎被汽车轧伤,可否算因工负伤?答:根据一九六四年四月《劳动保险解答》,此情况不能算因工负伤。◇某职工患有高血压病,在工作中突然因脑溢血死亡,算因工死亡还是算疾病死亡?答:根据一九六四年四月《劳动保险解答》和原劳动部劳办发[号文件规定,应算因病死亡可非因工死亡。◇在工作时间生急性病(如霍乱、盲肠炎等)死亡,是否算因工?答:根据一九六四年四月《劳动保险解答》不能算因工。◇工人上下班坐公共汽车,汽车翻了,负伤死亡,如何处理?答:根据一九六四年四月《劳动保险解答》,按非因工负伤和死亡的待遇处理。◇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问题可否比照工伤处理?答: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3]90号函规定,离退休人员在原单位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比照工伤处理,生活困难,可由企业酌情处理。三、女工劳动保护◇什么是女工劳动保护?答:女工劳动保护是根据妇女生理特点对其中的劳动者所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也就是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的特殊保护措施。◇女工劳动保护方面应执行哪些文件规定?答:主要执行: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苏政发[1998]24号)和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以及女工劳动保护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执行什么规定?答:根据省政府苏政了[1989]24号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对女职工的婚前保健有哪些措施?答: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86]卫妇字长7号文件规定,婚前保健:对欲婚前健康及指导;对有过二次以上自然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及指导;对有过二次以上自然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对女职工孕期有哪些规定?答:《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定: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它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工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对女职工的产假是怎样规定的?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答: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假十五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苏政办发[1989]24)◇对女职工的哺乳期内有哪些规定?答: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待设施。1.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四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或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单人自用冲洗用具。2.有五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设哺乳室。3.有二十名以上幼儿单位应设托儿所。◇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否执行?答:应执行《规定》。《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国有、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使用、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营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本条及其以下3条系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件规定)◇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行政性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女工劳动保护规定?答:单位实行承包可租凭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如何理解“矿井下作业”?答:矿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本条及以下十条均自劳安字[1989]1号)◇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极》(BG3869-83)中规定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50,为Ⅲ级;大于50,为Ⅳ级。若需了解其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际测量和计算。◇什么是夜班劳动?如何理解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从事劳动或工作。一般都应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要求。◇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如何理解产前休假十五天的规定?答:女职工产假九十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七十五天。所谓产前假十五天,系指预产期十五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休产假能否提前或者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答:国家规定产假九十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间,则由主管部门确定。◇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答:根据劳动部劳动安字[1989]1号规定:女职工哺乳期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答: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90]1号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矿山井下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国家对女职工待孕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答:根据原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规定,待孕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汞、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国家对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答:根据劳安字[1990]2号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镉、铵、砷、氯化物、氮氧化、一氧经碳、二硫化碳、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及拖拉机加强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刘、下蹲的作业,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国家对乳母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答:根据劳安字[1990]2号规定,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上条规定中第1、5项的作业;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四、未成年工劳动保护◇什么叫未成年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答:根据劳动部劳部发[号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良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工作包括哪些范围?答: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主要是: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森林代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凡在坠落高速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高度进行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其他对未成年工的发良成长有影响的作业。根据劳动部劳部发[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所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8.矿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9.森林业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业;10.工作场所中接触放射性及守林作业;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业;17.锅炉司炉。◇未成年工有某种疾病或某些缺陷(非残疾型)时,作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的劳动包括哪些范围?答:根据劳动劳部发[号规定:未成年工有某种疾病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处作业;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何为“未成年工有某种疾病或某些缺陷(非残疾型)”?答: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一种以上情况者:1.心血管系统(1)先天性心脏病;(2)克山病;(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2.呼吸系统(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气管哮喘;(2)呼吸以上气管炎或气管炎或支气哮喘;(3)各类结核病;(4)体弱儿,呼吸道反感染者。3.消化系统(1)各类肝火;(2)肝、脾肿大;(3)胃、十二指肠溃疡;(4)各种消道疝。4.泌尿系统(1)急慢性肾炎;(2)泌尿泌感染。5.内分泌系统(1)甲状腺机能亢进;(2)中度以上糖尿病。6.精神神经系统(1)智力明显低下;(2)精神忧郁或狂暴。7.肌肉、骨骼运动系统(1)身向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8.其它(1)结核性胸膜炎;(2)各类重度关节炎;(3)血吸虫病;(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为什么国家对未成年工予以特殊保护?答:未成年劳动者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过渡,过重的长时间的或过度紧张的劳动、不良的工作环境、不适的劳动工种或劳动岗位,都会对其身体健康和学习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他们必须实行特殊保护。◇国家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措施?答:根据劳动部劳部发[号规定:1.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一年;(3)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2.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3.未成年工的作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1)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动部劳部发[号)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定安排的劳动范围。(3)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表》上岗。(4)《未成年工登记表》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4.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第七篇:《食品安全法管理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1.什么是食品?答: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2.什么是食品安全?答: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3.什么是预包装食品?答: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4.什么是食品添加剂?答: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5.什么是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答: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6.什么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答: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7.什么是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答: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8.什么是保质期?答: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9.什么是食源性疾病?答: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10.什么是食物中毒?答: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11.什么是食品安全事故?答: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12.什么是食品相关产品?答: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13.什么是农产品?答: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14.什么是食用农产品?答: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1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何时通过、何时施行?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日通过,并予公布,自日起施行。16.《食品安全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答:《食品安全法》共有10章104条。17.《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答:立法目的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18.《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是怎样规定的?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19.《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在调整范围上有哪些差别?答:《食品卫生法》是对食品生产和经营阶段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扩大了调整范围,增加食品源头的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20.《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方面?答:适用范围包括:(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1.谁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答: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22.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意义是什么?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23.《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各部门食品安全职责是怎样划分的?答: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要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中承担哪些责任?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25.国家对食品安全宣传的政策是什么?答: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26.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中承担哪些责任?答: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27.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研究有哪些?答: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2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食品安全方面有哪些权利?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9.国家为什么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答: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是为了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及时获取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的信息,对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危害,保证食品安全。30.什么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风险评估的制度。3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用途是什么?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3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如何处置?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33.什么情况下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3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由哪个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35.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是什么?答: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36.食品安全标准是什么标准?答: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37.食品安全标准有哪些内容?答: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哪个部门制定和公布?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和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39.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是否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答: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40.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哪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答: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41.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该企业是否可以制定企业标准?答: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42.公众可以查阅食品安全标准吗?答: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43.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哪些食品安全要求?答: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盟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44.哪些食品禁止生产经营?答:下列食品禁止生产经营:(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45.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继续销售?答: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46.生产经营食品需要经过许可吗?答:需要。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47.哪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答: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48.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分工由哪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答: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49.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什么原则?答: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50.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的政策规定是什么?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51.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是否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答: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52.已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许可?答:已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53.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答:农民个人销售自己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54.法律授权哪些监管部门受理核发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答:法律授权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受理核发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上述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55.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哪些要求?答: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6.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答: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8)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57.对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认真审查,按照什么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答:按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58.如何确定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答: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5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需要给予其书面答复吗?答:需要给予其书面答复。食品流通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0.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哪些?答: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61.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经营项目按照哪几种类别核定?答: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或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三种类别核定。62.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经营方式按照哪几种类别核定?答: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63.食品流通许可机关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委派几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答:食品流通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64.食品流通许可机关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填写哪种文书?答: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65.食品流通许可机关依据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几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答: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66.食品流通许可机关依据申请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几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答: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67.食品流通许可机关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如何履行职责?答: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68.食品流通许可机关是否应当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答:食品流通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69.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是否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70.《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哪些内容?答: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71.《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什么组成?答:《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两个字母加十六位数字组成。7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3.食品流通许可机关对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如何处理?答: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74.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几年?答: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75.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是否继续有效?答:原许可证继续有效。76.何种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答:(1)《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2)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3)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5)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77.食品经营者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注销、撤销、吊销许可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几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答:应当在注销、撤销、吊销许可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78.核发食品流通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哪一级机关预算?答:实施食品流通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79.《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哪些规定?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80.《食品安全法》规定患有哪些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答: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81.《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有哪些规定?答: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82.法律对食品生产检验有哪些规定?答: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83.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意义是什么?答: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实施食品可溯源的重要依据,是实现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重要保证。84.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几年?答: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85.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哪些证、照和证明文件?答: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86.食品经营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记载哪些内容?答: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87.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如何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88.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履行哪些义务?答: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89.《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储存食品有什么规定?答: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0.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符合哪些规定?答: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91.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符合哪些规定?答: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92.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哪些事项?答: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93.生产食品添加剂需要经过许可吗?答:需要。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94.《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有哪些规定?答: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95.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必须符合哪些规定?答: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96.食品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应当符合哪些要求?答: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97.保健食品必须符合哪些规定?答: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98.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哪些规定?答: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99.食品中是否可以添加药品?答: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100.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哪些管理义务?答: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1)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3)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4)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5)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6)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7)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101.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答: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02.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意义是什么?答:食品召回制度有三方面的意义:(1)防患于未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体现食品经营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3)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变被动为主动。103.食品召回分为几种?答:食品召回可分为食品生产者的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强制召回两种。104.食品召回制度中对食品生产者的要求有哪些?答: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105.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如何处理?答: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106.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如何处理?答: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107.食品广告应当符合哪些要求?答: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108.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及消费者协会是否可以以广告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及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109.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组织和个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110.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对食品实施免检?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111.《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检验人有哪些规定?答: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112.食品检验实行什么负责制?答: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113.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由哪一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答: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11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食品抽样检验时,是否收取经营者费用?答: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115.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认为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如何处理?答: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11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质量快速检测结果能否作为执法依据?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117.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如何确定?答:由复检申请人从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名录中自行选择确定。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118.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复检费用由谁承担?答: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119.《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入境的规定有哪些?答: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120.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符合哪些规定?答: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进口。121.《食品安全法》对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有哪些?答: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12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如何处置?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23.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哪些内容?答: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124.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向谁进行报告?答:应当立即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12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如何处理?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126.经核实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当采取什么措施处理?答:采取以下措施处理:(1)责令经营者对涉案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防止涉案食品扩散;(2)涉案食品已经扩散的,应当采取发布公告、责令经营者召回、组织追缴等措施予以追回;(3)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4)完整记录预警和处置的有关情况,在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当地政府,并逐级上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7.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符合哪些要求?答: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128.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1)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2)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3)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4)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5)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6)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29.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哪些措施?答: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5)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130.流通环节食品市场巡查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答:流通环节食品市场巡查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基层工商分局(所)开展食品市场巡查工作。131.流通环节食品市场巡查“七查七看”的内容是什么?答:(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具备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2)查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看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相关证照、发货票等相关证明材料;(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经销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是否建立食品退市制度;(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国家规定必须标明的内容;(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的内容;(6)查市场开办者(包括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义务;(7)查食品贮存,看经营者经营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及时清理超期变质食品。13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流通环节食品市场巡查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答:(1)必须两人以上着装亮证依法巡查;(2)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需要查处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情况录入经济户口;(3)按照经营者自律和诚信经营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市场巡查,重大节日期间要相应增加巡查次数;(4)积极创新巡查方式方法,采取随机抽取经营者经营的食品进行“倒查”的办法,检查其落实查验记录义务和建立执行自律制度情况。13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哪些内容?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并依法查处;对依法应当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其他机关依法处理的,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载明。监督检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134.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应当记录哪些内容?答: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135.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应当如何处理?答: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136.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哪些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答: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1)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4)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137.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获知法律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谁报告?答: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38.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哪些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答:(1)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2)责令停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3)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4)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139.具体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答:具体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14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是否有效?答: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141.对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哪部法律?答:对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食品安全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4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是否恒久不变?答:不是。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143.同一违法行为,不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重复罚款吗?答:不可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144.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不法行为,应如何处罚?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145.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不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46.经营者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应当如何处罚?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47.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应当如何进行处罚?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48.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应当如何处理?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149.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应当如何进行处罚?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150.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如何进行处罚?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51.未按照要求运输食品的,应当如何进行处罚?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152.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应当如何处理?答: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53.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的,应当如何处理?答: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54.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应当如何处理?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155.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如何进行处罚?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56.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应当如何处理?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15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该申请人在几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答: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158.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几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答: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159.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几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答: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160.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应当如何处理?答: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16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应当如何处理?答: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162.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如何处理?答: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163.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赔吗?答: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64.《甘肃省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管理规范》对市场开办者职责如何规定的?答:市场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场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责任:(1)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3)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4)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5)健全完善食品经营者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6)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相关信息;(7)对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经营者,暂停或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8)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解决消费者的投诉纠纷;(9)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食品经营者,要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所;(10)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教育,倡导诚信经营。与场内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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