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卡借贷利息是多少借贷人被判无期徒刑在监期间还有利息吗

广州一名银行原副行长帮情夫骗贷近亿被判无期_新闻中心_新浪网
广州一名银行原副行长帮情夫骗贷近亿被判无期
.cn 日10:04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消息:为了和情夫一起“做生意”,竟虚假担保骗取贷款5500万元、违法发放贷款4000万元,致使其中巨额资金无法归还。昨天上午,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越秀支行原副行长陈向群和其情夫李龙生因贷款诈骗罪双双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查明,2002年1月至2002年5月期间,李龙生、陈向群先后4次采取虚假担保手段
,向中国光大银行越秀支行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5500万元,其中利用后贷填补前贷3500万元,贷款中有4865万元至今无法追回。
  第一单:骗贷2000万元填补黑洞
  2000年7月,李龙生、陈向群二人密谋由陈向群出面挪用越秀支行资金与李龙生合作经营油料生意。同年8月,陈向群违规将银行一客户公司在该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1721万元转到李龙生的广州龙云宝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云宝公司)的账上,并于同年9月至10月先后开出6张汇票共计1650万元交给李龙生经营油料。由于生意亏损,这笔钱大部分未能归还。
  为了掩盖资金黑洞,两人又密谋以贷款的方法骗取越秀支行资金。2001年12月下旬至2002年1月间,李龙生以龙云宝公司的名义向越秀支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由陈向群出面伪造某公司同意提供2000万元定期存单作担保的声明等虚假担保,并于日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到手后,挪用公款留下的巨额资金黑洞终于被填补。
  第二单:私划还贷金4000万元
  2002年1月,李龙生以龙生公司的名义与湖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投资公司)约定,以龙生公司的名义向越秀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并由湖南投资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所得贷款由湖南投资公司使用,随后龙生公司和湖南投资公司分别于同年1月28日和29日与越秀支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4000万元贷款即通过龙生公司划入湖南投资公司在越秀支行开立的账户。
  由于无法动用此款,湖南投资公司由此向越秀支行要求撤保还贷以结束该笔贷款业务,陈向群于同年3月8日私自以该银行名义向湖南投资公司出具一份《关于撤销湖南投资集团公司担保责任的函》,解除湖南投资公司的担保责任,但被告人陈向群并没将这4000万元贷款划回越秀支行,而是将该款转移到龙生公司的账上。
  李龙生将其中900万元转移到其控制的春龙公司提现,另1001万元转移到其承包的云南云路沥青油料经销公司(简称云路公司)用于油料经营业务,剩下的2000万元通过陈向群划转到龙云宝公司用于填补该公司前一笔贷款(即第一单所涉及贷款)2000万元。
  第三单:伪造担保骗贷1500万元
  2002年3月下旬至4月,李龙生、陈向群两人又以龙云宝公司的名义,由陈向群伪造某公司同意提供人民币1500万元定期存单作质押担保的声明等资料作虚假担保,欺骗越秀支行于同年4月3日开出1500万元人民币的承兑汇票给龙云宝公司,4月5日,该承兑汇票贴现人民币1476万元转入春龙公司由李龙生使用。
  第四单:骗贷2000万元私撤担保
  2002年4月初至5月间,李龙生、陈向群再次密谋以春龙公司名义再向越秀支行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用来“以新还旧”。陈向群授意李龙生将春龙公司法人代表转给吕力强(另案处理),由吕力强以春龙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光大银行越秀支行申请贷款4000万元。李龙生、陈向群安排以五矿国际货运广东公司(简称五矿公司)名义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并许诺贷款到手后即撤销五矿公司的担保。
  判决:双双被判无期徒刑
  在今年4月庭审时,检察机关指控陈向群和李龙生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贷款诈骗罪。法院审理认为,2000年7月,陈向群和李龙生挪用的第一笔1721万元是银行一客户委托银行理财的存款,不是公款,因此陈向群和李龙生此举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2002年1月,以李龙生名下的龙生公司名义申请的4000万元贷款,公诉机关指控贷款诈骗罪也证据不足,但是陈向群没有正确行使副行长管理职责,提前撤销湖南投资公司的担保责任,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据此,法院以贷款诈骗罪一审判处陈向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款2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李龙生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陈向群和李龙生都没有当庭提出上诉,称考虑后再做决定。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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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最高法:民间借贷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据新华网消息,近日,最高法院负责人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受理、利息保护等有关问题表示,按照法律,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上述条款可见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  对于复利问题,《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此外,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该负责人表示,民间借贷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正因如此,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他称,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同时,最高法院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调解,重点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  对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问题,该负责人称,最高法院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及具体调研情况,向有关国家机关和主管部门发出了一系列司法建议。这次提出的司法建议包括:一是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提出了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题调研、及时出台相应规范,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政策、法律从严惩处等建议。二是加强民间借贷规范监管的建议。三是关于规范和有条件放开企业间借贷活动,建议尽快制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条件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四是关于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议。五是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建议。六是制订特殊交易登记办法的建议。
(来源:21世纪网)
(责任编辑: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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