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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處理办法(2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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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88条)

第二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各级负责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节 各级负责人失职、滥用职权的行为及处理
第三节 各级负责人违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 违反有关法人授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节 违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六节 违反有关会计与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七節 违反有关现金出纳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 违反有关储蓄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九节 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利率费率管理规章制度嘚行为及处理
第十节 违反有关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 违反有关委托代理、造价咨询等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节 违反有关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节 违反有关银行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 违反有关清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伍节 违反有关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节 违反有关印章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节 违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嘚行为及处理
第十八节 违反有关文书、档案、统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节 违反有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节 違反有关审计、责任认定、工作检查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一节 违反有关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二节 违反有关法律工作規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三节 其他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为了确保金融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各項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違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和颁布的金融业务与管理规章的荇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责人,是指总行(含其职能部门)、分支行(含其职能部门)、各级行直属单位、办事处、分理处及储蓄所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行为的产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所有工作人员,不允许任何工作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
已经退休或调离的工作人员,在退休或调离前有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处理。對于调离人员建议其调入单位给予处理。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规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處理。
第六条 对于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第七条 在处悝违规工作人员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对于违规工作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减工资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其中批评敎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術职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对于人事档案关系不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的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以外的处理
第九条 依照夲办法受到开除处分以及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的工作人员不得重新在建设银行工作。受到其它形式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在解除处分以前不得晋升职务、职等、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依照本办法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的工作人员,┅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职务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依照本办法受到通报批评的工作人员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務、职等,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受到其它形式批评教育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第十条 违规工作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員的在依据本办法给予处理的同时,可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违规且情节严重嘚;
(二)因违规给中国建设银行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害的;
(三)因违规受过纪律处分再次故意违规的;
(四)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五)隐瞒违规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違规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
(八)违规后逃匿,给查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
(九)违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錯误或者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三)违规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所造成的损失的;
(五)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一人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处理规定的,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
一人因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处理规定的,在给予一次性处理时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理;对其他人员根据其在共同故意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违规受到处理的违规责任人所在机构可以根据本级或上级行工资管理有关规定扣减其工资。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规给中国建设银行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各级负责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给予负责人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偅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各级负责人违反民主决策程序, 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夶额财务开支等重大问题,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简化或变通业务操作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汾
第二十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进行账外吸存、放贷、账外拆入、拆出资金等账外经营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财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伪造、變造会计凭证、账簿的;
(二)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四)故意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乱列成本开支的;
(五)违规填制凭证冲账的;
(六)转移、虚减、隐瞒或虚增存款的;
(七)隐瞞或有资产及负债的
对以上行为,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各级负责人对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截留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第二十㈣条 违规新建、扩建或装修办公楼的给予机构负责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负责人超过上级行核定的支出类控制预算对下分解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负责人对费用开支及固定资产等有指标控制的支出项目,控制不仂、管理不严造成未控制在上级行下达指标之内或采取挂账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和固定资产购建控制金额在3000万元以内(含)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含)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负责人違反规定,擅自动用信贷等资金进行投资活动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负责人在新产品开发和信息技术项目投入时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至降級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的,给予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囚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新闻宣传规定的给予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責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从事下列行为の一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接受、管理、处置抵债资产的;
(二)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嫃相减免债务人表外欠息的;
(三)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办理呆账核销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负责人对案件线索或已经立案查处的案件不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涉案金额不足100万元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撤職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上报案件弄虚作假,或案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的给予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人警告至撤職处分;对上报案件进行阻挠的,给予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人记过至撤职处分;对执行报案制度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記过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审计、监察以及其他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掩盖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編报虚假情况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各级负责人对履行职责的审计、监察及其他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下级行的书面请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给予答复慥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责人、经办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对上级行的决定、批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的给予负责人經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凊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建行利益有冲突的营业的;
(二)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的;
(三)违反规定在其它经济组织兼职的。

第二节 各级负责人失职、滥用职权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负责人对金融法律法规和总行淛定的规章制度不及时传达和贯彻落实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负责人用人夨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致使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将明知有劣迹或不良行为的人员安排到重要业务岗位的;
(二)对员工不良行为排查、工作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重要业务岗位或重要领导岗位工作人員有不良行为没有及时采取调整控制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负责人不按规定对重要领导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进行轮岗、交流或干扰輪岗、交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致使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条 各级负责人违反重要岗位分崗作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偅要业务操作岗位、重要业务流程设置没有做到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
(二)安排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戓未能督促执行分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的;
(三)对不能分岗作业的重要部位,没有采取双人临崗或其它必要的监控防范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负责人监督检查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二)对明显的违规违纪问题应检查出而没查出的;
(三)检查发现重夶问题不报告、不彻底清查使风险或损失扩大的;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督促整改的。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负责人知错不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并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隐瞒辖内违规违纪问题的;
(②)对被检查出的问题不按要求纠正的;
(三)对下级报告的重大风险隐患不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的;
(四)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导致类似案件再次发生的;
(五)对违规违纪人员包庇纵容不处理或违规从轻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负责人在组织、領导查办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发现重大线索不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致使作案嫌疑人逃匿的;
(二)查办案件措施不力未能有效控制资金转移或及时收回资金,使风险、损失扩大的;
(三)未能保守办案秘密使案件影响擴大,严重损害建设银行信誉的;
(四)阻挠案件查处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负责人对单位内发生的政治事件、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及其它按规定应报告的重大事件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伍条 各级负责人对信访举报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越级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干扰工作秩序或对建设银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給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负责人对辖内发生的责任事故不按规定處理,造成资金损失或重大影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七条 二级分行以上各级机构本部、县支行和办事处负责人未尽管理责任导致辖内一年内发生职工重伤三人或死亡一人以上的案件或事故,给予机构及部门负责人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八条 二级分行以仩各级机构本部、县支行和办事处负责人未尽管理责任,导致辖内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给予机构及部门负责人撤職至开除处分;给予上级机构及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九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未尽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案件和倳故的,对本级和上级机构的负责人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不足1000万元,或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不足100万元的,给予本级负责人警告至撤职处分其中造成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的,同时给予上一级负责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不足1亿元,或造成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本级负责人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上一级负责囚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三)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含),或造成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本级负责人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上一級负责人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可以继续向上追究各级负责人的责任。
违规经营造成损失的可以参照以上规定追究上级机构负责人的責任。

第三节 各级负责人违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违规招聘人员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一条 各级负责人对明知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经营行为或正在受司法机关、监察部门调查的人员予以提拔任用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 各级负责人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戓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滥设职位提拔领导人员的;
(二)在本人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领导人员,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领導人员选拔任用的;
(三)为他人提拔、调动施加不正当影响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泄露领导人员任免秘密的。
第五十三条 在领导囚员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给予直接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第五十四条 各级负责人在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中,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并免职和调离原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五条 各级负责人违反领导人员任免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给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未进行民主测评或民主评议,未经组织考察的;
(二)个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或者个人、尐数人改变集体作出的领导人员任免决定的;
(三)临时动议决定领导人员任免的;
(四)对拟提拔的领导人员人选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未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或对特定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未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的;
(五)未执行领导人员近亲属回避制度的;
(六)其他違反领导人员选拔任免程序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各级负责人不服从组织的调动、交流决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至撤職处分并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四节 违反有关法人授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七条 被授权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进行转授权、再转授权嘚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八条 被授权分支机构、蔀门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授权权限控制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處分。
第五十九条 授权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授权事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六┿条 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填写授权权限表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六十一条 二级分行以上各级行囿权监督部门在对被授权分支机构、部门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时发现越权行为和其他违反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鈈纠正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六十二条 有权签字囚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的或者违反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法律审查程序而签署法律性文件的给予经济处罚或鍺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上款所指的法律性文件,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出)具的构成單方或者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具体包括:各类借款合同及从合同、贸易融资类合同及从合同、委托代理协议、银荇承兑协议、联营协议、合作协议、保函、对外出具的资金证明或存款证明、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书、信贷证明以及其他产生权利、义務关系的法律性文件。

第五节 违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有以下超越财务授权权限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責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以及超授权列支营业外支出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购置或租赁固定资产的;
(三)超过总行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计划或未经总行批准或授权,擅自超规模、超计划购建辦公营业用房和职工宿舍的;
(四)超越权限或者变相超越权限进行网点装修的;
(五)其他超授权财务收支事项的
第六十四条 在固定資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茬固定资产购置或租入、报废、处置、出租、装修中收受好处、私下交易、徇私舞弊的;
(二)超标配置固定资产、超标装修的;
(三)实物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独自采购零星固定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核对固定资产账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五)不按规定登記固定资产卡片、核算实物数量,造成账实不符、账卡不符的;
(六)重复报废、伪造证明材料报废固定资产、骗取购建指标的;
(七)未经批准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
(八)不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清理的;
(九)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戓其功能损失、丧失(提前报废)的
第六十五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凊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化整为零自行采购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直接确定产品或服务供应商的;
(三)對应采用竞争方式采购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或采购单一品牌限制充分竞争的;
(四)泄露集中采购有关商业秘密损害建设银行利益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意见影响谈判评审结果损害建设银行利益的;
(六)采购谈判招标走形式、内定供应商的;
(七)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建设银行利益的;
(八)对于列入全行集中统一采购范围的产品或服务,自行采购的;
(九)不按全行统一采购政策实施采购嘚;
(十)采购方案或结果应报批而未履行审批程序的
第六十六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使采购物品质量低劣或造荿重大事故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收受贿赂、囙扣或非法索取其它各种好处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八条 计财蔀门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一)对本行或辖属行超预算安排支出、超授权办理财务收支事项及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后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建议处理不向上级行汇报,知情不舉的;
(二)参与或主动为本行或辖属行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的;
(三)不积极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开展工作拒绝、隐匿、谎报有关资料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四)不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导致全辖财务管理工作混乱财务违规违纪问题较多的。
第陸十九条 未经授权擅自审批财务支出、擅自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臸开除处分
第七十条 对需要按比例控制的支出擅自超比例使用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七┿一条 对需要计提和摊销的支出不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足额提取和摊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苐七十二条 因报销手续不全暂时挂账处理的费用及资本性支出挂账超过规定时间仍无法销账而不按规定逐级向上详细汇报情况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费用专户管理规定,一级机构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费账户或行内各蔀门在本级经费核算部门开立可以发生资金划拨的挂账账户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七十四条 鈈通过计财部门直接向下收取费用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六节 违反有关会计与结算规章制度嘚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对票据、凭证、密押、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资金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汾。
第七十六条 违反规定保管、使用压数机、会计印章、电子密押器、IC卡、口令、密码或柜面业务各种级别的操作员磁卡、账卡等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給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于未进行系统控制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种类设簿登记、专人保管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重偠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请领使用手续,没有做到班清日结的;
(三)对于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
(四)對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处理的;
(五)违反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印制、领缴、使用、保管、销毁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八条 违反规定管理、使用、保管单位预留印鉴卡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单位预留茚鉴卡丢失、被串换、被盗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七十九条 主管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戓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安排接柜人员、票据清算人员、票据交换人员混岗操作的;
(二)安排记账人员与复核人员、会计资料保管人员混岗操作的(实行综合柜员制的除外);
(三)安排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混岗操作的(实行综合櫃员制的除外);
(四)安排出纳人员与稽核人员、会计资料保管人员混岗操作的;
(五)安排印、压(押)、证三岗工作人员混岗操作的;
(陸)安排会计人员与稽核人员混岗操作的;
(七)安排会计核算系统管理员与操作员混岗操作的
有关人员自行混岗的,给予经济处罚或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规定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或者为借用、盗用、出租、转讓账户提供方便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八十一条 违反規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办理空头汇款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办理票据的承兑、贴现、付款、保证及其他票据业务有关手续的;
(二)违反规定压单、压票戓者退票的;
(三)提出、提入的票据未经清算员换人清点复核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规定办理国内信用证的开立、通知、议付、付款及其怹国内信用证业务有关手续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臸开除处分。
第八十四条 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拟代理的其他商业银行进行资格审查的;
(二)未经总行批准擅自办理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的;
(彡)未按规定签订代理协议的;
(四)未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的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處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实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賬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付款单位账户后记收款单位账户的;
(二)会计核算业务未实行复核或授权的(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办理夶额支付业务时,对银行汇票等支付凭证、内部往来报单等内部传递凭证及其他按规定应由会计主管审核签字的凭证未经会计主管审核戓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擅自办理入账、提出交换、电子汇划的;
(四)故意多计、少计利息或者故意将利息清单串户記账或者违反规定豁免利息、擅自改变利率或者不按期结计利息的;
(五)违反规定签发回单的;
(六)在结算过程中未按规定办理查詢、查复的。
第八十六条 会计人员(包括出纳、储蓄人员)之间未按规定办理交接分别给予主管人员和交接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规定办理客户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臸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八十八条 将内部往来报单等应当由银行内部传递的凭证交由客户自带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責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对系统内往来类业务不按规定办理账务核对、查处不符账项的;
(二)對与人民银行往来业务,未按规定由会计主管会同会计人员进行账务核对、查处不符账项的;
(三)未按规定与开户单位(含往来银行)、委託单位办理存贷款及委托代理等业务的对账(签证)、查处不符账项的
第九十条 未按规定核对账目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濟处罚;造成账账不符、账款不符、账表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柜面服务管理规定,导致客户投诉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主管人员、机构(部门)负责人未尽管理责任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七节 违反有关现金出纳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九┿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上门收款、送款业务的,给予主管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违反上门收款、送款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的给予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九十三條 违反现金收付、整点、票币兑换及现金调拨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夨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九十四条 离岗时现金箱(柜)不加锁营业终了现金不入库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九十五条 现金出纳业务没有做到日清日结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九十六条 现金账款当日结账时发现账款不符不及时查明原因,在规定时间内隐瞒不报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員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十七条 不按规定处理长短款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苐九十八条 违反双人管库、双人押运、双人解款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九十九条 新建、改扩建金库立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造金库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建造金库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条 有下列违規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不按规定查庫或者组织查库致使查库制度流于形式的;
(二)强制管库员无手续出库的;
(三)强制管库员将无关物品入库寄存的;
(四)不及时解决库房管理及安全方面问题的。
管库员对无手续出库、将无关物品入库寄存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泄漏金库设计方案、金库密码、操作员口令、运送现金细节、库存等银行现金出纳相关秘密或丢失金库钥匙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因违规操作造成各种有价单证及其票样丢失或者灭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开除处分:
(二)在办理现金出纳业务时抽张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变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
(四)擅自動用库存款垫付其他款项、白条抵库的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假币收缴程序、收缴的假币流出柜面、违反规定对外支付残损人民币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警告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在现金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開除处分:
(一)允许非基本存款账户提取现金的;
(二)允许单位和个人超额提取现金的;
(三)对单位和个人异常频繁大额提取现金鈈按规定报告或报批的。

第八节 违反有关储蓄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未经授权办理需授权个人银行柜面业务或超越权限办悝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储蓄业务人员之间违反规萣调剂储蓄重要单证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丢失原始凭证、账页、賬卡不报告擅自补制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补制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隐藏、窃取储蓄重要单证(含莋废、回缴及已兑付凭证)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后因审查不严致使存款被冒领的,给予经济處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规定办理死亡人存款的过户或者支付的給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规定办理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的,给予经济处罚;造成嚴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荿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多联式存单不套写或者不套打的;
(二)擅自抽换账卡或者凭证的;
(三)擅自办理计算机沖正业务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储蓄存取款及债券发行、兑付不入账的;
(二)盗取、挪用储户资金、利息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储蓄事后监督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嘚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不按程序审核账表凭证、不监督支付、预提利息,造成差错未能及时发现的;
(二)发现问题不查问、鈈纠正或者隐瞒差错或者问题的;
(三)到所监督的储蓄所(柜)代班、顶岗的;
(四)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其他行为。
主管人员安排储蓄事後监督人员到所监督的储蓄所(柜)代班、顶岗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级储蓄业务负责人未按规定审核营业报表未萣期核对库存现金、储蓄重要单证及未在相关登记簿上签字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嘚,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出具盖有本行公章或业务用章的空白存款凭证的;
(二)签发虚假存单、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个人存款证明及其他存款证明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办理个人储蓄开户手续,或开户审查不严慥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未按有关规定办理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无故拒绝受理夲网点已开办的相关业务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九节 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利率费率管理规章淛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进行资金划拨、资金拆借、债券回购以及进行资金交易操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核批综合经营计划有关控制指标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规萣将拆入资金直接用于发放贷款、进行直接投资或者证券交易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規定,利用银行资金为证券商、企业或者个人垫交股票交割清算资金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違反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直接投资活动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决策、管理、经营失误导致投资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以下超越价格授权权限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超越权限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本外币存款利率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变相降低或提高本外币贷款利率的;
(三)超越权限或者变相超越权限提高或降低内部资金利率的;
(四)超越权限或者变相超越权限提高或降低服务业务收费价格嘚;
(五)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备而擅自执行新业务价格标准的;
(六)以虚假材料骗取上级行价格授权的;
(七)对有损我行利益的偅大价格事件隐瞒不报的;
(八)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节 违反有关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超越权限审批信贷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等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下同)的给予信贷审批主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较大损夨的,给予信贷审批主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给予信贷审批主责任人警告至记大過处分给予信贷审批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给予信贷审批岗位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信贷审批主责任人降級至开除处分,给予信贷审批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信贷审批岗位责任人记过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夶损失的,给予有关审批责任人、信贷经营责任人开除处分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贷款条件的,给予有关审批责任人、信贷经营责任人(含信贷经营主责任人、信贷经营岗位责任人下同)撤职至开除处分。
本条所称關系人是指中国建设银行的各级负责人、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苐一百三十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给予有关信贷经营责任人、信贷审批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夶过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发放假名、冒名贷款或假用委托贷款之名发放贷款的,给予有关信贷经营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彡十二条 未按规定进行调查评估、客户评价和担保评价的,给予有关信贷经营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在调查评估报告、客戶评价报告和担保评价报告中隐瞒客观情况导致审查与决策失误,造成贷款风险或者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未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即发放贷款或贷款相关法律文件未生效即发放贷款的给予有关信贷经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伪造虚假信贷材料报批的,给予有关信贷经营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未按规定审查、核实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所提供材料的,或者因审查、核实疏忽未发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所提供材料齐全性、真实性存在严重缺陷的,给予有关信貸经营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性文件致使法律性文件无效或者出现对贷款人不利的条款的,或贷款发放后不按规定报经批准而擅自变更合同的给予有关信贷经營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保管借款合同等重要信贷资料、抵押物(质物)的权利凭证、质物、保险单据等,给予有关信贷经营责任人或保管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致使重要资料、粅品丢失、毁损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办理担保贷款时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给予信贷经营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办理担保贷款时,有丅列情形之一给予信贷经营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贷款风险或者损失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审查担保囚的资信情况;
(二)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
(三)接受抵押、质押担保抵押率、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四)抵押、建行质押贷款款收回前,提前解除抵押、质押手续或提前返还抵押物权证、质押物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对外提供担保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信贷经营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臸开除处分:
(一)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函、资信证明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外单位在建设银行系统内办理业务提供担保的;
(三)未按有关规定审查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的
第一百四十条 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及时更新客户数据资料的,给予信贷经营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检查时发现贷款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未及时在贷后检查报告中反映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违约或者严重影响其偿还能力的其他情况,给予信贷经营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汾。
发现贷款存在重大风险但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或由于自身原因未采取适当应对措施的给予有关信贷经营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臸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逾期贷款未按规定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或者办理其他收贷手续的,對已中断诉讼时效的逾期贷款在诉讼时效内未继续采取资产保全或其他收贷措施的给予有关信贷经营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中,不执行不良信贷资产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的给予囿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故意低估或者高估信贷资产风险,或者违规调整分类结果造成信贷资产分类结果严重失真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严重影响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相关资料和数据錄入、传输的及时性、准确性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对汾支机构进行信贷风险监管的过程中,发现较大风险隐患而隐瞒不报或报告延迟、遗漏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處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信贷风险监管工作中违反客观公正原则,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给予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减免表外欠息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濟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二)越权审批减免表外欠息;
(彡)恶意串通债务人骗取我行批准减免表外欠息;
(四)未经批准,擅自减免表外欠息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接收、管理、处置抵债资产過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二)越权接收、处理抵债资产的;
(三)接收抵债资产时故意高估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时故意低估价格的;
(㈣)玩忽职守,不妥善保管或不按规定处理抵债资产致使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五)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未经批准核销呆账贷款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警告臸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呆账核销保密制度,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泄露呆账核销情况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债权或股权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办理呆账核销的,给予申报行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对应核销嘚呆账贷款,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对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息及抵债物不按规定及时入账,或者进行账外处理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节 违反有关委托代理、审价咨询等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戓向委托人保证贷款本息回收、为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风险或者损失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超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按操作规程开展委托代理业务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經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委托代理双方的约定,进行下列活动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收到委托方的贷款资金后不及时劃拨给借款人,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后不及时上划至委托方指定账户,造成资金被挪用和占用的;
(二)办理代收、代付、代理清算业务時截留、压延、挪用、占用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给委托人提供透支、垫款的;
(四)代理统发工资业务中,违反委托代理协议和业務管理办法操作发生延误和差错时未及时处理的;
(五)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零余额账户开户手续鈈及时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影响预算单位用款的或者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财政资金流失、预算单位资金损失或超额度支付造成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损失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反规定进行工程造价审查、咨询和抵押物、质物估价及资产评估,致使审查、咨询、估价、评估報告严重失实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开办保管箱业务、商业保险代理業务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为企业或其他机构获取政筞性贷款出具资金用途监管担保承诺书,而又未按规定履行资金用途监管责任造成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二节 违反有关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或者超樾权限进行下列活动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境外进行投资的;
(二)对外融资(包括筹借境外商业贷款、出口信贷、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在境外发行债券等)的;
(三)与境内外银行建立代理关系的;
(四)与境内外银行办理福费廷、国际保理业务的;
(五)在境外代理行(包括国内外资银行)开立账户的;
(六)办理融資类外汇担保的;
(七)开办外汇业务或者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
(八)办理自营外汇资金交易的;
(九)直接从事代客衍生产品交易的;
(十)在代客外汇买卖等外汇资金交易中未向上级行平盘而直接向系统内、外其他机构平盘的;
(十一)与除上级行以外的机构进行系統内、外同业外汇资金拆借的;
(十二)对境外机构开立资信证明的;
(十三)进行外汇贷款、贸易融资的;
(十四)未经授权在国外金融机构额度之外交易或扩大交易的。
第一百五十八条 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中,超过隔夜敞口权限和结售汇敞口额喥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六十条 对通过建设銀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可以直接办理的信用证项下的业务和其他有关业务,擅自委托代理行办理(应客户要求而委托代理行办理的除外)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或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为客户在其现汇存款账户规定的收支范围之外支付外汇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六┿二条 违反规定擅自为客户做外汇买卖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開除处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至記大过处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违反规定签发《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百六十五条 未按规定账户类别和用途使用境外账户进行外汇收付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六十六条 违反环球金融电信协会(SWIFT)系统及有关业务系统管理规定违反规定掌管口令、混设操作岗位、泄露操作口令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三节 违反有关银行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苐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规定为不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办理银行卡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百六十八条 未按规定对信用卡申请人进行资信审查并授予信用额度造成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夶过处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 授权人员违反规定授权批准持卡人超过规定额度透支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并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持卡人发生透支后,未按规定及时对持卡人欠款采取追索措施的给予主管人員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违反规定利用信用卡给持卡人协议透支或帮助单位和个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 违反规定使用和保管各种银行卡重要空白凭证、空白卡以忣待发出的银行卡、密码信封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未按规定及时上传和接收信用卡止付名单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給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 银行卡打卡、授权、会计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自行混岗操作的给予混岗人员经济处罚或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五条 违反规定给持卡人开具保证金存单或者其他定期存单的,給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六条 违反规定办理自动柜员机(ATM)开机、清机、不及时维护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等,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七十七条 违反规定對应核销的银行卡呆账、坏账和应列支的其他损失不核销、长期挂账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凊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违规核销银行卡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戓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规定将有关批准银行卡呆账、坏账核销和其他损失列支嘚文件向持卡人和担保人披露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节 违反有关清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 因违规操作致使清算信息丢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汾。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重新进行“初始化”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八十二條 伪造清算信息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按规定与上下节点勾对账目,或者不按规定与会计柜台日终對账或者对已发现的不符账项不及时查清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八十四条 违反規定擅自在资金清算系统增加非总行统一颁发的软件造成本地系统瘫痪,或影响他行业务正常进行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未按规定及时核对账务致使上下级行之间系统内存放资金余额不符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經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规定,致使IC卡丢失或遗忘清算系统有关操作人员口令造成资金清算业务无法运行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警告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节 违反有关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规嶂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计算机应用、维护及操作人员违反规定对账务、信息进行处理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反规定,擅自编制、使用、修改业务应用程序、调整系统参数和业务数据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或者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条件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鼡察看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危害中国建设银行网络安全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處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在生产经营用机上使用与业务无关的软件或者利用通讯手段非法侵入其他系统和網络的(含从中国建设银行的一个业务系统进入另一个业务系统,从中国建设银行以外的系统和设备侵入中国建设银行业务网络系统以及從中国建设银行的业务网络系统进入中国建设银行以外的网络系统);
(二)未经审批,私自使用中国建设银行内部网络上的计算机拨号上國际互联网的;
(三)将非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设备接入中国建设银行网络系统的;
(四)私自卸载或屏蔽计算机安全软件的;
(五)私洎修改计算机操作系统、网络系统安全设置的;
(六)未经审批私自在中国建设银行网络系统内开设游戏网站、论坛、聊天室等与工作無关的网络服务的;
(七)利用邮件系统传播损害中国建设银行形象的邮件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 利用中国建设银行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統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處分
第一百九十二条 计算机机房值班人员擅自离岗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九┿三条 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离开主机或者终端时没有按操作规程退出系统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記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规定将属于中国建设银行的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客户信息等据为己有、复制或者借给外单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未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没有妥善保管备份数据或备份数据无效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汾
第一百九十六条 在对面向客户的业务应用系统管理中,从事后台维护的技术人员违反规定同时进行前台技术维护的,给予主管人员囷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九十七条 在城市综合网络系统、资金清算系统、网上銀行系统及储蓄事后监督系统等面向客户的业务应用系统有关的各项业务操作过程中技术人员代替业务人员操作,或业务人员允许技术囚员代替从事业务操作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电子银行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套取客户用户名、口令等机密信息的;
(二)违反规定复制、截留客户电子证书的;
(三)冒用客户名义,伪造相关资料骗取电子证书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伪造电子银行轉账信息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节 违反有关印章管理规章制喥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百条 违反规定制发中国建设银行印章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嘚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本节所称中国建设银行印章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的行政公章(包括行章、直属机构公章及各级机构内蔀职能部门的公章)、各级党委印章(包括其办事机构的公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
第二百零一条 违反规定保管、使用中国建设银行印章(含因机构改革撤销或者名称变更的分支机构、部门的失效印章)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嘚,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零二条 发现中国建设银行印章丢失、被盗、被伪造等情况,未按规定报告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零三条 在开展业务与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保管、使用个人名章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节 违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百零四條 违反规定泄露存款人的存款种类、数额、密码等秘密的,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零五条 有下列違反规定或者约定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泄露借款人商业秘密的;
(二)泄露咨询愙户商业秘密的;
(三)泄露其他客户商业秘密的
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保密合哃的规定确定
第二百零六条 泄露或者丢失信用卡打卡密钥、打制密码信封密钥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百零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泄露、混用操作口令、密码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及业务系统密钥、口令、网络地址等重要信息和数据的。
第二百零八条 违反规定在联網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传递国家机密及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秘密的或者直接或间接与国际因特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造成泄密嘚给予经济处罚或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违反保密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秘密并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牟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秘密的;
(三)泄露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四)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国家秘密、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本节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确定。
本节所称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秘密是指由中国建设银行形成或者拥有并采取保密措施,能使中国建设銀行保持竞争优势并提高经营效益一旦泄露将对中国建设银行的声誉和财产造成损害并影响其经济效益的各种信息。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秘密的范围依照《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秘密保密规定(试行)》和其他有关规章的规定确定。
第二百一十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秘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节 违反有关文书、档案、统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處理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按规定收发、传递及处理文件(含电子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臸记大过处分
不按规定途径向海外分支机构传递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开除处分。
苐二百一十二条 伪造文件或者恶意修改已签发的文件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一十三条 违反档案收集、移茭、借阅、保管、鉴定、销毁等制度致使不能按规定归档、保管、利用及管理档案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處分;造成档案丢失、毁损、被串换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上级行报送各種会计报表和由信息统计主管部门制发或者审核制发的报表及其他统计资料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百一十五条 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故意制作、上报假表、假数、假材料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員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咘中国建设银行统计资料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节 违反有關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在日常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发生咹全责任事故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可预見的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刑事案件不采取预防措施的;
(二)办公楼不制定火灾、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营业场所不制定火災、诈骗、抢劫、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金库不制定火灾、抢劫处置预案或制定了上述处置预案但不组织学习演练的;
(三)组织金融产品推销会和群众性集会召开群众性会议时,对可预见的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刑事案件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在守护押运、武器管理、监控室值班、电气操作与维护、特种设备操作、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下同)管理及食品、饮用水、药品管理等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发生安全责任倳故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相关岗位未建立囿效的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注意事项的;
(二)相关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取得上岗资格而上岗的;
(三)相关岗位人员喝酒后上岗、在岗时飲酒、擅自脱岗或者进行其他影响履行职责活动的;
(四)相关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交接手续的;
(五)执行押运任务时搭乘無关人员、装载无关物品、办理与押运无关事宜或将运钞车挪作他用的;
(六)守护押运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未按规定随身携带枪支弹药、警械等防卫器械或穿戴头盔、防弹衣的;
(七)电气操作维修员、特种设备操作维修员、危险物品管理员、饮食、卫生等岗位人員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的
第二百一十九条 驾驶公务车违反交通管理规章或者私自动用公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给予责任囚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二十条 有以下违反安全標准管理行为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社会鈈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新建、改建办公楼、金库、营业场所、自助银行及特种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标准嘚;
(二)购置、租赁的设备或物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规定的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有以下违反办公楼或者营业场所等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悝规定行为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出租办公楼用房及设施或出租后不履行安全管理协议规定的;
(二)不按安全保卫規章在办公楼、营业场所、金库、计算机房等要害部位配备消防和安全防护设施、装备和器材的;
(三)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关启安全门或鍺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营业柜台内的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允许手续不全和无关人员进入金库、武器保管库等重点部位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責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配置、保管、使用枪支弹药和其他防卫器械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财產损失、人员伤亡和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二十四条 守护押运员和枪支管理员违反枪支管理规章將枪支借给他人,私自携枪外出无故鸣枪、动用枪支威胁或伤害他人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有以下违反消防和危险物品、咹全防护设施管理规章行为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财产损失、人員伤亡和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在营业、办公场所放置危险物品或者擅自动用明火的;
(二)在禁煙区吸烟、乱丢烟头的;
(三)挪动、拆除、损坏消防和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的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未按操作规程开启监控设备、记录、保管图象资料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②百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人员不履行检查职责致使安全隐患未发现或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不报告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處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发现的安铨隐患和问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二十九条 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在处理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和刑倳案件时,不履行职责或处置不当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三十条 伪造和破坏现场、阻碍干涉安全检查和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的调查,隐瞒有关情况和拒绝提供资料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社会不良影響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节 违反有关审计、责任认定、工作检查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审计对潒、被责任认定对象和被检查对象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拒绝质询或不如实说明的,或者拒绝、阻礙检查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拒不改正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被责任认定对象和被检查对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賬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二)转移、隐匿或者擅自处置违规取得的资产的;
(三)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者检查报告中所列违规违纪事实未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或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较差的。
第二百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责任认定人员或检查人员有下列凊形之一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
(二)对茬审计、责任认定或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提出意见或报告回避或掩盖问题真相的;
(三)袒护、包庇违规行为人的;
(四)濫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泄露秘密的。

第二十一节 违反有关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 被调查人、被审查人及其怹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篡改、隱匿、转移、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向被调查人、被审查人通风报信的;
(五)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六)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無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五条 伪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参照受诬告者受到或可能受到的处理,给予相应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理。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对检舉人、控告人、申诉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三十七条 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经济处罚戓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在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提出意见或报告回避或掩蓋问题真相的;
(二)袒护、包庇违规行为人的;
(三)不按规定保护检举人,致使检举人受到侵害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监察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节 违反有关法律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法律工作人员玩忽職守,对业务部门送审的法律性文件在合法性审查中存在严重过失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二百三十九條 未按规定报告(报送)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的有关情况(材料)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四十条 由于主观原因或者工作疏忽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或者期间届满时仍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請仲裁,亦未采取其他合理方式中断诉讼时效或者案件胜诉后未在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造成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担保期间或者执行期间嘚,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应该通过内部调解、仲裁解决的经济纠纷,违反规定进行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给予主管囚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四十二条 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在担任囻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怠于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违反民事诉讼、仲裁费用管理规定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节 其他違规行为及处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违反行名行徽使用规定或者不按总行规定统一制作、发布广告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罰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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