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山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继续教育问题有没有知道的

关于2017会计继续教育,你一定要知道的几个问题!
2017年已经过半了,再不做继续教育就真的来不及了!不过关于继续教育却有很多学员有各种各样的疑惑:如何参加继续教育?会计证都要取消了,继续教育还要做吗?大学生要参加继续教育吗?等等!
今天西安会计培训整理了同学们针对继续教育的几个问题,大家有不明确的,可以往下看哟。
一、继续教育考核采取何种方式?
各地区要求不同,按各地会计继续教育要求参加(在线/线下集中)并通过或不参加考试,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二、如何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1、通过登入当地财政局或者财政厅网站进行自我学习并考试;
2、通过第三方会计培训学校,缴纳一定的费用通过学习;
3、如果是工作人员,有的单位会组织培训并考试(比如事业单位、公务员等);
三、会计证年审和继续教育有区别吗?
继续教育从你取得会计证的次年开始每年都要参加。根据财政部令第73号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6年更换一次,取消年检。
财政部颁发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规定每个会计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若连续2年未做继续教育,则证书将被冻结。若证书是非有效状态,则不能从事会计工作。继续教育2年内可以补学。若连续4年未做继续教育或证书到达有效期后未换取新证,则证书失效,清理出会计队伍。请大家一定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会计继续教育。
四、会计类在校大学生是否需要参加?
会计类专业的在校学生在读期间和毕业当年无需进行继续教育,毕业时去财政局办理审核手续,不然没有继续教育记录。此后每年则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继续教育。具体时间请留意当地财政局。
五、过初级会计是否需要?
如果在本年度通过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可以减免当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但要满足3个前提条件:
1.前一年度继续教育已经完成;
2.拥有所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
3.未开通当年度网络继续教育课程。
满足以上3点条件的,会自动减免。所以通过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今年可以免继续教育,但是需要凭身份证(含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含复印件)、成绩单以及网上预约办理的受理书到相关的财政局办理就行。由于各地方的实际操作不同,办理时请先提前打电话到当地的财政局咨询。
六、还有什么情况可以免继续教育?
学历教育毕业当年、中级会计职称及以上、注册会计师考试及以上、税务师及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及以上的,或者参加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税务师后续教育、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等等,还有发表论文的等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凭相关文件,直接到当地财办理视同通过即可,则不需要上课和考试。
没有参加2017年继续教育的小伙伴要抓紧时间了!因为6月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意见的通知,未来可能每年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个学分、继续教育情况将与晋升等挂钩等,继续教育重要性必然提升。而目前继续教育还是只做够24学分就可以了呦!
最后,陕西会计培训希望参加各位参加会计的小伙伴及时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道德以及职业素养,为以后的职业晋升或者考取更高等级的证书做好准备!
如果还没做继续教育,那就抓紧时间来信达会计,我们不仅有真账实操,会计考证,学历提升,继续教育,更有管理会计MACC,代理记账等,只要你有需要,我们都能满足你的需求!信达会计,信我所能,达您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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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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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财会[2011]6号
关于做好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财政所,县直各单位,国家、省、市属驻莒单位:
为做好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培训任务,确保培训质量,现将我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范围为所有在我县工作的会计从业人员。按照《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应接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
二、组织形式及培训内容
为适应会计人员实际需要,采取集中培训与网络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区分单位类型和会计人员层次,实行统一指导、集中组织的方式进行。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会〔2011〕20号)的要求,今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一)各类企业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是:会计理论与实务、会计、税收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小企业会计制度、其他行业会计制度及核算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其中,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相关内容为必选内容;(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是:会计理论与实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收入改革、财政资金管理、工会会计制度、医院、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工会组织、医院、高等院校、民间非营利组织要分别将工会、医院、高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必选内容。各单位可结合近年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
三、培训课时及培训费用
根据上级有关培训时间要求,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定为三天24课时。根据物价部门规定(鲁价费发[号),对参训会计人员每人收取培训费72元,培训教材另行收费。报名工作由培训机构统一组织,费用由培训点代收(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费用一律由各单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据实列支。
四、继续教育培训登记
持证人员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继续教育记录。年内已参加初、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技术资格的,视同今年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凡参加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的全省高级会计研习班或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计业务培训的同志,可免予参加本次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正在接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教育的持证人员,可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入学通知书、学生证、身份证办理登记。此类人员可持有效证明,于12月底前到县财政局会计科进行登记。当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参加继续教育,于第二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进行注册登记。
五、加强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会计法》的规定和要求,是会计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有效手段。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参加培训人员须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附表具体时间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各乡镇财政所负责通知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企业的会计人员参加培训,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所属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培训。
各乡镇财政所、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组织,统筹安排,按照培训时间计划,及时组织好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培训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今年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和执行《莒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县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每期培训班要在开班前5天,将培训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日程安排,报县财政局会计科;并于培训班结束10日内,将培训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情况上报。开班时将《学员意见反馈表》发放到每个学员,学员在继续教育培训完成后填写,由县财政局会计科收回。
六、培训时间、机构及培训地点
培训时间从10月10 日开始,具体时间安排见附表。培训机构为日照市农业学校,培训地点设在莒县县委党校综合楼二楼,联系电话:座机电话号码,监督电话:座机电话号码。
附件一:201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附件二: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员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 会计
通知 抄报:日照市财政局
莒县财政局办公室 日印发
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期次 时 间
1 10月10日—10月12日 10月13日—10月15日 电力公司、商业系统、锦冠丝业、外贸、热电厂、烟草公司、石油、书店、网通、电信、邮政局、移动公司等
供销系统、浮来春集团、大修厂、药材公司、丝绸公司、粮食系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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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茂名市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的问题
有没有办法不用去上课都可以完成继续教育啊?
更新时间: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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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逢双数年份进行,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逢单数年份进行。报名时一般须携带身份证、会计证原件及一寸免冠近照壹张。 百色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是财政部门委托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故宫路98号)培训,电话为:2229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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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附: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3〕18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技术手段等新变化,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对2006年11月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财政部 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 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第六章 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财政部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同时废止。参考财政部发文,会计网小K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会计网(ID:wwwkuaijicom)注意现在公众号有置顶功能了,大家把微信更新到最新版本,点开“会计网”公众号,点“置顶公众号”键,就可以将我们置顶了。这样,您就可以第一时间收到我们发送的精彩内容了。&会计网618粉丝狂欢节,全网海量课程大促低至2.8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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