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属三重一大金额议题吗,有金额规定吗

工程施工单位三重一大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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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重要人事编制调整、公务员立功等级评定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2、主要程序  (1)对市委组织部提出的拟任免人选,涉及政府序列外部门主要领导和政府部门乡局级副职领导干部的,经市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由市政府发文任免;涉及政府序列内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须经市政府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  (2)重要人事编制调整需经市编委会研究讨论,市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3)公务员立功奖励、授予荣誉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务员有重大违纪行为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处分意见,责成监察部门处理。  (四)大额资金使用制度  1、管理范围  (1)由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  (2)各部门直接组织的用各项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3)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出售、调配市政府其他可控资源等事项;  (4)各种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大额资金的借贷;  (5)大宗物资、设备的购置和资金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维修项目。  2、管理程序  (1)大额资金使用由财政及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做出风险评估和效益评估,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提出资金使用方案。  (2)市政府出资建设的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政府集体研究,市长审批。  (3)专项资金的使用,大宗物资、设备购置和较大金额的修缮项目,须经政府集体研究,市长审批,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  (4)处置国有资产价值超过3万元的(含3万元),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评估、处置、备案等程序,并召开所涉及部门或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广泛征求意见,经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  (5)大额资金使用过程中,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将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五)责任追究  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未经集体研究,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  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3、执行决策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出现问题,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没能及时报告市政府,不能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  4、重大项目建设中,违反政府集体决定,擅自组织立项、  招标、施工、投产的;  5、在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投标人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者无法定标的;  6、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失误,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  7、由于没有对重大项目实施进行充分、科学的可行性研究,未向市政府提供真实情况,而致使决策失误,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8、在重大工程项目土地使用审批过程中,领导干部及有关部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用地的。  存在上述问题的,将依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区委关于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现就中共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委员会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局党委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范围  须经局党委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问题;  2、机构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管理:  1、机关中层干部、直属单位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和任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以及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2、区级以上先进单位及个人的确定;  3、科室负责人和直属单位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考核、奖励、分配的处理;  4、局管干部违纪行为的处理。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2、基本建设在30万以上的基建项目;  3、大宗物品采购;  4、其他大额资金使用项目。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局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局党委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委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初步意见,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局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选拔任用干部,须事先征求局纪委意见,并保证局纪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处级后备干部、区级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科室负责人、直属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党委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党委会讨论决定。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党委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局党委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委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在局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局党委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委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  局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局党委委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局党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3、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局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委会决策后,由局党委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委会明确一名局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党委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局党委会要定期向局党政班子联席会、区委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对本局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二)有关监督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  (三)局政工科应对局党委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建立督察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局党委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局党委会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局党委报告,必要时可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报告。  (五)局党委会应督促下属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对下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局纪委、局组织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泄露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三)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局党委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四)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变更集体决策的。  (五)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  本局各党支部应于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参照制定本党支部的实施办法,并报局纪委备案。本局下属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的精神,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本实施办法由局纪委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此前文件与本文件有不同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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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大基[2017]1号关于印发《集美大学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 美 大 学 文 件
集大基〔2017〕1 号
关于印发《集美大学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集美大学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 2016 年第 21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 年 1 月 18 日
集美大学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等建设项目(以下合并简称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工程 等建设项目,包括办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等),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基本配套设施、室外工程的建安修缮改造及紧急抢修。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范围内的各类用房的零星维修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
第四条 学校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建机构代理实施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超过 500 万元的,首选建设工程代建制。学校应与代建机构签订建设项目代建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规划和决策
第五条 &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处)等使用单位是校内基建
工程和修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学校校园总体规划要求、建筑物与构筑物等的修缮或改造需求,向学校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建工程或修缮工程的需求申请。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需求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
(一)需在发改部门正式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集美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报学校审批后,由学校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发改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学校根据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发改部门审批。
(二)未经发改部门正式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项目,由基建处审核;概算造价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分管基建校领导共同审批;概算造价在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
分管基建校领导、校长共同审批;概算造价在 20 万元以上的, 按照《集美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报学校审批。
(三)未经发改部门正式立项的修缮工程项目,按照房产用途分类,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概算造价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 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分管基建校领导共同审批;概算造价在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分管基建校领导、校长共同审批;概算造价在 20 万元以上的,
按照《集美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报学校审批。
(四)对危及师生安全或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生活秩序需立即处置的紧急抢修工程,可以先进行施工,事后再补办相应手续。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 论证,对该建设项目的选址、环境评估、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资金筹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附有概念性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满足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确保项目建设可行、合理和投资估算准确。
第八条 &学校建设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准后, 基建处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第三章 &项目设计与审批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 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校园建设规划、勘察结论、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要求,提出初步设计方案,作出项目建设资金概算,由学校报规划、发改部门审批。批准的项目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学校建设项目的初
步设计,由学校和设计单位根据规划、发改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意见及工程设计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吸纳评审专家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使初步设计方案使用功能更加科学合理。
第十条 &学校建设项目立项和设计获批准后,基建处要积极
进行工程规划报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报批等;建设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的设计。
第十一条 &学校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理 土地使用、动迁等相关手续,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及办理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建设项目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提高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 &学校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装修、建安修缮等, 不得擅自变动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应在施工前委托该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不具有设计方案和未办理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施工图出图后,基建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全面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及学校招投标有关制度执行,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由学校招标采购平台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建设合同包括勘察、设计、代理、代建、监理、施工、检测、咨询、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建设合
同,学校在与施工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十六条 &建设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付款方式、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签订日期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七条 &合同金额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合同条款拟定后,须经基建处、学校法律事务部门、监察审计处审核后报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基建处负责落实建设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对学校与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代理、代建、施工、监理、咨询、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要进行严格管理, 认真检查合同约定条款的执行情况,发现建设问题要及时采取措
施予以解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建设项目应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新闻 媒体发布工程招标信息。校内组织的其他公开招投标建设项目, 应当在校园网首页或校务公开栏等发布工程招标信息。
第五章 &施工与付款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由基建处组织实施, 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学校要主动协调参建各方主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督促、检查参建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等,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项目施工现
场要与学校教学、生活区严格隔离,设立施工车辆专用通道,或制定醒目的交通标线、标识,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因施工引起的破坏。有效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
第二十条 学校建设项目施工涉及的市政道路和管线、公共交通、水、电、电讯等配套设施建设,学校在规划设计中要主动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促使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与学校建设项目同步,保证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后按期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前,基建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必须指定建设项目现场代表。现场代表 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必须熟悉其管理的工程设计文件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以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监理单位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程及操作规范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
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现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贯彻“百年大计,质量
第一”原则,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校舍的质量与安全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各个环节, 确保学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合格,争创优良。学校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学校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等参建主体,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相关人员是项目工程质量的责任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学校应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凡经发改委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政府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安全质量监督,同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施工监理。基建处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二)未经发改委立项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委托政府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投资规模在 100 万元(含)以上或投资规模在
100 万元以下但专业性较强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施工监理。投资规模在 1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所有工程款项均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支付:
(一)建设项目一般不支付预付款;双方合同约定需支付预付款的,预付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 25%,并提供相同额度的保函。供电、供水、燃气、通信等特殊项目,可依据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
(二)建设项目工程验收达到合格标准,项目进度款累计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90%。
(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审核审计后支付至工程审定造价的 95%,余 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量保修期满并经学校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确认施工单位已履行了质量保修书约定的质量保修工作、项目质量无问题后,可按照质量保修书约定退回质保金。合同金额在 5 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不预留工程质保金。
第二十五条 &所有建设项目的工程款项支付必须严格按照
《集美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投资与审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设项目投资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办法,加强项目计划与财务预算的整合,杜绝无预算的项目。申报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审核,并视当年财力合理安排。项目预算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发生的不可预见预算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加强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
概算、预算、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由建设单位签署确认。凡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
3%的,应当事先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累计增加投资达到批准项目预算 5%的,应当事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 2%的,应当事先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预计超投资项目,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增加的投资由学校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
第二十八条 基建处负责建设项目预结算的初审,审核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审核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按照《集美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结算进行审核审计,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基建处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七章 &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完成经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文书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基建处应事先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时组织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建设、消防、环保、档案管理部门等验收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设项目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具体要求,交付使用并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决算后列入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 应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项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应责成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
第八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档案是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基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工程项目备案要求,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其内容包括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图纸、合同等建设资料。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五条 & &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在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之前原则上不外借;如需外借应经基建处审批,并约定归还日期。查阅、借用档案应保证档案资料完好无损。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必须征得基建处的同意,并注明被
复印文件名称及复印份数。为防止档案资料丢失、缺损,在资料文件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基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学校管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决定代替集体决策,不得个人决定建设和投资项目,不得私自与承建方洽谈工程价款支付,不得在下属单位和竞标、招标、代建和承建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赠送的礼金、信用卡、各种有价证券,不得从事与学校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和工程分包经营等活动,不得参
与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向投标方泄露标底和商业秘密,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围标串标。
第三十八条 &加强群众监督。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勘察、 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现场挂牌公示制度,设立工程质量和廉政建设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章 &附则
第三九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集美大学基本建设管理监督办法(修订)》(集大综〔2010〕3 号)、《集美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集大基〔2010〕3 号)、《集美大学修缮项目管理办法》(集大资〔2013〕8 号)同时废止。
集美大学学校办公室 & & & & & & & & & & 2017 年 1 月 18 日印发
版权所有:集美大学基建处& &邮政编码:710065 地址:集美大学本部尚大楼14楼&& 备案序号:陕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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