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股东资格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批复-金投银行频道-金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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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和讯银行
编辑:panxinfa
摘要:你联社《关于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请示》(安农信报〔2016〕83号)收悉。
(https://bank.cngold.org/)01月11日讯,关于珠海农村商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批复
潮银监复〔2016〕24号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联社《关于珠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请示》(安农信报〔2016〕83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珠海农村股份有限公司向你联社入股1500万股,占你联社本次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5.69%。
二、你联社应在我分局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前述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向我分局报告相关情况。涉及工商登记等法定程序的,你联社应在完成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相关情况。
三、本批复仅在投资入股资金到账并经中介机构验资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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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可能仍“特批” 股东不是问题
每日经济新闻 
  对于重见曙光的城市商业银行IPO而言,一旦股东人数问题得到监管部门的特批放行,其上市之路将愈发平坦。
  某券商分析师指出,超标的股东人数应不会阻挡城商行上市进程,200人红线可能已经&不是问题&。
  200人红线不是问题
  近日,财政部联合一行三会正式出台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上市城商行公开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但并未对股东人数有任何具体说明。
  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末,上海银行、大连银行、杭州银行、重庆银行股东人数分别为40064人、5219人、1827人、3345人,均远远超过200人。
  新《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同时也于2006年施行的《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这一度被认为是阻碍城商行上市的巨大障碍。
  上述券商分析师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城商行股东绝大多数是在2006年之前就已经入股的,一旦以日新《公司法》施行为界进行新旧划断,对之前入股的股东人数超标将不属于违规,完全可能进行增资扩股。
  该分析师告诉记者,北京、南京、宁波银行上市,3家银行股东数均大大超过200人,并不符合当时新《公司法》的规定,现在拟上市城商行的股东人数都远远超过200人,&也只有通过特批,才能顺利上市&。
  清理超标股东受阻力
  某地方银监局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城商行股东人数普遍超过200人并非违法违规入股形成,而是城市信用社由合作制向股份制转换过程中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如果非要把股东人数压降到200人以内,所有的城商行都上不了市,对内部职工股和社会自然人股进行清理并非易事,最后还是会以&特批&的形式上市。
  据悉,城商行大多由城市信用社重组而来。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城市信用社就大量吸收内部职工和社会自然人入股。90年代初,不少信用社因经营不善,国务院开始清理整顿。
  1995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决定自1995年起在大中城市通过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的方式,分期分批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原城市信用社的内部职工股和社会自然人股大多转为对城市合作银行的股权(部分选择了退股)。
  事实上,城市合作银行后更名为城商行,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又再次吸收了部分内部职工股和社会自然人入股。获得了当时银行业的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的认可,在人民银行日印发的 《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可见,允许吸收自然人股,并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单个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
  据悉,排队上市中的上海银行、杭州银行、大连银行、盛京银行、重庆银行股东人数目前均远远超过200人,但内部职工股均已经清理完毕,符合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的 《通知》中关于&公开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或50万股(按孰低原则确定)&的规定。(记者 张玮)
责任编辑: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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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上市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在知道或应知道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49号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为贯彻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关于股东报告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告范围和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上市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在知道或应知道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二、报告材料目录(一)关于股东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基本登记信息、行业信息、经营状况、财务信息、企业状态等,是否被采取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二)关于股东穿透信息和证明材料。股权结构,逐层说明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披露股东真实背景,说明持股真实目的。(三)关于股东入股信息和证明材料。入股时间、入股价格、入股比例,入股资金来源;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四)关联交易信息。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以及股东集团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信息。(五)股权状态信息。股东单独或合并持有的商业银行资本或股份是否被质押或冻结,是否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六)股东负面信息。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类情形。(七)股东履约情况。股东履行承诺事项,落实商业银行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况。(八)股东主动承诺。股东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保证不存在虚假记录或重大遗漏。三、重点关注事项(一)股东是否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资金来源合法。(二)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三)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四)股东作为主要股东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适宜担任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形。(五)股东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商业银行、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供文件材料。(六)股东是否遵守承诺、公司章程以及监管规定。(七)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与商业银行开展关联交易的,是否依法合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交易条件是否优于其他交易。(八)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是否依法合规。(九)其他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四、报告流程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关股东信息的报告,由银监会接收。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关于股东信息的报告,由所在城市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接收。五、证券市场投资者特别规定自然人、金融产品等投资主体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通过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参照本通知有关报告材料目录和重点关注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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