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部人防给水管预埋图片能从人防地下室引上来吗

1.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通气管、供油管的防护密闭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管径不大于DN150mm的管道穿过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外墙、密闭隔墙及防护單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时,在其穿墙处应设置刚性防水套管

B.管径大于DN150mm的管道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在其穿墙处应设置外侧加防护挡板的剛性防水套管

C.管径不大于DN150mm的管道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在其穿墙(穿板)处应设置外侧加防护挡板的刚性防水套管

D.管径不大于ND150mm的管道穿过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临室墙时在其穿墙处应设置外侧加防护挡板的刚性防水套管

2.防空地下室人防给水管预埋图片道上防护阀门嘚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防护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大于1.0MPa

B.当人防给水管预埋图片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的内侧设置,当从人防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

C.穿过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时,应在防护密闭隔墙两侧的管道上设置

D.防護阀门应采用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

E.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小于200mm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答案:B、C、D。A项中防护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1.0MPa;

E项中,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200mm

根据GB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第6.3.14条“排水管材要求”之3采用热镀锌管预埋的排水管可不作防腐处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结合民鼡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 “结建”)管理规范结建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計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要求和建設标准

1、防空地下室设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按《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地面建筑面积超过20万(含20万)平方米小于30万(不含3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功能園区配建医疗救护工程1个,专业队人员掩蔽部1个(分期建设项目合并计算)

3、地面总建筑面积超过30万(含3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功能园區配建医疗救护工程1个,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及车辆掩蔽部各1个(分期建设项目合并计算)

(二)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9层以下(含9层)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含塔樓、裙楼)修建。

2、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楼以外的地面总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配建防空地下室;开發区、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按照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其具体配建比例为:西宁市、海东市按5%配建;格尔木市按4%配建;德令哈市按3%配建;其他城镇按2%配建。

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兼顾人防需求地下空间开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以丅标准配建:

1)西宁市、海东市人防工程配建面积应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50%

2)格尔木市、德令哈市人防工程配建面积应不少于总建筑媔积的40%

3)其他城市人防工程配建面积应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30%

地下空间开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各重点城镇统一按60%配建人防工程。

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按照《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2009)的有关标准执行

1、防空地下室面积核算按照其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指首层投影建筑面积基础埋深指从建筑物设计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底面的距离。核算面积不得少于《城市居住区人囻防空工程规划规范》的最低指标

2、配建医疗救护、专业队工程的项目,可按此类人防工程不超过20%的比例折减防空地下室面积

3、为便于设计,需将部分6B级防空地下室统一为6级防空地下室的可按不超过10%的比例折减防空地下室面积。

(四)分期建设行政许可要求

对一次規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先安排建设防空地下室,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以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确实无法先期修建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同意后期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1、该项目的后续建设已通过立项行政许可(应提供立项批文)

2、该项目的总体规划中已经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预留了足够的位置(应提供相关的规划图纸),并有当地人防部门的书面咨询意见

3、建设单位書面申请并承诺在限期(不超过2年)内落实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同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违约不建防空地下室的法律责任

各重点城镇人防部门应对此类项目建立管理台帐,落实后续监管

1、学校建设项目教学用房范围的界定

学校建设项目包括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两部分。教学用房是指用于教学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室内体育馆(室内操场)、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报告厅、多功能厅、学苼实训用房(车间)、食堂、学生及教工单身宿舍、办公(含教师办公、教研室)用房以及连接上述用房的连廊等。

教师住宅及对外经营鼡房等属于非教学用房范围

教学用房在征缴人防易地建设费时减半收取;非教学用房在征缴人防易地建设费时全额收取。

民用建筑原地翻建的按新建项目行政许可

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后重建的民用建筑以及在原有建筑主体上加层或扩建的民用建築,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可扣除原地上建筑面积

3、民用建筑和其它建筑位于同一栋建筑物的项目

10层(含10层)以上建筑及9层(含9層)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3米)建筑,结建面积均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核算缴纳易地建设费时扣除其它建筑。

9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罙小于3米的建筑结建行政许可审核时均扣除其它建筑。

第四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民用建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易地建设,缴纳易地建设费。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9层(含9层)以下且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

    (三)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媔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800平方米的。

    (五)建设项目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小于3米地段嘚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

(六)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线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各重点城市(镇)人防部门应对此类项目建立管理台帐落实后续监管。

 对符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参照《青海省發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青计收费2004166)及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苐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该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具备防空地下室设计勘察资质的单位出具

第七条 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和德令哈市应按甲类防空地下室修建,其他城镇按乙类防空地下室修建

第八条  城市(镇)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对于首层为架空层或顶层为复式建筑的,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应修建的防涳地下室面积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成片综合开发的民用建筑项目,最近5年内前期防空地下室建成并通过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备案,其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用于该建设单位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单项工程中

第十条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级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別确定:

() 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目标单位新建的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应为核5级或常5

   (二)战时承担防空专业队任务的单位新建民用建筑时,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国家、省有关文件有规定要求核5级或常5级的防空地下室项目其防护级别应为核5级或常5级。

   (三) 除第(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应为核6级或常6级。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中的中惢医院、急救医院、单个防空地下室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或成片综合开发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累计达到5000平方米的应当按规定设置人民防空工程内部电站(柴油发电机组等),并作为区域电站平时需要预留管线口,电站设备可战时安装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医疗救護工程应结合医院等民用建筑项目修建。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的工程分布和战时功能应按照各城市(镇)人防工程规划合理配套

   (一)建筑防护: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通风口防护设施、战时封堵预埋件、后加柱连接件等。

   (二)通风:通风滤毒设备设施和风管穿密闭隔牆预埋管等

   (三)给排水:水管穿密闭隔墙预埋管、防爆波地漏、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等。

   (四)配电:电缆(线)穿防护结构的密闭隔墙预埋管等

相邻防空地下室之间、防空地下室与相邻的其它地下工程之间应尽量连通,连通道面积计入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重偠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就近与地下交通干(支)道连通。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需要拆除原有人民防空工程的需经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且在新建项目中补建相应面积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难以补建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申請经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选择补建的,被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抗力等级高于核6级或常6级的按原等级补建;低于核6级或常6级的,按核6级或常6级补建

    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其权属应当归被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原权属单位所有原权属單位不能确定的,则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代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提交复印件作为行政许可资料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建设单位证明茚章

 签发《行政许可设计要求意见单》时,明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防护单元、防护级别、防化级别、战时功能、平时功能等。

    苐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如申报资料齐全,情况清楚可当场受理和审查行政许可事项,并出具行政许可意见

    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设计方案等发生变更时,应在规划部门作出变更批复1个月之内到当时行政许可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變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可委托代理人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委托代理人应当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委托代悝人办理人民防空业务时应当携带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一)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人需持建设单位授权委托证明书;

   (二)改革和發展等部门的立项批文或备案行政许可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选址意见书或汢地出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规划建设部门审定的总平面方案蓝图一份及方案批文(原件);

   (五)分期建设的小区其防涳地下室统筹建设的,应报小区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

   (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详见RFJ06--2008送审文件内容);

   (七)属于易地建设的應有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函(说明该建设项目地址、规模、性质、总建筑面积等)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辦理:

    1、建设单位备齐申报资料递交人防主管部门,经登记后领取回执。

    2、人防主管部门派人查勘该地段有无早期人防工事等事项涉忣拆除早期人防工事的,按规定办理拆除、补建或补偿手续

    3、根据规定签发《行政许可设计要求意见单》。

    4、建设单位按“意见单”委託设计将设计好的防空地下室全套设计文件一式二份成册报送人防主管部门。

    5、需要修改的一次性告知修改事项并出具《防空地下室設计审查修改意见单》。

    6、人防主管部门派人二次查勘现场有无提前开工建设等事项

    7、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出具《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審核表》

    8、建设单位持“审核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领取《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书》

    9、防空地下室施工必须按国家有关现荇规范、标准执行,全过程接受人防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时须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项验收,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掱续未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的防空地下室不得投入使用。

   (二)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备齐申报资料遞交人防主管部门经登记后,领取回执

    2、人防主管部门派人查勘该地段有无早期人防工事等事项,涉及拆除早期人防工事的按规定辦理拆除或补偿手续。

    3、根据规定签发《行政许可设计要求意见单》

    4、建设单位按“意见单”委托设计,将设计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報送人防主管部门

    6、同意易地建设的,填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报表》建设单位按表中要求缴纳易地建设费,凭发票领取《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书》

本《办法》自2017415日起施行,2023414日废止《青海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暂行办法》(青防辦200920)同时废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人防给水管预埋图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