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靠大水池面积不足一亩7平方米,需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什么意思

鼓楼区古乐路沿线周边征收补偿方案
【导语】:因鼓楼区古乐路沿线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需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拟征鼓楼区古乐路沿线周边征收补偿方案,福州本地宝为你带来最新消息。因鼓楼区古乐路沿线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需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和《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及拆迁最新动态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1.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见选址意见红线图)内的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作为计户和补偿依据。2.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但被征收房屋属于第二条第5款规定的不能实行货币补偿。二、征收补偿原则1.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2.产权调换:住宅产权调换安置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具体安置面积的计算方式可由被征收人从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方式一: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的征收补偿总金额(仅限按实际情况选择确认的住宅合法建筑面积的区位补偿、搬迁奖励、异地安置奖励、旧房补偿和公摊补偿、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除以产权调换房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方式二: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增加10%的公摊面积(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可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 3.营业性店面的征收补偿:(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进行补偿安置;(2)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产权登记机关确认,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①在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②在日至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③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3)店面补偿款可用于购买住宅安置房,但购买住宅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超过认定的营业性店面面积的3倍。4.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5.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公有房屋的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6.被征收房屋属历史遗留私租房的,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由原使用人继续使用。7.经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住宅公房承租户在签约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由公房承租户自行选择安置方式;住宅公房承租户在签约期限内拒绝签订协议搬迁的,保持原租赁关系,安置地点由国有房产管理部门选择;非住宅公房实行货币补偿。8.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1)私房、单位房: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2)国有公房:被征收房屋属国有公房且未办理所有权证的,按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计租面积×1.3计算。三、签约期限签约期(
天):第一签约期:第二签约期: 四、安置地点及过渡期限1.产权调换房地点期房:就地安置、筑路机械厂、义井地块、中寰花园、黎明永辉地块、龙庭新苑、六一新苑、宜发得贵城。现房:福尚名居、凤湖新城一区、凤湖新城二区、凤湖新城三区、锦江悦府花园、丞相坊小区、凤仪家园、凤舞家园、灰炉新苑、杨桥新苑、首山新居、建平新居、港头新居、吉元南一片、锦绣闽江、上洋小区(鼓山新区3#地)、浦上生活配套房二期、上海东、福湾新村秋月苑、盛世星城、晴园虹锦。2.以上房源具体房型以现场公布的具体情况为准,面积最终以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3.以上房源为毛坯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给予安置房内部隔墙一次性补偿及卫生洁具补助,补助标准为80元/㎡(按安置房标准户型为基数计算)。若已隔墙、未配置洁具的,给予安置房卫生洁具补助,补助标准为500元/套。4.过渡期限:正常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在正常过渡期限外,另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不再发放过渡费。五、按协商方式签订协议的计价补偿安置办法和搬迁奖励办法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可按以下办法协商确定房屋的各项补偿安置及奖励金额并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书:(一)计价补偿办法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1)私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3568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2)国有公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3568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13568元/㎡×20%)。2.杂物间货币补偿计价方式:(1)对于日前建造或具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①私房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补偿金额=被征收杂物间的合法建筑面积×(13568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②国有公房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的补偿金额=被征收杂物间的合法建筑面积×(13568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13568元/㎡×20%)×50%;(2)日至日前建筑的无产权杂物间补偿金额=被征收杂物间的建筑面积×(13568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35%;(3)日至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可按以下补偿计价方式进行补偿:该杂物间的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杂物间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3.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1)沿主干道(六一路)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5541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2)沿次干道(古乐路)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30943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3)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23711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4.办公类非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办公类非住宅参照住宅用房补偿计价方式进行补偿。5.闭路电视补助费50元/户,电话补助费58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 6.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重置价格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重置价格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重置价格标准提高60%。7.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标准、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和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按照榕政办〔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产权调换安置房价格1.期房:(1)就地安置对接价16922元/㎡(2)筑路机械厂对接价14899元/㎡(3)义井地块对接价13940元/㎡(4)中寰花园对接价17151元/㎡(5)黎明永辉地块对接价14899元/㎡(6)龙庭新苑对接价16922元/㎡(7)六一新苑对接价15799元/㎡(8)宜发得贵城对接价16485元/㎡2.现房:(1)福尚名居对接价12897元/㎡(2)凤湖新城一区对接价14386元/㎡(3)凤湖新城二区对接价14386元/㎡(4)凤湖新城三区对接价14386元/㎡(5)锦江悦府花园对接价15059元/㎡(6)丞相坊小区对接价12682元/㎡(7)凤仪家园对接价12682元/㎡(8)凤舞家园对接价12682元/㎡(9)灰炉新苑对接价17018元/㎡(10)杨桥新苑对接价15742元/㎡(11)首山新居对接价10862元/㎡(12)建平新居对接价10587元/㎡(13)港头新居对接价12258元/㎡(14)吉元南一片对接价11565元/㎡(15)锦绣闽江对接价12258元/㎡(16)上洋小区(鼓山新区3#地)对接价10904元/㎡(17)浦上生活配套房二期对接价10176元/㎡(18)上海东对接价16313元/㎡(19)福湾新村秋月苑对接价11461元/㎡(20)盛世星城对接价10175元/㎡(21)晴园虹锦对接价12897元/㎡因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平方米、需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的,增房价格按对接价的1.1倍计算。产权调换房屋与原住宅确权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层次系数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回迁安置时,按安置房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及层次进行结算。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应按安置房单价的1.1倍补偿被征收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征收人应按安置房单价的0.9倍补交购房款。若安置房有提供“一房一价”的,则结算时全部按照“一房一价”计算。(三)搬迁奖励办法1.货币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且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货币补偿奖励:住宅1357元/㎡,沿主道(六一路)营业性用房5541元/㎡,沿次干道(古乐路)营业性用房3094元/㎡,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2371元/㎡,办公类非住宅1357元/㎡;2.搬迁奖励(1)在第一签约期限内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搬迁奖励:住宅2714元/㎡,沿主道(六一路)营业性用房5541元/㎡,沿次干道(古乐路)营业性用房3094元/㎡,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2371元/㎡,办公类非住宅2714元/㎡;(2)在第二签约期限内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搬迁奖励:住宅1357元/㎡,沿主道(六一路)营业性用房2771元/㎡,沿次干道(古乐路)营业性用房1547元/㎡,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1186元/㎡,办公类非住宅1357元/㎡。3.公摊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区位评估计价的住宅房屋,按住宅合法建筑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给予公摊补偿(仅限按实际情况选择计算区位补偿、搬迁奖励、异地安置奖励、货币补偿奖励等相应项目),公摊补偿面积直接计入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基数。4.异地安置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住宅房屋,若选择降低两个地段等级以上(含两个地段等级)异地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357元/㎡的异地安置奖励。5.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房且在签约期内搬迁的,若区位补偿评估价不含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对被征收的成套房可另外给予420元/㎡的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作为搬迁奖励。对被征收住宅确权面积小于45平方米,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街道、社区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照45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计算区位补偿价(13568元/㎡)、搬迁奖励(第一签约期2714元/㎡,第二签约期1357元/㎡)、货币补偿奖励(1357元/㎡)或异地安置奖励(1357元/㎡),货币补偿奖励仅限选择货币补偿的享受,异地安置奖励仅限选择降低两个地段等级以上(含两个地段等级)异地产权调换安置的享受,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补偿费和成套房补助。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六、分户补偿及评估办法在签约期限内,若被征收人按上述第五条的规定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一致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则不再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安置房进行分户市场评估。若被征收人拒绝按上述第五条的规定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则被征收人应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收到书面申请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分户市场评估,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安置依据。以分户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的,其奖励办法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市场评估价的5%计算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选择降低两个地段等级以上(含两个地段等级)异地安置,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异地安置奖励。七、搬迁补助办法对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30000元/户的装修补助。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其确认的合法住宅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贴。住宅搬迁补助费为15元/㎡,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为2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按确权的住宅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其过渡费每月10元/㎡(原面积不足30㎡的按30㎡计算)。八、住房保障办法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我市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可按省市相关法规规定申请办理。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期限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若无法确定净利润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十、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1.属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2.属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日至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3.属日至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6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4.属日至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平方米自行搬迁补助。5.私营企业或外地人在日至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6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6.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十一、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1.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补偿方案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2.依照本方案公布的区位房屋市场评估价,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搬迁签约期限内达成搬迁补偿协议,若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二、房屋搬迁程序1.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煤气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的,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3.凡属国有公房的被征收人,应先向国有公房管理部门办理退租手续。4.为确保产权调换用房设计及本项目建设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办好封房移交手续。被征收人回迁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5.凡属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于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交房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货币款项。6.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公房租赁凭证(合约)、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十三、该补偿方案未提及事项均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实施十四、投诉监督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六个公开”,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及时张榜公布,并接受区纪委、监察局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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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抚州清华门楼盘购买一套房,面积为82.15平方米
江西-抚州&11-30 14:39&&悬赏 0&&发布者:Alan&Luo 回答:(0)
日在抚州清华门楼盘购买一套房,面积为82.15平方米,单价为8138元/平方,总价为668537元。在销售要求下已经交付201851元首付款,但至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签合同。经抚州高新区房地产综合信息网查询此房挂牌单价为7200元/平方,现销售价已远超挂牌价,已违反国家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规定。现要求其以实际挂牌价销售此房,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但其公司不同意。请问我该如何进行维权,通过什么途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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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依据《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榕晋政征【2016】7号),晋安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金鸡新苑项目(省测绘院溪口基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福州本地宝为你带来相关消息~  依据《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榕晋政征【2016】7号),晋安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金鸡新苑项目(省测绘院溪口基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省测绘院溪口基地位于金鸡新苑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房屋征收部门: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州地源房屋征收工程处;办公地点:省地质测绘院2号楼;联系方式:。  三、宣传期:日至日  四、签约期限:日至日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附:金鸡新苑项目(省测绘院溪口基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日 &  附件:  金鸡新苑项目(省测绘院溪口基地)国有  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金鸡新苑项目(省测绘院溪口基地)建设需要,拟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实行)》和《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1、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见规划红线图)内的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作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2、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但被征收房屋属于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不能实行货币补偿。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2、产权调换: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确权面积增加10%的公摊面积(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可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  (二)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只能适用于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对于合法产权杂物间,可按产权确权面积的50%计入住宅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公有房屋的各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四)被征收房屋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作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实行标准租金的国有直管住宅公房,以及由所在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租住或使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其补偿安置方式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且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由租(住)户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并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搬迁:  (2)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但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  (3)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自行解决;  (4)租(住)户及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但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可将搬迁奖励及搬迁补助费补偿给租(住)户;  (5)租(住)户及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且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协助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依法搬离租(住)户。  (6)被征收直管公房长期由承租人的成年直系亲属居住至房屋征收,公房承租人与该直系亲属的户籍同在被征收公房,该直系亲属在本市五城区内无自有私房、无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过住房补贴、政府其他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等优惠政策,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经其家庭内部协商一致后,允许承租人更名至该直系亲属。更名后,更名人和被更名人均不得再享受任何住房补贴和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并出具承诺书。  (五)单位房屋征收补偿意见: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干部职工(以下简称干部职工)承租的单位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移交后的房屋参照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政策予以补偿,但承租人不得更名。  (2)对于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其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房改、集资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其承租的所在单位房产系日前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职工大会表决等方式批准租住的,房屋征收时由所有权人提出放弃产权意见并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后,可放弃产权给该干部职工本人,产权人收回的补偿款参照市政府规定的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的150%执行。  (3)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未移交给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的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已享受房改、集资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对承租人按区位补偿、旧房补偿、搬迁奖励、货币奖励和公摊补偿总额的50%加上装修补偿、搬家费给予提前搬迁货币奖励,其余货币补偿款归原所有权人所有。  (4)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干部职工承租的单位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无法就征收补偿协商达成一致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由承租人继续使用。  (5)征收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放弃产权给承租的本单位干部职工时,放弃的面积以承租人实际租住的住宅面积为准,但不得超过承租人日前可享受的住房控制标准上限。属单位统建并经单位正式批准给干部职工作为住宅配套使用的座外杂物间,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放弃产权给承租人,放弃后与住宅合并进行补偿安置。  (六)历史老宅因分割等原因造成房屋确权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七)被征收房屋出租他人使用的,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由原使用人继续使用。  (八)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发布之日(日)前,原被征收人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并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的,可予以分户补偿;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仅明确房屋双方各占份额,未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以及日后离婚的,不予分户补偿。  (九)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营业性店面的征收补偿: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进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①在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②在日至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③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3、店面补偿款可购买住宅安置房,但购买住宅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超过认定的营业性店面面积的3倍。  三、签约期限  本项目实施征收范围内房屋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阶段:分为两个签约期,分别给予不同搬迁奖励。  第一签约期限:日至日。  第二签约期限:日至日。  四、计价补偿方式  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1)私房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9422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  (2)国有公房承租人住宅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9422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1884元/㎡);  2、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1)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5023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沿金鸡山路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9447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沿连江北路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3311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4)沿塔头路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34311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5)沿三八路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30671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工业仓储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的合法建筑面积×(759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4、单位产办公类非住宅货币补偿计价方式:办公类非住宅参照住宅用房补偿计价方式进行补偿,但奖励标准应按办公类非住宅标准执行。  5、装修按《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榕政办〔号文)中规定的单价补偿。  6、闭路电视补助费50元/户,电话补助费58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元/户。  备注:以上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和成新率标准按榕政办〔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产权调换房房型、地点、价格及过渡期限  1、产权调换房地点及对接价格:  期房:溪口南组团片区安置地,对接价11946元/㎡。  2、凡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选择产权调换的,因上靠面积不足7平方米、需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的,增房价格按对接价的1.1倍。  3、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按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与原住宅确权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层次系数(双评估差额部分)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  4、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5、以上房源均为毛坯房,内部均不设隔墙、不配置洁具,给予安置房内部隔墙一次性补偿及卫生洁具补偿,补偿标准为80元/㎡(按安置房标准户型为基数计算)。  6、回迁安置时,按安置房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及层次进行结算。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应按安置房单价的1.1倍补偿被征收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收人应按安置房单价的0.9倍补交购房款。  7、过渡期限:正常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或由法院强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或强制搬迁之日起36个月。因征收部门原因造成被征收人超过上述过渡期限逾期回迁的,征收部门应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另给予增发3个月过渡费;对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过渡费。  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六、签约期限内搬迁奖励办法  1、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且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货币补偿奖励:住宅942元/㎡,办公类非住宅942元/㎡,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1502元/㎡,沿金鸡山路营业性用房1945元。  沿连江北路营业性用房3311元/㎡,沿塔头路营业性用房3431元/㎡,沿三八路营业性用房3067元/㎡,工业仓储类用房942元/㎡。  2、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住宅房屋,按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给予公摊补偿(仅限按实际情况选择计算区位补偿、搬迁奖励、货币补偿奖励等相应项目),公摊补偿面积直接计入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基数。  3、凡是在签约期限内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搬迁时间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搬迁奖励:  ①于第一签约期限(日)前搬迁的:住宅1884元/㎡,办公类非住宅1884元/㎡,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1502元/㎡,沿金鸡山路营业性用房1945元/㎡,沿连江北路营业性用房3311元/㎡,沿塔头路营业性用房3431元/㎡,沿三八路营业性用房3067元/㎡,工业仓储类用房1413元/㎡。  ②于第二签约期限(日)前搬迁的:住宅942元/㎡,办公类非住宅942元/㎡,沿小街巷营业性用房751元/㎡,沿金鸡山路营业性用房973元/㎡,沿连江北路营业性用房1656元/㎡,沿塔头路营业性用房1716元/㎡,沿三八路营业性用房1534元/㎡,工业仓储类用房707元/㎡。  七、搬迁补助办法  1、对被征收住宅确权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在第一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街道(镇)、社区(村)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照45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计算区位补偿价(9422元/㎡)、搬迁奖励(1884元/㎡)和货币补偿奖励(942元/㎡),货币补偿奖励仅限选择货币补偿的享受,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补偿费。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2、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3、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安家补助。  4、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证明推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半年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他非住宅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5、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的建筑面积15元/㎡;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的建筑面积2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  6、选择产权调换进行安置需自行过渡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发放按确权的住宅建筑面积每月15元/㎡(原面积不足30㎡的按30㎡计算)。  7、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若区位补偿评估价格不含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的,对被征收的成套房可另外给予420元/平方米的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作为搬迁奖励。  八、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一)属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二)属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村(社区)、镇(街道)日至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三)属日至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6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四)属日至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平方米自行搬迁补助。  (五)私营企业或个人在日至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6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六)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七)对于日至日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可按面积的35%计入住宅补偿安置。  备注: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外地人于日至日间,在本村占地建房的,其无产权房屋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补偿,另给予600元/㎡的搬迁奖励。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九、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晋安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晋安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房屋搬迁程序  1、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  4、被征收人回迁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另行通知。  5、为确保产权调换用房设计及建设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6、凡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十一、本征收房屋补偿方案未明确事项,按现行征收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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