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恒昌贷款金额与合同不一致还的钱远大于合同金额

恒昌贷款不是要24个月或者是36个月吗?你怎么提前还了呢?有合同的呀?
提问者:热心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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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
你好,一般提前还款也是可以的,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提前还款要支付违约金,还要重新开具新的还款计划。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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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城市房价:保证人不知系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不承担责任
恒昌小贷公司与张景德于2013年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张景德为其弟张翼德与恒昌公司之间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债务人自日起至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全部贷款业务,主债务的最高本金金额为1000万元。 日,张翼德与恒昌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张翼德借款87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期限为一个月,由戴晓青(张翼德妻子)、东方宝贝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恒昌公司将870万元付到张翼德的银行账户。张翼德随即将该870万元汇至戴晓青账户;戴晓青将其中的420万元汇至恒昌公司账户,余450万元返还至张翼德账户,张翼德再将450万元汇至恒昌公司。
日恒昌公司起诉,要求张翼德偿还870万元及相应利息,戴晓青、东方宝贝公司、张景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恒昌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张翼德汇至恒昌公司账上的450万元系其归还由恒昌公司为其承担担保责任而于日向民生银行无锡分行代偿的借款,戴晓青汇至恒昌公司的420万元系戴晓青归还此前借恒昌公司的三笔欠款,即以上二笔款项均非案涉日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
一种观点认为,张景德应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是:张景德与恒昌公司、张翼德既然签订了为期三年保证金额为1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此时间范围内,就应对张翼德与恒昌公司发生的保证金额限度内新贷、旧贷行为全部负责。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景德不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是:张翼德与恒昌公司在保证期间范围内形成的贷款,本质上是借新还旧,旧贷不属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只有对借新还旧系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本案前贷450万元和420万元,均不在张景德的最高额保证责任范围之内。450万元债务的性质为恒昌公司为张翼德与民生银行之间的主借款合同的担保之债,就戴晓青结欠的恒昌公司420万元债务,张翼德承担的是担保之债。而恒昌公司与张景德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明确表明保证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应为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相关本金、利息以及其他一切费用。而前贷450万元和420万元均非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因此前贷共计870万元的担保人并非张景德,即新贷与旧贷并非同一保证人。
2.本案借款后的资金流向显示其实质为以新贷偿还旧贷。张翼德从恒昌公司收到870万元贷款后,汇入戴晓青账户,戴晓青将其中420万元汇至恒昌公司账户,并在转账凭条备注:归还恒昌借款;余450万元返还至张翼德账户,张翼德随即将其中450万元再返还至恒昌公司账户,并在转账凭条备注:归还民生银行垫付款。至此,在短短30分钟之内,张翼德完成从恒昌公司贷款870万元到此870万元的全部资金回流到恒昌公司账户的循环。虽然此笔款项没有全部直接从张翼德账户回流向恒昌公司,而是经过了戴晓青账户的周转,但恒昌公司与张翼德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回款对应于张翼德和戴晓青的何笔业务往来,且两笔款项转账凭条的备注皆明确表明该笔资金的用途。综上,日发生的这笔870万元新贷的资金流向已实质构成新贷偿还旧贷。且从870万在短短30分钟之内悉数归还、转账凭条备注栏明确注明还款性质等情节可以推定,恒昌公司与张翼德之间有以新贷还旧贷的共同意思联络。
3.对于借新还旧,保证人张景德并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精神,借新还旧系贷款用途的特别事项,关涉到担保人的利益,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示。保证合同未明示的,不能推定保证人同意为借新还旧提供担保。恒昌公司及张翼德并无证据证明张景德对借新还旧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此可以认定,张翼德和恒昌公司签订870万元借款协议用于以贷还贷时,保证人张景德对此并不知情,故张景德不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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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无锡市锡山区恒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沈兵,钱李燕,无锡市创勤模具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锡法北商初字第0070号原告,组织机构代码-X,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区东亭中路20号。法定代表人冯建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志新、黄志平,律师。被告沈兵。被告钱李燕。被告沈仲卿。被告,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春象工业园内。代表人沈兵,该厂厂长。被告,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仓下工业园。代表人沈仲卿,该厂厂长。原告(以下简称恒昌小贷公司)与被告沈兵、钱李燕、沈仲卿、(以下简称创勤厂)、(以下简称仲庆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昌小贷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兵、钱李燕、沈仲卿、创勤厂、仲庆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恒昌小贷公司诉称:沈兵、钱李燕系夫妻关系,创勤厂、仲庆厂系沈兵和沈仲卿分别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日,沈兵以经营所需,向恒昌小贷公司借款人民币10万元,为此,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月利率为1.5%。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还款加收50%的罚息,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借款合同签订的同时,恒昌小贷公司与创勤厂、仲庆厂签订了保证合同,创勤厂、仲庆厂为沈兵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同时,钱李燕向恒昌小贷公司出具承诺书和结婚证,愿为沈兵日至日期间在恒昌小贷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恒昌小贷公司向沈兵出借了人民币10万元,借款到期后,沈兵未能还款,经恒昌小贷公司催讨后,仅归还了1万元本金。现要求沈兵、钱李燕立即归还贷款本金90000元、利息2200元、罚息9413.57元(截止日)以及自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至,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再上浮50%计算罚息,利息与罚息总数如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判令沈兵、钱李燕赔偿律师费损失5160元;创勤厂、仲庆厂对上述沈兵、钱李燕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沈仲卿对仲庆厂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沈兵、钱李燕、沈仲卿、创勤厂、仲庆厂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日,沈兵以生产经营所需,向恒昌小贷公司借款人民币10万元,为此,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日至日,年利率为18%,按月结息。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还款加收50%的罚息,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借款合同签订的同一天,恒昌小贷公司与创勤厂、仲庆厂签订了保证合同,创勤厂、仲庆厂为沈兵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同前(日),钱李燕以沈兵妻子的名义向恒昌小贷公司出具承诺书和结婚证,钱李燕愿为沈兵日至日期间在恒昌小贷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恒昌小贷公司向沈兵出借了人民币10万元。借款到期后,沈兵未能还款,经恒昌小贷公司催讨后,仅由沈仲卿代沈兵归还了1万元本金。至日,沈兵结欠本金9万元,利息2200元、罚息9413.57元。另查明,钱李燕系沈兵妻子,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沈兵系创勤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沈仲卿系仲庆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又查明:恒昌小贷公司与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合同约定,由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派律师代理恒昌小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恒昌小贷公司为此向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代理费5160元。以上事实,由恒昌小贷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承诺书、借款凭证、客户信息表、结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恒昌小贷公司与沈兵签订的借款合同,与创勤厂、仲庆厂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钱李燕出具的承诺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恒昌小贷公司履行了出借10万元的义务。根据恒昌小贷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确定上述借款为沈兵、钱李燕夫妻共同债务。合同签订后,沈兵、钱李燕未能全面履行还款义务,至日,结欠本金9万元,利息2200元、罚息9413.57元。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由于沈兵、钱李燕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恒昌小贷公司要求沈兵、钱李燕归还贷款本金、利息,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罚息总数如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中,将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罚息)确定为年利率为27%,己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恒昌小贷公司在借款人和担保人未提出请求,要求适当减少的情况下,主动降底违约金,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恒昌小贷公司要求沈兵、钱李燕承担律师费5160元的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且不被法律法规所禁止,本院予以支持。恒昌小贷公司要求创勤厂、仲庆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创勤厂系沈兵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创勤厂对沈兵、钱李燕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已无实际意义。恒昌小贷公司要求沈仲卿对仲庆厂的保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妥。仲庆厂系沈仲卿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仲庆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沈仲卿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个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沈兵、钱李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恒昌小贷公司借款本金9万元、利息2200元;以及本金9万元自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沈兵、钱李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恒昌小贷公司支付律师费5160元。三、仲庆厂对上述沈兵、钱李燕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仲庆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担保债务时,应由沈仲卿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沈兵、钱李燕、仲庆厂负担(该款已由恒昌小贷公司预交本院,恒昌小贷公司同意沈兵、钱李燕、仲庆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其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此为上诉费用账号)。审 判 长  蔡建忠审 判 员  丁建兴人民陪审员  严露玮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朱 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已收藏本页面
广大的糗友,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去年五月以真实的资料找恒昌贷款五万,维信贷款三万,宜信贷款三万,按合同分36期还,但是我只还了4个月就没还,现在我公司换了,电话换了,贷款公司联系不到我,我想问下像这种情况贷款公司会怎么处理
祸不及家人。
回复37楼:不是不还,暂时还不起
欠账不还 合适吗? 出谋划策的你们的节操呢
回复 35楼:人家既然敢借钱给你,就应该有法子对方你吧
还个屁!只要不上征信!管他的!不服他去告!现在这些公司基本属于高利贷!
回复 33楼:谁知道呢,大哥这身制服是民警吗?像小贷这种事情,应该立不了案吧,公安不会管吧
如果上征信就不好了影响信誉度,如果没上征信不还他们拿你没办法的
贷款公司有没有能力查我的储蓄卡和信用卡信息啊,根据卡片使用情况大概知道我的活动区域然后来找我呢,或者说贷款公司有没有能力冻结我的储蓄卡呢
回复 29楼:这我就不清楚了,捷信贷的,在深圳贷的款,可能他老家那边也有捷信的分公司吧。只是没被起诉,影不影响征信我就不清楚了。
回复 27楼:征信哪能说看就看啊,最快也得天亮以后
回复 27楼:正常征信不会那么显示
回复 26楼:你发我看看
回复 24楼:代偿资金信息那里是这样描述的:由于用户已经逾期超过90天,某某公司作为担保人已经代还资金37000。我也觉得奇怪,这个数目是维信的贷款数目,现在突然跑出一个担保公司出来。但是征信上确确实实这样体现的
我有个同事贷款三万,还了六期就没还了,现在信贷的追到老家去了,联系不到人就到处贴通告说他贷款不还信誉不行等等......我同事在他老家名声都臭了。
回复 23楼:你网上自己拉个征信就清楚了 应该不会上的 他们公司没那么高级
回复 22楼:反正我征信上显示有一笔代偿资金信息,那我就是所谓的黑户咯
回复 21楼:怎么会 以前一个都不上 小贷坏账最多 利润也大 所以他们催催也就不催了
回复 19楼:维信就上征信了,以代偿资金的形式
回复 18楼:征信我看过了,显示有一笔代偿资金信息,是维信搞上去的,我担心的是我名下有资产,贷款公司会起诉以资抵债
我做这行的 屁事没有 也不会对你征信有任何影响
回复17楼不耽误你买房买车,他这个不上征信应该,你去中国银行打份征信来看看,看看征信怎么样,只要征信没问题就行:
回复 16楼:我刚换号码那会,一个劲的打我爸电话,我爸就说联系不到我,现在就偶尔打下。估计是当坏帐挂起来了,就是不知道以后会怎样,我在想以后发达了就还清算了,要不然车子房子都不敢买
回复15楼:现在应该都不找你了,当死帐挂起来了
回复 14楼:对头
回复13楼:别寻思找人打你这种事了,不现实,用人找你不也是一笔花销吗,找不着你这花销从哪出啊。主要是你看看你那时候填的亲戚跟家人的号码,到时候贷款公司打电话的话就说联系不到你就行了
回复 11楼:我也这样想的,现在小贷太多了,几万就相当于人家的散钱,而且不还的人应该很多,贷款公司也只能按坏帐处理不至于到处找人然后往死里打
小贷公司允许有死帐,没有事的
原则上是会起诉你,但是一般不会,因为数额不大,不至于,但是以后你在小贷就套不出钱来了
信用小贷,不用担保人
没有担保人吗
把我打死了更还不了钱
有这么严重,搞得跟黑社会一样,表吓我
买个保险,被保人,写你父母吧,在你去世之前,给自己的父母留点钱
我就是做这个贷款,你想知道的话我可以私自告诉你!
凭本事撸的小贷,为什么还?
嗯,嗯嗯嗯,打死。
找到往死里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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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我在恒昌贷了5万块钱,要全额还,公司为什么不让我看合同,非常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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