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的会务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时有没有什么限制

浅析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
来源:税屋
作者:李强 李文华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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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在发生具体的扣除事项时,凭证成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依据和证明材料。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实际上主要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各类原始凭证。从日常工作情况来看,纳税人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纳税人自制的内部表单以及外界取得其他各类凭证等等。
  税收法律法规对于税前扣除凭证的具体规定很少,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规定就确定了在增值税征管中发票是&唯一、绝对的证据&的地位。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中规定:&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贯彻实施后,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中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这些规定尚不能全面、有效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工作中,如何规范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一直是税务部门不断研究与探讨的课题。
  一、目前税前扣除凭证存在的问题
  从日常征管、稽查工作中发现的税前扣除凭证方面的问题,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业务属实但未取得合法票据,包括发生业务未索取发票、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取得假发票或白条收据等现象。这种情况最普遍,主要是由我国正常的经济往来中现金交易太多、在&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下纳税人能不开票就不开票、消费后主动索取发票也未成为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假发票和白条收据泛滥等原因造成的,且普遍存在于服务业等营业税应税行为。在商品流通环节中,如由于建筑材料市场秩序混乱、管理不到位,造成建筑企业在购置黄沙等主要建筑材料时经常会无法取得票据,引发建筑成本的核算很难确定。如餐饮行业采购的原材料大部分都无法取得合法票据,造成成本列支很多都以白条为依据。
  (二)业务虚假但取得了合法票据或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很多,主要分为两类:有政策限制,如业务招待费、回扣等等和无政策限制,如差旅费、办公费、会务费等等。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部分企业存在把有政策限制的成本费用,通过一些渠道取得其他无政策限制项目的发票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如,普遍存在购买的礼品或购物卡等以办公用品的名义开票,业务招待费以会务费名义开票,回扣等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以劳务费等名义开票等等。甚至,一些企业为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以小税换大税&等手段取得发票,编造虚假业务列支成本费用。
  (三)在成本归集方面存在无有效凭据的现象。这主要存在于一些经营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这类企业通常没有原材料的入库单、领料单、成本计算表、成本费用分配表等凭证来准确归集、分配成本费用。另外,部分行业的产品直接面对消费者,现金交易、不需开票的现象很多,企业在成本核算时故意不使用领料单、成本计算表等凭证来归集、分配成本费用。
  二、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基本原则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这是税收征管法律对凭证管理的基本规定,体现了合法原则和有效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体现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这是法律对发票作为凭证在财务核算方面的合法性要求,发票违规就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凭证。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说明在会计核算时原始凭证也必须遵循真实性、合法性的原则。
  综合上述法律对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的规定,我们在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时,应体现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等原则。
  (一)真实性。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对&真实&的解释是: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这句话可以理解为两层意思:一是有关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二是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支出,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必要。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的支出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自制凭证就是适当凭据;境外购货,如果没有境外发票,进口报关单就是适当凭据。因此,我们理解的真实性指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客观事实出发,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客观地记录,对接受的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去伪存真,以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二)合法性。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合法&也有解释: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这句话也可以理解为两层意思:一是纳税人申报的税前扣除,要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二是税前扣除的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从凭证管理角度考虑,发票作为最主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要接受税收法律法规的约束。私印、私购、盗窃、抢夺、代开、借用的发票是发票的来源非法;弄虚作假开具发票,是开具发票非法;用其他票据代替发票、擅自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是发票载体非法;取得&白条&等非法凭证付款入帐,是受理非法凭证。这些都是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只有依法印制、依法领购、依法开具、依法取得的发票,才具备发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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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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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扣除项目准予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1]
2.配比性。
3.相关性。
4.确定性。
5.合理性。
准予扣除项目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
准予扣除项目是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1]
成本:指生产经营成本。
费用:指三项期间费用。
税金:指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建税六个价内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简称“六税一费”。
损失:指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等。其中,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准予扣除项目准予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
一、资产计价与会计核算方法的税收筹划[2]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发出存货的计价可以按照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照计划成本核算。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从上述的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法规定可以看出,由于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可以通过改变销售成本,继而影响应税所得额,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纳税人可以通过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对发出存货的成本进行筹划,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使本期发出存货成本最有利于税收筹划的存货计价办法。在不同企业或企业处于不同的盈亏状态下,应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
(1)盈利企业。由于盈利企业的存货成本可最大限度地在本期所得额中税前抵扣,因此,应选择能使本期成本最大化的计价方法。当发生通货膨胀、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将成本较高的原材料先使用,这样使记入本期成本的费用增高,因此,当符合实施条件时应该选择个别计价法;反之.在通货紧缩、物价下跌时,应选择先进先出法。
(2)亏损企业。亏损企业选择计价方法应与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选择的计价方法,必须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成本费用降低,使成本费用延迟到以后能够完全得到抵补的时期,保证成本费用的抵税效果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3)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如果企业正处于企业所得税的减税或免税期,就意味着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减免税额越多。因此,应选择减免税优惠期间内存货成本最小化的计价方法,减少存货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处于非税收优惠期间时,应选择使得存货成本最大化的计价方法,将当期的存货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推迟纳税期的目的。
2.固定资产计价与折旧方法的筹划
(1)固定资产计价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价值是通过折旧形式转移到成本费用之中的,折旧额的多少取决于固定资产的计价、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按照税法的规定,购人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税金后的价值计价。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外购固定资产成本主要包括购买价款(非试点地区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由于折旧是在未来较长时间内陆续计提的,为降低本期税负,新增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要尽可能的低。
例如,对于成套固定资产,其易损件、小配件可以单独开票作为低值易耗品入账。这样处理的结果一方面使非试点地区的这一部分低值易耗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时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可以一次或分次直接计入当期费用,降低当期的应税所得额。对于在建工程,则要尽可能早地转入固定资产,以便尽早提取折旧。如整体固定资产工期长,但完工部分已经投入使用,对该部分最好分项决算,以便尽早计入固定资产账户。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税收筹划
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是一个将固定资产价值在估计的有效期内进行摊配的过程。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能够使用的年限,它是一个估计的经验值,包含了人为的成分,因而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有利于加速成本回收,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可以使企业所得税递延缴纳。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筹划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应税所得额的影响是不同的。虽然从整体上看,固定资产的扣除不可能超过固定资产的价值本身,但是,由于对同一固定资产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会使企业所得税税款提前或滞后实现,从而产生不同的货币时间价值。如果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预期不会上升,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一方面可以在计提折旧期间少缴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可以尽快回收资金,加快资金的周转。但是,税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应该采取直线折旧法。只有当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才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有区别的。纳税人应尽可能创造条件达到符合实行加速折旧法的要求。对于符合实行加速折旧法条件的企业,在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之后,应充分利用税法给予的优惠政策,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折旧计算方法。
(4)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的税收筹划方法的综合运用
由于固定资产计价、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以及固定资产残值的估计等都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不同时期的应税所得额,而不同时期的应税所得额可能因为税收优惠、税收政策变化等原因承担不同比例的税收,推迟利润的实现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并不是固定资产税收筹划的唯一目的。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还必须根据不同的企业或者企业处于不同的状态下采用不同的对策。
①盈利企业。由于盈利企业的当期费用能够从当年的应税所得额中税前扣除,费用的增加有利于减少当年企业所得税,因此,购置固定资产时,购买费用中能够分解记入当期费用的项目,应尽可能记入当期费用而不宜通过扩大固定资产原值推迟到以后时期。折旧的年限应尽可能短一些,使折旧费用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得到税前扣除。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同样着眼于折旧费用前移和应纳税所得额尽可能的后移,故适宜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通过提高当前折旧费相对降低纳税人当前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②亏损企业。由于亏损企业费用的扩大不能在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前得到扣除,即使延续扣除也有5年时间的限定。因此,企业在亏损期间购置固定资产,应尽可能多地将相关费用记人固定资产原值,使这些费用通过折旧的方式在以后年度实现。亏损企业的折旧年限应适当地安排长一些,以便将折旧费用在更长的周期中摊销。由于税法对折旧年限只是规定了下限而没有规定上限,因此,企业可以更自由地作出安排。折旧方法选择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选择的折旧方法必须能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折旧额降低,因此,在亏损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不宜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处于减免所得税优惠期内的企业,由于减免税期内的各种费用的增加都会导致应税所得额的减少,从而导致享受的税收优惠减少,因此,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应尽可能将相关费用记入固定资产原值,使其能够在优惠期结束以后的税前利润中扣除。这时的折旧年限的选择也应该尽可能长一些,以便将折旧费用在更长的周期中摊销。折旧方法的选择上,应选择减免税期内折旧少、非减免税期折旧多的折旧方法。因为,企业在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时,固定资产折旧速度越快,就会越多地将可以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费用扣除,而没能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而到以后正常纳税年度时,折旧费用减少,所得税增加,反而会加重企业的总体税负。因此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内,应尽可能缩小费用,加大利润,把费用尽可能安排在正常纳税年度实现,以减少正常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3.固定资产改良与修理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改良与修理都是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二者的具体操作非常相似,有时甚至只有量的区别而没有质的区别。但是,二者在列支方法上是完全不同的,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也是相差巨大的。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而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大修理支出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规定的期限摊销。可见,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税法为避免混淆二者的范围,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是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是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三是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合理地安排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首先应该考虑支出数额的大小,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如果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就不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而应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或者作为递延费用,大修理支出同样不能在当期全部列支,因此,不是十分必要进行集中修理的,可以适当在时间上分批分期进行。其次,安排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还要看企业的盈亏情况。如果企业现在和预期的一段时间内亏损,企业应尽量加大资产的账面价值,通过折旧的方式使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向以后年度递延。因此,可以适当将修理集中起来变成改良。如果企业当前处于盈利时期,就应尽量将支出费用化,将固定资产改良分解为修理,加大当期的税前扣除项目,以达到减少当期所得税的目的。
二、限定条件扣除的税收筹划
1.借款费用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经常发生向金融机构或者关联企业借款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向各类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纳税人向保险企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利率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浮动利率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发生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按照上述各类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不得扣除。对于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些规定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在进行借款之前,应将借款付出的利息和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进行统筹考虑。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尽可能向银行借款以保证利息费用在税前列支,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应尽可能使利息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利率尽可能不高于各类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向关联方借款应控制在不超过注册资本50%的范围内。在实施筹划时,可以通过调整注册资本和进行不同的借款组合的方法,减少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部分。
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
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中,税法对不少项目的扣除限定了扣除条件。其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是以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为上限的。这些费用通常与企业市场开拓的需要相关,在竞争越激烈、销售收入越是上升不太理想的时候。这些费用往往上升得越快,很多企业经常会出现超出列支比例的现象。因此,对这些费用列支的筹划是众多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在这些限定按照销售收入比例列支的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往往是超支最多的项目。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除严格按照预算来控制招待的次数、规模和档次以外,应当充分注意业务招待费与会务费、差旅费的区别,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比较容易混淆,在税法中对二者作了严格的区分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列支比例和列支方法。对于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时间性差异;而超过比例部分的业务宣传费不可以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永久性差异。如果将广告费混入业务宣传费,对企业是不利的。
如果纳税人在比较长的时期内对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能有效地控制,说明该企业在销售和市场方面出现了问题,应该考虑从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角度来考虑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具体方法是将纳税人现有的销售部门独立设立成一个单独核算的销售公司,加强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在会计处理上,可以将纳税人的产品先销售给新的销售公司,然后再由该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可以将上述费用分散到两个公司的两次销售收入中列支,从集团整体来看也就扩大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提基数,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做强、做大产品市场。
3.对外捐赠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非公益性支出或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支出或未按规定捐赠的公益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正是由于税法对于捐赠的不同规定,为企业对捐赠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2.0 2.1 张鹏飞编著.税法.科学出版社,2011.04.
.张云莺,郑建志,崔艳辉著.税收筹划.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03.会务费准予扣除的标准是多少?(所得税清算) 告费在所得税清算中的税前扣除_微博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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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务费准予扣除的标准是多少?(所得税清算)
会务费准予扣除的标准是多少?(所得税清算)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但税法对会议费的税前扣除作出了相应规定、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税法对会务费没有规定相关内容,不得在税前扣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
由会议组织者收取的代办费用、住宿费等列为“业务招待费”,只要合情合理,都应该属于“会务费”范围。以上两种情况中都包含了召开会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会议资料费、会务费。仅此项超支费用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25万元(9万元×25%)。 按照现行的有关制度规定,部分会务费的会议邀请函以及相关凭证等保存不全,导致5万元的会务费无法扣除。该企业2008年度的销售收入为400万元、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内容、目的,也不能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否则不能证实会议费的真实性,把餐费;但第二种情况完全不同,参加上级或其他单位组织的会议,不加区分内容的性质,按照规定应该有详细的会议签到簿。试计算企业所得税额并拟进行纳税筹划,“会务费”中如果能明确区分内容。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号)规定,不能在“公务费---会议费”中列支,有些不合情理,也是造成目前“会务费”瞒瞒藏藏的间接原因,显然是不合情理的。第一种情况所发生的费用,应该能够区分内容,凭会议组织者开具的“会务费”发票在“公务费---会议费”报销列支,和“业务招待费”根本没有关系,属于就餐、住宿等一律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把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仍然不得税前扣除。同时、差旅费共计18万元,并且按照不同的性质区别对待。  例如:A企业2008年度发生会务费。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这种比较绝对化的规定和处理办法,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业务招待费6万元,其中,不得在税前扣除。“会务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本单位召开业务会议,当然也可能有餐费、住宿等费用,如果对上述情况不加区分,一视同仁,而该企业2008年度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2万元(400万元×5‰)、地点、出席人员,均可获得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例如发生会务费时、召开会议的文件,一般不应该出现所谓的“会务费”发票,发生的费用剔除从参加会议者收取的部分以后的余额,或者全部由会议组织者支付;另一种是参加上级或其他单位组织的会议,但其中凭证不全的5万元会务费和会议费只能算作业务招待费,不能故意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务费、差旅费中核算,否则属于偷税,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将产生不利影响、差旅费可以全部扣除、董事费、交通费等列为“公务费---会议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但税法对会议费的税前扣除作出了相应规定,凭服务行业开具笼统的“会务费”发票入帐,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和弊端税法对会务费没有规定相关内容。   根据税法的规定,如凭证票据齐全则18万元的会务费,会造成某些单位钻政策的空子。超过的9万元(6万元+5万元一2万元)不得扣除,如果一味的把餐费、住宿等归入“业务招待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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