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碳核算披露的碳核算方法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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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 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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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北京、重庆、广东、湖北、上海、深圳、天津等七个试点地区的参与排放权交易机制的重点排放企业。
日,中国网从财政部了解到《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北京、重庆、广东、湖北、上海、深圳、天津等七个试点地区的参与排放权交易机制的重点排放企业和参与碳排放权买卖交易的其他一般企业。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对碳排放权相关的资产、负债设置了会计科目。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碳排放权”和“应付碳排放权”科目,分别核算重点排放企业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需履约碳排放义务而应支付的碳排放权价值,并根据碳排放权的不同类型,设置“配额”和“经核证后的减排量(CCER)”两个明细科目。二是根据重点排放企业不同的日常业务规定了相应的账务处理。三是明确了重点排放企业在财务报表上的列示和披露要求。以下为原文:关于征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6]4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单位:为了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企业以及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其他企业有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我们于近期草拟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电子版请登录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下载。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徐华新 &张旻子联系电话:010-580807传 & &真:010-电子邮件:xuhuaxin@casc.org.cn,zhangminzi@ casc.org.cn地 & &址: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二层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邮 & &编:100045附件:1.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2.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财政部办公厅日附件下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附件1: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规范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现就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以及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其他企业,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科目设置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如下会计科目,核算与碳排放权相关的资产、负债。(一)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105碳排放权”科目,核算重点排放企业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碳排放权包括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CCER)。(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2204应付碳排放权”科目,核算重点排放企业需履约碳排放义务而应支付的碳排放权价值。二、账务处理(一)重点排放企业从政府无偿分配取得的配额,不作账务处理。1.重点排放企业当期累计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的,应当在实际排放行为发生时,按照当期实际超排部分的公允价值,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2.期末,根据碳排放权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应付碳排放权”科目的账面价值:重点排放企业按照累计实际碳排放量超过配额部分相对应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重点排放企业按照累计实际碳排放量超过配额部分相对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相反会计分录。3.重点排放企业按规定从市场上购入的碳排放权,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相关税费),借记“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按照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调整“碳排放权”科目的账面价值: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碳排放权”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相反会计分录。实际履约时,按照应付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按照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贷记“碳排放权”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二)重点排放企业取得配额后先在市场进行出售的(全部或部分出售),按照出售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并分别进行如下会计处理:1.重点排放企业当期累计实际排放量超过出售后所剩配额的,应当在实际排放行为发生时,按照当期实际超额排放部分的公允价值,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2.期末,按照已出售的配额以及超额排放部分计算的应付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3.重点排放企业购买碳排放权时(包括购买原已全部或部分出售的配额以及超额排放的碳排放权),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碳排放权”或“应付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履约时,按照应付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按照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贷记“碳排放权”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三)重点排放企业按照规定将节约的配额或CCER对外出售的,应在对外出售时,按照实际出售的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碳排放权收益”科目。(四)重点排放企业或其他企业从市场中购入的碳排放权用于投资的,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重点排放企业或其他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重点排放企业或其他企业所持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碳排放权”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重点排放企业或其他企业所持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差额,作相反会计分录。重点排放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售的碳排放权,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贷记“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碳排放收益”科目。三、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一)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存货”项目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之间单独设置“碳排放权”项目,反映重点排放企业取得的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该项目应当按照“碳排放权”科目的期末账面价值列报;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的“应付账款”项目和“预收账款”项目之间单独设置“应付碳排放权”项目,反映重点排放企业需履约碳排放义务的账面价值,该项目应当按照“应付碳排放权”科目的期末账面价值列报。(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1.与碳排放相关的信息,包括参与减排机制的特征、碳排放清单年度报告、碳排放战略、节能减排措施等。2.与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相关的会计政策,包括碳排放权确认、计量与列报的方法。3.碳排放权持有及变动情况,包括碳排放权的数量和金额的变动情况,取得碳排放权的方式及数量等。其格式如下:注:除“因碳排放权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项目外,上表中的金额栏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碳排放权公允价值计量的金额列报。4.碳排放权公允价值的获取渠道、用于投资的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变动对当期损益的影响金额,以及出售碳排放权产生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等。附件2:关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了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以及服务2017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规范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企业的会计核算,确保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顺利实现,我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国家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规定,在与相关主管部门、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深入沟通、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碳排放权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背景情况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的产生,温室气体排放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由此,碳排放权交易、二氧化碳排放许可、核证减排量等手段应运而生,成为约束企业节能减排的有效措施。截至目前,我国已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七个试点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相关工作,并都已建立了相应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一种以市场化手段,而非行政命令,促使二氧化碳等污染物排放企业降低污染物排放的机制,即减少排放的企业能够因降低排放而受益,超额排放的企业因增加排放而承担额外成本。根据国内试点省市的制度安排,参与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排污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通常可以从政府处免费获得排放权配额,但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即根据本年度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数量,下一年度必须向政府提交等量的排放权配额。自2014年以来,我们赴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湖北、天津等试点地区进行调研,与国家和有关试点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局、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试点企业等进行座谈,并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联合进行“我国企业碳排放会计体系研究”课题,起草形成了《碳排放权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讨论稿)》。此后,我们积极征求了七个试点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局、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试点企业,部内条法司、经建司、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国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司内相关处室意见,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二、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我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北京、重庆、广东、湖北、上海、深圳、天津等七个试点地区的参与排放权交易机制的重点排放企业和参与碳排放权买卖交易的其他一般企业。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规范重点排放企业有关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从会计科目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到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对碳排放权相关的资产、负债设置了会计科目。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碳排放权”和“应付碳排放权”科目,分别核算重点排放企业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需履约碳排放义务而应支付的碳排放权价值,并根据碳排放权的不同类型,设置“配额”和“经核证后的减排量(CCER)”两个明细科目。二是根据重点排放企业不同的日常业务规定了相应的账务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 重点排放企业从政府无偿分配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2. 重点排放企业取得配额后先在市场进行出售;3. 重点排放企业按照规定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节约的配额对外出售;4. 企业从市场中购入的碳排放权用于投资。其中,征求意见稿建议重点排放企业对从政府无偿分配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不做账务处理,主要原因如下:(1)目前,国际上也没有统一处理办法,实际中存在的几种处理方法均有一定的会计理论支持,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同时,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为此,采用了简化的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中暂时规定重点排放企业对免费配额不做账务处理。(2)从碳排放权的经济实质看,政府在整个交易中扮演的角色主要是政策制定和监管。政府本身并没有向企业直接转移经济资源,只是创造了市场化的方式引导企业交易其减排成果并使企业从中获利,从而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碳排放配额设计的目的是政府对超额排放部分的惩罚,而并非对所有碳排放的一种补助。(3)将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作为资产确认,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当企业在限额内进行排放时,政府并不会对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企业以其自有资源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通常情况下,只要在限额内进行排放,企业并不需要获取任何权利(虽然名义上获取了碳排放权),也不需要支付任何成本;当企业超额排放时,企业需要以有偿购买配额形式的支付超额排放的成本,实质上是支付了因超额排放的一项“罚款”,因此当实际排放量超过无偿取得的配额时,企业才存在一项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4)将免费发放的配额同时确认为资产和负债会导致企业虚增资产和负债。企业因节能减排导致配额结余而用于出售,其经济实质是政府通过市场机制对企业节能减排支出的一种补偿。企业真正获得补偿的时点是实现减排成效并转让配额时,而不是无偿取得配额时,也不是使用配额抵销实际排放量后有剩余时。因此,如果将免费发放的配额同时确认为资产和负债会导致企业虚增资产和负债。在讨论稿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意见反馈者指出:不管是免费取得还是从市场购入的碳排放权配额,均符合资产的定义以及确认的条件,而且两者的资产属性没有本质区别,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完整反映资产全貌;考虑到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设计主要是政府将污染物排放的外部成本内部化,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将政府无偿分配的配额确认为表内资产,真实、完整反映企业拥有的碳排放权资源、承担的相应义务以及因参与排放权交易机制产生的相关损益,以更好地区别于未参与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其他企业;重点排放企业将免费获得的配额确认为资产,符合我国“十三五”规划中金融改革创新的要求,有助于金融机构等从绿色金融角度推动绿色投资,增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活力与效果;重点排放企业确认配额的做法符合当前将表外资产纳入表内客观真实反映的改革思路,以便报表使用者全面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提升财务报告的决策有用性。三是明确了重点排放企业在财务报表上的列示和披露要求。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存货”项目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之间单独设置“碳排放权”项目,“应付账款”项目和“预收账款”项目之间单独设置“应付碳排放权”项目;重点排放企业应当披露与碳排放相关的信息、与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相关的会计政策、碳排放权持有及变动情况、碳排放权公允价值的获取渠道及其财务影响。三、征求意见主要问题征求意见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1. 您是否支持重点排放企业从主管部门免费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不确认为一项资产?如果不支持,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如何确认碳排放权资产?2. 您是否支持重点排放企业仅在履约前出售碳排放权配额、或者超过碳排放权配额情况下确认“应付碳排放权”负债?如果不支持,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如何确认相关负债?3. 您是否支持重点排放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已确认的碳排放权资产和相关负债?如果不支持,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如何进行后续计量?4. 您是否支持碳排放权资产和相关负债的列示方法和所需披露的信息?您是否有补充?5. 您认为需要指出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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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浙B2-建立碳市场 别忘补上信息披露这一课|碳市场|信息披露|电力行业_新浪科技_新浪网
建立碳市场 别忘补上信息披露这一课
建立碳市场 别忘补上信息披露这一课
在2017年底,市场期待已久的“那只靴子”终于落地了——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完成总体设计并正式启动。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勇表示,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将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分阶段稳步推行碳市场建设。“仅仅发电一个行业,我们的碳市场交易规模都将超过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包括欧盟的碳市场总体规模。”张勇说。
虽然这次启动的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里还只有发电一个行业,但是,日,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张世秋等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应尽快同步推进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以达成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减排的目标。
不够透明:碳市场未达预期
碳排放交易体系,简称碳市场。是基于总量控制和配额交易的方式,通过该体系,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可通过出售排放配额获得收益;配额不足企业则可通过加强自身减排措施或从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实现减排任务。
就拿电力行业来说,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初步分析,2016年,全国火电单位发电量二氧化碳排放约822克/千瓦时,比2005年下降21.6%。到2016年底,我国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7亿千瓦,约占全部电力装机的35%,电力行业在发电效率和新能源等技术碳减排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中电联副理事长王志轩分析说,年,电力行业累计减排二氧化碳约94亿吨。通过强制性制定技术标准持续推进深度减碳已难以为继,通过碳市场的建设,促进激发技术减排的潜力成为碳市场的重要目的之一。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规定,所要建设的政策法规体系包括以排放数据直接报送系统、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和结算系统等为主的支撑体系,建设以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制度、排放配额分配制度、碳交易监督管理制度为主的制度体系,并明确交易主体、交易产品和交易平台等。
“《条例》规定要建设的政策法规体系并不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其实,在《‘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已经提出了‘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但还没有得到落实。”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说,2013年以来陆续启动的七省市交易试点,均未推进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数据和配额分配情况向公众披露。试点运行期出现了价格波动性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发挥受限等问题,碳价走势很难由市场形成预期,这很大程度上与碳市场缺乏透明度相关。
信息披露:完善碳市场建设
一份由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发布的《全国碳市场呼唤企业排放信息披露》报告指出,根据经济学理论,产权明晰是市场交易能够得以正常进行的基础和前提。碳排污权作为虚拟资产和公共品,公开涉及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的有关排放量、削减措施等信息,有助于对产权的界定和明晰,有助于降低碳排放权交易的交易成本,同时,有助于规避寻租行为、促进切实产生能够优化资源配置的碳价信息。
张世秋也赞同报告的观点。她说:“企业自证清白是很重要的。”从公共利益角度来讲,信息公开也是件好事,是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实现的基础。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规定,初期市场交易主体为 “发电行业年度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据初步分析,将有1700家左右的火电企业纳入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这些企业涉及排放二氧化碳超过30亿吨,占全国碳排放量的1/3。
“方案规定的大量碳排放企业,都是需要有长期发展战略的大企业,如果企业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将有助于企业依据政策信号来制定自己的长期发展战略。”张世秋说,信息公开还有助于碳市场制度的建设,能让政府和公众共同去监督和监控,使企业自愿或被强制履行基本职责。“在环境领域已有无数例子证明了阳光之下罪恶少一点。”
“此外,我特别强调一点,信息公开是包括碳排放权制度在内的整个环境制度信息产生的过程。”张世秋说,决策部门要科学决策,就必须有足够的数据,“从这个角度来讲,信息公开也是必须的。”
除了被纳入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大发电企业外,排放量在全国碳市场准入门槛以下的发电企业,以及其他行业的排放企业,根据各地方试点的覆盖要求,仍接受试点碳市场的管理。马军说,纳入试点市场的其他行业企业也应建立相应的碳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才能更好地与国家和国际碳市场对接。
交易体系:碳市场需长期培育
《全国碳市场呼唤企业排放信息披露》报告指出,从国际通行做法来看,交易市场信息的公开对达成减排至关重要,是交易机制平稳高效运行的关键。在首开市场排污权交易先河的美国二氧化硫交易市场中,电力行业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治理、交易信息完全向公众公开。在国际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上,欧盟从立法层面就做出信息公开的要求,国家和企业层面都公布了配额分配数据;美国加州不仅公开参与碳交易电厂的排放信息,还建立了公众参与渠道,与公众互动沟通。
其实,在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吕忠梅代表和杨敏德委员等都就碳市场信息披露的议题分别提出了议案和提案,提出了要“研究论证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等相关信息的公开范围、内容,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等。”
马军等建议,为确保全国碳市场能切实实现更优成本的减排目的,相关主管部门应从企业已提交的已有信息开始,尽快提出对碳市场相关信息披露的强制要求,通过社会监督推动其机制完善和数据质量的提升。
“中国推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向国际社会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表明中国将遵守其国际承诺,并为支持《巴黎气候协定》的行动奠定了制度基础。”能源基金会(美国)北京办事处总裁邹骥说,随着碳市场规模增加,金融机构将成为碳市场上的重要参与者,其主要责任是提供金融衍生品,增加市场流动性。在之前开展碳交易试点的地区,金融机构有参与并推出多种碳金融产品,如碳排放权期货、碳期权等。
“无论从交易原理,还是从确保碳市场有效运行的需要看,碳排放信息披露机制都必不可少。”马军说,各种碳金融产品的推出和销售,也应建设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
昆山杜克大学教授张俊杰表示:“全国碳市场的启动,得到全球高度关注。但我们也要看到碳市场的培育与发展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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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最新的科学家新闻,精彩的震撼图片中国企业碳信息披露:内容界定、计量方法和现状研究--《会计研究》2013年12期
中国企业碳信息披露:内容界定、计量方法和现状研究
【摘要】:目前,我国企业自愿性碳信息披露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规范并改善企业碳信息披露,不仅对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能够更好地提高信息的决策相关性,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本文从碳信息披露目标这一视角出发,首先界定了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应涵盖的内容,然后通过指数法构建了碳信息披露指数,对深沪A股上市公司2011年年报中自愿性碳信息披露现状进行了分析,发现我国碳信息披露存在结构散乱、行业差异较大、披露数量与质量不对称等特征。
【作者单位】:
【分类号】:F279.2;F205;F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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