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的手段后果

概述/金融诈骗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其中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危害最大的经济犯罪活动之一,其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财税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金融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金融领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由于中国刑法规定较为原则和概括,目前又无具体而详尽的司法解释,但在实践中此类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上常发生困难和疑惑。特别在犯罪目的的认识上存在较大的分歧,从而影响到对这类犯罪的惩处。本文拟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作一浅析。金融诈骗书籍&
中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共包括8个具体金融诈骗犯罪,只有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和第193条的贷款诈骗罪分别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该两罪的构成要件,而其余6个具体金融诈骗罪即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均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那么,是否这6个金融诈骗罪的构成在主观上不需要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件呢?对此,学界和实务部门基本上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为肯定说或必要说,认为这6个罪无一例外地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的。理由是:(一)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派生出来的,既然普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的,理所当然,它们也不能例外。(二)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罪之所以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为了与其他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骗贷行为划清界限,需要将非法占有为目的明文加以规定。而其余诈骗罪一般对非法占有不作规定,是因为“不言自明”的,对这些犯罪,条文都使用了“诈骗活动”一词,表明了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种观点为否定说或不要说,认为这些金融诈骗罪的构成无须有非法占有目的。理由是:(一)遵循立法原意的要求。中国刑法在第192条和第193条写明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在其他金融诈骗罪条文中未写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并不是立法的疏漏。相反清楚地表明了立法者的本意是否定其他金融诈骗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各该罪的构成要件。金融诈骗罪虽然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是刑法将其归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表明了金融诈骗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秩序,而不是侵犯财产,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金融秩序,即使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仍构成金融诈骗罪。(二)打击犯罪的需要。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虽没有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这种行为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有着非常严重的危害,对这种行为不以犯罪论处,是不利于维护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的。
构成/金融诈骗
1、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复杂客体,并且前者为主要客体。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但下列三种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4、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这也是本类罪区别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的重要依据。
认定/金融诈骗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金融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之一。金融诈骗犯罪都是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除了贷款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刑法列举的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外)、有价证券和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据。(2)其次,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这7种情形都以"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既不能仅根据这7种情形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相关法规/金融诈骗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构成特征/金融诈骗
1、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复杂客体,并且前者为主要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但下列三种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
4、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这也是本类罪区别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的重要依据。[3]
罪行认定/金融诈骗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金融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之一。金融诈骗犯罪都是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除了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刑法列举的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外)、有价证券和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据。
(2)其次,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这7种情形都以"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既不能仅根据这7种情形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诈骗物处理/金融诈骗
1、行为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给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2、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属于恶意取得,应当一律追缴;如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3、对多次进行诈骗活动,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财物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照实际为换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相关法律/金融诈骗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同上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同上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第一百九十二条相关规定: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同上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同上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种类/金融诈骗
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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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光荣榜资深金融女神为你揭秘金融诈骗内幕!
近年来,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问题比较突出,为了引导普通群众,特别是老年居民理性投资,重视和防范非法集资,树立科学投资理财观念,日上午,襄信财富高级业务总监赵丹女士在襄阳市高新区神龙小区,举办了“创文在行动——防金融诈骗公益宣讲进社区”知识讲座,吸引了100多名社区居民参加。
襄阳高新区东风义工协会会长周华铃为大会开场,强调现今社会了解金融防骗知识非常重要,所以今天由一直热衷于公益活动的襄信财富,为社区居民讲解如何预防金融诈骗。
会议一开始,主讲人赵丹女士就与台下社区居民互动,咨询大家曾经上当受骗的经历。多名社区居民发言,讲述自己曾经受骗的经过。赵丹女士通过大家讲述的案例,由浅入深地为大家讲解这些骗子主要的行骗手段,并告诫大家要采用倒推的逻辑思维去思考问题,从根本上预防金融诈骗的发生。
会上,赵丹女士结合一线金融从业人员的丰富经验,深刻分析研判集资形势,宣传基础金融法律知识,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总结了明显造假和错误信息、许诺高收益、私建资金池等几大诈骗特征,同时通过e租宝、凤凰温泉等案例,全面揭露了非法集资诈骗造成的严重后果,使社区居民感触颇深,维权和防范意识进一步增强。
赵丹女士介绍说:“要鉴别一个公司理财项目是否真实,其实很简单。真正靠谱的理财公司的项目,基本资料完善,担保、合同、抵押手续等等都很齐全。最重要的是,这些借款人的资料都是真实可查的。而骗子公司,会给你编造很多模糊的概念,很多高大上的专业名词,但就是避而不谈项目本身。这个时候,大家就要小心了。”
通过赵总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解,很多居民都表示受益匪浅。李阿姨说:“我之前不是特别了解什么是非法集资,面对一些高回报的项目就会心动,听了这次讲座,不会再被高息诱惑了。”
襄信财富提醒广大投资者,在投资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度高的投资平台,切莫贪享一时之利,安全才是关键。襄信财富也将继续立志于金融防骗公益活动,为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尽自己的最大努力。
平台的安全性建设一直是襄信财富发展的重点。襄信财富建立了一系列完善的风险审核体系,46项风控流程,通过层层把关,从源头遏止风险。平台的每一笔借款,我们的风控人员将会采取初审面试、银行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专用的风险评估工具、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多维度的风险评估,尽最大努力,提供最有效的风险保障。未来,襄信财富在积极开展防骗公益活动的同时,也将一直不忘初心,合规运营,切实保障每位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赵丹,襄信财富高级业务总监。十多年的金融保险从业经验,丰富的金融理财投融资行业从业经验,熟知金融行业背景及当前形势,了解各大小金融平台运营模式,具备完善的金融知识、营销知识体系,对金融行业具有独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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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太原特大金融诈骗案
2004年,山西太原发生了“7.28特大金融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11亿元,这让当时山西太原的银行业几乎无一幸免,同时这也是山西省“建国以来最大的金融诈骗案”。
7·28太原特大金融诈骗案事件背景
案发后,这起案件的主犯朱某、孔某逃往国外,开始他的逃亡生活。
猎狐2014行动中,警方锲而不舍,一个长达十年之久的特大金融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朱某、孔某终于被缉拿归案。
7·28太原特大金融诈骗案事件经过
警方:你好,太原110报警中心
日晚上8点,太原警方接到了一个让他们倍感震惊的报案。
山西省太原市经侦支队副队长刘晖滨:建行来我局报案,说储户的一亿五(千万元)不翼而飞。
山西太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四大队副中队长陈武新:非常震惊,不可思议,你存到银行,把钱都让别人取走了,偷偷取走了,那样什么地方存钱能放心。
刘晖滨:被犯罪分子全部提了现,就是转走了,分了40多个单位,把1.5亿元全部转帐,没有了以后,当时智信网络的账户上是余额7万多元,这样时候我们发现这个事情特别重大。
原来, 日,山西智信网络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万柏林支行开户存入1.5亿元,存期一年。然而,一年后等这笔巨款到期的时候,山西智信网络有限公司才发现,这笔1.5亿的巨款早就被人陆续转走,账户上只剩下7万多元钱。
刘晖滨:发现这些钱打到若干个公司,提现、消费、转帐把这些钱变了现都转了,当时我们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这些公司大部分法定代表人都是朱某,就是新型建筑材料公司的法人朱某
朱某,太原市新型建筑结构公司法人代表。而此时警方发现,朱某在转走巨额资金后,不等受害公司察觉,早就逃的无影无踪。
刘晖滨:这个时候发现朱某已经与7月初就已经出境,从北京到深圳,到香港出境已经潜逃。
而在调查朱某诈骗建设银行这1.5亿元一案时,警方发现,这个案件只是山西金融系列诈骗案的冰山一角。
刘晖滨:我们当时都没有想到,这1.5亿在我们内陆城市来说已经是个大案了,可在随后的发展以后,发展的就太大了。在8月3日、8月5日、8月7日、8月9日,各个银行、农行、建行、中行、交行分别来我单位报案
就在警方紧锣密鼓地调查案件时,另一个更加令人震惊的消息传来。8月3日、8月5日、8月7日、8月9日,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陆续向警方报案,他们银行也有大量资金被人偷偷转走。5天之后,警方统计和调查的数据显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除中国工商银行外,山西太原银行业几乎全部出现问题。除此之外,还有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企事业单位也牵连其中,案件共涉及山西省辖内银行分支机构近20家,损失金额高达11亿5615万元,共计73起金融票据诈骗案件。
陈武新:当时我们感觉到这个案子特别重大,作为我们办案人员来说,也第一次遇到这么大金额的这个案件
刘晖滨:当时我们特别震惊,银行能出现这种问题,储户的钱存到银行里没有了。第二个涉及大部分是国有银行,而且金额特别巨大,有11亿多元,当时我们就特别震惊。
山西警方迅速成立了“7.28”特大金融诈骗案专案组,抽调100多名警力昼夜追查。
刘晖滨:我们压力特别大,大家没白天没黑夜的,全部住到办公室,我记得我当时是2个多月没有回家。
通过警方夜以继日的艰苦奋战,不到两个月,警方刑拘涉案人员26名,及时冻结80个涉案账户,发现这一系列金融案件的作案手法相同。
陈武新:犯罪手段相同,都是社会上人员和银行人员相互勾结,换了印鉴卡,然后随后把这个客户钱取走了,在这中间,他为了迷惑存款户,他们又做了一个假对账单,把钱取走了,做了个假对账单,说这里面还有钱,还剩这么多钱,送到存款户手上,达到迷惑存款户的目的。
通过警方的调查发现,“7.28”系列金融诈骗案是一帮窃贼通过与银行人员内外勾结,私刻印章、伪造转账支票等手法,将各大银行存款转至其他账户,再以直接提现、转为承兑保证金等形式,骗取巨额资金,组建了一条运作顺畅的“蒸发存款流水线”。这一系列金融诈骗案共涉及40多名犯罪嫌疑人,在警方的追击下,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已经落网,但是骗取建设银行1.5亿元巨款的朱某和孔某一直潜逃国外。那么,犯罪嫌疑人朱某到底是什么人呢?他骗取巨额资金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曾是赫赫有名的老板 却因赌博走上不归路
号,山西警方接到建设银行太原市万柏林支行报案之后,迅速展开调查,不久之后,警方就发现,这是一起由朱某和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的金融诈骗。
陈武新:因为客户在银行开户以后,这个印鉴卡银行留存一份,客户有一份,客户如果去取钱都要银行的工作人员都要比对印鉴卡,但是别人如果取走了的话,肯定是可能性不大,这样的情况我们就感觉到怀疑,有可能是内外勾结。
那么,朱某是如何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勾结的呢?今年50岁的朱某是太原市新型建筑公司法人代表,2003年5月,因为公司出现资金困难,朱某向建设银行太原市万柏林支行提出贷款想进行周转。
犯罪嫌疑人朱某:就是资金周转比较困难,我跟银行谈,我要贷一部分款。
央视财经《经济半小时》记者:贷多少钱?
朱某:当时银行他也答应了,要给我一个亿。
据朱某交代,为了能及时拿到这笔巨额的银行贷款,他采取了先存款、后贷款的方式,通过熟人介绍,以承诺高息的方式,让山西智信网络有限公司将1.5亿元存入建设银行。
日,山西智信网络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太原市万柏林支行开户,存入了1.5亿元的资金,存期一年。可是,当朱某找到当时建设银行行长邵某贷款的时候,却发现贷款并没有那么容易。
朱某:他说是有点困难,也没有额度,他说我给你想办法。
那么,建设银行行长邵某会想出什么办法呢?据朱某交代,邵某想出来的办法,就是让他以山西智信网络有限公司的名义,先终止1.5亿元的一年期存款,将刚刚存进来的1.5亿元转走。
朱某:过了几天,他就给了我一个银行开户的一个复印件,他说这个事就咱们俩知道。完了你刻一下章,我把钱给你转出来,过一年再把钱转回来就行
邵某给朱某的那份复印件,就是山西智信网络有限公司开户时的银行预留印鉴卡,如果储户中途想要取款,转账支票上的公章必须和银行预留印鉴卡上公章进行比对,准确无误之后才能取款。于是朱某让自己公司的总经理孔某,谎称是山西智信网络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拿着印有假公章的转账支票到银行转账,结果却出现了问题。
犯罪嫌疑人孔某:送去了,结果没有通过。当时好像是印鉴不符是怎么,然后就退回来。
刘晖滨:这个时候财务人员发现,说你这个章不对啊,怎么能把这些多钱给转让走,这不行,当时就卡住,朱某就开始对银行的行长、副行长这一系列的可以动钱的这些人进行沟通贿赂。
为了能够逃避银行的监管,顺利将1.5亿元资金取走,朱某通过赠送手机、高档手表等方式,贿赂银行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用假的印章更换了银行预留印签。
刘晖滨:把这个银行的预留印鉴换了以后,在银行购买支票,将该公司的存款1.5亿转帐他所控制的公司进行使用,这个就是朱某私刻的印章,在转帐发票上盖上这个章,把储户的钱转上走。
孔某:改了印鉴以后,完了以后,朱某就把那个支票本给了我了,他需要多少钱的时候,告我填上数字,有时候是我填好数字给会计,有时候自己就送到银行了。
更换了银行印鉴卡之后,从 日,也就是山西智信网络有限公司将1.5亿元存入建设银行的第5天开始,朱某先后将1.5亿元打入山西德利安商贸有限公司、太原市御龙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山西银鑫科贸有限公司等多个公司的账户,最后山西智信网络有限公司账户里只剩下7万余元。
刘晖滨:我们在案发以后,在北京朱某的公司里查获的数个和朱某有关的公司,法人均为朱某,这些公司均是为朱某转帐、贷款或者其它的经济活动而使用的,没有任何经营,你看它全都是通行费用,就没有什么营业收入,基本上全是费用,停车费、汽油费、差旅费,我们从他的记帐凭证和财务资料分析就没有盈利的项目和经营的资金流向,大部分是进来钱,直接转上走,就是典型的皮包公司,空壳公司,就是为了他的金融诈骗做准备的空壳公司。
央视财经《经济半小时》记者:就是他一共有多少个公司,注册的?
刘晖滨:在太原应该有20余家,在北京我们查获的有4家,在大同也有他的公司,涉及山西、北京、河北、太原均有他的投资公司。
据了解,朱某名下有26家各种名目的公司,其中大部分都是用来转账的空壳公司。那么,被朱某非法转走1.5亿元的巨款真的是为了公司的资金周转吗?
朱某:有一部分是正常周转,银行贷款到期转一下,还了一部分,但数字我记不清,时间长了。还有一部分,我原来当时在菲律宾跟他们合作,包了个赌场转了一部分。
采访时,央视财经《经济半小时》记者调查了解到,十年前,朱某在山西小有名气。初中没毕业就跑到广州做贸易,后来在山西大同创办了英特俱乐部,一度成为大同地区规模最大、档次最高的娱乐场所,一年盈利就达2000多万。
朱某当时已经管理着一家500多人的公司,在很多人眼里,朱某是一个手眼通天、很有本事的一个人。
孔某:他的情商高,他底下好多人,他能拢住这些老头们,包括我。
朱某:当时我在山西地位很高的。
采访时央视财经《经济半小时》记者了解到,朱某曾经是山西省赫赫有名的人物,因为公司一直盈利,所以朱某还曾经拿出钱去捐款,做慈善。
十年前 朱某在山西小有名气
朱某:那时候我才30多岁。
为什么一个叱诧风云的老板,会慢慢的走向犯罪的道路呢?
朱某:主要就是那个赌钱把我害的。
据朱某交代,随着生意越做越大,他开始跟朋友到澳门赌场去玩。
朱某:拿了几千块钱,赢了十几万,我说这个来钱快,这么刺激。
按照朱某的说法,赌博既刺激、又来钱快,于是,他便不停地出入各种赌博场所。
朱某:我在赌场的时候一晚上赢过五千多万,拿三百万,赢了以后又膨胀了,这钱来得快,最后输的时候,今天一千万,明天两千万,最后就输了。
警方在侦查时发现,朱某非法诈骗建设银行1.5亿元的资金中,有4000多万都用于偿还赌债。
刘晖滨:大部分做了投资,还他的赌债,还有以前个人经济纠纷的欠款,就根本已经把这钱收不回来了,我们查,他控制的二三十家公司以后,是基本上没有盈利项目,因为我们看他的财务资料,全部是费用,就是没有进项。所以他经营上面是肯定是出现大问题了。
2004年5月,山西智信网络有限公司存入建设银行1.5亿元一年期的存款到期,仅剩下2个月的时间,沉浸在各种赌博场所的朱某突然发现,自己的公司根本没有办法堵上这个窟窿。眼看着事情就要败露,朱某害怕了。
朱某:我就害怕还不回来,我就提前跟朋友借上几个亿,到期了倒一下,说好以后,当时快到时间了,我那个朋友那边出了一点事,这种情况下没有办法,我就有点害怕了,我就考虑到不能在国内待了,当时抓住很麻烦了。
号,朱某已经黔驴技穷,于是他瞒着家人,带着900多万现金,与公司总经理孔某,先后外逃国外。
朱某:从广州我去了香港,坐船去了香港,我在那边努力看看能不能把这个钱凑够,给它补上,一看没有希望,我才从香港去了非洲。
我们看到曾经生意做的红红火火、还当过山西省政协委员的朱某,因为豪赌走向了犯罪的深渊,在骗得1.5亿元之后??,朱某逃往国外,一逃就是十年。在朱某和孔某逃往国外之后,警方迅速发布红色B级通缉令,实施网上追逃。那么朱某和孔某是如何度过这十年的呢?
逃亡十年 辗转十几个国家 曾遭遇入室抢劫
2014年7月的一天,负责7.28特大金融诈骗案的警官刘晖滨接到一个电话,这让他既意外又兴奋。
刘晖滨:他的一个朋友,就是原来我们接触过的生意伙伴的一个朋友,给我们主动来的电话,说朱某跟他联系了
那么,十年的逃亡,此时的朱某和孔某到底会在哪里呢?事实上,这十年间,山西警方一直没有放弃对他们的追逃。
刘晖滨:十年终于找到了,我们就是728这个追逃十年从来没有放弃过,朱某是728的主犯,当我接到这个电话的时候特别兴奋
刘晖滨说,据朱某朋友的透漏,在电话里,朱某有意回国自首。那么,是什么原因让逃到境外十年的朱某想自首呢?十年来,他过的是究竟是什么样的逃亡生活呢?
2004年7月,为了逃命,朱某从香港逃往非洲。
朱某:刚开始去了非洲的一个岛国待了几天以后,因为我觉得不安全,我选了个跟中国没有建交的国家,它那个没有建交,叫斯威士兰,飞到那以后,我从斯威士兰花钱买关进去的南非,他电脑就没有我这个名字,我就害怕查到。
朱某和孔某告诉央视财经《经济半小时》记者,十年的逃亡,他们经常在惊恐中度过。
朱某:有时候晚上做梦,提心吊胆
孔某:提心吊胆倒还好,最重要的是居无定所,因为你出国到哪个国家都是旅游的身份,他不允许你不多待,所以你必须得来回走,来回跑。
朱某:有的国家最多住半年就离开这个国家,因为你必须得办工作证。
孔某:我最发愁的就是一到一两个月就坐飞机,我在塞舌尔还有一次坐骨神经疼,拄的拐,一个腿就不能走路了,我当时拄的拐,拄的拐坐飞机去,不走不行
十年来,朱某和孔某不断变化着身份,更改自己的名字,先后买了新加坡、泰国、塞舌尔、柬埔寨、肯尼亚、南非等多个国家的护照,漂白自己的身份。但总是诚惶诚恐。
朱某:经常考虑过关,会不会在机场把我扣住,因为现在全世界都抓我,提心吊胆。
朱某交代,逃亡的前两年,他们一直过着居无定所的生活,直到2006年,朱某在南非办了工作居留,还买了套高档住所才暂时安顿下来。但是,让朱某和孔某没想到的是,没过多久,他们的异国安家梦就随着一起入室抢劫案的发生破灭了。
朱某:进来以后就找老板去哪里。因为我家里公司的人都说老板在外面打高尔夫,因为我那是高尔夫球场,外面是别墅。当时这种情况,没有人说我在后面。
孔某:当时也挺害怕的,拿着枪肯定害怕。都叫我们到楼上一个房间里,都蹲下,抱着头,然后他叫一个黑人拿着枪在这盯着,然后他们就找,结果没有找见朱某,结果就走了。
逃亡的朱某在这次入室抢劫案中躲过了一劫,经过了这次险情,惊魂未定朱某和孔某,很快就逃出了南非。
朱某:当时我就想,要这样的话,要死死在中国,不能死在国外,死在国外,大家到时候连我的身份都不知道是谁。
离开南非之后,朱某和孔某辗转几个国家后,又到了新加坡和柬埔寨,每天他们在担惊受怕中度日,而更让他们备受煎熬的是,十年的时间都无法与家人联系。
朱某:有时候想老人,想家人,想孩子
孔某:想孩子,特别想孩子。
朱某:原来我离婚带着个儿子,儿子残疾的,都在学校里面,完了找的这个太太,岳母一家人特别好,把孩子几岁给我看大,我走了十年,也不知道死活,我最对不起就是老两口
十年的逃亡,朱某和孔某身心疲惫,身为逃犯,他们终日诚惶诚恐。十年里,他们带走的900多万现金也所剩无几。逃亡的日子里,他们一直都在密切关注着国内的动向。
朱某:我是2011年2月份,国家人大通过一个经济犯没有死刑,有13条,我看了以后对我挺震撼的,我就看看哪个成熟的时机以后,将来我选这个时机,我要回来。
今年7月,朱某在网上看到了我国公安部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的猎狐2014专项行动,当他得知自首可以有宽大处理的政策时,他给朋友打了电话,转达了他要自首的消息。
刘晖滨:说了很久,他也说我终于听到咱们山西的乡音,还有他这个情况能直截了当的说,他原来也就说,说我在境外也就是通过媒体一知半解,其它情况我也不知道。他也看到这个猎狐2014的声势就在这放着,还有咱们四部委的通告,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理。
得知朱某要自首的消息后,办案警官刘晖滨在电话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厌其烦地给朱某讲解这次猎狐行动的政策。太原市公安局,山西省公安厅也先后多次和朱某电话沟通,希望他能投案自首,但朱某还是有所顾虑。
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边智慧:他最大的顾虑现在就是说是不是(没有)死刑,这是第一个,一个就是他考虑他回来以后,审判和案件的移送能判多少年
朱某:就害怕判得太重,判得太重,因为我现在都50岁了,不能这辈子就这样结束了
经过多次沟通,朱某向警方提出,如果自首,他想见见自己的家人。
边智慧:他在电话当中非常急迫,他说我就是对老人的忏悔,因为他一个儿子是前妻的,他就跟我讲,就说和人家的老人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人家给他管了十年,况且他孩子还有点病,我说这个没有问题。
得到了警方的承诺,在内心深处对亲情的强烈渴望下,朱某决定回国自首。
朱某:最后厅长耐心地教育,各方面,我就下定决心跟孔某一块回来。
孔某:从我内心来说,我肯定双手赞成了。
2014年7月底,中国警方前往柬埔寨,在和柬埔寨警方共同合作下, 8月3号,逃亡了整整十年的朱某、孔某两人被押解回国。回到国内后,警方特意安排朱某和孔某和家人见了面,了结了他们的心愿。朱某跪在两位老人面前,向老人忏悔。
朱某岳父:都要给人家如实交代,交代清楚戴罪立功,早一点出来,过正常人的生活。你的两个儿子都在等你,我们也都等待你。
朱某:想年轻的时候也辉煌过,也做了好多事,非常后悔,走到今天真的不应该,也对不起家人。
7·28太原特大金融诈骗案事件结果
“7.28特大金融诈骗案”嫌疑人逃亡十年后被押解回国
日,“7.28特大金融诈骗案”嫌疑人朱某和孔某,被山西警方成功押解回国,至此,两名被公安部列为B级逃犯的犯罪嫌疑人,结束了他们十年的逃亡生活。
7·28太原特大金融诈骗案事件影响
国外不是逃亡者的“避罪天堂”
十年来,警方锲而不舍,毫不放松,终于将两名B级逃犯成功劝返。朱某、孔某归案之后,向警方供述了他们进行金融票据诈骗的犯罪事实,并举报了其他境外逃犯,回国后,他们见到了朝思暮想的亲人。他们潜逃境外10年间,从亚洲逃到非洲,再从非洲逃到亚洲,逃亡了十几个国家,东躲西藏,居无定所,可以说,他们度过了不堪回首的10年逃亡路。12月1日,是我国政府对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最后期限。在这里,我们也要奉劝那些在逃人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高度重视,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交涉力度,不能让外国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所以,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是难逃法网。[1]
.网易[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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