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叫我上我国司法独立

长沙市天心区:司法文书邮政专投 让送达难不再老大难
  三湘都市报8月2日讯 8月1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与长沙邮政公司达成战略合作,研究出了“驻点+专投”的法院文书送达新模式,以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该模式改变了以往快递员定时上门揽收、法院文书与邮件混投的方式,采取“驻点+专投”,即邮政速递在法院全天候驻点服务,提供电话送达、收件、查询、返单等主动服务;同时邮政速递选拔一批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快递员,在长沙城区成立“司法文书专投队伍”,由法院人员对专投队伍集中培训。在全国范围内,把法院文书作为特殊产品一单一返,将投送结果及时反馈至法院。
  据介绍,早在日,该合作模式就已开始试运行,两个月来,文书妥投率从之前的35%提升到现在的80%。下一步,天心区人民法院将与邮政速递物流就流程优化及“互联网+法院服务”等方面进行战略合作。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陈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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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职务犯罪在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呢,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2、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3、职务犯罪的种类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53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2、、3、、4、5、、6、、7、、8、、9、、10、、11、、12、。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以上是对邮政职务犯罪是什么呀的相关法律解答,希望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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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上是对邮政职务犯罪是什么呀的相关做答,祝你好运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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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邮政专递监管,提高司法送达质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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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出台的《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送达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实践中,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均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速递公司)专营送达。邮政速递广泛的传递网络、专业的送达队伍,一定程度上节约了人民法院诉讼成本,缓解了人案矛盾,提高了诉讼效率。但是,实践中邮政专递送达也出现不少问题,据保守统计,约10%的特快专递不能有效送达,其中约2%的特快专递存在不当送达,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当前司法送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送达不符合法定程序。以用户领取代替按址投递。《送达规定》第六条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可见,按地址送达是首选方式,只有在按地址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联系受送达人。但投递员在有准确地址的情况下,仅通过电话方式要求受送达人上门提取快件,如不主动前来领取,则以无人认领退回。如(2015)通潮民初字第01148号案件,退回原因为“无人认领,退回”,事后法官上门顺利送达。非法定代收人代收快件。《送达规定》第七条规定,同住的成年家属或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可以代收邮件。但实践中,投递员擅自将邮件交受送达人同住亲属以外的邻居、朋友代收,回折上也不按照规定注明系受收件人委托,究竟是否实际送达,并转至受送达人,仍需法院进一步核实。有的虽签有受送达人姓名,但其本人否认系其自己所签,后经比对确非受送达人本人字迹,致使诉讼程序无法按期进行.无正当理由退件。有明确到村、组的送达地址,却以地址欠详退回,如(2015)通山民初字第00721号,退回的信件中没有注明退回原因.(2015)通潮民初字第1045号,退回原因为“查无此单位、拒收”,查无此单位与拒收是截然不同的两种送达结果。事后经审判人员直接上门送达,送达地址准确无误。《若干规定》第九条明确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收发室的工作人员签收即为送达,而有些送达单位的信件,因为负责人出差被退回。甚至还存在一些快件在当事人已经拆封后又以拒收的理由被退回的现象。  二是送达不符合规范要求。邮件签收人身份不明。《送达规定》第八条规定,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但实践中,代收人不注明身份关系、身份号码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签收人签名字迹潦草,难以辨认其姓名,有的仅签姓而无名,有的甚至无签收人签名,如(2015)通山民初字第00585号,回折上空白。由于邮政部门送达时不做签收信息的登记,即使回执回到法院,非本人签收时法院无法核实签收人的身份情况.邮件签收日期不明。邮件签收日期即诉讼程序起始日期,是界定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时间点的重要依据,更是庭审程序开启的法定前置条件。邮件签收日期不填,则当事人的诉讼程序起始点无法确定,导致诉讼程序难以继续进行,如(2015)通知民初字第00350号。  三是服务存在其他瑕疵。回执不能及时退回甚至不退回。特别是外省的回执,有时一个多月也不能退回,法院仅能从网络上查询送达信息入卷,一旦当事人否认收到特快专递,法院难以举证已送达。如以网络查询结果作为送达依据缺席开庭,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造成重大影响。回执毁损严重。个别回执在退回时出现破损、缺角的情况,不能看到送达文书名称,甚至于无法判定这份回执属于哪个部门或者是哪个案件中的.网络查询信息不真实。在网络上查询已妥投的邮件,事后又收到退件,如(2015)通仁民初字第00478号,法院如果根据网络查询的结果安排开庭,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出庭,直接作出判决,则会因程序错误直接导致错案发生。此外, “回执联”作为有效的送达凭证,须附卷存档,根据卷宗存档规定,用签字笔和钢笔以外的笔签写不利于案卷长期甚至永久的保存。  法院专递送达出现上述问题时,法院迫不得已会重新安排送达,根据送达到的时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重新安排开庭时间,尤其是多当事人的案件,其中一个送达出现问题,所有的必须重新邮寄,耗费大量的时间及精力,加重了法官的工作负担,也使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及时实现。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邮政速递公司对法院专递业务监督管理不严、工作人员对法院专递送达的法律规定不了解、工作中缺乏责任心所致。由于邮政速递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的邮寄国家公文的专营公司,与其他快递企业不存在市场竞争。因此,邮政管理部门、邮政速递公司应当加强管理,以提高法院专递送达水平,严防邮政送达的失误造成法院司法程序错误,导致错案发生。对此建议:  一、邮政速递公司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作为邮政部门主管的邮政速递公司,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更是法律赋予的义务。建议各邮政速递公司委派专人,与当地法院共同协商确定统一送达规范及标准要求,定期梳理邮递送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改进工作措施,切实承担起应尽的法律责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法院的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二、邮政速递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一是强化业务培训。法院专递的投递不同于普通邮件的投递,要求更高、责任更严。法院和邮政部门应当联合定期对邮递员进行有针对性地业务培训,特别是新上岗的邮递员,未经培训不得送达法院专递。通过培训,使邮递员明确送达的规范和要求,使他们熟悉投递操作流程和规范,增强工作责任心,从而统一送达的标准和尺度,提高送达的效率和质量。二是强化整体联动。邮政速递公司内部应当加强上下级之间的联系,特别是对跨区域的法院专递,应当建立统一的送达流程和标准,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快速规范送达。三是强化业绩考核。应当加强对邮递员的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对法院专递送达中发现存在不当送达的,应当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对工作责任心缺失、不当送达屡有发生的,应考虑取消其送达资格。  三、邮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行业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相关规定,将邮政速递公司送达法院专递情况纳入常规性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对邮政企业及邮递员不当送达的责任予以明确,对不当送达较多的邮政速递公司,应当通过行政监管措施予以严肃处理,定期听取法院、邮政速递公司关于法院专递送达情况的报告,实地检查法院专递送达台账资料、凭证,以便准确了解真实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对法院、邮政速递公司提出意见、建议,以利于邮政速递公司不断提高服务水平,遏制邮政企业及邮递员不当送达频发的现象,维护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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