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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传真︱都有哪些浙商参加B20?这里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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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瞩目的二十国集团工商峰会(B20)将于9月3日在杭州国际会议中心开幕,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将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全面深入阐述对中国经济以及世界经济治理方面的看法和主张。部分G20峰会领导人也将出席B20峰会的全体会议,与工商界代表互动交流,共谋世界经济增长之策。
这场在家门口召开的世界经济盛会,当然少不了浙商的参与。据《浙商》杂志不完全统计,在B20峰会上,将有12位浙商参与B20各议题工作组,25位浙商成为参会嘉宾。他们是谁?我们马上为您呈现。
这是迄今为止最全最新的B20峰会浙商参会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B20中小企业发展议题工作组
马云&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
B20中小企业发展议题工作组主席
作为B20中小企业发展议题组组长,马云重述其对在线世界贸易平台的支持。马云建议G20国家支持建立eWTP和eroad。在过去,全球化为20%的大公司服务,在未来,相信全球化应该让80%的中小企业受益。
傅利泉&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B20中小企业发展议题工作组成员
在前期的中小企业发展议题组讨论中,傅利泉就十分强调要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傅利泉认为,要持续创新,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资金和技术的瓶颈。对此他建议,加强国际性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鼓励种子基金、风险投资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特别是风险投资或产业基金的支持,非常有利于中小企业间创新要素的流动。
华桂潮&英飞特电子(杭州)有限公司董事长
B20中小企业发展议题工作组成员
华桂潮曾经在美国和中国多次创业,产品普遍适用于航空、航天和军事等关键行业。未来,他希望能够在自主核心技术创新的前提下,形成核心竞争优势和技术标准,以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展示“中国智造”的实力。
田宁&盘石网盟创始人、董事长兼CEO
B20中小企业发展议题工作组成员
田宁两次受邀参与B20峰会,一直为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积极建言。他表示:“在B20峰会上,我将就政府的政策、税收、扶植以及融资渠道的拓展等方面提出建议,并尽可能地拉动社会就业,培育高素质人才。”
B20贸易投资议题工作组
陈宗年&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B20贸易投资议题工作组成员
“贸易保护与贸易开放是全球经济的一对矛盾体。G20是对世界经济影响最大的峰会之一,要呼吁共建开放的创新体系,让创新最大程度上惠及各类群体。”陈宗年认为,在这一阶段共建全球开放体系,至关重要。
沈波&浙江华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B20贸易投资议题工作组成员
建筑业起家的浙江华成控股集团,其成长历程也折射了“杭州制造”的发展轨迹。获悉入选B20议题工作组后,沈波循着父辈的创业史思索着,如何紧抓国际峰会带来的经贸机遇,以浙商“创二代”的创新思维,融合产业和资本,擦亮传统浙企的金名片。
屠红燕&万事利集团董事长
B20贸易投资议题工作组成员
这次参加B20峰会、G20峰会,屠红燕首先是参会者,另外还是服务商。她希望B20要多关注一些中小企业在进出口贸易过程当中遇到的贸易壁垒问题,多出台一些鼓励企业跨出去、走出去之后跨境收购当中的政策。她同时希望通过此次B20峰会督促WTO成员国带头批准实施TFA使国际间的贸易与投资活动尽可能自由地进行。
B20就业议题工作组
梁信军&复星集团副董事长兼CEO
B20就业议题工作组联合主席
创立近25年,复星集团成为“以保险为核心的综合金融能力”与“根植中国、有全球产业整合能力”双轮驱动的世界一流投资集团。对于如何来鼓励公众创业和创新,梁信军表示,我们的目标就是想要帮助那些新设立的企业,帮助他们参考G20其他国家的就业模式。
王水福&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B20就业议题工作组成员
对于王水福来说,B20峰会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早在2011年,他就出席了在法国戛纳举办的第二届B20峰会。这次西子联合控股入选了B20就业工作议题组,王水福也将就人才培养,就业形势发表自己的见解。
宗庆后&杭州娃哈哈集团董事长&
B20就业议题工作组成员
5年前在法国戛纳,宗庆后建议政府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5年后在家门口举行的B20峰会上,宗庆后期待,通过对提振实体经济的呼吁,能够有利推进全球经济的协调发展。如何发展实体经济?宗庆后把目光投向了中西部。“如果让两亿九千万务工者回到家乡就业,把企业搬到当地去,让务工者每月有两三千元的工资,他们的生活水平可能会超过在外务工。”
张道才&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B20就业议题工作组成员
张道才用了30年时间将三花发展成为空调四通换向阀、电子膨胀阀销量全球第一的行业领军企业。如今三花近一半的销售收入来自海外市场,海外员工占比达到10%。张道才说,此次参会除了代表浙江企业家发声外,也更希望能为企业未来发展寻找新的机会。国际并购就是他关心的一个主题。
高继胜&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B20基础设施议题工作组成员
从2014年开始,高继胜开始带领莱茵达转型体育产业,涉足健康、环保、互联网,该战略部署使得这家企业在成立20年时首次达到了300亿市值。作为目前国内为数不多的体育产业生态圈布局者,高继胜表示,他的B20之行,仍将重点关注体育产业在全球的发展与问题解决。
参会嘉宾(按姓氏拼音字母排序)
陈爱莲&万丰奥特控股集团董事长
B20参会嘉宾
陈爱莲创立的万丰奥特已实现铝轮毂行业细分市场全球领跑,国际并购项目镁合金行业全球领跑,国内并购项目涂覆行业细分市场全国领跑等多项“冠军”。
陈坚&葡萄牙华人企业联合会执行主席&
B20参会嘉宾
从悉尼到葡萄牙,凭借温州人敏锐的嗅觉,陈坚已分别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和第二大城市波尔图创办了中国城,生意遍布葡萄牙全境,近年又回归浙江创立了平湖国际进口商品城。
陈越孟&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B20参会嘉宾
作为浙商中产业转型、产业升级的探索者之一,陈越孟创立的浙商创投管理资产超过300亿元,“传承浙商精神、助力民族产业”是他和公司一贯的宗旨。
戴华东&海外浙江华文媒体联合会会长
B20参会嘉宾
上世纪80年代移居西班牙后,戴华东从中餐馆发家,后又涉足外贸,如今在西班牙的事业版图涵盖中餐、外贸、传媒三大行业,他的目标是把海外浙商的影响力传播得越来越广。
冯亚丽&海亮集团董事长
B20参会嘉宾
在过去的26年间,冯亚丽和弟弟目标一致,一手锻造出了海亮这家市值超过1400亿元的商业帝国,并将其产业触角从单一的铜加工制造业逐步延伸至教育、环保、地产、金融乃至农业。
金良顺&浙江精功集团董事长
B20参会嘉宾
金良顺带领精功集团先后与德国、美国等众多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和吸收了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技术,使集团产业和影响力得到了质的提升。目前,旗下有“轻纺城”、“精工钢构”、“精工科技”、“会稽山”4家上市公司。
蒋忆&城云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
B20参会嘉宾
通过打造中国首个中小企业云平台,蒋忆一直在不断推进建设城市大数据运营平台、搭建全球协作云服务网络,并以创新云服务方式,推动智慧杭州的设计和建设。
蒋明&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B20参会嘉宾
用“牵着奶牛卖牛奶”的思路,蒋明不仅将目光停留在销售专业的空气分离设备,还要在石化、冶金等企业中投资建立空气工厂,做首屈一指的工业气体供应商和服务商。
李书福&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B20参会嘉宾
2010年,李书福带领吉利收购瑞典汽车巨头沃尔沃,用5年时间将其带出严重亏损的困局。2015年,沃尔沃全球销量首破89年历史上的50万辆大关。
李永平&浙江美麟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B20参会嘉宾
从电梯广告到公关营销,再到如今已形成体系的国际品牌投资管理和国际文化交流,李永平创立的美麟文化不但获得了万达等国内名企的认可,也受到海外企业的欢迎。
陆宏翔&浙江聚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B20参会嘉宾
陆宏翔是跨境电商“杭州模式”背后的主力军之一,他致力于寻求一条既与世界接轨、又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工业与制造业产业化之路,制定了全球化、全品类的战略定位。
鲁伟鼎&万向集团首席执行官
B20参会嘉宾
23岁时从父亲鲁冠球手中接任万向集团总裁,鲁伟鼎从稚嫩少帅成长为扛起“中国最大汽车零件供应商”大旗的人。他坚信,G20杭州峰会会促使万向往更的方向发展。
南存辉&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B20参会嘉宾
2014年,南存辉带领正泰收购了德国东部奥登河畔的法兰克福市最大的光伏企业Conergy组件厂,当地政府将该厂附近的这条路更名为“正泰大道”。这在德国历史上史无前例。
仇建平&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B20参会嘉宾
他从机械装备制造出发,探索智能机器人、激光测量等新领域,架起行业采购线上平台,推动巨星股份实现传统制造向“高科技+互联网”的时代迈进。
戚金兴&杭州滨江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B20参会嘉宾
一路走来,戚金兴和滨江集团收获众多硕果,在众生喧哗高歌猛进的时代,杭州房地产市场的这位领军者,以不骄不躁、不忧不惧的姿态迎接未来。
王健儿&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B20参会嘉宾
华数集团是杭州一家大型国有文化传媒产业集团,是我国规模最大的跨地域经营的有线网络运营商,拥有3000万有线电视家庭用户与8000万互联网电视覆盖用户。
王佚磊&广宇集团董事长
B20参会嘉宾
“子承父业”的王轶磊,有着与父亲一脉相承的稳健和低调,也有他对楼市、对生活独特的理解。他的坚守和梦想,将成为这家老牌房企未来新的战略着力点。
吴伟宏&浙江杰森厨具有限公司董事长
B20参会嘉宾
吴伟宏是见证中国厨具三十年发展与变迁的业内认知之一,他三十多年只做一件事:厨房油烟净化。2013年,吴伟宏带领杰森厨具进军资本市场,成为集成灶行业第二股。
谢宏&贝因美创始人
B20参会嘉宾
相比于功成名就的企业家,谢宏更乐于把自己定义为一个创业家——享受利用自己的食品科学的专业知识,去进行一次次技术创新的过程。
叶文&杭州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
B20参会嘉宾
被业界称为“缫丝大鳄”的叶文,在并不起眼的领域中做到了第一,他对丝绸机械的坚守,正是杭州纺机不懈前行的关键所在。
余海军&宝利德控股集团董事长
B20参会嘉宾
作为豪华品牌汽车经销商集团的引领者,余海军和宝利德集团是浙江汽车经销商集团发展的一个缩影。他期待这次B20能够推动世界电子贸易平台的发展。
朱明虬&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B20参会嘉宾
朱明虬以其策略家的头脑和改革家的胆识,叱诧纵横广告业二十余载,他秉承着“敢为人先”的拼搏信念和“细节成就经典”的做事原则,将一家本土广告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
周良璋&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B20参会嘉宾
从机械到电子再到智能化,周良璋带领海兴电力的一次次转型产生“蝶变”,逐渐成长为智能配用电领域的“小巨人”。
赵依芳&华策影视集团总裁
B20参会嘉宾
她是影视浙军的领头人,中国影视圈的巾帼英雄。心怀华策人独有的理想和情怀,赵依芳期待带领华流走向世界。
章国经&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B20参会嘉宾
他曾用四年时间,带领企业从传统电视制造商,转型成为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领军企业之一,超过1500辆正在杭城运行的电动公交车,创造了“纯电动公交”的杭州速度。提交日期:&&&&&&&&
法定代表人王水福,董事长。原告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62号。法定代表人王水福,董事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甘为民、郑志锐,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大舜合金研究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四区8号503室。诉讼代表人许**。原告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电梯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大舜合金研究所(以下简称“大舜研究所”)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甘为民、郑志锐,被告大舜研究所的负责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公司诉称:原告西子联合公司成立于日,原名浙江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日改为现名。西子联合公司是一家大型的控股型公司,其综合经济实力在成立的第二年度就已经列入浙江省百强民营企业第34名,中国民营企业竞争力50强,是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西子联合公司是涉案第1690102号“XIZI”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原告西子电梯公司成立于日, 其前身为1981年成立的杭州西子电梯厂。西子电梯公司是具有20多年电梯生产销售历史的企业,是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省级星火示范企业、国家大型企业,曾多次获得浙江省最大工业企业荣誉。西子电梯公司是涉案第1690102号“XIZI” 注册商标的原所有人。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奥的斯)成立于日,原名杭州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日改为现名,是由西子电梯公司与奥的斯远东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西子奥的斯是我国最大电梯制造商之一,其生产的使用“XIZI”注册商标的电梯多年来在全国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三,自动扶梯更是多年来占据全国销量的第一名(以单厂计算),西子奥的斯是浙江省知名商号企业。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是涉案第1690102号“XIZI” 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者。西子联合公司与西子电梯公司、西子奥的斯为关联企业。西子联合公司与西子电梯公司受同一股东王水福控制,西子电梯公司系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中方合资方。日,西子奥的斯成立后,即开始在生产、销售的电梯、自动扶梯产品上及相应广告宣传中使用由西子电梯公司设计并授权使用的“XIZI”商标。日,西子电梯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商标局递交了“XIZI”商标注册申请,于日被核准注册,同时授予商标证书,证书编号为第1690102号,使用商品范围主要在电梯(升降梯)、自动扶梯(电梯)、移动楼梯(滚梯)等产品上。在核准注册后,西子电梯公司就将该注册商标授权许可西子奥的斯使用,并向商标局办理了相应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基于两原告经营管理战略上的考虑与调整及两原告公司间的关联关系,西子电梯公司将该第1690102号“XIZI” 注册商标转让给西子联合公司,并于日经商标局的核准取得《注册商标转让证明》。西子联合公司在取得第1690102号“XIZI” 注册商标之后,一贯地承继了该注册商标授权许可西子奥的斯电梯使用的法律关系,目前,有关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之中。除了受让西子电梯公司第1690102号“XIZI” 注册商标之外,西子联合公司还受让了西子电梯公司注册在其他类别商品上的“XIZI” 注册商标4个以及其他一系列的商标。西子联合公司作为一家大型的集团管理型的公司,非常注重无形资产的集中管理,除了受让来自关联企业西子电梯公司的大量商标之外,西子联合公司自身作为申请人,已经申请并获得商标局核准的一系列商标,比如第3631361号“西子联合公司”、第3631360号“XIZIUHC”等商标。原告认为,通过西子奥的斯高品质的质量优势、有效的市场营销、持续的广告宣传,使得使用“XIZI”注册商标的电梯产品广泛地被市场接受、获得用户的好评,第1690102号“XIZI” 注册商标早已经达到在国内范围被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中国驰名商标的状态。正因为第1690102号“XIZI” 注册商标早已经达到事实上的驰名状态,各种对“XIZI”商标恶意侵权及“搭便车”的行为大量滋生。比如:、.CN、XIZI.net、等域名均被他人所抢注。对于侵犯注册商标及“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原告积极进行维权并获得成功案例,如,由原告西子电梯公司采取法律手段,已经成功制止嘉兴市西子电梯公司在字号中使用“西子”字样作为字号,该公司已经更名为“嘉兴市大众电梯有限公司”。原告西子联合公司早在日就已注册了“.CN”域名,并投入了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得相关公众通过互联网访问该域名可以了解“XIZI”电梯的信息,在相关公众中已形成一定的知名度,也是相关公众了解“XIZI”电梯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由于原告管理上的疏忽,该域名日到期后未能及时续费,导致该域名失效。而被告大舜研究所作为一家从事研究、批发、零售合金材料及金属基复合材料的公司,在明知“XIZI” 注册商标早已达到事实上的驰名状态及“.CN”域名已形成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通过域名代理商厦门市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号抢注了“.CN”的域名。被告大舜研究所本身的字号、使用的注册商标均与“XIZI”文字没有任何关联,被告大舜研究所不具备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并且被告大舜研究所在注册“.CN”域名后并未投入正常的使用,属于有意阻止原告续注该域名。原告认为,被告注册“.CN”域名是对原告“XIZI”驰名商标的复制,且其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故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XIZI”注册商标权;此外,被告注册“.CN”域名后,并未正常使用该域名,使得任何希望了解“XIZI” 注册商标及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的相关公众,特别是希望了解使用“XIZI”注册商标的电梯的信息的相关公众,无法通过访问“.CN”域名得到相关信息,因此,该“.CN”域名实际未使用状态给相关公众带来了不便,也给权利人的相关利益造成损害。综上所述,“XIZI”商标自1997年开始使用,日被核准注册,且持续使用至今,通过十年努力经营和广泛宣传,“XIZI”已经成为公众熟知的品牌。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XIZI”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将 “XIZI”注册商标注册成“.CN”域名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之规定,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认定第1690102号“XIZI”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请求认定被告大舜研究所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停止使用“.CN”域名,判令由原告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公司注册使用该域名(即由被告无偿将该域名过户给原告);3、判令被告大舜研究所赔偿原告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人民币;4、判令被告大舜研究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第一组证据共5份,为两原告及西子奥的斯有限公司设立及变更工商登记资料,用以证明原告西子联合公司成立于日,原名浙江西子联合公司控股有限公司,日改为现名,西子联合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原告西子电梯公司由成立于日的浙江西子电梯公司集团公司于日改制而成,西子电梯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仟陆佰捌拾陆万元整;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成立于日,原名杭州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日改为现名,是由西子电梯公司与奥的斯远东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注册资本为壹仟伍佰万美元。2、第二组证据共9份,为原告“XIZI”商标的注册和持续使用的有关材料,用以证明西子奥的斯早在1997年即开始在电梯产品上使用“XIZI”商标,使用方式为“XIZI”商标与“OTIS”商标以“ ”的状态并列使用,不存在两个商标单独使用的情形,并一直连续使用至今;西子电梯公司于日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7类的商品上注册文字商标“XIZI”,于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690102号,自该商标注册核准后就许可西子奥的斯使用,并已经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日经商标局的核准,西子电梯公司将该第1690102号“XIZI” 注册商标转让给西子联合公司,西子联合公司在取得第1690102号“XIZI” 注册商标之后,一贯地承继了该注册商标授权许可西子奥的斯电梯使用的法律关系,目前,有关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原告享有“XIZI”商标的专用权,依法应予严格保护。3、第三组证据材料共5份,为“XIZI”商标获得的各类社会荣誉证书,用以证明“XIZI”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使用使得“XIZI”商标的知名度、社会声誉被行业主管机关、中立的社会团体等出具的证书、证明所确认。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认定“XIZI”商标为杭州市著名商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年认定“XIZI”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02年中国质量协会全国用户委员会调查结果表明“XIZI”电梯产品质量用户满意度较高的产品,2003年中国质量协会全国用户委员会表彰XIZI/OTIS牌乘客电梯产品为2003年度全国用户满意产品,2005年获全国建设机械设备用户委员会、中国质量协会工程机械分会颁发“XIZI”电梯产品被用户推荐为“满意产品”。4、第四组证据材料共36份,为原告对其“XIZI”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费用、程度和地理范围,用以证明自1997年在电梯产品上开始使用“XIZI”商标后,便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通过电视、电台、报刊、杂志、户外平面、展览等各种媒体和方式进行宣传,近四年投入的广告宣传费累计高达3533万多元,广告宣传的范围遍及全国各地,宣传力度大、频率高,使得“XIZI”品牌为公众所熟知。5、第五组证据共23份,具体包括中国电梯协会证明、《中国电梯》杂志的报道、《中国基本单位统计年鉴》、《2005中国大型工业企业统计》、2004年-2006年《中国机械工业年鉴》、西子奥的斯各年度审计报告及2001年-2006年历年纳税额证明、西子奥的斯全国销售网络和产品外销报关单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使用“XIZI” 注册商标的电梯产品的经济指标:1997年度,销售收入就已经达到3.21亿元,其后的1998年度至2005年度的销售收入逐年高速增长,分别达到4.38亿元、5.16亿元、6.47亿元、9.36亿元、12.52亿元、15.37亿元、19.37亿元、25.20亿元,累计销售收入高达101多亿;纳税情况为:2001年度至2006年度缴纳的地税分别为413万元,1113万元,1661万元,2233万元,2288万元,3031万元,总计1亿多元, 2004年度至2006年度缴纳的国税分别为1.33亿元,1.98亿元,2.81亿元,总计六亿多元,近三年纳税总额近6.8亿元;还证明,使用“XIZI” 注册商标的电梯产品在全国建立了庞大的销售网络,使用“XIZI” 注册商标的电梯产品的销售区域已经遍及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并且还大量出口至境外。原告持续的和大范围的使用与原告的宣传相得益彰,使得原告的“XIZI”商标为广大公众所知晓。6、第六组证据共154份,包括西子联合公司在其他类商品上注册“XIZI”商标情况、注册其他商标情况,西子奥的斯生产电梯的资质证书、质量认证证书和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产品检测报告,专利申请情况,企业内部报刊。用以证明原告公司非常重视品牌战略,将“XIZI”文字商标在其它类别商品上进行了注册,对“XIZI”商标形成了很好的防御,原告公司也非常重视公司对其它商标的注册;使用“XIZI” 注册商标的电梯产品的生产企业还十分注重商品质量控制,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措施,从而为“XIZI”商标信誉的建立提供了质量保证,产品通过了严格的检测,符合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原告及西子奥的斯还非常注重科技创新提升产品性能,原告也非常注重公司文化建设,打造“XIZI”文化、“XIZI”品牌。7、第七组证据共155份,为原告获得的各种荣誉证据和各种报纸对原告及其商标的报道,用以证明原告生产的“XIZI”产品因质量、设计、销量、品牌优势等而获得的一系列荣誉称号,原告及西子奥的斯作为“XIZI”的商标权人、被许可人,享有很好的社会声誉为各大报纸所报道,使得原告具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8、第八组证据材料共7份,为原告“XIZI”商标受侵害和原告积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有关材料,用以证明原告“XIZI”商标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很高,而成为不法经营者的侵害对象,原告积极维权。9、第九组证据共2份,为被告恶意侵权的有关材料,用以证明西子联合公司在日就已注册了“.CN”域名,是该域名的注册所有人,被告于日恶意抢注“.CN”域名,且注而不用,侵犯“XIZI”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大舜研究所辩称:对于域名这方面我们有不同认识:被答辩人认为其商标是英文的“XIZI”,但我们认为这是汉语拼音,就是代表“西子”的意思。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是明知的情况下侵犯了其商标权,但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我们是明知的。被答辩人申请了“XIZI”域名之后,是否使用此域名与被答辩人无关,不存在故意妨碍其注册的行为,也不存在恶意注册的行为。答辩人获得域名已有三年时间了,而被答辩人注册域名才一年,因此,答辩人认为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对被答辩人在诉状中介绍自己企业的内容,答辩人无异议。被告大舜研究所未提供证据。原告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大舜研究所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所有的证据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浙江西子联合公司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日其名称变更为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公司由浙江西子电梯公司集团公司于日改制而成,其前身为1981年成立的杭州西子电梯公司厂。西子奥的斯成立于日,原名杭州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日名称变更为西子奥的斯,是由西子电梯公司与奥的斯远东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西子奥的斯成立后即开始在生产、销售的电梯、自动扶梯产品上,在相应广告宣传中使用由西子电梯公司设计并授权使用的“XIZI”商标。 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西子电梯公司获准取得了注册号为第1690102号“XIZI”(其中“X”的左侧增加了两条虚线,)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电梯(升降梯)、自动扶梯(电梯)、移动楼梯(滚梯)等产品。第1690102号商标核准注册后,西子电梯公司就将该注册商标授权许可西子奥的斯使用,并向商标局办理了相应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西子奥的斯自设立以来一直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将“XIZI”商标与“OTIS”商标(系注册商标)以
的状态并列使用(西子奥的斯确认其产品均是将上述两个商标同时使用,不存在两个商标单独使用的情形,而从西子奥的斯的使用情况来看,其均是使用 商标标识),并通过电视、电台、报刊、杂志、户外平面、展览等各种媒体和方式进行宣传 商标及其产品。日经商标局的核准,西子电梯公司将该第1690102号“XIZI” 注册商标转让给西子联合公司。日,西子电梯公司将第1690102号“XIZI” 注册商标普通许可西子联合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期限为日起至日止。西子联合公司授权西子电梯公司可以对大舜研究所所实施的涉嫌侵犯1690102号“XIZI” 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与其共同享有因此获得赔偿。大舜研究所成立于日,企业性质为独资企业,负责人许兰彬。经营范围:服务:合金材料及金属复合材料的研究、工业设备的研究、开发及成果的装让,批发、零售合金材料等。日,大舜研究所申请注册了“.CN”域名,但大舜研究所一直没有使用该域名进行商业活动。本院认为,原告西子联合公司是涉案第1690102号“XIZI”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原告西子联合公司依法享有诉权。西子电梯公司作为涉案第1690102号“XIZI”注册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人,经第1690102号“XIZI”注册商标注册人授权后亦取得诉权。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原告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公司的上述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或将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被告大舜研究所注册的“.CN”域名中的主要部分“XIZI”与第1690102号“XIZI”注册商标基本相同。鉴于被告大舜研究所虽注册了“.CN”域名,但并未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而原告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公司明确提出请求认定第1690102号“XIZI”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照驰名商标与域名冲突的特殊保护原则对被告大舜研究所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对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是否有必要在本案中认定第1690102号“XIZI”商标为驰名商标;二、原告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公司主张的使用于电梯产品的第1690102号“XIZI”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相关条件。对于上述两个问题,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分述如下:一、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是否有必要在本案中认定第1690102号“XIZI”商标为驰名商标。本院认为,原告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公司的“XIZI”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7类的电梯商品上,而被告实施的是将“XIZI”注册为域名的行为。依照现有的对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的规定,在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中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犯普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且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相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准备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二是被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本案中,尽管被告大舜研究所注册的“.CN”域名与原告的“XIZI” 注册商标基本相同,且原告的“XIZI” 注册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早于被告大舜研究所注册“.CN”域名的时间,而被告大舜研究所对该“.CN”域名并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但原告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公司并不能证明被告大舜研究所系有意阻止商标权利人注册该域名,也不能证明被告大舜研究所对该域名的注册具有其他恶意情形。同时,因被告大舜研究所并未通过该域名进行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可见,有关认定被告注册该域名的行为中并不存在足以造成(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事实基础。因此,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或《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后半句“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的规定。综上,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普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原则及其规定,被告大舜研究所的上述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项、第(二)项前半句“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与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如果涉案的第1690102号“XIZI”商标系驰名商标,则被告大舜研究所的行为有可能构成对第1690102号“XIZI”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鉴于上述情况且原告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公司请求确认第1690102号“XIZI”商标为驰名商标,本院将对第1690102号“XIZI”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二、原告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公司主张的使用于电梯产品的第1690102号“XIZI”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相关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有关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我们作如下分述:(一)商标注册情况、持续使用的时间及相关公众对“XIZI”商标的知晓程度。日,西子奥的斯即开始在生产、销售的电梯、自动扶梯产品及相应广告宣传中使用由西子电梯公司设计并授权使用的“XIZI”商标。日,西子电梯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XIZI”字母商标,于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690102号,使用商品范围主要包括电梯(升降梯)、自动扶梯(电梯)、移动楼梯(滚梯)等产品。2001年至2003年,西子电梯公司为了维护“XIZI”商标的市场声誉,在第6、11、19、37类别的商品上注册“XIZI”商标,上述注册商标同样已经转让给西子联合公司。日,“XIZI”商标被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使用在第7类“立体车库、电梯、自动扶梯”商品上“XIZI”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原告西子电梯公司还将“XIZI”商标的音译“西子”(“西子”亦为原告西子电梯公司、西子联合公司的字号,系西子奥的斯字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字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日,使用在“电梯、自动扶梯”商品上的“西子”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第1690102号“XIZI”商标核准注册后,西子电梯公司就将该注册商标授权许可西子奥的斯使用,并向商标局办理了相应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西子奥的斯自设立以来一直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将“XIZI”商标与“OTIS”商标(系注册商标)以
的状态并列使用,并通过电视、电台、报刊、杂志、户外平面、展览等各种媒体和方式进行宣传 商标及其产品。XIZI/OTIS牌乘客电梯产品被评为2002年产品质量用户满意度较高的产品、2003年中国质量协会全国用户委员会表彰为2003年度全国用户满意产品。日,经商标局核准,西子联合公司受让取得第1690102号注册商标。西子联合公司承续原授权西子奥的斯使用该注册商标,同时亦将该商标授权西子电梯公司,均为普通使用许可。原告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公司先后获得了一系列的荣誉:2003年,西子联合公司获得中国质量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2002年)、2004年度中国民营企业竞争力50强、浙江省2004年百强企业(2004排序第53位、销售收入约37亿)、2004年度浙江省百强民营企业第34名等荣誉称号。西子电梯公司获得杭州市年度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浙江省2003年百强企业(2003排序第61位、销售收入23多亿)、中国2004年度中国民营企业竞争力50强、浙江省百强民营企业(年度)、2006 浙江省纳税及制造业百强企业、浙江省诚信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作为第1690102号“XIZI”商标被许可人,西子奥的斯获得了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项目名称:X021VF系列乘客电梯),并先后获得了98年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99年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全国建设机械行业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2001年度用户满意服务企业、2000年、2001度杭州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利润前30位 、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证书、2003年优质服务月先进单位、2002年度AAA级信用企业、2004年度杭州外商投资企业销售收入、企业税金、企业利润前10位、2005年度杭州外商投资企业税金总额、利润总额前10位等荣誉称号,2004年 “西子奥的斯”企业字号被评为浙江知名商号。西子电梯公司、西子联合公司、西子奥的斯还被《浙江日报》、《中国企业报》、《华夏风情》、《中国电梯》、《新经济》、《新消费周刊》、《浙江经济报》、《杭州日报》等报刊、杂志广泛报道。本院认为,“XIZI”商标于2001年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7类的商品上获准注册,商标注册的时间已有约6年之久。而根据原告提供的广告载体、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自1997年起就已经开始正式使用“XIZI”商标,商标的实际使用时间已有十年之久,一定程度上弥补了“XIZI”商标注册时间较短的不足。同时,“XIZI”商标于2003年被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在2005年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这表明“XIZI”商标声誉快速发展的事实。在驰名商标认定的具体实践中,商标注册和持续使用时间虽然作为一项重要的因素,但在时间上并未有具体限制性规定,且对于商标注册和持续使用时间因素的考虑,其目的仍在于评价该商标是否已经具有必要的声誉积累。鉴于“XIZI”商标声誉快速发展的事实,作为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XIZI”的注册和持续使用时间上可以认为合乎驰名商标的评价要求。原告通过自己及许可他人在电梯产品上对“XIZI”商标的持续使用,已经使“XIZI”商标以及关联主体(包括原告及西子奥的斯)先后大量荣获了国家、行业协会、地方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和证书。其使用“XIZI”商标的电梯产品经中国质量协会全国用户委员会调查结果表明为2002年、2003年全国用户满意产品,这也进一步证明“XIZI”商标已经在电梯行业的市场主体中获得广泛的正面评价和尊重。本院认为使用在第7类电梯产品上的“XIZI”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二)“XIZI”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原告西子电梯公司、西子联合公司及“XIZI”商标被许可人西子奥的斯近十年来不断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杂志、平面广告、展览等载体对的“XIZI”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持续、深入地宣传使“XIZI”商标为公众所熟知。具体广告宣传活动包括:2005年-2006年期间,西子奥的斯委托北京广而告之影视制造有限公司代理在中央电视台四套《中国新闻》中发布“XIZI”电梯广告;2000年度、2001年度分别在浙江人民广播电台、浙江经济广播电台每天发布“XIZI”电梯广告;1997年至今,一直在《中国电梯》杂志发布广告。日-日,西子奥的斯委托杭州神州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在萧山机场路发布户外高托广告,并历年续签。此外,西子奥的斯还在《重庆日报》、《今日青年》、《北京房地产》、《休闲》、《中国建设黄页》等媒体及各类电梯相关之展览会上参展等广告宣传活动。根据杭州大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西子奥的斯年广告宣传费支出的专项审核报告》,西子奥的斯2003年-2005年广告宣传费支出合计2364万元、西子奥的斯2006年广告宣传费支出合计1170万元。使用“XIZI” 注册商标的电梯产品在全国建立了庞大的销售网络,首先是在全国各大地理区块的核心城市设立销售及售后服务的分公司15家,有杭州、成都、沈阳、北京等;其次是遍及全国大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代理商,如:广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云南新西奥电梯有限公司、重庆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北方杭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上海杭西子奥电梯营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杭州美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目前代理商的总数已经达到243家。西子奥的斯所生产的使用“XIZI” 注册商标的电梯产品的销售区域已经遍及全国大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并且还大量出口至境外,包括意大利、希腊、新加坡、以色列、巴西、智利、台湾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本院认为,原告西子电梯公司、西子联合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XIZI”电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市场推广行为覆盖了全国大部分以及部分境外地区。“XIZI”电梯产品的通过各大电梯展览会、全国性行业杂志、全国性销售年会、户外广告、产品推介会以及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连续多年进行了全国性的宣传,其代理商也遍及全国各地。近四年投入“XIZI”电梯的广告宣传费也累计高达3533万多元。因此,本院认为,“XIZI”商标宣传活动的地理范围可认定为在全国范围内并包括部分境外地区,对“XIZI”电梯的广告宣传,总体上已经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要求。(三)使用“XIZI”商标的电梯产品历年的产销量和排名情况。杭州江干会计师事务所、杭州大地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使用“XIZI”商标的电梯产品的销售收入情况为:1997年度,销售收入就已经达到3.21亿元,其后的1998年度至2005年度的销售收入逐年高速增长,分别达到4.38亿元、5.16亿元、6.47亿元、9.36亿元、12.52亿元、15.37亿元、19.37亿元、25.20亿元,累计销售收入高达101多亿。使用“XIZI”商标的电梯产品的纳税情况为:2001年度至2006年度缴纳的地税分别为413万元,1113万元,1661万元,2233万元,2288万元,3031万元,总计1亿多元, 2004年度至2006年度缴纳的国税分别为1.33亿元,1.98亿元,2.81亿元,总计六亿多元,近三年纳税总额近6.8亿元。据中国电梯协会出具的证明,使用“XIZI”商标的电梯产品自2001年至2006年生产销售量分别达到4315台、6803台、8627台、10889台、14537台、18653台,市场占有率分别达到9.2%、11%、10.1%、9.9%、10.8%、12.4%,排名为第四名、第二名、第三名、第三名、第三名、第三名;据《中国电梯》1999年第8期刊登,1997年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联合发布的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名情况,在电梯生产企业中,按利税总额排序,西子电梯公司为第3名;据《2004中国机械工业年鉴》,西子电梯公司位列起重运输设备制造类第5名,电梯企业的第3名;据《2005中国大型工业企业》,2005年,西子电梯公司在全国大型工业企业中位列第694名,在浙江省域位列第42名,在电梯行业领域位列第3名;据《2006中国机械工业年鉴》,2005年行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排序中,西子电梯公司位列起重运输设备制造类第4名,在电梯企业中位列第2;据《中国电梯》2005年第12期刊登,2002年度中国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纳税百强排行榜中,西子奥的斯列第95位,是电梯行业的第2位;据《2004中国机械工业年鉴》,西子奥的斯位列2003年中国机械工业500强第226名,在上榜电梯企业中位列第3;据《2005中国大型工业企业》,西子奥的斯位列2004年重型机械行业产品销售收入前100名中的第9名,在上榜电梯企业中位列第3;据《中国基本单位统计年鉴》,西子奥的斯多年被收入中国基本单位统计年鉴,全国所有电梯行业企业中仅4家企业入该年鉴;据《2006中国机械工业年鉴》,西子奥的斯位列2005年中国机械工业500强第231名,在上榜电梯企业中位列第3,在利润总额前100家中排第36,在上榜电梯企业中位列第3,在资产利润前100家中排第11,在上榜电梯企业中位列第1,在人均利润前100家中排第32,在上榜电梯企业中位列第2。本院认为,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中,虽然对使用该商标商品的生产企业在所在行业内的地位和产销量指标等没有门槛标准,但依照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践,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品牌应当是该行业内的主导品牌,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在市场份额、销售收入等方面的指标应当属于位列该行业排名前茅。原告西子电梯公司、西子联合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使用“XIZI”商标的电梯产品历年的产销量和排名均名列同行类前茅(第三名左右),尤其具体到电梯中自动扶梯这一类别,排名达到单厂全球第一的水平。根据使用“XIZI”商标的电梯产品的不俗的市场表现的事实,本院有理由认为,使用“XIZI”商标的电梯产品的生产企业西子奥的斯已经成为中国电梯生产规模最大的专业制造骨干企业之一,原告及西子奥的斯在电梯行业中具有重要的市场地位和行业声誉,“XIZI”品牌已经成为电梯行业的主导品牌之一。(四)“XIZI”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早在2001年至2003年,原告西子电梯公司为了维护“XIZI”商标的市场声誉,先后在第6、11、19、37类别的商品上注册“XIZI”商标;同时,原告西子联合公司将与“XIZI”容易混淆的“XIZI UHC”商标在第1、2、5、6、6、11、19、31、36、37、41、42、43类予以注册,实施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战略。西子电梯公司于2003年成功制止嘉兴市西子电梯公司在字号使用“西子”字样,该公司已经更名为“嘉兴市大众电梯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对“XIZI”商标申请跨类注册的行为,表明了原告西子电梯公司、西子联合公司维护企业商标信誉较为强烈的决心和意识,结合原告西子电梯公司、西子联合公司制止和打击侵权行为的其他事实,可以认定原告西子电梯公司、西子联合公司在保护商标声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行动。(五)对“XIZI”商标进行评价的其他因素。作为使用“XIZI” 注册商标的电梯生产企业,西子奥的斯先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早在公司设立之际就通过了ISO9001,并陆续通过了ISO14001。西子奥的斯遵照相应的国家标准制订严格的电梯生产企业标准,使得电梯产品达到优秀的品质。其生产的电梯产品均通过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取得相应合格证书,部分型号产品还获得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为此,西子奥的斯荣获了98年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99年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全国建设机械行业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2001年度用户满意服务单位、服务满意单位、杭州全面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等荣誉称号。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公司、西子奥的斯均积极从事电梯产品的研发,获得多项专利技术。原告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公司还创办了企业内部刊物《西子电梯公司》、《西子联合公司报》。本院认为,使用“XIZI” 注册商标的电梯生产企业西子奥的斯先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早在公司设立之际就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陆续通过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制定严格的企业标准,并获得大量的质量相关的荣誉证书,其质量管理与最终的质量表现获得了正面的高度的评价。原告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公司及西子奥的斯积极从事电梯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并先后获得了多项专利技术,这表明原告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公司及西子奥的斯十分注重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探索一条高科技的精品之路。原告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公司还非常注重企业文化、品牌文化的建设。本院认为,从产品质量、产品技术、品牌文化、销售网络等方面来看都进一步佐证了“XIZI”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综上,本院认为,“XIZI”商标已经连续使用十年,注册已达六年。原告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公司通过许可西子奥的斯在电梯产品上使用“XIZI”商标,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了长期的市场宣传与推广活动,宣传活动持续时间长,覆盖面及于全国。“XIZI”电梯产品在全国具有数百家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在电梯行业其产销量均居于全国同行业前列,且已经成为我国主要的电梯产品对外出口企业之一。“XIZI”电梯产品遵循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XIZI”注册商标相继被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且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已达两年,曾先后荣获大量国家、行业协会、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类产品质量、服务的荣誉称号和证书。通过原告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公司及西子奥的斯长期以来的反复使用、宣传,“XIZI”注册商标已经与电梯产品紧密地关联在一起。通过大量的市场宣传活动,“XIZI”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因此可以认为,“XIZI”商标作为电梯产品的区别性标识,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广泛的认知,并享有较高声誉。“XIZI”注册商标已经具备了《商标法》第十四条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必备条件。本院认定原告使用在第7类“电梯(升降梯)、自动扶梯(电梯)、移动楼梯(滚梯)等 ”商品上第1690102号“XIZI”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大舜研究所将与“XIZI”注册商标基本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域名的主要部分,应当认定“.CN”域名的主要部分是构成对“XIZI”驰名商标的直接的复制、模仿。被告大舜研究所作为与原告同一地区的企业,在注册“.CN”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XIZI” 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事实,却依然予以注册并不予实际使用。被告大舜研究所这种注而不用的行为不仅阻止了原告依法注册该域名的权利的行使,而且使得相关公众通过访问“.CN”域名却无法获得“XIZI”商标及使用“XIZI”商标的电梯产品的相关信息,极大影响了“XIZI”商标的标识功能及“XIZI”商标的美誉度,破坏了“XIZI”的公认程度,造成“XIZI”注册商标声誉的明显淡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被告大舜研究所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公司的“XIZI”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停止侵害,由原告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公司注册使用该域名,并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被告大舜研究所并未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诉争的域名,故本院将采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关于赔偿数额,本院综合本案被侵害的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原告西子联合公司、西子电梯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被告持有域名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确定被告大舜研究所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1万元。对于被告大舜研究所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认为,因被告大舜研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在本案起诉时仍在继续,故本案并未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被告大舜研究所的上述抗辩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大舜合金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CN”域名转移给原告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二、被告杭州大舜合金研究所赔偿原告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杭州大舜合金研究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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