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世界应不应该存在看刘少奇的丑恶灵魂的事物 (前提是可被认知和分辨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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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公务员言语及其参考答案.doc 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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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公务员言语及其参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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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地说,“网络民主”较传统民主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同时也具有有限性、破坏性。从未来发展看,“网络民主”要成为一种有效、有序、有形的民主形式还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而且还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因此,如何引导“网络民主”发展的方向和进程就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说法,不合文意的是(??)。
A.当前的网络民主还不成熟。
B.传统的民主也具有有限性、破坏性。
C.未来,网络民主可能将成为民主的正式形式。
D.下文可能论及引导网络民主发展的方式方法。
2.目前很多城市的新地标,要么比高度,要么比奢华,或是一味追求前卫和怪诞,与周边的历史文脉形成尖锐的反差。由于建筑特别是地标性建筑关涉百年大计,千年大计,一旦造好,就很难改变,因而近年来有不少公认的败笔,已成为城市中极不和谐的音符,为世人所诟病,并为后人留下笑柄。
作者要表达的主要意思是(??)。
A.城市的新地标应与周边的历史文脉相协调。
B.地标性建筑关涉百年大计,千年大计,一定要造好。
C.一味追求高度、奢华、前卫或者怪诞,造就了很多城市地标败笔。
D.建设城市地标要谨慎,不要为世人所诟病,也不要为后人留下笑柄。
3.中国哲学认为,圣人不是不问世务的人,而且还是“内圣外王”的。内圣,是就其修养的成就说;外王,是就其在社会上的功用说。然而,圣人不一定有机会成为实际政治的领袖。就实际的政治说,他大概一定是没有机会的。所谓“内圣外王”,只是说,有极高的精神成就的人,按道理说可以为王,而且最宜于为王,至于实际上他有机会为王与否,那是另外一回事,亦是无关宏旨的。
以下说法,不合文意的是( )。
A.虽然没有机会成为实际政治的领袖,圣人依然会积极投身于世务
B.修养极高的人没有机会成为实际政治的领袖是因为不能够完美地处理世务。
C.修养极高的人一定适合成为实际政治的领袖。
D.中国哲学讨论内圣外王,更关注于内圣。
4.随着社会适应性逐渐提高,区分外部自我和内部自我的能力逐渐增强,儿童渐渐能够比较实际地判断社会交往情境,并根据这些判断而表现出复杂的社会自我。同时,儿童自我结构的日趋稳定,使儿童能够根据自己的内部价值标准和信念体系,以及外部情境的需要调整自己的行为。
以下说法,不合文意的是(??)。
A.自我结构是儿童调整自己行为的依据之一。
B.儿童对社会交往情境的判断能反映出自身的社会自我。
C.社会适应性逐渐提高,区分外部自我和内部自我的能力逐渐增强,使儿童的自我结构趋向稳定。
D.儿童的自我结构和判断社会交往情境的能力几乎同时发展。
5.生物多样性是一定时间、一定地区所有生物物种及其遗传变异和生态系统的复杂性的总称。它是由地球上生命以其环境相互作用并经过几十亿年的演变进化而形成的,是地表自然地理环境的重要构成成分之一。生物多样性与其物理环境相结合而共同构成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支持系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维持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美化和稳定生活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以下说法,不合文意的是(??)。
A.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在几十亿年的漫长过程中形成的生物群体的总称。
B.生物物种的遗传变异和生态系统的复杂性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方面。
C.生物多样性是在漫长的演变进化中,由生命与环境相互作用而形成的。
D.生物多样性有利于维持生态平衡,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
6.长期以来,中国周边各个区域对中国有不同的认识,而这可能恰恰是很多面使中国自我认识更加准确的镜子。与这些曾经与中国亲密接触、看上去有些接近的文明体比较起来,那个长期以来当作比较镜像的西方,似乎只是一面朦胧含糊的铜镜。虽然看得见整体中国文化的轮廓,却看不清具体文化中国的细节。所以,如果我们转身面向这个周边,套一句经济学界常用的术语,也许它将成为学术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因为这一研究领域的开拓,我以为引出的学术史变化,有可能是对语言工具的重新重视、对域外新数据的重新重视。
这段文字的主旨是(??)。
A.中国应该多研究周边地区的文化
B.通过对周边地区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中国
C.中国应该重新重视语言工具和域外新资料
D.中国需要加强自我认识
7.学校是传播知识的主渠道,却不是唯一的渠道。学习书本知识固然重要,但在实践中学习也很重要。没有一个科学家的知识是完全从学校学来的,也没有一个科学家的知识完全是从书本学来的。
上述材料所要说明的主旨是(??)。
A.学习书本知识和参加实践是获得认识的两个来源
B.人们通过亲自实践而总结出的经验真实可靠,而书本知识是不可靠的
C.一个人不可能事事亲身实践去获取知识,而且也没有必要那样做
D.我们既要不断学习书本知识,又要不断地通过实践丰富自己的知识
8.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存在的判断标准与海德格尔的问题  特别申明:本文虽长,但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最重要的是异彩纷呈。  内容提要:  本文首先通过对“存在的判断标准问题”的讨论,弥补了我在《辩证法、逻辑学与认识论是如何具体统一起来的》一文中存在的不足,对“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不存在”这一论断的蕴含做了进一步的阐释。然后,通过深入分析研究“存在的判断标准为‘我’”这一论断的哲学内涵,说明了“我”(即精神、心灵或主体)为何物、是否真实存在、如何证明其存在等重大问题;为传统形而上学的确立奠定了一个真正坚实、可靠的理论基础,重建了形而上学。也正是通过对“我”为何物的深入研究,我建立了堪称“纯存在论”的哲学研究,实现了海德格尔的夙愿。既解决了他一直都未真正解决的“追问存在的意义问题”,也回答了那个古老的“存在者何以存在”(或者叫“是者何为是”)的问题。最后,我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简要说明了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的结构:  一、引言。二、存在的判断标准与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三、存在的判断标准竟然为“我”!四、这个世界是真实存在的吗?五、什么是哲学,哲学何为?六、“我”为何物,是否真实存在,如何证明其存在?七、“纯存在论”哲学研究的建立。八、海德格尔存在论研究失败的原因。九、结束语。  一,引言  在《辩证法、逻辑学与认识论是如何具体统一起来的》(此文于日首先发表在天涯社区网站的学术中国论坛)这篇文章中,我曾经为了论证精神的客观存在性,提出、分析并回答了“‘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究竟有没有和是什么”的问题。但是后来,在与一位名叫峨冠博带狐的网友的交流中,我发现,在“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问题”背后,实际上还存在着一个更基本、更重大、更关键的哲学问题——“‘存在的判断标准’究竟有没有和是什么”的问题,即“存在的判断标准问题”。【1】这是一个更值得深入研究、仔细探讨和充分说明的哲学问题,意义极其重大。  再后来,我意识到,自己已经从另一个角度,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解决了海德格尔梦寐以求但终身都未解决的那个著名的哲学问题——“追问存在的意义问题”。不仅如此,我还解决了那个“存在者何以存在”(或者叫“是者何为是”)的古老问题。为了区分我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动词‘存在’和西方存在论哲学研究中的那个特定的名词‘存在’,我给后者特地加上双引号以示区别。今后,除了特定的引文,文中对这两个词汇的使用一律遵循此例加以区别。  正是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我才决定写下本文。其实,由陈嘉映、王庆节合译的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我1989年就买了。可是,此书我一直读不进去,反复了许多次都是如此;被他的琐碎、混乱、庞杂,太多怪异生僻的词汇和“形而上学”的作风【2】所困阻。直到去年秋天,我突然意识到,自己意外的解决了他一直都没有解决的那个著名问题之后,又重新把这本书找出来。这一次我终于读了进去,不仅搞明白了他想要干什么,而且还看清了他错在何处,因为什么而失败。… … 还是让我们从头说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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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存在的判断标准与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  在《辩证法、逻辑学与认识论是如何具体统一起来的》这篇文章后的第309#跟帖中,网友峨冠博带狐对我的工作提出了尖锐而严厉的批评。当时我还有些不明白,直到第317#跟帖他提出“存在的判定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时,我才意识到,他的批评不是没有道理的。于是,在他的刺激和逼问下,“‘存在的判断标准’到底有没有和是什么的问题”被正式地提了出来,并且随即就被解决了。这一进展,使我原来想要进行的论证工作的理论基础变得更加坚实、牢固、可靠,论证的充分性得到极大的加强,理论的完整性也由此确立了起来。不过,当时我只是在跟帖中对“‘存在的判断标准’存在且为‘我’”这一论断做了一个简要的说明,(注意:在本文中,除非有明确的定语加以限制,否则,凡是打引号的“我”,都不是单指某一个人的“我”,而是指每一个人的“我”,任何人的“我”,所有人的“我”。)更多、更深入细致、更全面、更深刻的分析和说明工作并未进行。这是我在本节要完成的一个主要任务。  后来我还发现,在对“‘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不存在”这一观点的认识和理解上,仍有容易引起困惑和混乱的地方。于是决定再就相关问题做一个补充说明。这是本节要完成的另一个任务。  为了使读者们能更好理解这些说明,我觉得,我们首先需要把我与相关网友在309#跟帖之后的交流讨论中所获得的一些新的重要的认识成果,先整理出来。  在与峨冠博带狐的交流和讨论过后,我认为需要提出一个新的概念,也是一个新的问题——“存在的标准问题”。虽然,这是一个我们此前从未明确提出过的哲学问题,【3】但却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哲学问题。事实上,它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哲学问题。因为,最终大家将会看到,哲学迄今为止所遇到的一切麻烦和困扰,都将随着这个问题的解决而烟消云散。而这个问题——即“存在的标准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存在的判断标准问题”,另一个方面则是“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问题”。这两个方面虽然不同却有着密切的关系。  1,存在的判断标准问题  所谓“存在的判断标准问题”,就是指“存在的判断标准”究竟有没有和是什么的问题。而所谓“存在的判断标准”,就是指一个事物有无或者说存在还是不存在的判断标准。那么,一个事物有无,或者说存在还是不存在的判断标准,究竟是有还是没有呢?我给出的答案是:“存在的判断标准”不仅是有的,是存在的;而且这个判断标准就是人的精神,就是人的心灵,或者更通俗地讲就是“我”——我们每一个人都有的“我”。(关于这个“我”究竟是何物,是否真实存在,如何存在,以及怎么证明其存在等问题,我在后面将会用整整一章的篇幅来尽可能详细的予以分析和说明。)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任何一个事物的有无、存在或不存在,只能是而且必然是相对“我”而言的,是要由“我”来判断和确定的。除了“我”,不可能再有任何其他事物有这个能力和资格,来承担这一重任,能够做出这样的判断,得出相关的结论。  换句话说,“我”其实是一切其他事物存在的基础。或者,更准确地说,“我”是其他一切事物存在的认识论基础。因为,只有“我”先存在,其他一切事物才能存在——才能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存在。假如“我”不存在或不在场,那么,其他一切事物也不可能存在——就不可能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存在。这很好理解,因为,任何有关事物存在与否的讨论,都是一种认知行为,而任何一种认知行为都是属于主体“我”的活动,都是要由“我”来完成的。因此,“我”存在,才有认知行为存在,“我”若不存在或不在场,自然也就没有认知行为存在。所以,“我”才是其他一切事物存在否的认识论基础,“我”在,其他事物才能存在,“我”不在,其他一切事物就不能存在。比如死人,他(或她)的“我”不存在了,那么其他一切事物对他(或她)而言就是不存在的;又比如睡眠的人,他(或她)的“我”就不在场,其他一切事物对他(或她)而言也是不存在的。  这是每一个理智、清醒、成熟的人,都曾经经历、正在经历并且仍将继续经历的共同、相通而且普遍的经验,无人例外。所以,“存在的判断标准”不仅是有的,是存在的,而且这个判断标准就是“我”,就是我们每一个人的精神和心灵。这一认识,或者说这种论断的取得,其实就是对我们人类最普通、最平常、最基本生活经验的直接概括和简单总结。当然,这是对我们人类的生活经验所做的最全面、最深刻、最具体、最抽象、最简明扼要的概括与总结。这一概括和总结,既没有经过任何人为的扭曲、加工与变形,也没有任何花哨、夸张、不实的成分,完全是对事情的忠实记录和对经验的准确表达,是建立在最确凿的事实和最普遍的经验的基础之上的。  有一种情况或经验,我们每一个人每时每刻都在经历着、体验着,但我们从未把它当回事,没有对它进行过严肃认真的研究和思考。这种情况就是,我们每一个人每时每刻都在遇到各种各样的事物,但我们却从未思考过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就是,我们每人每天每次遇到的这各种各样的事物,它们的有无、存在或不存在,究竟谁说了算?由谁来判断和确定?也就是说,我们每一天每一次遇到的这各种各样的事物,它们的有无、存在或不存在的判断标准究竟有没有和是什么的问题。对哲学来说,这是最基础、最根本的问题,也是最关键、最重大的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只有搞清了“存在的判断标准究竟有没有和是什么的问题”,我们也才真正搞明白了“‘存在’与‘存在着’究竟意味着什么”的问题。而我们只有搞清了“‘存在’与‘存在着’究竟意味着什么”的问题,我们才能真正地开始和进行所谓的哲学研究。因为,哲学研究是以‘存在’和‘存在着’为基础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只有‘存在’(事物存在,而且“我”存在),只有‘存在着’(事物存在着,而且“我”存在着)才有意义,才有价值,才有好坏、善恶、是非、对错的区分和说明,才有对好坏、善恶、是非、对错进行分辨和说明的需要和必要。所以,存在才意味着一切,如果不存在,那一切都无从谈起;存在才有需要,如果不存在,则一切需要皆无。如果一切需要皆无,那么哲学自然也在不需要之列。所以,存在与不存在,有与无,才是哲学这门科学所应该关注和研究的第一对范畴,也是哲学这门科学最重要、最关键、最根本的一对范畴。因此,‘存在’和‘存在着’究竟意味着什么的问题,也就是,存在与否、有还是无的判断标准问题,即“存在的判断标准问题”就成了哲学这门科学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也是这门科学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如果连这个问题都没解决,那就意味着,我们对“一个事物是否存在、有还是无,由谁说了算?它们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有没有和是什么”这种最简单、最基本的问题,都还没有在理性的层面上完全搞清楚、真正弄明白。也就是说,如果连这个问题都还没有正式解决,那就意味着,我们对“‘存在’和‘存在着’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样的基本问题,都还没有真正弄明白、完全搞清楚。这样的话,不仅我们所要研究的对象事物是否存在,都还是个问题,尚未完全搞清楚,;就连作为研究主体的我们自己——即我们每一个人常常自称的“我”的存在,也都成了问题,也都变得不真实、不确定起来。这样的话,研究者(即研究行为的主体)与被研究对象这两个相关事物的存在,在理性的层面上都成了问题,都变得不确定起来。也就是说,整个世界的存在,在理性层面上都成了问题,都变得不确定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如何开展我们的哲学研究和讨论呢?我们根本就不可能,也没有条件来开展和进行这样的研究和讨论吗!所以,对哲学来说,“‘存在的判断标准’究竟有没有和是什么的问题”是最基础、最根本的问题,是必须首先解决的最重大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哲学才有了开展研究所需要的理性基础,哲学的研究才能在理性的层面上开展和进行。  但是,我们此刻面对的真实情况却是,这个最基础、最根本、最重大的哲学问题一直都没有被真正地解决;【4】因为,我们今天是第一次正式提出这个问题。所以,从最严格的意义上讲,哲学这门科学不仅没有完成,事实上,它都还没有真正地开始。这并不是我一个人的看法,至少还有两个人的观点可以为我的这一看法作证。海德格尔在他《存在与时间》的正文开始前,曾特意引用柏拉图《智者篇》的一段话——“当你们用‘存在着’这个词的时候,显然你们早就很熟悉这究竟是什么意思,不过,虽然我们也曾相信领会了它,现在却茫然失措了。”海德格尔接着说:“‘存在着’这个词究竟意指什么?我们今天对这个问题有答案了吗?不。所以现在要重新提出存在的这一意义问题。我们今天之所以茫然失措仅仅是因为不领会‘存在’这个词吗?不。所以现在首先要重新唤醒对这个问题的意义之领悟。”(《存在与时间》海德格尔著,陈嘉映、王庆节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页。)【5】我认为,他们两人的这两段话就表达了这样的意思——哲学在其刚开始的地方就存在着问题。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和回答这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呢?我们应该和必须遵循怎样的原则呢?我的答案是:我们只能从事实出发,以经验为根据来解决和回答这个问题。这是我们解决这个问题应该而且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因为,说到底,哲学是一门关于意义的科学,是建立在事实和经验的基础之上的;是尊重事实和依赖经验而不是否定事实和脱离经验的。实际上,哲学必须而且也只能建立在事实和经验的基础之上,因为,除此之外,它不可能再有其他更牢固、更可靠、更坚实的理论基础。  正是基于最确凿、最简明、最具体的事实和最普通、最平常、最基本的生活经验,我给出了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存在的判断标准就是‘我’,‘我’就是存在的判断标准”。我相信,对此,是不会有人觉得别扭或不舒服的。因为,这个答案再普通、再平常不过了。这个答案是如此的普通、平常,以至于会让你觉得,我好像说了一句废话,有一些多余。但是,就是这样一句看似多余的废话,却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真理。它不仅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真理,而且也是我们从事一切学术研究所不可缺少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原理,对哲学而言,尤其如此。因为,这一原理不仅是哲学这门科学开始的理论基础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且也是一切其他学术研究开始的理论基础和存在的必要条件。  这一结论不仅是哲学这门科学开始的地方,是哲学的基础,而且也是哲学的归宿。因为,这一结论完成了对理性的定义和概括。或者说,它回答了“什么是理性”这一重大而基本的哲学问题。那么,理性是什么呢?我的答案是,作为存在的判断标准的“我”就是理性,或者说,理性就是指作为存在的判断标准的“我”。也就是说,当你认识到你的“我”是存在的判断标准的时候,你也就认识了理性。这是对理性最完整、最准确、最深刻、最具体的定义。全部哲学实际上只有一个任务,那就是说明和回答“什么是理性”这个问题。现在,我们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哲学被我们完结了!  哲学的任务,总结起来其实只有一个,就是想办法如何能够使“我”认识到它自己的真实、客观而且纯粹的存在。理性、理念、精神、“纯思维”乃至“存在”,其实都是指同一个东西,即就是指自觉的“我”,“自己返回自己”(黑格尔语)的“我”,独立自主、自由自在的“我”。反之,不自觉地“我”,被他物左右的“我”,就不能被称为理性、理念或精神,它只能被认为是一个虚指的代词,或者被称作“主观概念”(黑格尔语)。全部哲学,概括起来其实就是在做一件事——使“我”如何能够自觉,使习惯和善于外向的“我”怎样才能够内向返观到它自己,使无形无相的空洞的“我”如何能够认识到它自己的真实、客观、绝对而且纯粹的存在。一部哲学史就是,不同的哲学家提供他们自认为是正确、有效、简单或复杂的使“我”自觉方法的历史。现在,我们提供了一个最直接有效、最简明具体、最通俗易懂的自觉方法。存在的判断标准为“我”,这一对“我”的概括和总结就是这样的方法。  “存在的判断标准”是有的,是存在的,而且这个判断标准就是“我”。这句话意谓着什么呢?这句话的意谓很多,甚至可以说,这句话意谓着一切。但是,无论这句话的意谓多么丰富,它首先意谓着一点,那就是,我们眼前这个五彩缤纷、丰富多样、广大神奇的世界,它的存在,是可以被判断、被确定的。也就是说,“存在的判断标准为‘我’”,这句话首先意谓着,这个世界上一切事物的存在与否、有还是无,是可以被判断、被确定的,而且判断、确定这些事物存在与否的标准就是“我”,就是我们每一个人的精神和心灵。  事实也是如此。我们头顶的天空,我们脚下的大地,我们周围和眼前的万物,我们手中的杯子、苹果或书籍,我们心中的各种情感和欲望,凡此种种,这些事物,它们难道不都是真实而且确切地存在着的吗?它们当然是真实而且确切地存在着的!任何头脑清醒、神志正常的人都不会否认这一点。如果有人想要否认这一点,如果有人想要否认这些事物真实而确切的存在性的话,那他(或她)就只会被认为是一个疯子、一个神经病患者,或者是一个头脑不清醒的人。所以说,我们所处的这个世界和我们周围的这些事物,它们的存在,是可以被判定、被确认的。这既是确凿的事实,也是普遍的经验,无人能够否定。  既然这个世界上各种事物的存在与否可以被判定、被确认,而且它们的存在与否还都是被我们每一个人的“我”所判定、所确认的,这不就意味着,“我”是它们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吗?  反之,如果“存在的判断标准”不存在,那就意味着,我们所处的这个世界以及相关事物的存在或不存在,将不能被判定、无法被确认。那样的话,不仅这个世界的真实存在无法被判定,就连我们自己的真实存在也将无法被判定。在这种情况下,一切都将变得不确定起来,一切都将变得动荡起来。果真如此的话,这个社会,这个世界就乱了套了!很明显,这与事实不符,也和我们的经验相悖。不要说这种情况不存在,就是这种情况存在,我们也要竭力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因为,它与我们的幸福生活相悖。  总而言之,“‘存在的判断标准’为‘我’”这一结论是完全站得住脚的,是明白无误和确信不疑的。因为,它就建立在最确凿的事实和最普遍的经验的基础之上。只有建立在确凿事实和普遍经验基础上的哲学理论,才能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查与考验。  存在的判断标准为“我”,“我”就是存在的判断标准。这是一个意义极其重大的哲学命题。这一认识的取得,对哲学来说,将是一次巨大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突破性进展,是认识论的一次质的飞跃。哲学将从此告别混乱、动荡、不确定、不成熟、不统一的局面。哲学研究不仅从内容上而且也将在形式上返回到它最初的起点。黑格尔说“哲学俨然是一个自己返回到自己的圆圈”。(《小逻辑》黑格尔著, 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二版, 第59页)这种观点是完全正确的。因为,此时此刻,我们第一次以简明扼要、生动具体的方式把这个圆圈形象地刻画了出来。哲学研究从它的起点——“我”开始,出发,前进,其中历经千辛万苦、挫折和失败,但最终还是成功地返回到了它的起点——“我”。哲学自身也将实现从不自觉到自觉地伟大转变。(本文的全文,都可以看作是对这一转变的详细说明。)  判断一个事物存在与否的经验,可以说人生当中最普遍、最一般、最根本、最常见的经验。但就是这些最普遍、最一般、最根本、最常见的人生经验,却一直没有成为哲学研究和关注的对象,以至于隐藏在它背后的那个最重大、最基本、最关键的哲学原理——“存在的判断标准”为“我”,“我”就是“存在的判断标准”——直到今天才被人类所认知、所发现。最常见的现象,最一般的情况,最普遍的事实,最基本的经验,总是最迟、最晚、最后才被人类所认识!这一点着实让人感慨,但历史一向就是如此。越是常见的现象,越容易被人们所忽略;越是一般的情况,越不容易引起我们的注意和重视。我相信,古往今来的哲学家,没有一个人会想到,在这些如此一般、如此普通、如此平凡、如此常见、如此基本的日常生活经验中,竟然蕴藏着一个如此深刻、如此伟大、如此重要、如此关键的哲学原理。
  2,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问题  所谓“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问题”,就是指“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究竟有没有和是什么的问题。而所谓“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就是指,一个客观事物客观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说,一个客观存在的事物,它究竟是凭借自身的什么性质、根据自身的什么条件、由于自身的什么原因或者是依靠自身的何种独立的特点,而被认为是客观存在的?有没有一个简单、明确、具体、统一的判断标准?如果这样的判断标准是有的,是存在的,那么,我们就把它称为“客观事物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简称为“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关于这个判断标准,我们曾在《辩证法、逻辑学与认识论是如何具体统一起来的》这篇文章的第一部分就专门讨论过。当时,我通过对一些事实的分析已经明确指出,这个判断标准是不存在的,是没有的。但是由于当时我没有把更基本、更关键的“存在的判断标准问题”说清楚,因此引来了峨冠博带狐等人的批评。可是,在我把这个缺陷弥补上以后,我发现,还是有容易引起人们困惑和混乱的地方,有必要对“存在的标准问题”这两个重要相关方面的复杂关系,做一个更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说明。即我们有必要对应如何正确理解“‘存在的判断标准’存在”而“‘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不存在”这两个论断,做一个更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说明。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理解这两个极其重要的论断呢?“存在的判断标准”存在,而且就是“我”。这一论断说明,任何一个事物的存在还是不存在,有或无,都是可以被判断、被确定的,而且判断、确定这个事物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有而且只有一个,那就是“我”。而“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不存在;这一论断并不是说“客观事物的存在或不存在”不能被判定;否则,这就和“‘存在的判断标准’存在”这一论断相矛盾。因为,“‘存在的判断标准’存在”已经意味着,‘客观事物的存在与否’是可以被判定的。所以,“‘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不存在”,并不是说‘客观事物的存在与否’是无法被判定的,而是说“客观事物的客观存在或客观不存在”不能被简单判定,无法以一种简单、明确、具体、统一的方式来判定。因为,“客观事物的客观存在或客观不存在”并没有一个简单、明确、具体、统一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客观事物的客观存在或客观不存在,不能简单地被判定,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就是“‘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不存在”的真实含义。  “存在的判断标准”存在,而且就是“我”。这一论断突出和强调了认知主体的唯一性。而“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不存在,这一论断则突出和强调了被认知客体的无限性、丰富性和多样性。另外,简明区分这两个判断标准的一个要点就是:前一个标准在“我”这儿,在精神或心灵身上;而后一个标准,如果有的话,则应该在客观存在的事物身上,可惜,可是,这个判断标准是不存在的,是没有的。  “‘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不存在”,既不意味着“客观事物的存在与否”无法被判定,也不意味着“客观事物的客观存在与否”无法被判定;这一结论只意味着,客观事物的客观存在或客观不存在,是无法简单判定或者叫不可以简单判定的。我们应该怎么理解,“客观事物的存在与否”可以被简单判定,而“客观事物的客观存在与否”却是无法简单判定的呢?客观事物的存在与否可以被简单判定,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我们可以以客观事物是否能够被我们的身体感官所感觉到为标准,来简单判定它的存在或不存在。“我”就是这些客观事物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  而“客观事物的客观存在与否”不能被简单判定则是指,客观事物的种类很多,不同种类客观事物之间的差别很大,因此,我们并没有一个简单、明确、具体、统一的外在的客观性的判断标准,来供我们去简单判定一个客观事物的客观存在或客观不存在。比如,你不能用判断声音这种客观事物是否客观存在的方式方法,去判断颜色这类客观事物的客观存在与客观不存在;同样,你不能用判断气味这类客观事物是否客观存在的方式方法,去判断声音或颜色这些客观事物的客观存在与客观不存在;你不能用判断有形有相的客观事物是否客观存在的方式方法,去判断无形无相的客观事物的客观存在或客观不存在。诸如此类的情况不胜枚举。总之,“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不存在,这一结论只意味着,我们人类没有一个简单、明确、具体、统一、外在的客观性的判断标准,可以让我们简单方便地去判断所有客观事物的客观存在与客观不存在。尤其要特别指出的是,你不能以一个事物是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是人的身体感官感觉不到的为理由,去否定这个事物的客观存在性。也就是说,一个无形无相的事物,一个人的身体感官不能感觉到的事物,仍然有可能是客观存在的事物。这一点对论证“我”(即精神或心灵)这种无形无相的特殊的客观事物的客观存在性,极其重要,不可或缺。  或者我们可以这样说,在一般情况下,“客观事物存在与否的主观性的判断标准”有,这个主观性的判断标准就是“我”。即一般客观事物的存在与否,可以以能否被“我”所感知为标准来简单判定。能被“我”感觉到的客观事物就存在,不能被“我”感觉到的客观事物就不存在。“我”就是客观事物“客观存在的主观性的判断标准”。但是,“客观事物存在与否的客观性的判断标准”则没有。也就是说,我们人类并没有一个简单、明确、具体、统一、外在的客观性的判断标准,可以让我们简单方便地去判定一个客观事物的存在或不存在。这就是客观事物“‘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不存在”这一结论的真实意蕴和准确内涵。  “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不存在,或者更准确滴说,“客观存在的客观性的判断标准”不存在,这一结论对我们论证精神(或心灵)这一特殊客观事物的客观存在性至关重要,不可或缺。因为,只有“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不存在,或者叫“客观存在的客观性的判断标准”不存在,无形无相的事物也才有可能是客观存在的事物,而不必一定是客观不存在的事物。只有这样,我们才有机会、有条件去论证,无形无相的精神(或心灵)这一具有主体性质的特殊客观事物的真实存在性与客观存在性。反之,如果“客观存在的判断标准”存在,或者是“客观存在的客观性的判断标准”存在,那就意味着,无形无相的事物一定是不存在的,一定是客观不存在的。那样的话,我们就无法论证,无形无相的精神或心灵的真实存在性和客观存在性了。那样的话,哲学就将永远处于昏暗不明、分裂、混乱的状态中,就永远也没有光明、确切、成熟、统一的那一天。  对精神、心灵或“我”这类特殊事物的客观存在性的论证,我在《辩证法、逻辑学与认识论是如何具体统一起来的》一文中已经做了一些,在后面的章节中我还会对此有更进一步的补充。
  三、存在的判断标准竟然是“我”  1,对“存在的判断标准是‘我’”的更进一步的说明  前文,由于要分析说明“‘客观存在的(客观性的)判断标准’不存在”这一论断的蕴含,我们没有对“‘存在的判断标准’为‘我’”做过多的解释和说明。现在,我把一些更细致的说明补上。  存在的判断标准为“我”,这个“我”就是我们常说的精神或心灵,叫灵魂也行。同时,这个“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主体,真正的基本的标准的主体,也是最典型的主体。换句话说,“我”才是主体这个概念真正所意指的那个东西。这个“我”人人都有,不分性别、年龄、种族和肤色。  在这里有一个问题要注意,简单地说就是:存在的判断标准是“我”而不是“我的”。“我”和“我的”不同。此处所谓的“我”,是指精神或心灵,是第一性的、超语言的客观存在的事物;而此处所谓的“我的”,则是指观念、思想、情感、欲望、意识、思维等事物,是第二性的、语言性的主观存在的事物。用柏拉图的话说就是,“我”是“客观的理念”,而“我的”则是“主观的观念”。作为“主观的观念”的思想意识等事物,建立在并存在于作为“客观的理念”的精神或心灵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我”(即精神、心灵)是“我的”(即思想、意识)这类事物存在的基础;“我”在,“我的”才会存在,才有可能存在;“我”不在,“我的”也就不在,也不可能存在。不仅如此,“我的”即思想或意识的存在,还要由“我”来直接认知和确定,是被“我”所认知、发现和理解的。所以,“我”(即精神或心灵)不仅是“我的”(即思想意识等主观事物)存在的基础,它还是“我的”这类事物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一般人很容易把这两者混淆、等同起来,这是不对的。必须要把这两者区分开来。我在《辩证法、逻辑学与认识论是如何统一起来的》一文中曾特别对精神(或心灵,也就是“我”)和意识(思想观念,也就是“我的”)这两者做过比较详尽的区分,对上述言论仍然不解者可以参阅一下,或许会有帮助。  对于“存在的判断标准为‘我’”这一论断,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做更细致的认识和理解,一个是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方面,另一个就是前人的哲学思想或观点。  从日常生活经验方面来认识理解这一论断,我们在上一节已经作了简要的解说,在此要补充的是一种更细致的说明。我们知道,任何存在,总是某一个或某一种事物的存在,离开了具体的事物,便无存在可言。而这个世界上的事物若做严格区分的话,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客观存在的事物,简称客观事物,另一类就是主观存在的事物,简称主观事物。客观事物比比皆是,我们脚下的大地,远近的山岭、树木、花草、房屋,人与各种动物,各种各样的气味、味道、声响乃至音乐,各种各样的图案、颜色等等;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主观事物也广泛而普遍地真实存在着。我们各种各样的情感、欲望、态度、想法、观点、思想等事物,就是典型的主观事物。凡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其存在都是由“我”通过“我”的身体感官来感觉到的。不论被感觉的客观事物多么不同,也不论感觉这些客观事物的途径和方式多么不同,能感觉这些客观事物存在与否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我”,而且只能是“我”——我们人人都有的且每一天都频繁提到的“我”。同样,凡是主观存在的事物,其存在与否则都是由“我”来直接认知和确定的。不论这些主观事物多么不同,能认知和确定它们存在与否的主体,都只能是“我”,而且必然是“我”,“我”就是它们存在的基础和判断标准。唯一有所不同的是,客观事物的存在是被“我”通过“我”的身体感官来间接感觉到的,而主观事物的存在则是被“我”不经任何中介物而直接认知到的。由此可见,作为所有各种事物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我”都是当之无愧、理所当然和确信不疑的。  “我”不仅是各种普通事物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我”还是“我”自己这一特殊事物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除了“我”自己,不可能再有其他任何事物能够认知、判断“我”的存在。也就是说,“我”只能由“我”自己来认知和确定。我们在黑格尔的著作中看到的“纯思维”、“纯存在”,实际上就是指“我”这样的存在者。原因就是,“我”的存在是由“我”自己来直接认知和确定的。还有所谓的“纯思维”,也是同样的情况。所谓“纯思维”实际上是“不思维”,是指“我”直接面对“我”自己、直观“我”自己、返回到“我”自己的情况。而“我”直观“我”自己,是不需要借助语言这个工具的;反之,思维则是必须要借助语言这个工具的。离开语言这个工具,思维就无法进行。所以,我才说,“纯思维”实际上是“不思维”,实际上是指“我”直观“我”自己。另一位大哲学家胡塞尔常用的“本质直观”、“绝对的自身被给予”和“面对实事本身”这些说法,它们所指的实际上就是这种情况,就是指“纯思维”。  除了上述这些相对简单的存在者,更复杂、更多样的存在者是各种各样的事件或事情。历史就是由各种各样、各方各面的一系列的不同事件组成。相比客观事物,事件或事情的存在,具有更不稳定、更多变、更多样、更抽象的特点。但是,相比主观事物,事件或事情的存在,又具有更显明、更彰著、更确切、更稳定、更客观的特点。但无论事件或事情的存在多么与众不同,多么稳定或不确定,它们的存在与否也都是想对“我”而言的,都是以“我”作为它们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的。这一点也是确定不移的。历史事件的当事人永远都是“我”,永远都是由“我”所组成的“我们”。“我”永远都是历史事件真实性、客观性与确定性的源头,都是历史事件存在的基础和判断标准。历史的创造者是“我”,历史的研究者、批判者和理解者也是“我”。  在前人的哲学思想中,只有贝克莱的那句名言“存在就是被感知”,与“存在的判断标准为‘我’”这一论断在思想的实质上最接近、最相似。我认为,贝克莱几乎已经把真相完全彻底地揭露出来了,可是,不知什么原因,最后却功亏一篑。他最大的失误或不足之处就是,没有在叙述中把主体“我”强调出来、指示出来、突出出来,没有把语句的意思补充完整。即他在叙述时,把主体“我”漏掉了。这才使得他的这句名言被很多人所误解。如果他说“存在就是被‘我’所感知”,那么,我相信,没有一个人会对他的这句名言产生哪怕一丝一毫的误解。你就是想误解,都做不到。因为事实就是这样。这种观点是对我们日常生活经验所做的最普遍、最一般、最直接、最抽象的概括和总结,直截了当,简单明了,是无懈可击的。可惜,不知何故,他偏偏在这句话中漏掉了主体“我”。于是,他的这句话被人误解、曲解,甚至是被故意误解和曲解,就在所难免了。  我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指明了,客观事物的存在是被“我”间接感觉到的,而主观事物的存在则是被“我”直接认知到的。把这两点合起来就成为:存在就是被“我”所感觉、所认知;简称为,存在就是被“我”所感知。这么说,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既然存在就是被“我”所感知,那么,理所当然的,自然而然的,“我”就是存在的判断标准,不论存在的事物是一种怎样的事物,都是如此。所以,我才说,贝克莱的“存在就是被感知”,与“存在的判断标准为‘我’”在思想实质上是最接近、最相似的。我认为,“存在的判断标准为‘我’”才是贝克莱通过他的那句名言想要表达的意思。  除了贝克莱,还有一个人也接近了这一伟大的真相,他甚至已经说出了真相。这个人就是康德。不过,他是以另一种方式接近这一真相的。他有一个说法,叫“哲学和一般人类理性的耻辱”,意思是:“始终还没有人为‘我们之外的物的此在’提出一种令人信服的足以扫除一切怀疑的证明”。(《存在与时间》第245页)也就是说,始终还没有人为我们之外这个物质世界的存在,提供一种令人信服的足以扫除一切怀疑的证明。康德把这件事称为“哲学和一般人类理性的耻辱”。这说明他本人已经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这个问题的实质,其实就是“存在的判断标准究竟有没有和是什么”的问题,也就是,这个物质世界的存在谁说了算、谁能证明的问题。
  康德给出的答案,即他提供的证明证实了我的推测。他提供的证明是:“对我自己的此在的纯粹的,但为经验所规定的意识,证明了在我之外的空间中的对象的此在”。(《存在与时间》第245-246页)何为“对我自己的此在的纯粹的,但为经验所规定的意识”?“对我自己的…纯粹的…意识”不就是“我”吗?不就是主体性、精神性的“我”吗?我认为,康德此处所指,就是我们日常生活经验中的经常提到的“我”,就是我们每一个人的精神或心灵。康德的意思很明白,就是:“我”能证明“在我之外的空间中的对象的此在”!即“我”能证明这个外在物质世界的存在,“我”就是这个外在物质世界存在的证明。康德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他只是没有说出:“‘我’就是这个外在物质世界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而已;他只是没有使用“存在的判断标准”这个概括性、指示性、辩证性更强的词汇而已。但我认为,他的意思已经明白无误地表达了,他已经触及到了“存在的判断标准为‘我’”这一重大的实质和真相。这一点是不容否认的。他的问题只是在于,他既无法说明“我”是何物,如何存在,又无法证明“我”的真实存在与客观存在。  对于这两人,我认为,贝克莱的问题在于,他不愿意说出“我”。因为,那样的话,上帝就没有了存在的位置,或者说上帝的身份就被贬低了——被贬低成了“我”。这是身为爱尔兰大主教的贝克莱所不愿意看到的,甚至是他所不能看到的。而康德的问题则在于我上面所指出的那样——他既不能完全说明“我”为何物、如何存在,又不能证明“我”的真实存在与客观存在。也就是说,康德的问题在于,他还不能很好地理解和把握“我”的全部实质与主要内涵。  一般情况下,或者说潜意识里,人们总以为,一个事物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应该在这个事物自己身上,只会与这个事物自身相关;绝不可能想到,一个事物存在与否、有还是没有,竟然与“我”有关,而且它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就是“我”,就在“我”身上。这是一个伟大而惊人地发现。它不仅道出了一个基础、根本而且重大的哲学原理,还深刻地揭示了人的本质、秘密和真相。这一伟大发现的取得,其过程出人意料,其结果却又完全在情理之中,一点也不让人觉得意外、别扭、难过或不安。它是那么得准确、恰当、妥帖,又是那么得牢固、稳定、可靠,以至于你提不出任何的异议,也无法质疑和反驳;除了完全接受,你简直无话可说。这一切都是由于,这一重大、基础而根本的哲学认识就是从人的最普通、最平凡、最具体、最常见的日常生活经验中直接抽象、概括、总结出来的,是对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所做的最普遍、最一般、最直接、最抽象、最深刻、最完整的概括和总结。这一总结不但简明扼要,而且生动具体。可以说,我们完成了一个伟大的使命,实现了一个巨大的突破;那就是,我们用一句话概括、总结了人类的所有活动和全部经验。这一句话就是:存在的判断标准为“我”;或者换一种更明白的说法,存在就是被“我”所感知。这是人类在认识论上取得的一次伟大的突破,是一个在哲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的重大事件。这是人类的哲学史期盼了两千五百年的一个伟大发现。这是哲学和一切其他科学最基本的原理。  那么,像“存在的判断标准为‘我’”或“存在就是被‘我’所感知”这么基础、根本、重大而深刻的哲学思想,为什么竟然会这么迟、这么晚才被我们的理性所认知呢?原因何在?我认为,这是由于我们过去从未想过或提出过一个问题所致。这个问题就是:对于一个事物来说,最首要的问题究竟是什么?或者换句话说,对于一个事物,究竟什么样的问题才是最首要的问题?我相信,只要有人提出过这个问题,思考过这个问题,那么问题的答案就不难找到,甚至会自动浮现出来。这个问题的答案就是:对任何一个事物来说,最首要的问题都是存在还是不存在、有还是无的问题。对任何一个事物来说,能够堪称最首要问题的问题,只能是而且必然是这个问题。这是这个问题的唯一答案。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知道,围绕一个事物,我们可以提出许多问题,各种不同的问题;但在这所有的问题中,只有存在与否或有还是无的问题才是最首要、最根本的问题。因为只有在一个事物的存在得到确认之后,即只有在一个事物已经存在的情况下,我们才有可能对它提出其余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否则,如果一个事物根本就不存在,那么,我们根本就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它提出任何其他的问题。反之,如果我们已经能够对一个事物提出各种各样的其他问题,那就说明这个事物已经存在了。即它的存在性是不用质疑的,是已经得到了领会和确认的。事实正是如此。所以,对任何一个事物来说,存在与否或有还是没有的问题,都是最首要、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最具有一般性的问题。至于像一个事物究竟怎样存在、如何存在、以什么方式存在以及有何特点和性质等等问题,就只能算是次要问题、次级基本的问题和非一般性的问题了。  而只要我们认识到,对一个事物来说,存在与否的问题,即有还是没有的问题,才是与它有关的所有问题中最首要、最基本、最具有一般性的问题。那么,紧接着下一个根本问题就会自然而然地被提出来,这个问题就是:一个事物存在与否、有还是没有的判断标准究竟有没有和是什么的问题。也就是,一个事物存在还不存在或有与无,是相对谁而言的问题,是谁说了算的问题。而只要我们问出、提出这样的问题,那么问题的答案就会立刻自动显现出来。因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一个事物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只能是“我”,而且必然是“我”。“我”就是一个事物存在与否的唯一的判断标准。或者可以这么说,任何一个事物的存在还是不存在、有或无,都只能是而且必然是相对“我”而言的,都是要由“我”来说了算的。除了“我”,再也不可能有任何其他事物有这个资格来充当这个判断标准,除了“我”,再也不可能有任何其他事物有这个能力来做出这样的判断。  正是由于我们总是轻易就跳过了、跨越了或者说忽视了,与任何一个事物有关的最首要、最基本、最具有一般性的问题——即这个事物是否存在的问题,而总是习惯性地直接进入到与这个事物有关的各种各样的次要问题、次级基本的问题和不具有一般性的问题——即这个事物是一个怎样的存在、如何存在、有何性质与特点等具体问题、细节问题之中;这才导致了,存在的判断标准为“我”,存在就是被“我”所感知,这个重大而基本的哲学原理迟至今日才被我们所认知和发现。这也正是海德格尔的一个疑问的答案之所在。他问“为什么在对我们起决定作用的存在论传统之初(巴门尼德是明显的例子)世界现象就被跳过去了?为什么这种跳过去的情况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演?”(《存在与时间》第125页)为什么“世界现象”“一而再再而三地”“被跳过去”?简单地将,那是因为,我们的心不够沉静、细致、敏感,太轻浮、太粗疏、太急躁。要是说得更具有哲学意味一点的话,那是因为,我们从没有想过应该研究和追问事物的一般存在问题,从没有想过要去研究和追问事物的一般存在性,而总是被事物的具体存在性和特殊存在性所吸引,直接进入到对事物的特殊性问题、个性问题等非一般性问题的研究中。这才使得海德格尔所谓的“世界现象”“一而再再而三地”“被跳过去了”。道理就是这么简单。  另外,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明这个现象。即我们之所以这么晚才认识到这个基本的哲学原理,那是因为,我们此前从未对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过任何归纳性的分析和研究,从没有想过应该对这些经验做一个简明扼要的整体性的概括和总结。这才使得“存在的判断标准为‘我’”或“存在就是被‘我’所感知”这么重大的哲学思想迟至今日才被我们所认识。如果我们早就想到,应该对自己的日常生活经验做一个全面的简明扼要的总结和直接的整体性的概括的话,那么,像“存在就是被‘我’所感知”或“存在的判断标准为‘我’”这样的结论与认识,是完全可以更早获得的。可惜,我们的心灵一直都没有沉静、细致、敏感到这样的程度。
  2,存在的判断标准与存在的根据  存在的根据,严格的来讲,有物理学意义上存在的根据和哲学意义上(或者叫认识论意义上)存在的根据两种。此处,即本节我们只讨论物理学意义上存在的根据这一种情况。至于哲学意义上存在的根据,或者叫认识论意义上存在的根据那种情况,我们将留在后面进行讨论和说明。  虽然“存在的判断标准”不在具体的相关事物身上,但是“存在的根据”却一定是在具体的相关事物自身之上。也就是说,存在的根据与存在的判断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所谓存在的根据就是指,一个事物存在的形式、特点、理由、原因、凭据和事实。那么,一个事物存在的形式、特点、凭据、理由、原因和事实应该在哪儿?当然在它自己那儿!换句话说,虽然一个事物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不在这个事物自己身上,但它究竟是一个怎样的存在,如何存在,以什么形式存在,有何特点,我们凭什么说它存在,理由何在,等等,这些问题的答案都不在“我”这儿,而只能在具体的事物自己身上。即它自己、它本身才是它存在的根据。所以,事物存在的根据和事物存在的判断标准不是一回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上面说的是一般的情况,有一种特殊的情况例外。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存在的判断标准和存在的根据是同一个东西。这种特殊的情况就是,当我们谈论“我”这个事物的时候,“我”存在的判断标准与“我”存在的根据是同一个东西、同一个事物。即“我”既是“我”自己存在的判断标准,也是“我”自己存在的根据。由此可见,“我”(即精神、心灵或主体)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事物,这个事物除了是它自己存在的根据之外,也只有它自己才是它自身存在的判断标准。即它只能被它自己所认识,只有它自己才能认识它自己。“我”这个事物,就是古希腊的哲学家和黑格尔称之为“绝对”的事物。所谓“绝对”就是“无对”的意思,这个“无对”不是没有他物与之相对的意思,而是没有他物能够认识它的意思。即是只有它自己才能认识它自己,只有它自己才是它自己存在的判断标准的意思。也就是我们经常在黑格尔的著作中看到的“自在自为”的意思。西方哲学中所谓的“自在自为”,就是自己的存在自己认识、自己决定、自己判断的意思。作为主体、精神的“我”正是这唯一的“绝对”之物、“自在自为”之物。“我”就是“绝对”。  至于西方哲学中经常提到的“上帝”,只不过是“我”对自己的一种设计、要求和想象,是“我”为自己的发展进步而创造出来的产物。当然,这一产物,必然是“我”对自己有了极其深刻、全面的认知和了解之后才会提出的一种设计、要求和想象,反映了“我”对自己的认知程度。对“我”自己不自觉和无知的人,绝对不会提出这样的设计、要求和想象。上帝是“我”对自己提出的最高道德要求。一个民族对自己的道德要求有多高,就反映了这个民族的文化曾经达到了多高的文明程度。这两者的关系是完全一一对应的。  总之,除“我”之外,对于任何其他事物而言,存在的判断标准与存在的根据都是两回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把这两者混淆起来。
  3,“存在的判断标准为‘我’”这句话所蕴含的哲学意义  像“存在的判断标准为‘我’”或“存在就是被‘我’所感知”这样简明扼要、精当凝练的哲学论断,其所蕴含的哲学意义可以说是非常丰富的。我们甚至可以说,这两句话已经概括总结了哲学的全部要义。也就是说,这两句话已对哲学的内涵做出了最简明扼要的概括和最深刻、最直接、最完备的说明。简单而粗略地讲,这句话蕴含了三个方面的含义,一、对主体“我”(即精神或心灵)这个概念的内涵做了一个虽然简短但极其重要的解释和说明 ,论证了“我”的真实存在性,解决了主体“我”这一人的本质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如何存在这个困扰了哲学两千五百年的难题。二、指明了除“我”之外的一切事物存在的相对性。三、生动而准确地展示了主体“我”与客观世界(客观事物)既对立又统一的的辩证关系,克服了以往各种旧哲学只讲主客二分而不讲(或不能很好地讲)主客统一的缺点。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方面。狭义地讲,哲学就是研究主体“我”是否存在、如何存在以及怎样证明其存在的学问。换言之,哲学就是研究主体“我”是什么的学问。苏格拉底的名言“认识你自己”就是最好的证明。不论这句话是苏格拉底对别人讲的,还是他对自己讲的,对于作为听众的他自己或者作为别人的你我而言,这句话中的“你自己”,我们都只能理解为是在指“我”,是在指“我”自己。除此之外,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理解。另外,虽然苏格拉底在这句话中省略了主语,但并不妨碍别人准确理解他这句话的意思。这句话中被省略的主语是谁?当然是“你自己”了!所以,苏格拉底这句话的意思就是:你要认识“你自己”,你应该“认识你自己”!也就是,“我”要认识“我自己”,“我”应该认识“我自己”的意思。这句话已经概括了全部哲学或者说哲学的全部。后世所有哲学家的努力,都只是对这句话的展开和说明。像黑格尔的“自己返回自己”,胡塞尔的“绝对的自身被给予”、“面对实事本身”以及所谓的“本质直观”,其实都是同一个意思,就是苏格拉底的这句话——“认识你自己”。只是他们既笨又啰嗦,远没有苏格拉底说得那么简单、直接、清楚、明白。中国人也有同样简单、直接、清楚、明白的说法,就是我们常讲的“自觉”;用更富有宗教气息的话来表达,就是“悟道”。它们的意思完全是相同的。  事实上,从苏格拉底的“认识你自己”开始,主体“我”一直就是哲学研究的最主要对象。唯一不同的是,不同的哲学家对这个主体“我”有着不同的称呼,柏拉图称之为理念,亚里士多德称之为理性,笛卡尔直接称之为“我”,康德称之为纯粹理性或先验理性,黑格尔称之为精神、绝对精神、纯思维,而海德格尔则称之为“此在”。凡此等等,不一而足。不论这些伟大或杰出的哲学家如何称呼这个主体“我”,事实上,他们所指的都是同一个东西。他们所有的研究,也都围绕这个东西而展开。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种原因,他们对这个主体“我”的研究都还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并没有把问题真正讲清楚、完全说明白。而“存在的判断标准为‘我’”这一认识的取得,将有助于我们克服所有前人工作的各种缺点,弥补他们的不足,完全彻底地解决问题。对这方面情况的详细说明,需要很大的篇幅,我将在下面用一章的篇幅专门讨论此事。在此,我们先把这个问题略过。  至于除“我”之外其他一切事物存在的相对性,这一点很好理解和说明。因为,除“我”之外,这个世界上的所有事物 ,不论客观事物,还是主观事物,都是相对“我”而存在的,都是以“我”作为它们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的。也就是说,这个世界上所有其他事物的存在或不存在,都是要由“我”来认知和判定的。所以,这些其他事物的存在,就只具有相对性,而不具有绝对性。这一点并不难理解。我曾经在《辩证法、逻辑学与认识论是如何具体统一起来的》这篇文章中讨论过这一点。不过,当时我只谈论了客观事物与客观世界存在的相对性,而没有进一步指明,主观事物的存在也具有相对性。这当然是不全面的,应该补上。事实上,主观事物存在的相对性,要比客观事物存在的相对性来得更强烈些。因为,主观事物的来源不尽有两个,一个源头是客观事物,另一个源头就是“我”;而且它们还直接存在于“我”之中,是相对“我”而言的,没有存在的独立性和绝对性。相反,客观事物的存在就有很强的独立性,这是主观事物所不能比的。  至于这句话完整而强烈地展示了主客体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克服了以往各种旧哲学只讲主客体对立而不讲(或不能很好地讲)主客体统一的毛病。这一点也不难理解。笛卡尔之后的西方哲学,除了黑格尔的哲学,基本上就只讲主客对立而不讲或很少讲主客统一了。这使得主客关系长期处于对立、分裂、隔绝、没有联系的状态,并最终在思想文化上导致了各种各样的“忘‘我’病”、“无‘我’病”。这是不对的。各种唯物主义哲学就是这方面的代表。唯物主义哲学的最大毛病就是忘“我”,无“我”,否定“我”,排斥“我”,乃至消灭“我”、清除“我”。因为在各种唯物主义哲学中,最终只有物质存在,只剩下物质存在,而没有了“我”的存在,没有了“我”(即精神或灵魂)存在的位置。而凡是讲“我”真实存在、客观存在的哲学,就会被扣上唯心主义的帽子,受到批判和歧视。今天,在中国的事实上源自西方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也是这样。它认为,“我”(主体、精神或心灵)只是大脑这个物质器官的机能和属性,即“我”本身并不是真实、客观存在的事物,“我”本身并没有存在的真实性、绝对性、独立性与客观性。很显然,这是不对的,是错误的,与最基本的经验和最普遍的事实不符。因为,“存在的判断标准为‘我’”这一论断已经清楚地表明:“我”与这个客观世界是同时存在、同样存在的,它们具有存在的统一性和同一性。也就是说,客观世界和“我”,要么都是真实、独立的存在,要么都是虚假、非独立的存在;绝不可能前者是真实、独立的存在,而后者是虚假、依附性的、非独立的存在;(那样的话,“我”就不应该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和自在性。很明显,这与事实不符。)绝不可能前者是绝对的客观的存在,而“我”只是相对的主观的存在。(那样的话,绝对、正确而且客观的真理,就不可能由相对且主观的“我”总结、概括出来,就不会被相对且主观的“我”所认识。很明显,这与事实不符。因为,事实上,正确的理论是存在的,真理是存在的,而且真理还都是由“我”总结、概括出来的,也都是被“我”所认识的。绝不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由“我”总结概括的真理是客观的,而“我”自己却是主观的、非客观的。绝没有这样的道理!)因此,从最根本的角度上讲,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辩证唯物论其实是反辩证法的,是自相矛盾的哲学理论。  在这里一定要注意,我在前面已经分析过的“我”和“我的”不同。如果分不清“我”和“我的”的差别,即分不清精神与意识(即心灵与思想)的不同,你就无法正确理解我在这里所说的话。辩证唯物主义的最大毛病就在这里,它把精神与意识混为一谈,不辨精神和意识的不同。这是不对的。  “我”是一种特殊的事物。它既是主体,具有主体性或者叫主观性,是我们常讲的主观事物;同时又是客体,具有客观性或者叫客体性,是真正的客观事物。也就是说,“我”(即主体、精神)是主体性与客体性(或者叫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统一的事物。黑格尔关于精神、心灵或“我”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统一的事物的观点,是有道理的、正确的。  另外,“我”不能否认“我”自己的真实存在性,更确切地说是,“我”不应该否定“我”自己的真存在性。(这实际上就是一向被认为是只有形式而没有内容的逻辑学不矛盾定律的内容和实质。)因为,那样的话,就是典型的自相矛盾!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在同一时刻和同样的条件下,“我”既是真实存在的,又是不真实存在的。这不是典型的自相矛盾又是什么呢?唯物主义哲学否定精神(即“我”)真实存在的做法,其实质就是,精神或“我”否定了它自己的真实存在。因为,只有精神或“我”这个唯一的主体才能否定它自己的真实存在,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一个其他事物能够做到这一点。所以,一切唯物主义哲学都是自相矛盾的、错误的理论体系,因为,它们否定了精神或“我”的真实存在性。关于这一点,我在《辩证法、逻辑学与认识论是如何具体统一起来的》的第七部分——“对形式逻辑的证实”这一章,有十分详尽的论述。有兴趣或不明白的读者可以参阅一下。
  另外,“悟”这个中国字本身也反映了这种“认真”、“悟道”的自身性或者叫自我相关性。因为,从字形上讲,“悟”这个字是从心、从我的,所以,“悟”的本意就是指心我的一种活动或表现,是指心我对自己的一种认识。因此,“悟道”不是别人“悟道”,是你自己“悟道”,是你自己认识你自己,是“我”认识“我”。中国的本土宗教——道教,也有“悟道”的说法,意思与佛教的完全一样。其实,佛教的这个术语还是从道教中借用过来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儒家,也有与“悟道”同样含义的说法,只是儒家的说法略有不同。儒家的具有同样含义的术语叫“格物致知”或“致良知”。什么是儒家学说中的良知?这个良知不是别的什么东西,就是指精神、心灵,就是指“我”——先天存在、绝对存在的“我”,虽然是主体(有主观能动性)但却客观存在的“我”,虽然无形无相但却真实存在的“我”。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悟道”、“致良知”,其哲学含义就是指认知“我”自己,而且是指“我”认知“我”自己,是指“我”认知“我”自己这个形而上的绝对的存在者、永恒的存在者、无条件的存在者和最真实的存在者。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那句名言“认识你自己”,就是中国儒家思想的“致良知”,就是中国宗教中“悟道”。它们的意思是完全相同的。黑格尔说的“哲学的任务就是自己返回自己,自己满足自己”,(《小逻辑》第59 页)胡塞尔说的“绝对的自身被给予”、“面对实事本身”,乃至海德格尔的“存在的领悟”、“存在的澄明之境”也是完全相同的意思。  此正所谓东方有圣人,西方有圣人,此心同,此理同。我是这么认为的,既然人都是一样的,那么文化的最内在、最核心的本质——哲学思想的精髓——就不会有区别,也不应该有区别。也就是说,东西方的思想文化,在其最内在、最核心的本质上——即在对哲学思想的精髓的认知上,应该是完全相同和根本一致的,是不应该有区别的。而我们上面的分析也已经表明,中西哲学思想的精华正是完全相同的。也就是说,东西方的哲学思想不仅能够相通,应该相通,而且实际上也是完全相通的。此前的人们认识不到这一点,那是因为,一方面,西方哲学自身仍然还不成熟,还不到家,还处于昏暗不明、蒙昧不清的混沌状态,人们还没有完全搞明白它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另一方面,了解东方哲学思想精髓的人,不懂西方哲学;而了解西方哲学的人,不论他们是中国人还是西方人,又大多不懂中国传统哲学的要点;这才使得他们迷失在东西方哲学思想的大山之中,不明就里,无视真相,深受其困。  我们可以说的更直接、更明白一些,那就是,东西方其实只有一个哲学,不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哲学,即不应该存在所谓的西方哲学与中国哲学,而只应该存在“在中国的哲学”与“在西方的哲学”。至于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的差别,如果真有的话,那它也只应该体现在它们的表述形式、论证途径上,而不应该体现在它们的实质内容和根本宗旨上。即中西哲学的差别,如果有的话,也只应该体现在它们的语言表达上和经验类型上,而不应该体现在它们的主要目的和精神实质上。正如今天这个世界只有一种物理学、一种天文学、一种化学一样;不存在所谓的“中国物理学”、“美国物理学”、“德国物理学”,而只有“在中国的物理学”、“在美国的物理学”和“在德国的物理学”。因此,我认为,金岳霖在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中表达的同样的观点是正确的。(《中国哲学史》冯友兰著,重庆出版社2009年第一版,第461页)  那些过去和今天想要为所谓的“中国哲学”或“中国传统哲学”赢得其存在的合法性和地位的哲学家们,他们之所以苦苦坚持、百般努力,仍然没有达到目的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没有找到东西方哲学的契合点,没有认识到东西方哲学的汇通之处。他们既不能认识到西方哲学的根源之处、把握其要点之所在,也没有真正把握住中国哲学的核心思想与精华部分。这是他们不成功的原因。他们不能认识到西方哲学的根源之处与要点所在,那是因为西方哲学本身也还没有完全成熟,还未达到清晰简明之境。即连西方人自己,到现在为止,也还没有完全搞清楚西方哲学究竟存在着怎样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和克服,就更别说中国人了。而他们不能把握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核心和关键,那是因为他们对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精华体悟不深,对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关键部分认知不够所致。  中国传统哲学思想优于西方哲学思想之处在于知行并重、知行合一,而且尤贵于行,尤重于行。因为,行不到,则知不到,行到才能知到;而且知是为了行,知只是行的开始和手段,行才是知的目的和归宿。而西方哲学则不是这样,它只重视知识的获得和知识体系的建立,而不强调道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是中国传统哲学就不是这样,相较于知识而言,中国传统哲学更重视内心的体验和经历,更重视心灵的自觉与省悟,更重视心灵的自由、超越、解脱和成就。换句话说,相较于知识而言,中国传统哲学更重视道德情操的培育和修养,以道德情操的培育和养成为目标、为宗旨、为根本。因此,中国传统哲学往往忽视知识的获得和知识体系的建立,总是忽视现象、越过现象而直奔主题、目的和本质。中国传统哲学也因此而显得学术性很差,给人、特别是西方人以中国传统哲学仅仅是伦理学的印象。因此,要想了解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精髓,这就需要学者、当事人在自己的心地上严格用功,真真实实地修行;否则,仅凭书本知识将不足以使他们真正明了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的精髓。所谓说得一尺不如行得一寸,即是此意。而严格用功、真实修行直至成就,才是最难做好、最难做到的。即“行到”、“证到”(也就是东方宗教所共有的所谓的“证道”)才是最难的。而以往的那些想要为中国传统哲学赢得其存在合法性的哲学家们,他们差的却正是这一点。正是因为他们的“行”不到家,所以,“知”才不能成就。这是他们不能完全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国传统哲学思想精髓的根本原因。
  嘴皮子上的功夫,到了关键时刻,到了真正需要力量的时候,终究是不管用的。书本上的知识,到了关键的时候,到了真正需要解决实际难题(包括理论难题)的时候,也往往是不管用、不够用的。所以,从事哲学研究,要想有所成就,基本的必要的学术修养固然不可缺少,但是最需要、最不可或缺且最难得的却是拥有强大的精神力量。因为,只有拥有强大精神力量的人,才能克服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达到智慧成就的彼岸。智慧的成就必定体现为力量的成就,反之,力量的成就也就是智慧的成就。力量和智慧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不可分割。因此,想要从事哲学研究而有所成就的人,必须是一个身体强健的人。如果你的身体不够强健,最好不要从事哲学研究。如果你的身体不够强健而又想要从事哲学研究,那你就必须长期坚持进行艰苦的体育锻炼,在使自己身体强健起来的同时,更关键的是使自己的精神也强大刚健起来。否则的话,你终将平庸一生而不会有大作为。哲学研究就好比登山那样的探险活动,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干好的。没有强健的身体、基本的知识和技能,没有丰富的经验,你将无法登上真正险峻的高峰。哲学研究对精神力量的需要,尤多于任何其他学科研究对精神力量的需要。爱智慧就是爱力量!而哲学研究的成就,则既是智慧的成就,也必定是力量的成就。这就是为什么哲学源于希腊而奥林匹克运动也同样源于希腊的原因。  一旦他们能够像我们一样,找到东西方哲学的契合点与汇通之处,能够认知到,东西方哲学其实有着完全相同的内在本质与核心思想的话,那他们就不会过分地强调中国传统哲学的独特性与异质性,而能够坦然地、自信地以更科学、更先进、更具有系统性、逻辑性、简明性、经验性的近现代西方的学术方式把中国传统哲学的核心思想表达出来,实现中国传统哲学在当代的创造性转化,实现中西哲学的汇流、融合与统一。其实,中西方的哲学有着相同的目标、目的与宗旨。它们的不同之处只在于:其实现目标的途径不同,达到目的的手段和方式不同,表达宗旨的语言和词汇不同罢了。当然,它们各有长处与短处,应该互补,而且也完全可以互补。对此我将另文专述,在此不赘。  由此可见,对“真实存在”或“实在”这个词汇意蕴和内涵的确定,并不像海德格尔以为的那样,是一件很困难、很复杂的事,需要建立一套繁冗、复杂乃至扭曲了常识和经验的所谓存在论研究性质的哲学理论。我们根本无需像海德格尔那样,把问题搞得那么复杂、麻烦、艰深而玄奥。那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只要我们能够把握住事实和经验的要点,只要我们能够明确和牢记哲学的目的与宗旨,只要我们能够掌握哲学研究的要领与方法,只要我们知道哲学研究所要处理和面对的究竟是哪些情况,那么,我们就可以很轻松地解决这个问题。  哲学说到底是为生活服务的,是从生活的经验和事实当中来,又要回到生活的事实和经验当中去的。它只要能够帮助我们分析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基本问题,解释生活中出现的一些特殊现象就行了。哲学说到底是为了要让我们人类能够生活的更清楚、更明白、更坦然、更踏实而建立的,绝不是为了要让我们生活得更糊涂、更困惑、更迷茫、更忐忑不安而建立的。如果哲学不能达到上述目的,甚至起了完全相反的作用,那它就不是好哲学,就是坏哲学,应该被批判甚至被抛弃。海德格尔的哲学,更确切地说,他的早期哲学,就是这样的坏哲学。他不但没有把把复杂问题简单化,反而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他不但没能使普通民众生活得更明白、更踏实,反倒把几乎所有的哲学家们,把所有专业从事哲学研究的人都搞得晕头转向、稀里糊涂。甚至,连他自己都被自己的哲学研究搞晕了。他原定的研究计划半途而废,没有最终实现,就是最好的证明。  哲学研究所要处理的情况,实际上都是一些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极端情况、原始情况、基本情况或者叫边际情况。至少这几种情况是哲学研究最需要关注和最应该处理的。只要我们掌握了哲学研究的这一要点,那我们在处理诸如“这个外在的物质世界是否真实存在”、“‘真实存在’或‘实在’这种词汇究竟是什么含义”等问题时,就不会感到迷茫、困惑与手足无措,就不会因为对这些问题不明就里而找不到下手之处。海德格尔在面对这个问题的时候,之所以会感到茫然无措,一方面是因为,他想要突出连自己都还没完全搞明白的存在论研究的重要性;第二个方面的原因就是,他没有掌握哲学研究的方法和要领,不知道应该用两种相对的极端情况或边际情况来限定问题的讨论范围,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第三个方面的原因就是,他没有明确和牢记哲学研究的目的和宗旨,不知道哲学最终是要回到人的实际生活当中去的。他始终都没有从人的实际生活经验出发,来理解“这个世界是否真实存在问题”的内涵与实质,就是最好的证明。他也不明白,哲学应该建立在确凿的事实和普遍的经验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哲学家奇特怪异的玄思妙构与任意假设的基础之上。
  五、什么是哲学,哲学何为?  虽然这个问题已经被人们讨论过无数遍,但一直没有形成共识。我不想在此引述前人的研究结果,而只想给出一个我本人自认为很另类、很独特但却很直观、很具体、很形象的回答。我相信,我对哲学的定义将会成为大家的共识。我给哲学的定义是:哲学是研究精神、心灵或者说“我”是否存在、如何存在以及怎么证明其存在的科学。简言之,哲学是研究“我”的学问。  我给哲学的定义,是通过对哲学与其他各种科学的研究方式和行为本质进行对比分析和研究之后获得的。我找到了它们之间最基本的共性和最显著的差别。在比较过程中我发现,哲学与其他科学最显著的差别在于,哲学关注的主要是内在的自我,而其他科学关注的则是外在的他物。即哲学是研究“我”的学问,而其他科学则是研究非“我”的其他事物的学问。而哲学与其他科学最基本的共性在于,它们的研究主体是相同的,是完全一样的,即都是“我”。因为,任何一门科学都是由“我”来研究和完成的。所以,哲学就是“我”研究“我”自己的学问,而其他科学则是“我”研究非“我”的其他事物的学问。哲学与其他科学最显著的差别就在于,它们的研究对象各不相同,各有专精之所向。  人类在今天已经建立起了丰富而全面的科学技术的理论体系,除了哲学自身以外,还有大量其他内容的科学或技术科学的理论分支,比如: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生物学、矿物学、地质学、计算机科学、机械工程学、建筑学、生理学、医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心理学、军事科学等等。通过对哲学和这些其他具体科学的比较研究,我发现,最早出现且最基础的哲学反而是其中最不成熟、最不简明、最不确定、最不统一的一门学问。相反,后出现的不是那么基本的其他各门科学的理论体系反倒很成熟、很简明、很统一、很确定。这一情况固然有其内在的深刻原因,(比如,我们总是最晚、最后才真正认清我们自己。)但这不是我在此处所要讨论的。我在此想要指出的是,通过对哲学和其他科学分支的比较研究,我们找到了它们最内在的本质联系和最显著的差异。它们最显著的差异就是:哲学是研究内在的主体——“我”的科学,而其他科学则是研究外在(相对主体“我”而言的外在)的其他事物的科学。也就是说,哲学关注的对象是内在的自我,而其他科学关注的对象则是外在的非我的其他事物。而它们的相同之处,即它们最内在的本质联系则是:从事哲学这门科学研究的主体是“我”,从事其他科学技术研究的主体也是“我”。即从事所有各门科学的研究主体是相同的,都是“我”。所不同的就是:数学是“我”研究各种各样的空间形式和数量关系而建立起来的理论体系,物理学是“我”研究各种各样的物体运动特征和规律而建立起来的理论体系,化学是“我”研究各种各样的物质的组成、结构、性质、和变化规律而建立起来的理论体系,生物学是“我”研究各种各样的生物的结构、功能、发生和发展规律而建立起来的理论体系,……而哲学则是“我”研究它自己的存在方式以及“我”与其他所有相关事物的基本关系而建立起来的理论体系。所以,对不同的科学分支来说,它们的不同之处只在于主体“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向不同。  由此可见,人类现有的一切科学学科的理论分支,虽然它们各不相同,但它们都本质地联系一起,有相通之处或者说有共同的基础。这个一切科学的相通之处或者说共同的基础就是“我”。即它们的研究主体都是“我”,它们都是由“我”来完成的,都是以“我”作为它们存在的基础和活的灵魂。   人与人之间的不同,并不是他们的精神或心灵不同,并不是他们的“我”不同,而是他们的肉体不同、处境不同、遭遇不同。所以,尽管伽利略、牛顿、爱因斯坦、你、他(她)、我,我们的肉体不同、民族不同、性别不同,甚至我们的肉体所处的时代和地域也都各不相同;但是,伽利略和牛顿所研究的物理学,几百年后的爱因斯坦能懂,比爱因斯坦更晚出生的你能懂,他(她)能懂,我也能懂。正是因为我们的“我”是相同且相通的,正是因为我们的精神、心灵是相同且相通的,所以,我们才能相互理解、沟通和交流。相同的“我”,相同的精神和心灵,才是我们人类能够互相理解、沟通、交流的真正基础和最首要的前提条件。这是此前我们所没有认识到的。这一基本而重大的真相,一直未被哲学所认知,一直被哲学所忽视,是很不应该的。  作为主体的“我”,即人的精神或心灵,才是人的类之所在,才是人的本质,才是人的本质规定之所在。所以,哲学研究中通常所说的本质,尤其是黑格尔哲学中所说的本质,其实就是指“我”,就是指人的精神或心灵,而不是指别的其他的什么东西。  上个世纪以前,哲学一直被认为是最根本的科学,是元科学,是科学的科学。但是到了上个世纪后期与本世纪初,哲学的这一基础地位受到了动摇和挑战,甚至被一些人否定了。当代美国哲学家理查·罗蒂就是其中的代表。这是不对的。为什么说哲学是最根本的科学呢?为什么说哲学是元科学,是科学的科学,是一切其他科学的基础呢?这是因为,一切其他科学都是由“我”来研究和完成的,都建立在“我”的基础之上,都是以“我”作为它们存在的基础和活的灵魂;而哲学正是研究主体“我”的学问,正是研究主体“我”的科学;所以,哲学理所当然的就应该被认为是最根本的科学,就应该被认为是元科学,是科学的科学,是一切其他科学的基础。事实上,作为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成果,形式逻辑学一直就是其他科学理论体系的建构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就是最好的证明。  我们在前面说过,一切其他科学学术研究的形式本质是,主体“我”研究非“我”的其他事物。也就是说,一切其他科学的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它们都不研究主体“我”,都不以主体“我”作为其研究对象。虽然其他科学都不研究主体“我”,但是,这些科学的研究其实都是由“我”来完成的,都建立在主体“我”存在和没有任何其他问题的基础之上。所以,如果“我”的存在是有问题的,或者说,“我”根本就是不存在的,那么其他科学岂不是没有存在的基础和条件了吗?事实也正是这样。所以,虽然其他学科的科学家在从事他们各自的科学研究的时候,从不怀疑他们自身——即他们的主体“我”——是否真实存在或者有任何其他问题,但是,在他们的潜意识中,他们是相信他们的主体“我”真实存在而且没有任何其他问题的。换句话说,主体“我”真实存在且没有其他任何问题,其实一直都是除哲学以外的其他科学理论体系存在和成立的基础与潜在的前提条件。这些从事其他科学的科学家们,他们必然是这么想的,而且他们也必须这么想或者说只能这么想。因为,如果不是这样的话,他们就应该像笛卡尔那样,先怀疑“我”是否存在,先确认“我”的真实存在,先把与“我”的存在直接相关的各种基本问题首先都解决掉,然后,在“我”的存在没有任何疑问的前提下,再去从事他们想要进行的科学研究。只有这样才符合理性的精神,也只有这样才算真正完全彻底地坚持了科学的怀疑精神。可是,他们从没有这么做过。所以,从最严格的角度上讲,这些从事其他科学学科研究的研究者们,他们的理性精神和科学的怀疑精神贯彻得都不彻底。  我们知道,所谓的科学精神或者理性精神,首先就是指怀疑精神。但是,这些从事其他科学研究的学者们,却从不怀疑其研究所必须依赖的主体“我”的存在,从不怀疑主体“我”是否有问题;这岂不是违反了科学的基本精神吗?事实正是如此。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除哲学以外的其他科学都存在着理性的缺陷;因为,它们并没有把理性精神和怀疑精神贯彻到底。而哲学作为研究“我”的学问,作为研究、解决“我”自己是否存在、如何存在等问题的科学,不仅弥补了其他科学在理性精神上存在的不足,为它们的确立奠定了一个坚实可靠的理性基础,而且还为其学科理论体系的形成和构建提供了一个非常强有力的辅助工具——形式逻辑学。形式逻辑学是哲学这门科学为其他科学理论体系的形成、构建和发展提供的一个最有力、最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具。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说,哲学是一门最根本的科学,是一切其他科学的基础,是元科学,是科学的科学。那些否定哲学基础地位的所谓“后哲学”或“后现代哲学”的思想,其实都是错误和不清醒的,并没有把哲学的本质看清楚。  其实,我们可以以一种更简明、更直接的方式来说明哲学这门科学的基础性和重要地位。在前文我们已经指出过,精神、心灵或主体“我”,是其他一切事物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即“我”在时,其他一切事物才在,“我”若不在时,则其他一切事物必定不存在;反过来,其他一切事物存在时,“我”必定也存在。由此可见,精神、心灵或主体“我”,其实是其他一切事物存在的认识论上“基础”、“背景”和“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主体“我”实际上是一个最基础、最根本、最重要和最高的存在者。既然“我”是一个最基础、最根本、最重要、最高的存在者,那么,作为专门研究“我”的科学——哲学,自然就是一门最基础、最根本、最重要、最高的科学。那些否认哲学的重要性和基础地位的人,其实是一些头脑不清醒的人。
  另外,我们说,哲学是研究“我”的学问,是主体“我”研究“我”自己的科学。这一说法是有充分的历史依据和理论根据的。这种说法的理论根据有很多,其中,苏格拉底的“认识你自己”,就是这种看法最早的注解和根据。我在前面已经说过,“认识你自己”其实就是“我”研究“我”自己!所以,苏格拉底的这一句名言其实已经直接点明了哲学的本质,直接道出了哲学的真谛。另外,黑格尔说“哲学是独立自为的”、“哲学就俨然是一个自己返回到自己的圆圈”、“达到概念的概念,自己返回自己,自己满足自己,就是哲学这一科学唯一的目的、工作和目标”(《小逻辑》第59页),以及胡塞尔的“本质直观”、“面对实事本身”、“绝对的自身被给予”等说法,都是苏格拉底这句名言的变种。它们其实有着完全相同的内在本质。  为什么说这些观点在本质上讲的都是相同的呢?分析如下:我们已经知道,哲学研究其实就是“我”研究“我”自己。这不就是在说,“哲学是独立自为的”吗?这不就是在说,哲学研究是从“我”开始到“我”结束的吗?!既然哲学研究是从“我”开始到“我”结束的,这不就是在说,哲学研究是以“我”为起点和终点画了一个圆圈吗!同样,“我”研究“我”自己,“我”认知“我”自己,不就是“自己返回自己,自己满足自己”吗!  胡塞尔的“本质直观”也是如此。什么是“本质直观”?“本质直观”就是“本质”“直观”它自己。那什么是“本质”呢?我在前面已经说过,“本质”就是指人的精神、心灵,就是指主体“我”。所以,“本质直观”就是“我”“直观”“我”自己,就是“我”直接面对、研究、认知“我”自己。胡塞尔的“面对实事本身”,也是如此。胡塞尔本人并没有讲,是谁来“面对实事本身”;但是,能“面对实事本身”的只能是“实事”它自己。从另一个方面来讲,能“面对实事本身”的又只能是“我”——身为主体、精神或心灵的“我”。所以,胡塞尔所谓“面对实事本身”中的“实事”,不是指别的什么,就是指“我”。即“我”就是他所谓的“实事”!他所谓的“面对实事本身”就是“我”“面对”“我”自己,就是“我”认识“我”自己的意思。而他所谓的“绝对的自身被给予”也是一样。虽然胡塞尔本人并没有讲,“绝对的自身”要“被给予”谁,可是,一个确切不移的事实是,“绝对的自身”只能“被给与”“我”,因为,它只能存在于“我”之中,只能被“我”所认知。另一方面,“绝对的自身”又是何物呢?“绝对的自身”就是“我”,也只能是“我’,“我”就是“绝对的自身”。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我”就是绝对的存在;再加上“我”就是“自身”,而且是唯一的自在自为的“自身”。所以,“我”就是“绝对的自身”。因此,胡塞尔所谓的“绝对的自身被给予”“本质直观”与“面对实事本身”,这三者其实说的都是同一件事情,就是“我”认识“我”自己,“我”面对“我”自己。由此可见,在对哲学的最根本、最关键、最核心的认知上,无论是苏格拉底、黑格尔还是胡塞尔,他们的认识其实都是一样的。哲学就是主体“我”研究它自己的科学。  黑格尔在他著名的《小逻辑》中很多次直接提到“我”。他说的很明白,而且他的这些言论也充分证明了我的观点——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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