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电杯 当今中国应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责年龄

A03:要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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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校园欺凌暴力事件呈上升趋势 最高检回应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是否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还需研究
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以同学间欺凌弱小和敲诈勒索为典型的校园暴力事件呈上升趋势。校园暴力犯罪往往团伙性较强,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此外,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案件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是否需要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保护?&&&&对于上述问题,在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发布会上,最高检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一一作了回应。&&&&该发布会还通报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的情况。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首次召开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新闻发布会。&&&&对未成年人要“双向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坚持“零容忍”&&&&近年来,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虽然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得到充分重视,但有些未成年被害人权益却往往被忽视。&&&&史卫忠回应称,检察机关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同时要贯彻“双向保护”,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利益。&&&&史卫忠透露,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以及相关部门共同推动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出台,如《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等,坚决依法惩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史卫忠在发布会上说,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要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据悉,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嫌疑人1.9万人,起诉2.7万人。&&&&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单纯靠刑罚&&&&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多元化趋势,一些过去只有成年人才实施的犯罪如贩毒、绑架甚至暴力恐怖犯罪中,也出现了未成年人的身影。许多案件一经披露,即成为社会事件。&&&&针对上述趋势,史卫忠表示,单纯靠刑罚惩罚的办法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原因”。&&&&在他看来,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继而伤害他人的因素很多。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而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种手段,难以包治百病。如果只强调一味打击,甚至会将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对立面,丧失教育、感化、挽救的良机。&&&&史卫忠进一步解释说,应当通过“增强预防与控制手段”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负面因素,净化社会环境。&&&&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史卫忠称,要坚持“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原则。对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要依法惩处,不能纵容要打击。&&&&对于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无法予以刑事处罚的,要督促或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管护矫治。他解释称,适当运用刑罚手段,不违背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惩罚也是为了教育。&&&&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结合办案深入研究&&&&针对目前社会上关注的“是否需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史卫忠回应称,应当经过大量的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我们将结合办案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为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据悉,最高检去年出台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已经涉嫌犯罪但因年龄问题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要“与公安机关以及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组织等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加强管教、社会观护等措施,预防再犯罪”。&&&&同时,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监管。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数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下降&&&&13年不批准逮捕16万余人&&&&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透露,200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经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万余人,不批准逮捕16万余人,起诉108万人,不起诉5万余人;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惩治了一大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全国检察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努力教育、感化、挽救每一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松苗说。&&&&3年封存犯罪记录12万余人&&&&王松苗透露,201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社会调查6万余人,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22万余人,申请法律援助15万余人,开展亲情会见4.8万余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1.1万余人,犯罪记录封存12万余人。&&&&史卫忠表示,要依法严格执行犯罪记录封存程序,特别是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封存管理,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严格保管制度。同时做好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中的隐私保护与犯罪记录封存的衔接,加强诉讼过程中对可能透露未成年人身份资料的保密工作。&&&&不捕率、不诉率均逐年上升&&&&史卫忠透露,201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分别对16524&名、14892名、14499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不捕率分别为25.23%、26.66%、29.41%;分别对5209名、5269&名、4954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诉率分别为6.6%、7.34%、8.43%。不捕率、不诉率均呈逐年上升趋势。&&&&史卫忠说,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整体向好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逐年下降,重新犯罪率也持续走低。&&&&本组文/本报记者&孟亚旭&供图/视觉中国<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少年杀人不用偿命?降低刑责年龄争论再起-中青在线
舆情少年杀人不用偿命?降低刑责年龄争论再起发布时间: 18:42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中青舆情监测室-周婉娇  “宽容也是纵容,会出大事的。”近日,两起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再度引发网友的担忧。
  一起是“广西13岁少年杀3人”,另一起是“四川13岁少年为抢手机 泼汽油烧伤女教师”。按照我国刑法,两起案件的肇事者均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前者由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为期3年的收容教养,后者因为当地没有少管所等机构,由父母在家看守。
  由此,“低龄重罪 不担刑责”的案例再次令有关“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降低”的话题成为舆论焦点。
  舆情走势:两起少年行凶事件引出降低刑责年龄话题
  自日零时至日15时,有关未成年人刑责年龄的舆情共计2883条,其中新闻1013篇,论坛313篇,博客136篇,微信373篇,微博原文701条,转发27409条。
  舆情走势如下:
  传播热词如下:
  新闻平台是相关信息的主要来源。被汽油烧伤的女教师杨冬玲尤其受到媒体的广泛报道和网友关注,“杨冬玲”在舆论场出现的频次最高,达到199113次。
摄影 刘陈平
  8月10日上午,新华社发表《13岁少年杀3人被收容教养 刑事责任年龄能否降低》,被广泛转发,@新浪四川 也在新闻网页、微博平台发起调查,吸引上千网友参与。舆情也在8月10日上午8时左右达到高峰。此外,“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预防和教育”等也是讨论热度较高的关键词。
  调查:大部分网友支持降低刑责年龄
  观察两起案件的讨论情况可见,持“犯罪行为极其恶劣,不能因为年龄小而让其逃脱刑事处罚”类似观点的网友占大多数。部分警界人士@椒江叶Sir(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民警叶展源)、@段郎说事(九江市公安局民警段兴焱)、@衡阳陈建铁(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警察)、四川省政协委员@樊建川 、@法学专家@储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等大V也表态支持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现象在一些民调数据上也有所体现。
  例如,8月10日,@新浪四川 发起独家调查“四川美女教师被少年泼汽油烧伤,你怎么看?”,截至11日下午15时,已有3777网友参与。其中,98%网友表示该少年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极少数人认为该少年年龄小并不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同时,绝大部分网友支持修改未成年法,仅有2.3%的网友不支持修改未成年法。
  同时,在@新浪四川 11日发起的投票“你认为14岁刑事责任年龄应该降低吗?”中,85%的网友认为“该降了”。
  支持降低刑责年龄的观点依据主要有两个:
  一方面,随着社会进步、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呈现出明显的“早熟”趋势。未满14周岁少年犯下杀人等恶性案件的个案不断增多,继续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已不合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有利于教育、改造和挽救有罪行为的未成年人。
  网友@俺大刀王五 认为,未成年的定义是关键。现代社会资讯发达,心智成熟比古代早的多,但对成年的标准年龄比古代定得还高!这是极为不合理的。初中生的年龄就应该完全具备了各种应对思维。少年古惑仔中,初中生最可怕,因为他们都明白,就算是杀人都会受到保护。
  网友@鱼苗苗VS大鲨鱼 等人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应该是守法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不能让其成为一部包庇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法。现在未成年人已经接触了太多暴力血腥的游戏和电影了。何况未成年人这些年违法犯罪的趋势一直很高。
  另一方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味从轻惩处的同时,对于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却没有强效的规避方式,以至于大面积的“宽容”造就了少部分的“纵容”。“未成年”甚至成为某些人肆意侵犯他人权益、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护身符”。
  网友@用户 戏言:“利用未成年人来范罪,成本太低了,要是对谁不顺眼不满意,低价雇一流浪少年就OK。还可不可以成立个专门出租少年杀手的地下组织?”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建平相信,民责降龄已是趋势,意义重大。其表示,法律上行为人责任分为三个层次,即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在刑责年龄、行政责任年龄,未来不会有太大改变,但在民事责任方面,目前已经有了比较明显的降龄趋势。目前民事责任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10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责任能力,10到18周岁承担部分责任能力,18周岁以上承担完全责任能力。上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里面规定,将民事责任能力年龄从10周岁降到6周岁。虽然目前并未生效,但说明一个趋势,即降低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年龄。这就意味着生效后,从上小学开始,他就有了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我们的观念也要跟着改变,比如孩子在校园发生冲突,以前家长更多是要求学校承担多少责任,今后学校责任就相应减小,学生自己有辨别能力,也要承担一部分。
  专家:降低刑责年龄需要多方论证
  比起网友几乎一边倒的支持态度,不少法学专家、业界学者则不赞成单纯降低刑责年龄,认为涉及问题复杂,不能因为个案决定,必须多方论证。而且,关注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和预防犯罪更重要。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其辨别是非的能力有限,同时易受成人的胁迫指使。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进行一系列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而不是一拍脑袋的决定。同时不能因为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个案,而推导出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结论。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赵辉认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原因。尤其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继而伤害他人的情况很多。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解决不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
  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童光灿也赞同不因个案降低,但其表示,从立法的层面有必要审视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以及避免青少年犯罪的措施,而不是一味的免责或者从轻处罚。
  专家同时指出,目前对未成年人暴力行为的关注非常滞后,预防缺位,需多方合力。
  赵辉认为,由于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缺少具体的帮教处罚措施和执行责任机关的规定,使得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期干预和矫正方面仍不到位。应该由家庭、学校、社会合力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前期预防工作。扩大事前干预、社会控制和帮教的范围,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和纠正更重要。
  皮艺军建议,应转变观念,对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行为,从它还很微小、不严重的时候就要及时关注和制止。应鼓励一些社会保护组织和社会支持系统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来。比如支持和欢迎志愿者队伍、社会工作者等直接参与社区矫正和帮教少年犯的工作,同时让未成年人多参加社区服务活动,有利于对他们社会公德意识的培养。
  网友@贾路离 也认同应该加强家庭教育:“这类孩子,从我身边的例子来说,十有八九都是家庭教育出现的问题,才导致孩子做事偏激!”
(部分观点引自新华网、华西都市报)【责任编辑:王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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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环辩论队“成电杯”辩论赛首战旗开得胜
来源:学生科阅读次数:2821日期:
2016年3月26日,“成电杯”辩论赛初赛C组的第一个比赛日,资环辩论队首场比赛实现“双杀”,击败英才辩论队获得首场小组赛胜利,钱恺成获得本场最佳辩手,资环学院党委副书记杨直凡老师,分团委书记闫永帅老师出席了本场辩论比赛,为同学们加油。
“成电杯”作为我校辩坛最高赛事,于3月6日就公布了初赛赛程及辩题,随后资环辩论队就进行分组,投入了紧张的备赛状态。学院领导和老师也对此次比赛高度重视,组织进行多次赛前讨论,为辩论队同学加油鼓劲,并积极联系相关学科专业老师帮助队员们深入理解辩题。
3月26日,比赛如期举行,我院辩论队和英才辩论队围绕“当今中国应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立论阶段,我方一辩论述有理有节,并顺利化解了对方质询,打乱对方节奏,为我院取得先机。随后的质询和驳论阶段,我院队员依靠准备期间对《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充分了解发挥平稳,展开攻势,将优势进一步扩大。最后阶段,英才提出“恶意补足年龄”这一制度来证明不需要降低刑责年龄。而我方四辩钱恺成釜底抽薪,指出“恶意补足年龄”其实就是一种降低刑责年龄,随后在结辩的最后提出,我们需要德治,希望德治,但法治必须存在,为了这个社会的稳定去惩戒罪恶,法律永远要有其威慑力。在激烈的掌声中,四辩钱恺成顺利斩获本场“最佳辩手”,我院顺利拿下首场比赛胜利。面试热点:该不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针对校园暴力事件,施暴者大多都是未成年人的问题,媒体曝光的情况来看,未成年人恶性暴力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暴力情节也越发严重,呈现出低龄化趋势,但追究刑事责任的寥寥可数,绝大部分暴力案件在刑事法律规制之外。大量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暴力行为由于没有进入司法程序,难以进行有系统的数据统计与实证研究。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市第四医院老年病科主任高广生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由14周岁改为12周岁(学生上初中的年龄),进一步修改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多起校园暴力事件,为此今年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建议降低刑事处罚的年龄。对此你怎么看?
【参考答案】
近年来,通过媒体的报道,公众越来越多地关注到校园欺凌事件,施暴者的残忍手、受害者的无助、旁观者的冷漠以及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针对有人大代表提出的通过降低刑事处罚年龄的提议,我觉得对于解决校园暴力问题有一定效果,但考虑到法律的严谨性与普遍适用性,仍需谨慎,不可贸然执行。
以往,校园暴力事件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往往被学校、家长所忽视,而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中不包括欺凌和暴力行为。这样的法律设计会让不少学生误读,认为当校园欺凌和暴力发生后也会从轻处罚。这就让施暴者得不到应有处罚,不及时纠正他们的错误行为等于变相纵容,施暴者没有得到警醒,之后可能会酿成更大的错误。对于受害者,他们没有得到保护,身体和心理承受着双重伤害。校园暴力事件严重影响着校园正常秩序,也已经冲破了道德甚至是法律的底线。
因此,降低刑事处罚年龄确实有一定合理性。一是可以加大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二是法律本身就具有惩戒作用,惩戒又是一种有效的教育警示手段,具有一定预防性。三是随着生活、教育水平提高,现今未成年人成熟度、认知能力有所提升,部分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能够充分意识到暴力后果。
但是,我们也应充分全面看到这一举措的局限性与不足。第一,影响法律的公平性。一旦降低刑事处罚年龄,从法律层面就认定未满14周岁未成年对于犯罪行为有充分认识,那么每降低一岁就有更多的未成年人的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第二,缺乏严谨的科学论证。要想修改法规,一定要经过充分论证,而且目前国际社会上大多数国家法律均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证明14周岁是一个相对合理的年龄划分。第三,施暴者年纪偏小,相对容易受到教育感化,如果贸然处罚,他们之后更难以融入社会,容易出现极端心理。第四,降低刑事处罚年龄重在事后处罚。而发生此类事件的主要原因往往是家庭教育缺位、家长放任纵容,学员不够重视,缺乏监管,以及社会上暴力文化的传播。所以这种做好并不能够从源头杜绝,有一定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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