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请县审计局对自然村的农业项目财务审查要点。

临武:对村(居)财务进行清查及复核
  红网临武8月30日讯(通讯员 陈庆林 邓凌燕)8月30日,笔者从湖南临武县审计局获悉,近日,临武县审计局按照统一部署安排,历时近4个月完成对全县13个乡镇299个村(居)委会的财务清查及复核工作。
  在财务清查及复核工作中,临武县审计局以群众来信来访案件为切入点,深入挖掘审计线索,通过财务清查、走访询问、现场勘验、函证等多种方式,审计发现“违规招待、‘四无’(无会议记录、无合同、无验收单、无结算单)建设工程项目、超标发放村干部误工补贴、公款送礼、虚列债务、坐收坐支、挪用专项资金、借款未归还”等八大类问题。
  根据村(居)委会基层实际情况,审计提出了“清退资金、补缴税款、完善资料”的整改要求,并限时整改。目前,万水乡19个村已清退违规资金82774元,补交税票1296429元。针对审计查出的“麦市镇清塘村委竹山下自然村公款购买土特产”和“麦市镇独石村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资金”的两个突出违规情况,临武县审计局做出了移送纪委立案的处理决定,并及时向县纪委进行了移送。
( 17:13:04) ( 15:56:33) ( 16:14:23) ( 14:58:1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局财务管理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民乐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五条& 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六条& 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单位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七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
第八条 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买或配备高档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条& 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单位应成立采购代理机构并在政府采购部门的领导下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二条& 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六)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开标前泄露标底;
&(八)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上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二)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大宗印刷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门的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和汇兑等形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六条& 单位对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小额商品和服务支出,采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人员在外使用现金支付费用的,应由财务人员将报销金额归还到出差人员的公务卡里的,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结算科目按县直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条& 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不销账、不缴回余款等逃避监管的情形。
第二十条& 单位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领用台账、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六条 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是指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
第三十条& 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出租合同;
(二)经过投资主体招投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后签订的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借款合同;
(六)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七)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三十一条& 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担保人;
(四)承诺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签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且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三十三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调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七章& 财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 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三十六条& 单位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三十七条& 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八条& 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三)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四)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五)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六)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八)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九)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十)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单位应依据《预算法》、《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四十二条& 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三)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是否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是否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四十四条& 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二)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三)基建或项目支出与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
第四十五条& 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一)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二)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四)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
(五)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单位领导(一把手)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只适用本单位。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民乐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规定之日起施行。
【录入】审计局& 【审核】张全国
上一篇:[ 05-10 ]下一篇:[ 05-12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统计 |
网站帮助 |
民乐县人民政府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3 - 2014 www.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民乐县人民政府承办:民乐县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民乐县信息中心
民乐县党政部门办公群&&欢迎民乐县党政部门工作人员实名加入!欢迎您访问本溪满族自治县政府信息网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来源: 发布时间: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 【】
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年度审计计划。
&&& 2.负责对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参与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的行业审计项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 3.向县政府提交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 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 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县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 乡镇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 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 县级投资和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和竣工决算。
&&& 县属国有企业、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 县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 5.接受指令或委托对县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 6.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实施政府投资、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效益审计。
&&& 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纪检监察、检察等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 8.实施电子计算机审计,检查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 9.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 10.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24- &
上一篇:[ 12-31 ]
下一篇:[ 12-31 ]
版权所有:辽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运行维护:本溪满族自治县信息中心 管理信箱:
联系电话:024- 辽ICP备号当前位置:&>&&>&
  □李明 崔占军 报道  本报利津讯 7月10日,记者从利津县审计局了解到,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巩固党在农村执政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利津县对全县512个行政村、5个城市社区进行全面审计督察。  该县组织各乡镇(街道)、县城区开展全面调研摸底,充分征求公安、检察、信访、司法、综治等方面的意见,对辖区内所有农村、社区分类排查,摸清实际问题,明确工作重点,制订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程序步骤,全面安排部署。从县审计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抽调熟悉财务、审计业务的专业人员,组建村级审计工作组。在前期调研摸底的基础上,利津县分别列出第三方审计和直接审计的行政村名单,合理确定审计批次。党务督察工作抽调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专职党务干部和县直下派“第一书记”、联系工作组组长成立工作组,通过开展岗前集中培训,签订保密廉政承诺书,深入思想动员,明确工作重点,熟悉工作内容,掌握方法步骤,压实工作责任。
本文相关新闻您的位置:&&&&&&&>&正文
含山县审计局积极开展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
16:39 来源:含山县审计局&     |
  7月13日,含山县审计局负责人来到陶厂镇云塘行政村松陶自然村实地落实新农村建设工作。通过走村串户、实地考察、和镇、村干部座谈,确定了该村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包扶方案,明确了长期和短期的建设目标及具体任务,落实了该村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
编辑推荐:
&&上一篇:&&&&下一篇:&&
相关资讯:
&&&&&&&&&&
热点专题:
网站导航:
  对刚踏入社会的应届生来说,面试是陌生的,也是相当重要的。在不知道将要面临什么问题的情况下……
我们同事都是在网校听课学习,很自然的我就选择了网校……
  1、凡本网注明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中华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中华会计网校”。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电话:010-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审计局审查职能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