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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土地确权政策:死人都能确权,什么情况不能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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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从国家那承包来的,固然没有交税,但是这也是一种租赁关系,在承包期限内,国家作为土地的出租方对土地进行确权统计,无论农户家里的人口少了几个或者多了几个,确权的面积都是依照承包时分的面积计算,就算户主逝世了,家庭成员也有这些土地的承包权。
  土地是农民从国家那承包来的,固然没有交税,但是这也是一种租赁关系,在承包期限内,国家作为方对土地进行确权统计,无论农户家里的人口少了几个或者多了几个,确权的面积都是依照承包时分的面积计算,就算户主逝世了,家庭成员也有这些土地的承包权。  有一种状况村集体能够收回土地,就是这个户口上的人都不在了,比方一对老人没有孩子,老人相继逝世,那么他的土地就无法确权,土地出借村集体,作为机动地运用。  举家迁出到大城市里寓居的人不给了  这里要明白的是去大城市寓居了,而且户口上的一切人都曾经不是乡村集体户口,这有些人的土地直接被收回,不给予确权,收回的土地还是村集体的。那些户口里有人迁出,但是未全部迁出的照旧能够确权,举家迁往小城镇的人也能够确权。  本人开垦的土地不确权  开垦的土地不给确权,而且开垦的土地是不是收回也归村集体说了算。有的村里的做法就是收费,花钱承包土地,不交就收回土地。这里说一下,开垦的土地是拿不到粮食种植补贴的,比方今年的玉米补贴。  说到这里还需求提一句,这些被收回的机动地是能够被申请运用的,没有承包到土地的农民能够申请村集体的机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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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宅基地确权、户口统一相关问题解答
快乐的小清新
目前多省土地确权工作基本完成,咱们汇总下农村土地确权,和户口变更后的土地权利。土地确权给不给无地农民分地?不是的,是给已经承包到土地的农民进行确权,不是重新分土地。但是要知道这次很多土地不能确权,有些土地甚至要被村集体收回,无地农民可以尝试去申请这部分土地的承包权,因为很可能土地30年承包到期不再重分土地。土地确权后土地就永远属于我了?土地确权是对土地的使用、承包、经营权进行确定,并不是确权后这块土地归你了,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村集体所有。这里也就说一下土地的继承,如果父母和子女分户进行确权,父母年迈去世后父母的土地子女是不能继承的,这种情况属于绝户后的土地,由村集体收回。户口迁出土地不给确权了?这种要分情况进行确权,如果家庭全部户口迁往县城,是给确权的。但是如果迁往带有区的城市,那就不能确权了。如果户口内户主迁出到城市,其他人没有迁出,其余家庭成员可以对土地进行确权。城市户口的子女不能继承宅基地?这个说法不准确,但是是对的,城市户口的人不能在农村申请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继承地面上的房子,但是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是这种情况的是给予宅基地确权的。即使给予确权,由于你没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你对房子没有翻建、改建的权利。但是你可以选择把房子卖给本集体的有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新生儿、取得媳妇咋进行确权?新生儿的名字可以写在确权证书内,作为土地的共有承包人。嫁出去的女孩的土地确权,一般认为土地在哪得到就在哪进行确权,如果未获得土地,就要协商婆家和娘家在一方进行确权,不允许重复确权。进城工作的孩子给确权么?给不给确权要区分工作类型,如果子女在城市工作为国家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村集体的成员了,那么就不能把名字加到确权的证书上了。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还是可以参与家庭土地确权的。土地有争议的解决争议再确权,那如何解决呢?第一就是双方协商,第二就是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第三就是在政府处理后仍不满意,到法院上诉解决。最好及时解决争议问题,参与确权,如果被落下,以后要自己单独申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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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人们的安全感来自于房子,这是天性
作者最新文章土地确权中的这些关键问题该怎么解决,你都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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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中的这些关键问题该怎么解决,你都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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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它相关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土地确权。现在农村的每一块土地都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那么在当前农村,农民对于土地确权主要关注哪些问题呢?
  1.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原来在村里的承包地还能确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然而,根据当前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也是可以确权的。文件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2.“五保户”的承包地能确权登记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3.家庭承包方的代表是怎样确定的?&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4.如何确定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
  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5.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包括哪些人、怎样确定?&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6.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谁签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7.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谁承担?&
  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8.新生儿能分土地吗?&
  农村土地大多数是以家庭承包的,所以只要这个家庭里面的成员还有一个在,土地永远都是他家的。不论你人口增加或减少,都不会再新分配土地给你,也不会因为你家人口减少而收回你家原本拥有的土地,这也就是最开始的方式。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一些常见的集体土地,没有分配的,大都是我们常说的公山、公林,土地目前并没有。而这些公有的并不会分给新增人口,而是在一些特殊情况用来补偿给村里被占用土地的人的,得通过集体协商,大多数情况是不会分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符合这三个条件,就可以去申请土地:(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因此,在村集体还有预留土地的情况下,新生儿才有可能分配到土地。如果这些情况都不存在,也就不存在新生儿能分配到土地的情况了。
  9.土地确权后,又被国家征用了,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1)征收农民承包地的,一般由村集体预留一部分给失地农民缴纳的社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
  (2)征收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分配。
  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24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10.过世的村民其留下的土地怎样确权呢?&
  (1)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是户,在承包期内,按“生不补、死不退,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
  (2)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
  (3)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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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档  政府能否直接确权村民小组内部有争议的土地?下面这个案例或许能给您答案。
  日,第三人谢明芬、庞福英将多年在本村民小组禾饭岭坡上长年种植的竹子砍掉,准备用种植竹子的地方来修建房屋,与原告林庆付等人发生争议,原告于日向被告陆川县沙湖乡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书,要求被告将争议地的土地使用权确权给原告使用。被告于日作出了沙政决字[2012]1号处理决定书,将争议地确权给第三人谢明芬、庞福英管理使用,原告不服,于日向陆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1月4日陆川县人民政府作出陆政复决字[201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的沙政决字[2012]1号处理决定,原告不服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本案争议地解放前是本村小组地主林九伯的果木地,地上长有龙眼木、菠萝木各一棵,解放后由于林九伯是地主,上述果树及用地收归官山村公所所有,原告的父亲林瑞佳于1989年向沙湖乡官山村委会购买了这棵龙眼树,龙眼树的直径约80公分大,当时官山村委会决定树冠所覆盖的土地由原告方使用,有证人证实,买树时虽未签有协议,但后来补写了买卖协议书,当时原告购买的龙眼树的木头处离第三人种植的竹头北边有2米远,部分竹头种在争议地龙眼树的范围内,侵犯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被告在没有查清争议地的权属来源、土地的性质、面积多少的情况下,认为现争议地是第三人的宅基地,根据官山村元珠岭村民小组组长的处理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现争议地确权给第三人谢明芬、庞福英使用,是不尊重历史事实,是于法无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判决被告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方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⑴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是本案适格的原告;⑵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本案经过行政复议;⑶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书,证明被告作出了错误的处理决定,从而引起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⑷协议书,证明1989年官山村委会将没收地主林九伯位于禾饭岭的一棵龙眼树以5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所有。 &&
  被告认为争议地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由第三人谢明芬、庞福英占有管理使用了(用来种植竹子),其他村民成员对此没有异议,村民小组在承包责任田前后也没有再分配过这些土地,村民小组长的处理意见是村内的空闲地谁种植归谁所有,原告主张龙眼树树冠所覆盖的土地就是他们的土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将争议地确权给第三人管理使用是正确的、合法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1、 政府是否有权直接确权村民小组内部未分配的土地?
  2、 村民小组房前屋后的空闲地是否就是当然的宅基地?
  法院裁判要旨:
  陆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地是陆川县沙湖乡官山村元珠岭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村民小组集体成员为方便生产生活在房前屋后种植竹木的小块土地,而非宅基地,也不是承包地。被告将本案的争议地定性为第三人的宅基地是不妥的,理由是争议地至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来作建设用地。本案的争议地一直是由第三人谢明芬、庞福英管理使用,用来种植竹子的土地,这是历史事实,但该地的所有权属元珠岭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其作为宅基地归谁使用应由元珠岭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而不是由小组长个人的意见决定,因此被告据小组长个人的意见直接介入处理该争议地,剥夺了村民自治的权利,是不正确的。还有被告在调处本案争议的过程中,将争议地的面积扩大了,超出了申请人的申请范围,属于超范围确权。综上所述,被告的处理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第4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陆川县沙湖乡人民政府于日作出的沙政决字[2012]1号处理决定书。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地在当前中国广大农村中是最为普遍的,村民小组未分配的房前屋后的小块土地,无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或后,都未进行再分配,对这些村内空闲地,一般的处理原则是:尊重历史和习惯,根据谁占用谁使用的原则进行处分。由于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决定了土地的使用人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因该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争议应先由村民小组内部进行处理,按照《村民自治法》的规定进行投票表决,在村民小组未作出过处理决定之前,当地政府只能以调解员的身份参与调解,不能以政府的裁决的形式作出处理决定,否则就超越职权。本案中,被告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规定,认为政府对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有直接处理权,是与《村民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相矛盾的,其实只有经过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之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村民小组的会议决定时向政府申请确权,政府才能介入裁决本案。本案中,被告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于作宅基地使用的土地直接认定是宅基地也是不妥的,村民小组内部的房前屋后的空闲地很多,但并不都是当然的宅基地,如果历史上没有形成宅基地的事实,使用地也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可用作建设用地,就不能认为是宅基地;同时将争议地的面积任意扩大进行确权也是违法的。政府在调处此类案件时应以中间裁判者的身份出现,不偏不倚,公正执法,予以当事人良好的政府执法形象,多了解争议地的历史现状,尊重习惯,从方便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出发,依据已有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决,才是解决好本类案件的根本。
382人有用209人有用208人有用248人有用2017年是土地确权的最后一年了,大家都在抓紧时间办理确权,那么确权后究竟能给咱们带来多大的好处呢?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必然会带来房屋的拆迁的结果,而在此过程中有不少被拆迁人反映,遇到违法和强制拆迁。对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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