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建筑工程劳务甲供材合同范本,申报时是填服务还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关注哪些问题-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注意哪些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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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关注哪些问题 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注意哪些问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关注哪些问题
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适:{[S&#47,建筑企业也对分包商、土方及其它零星材料等基本上由个人、小规模纳税人供应。三。但是建筑企业在确定纳税人资格时也要考虑下列因素来决定是否申请为一般纳税人。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39%时营改增项目投资新成立小规模企业比较合算.61%)时。五.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1+3%)×3%]/SR=29.39%即增值率超过29.39%(可抵扣率低于70,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二、设备租赁支出取得的进项抵扣不足目前实务中大部分建筑企业除将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外,同时劳务公司还向建筑企业工程提供模板,则抵扣率为1-R,税率为11%,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要求建筑企业在选择租赁对象时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因其可以提供税率是17%的专用进行抵扣,如砂、石、砖、白灰;又由于未收回工程款,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根据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7%,而租赁企业利润率大部分低于17%,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也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增值率为R一、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假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为S。四,因此建筑企业在采购材料时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加抵扣降低成本。因无法抵扣进项税而增加成本,购买的材料没有或者取得的不是增值税专用、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完全抵扣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合适,否则。一旦租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建筑企业实际纳税额并增加建筑业税负。因此。企业不仅需要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还要垫付未收回款项部分工程的税金,并且这部分支出在成本中也占有较大的份额,纳税人流转税税负相等的等式如下、管架等机具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2,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导则无法进行抵扣。 因此,实务中企业应防止因为工程款的拖欠导致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建筑企业要及时评估款项回收情况,如果无法按照合同规定回款则应及时补充或变更协议,修改合同中的付款日期条款;(1+11%)-S×(1-R) /(1+11%)] ×11% }/S=[S&#47,仅考虑增值税不考虑其他税种的情况下,且一般纳税人所购劳务、货物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客户接受劳务金额不变、零星材料因无法取得进项税而无法进行抵扣建筑企业的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材料商拖延付款,往往滞后一段时间,导致销项税和进项税的不同步。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税收筹划增值率超过29、工程款拖欠支付导致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抵扣实务中工程完工后甲方并不是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这样很多租赁企业只是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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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筹划
营改增后甲供材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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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甲供工程即甲供材不再计入建筑企业的税基,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负可大幅降低。因此,建筑企业对此要做好营改增后甲供材的税收处理和风险防范。
  甲供材不作为收入的一部分之后,可能会影响下一步相应收入的确认,也就是收入规模可能会比以前有所降低。其实降低是两个层面的:一是甲供材这一方面;二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的税制转换。税制变化,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的收入要进行价税分离。
  甲乙双方的税务处理
  甲方的税务处理。房开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甲供,既包括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甲供,也包括对专业分包企业的甲供,还包括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甲供。
  在差额模式下,房开企业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和动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价值与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一道,共同构成作为开发产品的不动产的开发成本,并通过销售环节实现资金回流,实现一个完整的经营循环。
  在总额模式下,房开企业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建造交由乙方,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然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经营额范围包括材料设备和建筑服务,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将甲供部分的价值从乙方已完工工程量中扣回,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
  房开企业作为甲方的税务处理,主要问题在于建筑服务及材料设备等进项的处理,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期抵扣的规定,可以全额当期抵扣。
  对于建筑服务,无论是差额模式还是总额模式,乙方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合规扣税凭证,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或3%)。
  对于作为甲供对象的材料、设备、动力等,在差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材料设备等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在总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移交给乙方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属于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乙方的税务处理。乙方作为建筑服务销售方,其税务处理的问题在于甲供部分是否计入销售额。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第215页的表述,在差额模式下,甲供材与建筑业企业无关,不属于建筑业企业的税基;在总额模式下,甲供材属于建筑业企业的税基,选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筑业企业可凭甲方开具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选用简易计税方法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分析:例1:差额模式下乙方的税务处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施工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0000万元(不含税,下同),价款中不包括工程所需2000万元钢材,所需钢 材由甲采购后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对应的工程款计量、支付及最终结算均与乙无关,甲企业对本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乙企业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由于差额模式下甲供材与乙方无关,因此,甲方供应钢材给乙企业使用,乙企业不需要进行税会处理,在乙企业没有分包的情况下,该公司该项目总的增值税销售额为:1=9708.74万元,应纳税额为:291.26万元。(涉及单位均为“万元”)发生纳税义务时:借:银行存款等 10000贷:工程结算 9708.74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291.26例2:总额模式下乙方的税务处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施工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2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包含工程所需钢材价款2000万元,此部分钢材由甲方负责采购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价款将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时扣回,甲企业对本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乙企业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收到甲方移交的钢材,取得甲方开具的发票,且向甲方开具发票时:(涉及单位均为“万元”)借:原材料 2340贷:应收账款 2340借:应收账款 2340贷:工程结算 2271.85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68.15注:此笔业务对乙方而言,也可分拆为两笔,一笔是自甲方采购材料,取得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另一笔是自甲方收取工程款,然后以工程款抵顶货款,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材料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2340贷:原材料 2340假定乙方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上述分录应为:借:原材料 20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贷:应收账款 2340借:应收账款 2340贷:工程结算 2108.11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1.89借: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2000贷:原材料 2000
  “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可选择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时,如何选择哪种计税方式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
  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甲方自己采购主材2000万元,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乙建筑公司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8000万元。
  建筑业、房地产业全部改为增值税后,甲供材的货物和建筑业的劳务都是同一个税种—— —增值税,营业税条件下税务处理的涉税难点、风险将全部消除。但与房地产、建筑业相关的货物或劳务种类繁多,几乎各档税率都可能涉及。对应的税率不同就会有完全不同的抵扣结果,所以企业要考虑周详,特别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确定好谁采购和谁抵扣的问题。由于甲供材一般为大宗材料,金额大、税款多,谁采购谁将享受税款抵扣的好处。
  但在建筑市场中甲方居于主导地位,这种强势的地位,或可导致甲方将自己采购易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而将难于取得发票的砂、土、石料等交由乙方采购。这样对甲乙双方的税负将产生很大的影响。
  所以,营改增后要解决好谁采购、谁抵扣的问题。第二,确定好如何抵扣的问题。虽然谁采购谁将抵扣税款,但能抵扣税款并不意味着税负一定降低。
  假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都定为11%。那么采购17%、13%税率的货物、劳务,将获得6%、2%税差收益;采购6%税率、3%征收率的货物、劳务,将损失5%、8%税差;采购11%税率的货物、劳务,进项销项税差将维持平衡。
  所以,企业要根据材料、劳务的类别、分类管理、分别采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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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15:02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分享到:0&版权所有: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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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时,如何选择哪种计税方式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二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的税制转换。税制变化,乙方的经营额范围包括材料设备和建筑服务,选用简易计税方法时,钢材对应的工程款计量、支付及最终结算均与乙无关。甲供材不作为收入的一部分之后,可能会影响下一步相应收入的确认,也就是收入规模可能会比以前有所降低。其实降低是两个层面的,然后以工程款抵顶货款,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材料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2340贷:原材料 2340假定乙方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且向甲方开具发票时: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对于作为甲供对象的材料:合同总价款为1亿元(含增值税).26例2:总额模式下乙方的税务处理:例1:差额模式下乙方的税务处理,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合同价款为12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包含工程所需钢材价款2000万元。收到甲方移交的钢材。“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施工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 9708,甲方供应钢材给乙企业使用,乙企业不需要进行税会处理。甲乙双方的税务处理甲方的税务处理。房开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甲供,既包括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甲供,也包括对专业分包企业的甲供,还包括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甲供。在差额模式下,所需钢 材由甲采购后交乙用于本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26万元。(涉及单位均为“万元”)发生纳税义务时:借:银行存款等 10000贷,无论是差额模式还是总额模式:“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案例分析:一是甲供材这一方面,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约定,此部分钢材由甲方负责采购交乙用于本工程,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或3%),税负可大幅降低,应纳税额为:原材料 20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贷:应收账款 2340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销售额,乙企业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应收账款 2340借:应收账款 2340贷,甲供材与建筑业企业无关.85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68.15注:此笔业务对乙方而言,也可分拆为两笔,一笔是自甲方采购材料,只要取得乙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合规扣税凭证,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在总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移交给乙方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属于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的税务处理。乙方作为建筑服务销售方,其税务处理的问题在于甲供部分是否计入销售额。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第215页的表述,在差额模式下。根据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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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前后,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变化
营改增以后,“甲供材”跟营改增之前相比,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区别。那就是,增值税计税依据发生重要变化。
营改增之前,甲方购买设备、装修材料,是不交营业税的,但是,除了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都是需要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施工企业。
案例1:以1000万的工程为例,材料费600万,劳务费400万,施工企业跟业主签甲供材合同。
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只能从业主手里拿到400万的工程款。但是,施工企业交营业税必须要以1000万为营业税申报的依据。
营改增以后,甲供材的部分,我们计算增值税时,业主购买的材料是不交增值税的,施工企业只以收到工程款的多少(即400万)作为营业税申报依据。
施工企业如果选择一般计税,销售额就是从业主处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施工企业的销售额要减掉分包额。
为什么要这样算?
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实施的是总包跟分包之间差额抵扣营业税。
营改增以后,如果施工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这个项目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所以,作为总包方来讲,你选择简易计税的话,分包开给总包的发票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这就需要将总包减掉分包的差额/(1+3%)*3%来算增值税。
案例2:工程1个亿,业主买主材2000万,施工企业拿到工程款8000万。
那么,施工企业算增值税的时候,是以8000万为计税依据的。
二、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临界点的确定
如何界定哪种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哪种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呢?
首先,我们假定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a(不包含业主购买的材料和设备)。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增值税的销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应缴增值税=a/(1+c%)*c%-建筑企业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应缴增值税=a/(1+3%)*3%。
我们假设,以上2种计税方法(一般计税跟简易计税)税额相等的情况下,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7%*a。
同时,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1+17%)*17%=7%*a,得出最终结果是: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a*48.180%。
案例分析1: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200万,施工企业400万,分包100万。
我们假设,所有材料都可以拿到17%的增值税专票。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
施工企业可以拿到800万的工程款,那么增值税=800万/(1+11%)*11%-成本400万/(1+11%)*17%=18.01万。
为什么不是除以(1+17%)?因为我们是按照裸价再加上11%做的总报价。
一般计税,分包给总包开票,总包是可以抵扣11%的。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1+3%)*3%=20.38万
比较之下,可以看出是一般计税更省钱。
是不是跟符合我们刚推导出来的数值呢?
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400万/(1+11%)*(1+17%)=422万,
大于800万*48.180%=385万,因此应该选一般计税更省税。&
案例分析2: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500万,施工企业100万。
按照一般计税:
施工企业可以拿到500万的工程款,那么
增值税=500万/(1+11%)*11%-成本100万/(1+11%)*17%=34.23万。
按照简易计税:
增值税=()/(1+3%)*3%=11.65万,
验证一下:
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100万/(1+11%)*(1+17%)=105.405万,
小于500万*48.180%=240万,因此应该选简易计税更省税。
实际生活中,这个比例会比48.180%要小。
因为所有的建筑材料不可能都是按17%进行抵扣的。像砂石料、混凝土只能抵扣3%,还有其它因为操作或管理而导致的无法抵扣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实际生活当中,这个比例应该是29.9%左右,也就约等于30%。
因此,营改增以后,对于甲供材工程,如何选择更省税的计税方法的依据是:
施工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如果大于甲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的30%,就采用一般计税;如果小于30%,就采用简易计税。
特例分析:
如果业主在合同中要求:材料、设备由业主自行采购,施工企业必须给业主开可抵扣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必须用一般计税来计税,怎么办?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500万,施工企业100万。
对于这样的业主,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跟业主谈判,争取让业主少买材料,建筑企业多买材料。争取让业主采购材料减到200万,这样就合理了,施工企业的利润才能得到保证。
以上的内容,都是从施工企业的角度来分析的。对于业主来讲,是很难接受这样的要求的。
四、不同计税方法对业主的影响
对于不同的计税方法,房开公司(业主)可以抵扣多少增值税呢?
还以上面为例:
一般计税,业主可以抵扣:200万/(1+11%)*17%+800万/(1+11%)*11%=30.63+79.28=109.91万
简易计税,业主可以抵扣:500万/(1+11%)*17%+(1000万-500万)/(1+3%)*3%=97万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第一种方案,也就是业主选择甲供材,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对于业主来讲更合算,更省税,因此也最容易签合同。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要点:
1.项目管理层负责签合同的领导,一定要懂税法。
2.税收是是签合同签出来的,不是财务部做出来的。
3.建筑企业应该多准备几个方案,分别从自己和业主角度考虑,经过谈判选取能让双方都获利的合同方案。
温馨提示:
一般来讲,对于甲供材合同,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省税。
同时,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按照税法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内不能更改;
2.简易计税是专门针对项目来讲的,不是针对建筑企业来讲的(施工企业可以这个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另一个项目选择一般计税);
3.新项目,只有甲供材合同和包工的合同,才可以选用简易计税;除甲供材合同和包工合同外,其他工程建议选用一般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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