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死亡后怎么处理一般赔偿多少

婴儿死亡赔偿标准2017
婴儿死亡赔偿标准2017
来源:条例
  婴儿是个特殊群体,婴儿死亡如何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婴儿死亡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婴儿死亡赔偿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意见》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六十周岁以上的限定,故婴儿应按成人标准赔偿。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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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和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天、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
  赔偿标准一
  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赔偿标准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赔偿标准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
  赔偿标准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赔偿标准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赔偿标准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赔偿标准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赔偿标准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赔偿标准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赔偿标准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
  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赔偿标准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赔偿标准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北京市目前社平工资为7086元,则丧葬补助金为7086元&6=42516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还是经济发达落后,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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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研:婴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应否计算死亡赔偿金
来源44:未知
作者:泸县法院编辑::泸县法院点击数:
【案情】 日原告熊某因&G1P025+3 周孕,少量不规则阴道流血2+天&到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于日产下一活女婴,无哭声有心跳呼吸,20分钟后死亡。后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患者G1P025+3周孕,少量不规则阴道流血2+天入院,是属于早起流产症状,诊断G1P025+3周孕活胎先兆流产明确;某医院对患者予以初步的对症处理,不存在明显过错。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医院对于其临床的检查不完善,护理记录不完善,存在明显过错。患者由先兆流产发展为早产的一个过程,医方给予对症治疗,考虑其孕周较少,其预后较差,院方采用人工破膜术虽然符合医疗常规,但是未进行书面告知,院方存在一定的过错,相关参与度拟为20-40%。
【分歧】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对女婴死亡应否计算死亡赔偿金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熊某仅怀孕28周,根据相关的医学知识从医学的角度说,某些重要器官,如肺部等尚未发育完全,根本无法存活,因此被不能视为独立的人,故不应计算死亡赔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之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即出生后系活体是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因此该女婴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故对原告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予以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对于出生的认定,我国民法通则采用了独立呼吸说,认为应以胎儿能够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本案中从被告的病历记录:&于当日晚6时自产一女婴,无哭声有心跳呼吸,于20分钟后死亡,第三产程10分钟后,胎盘完整娩出&看,该女婴已脱离母体,有心跳,能独立呼吸,完全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独立呼吸说的规定,因此应认定原告之女在出生至死亡期间享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原告作为婴儿的法定监护人为婴儿主张死亡赔偿金,依法应予以支持,但应按某医院的过错参与度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本案中医院的过错程度相对较小,故酌情判决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另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欠缺,对刚出生不久即死亡的婴儿与成年劳动力死亡在死亡赔偿金上未作出区分,为本案婴儿计算高额死亡赔偿金也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故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上也应酌情予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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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李祖成 2月26日下午3:00,孩子出生后被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等病症,在抢救6个小时后死亡。家长邓女士夫妇质疑在此前待产过程中,医院存在不及早剖腹、对产妇出现异常现象不够重视等失误,要求赔偿。昨日,涉事的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回应称这是一次医疗意外,希望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
死亡婴儿的入院诊断。
原标题:婴儿出生后&重度窒息&亡
南都讯 记者李祖成 2月26日下午3:00,孩子出生后被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等病症,在抢救6个小时后死亡。家长邓女士夫妇质疑在此前待产过程中,医院存在不及早剖腹、对产妇出现异常现象不够重视等失误,要求赔偿。昨日,涉事的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回应称这是一次医疗意外,希望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
家属:使用催生药物后发烧
2月24日,大良产妇邓女士住进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准备分娩。据她叙述,她的应是2月7日,此前并未见分娩迹象。&我们以前咨询过医生,被告知超过预产期一周的,最好能做剖腹,住院后多次表达剖腹要求未获得重视。&
邓女士丈夫郭先生还质疑,在待产过程中主治医生使用了一种催生药物放置体内,随后产妇出现发烧症状。据他称,25日上午9:30放入药物,下午3:00产妇开始感觉发热,下午5点多一度烧到39℃,&其间我多次找医生查看,但只有护士和一位实习医生来过,主治医生始终未出现。&郭先生称,一直到当晚取出药物,高烧才缓解。不过这一说法时间节点与医院不符,院方称,25日下午5:30孕妇出现发热,体温39 .0℃,随后取出药物;19:30体温下降至37.3℃,22:4 5孕妇测体温再次上升至38.9℃。
综合家属和医院双方说法,26日下午3点,医院对邓女士实施剖腹手术,下午3:10分娩出一活女婴,体重3960克。随后被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呼吸衰竭等症,入住新生儿区病房,晚上9:00宣布临床死亡。
医院:建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昨日下午,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方面称,医院事后组织专家讨论,认为本次为医疗意外。关于剖腹产一事,院方解释2月7日预产期是根据产妇末次月经来确定的,之后根据B超推断预产期是2月18日,患者2月24日入院超预产期6天,按医疗常规,超预产期两周才算过期妊娠。至于25日使用药物后发热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药物副反应,二是感染。当时已将药物取出并开具了血常规等与感染相关的检查。检查结果无异常。经过物理降温,孕妇体温也降了下来。
院方称,该院正积极与患方沟通,希望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目前双方已去司法局申请医调委调解。同时医院建议进行尸体解剖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原因及责任。
[责任编辑:P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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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16岁,在发生意外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孩子16岁,在发生意外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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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婴儿死亡事件51万赔偿金确定标准
时间: 16:18  作者:  新闻来源:法律界
  南京婴儿死亡事件也即是“徐宝宝案”,经过引入第三方调查已经还原了事件的本源,相关责任方都得到了相应的处罚,其中涉案南京市儿童医院承担了51万元的民事赔偿金,双方对此51万元赔偿金的确定没有过多的争议,在很短的时间内便确定了下来,并且院方承诺这51万赔偿金将在3个工作日内到位。
  南京婴儿死亡事件也即是“徐宝宝案”,经过引入第三方调查已经还原了事件的本源,相关责任方都得到了相应的处罚,其中涉案南京市儿童医院承担了51万元的民事赔偿金,双方对此51万元赔偿金的确定没有过多的争议,在很短的时间内便确定了下来,并且院方承诺这51万赔偿金将在3个工作日内到位。
  这51万元赔偿金的确定依据主要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这51万赔偿金主要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抚慰金构成,各个类别的费用又有相应的标准确定。
责任编辑:马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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