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2016司法考试刑法真题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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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雇请甲、乙报复B,甲得知B在某小店打牌。于是,甲与乙商量,由甲带三人从小店前面闯入,乙带三人堵小店后门,甲、乙等人分别携带枪支出发。甲先到达后,让小店的C站起来,C说:“我与你们无怨无仇,为什么要杀人?”甲发现不是B就没有杀C。甲刚离开后,C觉得可怕,就从小店后门回家,走出小店60米,乙带的人到达。乙以为C是从后店逃走的B,便近距离开枪,导致C死亡。此案应如何处理?
A.A 与甲、乙及其带领的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同犯罪
B.A 与乙及其带领的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及其带领的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A 与甲、乙及其带领的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D.本案存在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对象错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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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没人会做么
我要是会也不会来问了选A的理由是什么
6L,你管我做什么题干吗你不也说不上理由么,干么凑热闹
我只要觉得乙似乎超出了犯意
A。 虽然C不是B,B不是C,但B、C都是人,错杀,并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回复:11楼11楼不是俺的IP。&&
...我还真以为是马甲..
我只要觉得乙似乎超出了犯意------------------他们是去杀人的,一是携带枪支,二是“甲发现不是B就没有杀C”可以为证。你受到报复一词的干扰了,其实杀人不也是报复吗?题目如果明确一点,可以说报复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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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是马甲.....其实标准答案是AD只是我不知道理由所以来问问
回复:16楼对,D可选,刚才没仔细看,属于同类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重申我的IP是12楼。
同类对象认识错误。
是AD饿。。
这题好象是刘凤科出的,我听他讲过,LZ想必在听他的课吧
难道16楼和19楼不是同一个人?
事后诸葛亮蛮多..
事后诸葛亮路过,其实我在10楼选A时,已经说了“错杀”,但以为是单选,就没仔细看下面的。
回复:26楼过了司考有什么,现在通过率那么高,去律师事务所实习,什么都不懂,尴尬死了。 就像某位吧友说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实践的能力和经验比书本知识更重要。
选AD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所以是故意杀人既遂至于为什么构成三人共同犯罪,不用解释了吧但其实对象错误既遂问题还是很复杂的,牵扯很多问题,以前看过一篇讲对象和打击错误既遂认定的文章,是个武大博士写的,还是很复杂的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这不是霍姆斯说的吗,变个词儿“实践”就成吧友原创了??
楼上说的那篇文章里就有关于C选项的讨论,对象错误是否构成想象竟合的问题自己去搜艘看吧
回复:28楼谢指教。
我表示选AD…刚刚参加完凤科的期末考试…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一人即遂全体即遂…侵犯的法益内容相同…所以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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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与某乙发生口角,某甲操起门口铁锹猛击某乙头部,某乙晕倒,某甲觉得后悔,于是拦车将某乙送往医院,路上由于出租车司机超速发生车祸,司机与某乙当场死亡,某甲重伤未死. 问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即遂
问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即遂-----关键看这个“罪”是如何定义的。如果按照《刑法》第234或235条的伤害罪,当然是犯罪即遂了。
晕哦没有罪!!!!!哪来?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一定有罪!!
作者:zhenweijian 回复日期: 16:42:33 
一定有罪!!好好考虑一定没罪!!!要是哪个变态的老师出的题目,那我闪先
某甲应该属于故意伤害的既遂,但犯罪人有悔意
某甲的行为属于重伤未死。
同意LINKAMY
某甲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既遂。考虑到某甲有抢救某乙的行为,在量刑时应与考虑。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前提是某乙晕倒时已构成轻伤或重伤,在表述中比较含糊。另,某甲操起门口铁锹猛击某乙头部有故意杀人的嫌疑,这点主要看当时某甲的犯意是否指向对方生命,铁锹猛击头部所导致的后果是应当知道的。
作者:弗拉基米尔伊里奇 回复日期: 18:04:54 
某甲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既遂。考虑到某甲有抢救某乙的行为,在量刑时应与考虑。没错
晕哦这里的学生还真多罪是怎么定的?公安、检察、法院看看这个案子能通过这三关吗?要是哪个变态的老师出的题目,那我再闪
很简单啊,如果甲没有杀人的故意的话,用铁锹猛击某乙头部,肯定可以推定他有故意伤害的主观心理,因此,如果检察院要以故意杀人的罪名起诉他的话,一定要举证证明甲有杀人的故意,不然的话应该是以故意伤害的罪名起诉。公安只是负责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而不是负责起诉,法院只是负责审理犯罪的事实和作出罪名是否成立,如何定罪及量刑的判决,检察院则是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三者的分工非常明确
TO作者:cecci 回复日期: 很简单啊,如果甲没有杀人的故意的话,用铁锹猛击某乙头部,肯定可以推定他有故意伤害的主观心理,因此,如果检察院要以故意杀人的罪名起诉他的话,一定要举证证明甲有杀人的故意,不然的话应该是以故意伤害的罪名起诉你是学生吧?还很简单啊?你要是公安,怎么立案,被害人是轻微伤?轻伤?重伤?你是检察院,你怎么公诉?证据在哪里啊?有法医鉴定吗?你要是法院,你以为律师是白痴,啥都不说?放着出名的机会不抓?能判吗?能定罪吗???????????没有实际意义
1、某甲的行为定为故意伤害罪比较合适,因为双方口角而产生犯意,属于激愤型犯罪,犯意不是很明确,对结果实际上一种放任态度,因此属于间接故意,以实际结果定罪更为合适。假使是控诉方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将很难证明被告人的故意杀人的故意。2、某甲的行为应为故意伤害既遂,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后果,为既遂。至于送去医院的行为属于既遂后的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应予考虑。3、某甲对乙死亡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因为死亡的后果和某甲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只对伤害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既遂。PS:如果只是司法考试题目,就一定不要如回帖中很多朋友那样去将之想象成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来无限扩大想象折腾自己了。律考思维要简单化。
故意伤害罪既遂
某甲觉得后悔,于是拦车将某乙送往医院是罪轻的情节
直接故意这是没问题。但具体是何种状态,这要看定的是何罪。杀人的话,显然是中止;而伤害的则是既遂!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我也来热闹一下,现在对于这种问题首先要判断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某甲操起门口铁锹猛击某乙头部,其主观心理应该可以基本判定为直接故意,有了直接故意才能谈犯罪过程的问题,同时如果是直接故意就不能以结果定罪,在实践中间接故意是以结果定罪,如果是伤害结果就定伤害,杀人结果就定杀人,综观此案,某甲因口角而致乙晕倒应该认定为伤害,那么应该是伤害既遂。纯法律的分析就是这样
下面进行法理分析,乙的死亡是由交通事故造成,我们试想如果没有此事故,乙及时送往医院,那么此事会否上升为刑案,可能性相当小,顶多是民事上的一些补偿,法律中有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尊重习惯,同时本案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着问题,两人互欧行为,只有一人供词很难说得清,并且伤害到何种程度也是个疑问,因此应本着从疑精神不上升为刑案,在民事方面多多补偿
大家还在看某人为了实施绑架,为了准备绑架的交通工具抢劫了一辆机动三轮车并杀死车主,还未来得及实施绑架就被抓获,问一下这个人是成立一个抢劫罪和一个绑架(预备),还是只成立一个绑架(预备),即把抢劫活动看作为实施绑架而作准备的阶段而不单独定罪?
有什么理论依据么?
应该属于抢劫罪。抢劫致人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
我认为某人为了实施绑架,为了准备绑架的交通工具抢劫了一辆机动三轮车并杀死车主,还未来得及实施绑架就被抓获,其抢劫杀人构成抢劫罪,同时其目的是为了实行绑架,因绑架未着手即被抓获,属于绑架罪的预备,因该属于牵连犯。 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 故应该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其他答案(共6个回答)
”这一行为应被抢劫罪所评价没有争议(故意杀人行为被抢劫罪所吸收),但同时该行为又构成绑架罪的预备...
本案应是抢劫罪与绑架罪(预备)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本案之所以不是牵连犯的关系是因为,牵连犯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数个行为而只以一罪处断;而想象竞合犯是行为人客观方面只实施了一个行为,确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本案中,行为人由始至终在客观上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抢劫了一辆机动三轮车并杀死相关信息”这一行为应被抢劫罪所评价没有争议(故意杀人行为被抢劫罪所吸收),但同时该行为又构成绑架罪的预备。也就是说,此时行为人的抢劫行为与绑架的预备行为重合为一个行为了。既然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抢劫罪与绑架罪两个罪名,应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本案中,行为人的抢劫罪明显重于绑架罪的预备,因此对行为人应以抢劫罪加重处罚。
呵呵,本人08年考的法律硕士!
学过的知识,试着回答一下!
先说此人构成了抢劫罪和绑架罪,前者为加重的行为,而后罪被前罪吸收!最后所判刑罚只以抢劫罪一罪定罪量刑!而且实行绝对确定的死刑刑罚!(我国所有刑罚中唯一一个绝对确定的刑罚)
这个人为了绑架而实施的“抢劫了一辆机动三轮车并杀死车主”的行为属于绑架罪的预备行为!而还没有实施绑架罪就被抓获,所以对于绑架罪来说犯罪人只实行了预备行为,而抢劫罪至人死亡已触犯较重刑法,所以绑架罪的预备行为被抢劫罪所吸收!
不是武器,绑架者的武器还能先进到那里去?有可能是:1.家属怕撕票;2.绑架者太狡猾,具有很强的反侦察经验;3.有关的线索太少;4.家属不配合;5.警察太苯或不积...
呵呵,看来楼上的不太懂,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满了14不满16周岁,那么依照刑法就应当负8种犯罪的刑事责任,绑架不在此列,也就是说要满16周...
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对人身自由的非法剥夺,是绑架的当然结果。绑架罪主要是以勒索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的。因此:绑架他人后又非法拘禁的定绑架罪
c 甲于某日携带匕首前往乙家,准备杀乙泄愤,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A属于犯罪中止,B属于犯罪撤退,D都属于犯罪中止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犯罪预备、犯罪未...
答: 公证委托书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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