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预交学分学费的学费,后办的助学贷款,学校先扣了我预交学分学费的学费,助学贷款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常见问题解答_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一部分&& 政策解读
1.国家出台《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的意义何在?
答: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2.我校哪些毕业生能够享受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政策?
答: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3.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4.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包括哪些省份和地区?
答: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注:山东、辽宁、北京、天津、江苏、浙江、上海、广东、福建等9个东部省份不在政策范围内。
5.基层单位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在县城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和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均可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但金融、烟酒、通讯类行业除外。
注: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6.县级政府派出的街道(社区)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吗?
答:县级政府派出的街道(社区)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需要明确的是,就业单位或工作现场在市辖区街道(含社区/村)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满足补偿代偿申请要求。
特殊情况指工作的街道(社区)为新拆分或合并成立以及现场在具体的勘探(采油)大队生产一线等情形。特殊情况应提供详细的说明材料以便审查时酌情考虑。
7.如何判断工作地点是否符合政策界定?
答:毕业生应注意市辖区与县(县级市),街道(社区)与乡、镇的区别,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判断:
(1)维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行政区划)
(2)行政区划网(http://www.xzqh.org/html/)
8.补偿代偿的标准是多少?
答:& 每名本科毕业生每学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最高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最高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9.补偿代偿的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分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二部分&& 申请与审批
10.每年什么时间可以申请?
答:由于补偿代偿政策只针对应届毕业生,因此当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有两次申请机会,而往届生不能申请。
第一批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初,针对已确定实际工作基层单位并确定符合补偿代偿条件的学生;第二批申请截止时间为12月初,针对第一批未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学生。
11.如何判断自己应该申请学费补偿还是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答: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校学习期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应选择申请学费补偿;
(2)在校学习期间全部年度都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3)在校学习期间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建议选择学费补偿,但补偿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4)在校学习期间部分年度自行缴纳学费,部分年度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以就高原则实行代偿。
例如:学生每年缴纳学费5500元,连续缴纳2年,第三年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连续获得2年,每年获得6000元。
该生可申请学费补偿,补偿金额为000元,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代偿金额为000元。按照就高原则,建议该生选择学费补偿。
12.申请补偿代偿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答:(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
(3)用人单位出具的到基层单位或生产第一线的工作证明(两份);
(4)中行卡、身份证复印件(两者均需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并在复印件上手写身份证号和中行卡号)。
13.补偿代偿的年限如何计算?
答:应根据毕业生最后学历层次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14.填写补偿代偿金额有何注意事项?
答:(1)在校期间应缴纳学费金额和实际缴纳学费金额一般情况应保持一致。学生已享受学校相关减免学费政策的部分不能申请补偿代偿。
&&&& (2)补偿学费额度按财务处核定的学费标准确定,代偿贷款额度按中国银行贷款记录的贷款金额为准。
15.申请表中就业单位名称应该如何填写?
& 答:填写到基层单位,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应填写实际工作的二次接收单位名称。
例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采油厂试验大队试验一队。
16.申请表中就业单位地址应该如何填写?
&&答:应填写实际工作地点(见问17)
17.基层就业证明(或二次就业分配证明)中的实际工作地点应该如何填写?
答:应根据中国行政区划的界定,如实按&&省(区、市)&市&县(市、区)&镇(乡)&村&顺序填写,并尽可能落实到乡镇一级。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需注意:&&&&
(1)在新疆建设兵团农牧团场就业的,应尽量把实际工作地点落实到连(队);
(2)航海及海上作业的,应把实际工作地点落实到船名、平台号等;
(3)油田、矿山等从事主干行业生产一线工作但确实不能落实到县的,应把实际工作地点落实到生产大队或工作矿山详细情况,必要时需单独提供情况说明,学校将予以酌情考虑;
(4)工作具有流动性的行业至少应罗列2-3个详细工作地点。
18.提交申请材料后多久可以知道批复结果?
答:是否获得补偿代偿资格,要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结果为准。当年第一批申请补偿代偿的毕业生,教育部将于当年10月左右下发批复结果。当年第二批申请补偿代偿的毕业生,教育部将于次年4月左右下发批复结果。批复结果下发后,学校将于第一时间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予以公示。
19.提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后,是不是就可以不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了?
答:在没有得到获批通知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中的规定按期偿还本息,以避免产生不良还款记录。批复结果下发后当月及以后的利息,将由学校代为垫付。
通常代偿金到账时间具有一定滞后性,为避免产生不良逾期记录,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者在代偿金到账前,需按照还款协议规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代偿金到账后会将学生本人支付的利息返还。
第三部分&&& 后续管理
20.申请获批后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是否可以继续获得补偿代偿?
答: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仍可继续享受补偿代偿。
21.补偿代偿获批后,工作未满3年,本人自动辞职或离岗,应该怎么办?
答:(1)辞职或离岗后的新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仍符合补偿代偿政策规定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被批准后,仍可继续享受补偿代偿。
(2)辞职或离岗后的的新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已不符合补偿代偿政策规定的:需及时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书面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校将申请材料及时报教育部,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以前获得的补偿代偿金,国家不再追回;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由毕业生自己偿还余下的贷款本息。
22.获得补偿代偿资格后,学生还需做什么?
答:(1)已获得补偿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需关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的相关通知。
(2)已获得补偿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如个人信息、联系方式、就业信息、国家助学贷款余额发生变化,需及时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已获得补偿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在补偿代偿期内应于每年4月份登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按照当年通知及要求下载并填写《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20XX版)》或《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20XX版)》,并于当年6月10日前寄回学校,由学校核实并将在职在岗情况统一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方可继续享受补偿代偿。
23.补偿代偿金何时下发?每次下发多少?
答:教育部将分三年将补偿代偿金发放至学校,由学校通过中国银行转发给学生本人,每年发放比例分别为获助总金额的33%、33%和34%。
按照往年惯例,当年第一批申请补偿代偿的学生,于当年12月、次年12月,第三年12月分别划拨经费;当年第二批申请补偿代偿的学生,于次年6月、12月、第三年12月分别划拨经费。具体发放时间以教育部实际拨付款项时间为准。
24.补偿代偿金如何发放?
答: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需提供北京中国银行卡号,学校将在每年教育部拨付补偿金后统一划拨至毕业生银行卡内。有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获得的补偿金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偿还后的余额改为划拨至毕业生银行卡内。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在获得批复后的贷款利息由国家垫付,学校将在每年教育部拨付代偿金后统一为学生进行贷款本金的偿还。若贷款还清后仍有剩余补偿代偿金,则将剩余部分划拨至毕业生中行卡内。
25.银行卡丢失怎么办?
& 答:可以选择补办也可以重新开卡,但必须是北京中国银行的卡,否则无法发放补偿代偿金。重新开卡后应及时跟学校联系,并尽快把中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在上面手写卡号和身份证号)邮寄到学校。
26.我原来有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还可以自己还款吗?
答:可以。若学生有余力自行结清贷款,需在结清后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银行开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后续代偿金拨付后,学校将不再为其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改为划拨学费补偿金至毕业生中行卡内。
第四部分&&& 在职在岗调查
27.在职在岗调查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以下几种情况,提交《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20XX版)》:
(1)继续在职在岗、工作地点和岗位与申请时无变动的毕业生;
(2)仍在原单位工作,工作地点较申请时有变动但仍符合补偿代偿政策的毕业生;
(3)仍在原单位工作,但工作基层地点流动性较强的毕业生,除提交《在职在岗调查表》以外,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基层单位公章;
(4)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除提交《在职在岗调查表》以外,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基层单位公章;
(5)已与原工作单位解约,但现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仍符合补偿代偿政策的毕业生,除提交《在职在岗调查表》以外,还需提交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以下情况,提交《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20XX版)》: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28.在职在岗调查材料需要提交几份?
答:每毕业生一份。
29.在职在岗调查材料是打印还是手写?
答:所有内容必须手写,保证字迹清晰可见。
30.在职在岗调查材料如何提交?
答:以下两种方式任选其一。
(1)EMS邮寄
邮寄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活动中心305;邮编:102249;收件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发送扫描件至Email:
(彩色扫描件具有同等效力,发扫描件后无需再邮寄纸质材料)
邮件和附件名称请以&姓名+学号+XX年第X批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2014年在职在岗调查&命名。
31.在职在岗调查里的初次就业单位名称怎么填写?
答:填写到基层单位,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应填写实际工作的二次接收单位名称。初次工作单位名称和实际工作地点原则上应与申请时保持一致。
例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采油厂试验大队试验一队。
32.《在职在岗调查表》下方的基层单位公章有何要求?
答:基层工作单位公章采取就近原则,人事部门、项目部、采油厂等公章均可。
33.工作变动包括哪几种情况?
答:(1)本人工作地点发生变动,即现在实际工作地点与申请代偿时实际工作地点不一致。
(2)本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即现在实际工作岗位与申请代偿时工作岗位不一致。
(3)本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如从中原油田辞职后就职胜利油田等。
34.所在基层单位刚成立不久还没有公章,怎么办?
答:需出具相关材料说明无公章情况,并且加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
35.在职在岗调查最晚什么时候寄到?
答:学校统一接收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初。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第二条自2011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艰苦边远;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全;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区国家扶贫开发;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 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1 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 年以上(含3 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
(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 年以上(含3 年)。
第七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 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 元的,按照每年6000 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自治区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
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 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按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测算出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度所需资金,并将其编入自治区教育厅部门预算。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和财力可能安排代偿资助专项资金。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向学校领取《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申请人在落实有关就业单位后,必须在当年11 月30 日前向学校递交《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 年以上的就业协议,逾期不再受理。
(二)高校收集上述材料后,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广西高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集中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
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接受申请资料截止时间为每年12 月20 日。
(三)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申请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正常程序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并自行支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代偿程序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后,自治区教育厅应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于每年2 月15 日前将代偿经费分配下达各有关高校,由高校于每年3 月15日前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同模式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代偿: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为避免出现违约的情况,获代偿资格学生应按原签订的还款计划书继续自行支付贷款本息直至首次代偿成功,之后不需再支付贷款本息;此前已自行偿还的本息,由学校在代偿时存入学生的个人账户或由学生凭经办银行的存款和扣款凭证到学校报账领取。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的一个月内,为借款毕业学生按照本办法中的有关代偿规定调整还款计划,调整为贷款本息一年一付,分三年付清;并在首次代偿成功后将获得代偿资格
学生已自行支付贷款本息的情况提供给其原所在高校,以便于高校向已获代偿资格并自行偿还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学生支付代偿资金。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高校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后,仍需按原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在每年12 月底前自行支付贷款本息;此前已自行偿还的本息,由学校在代偿时存入学生的个人账户或由学生凭经办银行的存款和扣款凭证到学校报账领取。
经办银行应将获得代偿资格学生已自行支付贷款本息的情况提供给其原所在高校,以便于高校向已获代偿资格并自行偿还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学生支付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资助管理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并请就业单位协助提供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动态。高校需在每年11 月30 日前对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进行了解和书面确认,并将结果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资助管理部门要配合高校做好辖区内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的调查和确认工作。
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文学作品欣赏、外语学习资料、专业论文、行业资料、各类资格考试、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64等内容。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告知自 2011 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的高校毕业生,其...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告知自 2011 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的高校毕业生,其...  广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名单 二○○九年七月一日 附件 1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 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姓 名 陈泽兴 性别 男 政治面貌 所学专业 ...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交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毕业...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_法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高等学校...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 、贵州、云南、...  ? ? A:对 B:不对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A 38、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中,在县人民政府驻地工作的不享受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 ?...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劣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 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亍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  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九年...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 云南、...共产党员网"榜样"宣传平台
关于已办理助学贷款学生学费划扣款项返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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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已对级学生学费进行了统一划扣,如果已办理了助学贷款且被划扣了的同学,请于月日(周四)下午点前携带本人证件及已办助学贷款的相关材料(生源地贷款的提供贷款受理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学校助学贷款的到学工处开相关证明等)交到财务处登记,学校拟在月日(周五)将已登记的学生的划扣款项返还到学生的相关账户,请大家相互告知。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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