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图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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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北海银海之窗    点击次数:3241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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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C) ,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 桂ICP备号
政府邮箱:(请将#改成@)
地址:北海市广东南路与新世纪大道交汇处 电话:7(银海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广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广西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于日就文化街二期项目21#-39#楼土方工程[GXXMGL-ZB(09)2017092]施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现就本工程招标文件补遗内容公示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证明材料要求的更改
招标文件第8页、第25页、第26页、第91页、第92页、第93页中拟投入本项目的相关人员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由原“2017年1月-2017年5月”更改为“2017年3月-2017年5月”。
二、关于投标保证金要求的更改
1、招标文件第8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1款“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中“资格审查部分”第(3)点内容更改为:
投标保证金的转账(或电汇)底单或银行保函(担保机构保函)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招标文件第9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款“投标保证金”内容更改为: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0万元
递交方式:
使用银行转账时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到以下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否则投标无效。(详见操作手册:http://www.nnggzy.net/gxnnzbw/infodetail/?infoid=1a9fefbb-ecb3-c9970ccb120&categoryNum=005002)
账户名称: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小微支行
银行账号: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方式进行解释。
(备注:投标人使用银行保函递交方式的,在投标时间截止时,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提交单独密封的保函原件,由招标人核验保函信息,确认保函是否有效后交由交易中心管理。投标人提交的保函原件未单独密封的,投标无效。)
3、招标文件第16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3.4款“投标保证金”内容更改为:
3.4.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对未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保函原件)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回;对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保函原件)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退回。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3.4.5投标保函约定
(1)投标人以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开具,如保函不是从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开具的,则须由开具保函的银行或担保机构提供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划付资金的收款凭证或收费凭证(凭证须注明对应的保函编号,并在编号处加盖银行印章予以确认)。
(2)投标保证金采取保函形式的,提交流程和核验方式的具体要求如下:
在相关项目投标时间截止时,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递交单独密封的保函原件,由招标人核验保函信息,确认保函是否有效后交由交易中心管理。投标人提交的保函原件未单独密封的,投标无效。
(3)投标人所提交的保函其有效期不能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且仅限于当次投标项目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
(4)保函的退还方式。
1)非中标人的保函退还。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供《非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书》,交易中心应在收到通知书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非中标人,非中标人持相关授权证明材料至交易中心办理保函原件退还手续。
2)中标人的保函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供《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书》,交易中心在收到通知书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中标人,中标人持相关授权证明材料至交易中心办理保函原件退还手续。
(5)投标人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的,保函原件不予退还,并按相关规定由出具保函的银行、担保机构承担投标人违约赔付责任;投标人已中标的,中标无效。
(6)采用保函之外的支付方式(电汇、转账、网银支付等)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扔按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公管办发〔2015〕4号)的规定执行,即在相关项目投标截止时,在开标现场公示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项目保证金到账信息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查验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情况。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4、招标文件第87页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资格审查部分第3点内容更改为:
投标保证金的转账(或电汇)底单或银行保函(担保机构保函)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关于评标办法部分内容的更改
招标文件第24页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1款“资格评审标准”中“一、企业情况”的第(2)点内容更改为:企业管理体系情况(满分3分):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3分。
四、关于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的更改
招标文件第50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6.1.5款“文明施工”内容更改为: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南宁市政府令第46号)、《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 提升工程治理水平的若干意见》(南府规[2016]24号)、《南宁市土方作业文明施工工作导则》、《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图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必须与合法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使用符合密闭规定的合法车辆进行散体物料(建筑渣土、垃圾、砂石等)的运输,同时与辖区卫生防疫、环卫管理部门或有合法资质资格的企业签订病媒生物消杀协议、生活垃圾清运协议、在线远程监控扬尘监测协议,采取道路硬化、裸土覆盖、洗车出门、保洁路口、在线监测、抑尘喷淋等有效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其费用在工地一线按标准落实到位。
五、关于投标文件格式部分内容的更改
招标文件第88页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资格审查部分第4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更改为:
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
作为参与(工程名称)项目的投标方,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相关文件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一旦中标,我方保证由法人签署授权书确认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自觉承担建设工程终身责任。
2、一旦中标,我方保证项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持证上岗并履职到位,如不到位,愿意接受发包人和主管部门处罚。
3、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南宁市政府令第46号)、《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 提升工程治理水平的若干意见》(南府规[2016]24号)、《南宁市土方作业文明施工工作导则》、《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图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必须与合法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使用符合密闭规定的合法车辆进行散体物料(建筑渣土、垃圾、砂石等)的运输,同时与辖区卫生防疫、环卫管理部门或有合法资质资格的企业签订病媒生物消杀协议、生活垃圾清运协议、在线远程监控扬尘监测协议,采取道路硬化、裸土覆盖、洗车出门、保洁路口、在线监测、抑尘喷淋等有效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其费用在工地一线按标准落实到位。如我方在该项目的承包中出现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接受发包人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4、一旦中标,我方保证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强化对深基坑、高难支模、起重吊装、活动板房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批、实施、监测的风险管理。如我方在该项目的承包中出现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发包人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5、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合同约定的相应质量等级的预拌混凝土。同时我方承诺,建设项目满足《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通知》(南建规[2016]1号)的通知要求的,我方在施工中使用高性能混凝土。如我方在该项目的承包中出现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发包人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6、一旦中标,我方保证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在发出发(承)包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一旦我方所承包的该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从我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我方如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将被取消承包资格。
投标人:(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六、关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更改
原“投标截止时间:日09时30分”,现更改为“投标截止时间:日09时30分”。
七、网站查询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八、代理业务咨询
招 标 人:广西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文工
招标代理人:广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徐工
招标人:广西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编辑:钟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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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 办:广西经济信息中心 广西互联网络中心
地 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1号
地 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1号
邮 编:530012
邮 编:530022
南宁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监察处 报警电话:、
网警备案号36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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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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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施工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境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一)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项目;
(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工程;
(三)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个人捐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投资者自行决定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干预招标单位和评标、定标组织的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招标投标按报建审批权限进行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审查招标文件;
(三)审查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监督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
(七)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进行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被邀请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施工招标活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进行。
本条例所称招标单位是指建设单位,即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者;建设工程项目由政府投资的,招标单位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第七条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已经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供水、供电、道路及场地平整等工作已经完成或者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五)已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报建手续。
第八条 招标单位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熟悉业务的管理、工程技术、预算编制和财务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九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组织评标小组;
(四)按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施工招标分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单位工程施工招标和特殊专业工程施工招标等,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或者电视等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少数不宜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两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议标。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经审批、审查后方可组织施工招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招标申请书、审查招标文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组建招标机构;
(二)编制招标文件,连同招标申请书一起提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编制标底;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七)向合格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勘查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九)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
(十)建立评标小组,编制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工程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工程地质情况、施工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等;
(二)招标内容;
(三)计划开工和竣工时间;
(四)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五)工程量清单;
(六)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七)材料及设备供应方式;
(八)对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九)标价计算依据及取费标准;
(十)评标、定标办法;招标投标活动的日程安排;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需要补充或者调整的条款;
(十二)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施工投标截止日前书面通知已索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施工投标截止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有权要求修改或者返还投标文件。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投标单位损失的,招标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日,小型工程不少于十五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底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可由招标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单位编制。
标底编制人员应当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标底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构成,并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者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为依据,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原材料、人工、机械台班消耗等定额和税、费标准。材料价格可参照自治区及地、市建设标准定额站发布的信息价格确定。
第二十条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标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自治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施工投标。
未在本自治区登记注册的外地或者境外施工单位参加施工投标,应当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登记,经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单位提交有关材料。
招标单位审查投标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后,确定合格投标单位,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编制投标文件、确定投标报价;
(二)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质价格;
(三)要求招标单位提供编制投标文件必需的资料和解答有关问题;
(四)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
(五)在定标前有权放弃施工投标;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向招标单位投送。
投标文件应当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送出。送出的投标文件如发现有误或者需要补充,必须在施工投标截止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者补充,函件应当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送出。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投标单位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单位也可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投标落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将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将保证金于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七日内退回。
投标单位中标后拒绝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单位在定标后拒绝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向中标单位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单位不得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其他投标单位。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九条 招标单位应当自施工投标截止之日起,在下列期间内召开开标会议:
(一)中小型工程十日;
(二)大型工程二十日。
第三十条 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应当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投标单位参加。招标单位还可以邀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参加开标会议。
评标小组成员、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
招标单位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当众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和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文件及其补充函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效力,宣布有效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公布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未密封;
(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单位印章;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二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当立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及其邀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人员组成。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第三十三条 评标小组评标应当以报价合理、工期和质量有保证、方案可行、施工技术先进等为依据,综合考虑投标单位的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
评标小组根据前款规定,评出1至2个较优标,并制作评标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小组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
第三十五条 实行议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以经审查的招标文件为依据,与参加议标的施工单位就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合同条款等进行协商,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在议标过程中,招标单位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驱使参加议标的施工单位竞相压价,不得将与其中一家协商的内容透露给另一家。
第三十六条 自开标(含开始议标)到定标的期间,小型工程不得超过十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二十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定标结果告知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同时返还其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价以及招标投标过程中双方协商形成的文字材料等为依据,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三十九条 中标单位根据需要,经招标单位同意,可按专业或者分部、分项的原则,将工程分包给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标单位应当对招标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对中标单位负责。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禁止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不进行施工招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不准开工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或者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施工招标条件而进行施工招标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招标的,施工招标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将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另行招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另行招标的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招标单位或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泄露标底,在开工前被查实的,原标底无效,所签工程承包合同终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重新组织施工招标;在开工后被查实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标底秘密而中标的,中标无效,所签工程承包合同终止,对投标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重新确定中标单位;
(三)对泄露标底的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泄露标底给招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本自治区登记注册的外地或者境外施工单位未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参加施工投标的,施工投标无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擅自选用未在本自治区登记注册的外地或者境外施工单位参加投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其中标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招标单位弄虚作假、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投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投标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企业真实情况参加投标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招标单位和其他投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招标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再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再分包或者转包的发包人处以再分包或者转包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招标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评标小组成员,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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