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支票能入个人账户吗开立账户洗钱属于什么洗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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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答题犯罪分子用什么方式来洗钱?
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洗钱的方式主要包括:匿名存储;伪造商业票据,即利用虚构的交易,通过信用证套现;用支票开立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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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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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洗钱犯罪 构建和谐社会
时间:日03:15
【来源: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并将于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出台在国家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反洗钱的各项基本制度,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在法制化和国际化的轨道上又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对于预防洗钱活动,遏止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深入广泛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提高社会公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知晓度,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组织合肥市的各金融机构于日起全面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宣传活动,拉开了我省反洗钱宣传活动的序幕。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主要内容及相关知识
  一、洗钱和反洗钱的概念:
  在我国,关于犯罪的规定是由《刑法》规定的,在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明确规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犯罪,同时又修改和完善了《刑法》第312条窝赃罪的规定,对明知是上述七类犯罪以外的其它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窝赃、转移或代为销售,或者以其它方法隐瞒、掩饰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预防洗钱活动的法律,不对“洗钱”进行定义,而只对“反洗钱”进行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二、洗钱的基本过程:
  洗钱的过程实际上是隐藏犯罪线索和消灭犯罪证据的过程,其目的是达到犯罪收入循环安全使用。为达到这些目的,并最终使犯罪收入合法化,洗钱通常需要经过放置、离析和归并三个阶段。
  放置阶段是洗钱过程的起始环节。在放置阶段,罪犯需要对犯罪收入进行初步的加工和处理,转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
  离析阶段是洗钱过程的中间环节。在离析阶段,犯罪组织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现代化的支付网络和工具,以错综复杂的交易,反复、频繁地转移资金,扰乱人们的视线,以达到隐藏犯罪收入的真实所有权,模糊犯罪收入的非法特征,掩盖犯罪收入的来源和去向的目的,最终把犯罪收入清洗为合法收入。归并阶段是洗钱过程的最终环节。
  三、洗钱的主要方式:
  一是利用金融机构洗钱。包括伪造商业票据、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用支票开立账户进行洗钱、利用银行存款的国际转移进行洗钱、信贷回收、利用期货、期权洗钱;二是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和个人资产进行保密的限制进行洗钱;三是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包括成立空壳公司、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利用假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洗钱;四是通过市场的商品交易进行洗钱活动;五是其它的洗钱方式。包括走私、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益等形式。
  四、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意义: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共三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二是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三是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四是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五是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它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所称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它负有哪些反洗钱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所称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反洗钱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说来,中国人民银行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它职责。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哪些机构应该履行反洗钱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它机构。二是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八、开展反洗钱工作不会侵犯金融机构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开展反洗钱工作不会侵犯到金融机构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为了在反洗钱工作中,合理、有效地保护金融机构客户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二是对反洗钱信息的用途做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同时规定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三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机构,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害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社会公众参与反洗钱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措施的同时,也非常注重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对公民和组织的信息保密,规定有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如对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保密,只能用于反洗钱调查,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司法机关依照本规定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对违反保密义务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机构,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害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二是严格规定了进行行政调查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人民银行省级以上分支机构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并严格规定了调查的程序。
  三是严格限定了临时冻结措施的条件和期限。对不能排除洗钱嫌疑,同时资金可能转往境外的,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临时冻结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在这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必须立即解除。这些规定既可以保证反洗钱工作的正常进行,又注意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对有关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同时,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的力量与洗钱犯罪作斗争,保护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的合法权利,《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在实践中,为广泛获取洗钱行为线索,扩大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收集范围,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自2005年起开始接收社会公众的举报,并发布了《涉嫌洗钱行为举报须知》。举报人可以登录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互联网网站进行在线举报,也可以采用来电、来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它形式举报。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反洗钱国际合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反洗钱国际合作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一是明确国家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二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三是规定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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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的主要方式
信息分类: 金融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D-
责任部门: 会计国库股
&&&&&&& 一、利用金融机构  1、伪造商业票据。洗钱者将犯罪收益存入甲国银行,并用其购买信用证,该信用证用于某项虚构的从乙国到甲国的商品进口交易,然后用伪造的提货单在乙国的银行兑现。  2、通过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由于股价变化起伏较大而且交易痕迹调查比较困难,因此,一些洗钱者利用国际证券市场进行洗钱。在保险市场,一些洗钱者常常购买高额保险,然后再以打折扣的方式低价赎回,中间的差价则是通过保险公司“净化”的钱。  3、利用银行存款的国际转移进行洗钱。洗钱者首先将非法所得的零星现金存入银行,随后提取一定数目的现金经另一家金融机构转移到其它国家,同时也采取支票的形式对资金进行转移。  4、信贷回收。洗钱者利用非法资金做抵押取得完全合法的银行贷款,然后再利用这些贷款购不动产、企业或其他资产。  二、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  1、成立空壳公司。一般是指为匿名的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在洗钱过程中,黑钱先被汇往离岸金融中心,并在当地注册成立匿名公司,然后再以匿名公司的名义对本国或其他国家投资,投资来源和投资人真实身份由于受匿名公司注册地的法律限制而无从追查。  2、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为了逃避银行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限制,向现金流入密集型行业投资是犯罪组织洗钱的又一手法。在洗钱过程中犯罪组织以正当经营所得的名义将犯罪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中向税务当局申报,在依法纳税的外衣下使犯罪收入合法化。  3、利用假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洗钱。在洗钱过程中,犯罪分子雇用律师,开立账户并存入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随后将这笔资金转移到他的律师事务所的银行账户上,接下来律师又根据犯罪分子指令把钱从账户中提走,成为犯罪分子财产。  三、通过市场的商品交易活动   洗钱者可能会因受到现金交易报告(Cash Transaction Report)制度的严格限制,在短期内无法方便的将现金转变为银行存款,但大量持有现金对犯罪组织来说是极其危险的。为了达到尽快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的目的,购置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也是洗钱者选择的一种方式,然后再转卖,从中套取现金,存入本国或国外银行,变成合法的货币资金。  四、其他洗钱方式  1、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或个人资产进行保密的限制。这些国家和地区采取宽松的金融规则且公司享有保密的权利。较为典型的有:瑞士、开曼群岛、巴拿马、加勒比海以及南太平洋的一些岛国。  2、走私。洗钱者将现金通过种种方式偷运到其他国家,由其他的洗钱者对偷运的现金进行处理。  3、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益。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交由民间借贷者,通过贷款的形式给城乡中小企业,然后将回笼的资金存入犯罪分子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由关联的城乡中小企业以创办实业的形式再次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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