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询问题本人对函询的认识表态怎么写

中纪委:组织找你了解情况,这些事千万别做
原标题:【一定之规】组织找你了解情况,这些事千万别做  在组织面前做诚实人、说老实话,是对每个党员最起码的要求。从认真履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到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规定向组织报告,再到有问题主动向组织说清,这都是检验一名党员干部是否合格的试金石。然而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对组织隐瞒自己、信口雌黄,更甚者在谈话函询、纪律审查过程中,欺瞒组织、对抗审查,对于这样的行为,一起、查处一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列出了欺瞒组织、对抗审查行为的负面清单,广大党员干部在向组织请示报告,或者接受组织的谈话函询、纪律审查时,务必忠诚老实,对以下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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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之一
解密“谈话函询”:不实回复可按对抗组织审查定性
日08:21&&&&来源: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3月28日电 (记者景h)据中纪委网站报道,近日,教育部抽查核实18名局级干部函询回复情况,发现部分领导干部对于组织函询认识不到位,态度不端正;有的避重就轻、不如实说明问题;个别领导干部虚构事实、对抗组织审查。还发现个别党委书记缺乏担当,签字背书走形式。8人因回复组织函询不实受处理。
何为谈话函询?旨在“咬耳扯袖”
早在2014年7月,中央纪委就对线索分类处置标准进行调整,去掉了“留存”环节,增加了“谈话函询”,旨在对有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咬耳扯袖”,以期达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目的,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作为纪检机关处理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谈话函询”是什么?在实践中该如何操作呢?谈话函询,其实包含了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区别在于谈话是面对面的,函询则是书面的。谈话和函询可分别使用,也可叠加使用。谈话和函询也不是仅使用一次就完,如果谈话函询对象对反映问题的某些方面未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说明不到位,可以责令其作出补充说明。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函询结果要由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委书记签字上交,并纳入函询对象廉政档案。对反映不实的予以澄清;对如实说明且反映问题并不严重的给予了结;对与组织掌握的情况不一致的,要进一步核实,对不如实说明、欺骗组织的要严肃处理。
谈话函询既不可乱用也不可滥用
谈话函询是严肃的党内监督工作,是组织行为,既不可乱用,也不可滥用。如果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不用,谈话函询就可能存在“高举轻放”、徇私舞弊风险,甚至成为一些纪检干部“吃线索”、谋私利的捷径。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就提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原书记侯凤岐在中纪委找他谈话前,通过给袁卫华打电话得知了要谈话的内容,袁也因此得到好处。这就要求每次谈话函询前都要针对具体的人和事,结合相关情况,全面分析研判,摸清谈话函询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性格特点,理清问题线索的具体内容和脉络,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方案,并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程序上的严密规范既防止小题大做,又防止跑风漏气、线索流失,既最大程度减少谈话函询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又有助于解决一些纪检干部对谈话函询“不敢用”“不愿用”的顾虑。
不如实回复后果:可考虑按对抗组织审查性质认定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文章显示,教育部抽查核实的18名局级干部中有部分领导干部在回复组织函询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认识不到位,态度不端正。有的直接以“纯属诬陷”或“不属实”简单予以否定;有的故意拖延回复时间;有的因组织函询影响了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其次是避重就轻、不如实说明问题。有的在接受组织函询时,对重点问题和敏感问题避而不谈;有的把问题推给历史背景、客观因素,不从自身查找问题和根源;还有的以集体决策、符合条件等为由,回避存在的问题;有的缺乏主动认错悔改的态度,不珍惜组织给予的机会。更为严重的是,个别领导干部虚构事实、对抗组织审查。在回复函询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甚至在组织约谈、调查过程中与相关人员串供或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教育部对18名局级领导干部的函询回复情况抽查核实后进行了处理。其中,8人因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和问题,甚至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受到严肃处理,2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1人被免去校级领导职务。
谈话函询问题一般都是从违反组织纪律角度认定,但是对那些经组织多次谈话函询,仍隐瞒真相,欺骗组织的恶劣行为,可考虑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来认定。比如一个市委书记在省纪委函询后说假话,省纪委书记与其谈话后继续隐瞒真相,在省委书记与其谈话后仍欺骗组织,甚至以辞职、提前退休等方式对抗组织,那么这个干部的行为可以考虑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性质认定。
通过谈话函询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谈话和函询既是组织在了解情况,也是给有问题反映的党员、干部以机会,让主动交代问题、知错就改的放下包袱、轻装前进,体现组织的关心爱护。有利于防止把小问题变成大问题、避免把“苍蝇”养成“老虎”。&
(综合《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报道)
(责编:景h、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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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既是了解情况,也是组织在给机会。如果欺瞒组织、对抗组织,一而再、再而三地错失组织给的机会,就是错上加错。
近日,教育部党组、驻教育部纪检组对18名局级领导干部的函询回复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其中,8人因未如实向党组织说明情况和问题受到严肃处理。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谈话函询既是了解情况,也是组织在给机会。如果欺瞒组织、对抗组织,一而再、再而三地错失组织给的机会,就是错上加错。
对待谈话函询,岂容弄虚作假
“我于2003年11月至2009年7月任新校区建设总指挥,工程实施过程中,我本人没有贪污受贿行为。”面对组织的函询,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陈某直接予以否认。6个月后,组织约谈陈某,他仍没有如实说明问题。随后,组织决定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了他的受贿事实,陈某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
谈话函询,旨在把纪律挺在前面,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祸”,体现着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而现实中,部分党员干部却抱着侥幸心理,不如实说明情况,甚至虚构事实、欺瞒组织。
“我从未与考生及家长有过利益收受行为,也为此得罪了不少人和个别领导。”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某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抱怨说。然而,经组织核查,群众反映的其收受学生、家长礼品礼金等问题属实。2016年12月,该同志被免职。
更严重的是,有的干部虚构事实、对抗组织审查。去年8月,山东省潍坊市纪委通报,该市体育局原副调研员黄义海接到组织函询后,不但不相信组织,反而串通相关人员编造财务凭证,在后来的调查中对抗组织审查。黄义海“错上加错”,被开除党籍。无独有偶,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张某某在虚假回复组织函询后,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后被查实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
“去年,江西省委组织部向省纪委征求两名干部的提拔意见,这两人曾因举报被函询过,他们均对问题予以否认。而省纪委再次进行核查时发现,问题是存在的,虽然不大,但反映出这两名干部对组织不忠诚。”江西省纪委副书记肖德福告诉记者,“因此,省纪委向组织部建议,对两人暂不予提拔,并调整岗位。”
相信组织、如实说明问题才是正道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干部对组织的态度,决定着组织对干部的态度。对于组织给予的机会不加珍惜,不如实交代问题、蒙骗组织,必然会在歧途上越走越远,必然导致‘越轨’‘翻车’。”中央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高波说。
中央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龚堂华表示,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正确对待谈话函询。有问题的,要认识到这是组织给的机会,要珍惜把握这种机会,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承认错误,诚心改过悔错。对没问题的,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在谈话函询中,对组织的态度,考验着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犯了错误后,是不是相信组织,有没有主动承认错误,就是在关键时刻对党性的检验。一时糊涂犯下错误,能够幡然醒悟,及时主动交代问题,同党交心,真心向党忏悔,说明还有党的观念,还能回到正确轨道上来。”高波说。
据统计,2016年共有5.7万名党员干部主动交代违纪问题,在组织的教育下,他们告别了过去、轻装上阵。
山西省某市委常委李某在接受组织谈话时,感觉被诬陷了,心里很憋屈。然而,与其谈话的省纪委领导告诉她,“你应该正确对待监督,听到群众反映,应该从思想、作风等方面深刻剖析、敲响警钟。”
李某认真反思后,写了一份剖析检查上交组织。此后,她不但卸下了思想包袱,还积极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多次与分管领域市管干部进行谈话函询,帮助他们纠正错误。
“说到底还是应该提高党性觉悟,做对党忠诚的老实人。”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王立英说,党员干部要提高认识,把函询当作党内交心、加强党性锻炼的过程,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对党忠诚。
党委书记决不能一签了之不管不问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
然而,教育部此次通报辛辣地指出了一些党委书记存在的问题:“有的党委书记审阅班子成员函询回复材料不严格把关,仅仅把签字当作一种形式;有的对干部存在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当老好人;有的明知干部存在问题,却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
对此,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常务副书记周惠说:“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党组织一把手不敢监督,他们怕伤感情、怕丢选票,有的还极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大多是怕将来出了乱子,引火烧身。除了不敢监督,还有不会不善监督的问题,日常管理监督缺少有效管用的招数。”
对函询的内容,党委、纪委书记决不能一签了之、不管不问。江西省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石军英告诉记者:“党委书记对班子成员的情况最了解,对他们函询回复材料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这才是真正对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负责,也是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
“如何保证谈话函询的效果?关键是要较真,要建立一种机制来判断党员干部是否讲真话、说实情。”龚堂华说,这种机制就是加强抽查核实,经过核实,发现不如实说明甚至欺骗组织的,要进行严肃处理,这样才能维护谈话函询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按比例抽查核实,是对谈话函询有效的监督方式。据湖北省纪委宣传部副部长金颂介绍,该省纪委在谈话函询结束后,各纪检监察室认真进行审核,对其中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按30%左右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经抽查核实未讲清问题的,实行“二次谈话”“二次函询”。对敷衍塞责、有意隐瞒问题的,从重进行追究。
“当对谈话函询结果有疑问时,纪委应进行外围核查,把工作做细致,掌握有关证据后再进行二次谈话或函询。这也是发现问题的重要方法。”福建省邵武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谢琦说。
据谢琦介绍,2016年底,因8笔接待无事由费用问题,他对某街道党工委书记黄某进行约谈,黄某捏造事实向组织上交了情况说明。邵武市纪委组织力量进行核查,最后,黄某因不如实说明情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程威 戴南)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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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领导干部该如何对待谈话函询
谈话函询既是了解情况,也是组织在给机会。如果欺瞒组织、对抗组织,一而再、再而三地错失组织给的机会,就是错上加错——领导干部该如何对待谈话函询近日,教育部党组、驻教育部纪检组对18名局级领导干部的函询回复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其中,8人因未如实向党组织说明情况和问题受到严肃处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谈话函询既是了解情况,也是组织在给机会。如果欺瞒组织、对抗组织,一而再、再而三地错失组织给的机会,就是错上加错。对待谈话函询,岂容弄虚作假“我于2003年11月至2009年7月任新校区建设总指挥,工程实施过程中,我本人没有贪污受贿行为。”面对组织的函询,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陈某直接予以否认。6个月后,组织约谈陈某,他仍没有如实说明问题。随后,组织决定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了他的受贿事实,陈某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谈话函询,旨在把纪律挺在前面,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祸”,体现着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而现实中,部分党员干部却抱着侥幸心理,不如实说明情况,甚至虚构事实、欺瞒组织。“我从未与考生及家长有过利益收受行为,也为此得罪了不少人和个别领导。”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某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抱怨说。然而,经组织核查,群众反映的其收受学生、家长礼品礼金等问题属实。2016年12月,该同志被免职。更严重的是,有的干部虚构事实、对抗组织审查。去年8月,山东省潍坊市纪委通报,该市体育局原副调研员黄义海接到组织函询后,不但不相信组织,反而串通相关人员编造财务凭证,在后来的调查中对抗组织审查。黄义海“错上加错”,被开除党籍。无独有偶,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张某某在虚假回复组织函询后,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后被查实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去年,江西省委组织部向省纪委征求两名干部的提拔意见,这两人曾因举报被函询过,他们均对问题予以否认。而省纪委再次进行核查时发现,问题是存在的,虽然不大,但反映出这两名干部对组织不忠诚。”江西省纪委副书记肖德福告诉记者,“因此,省纪委向组织部建议,对两人暂不予提拔,并调整岗位。”相信组织、如实说明问题才是正道《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干部对组织的态度,决定着组织对干部的态度。对于组织给予的机会不加珍惜,不如实交代问题、蒙骗组织,必然会在歧途上越走越远,必然导致‘越轨’‘翻车’。”中央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高波说。中央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龚堂华表示,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正确对待谈话函询。有问题的,要认识到这是组织给的机会,要珍惜把握这种机会,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承认错误,诚心改过悔错。对没问题的,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放下包袱,轻装前进。“在谈话函询中,对组织的态度,考验着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犯了错误后,是不是相信组织,有没有主动承认错误,就是在关键时刻对党性的检验。一时糊涂犯下错误,能够幡然醒悟,及时主动交代问题,同党交心,真心向党忏悔,说明还有党的观念,还能回到正确轨道上来。”高波说。据统计,2016年共有5.7万名党员干部主动交代违纪问题,在组织的教育下,他们告别了过去、轻装上阵。山西省某市委常委李某在接受组织谈话时,感觉被诬陷了,心里很憋屈。然而,与其谈话的省纪委领导告诉她,“你应该正确对待监督,听到群众反映,应该从思想、作风等方面深刻剖析、敲响警钟。”李某认真反思后,写了一份剖析检查上交组织。此后,她不但卸下了思想包袱,还积极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多次与分管领域市管干部进行谈话函询,帮助他们纠正错误。“说到底还是应该提高党性觉悟,做对党忠诚的老实人。”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王立英说,党员干部要提高认识,把函询当作党内交心、加强党性锻炼的过程,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对党忠诚。党委书记决不能一签了之不管不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然而,教育部此次通报辛辣地指出了一些党委书记存在的问题:“有的党委书记审阅班子成员函询回复材料不严格把关,仅仅把签字当作一种形式;有的对干部存在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当老好人;有的明知干部存在问题,却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对此,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常务副书记周惠说:“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党组织一把手不敢监督,他们怕伤感情、怕丢选票,有的还极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大多是怕将来出了乱子,引火烧身。除了不敢监督,还有不会不善监督的问题,日常管理监督缺少有效管用的招数。”对函询的内容,党委、纪委书记决不能一签了之、不管不问。江西省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石军英告诉记者:“党委书记对班子成员的情况最了解,对他们函询回复材料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这才是真正对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负责,也是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如何保证谈话函询的效果?关键是要较真,要建立一种机制来判断党员干部是否讲真话、说实情。”龚堂华说,这种机制就是加强抽查核实,经过核实,发现不如实说明甚至欺骗组织的,要进行严肃处理,这样才能维护谈话函询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按比例抽查核实,是对谈话函询有效的监督方式。据湖北省纪委宣传部副部长金颂介绍,该省纪委在谈话函询结束后,各纪检监察室认真进行审核,对其中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按30%左右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经抽查核实未讲清问题的,实行“二次谈话”“二次函询”。对敷衍塞责、有意隐瞒问题的,从重进行追究。“当对谈话函询结果有疑问时,纪委应进行外围核查,把工作做细致,掌握有关证据后再进行二次谈话或函询。这也是发现问题的重要方法。”福建省邵武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谢琦说。据谢琦介绍,2016年底,因8笔接待无事由费用问题,他对某街道党工委书记黄某进行约谈,黄某捏造事实向组织上交了情况说明。邵武市纪委组织力量进行核查,最后,黄某因不如实说明情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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