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个人申诉材料怎么写地址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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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党纪申诉案件的方式有哪些?
&&&&党纪申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主要有两种:复议和复查。
&&&&复议是指在审理申诉案件时,根据所提申诉,只就案卷材料包括原案卷材料,下级党委、纪委报送的复议、复查案卷材料及申诉人的申诉材料进行阅卷审查,从而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工作方式。复议的方式不需要重新调查取证,节省人力和物力,可以使案件及时得到处理,较为常用。但是,这种办理方式只是就书面材料进行审理,有一定的局限性。
&&&&复查是指在审理申诉案件时需要对原案中存在的问题重新进行调查取证的活动。通过对案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有利于弄清事实真相。但是,这种办理方式需花费人力、物力,所需时间也比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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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华软件技术支持致中纪委申诉书
“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呼吁为在改革初
“首吃螃蟹探索者”平反!
致中纪委申诉书
申诉人:薛忠荣,男,日生,汉,住重庆沙区磁正街233号,联系:,邮编:400031,原系重庆电线总厂所属单位原重庆塑料电线厂车间工人,身份证号码:052610。
被申诉人:原重庆市纪委冉书记
被申诉人:原中共重庆市委工交部张部长
被申诉人:原中共重庆市委打办周付主任
申诉:普通公民非党员受到党纪追查和专案移交司法机关的处分。
1、撤销日原重庆市纪委冉书记,原中共重庆市工交部张部长、原中共重庆市委打办周付主任指示成立的“薛忠荣案”的决定。
2、撤销原中共重庆电线总厂纪委日作出的“中共重庆电线总厂委员会文件”。
3、撤销“薛忠荣专案组”日移交重庆市司法机关两份不实指控书。
4、恢复非党员薛忠荣不应受党纪追查的本来身份与名誉。
5、恢复原工职找出职工档案,落实追认工龄,补办职工正常正当退休及医保待遇。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薛忠荣(以下简称我),自1970年参加工作至今历来车间普通工人。一、从来没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二、不是该厂干部或管理人员;不管我个人的政治觉悟如何,都不应该影响我个人的工作、生活等,假若我实际干了对不起中国共产党的行为,依法只能受到国法的追究或行政的处罚,依法不应受到原地方党纪机关立案、侦办、双规与指控处理,我不具备主体资格非党员身份,不应该受到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处分。我作为一名普通工人,1983年底左右利用车间本职工作的业余时间,为厂供应科居间中介牵线搭桥促成双方单位合同成立所得点居间中介费1000元事实,业余在外单位兼职劳务所得点“茶水钱”劳务费,合计2仟余元主动日交厂财务科处理,未保留半分事实,相反受到原工商、公安日作出处理,以“投机违法”当“串串”所得拘留15天处罚等。同为这事实其性质已画上句号的事,却日再遭受原重庆纪委的追查,一是“按照市纪委冉书记、市委打办周付主任、市委工交部张部长和机械局党组关于成立薛忠荣专案的决定”。其“决定”超越宪法法律规定,违反党内法规;二是该专案组背地里搞的移花接木、张冠李戴虚假材料未经我过目、签字违反组织程序,专案组将不实材料欺上瞒下用来指控我移交原重庆司法机关,让我再受到原重庆司法机关错误处理造成重庆奇冤案发生根源。三是自快30余年至今,我一直不服,四处申冤终难纠正的根源是党纪高于法律。所以,我不服,特申诉,理由如下:
1、普通公民非党员不具备主体资格其身份,依法不应受到原重庆市纪委的追查,主体错位。“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我普通公民若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只能依法受到国法政纪的追究和处罚,依法不应受到原重庆市纪委的追究和立案、侦办、双规与指控。为此,原重庆市纪委、市委打办、市委工交部和市机械局党组在1984年4月11日成立的“薛忠荣专案组”的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
2、原中共重庆电线总厂纪委日“关于薛忠荣犯索贿受贿罪立案侦办的报告”应予以撤销。我作为一名非党员的普通公民,1970年至1985年期间在该厂工作,我的工种决定了我是电线车间工人,我利用业余时间居间中介牵线搭桥促成双方单位合同成立并业余时间在外单位兼职劳务所得,符合改革开放政策,得到全社会公认、法律允许。依据当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5条渎职罪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应受该条处罚。而我车间工人,业余时间行为,没有任何公权力职务等身份,从何来职务上的便利?所以原中共重庆电线总厂纪委的报告已属违纪,应予以撤销。
3、原“薛忠荣专案组”日作出处理移交给原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的所有不实指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案件的侦查都由公安机关进行。”可见,凡是公民、法人若有违法行为,都应由人民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立案受理侦办,而不是中共重庆电线总厂纪委以“专案组于4月13日开展工作,经询问、查账、外调于四月底前基本查清薛忠荣索贿、受贿的犯罪事实”来侦办。此专案组违法行为和中共重庆电线总厂纪委违法,在并“要求我们向检察院写出指控薛忠荣犯罪和造成经济损失的报告,……这两个报告于5月5日送交沙区检察院”是给我造成莫须有罪行的根源,应予以撤回撤销。
4、非党员车间工人依法不应受到原重庆市纪委、地方党委立案、侦办、双规与指控,我不受党纪管束,纪律追究、所以要求恢复普通公民身份与名誉。
5、请中纪委、重庆市纪委找出我1970年工作到含冤入狱期间职工档案,追认工龄落实补办职工正常正当退休及职工医保待遇,特事特办,使当事人享有老来有依靠。
综上申诉我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名普通公民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保护,我车间工人业余时间居间中介牵线搭桥实际行为,却1984年4月至今当作党员及有职务权力人员违法乱纪之行为来论处,快来30余年依法理性申诉、控告上访,重庆地方政府与党纪委相互推诿敷衍,重庆市纪委只管受理收材料,解玲还需系玲人,就是没有对本公民有负责任结果回复。我本不应接受党委纪委双规与指控主体资格身份,却受到1984年4月至同年10月初关押审查,被监督劳动9个余月,事实造成家破人亡悲剧发生。专案组日两份不实指控书移交原重庆司法机关是造成重庆沙区法院(85)刑公字第53号、重庆中院(85)刑上字第582号裁定错误,自造成冤假错案至今,我依法理性刑事申诉快来28余年,沉入大海。但我坚信党和政府,坚信越来越健全的法律体系,我坚信我所遭遇最终会得到依法妥善纠正“凡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位领导人批的定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正是党中央关注重视2010年7月将我刑事申诉材料交办人大转交原重庆沙区法院复查,重庆市沙区法院(2010)57号作出“现我院已决定对(85)刑公字第53号刑事案件进行复查”。为此,我依法理性向党中央申诉同时,请中央政法委督促司法机关对我强加以“工作之便”错误判刑劳改之复查,尽快有客观公正透明结果,期待“新生”!重庆司法机关对刑事申诉压案不查,有错不纠,就是违法失职,明知是错案,而拒不纠正,一错再错,就是枉法渎职。为此,本申诉寄国家机关或上访递交国家有权机关、坚信在民主法制社会国家机关将会改变工作作风依宪依法、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予以认真回复。切盼!
主送:政治局、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国务院、监察部
抄送: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重庆市纪委、重庆政法委、纪监察部
本书证3页主题《致中纪委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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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薛忠荣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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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N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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