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人员高管离任审计计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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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
(日 证监会公告[2011]1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基金监管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基金销售机构任职。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存档备查。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或者基金销售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
(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
(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九)审计结论。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或者投资经理离任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存档备查,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还应当同时报送行业协会。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的离任审查报告,应当参照本准则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至第九项有关内容,副总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还应当包括其任期内分管业务的经营状况、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等,督察长的离任审查报告还应当包括其任期内基金管理公司合法合规、风险控制及监察稽核工作情况等。
第八条 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
(一)审查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查时间、范围、内容、审查方法等;
(二)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的基本情况;
(三)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对比情况;
(四)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的投资合规情况,是否发现有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牟利及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等情况;
(五)遵守投资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情况;
(六)基金管理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查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审查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受到基金管理公司处分的情况;
(八)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九)审查结论。
第九条 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同时存档备查。
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应当参照本准则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至第九项有关内容,并应当包括其任期内主管或者分管业务的经营状况、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等。
第十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相关派出机构,同时存档备查。
上述人员的离任审查报告,应当参照本准则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至第九项有关内容,并应当包括其任期内分管业务的经营状况、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客观、公正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审查对象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合规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审查对象应当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
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应当附审计、审查对象的书面意见,审计、审查对象拒绝对审计、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十四条 根据本企业、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对审计、审查对象已经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如果审计、审查内容涵盖本准则规定的相关内容的,可以不进行重复审计或者审查。
第十五条 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离任审计、审查报告。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行业协会在对基金经理、投资经理进行注册登记时,参考相关离任审计、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 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未按本准则规定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离任审计报告内容不符合本准则要求或者出具的报告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重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未按规定建立离任审计、审查制度,出具的离任审查报告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本准则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重新出具离任审查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离任审计、审查对象没有正当理由不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日起施行。股票/基金&
商业银行离任审计制度有待加强
  为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国中资商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相关监管要求,近几年商业银行已将高管人员责任审计工作作为内部审计制度常态化。它通过对高管人员履职情况(包括经营决策、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进行审计和评价,促进管理人员不断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审计制度逐步完善。随着商业银行改革的不断深化,离任审计作为加强对金融高管人员监督和管理的手段在已形成共识。各级管理人员在思想观念和实际行动上对离任审计的重视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一是在健全制度、强化管理、人力支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2002年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稽核办法》、总行内审局于2005年制定了《关于规范离任审计报告内容和格式的通知》。2012年在对2009年办法修订的基础上制定了《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二是离任审计对象正在由高级管理人员向中级及基层网点负责人、重要岗位、重要部门操作人员延伸。目前,商业银行离任审计,按照“下管一级,监控两级”的内控管理要求,实行总行对分行及直属分行管理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分行对二级分行管理人员及县级支行行长实施离任审计;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以及重要岗位重要部门操作人员实施离任审计,离任审计覆盖面已涉及全行各级管理层。
  审计程序依法合规。目前商业银行离任审计,按照总行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要求,坚持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行党委的决定,书面通知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依据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组织审计小组,根据高管分工不同编制责任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组长、主审人和审计组成员,同时向被审计对象所在行(单位)发出《离任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对象写出书面述职报告,并按规定的审计流程根据需要实施现场或非现场审计的审计工作程序。
  审计成果得到了一定的重视。离任审计不但是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的一种评价,而且已成为人力资源部门考察和提拔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目前,各商业银行对责任审计评价较好,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符合干部任免条件的,大多数都得到重用或向重要岗位重要部门调动。
  审计工作体系已经形成,队伍素质逐步提高。离任审计作为加强对各级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一项新的管理制度,在全行有了坚实的基础,并且已经成为银行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目前,各级行离任审计,无论从审计方案到实施审计;从审计报告到问题整改直至档案管理等,制订了较为完备的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度,离任审计工作正逐步进入规范化、程序化、化轨道。各商业银行对审计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通过加强培训和实战锻炼,审计人员的素质也逐步提高。
  评价体系不健全,评价标准不统一。目前各级商业银行由于相关配套的审计评价办法尚未完善,对各管理层一把手或部门负责人的评价内容、侧重点等比较笼统,缺乏全面、科学、系统、可操作性强的量化标准,审计方式受局限。当前离任审计多以现场审计为主,受时间、范围、内容、手段等方面制约,审计人员无法对审计对象履职情况实施系统的、全方位的监督,尤其是对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经营决策以及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无操作性强的评价标准,指标采集随意性大,抽样方法不统一,从而影响了离任审计效率和质量,导致评价结论容易产生片面性或主观随意性。
  审计安排存在缺陷,审计重点不够突出,审计评价方法过于简单。主要表现:一是相对集中的管理人员任免与调动,加上计划性不足,客观上增加了离任审计工作量,基于时间紧、任务重、内审力量相对不足的现状,审计人员很难在事前对审计对象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分析,采取边审计边了解的方法,将直接影响审计质量。二是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一般要求三五天就要拿出审计评价报告,离任审计更多地表现为应付。要么对审计内容不做深入细致的研究,急于表面文章,要么评价面面俱到,没有重点,反映不出被审人的个性和特点,致使审计风险加大。三是目前离任审计过程中存在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就是检查方法过于简单,发现问题浮于表面,缺乏对发现问题的提炼和深层次分析,没有从一个管理者的角度来提出被审计行存在的经营和管理方面的问题,或由于管理者的决策行为不当对该行经营业绩所产生的影响。很难做到根据风险找问题,根据管理找原因,根据机制提建议。
  离任审计范围和深度不够。离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被审人任职期间履行工作职责、经营决策行为和经营管理行为三个方面,但在实际工作中,多偏重于经营合规性审计及经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审计,而忽视了经营行为和经营决策方面的审计与评价,资产风险分析及机构发展后劲的分析等方面很难顾及,很难做到根据指标增长情况查找经营决策的优劣,根据决策优劣评价被审计人的履职能力、决策能力、管理能力等,也未能通过分析员工工资的增长、待遇的提高、积极性的调动、费用的使用等因素来评价其以人为本、协调关系、配置资源的能力。
  从组织上保证离任审计工作有序进行。一是坚持“先离岗后审计,先审计后任免”的原则,通过在审计阶段和组织上走流程阶段指定临时负责人的办法,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离任审计成果转化滞后,离任时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问题。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对象,应在原岗位接受审计、检查和质询,积极配合和协助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应在工作交接时与接任者共同研究,妥善处理和解决。二是建立管理人员监督工作联席制度,实现对管理人员有关信息资源共享以及离任审计成果的综合运用。三是应适时制订年度离任审计工作计划,应尽量避免集中换届、集中调动,内部审计部门对内审人员要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风险意识教育,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同时依据人力资源年度计划,提前做好离任审计细化工作,明确全年工作重点。
  从制度上加强离任审计质量控制。一是制订和完善离任责任审计评价标准,规范评价行为。离任审计的目的,就是对被审人任职期间的业绩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而评价需要一定的量化标准来体现,否则就难以达到客观公正的要求。因此,当前应以银行现有的各种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提取有价值的数据,发现疑点和难点,将审计关口前移。以履行工作职责、经营决策行为和经营管理行为为主要内容,细化评价标准,解决目前评价指标不统一、评语不规范的问题。二是建立审计风险责任制度与督查制度,提高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业务素质。审计人员应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准则和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过硬的思想作风和业务技能。三是在坚持述职制度的同时建立书面承诺制度。一方面要求被审计人对述职报告做出承诺,对述职事实的全面、真实性负责;另一方面要求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向审计组做承诺,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从方法上深化离任审计工作。一是坚持相关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在进点前要重点做好与人力资源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工作,获取被审计人的相关信息。依据被审人所在单位的相关情况制订问卷调查提纲,明确调查内容和形式,查阅被审计人履职期间单位内外历次审计(检查)情况,确定审计检查的重点时段和重点内容。二是对被审计人履职期间的绩效评价应更多地体现“市场”原则,即以同业占比、市场份额、产品营销、服务创新、产品创新等指标为主,逐步改变以任务完成情况、业务发展速度为主要标准的评价方法。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好坏或者管理者履行职责优劣仅用完成任务或者发展速度来考核是不够的,必须从企业的市场定位、发展后劲以及经营决策等多方面综合衡量,才能说明问题,找出差距,达到审计目的。三是评价指标应根据业务的发展,坚持持续改进的原则。评价指标不能一成不变,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定期进行修正,去除不符合实际的指标,增添符合实际的新业务、新产品发展考核指标。只有不断地完善评价标准,离任审计才能够适应审计评价科学、全面、客观、公正的要求。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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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离任审计制度 离任审计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同类型机构任职。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师事务所或其他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其它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由公司监督检查部门或控股方监督检查部门实施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条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或者基金销售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 (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 (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九)审计结论。 第五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 (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 (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九)审计结论。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客观、公正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第七条
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审查对象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合规情况。 第八条
审计、审查对象应当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应当附审计、审查对象的书面意见,审计、审查对象拒绝对审计、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第九条
根据本企业、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对审计、审查对象已经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如果审计、审查内容涵盖本准则规定的相关内容的,可以不进行重复审计或者审查。 第十条
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离任审计、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未按本准则规定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离任审计报告内容不符合本准则要求或者出具的报告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重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离任审计、审查对象没有正当理由不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的,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及监管规定实施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董事会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篇二: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离仸审计管理制度
制定本流程的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重要岗位离仸人员所承担的经济及管理责仸的审计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在仸期内的工作成果,完善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公司运营管理的相关责仸人向投资者负责,全面履行职责,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和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觃及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觃定》特别制定《离仸审计管理制度》。 第事条
执行独立审计的原则 2.1审计部实施离仸审计时,应当以公司的相关制度和文件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实亊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2.2 审计人员实施离仸审计时,有权检查离仸管理人员所在部门、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 2.3 办理离仸审计亊项,与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以回避。 第三条
适用范围及原则 3.1 离仸审计是公司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仸时的必须程序,原则上集团公司和各经营子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离仸时需坚持“先审后离”的基本原则(特殊情况和集团董亊会特批的例外),未经审计人亊部门不得办理离仸手续。 离仸审计的范围: 3.2 根据需要,必要时可审计至出纳、采购、业务、印鉴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事】第四条
离仸审计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离仸审计实施细则 5.1 公司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仸,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集团董亊会秘书处、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向审计部发出《离仸审计委托函》。并附上被审计人述职报告、人亊档案、工作计划和总结等相关资料。 5.2 审计部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组织成立审计小组,拟订审计方案和工作计划,按觃定流程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5.3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三日前,向被审计的公司领导人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抁送被审计人本人及委托部门。5.4 审计部在根据审计方案觃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特殊、重大的亊项,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时调整审计时间。 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在五个有效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报告。 5.5 审计报告在报送集团公司领导审阅前,审计部应与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公司交换意见。被审计人两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同意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小组应及时进行复审。 5.6 离仸审计结果应按以下觃定处理: 5.6.1 审计部出具审计报告,并附被审计人反馈的意见,报董亊会审批后下发,同时抁送集团董亊会秘书处或集团人力资源部,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处理被审计人的离仸亊宜。 5.6.2 审计部在离仸报告中根据审计结果可以提出处理建议,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觃的,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交国家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基本要求如下: (1) 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严重损害集团及所属公司利益的违法、违觃行为之一时,建议董亊会给予重处,必要时,建议集团公司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具体如下: ① 签订恶意合同和私自倒卖合同的行为; ② 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③ 自已投资经营、投资入股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公司的行为;
④ 将公司业务交由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⑤ 为谋私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栺采购商品(原辅材料等)和签订合同的行为;
⑥ 将公司财物占为已有和低价租赁公司财物给其他单位为谋私利的行为; ⑦ 故意披露、自行使用或擅自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含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的行为;
⑧ 未经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同意,以公司名义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单位出具担保的行为;
⑨ 其他严重循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 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因责仸心和能力不够严重损害集团及所属公司利益的行为之一时,建议董亊会给予适度的处罚。具体如下: ①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仸,致使集团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② 未认真了解市场,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栺采购商品、原辅材料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③ 过失披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含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的行为;
④ 耗费公司大量财力、物力而无经营业绩或者未取得管理效果的行为;
⑤ 其他玩忽职守和能力不够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6.3 对审计报告意见和领导批示,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及离仸人员要按要求及时落实,并将结果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审计部跟踪检查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5.7 离仸审计中发现新的重大问题,应当作为新的项目,重新组织审计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公司持有对被审计人终身责仸追溯的权力。 第六条
离仸审计的配合: 6.1 离仸审计的申请由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集团董亊会秘书处提报,须取得董亊会签批同意的《离仸审计委托函》。 6.2 审计部收到董亊会签批同意且授权的《离仸审计委托函》和相关资料方可开展离仸审计工作。 6.3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做好应审准备(被审计对象所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计资料的组织),积极配合审计组开展工作,并按照审计小组的要求,及时、如实、完整地提供。审计部对提出审计需求单位提供的资料不满足审计需求的审计项目,审计有权在报主管领导后拒绝开展工作。 6.4 离仸审计期间,相关部门和单位需派员人员协助审计开展工作,并提供审计工作条件和客观的书面评价。 6.5 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于接到审计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料准备完毕。 6.6 被审计人应全面配合审计小组的审计工作,应向审计小组提交仸职期间的书面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并于审计需求委托函一并送交审计小组。 6.7 由于离仸审计工作具有突发性,因此审计部在接受《离仸审计委托函》后,应及时调整审计部当月工作计划,优先开展离仸审计工作。 第七条 离仸审计工作的档案管理 内部审计应按审计项目建立离仸审计管理档案,确保各审计项目离仸审计工作的完整和有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审计总监进行仲裁。 本觃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附件一:离仸审计流程 (2)附件事:离仸审计适用范围 (3)附件三:离仸审计须提供的资料清单篇三:企业离任审计制度 离任审计管理制度 1、总则: 1.1 目的:为了加强离任人员所负经济及项目责任的审计监督,提高公司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保证离任后原岗位工作的正常延续,防范经营与舞弊风险,根据公司人事管理及《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1.2.1总部各职能部室部级以上领导,在退休、岗位变动、离职时须接受离任审计。 1.2.2事业部/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在退休、岗位变动、离职时须接受离任审计。 1.2.3事业部/子公司与经营业务关系密切的业务负责人及关键业务人员的离职时须接受离任审计,这些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采购、销售、外协及各类合同、资金、投资、担保等管理业务。 1.2.4特殊岗位人员经专项审批后执行审计的人员,如联营企业派驻的高层管理人员。 2、离任审计职责 2.1 审计职责界定 2.1.1总部各职能部室部级以上领导的离任审计业务,由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 2.1.2事业部、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业务,由审计部负责审计,事业部、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具有审计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配合审计。 2.1.3事业部、子公司中层领导及关键业务人员离任审计工作,由事业部、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具有审计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审计,审计结果报审计部备案。 2.1.4特殊岗位人员的离任审计,根据业务归属的不同,由公司或部/子公司审计机构负责审计。 2.2 审计工作职权 2.2.1检查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和财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2.2.2审查工资、奖金核发的合理性、正确性。 2.2.3审查相关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及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2.4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2.2.5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规定以及侵犯公司权益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2.2.6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2.2.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处理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意见,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3、离任审计内容 3.1 离任审计工作内容 3.1.1对事业部、子公司总经理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3.1.1.1所负经济责任的完成情况: (1)经营业绩与预算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计评价; (2)任期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3)任职期间执行的内部控制业务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4)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5)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及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6)各项资产的管理情况; (7)对外投资、担保、借款等风险业务执行情况; (8)有无严重损失浪费和其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9)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年度经营计划,重要的合同、协议、领导人员办公会议纪要及年度工作总结。 3.1.1.2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 (1)述职报告(包括对任职履历的叙述、任职期内重点工作的回顾和总结、对本岗位下步工作的建议); (2)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重大未决事项的完成情况、重大风险业务的提示; (3)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资料; (4)其它需移交的内容; (5)其它按公司人事管理要求需移交的内容。 3.1.1.3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 3.1.1.4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3.1.1.5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3.2对公司及子公司其他高管人员(总经理以外)离任审计内容包括: 3.2.1任职期间负责项目或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3.2.2工作涉及的各项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3.2.3任职期间涉及财务收支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无严重损失浪费或其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2.4任职期间涉及的各项经济合同与风险业务的执行情况、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催收情况;3.2.5分管业务的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及业务审批情况; 3.2.6离任时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确。需移交的内容包括: (1)述职报告; (2)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重大未决事项的完成情况、重大风险业务的提示; (3)代表公司对外签订的各项合同、协议执行情况。 (4)个人所保管的业务档案、工作记录等; (5)其它按公司人事管理要求需移交的内容。 3.2.7离职时个人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 3.2.8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3.2.9廉洁自律与团队管理情况。 3.3对公司及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离任审计内容参照3.2内容,并重点关注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未决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4、审计程序 4.1 审计立项 4.1.1企业管理部根据人事离任情况,填写《离任审计申请》按下述程序审批后通知审计部,同时提供被审计人员的任职履历与离任述职报告。 4.1.1.1公司高管离任审计申请由企业管理部主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离任由董事长审批); 4.1.1.2事业部、子公司高管离任审计申请由被审计单位管理部提出审计申请,部/子公司主管领导审核、部/子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离任由董事长审批)审批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1.1.3事业部、子公司中层领导及其他岗位人员,经被审计单位管理部主管领导、部/子公司总经理审批; 4.1.1.4联营企业高管人员离任审计申请,需根据双方联营协议与企业章程要求,经被审计单位董事会审议后,由企业管理部提出审计申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4.1.2审计部门根据《离任审计申请》了解被审计人员履历与经办业务情况,复查任职期间相关业务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工作要求编制审计方案成立审计组。 4.2 审计通知 4.2.1承担离任审计任务的审计部门,需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上级审计部门。 4.2.2审计通知书应注明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工作要求、审计时限、相关资源需求及审计过程中涉及的审计资料。 4.2.3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准备以下资料: 4.2.3.1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及处理建议,重大未决事项的完成情况及重大风险业务的说明; 4.2.3.2工作移交的有关记录; 4.2.3.3审计通知书中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如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执行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债权债务、资产保管、预算完成情况等审计资料。 4.2.4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应听取主管领导及被审单位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领导人员的意见。 4.3
审计实施 审计组根据审计计划要求,采用现场审计与报送审计等方式,通过审阅、测试、分析、复算、盘点等审计方法,根据离任审计测试程序实施审计。 4.4 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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